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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3-7 23:51 編輯 劉彥剛 發表于 2017-3-7 15:32 丁躍清老師如是答復,這就對了!我完全認同。 我重申,我的帖子不針對任何具體人,而是針對樓主和全體量友的,不管有的人想不想搭理我的帖子,都是他的自由和權限,我不會過問,搭理也好,不搭理也罷,我都會毫無顧忌地講述我的觀點和看法。 |
路云 發表于 2017-3-7 07:13 規程起草人丁躍清老師結出了答復: 案例及案例分析是整個第七章的,排版時沒有單獨為一節。丁 發自我的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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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3-6 11:19 編輯 我已聲明不想搭理的某版主,居然還要厚皮老臉的造謠誣陷插嘴嚼舌,實在是犯賤、招罵、找抽。 我什么時候說了要求被考核單位做多余的工作啦?對免于考評的內容項目不作要求與被考核單位是否做這幾項工作分明是兩碼事,非要扯到一起去。你認為要提高效率,你認為沒必要做你就不做就是了。我認為有必要做我做了那四項工作我違法了嗎?超出國家規定的要求了嗎?我是被強迫的嗎?是被上級考評機構為難的嗎?免于考評的工作進行不下去嗎?考評人員不能嚴格按照規定考評嗎?我愿意做這四項工作你管得著嗎?啥時候規定了免于考評的內容項目建標單位不允許做這幾項工作啦?至今我也沒有看見哪家機構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僅用于檢定,不用于校準的,也沒有發現一例為了偷這下懶而主動放棄校準業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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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16附錄N的注1已經說清楚了,附錄N就是根據國家兩個批次的“關于簡化考核計量標準項目”編寫的,《關于簡化考核計量標準項目(第一批)的通知》附件的注也清清楚楚地說“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即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中所指的《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目錄》”,因此我認為在這里強調兩個簡化考核的通知中所說的“項目”與JJF1033-2016中所說的“項目”的區別毫無價值,除“衡器檢定裝置”與“非自動衡器檢定裝置”合并為“非自動衡器檢定裝置”是個特例外,兩者所說的“項目”是完全相同的。 關于“簡化考核”與“免于考核”的差別,在本論壇其它相關主題帖中,早有量友咨詢了國家質檢總局的官網,得到的答復是“簡化考核”就是“免于考核”,我覺得官網不是我們的論壇可以發表各種觀點,官網的答復是官方的,是權威的,應該也沒爭執的必要。 JJF1033-2016的發布年代比兩個批次的《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目錄》發布年代都要晚,都是官方文件,因此JJF1033-2016說附錄N是根據國家兩個批次的“關于簡化考核計量標準項目”編寫的,兩者之間沒有原則性沖突,要說有不同,除了上面說的衡器檢定裝置的二合一外,從表格欄目的完整性來說,JJF1033也給予了完善。“第一批”“限制條件”欄只有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名稱、測量范圍、依據的計量檢定規程及代號三項,“第二批”則增加了測量不確定度/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變為四項,JJF1033-2016則肯定了第二批的表格內容,但將兩個批次可以簡化或免于考核的項目由三項增加為四項,即增加了簡化或免于“檢定結果的驗證”考核。根據法規以與當前時間最近的規定為準的原則,可認為JJF1033-2016取代了兩個國質檢量函文件〔2008〕633號和〔2013〕600號。 我認為“站在被考核的單位的角度說,做這幾項工作與是否簡化或免于考評沒有必然的聯系,你做了這些工作同樣也可以申請免考核”,說法并沒錯,但反過來說,站在被考核的單位的角度,追求效益是必須考慮的,憑啥要做多余的工作工作呢?考評人員就應該嚴格按規定考評,提出超出國家規定的要求為難被考核單位就是極其錯誤的了。 |
劉彥剛 發表于 2017-3-5 06:10 我個人認為,質監總局發布的兩個簡化考核的通知中所說的“項目”是指被檢器具的項目數,而JJF1033-2016中所說的“項目”是指考核內容的項目數。前者說的是“可以簡化考評”,后者說的是“可以免于考評”。前者簡化考評的內容是三項,后者免于考評的內容是四項。所謂“簡化考評”或“免于考評”僅僅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說,也僅僅是對這些考評內容不作要求而已。但并沒有說建標單位(被考核單位)對這幾項簡化(或免于)考評的內容也不要做工作。站在被考核的單位的角度說,做這幾項工作與是否簡化或免于考評沒有必然的聯系,你做了這些工作同樣也可以申請免考,免不免考是要依據建標單位提交申請時的情況而定。因此案例中沒有一例進行了簡化或免于考評的附加說明,也無需說明。之所以大家感覺別扭,是因為大家都有一種慣性思維,認為上級沒有要求考核的內容,我就可以不做。實際上,是否免考的決定權在于受審機構,而不在上級考核機關。你說只做檢定不做校準(指那25項簡化考核的工作計量器具),那就不進行那四項內容的考核(與你是否做了那四項工作無關),你以后就不要出具《校準證書》;如果你說要開展校準,那就按部就班的進行考核。 |
