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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6-7-29 12:24 編輯 史錦順 發表于 2016-7-29 10:34 感謝對(4)式的指正。 其中的【“檢定(驗)測量”的“測量誤差”】明確為檢定(驗)測量的“手段”不夠“完善”所引起的“誤差”,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測量誤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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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6-7-29 10:58 編輯 - 幾點評論 - 史錦順 - 1 數學推導很必要 測量計量學是關于量的科學,本身講究準確,因而必須用數學、必須計算。njlyx先生,以數學的方式來闡述計量問題,方向是正確的。缺點、錯誤難免;但只要不斷探索,不斷改進,成功是可以期待的。 - 2 關于偏差公式 所引的第一個“偏差”的公式,錯了。 公式(4)的標準偏差,期望值與(N-1)同時出現是錯誤的。貝塞爾公式中的(N-1)是用平均值代換期望值μ的結果。因此偏差的公式中,N與期望值同時出現,而(N-1)與平均值同時出現。(4)中的(N-1)應為N。后邊的兩個關于偏差的公式是對的(均值對應N-1)。 - 3 兩類誤差的區分 測量儀器的檢定中,有兩類誤差。一類是手段的問題,就是計量標準(包括附件)的誤差。另一類是對象的問題,就是被檢儀器的誤差。 測量是認知量值;計量是確定被檢儀器的誤差值,以判斷其合格性。 文中沒有標明所講“誤差”是手段的誤差還是對象的誤差。 手段的誤差,形成合格性判別的待定區;而對象(被檢儀器)的誤差,是被考核的主體,如何確定其系統誤差部分,如何計算隨機誤差部分(除不除根號N),如何合成(絕對和還是方和根),都是必須從理論上論述的問題。 - 4 關于誤差的性質 文中設誤差為均值為零的某種分布,是不符合實際的,是行不通的。 系統誤差是絕大多數測量儀器誤差的主要部分。設誤差均值為零,等于否定系統誤差的存在,而僅有隨機誤差。說不通、行不通。是根本性的錯誤。 - 5 關于相關系數 現代誤差理論、不確定度理論都有“相關性”的說教,其實是誤導。njlyx先生的相關系數是什么、怎樣算都沒說;提出來又不說怎樣算,等于沒說。njlyx自己論證過的系統誤差相關系數的絕對值為1的命題,本是正確的,他自己卻否定了。拋開這個關鍵點再談什么相關性,只能落入GUM與JJF之不相關說以及一律“方和根”處理的誤區。 - 6 關于可操作性等幾個現實問題 理論可能簡單,也可能復雜,但必須落實到“可操作”。 測得值的計算公式如何? 合格性判別公式如何? 待定區的大小如何計算? 計量中的測量是單次測量,還是多次測量? 是取平均值還是取最大可能值? 現行計量規范的不確定度評定,既包括標準的誤差范圍,又包括被檢儀器的部分性能,對嗎?如何從理論上說明這個問題? - 先生的論述,缺少對上述基本問題的闡述,故顯得缺乏實效性。 - 望先生歸納出一個檢定的操作規范。我已寫出過兩次,知道先生并不認可。我希望我們各寫出一個規范來,大約一頁紙的篇幅,合理性、可行性,比比看。 - |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6-7-27 18:24 編輯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6-7-27 17:33 【但您最后得出的結論是最終1和2都是合格與否的必要不充分條件,是否就存在了把不合格品判為合格的可能?】....可能是這樣的。“執法性”的“裁判”只能憑已有“事實”說話,不能“合理預測”。 防止“將不合格品判為合格的可能”的“合適”措施可能是:合理安排“受檢樣本”——根據對受檢對象特性的“評估”(只要不牽涉“執法裁判”,盡可以“合理預測”), 在相應“規程”中合理安排“檢定(驗)點位”、“檢定(驗)重復測量次數”、“檢定(驗)測量條件的覆蓋面(在被檢對象申明的范圍內)”、...,“想方設法”使“被檢對象”充分暴露“缺點”,然后據“實”評判。 以“確保”本廠產品“合格”、經得起“執法性”檢定(驗)為“宗旨”的“內部檢定(驗)”是另一回事【但“驗收”工人工件、計件付酬的“檢定(驗)”,也不能“合理預測”。】 【在不確定的評定中,有要求不可以低估不確定度分量,也就是說,我們在無法得到充要條件的時候,更傾向于選擇充分條件,即我寧愿把部分合格品品判為不合格,也要保正合格品的正確性呢?】.....對“自己”狠點是可以的; 對“別人”可能行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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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論述,我認為您在誤差理論方面論述非常正確。 但您最后得出的結論是最終1和2都是合格與否的必要不充分條件,是否就存在了把不合格品判為合格的可能? 在不確定的評定中,有要求不可以低估不確定度分量,也就是說,我們在無法得到充要條件的時候,更傾向于選擇充分條件,即我寧愿把部分合格品品判為不合格,也要保正合格品的正確性呢? 新人的小看法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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