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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5-8 11:25
正文摘要:如圖,有效期寫的是07年11月9日,這樣寫是不是錯誤的? 能不能簡寫,還是必須寫2007年11月9日。 當然寫2007是最好,但是簡寫成07是不是錯誤的? 請指教。 ... |
淺淺一笑 發表于 2019-5-23 14:56 已經全寫了 |
| 全寫,標識清楚! |
計量要科學 發表于 2019-5-15 11:35 確定不能簡寫的話, 有相關的填寫標準嗎? |
| 不能簡寫,必須寫2007年11月09日 |
流連 發表于 2019-5-9 09:39 好的,知道了謝謝 |
風吹石 發表于 2019-5-8 14:08 哦哦,知道了 |
| 貼這種標簽本來就不是國家的硬性規定,各單位可以自行規定如何填寫 |
| 用于計量標準的測量設備,標識其檢定或校準轉態時,應包括上次檢定或校準的時間和再次檢定或校準或失效的日期。見JJF1069-2012的“6.4.5測量設備” |
| 這個標簽也只有填簡寫的才美觀。最好是能調整年月日間距,給年份多留點空間 |
| 在不引起歧義的情況下,應該是可以的。畢竟一個很小的標簽寫不下太多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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