路云 發表于 2017-3-5 22:55 路專家:似乎你的理解有點偏頗,是的用于開展計量校準的,即使列入了《……目錄》也不能簡化考評。既然是采用了簡化考評,說明該標準是列入了〈……目錄〉,且僅開展檢定。而第七章第七節就是基于這樣的前提來討論的,自然不應出現現有的案例及案例分析。你說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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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別人不愿意,也就作罷,畢竟發言與否是每一個人的自主權,不能勉強,呵呵,那就各自發表各自的觀點吧。 我的態度是,不管是計量領域里的白丁還是令人尊敬的專家教授,是領導還是普通一兵,是學校中計量或質量專業的學生,剛邁入計量工作大門的新秀,還是老一代計量工作者,也不管對我態度好還是不好,我都愿意和所有的量友們一起討論計量技術問題。表達的觀點對錯無所謂,只要大家是一片誠心,都是為了搞好計量工作,為了學習更多的計量知識,為了發展我國的計量事業,我都報以熱烈歡迎。大家可以發表各自不同的觀點,包括強烈反對我的觀點,我都表示歡迎。還是常說的那句話,我唯一反對的是技術討論中的謾罵。 下面我對《指南》的第七章第七節之四(見P122或5樓復制粘貼的“四”)提出的“簡化考核”限制條件,與樓主及量友們談談自己的看法: (1)為什么“僅針對開展檢定”可以簡化考核,而對于“開展校準”不能簡化考核? 答:這是很顯然的。因為,客戶需要使用校準結果及其不確定度自行評判被校測量設備可否投入使用,不確定度是校準證書提供的不可或缺的關鍵信息,校準證書必須給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那么考核時不能簡化不確定度評定也就理所當然。而國家規定檢定證書必須給合格與否的結論,既然客戶已得到合格與否的結論,不確定度也就失去了主要價值,因此絕大多數檢定規程都不規定檢定證書上必須給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加之檢定項目滿足簡化考核的三個條件,評定測量不確定度也就顯得沒有那么重要,不評定不確定度也就是可以允許的了。 (2)為什么超過檢定規程的限制就不能簡化不確定度評定? 答:檢定規程規定了檢定方法,在向國家主管部門報批規程時,方法的不確定度已進行了評定。檢定方法包括對“人機料法環”等諸要素的限制,只要嚴格按檢定規程規定方法實施檢定,檢定結果就是可信的、可靠的,加之滿足簡化考核的三個條件,評不評不確定度也就價值不大。但若超出規程對檢定方法的限制,例如使用的計量標準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測量設備,或主要配套設備是規程規定之外的設備,或檢定室的環境條件控制不滿足規程限制,或對檢定的測量原理進行了更改(比如直接測量法改成了間接測量法,絕對測量法改成了比較測量法)等等,那就必須老老實實地做一個不確定度評定報告,不能簡化不確定度評定。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5 03:12 謝絕你指名道姓的回復,我不想跟你討論。 |
路云 發表于 2017-3-5 22:55 為什么呢?愿聞其詳,請不吝賜教。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3-5 03:25 編輯 劉彥剛 發表于 2017-3-4 18:52 案例分析并沒有擺錯位置,所謂“簡化考評”,是指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只能用于開展計量檢定,不能用于開展計量校準(見JJF1033-2016第6.1條的“注”,以及《實施指南》第七章第七節第四條)。
如果所建立的計量標準要用于校準,則不適用于簡化考評。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進行了簡化考評,日后只能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不能出具《校準證書》。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5 12:55 你說得太對了,它應該是附錄C的派出所例及案例分析,在這里點應該放在第七節之前,那樣就一切都順理成章了哦!謝謝你的回復! |
| 我認為“可簡化考評”的項目在JJF1033-2016的附錄N中已經全部給出,在6.1條的注中明確指出列入附錄N中計量標準的穩定性、重復性、不確定度、及檢定結果的驗證等“4個項目可以免于考評”,既然免于考評也就沒有必要再舉例。那么為什么《指南》又舉了4個案例呢?我認為還可能是案例擺錯了地方。4個案例不應該以“第七節”之“六”的形式出現,而應該以“第七章”之“第八節”或“第七章”“附”的形式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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