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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5-14 22:20 編輯 劉耀煌 發表于 2019-5-14 21:36 感覺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也應當是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行政管理機關并沒有技術能力來實施檢定,他應該只負責受理建標、強檢備案的申請工作。目前國家層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
路云 發表于 2019-5-15 17:30 計量法實施細則 |
劉耀煌 發表于 2019-5-13 19:20 該條款是哪部法規的規定? |
劉耀煌 發表于 2019-5-14 15:20 明白了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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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劉耀煌 于 2019-5-14 15:26 編輯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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