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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7-20 17:34
正文摘要:附件為JJF 1033-2008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中附錄C 對于計量標準重復性的測試方法。 我的問題是:“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進行n次獨立重復測量”中的這個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 以數字電 ... |
本帖最后由 吳下阿蒙 于 2016-7-27 16:3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14:54 “實際上,不必過分認真地去區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儀器的重復性’這兩個術語,因為測量儀器的示值也是測量結果。因此, 所有的重復性均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 只是考慮問題的重點不同而已。”說得直白一點,重復性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而測得值由實施測量過程獲得,因此重復性就是測量過程或測量方法的重復性。 這里不必認真區分,完成是因為無法區分,任何測試之后的數據,都是測試結果的重復性。 但問題是,我們的目的,從目的我們是可以顯著區分的。在做測試儀器的重復性時,我們必然選擇重復性非常小的被測儀器,以此減小最后測試結果中被測儀器的影響,請注意,在做測試儀器的重復性我需要刻意的去降低別的分量的影響。 而在做測試結果的重復性時,則不然。所以你可以說“做測試儀器的重復性”所得的數據都是“測試結果的重復性”,但你不能說“測試結果的重復性”一定可以表征某個“測試儀器的重復性”。 而這正是JJF1033-2008中C1討論中重點,C1中要求引入”被檢定或校準對象“,而不刻意降低被測儀器重復性分量的影響,那么這只能歸為測試結果的重復性,即”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實驗“,我們的目的并不是為計量標準本身的重復性,而是為了計量標準+被校準/檢定對象這一個測試系統測試結果的重復性。 規范強調“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無非是告訴我們最簡單和最直接方便的,最容易找到的用來考核計量標準穩定性和重復性的東西莫過于被檢對象,告訴我們不必花太大的精力去到處尋找。但正如你所,在“被測儀器的重復性足夠小”方面強調得是不夠充分,我們只能從字里行間理解知道,理解不到就會產生用一個重復性、穩定性、準確性都不如計量標準的被檢對象考核計量標準實在是有違科學性。我們之前一直都以計量標準這一測試儀器的重復性對JJF1033-2008進行討論,這是正是錯誤的根本所在。 補充內容 (2017-5-12 16:14): 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已在1033-2016中做出了修改 補充內容 (2017-5-12 16:17): 修改為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 ,可見其目的確實不是計量標準本身的重復性,而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 |
| 推薦一篇文章給大家,我覺得講的比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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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檢對象是實物量具,比如尺、量塊等,那么這句話的異議應該會少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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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6-8-1 12:28 編輯 專業有分工,一般人只能做好本職。 這才是真“專家”說的話,所以”專家“做好本職就好,總是對別人的工作指指點點也沒什么意思,畢竟農民還是知道怎么種田的,域外”專家“指點未必專業 |
njlyx 發表于 2016-8-1 09:36 醫院的“檢驗師”如果具備相關檢驗項目所及系科專業醫師的診斷“水平”固然好!....但如果從“政策”上要求“檢驗師”必須具備這樣的“水平”——在“檢驗報告”上附上考慮患者的其它“相關信息”而做出“病情”診斷報告,恐怕是不妥的? 專業有分工,一般人只能做好本職。 不可能都像“專家”那樣“全面周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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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6-8-1 10:10 編輯 將【對“計量標準”的考核】與【對基于“計量標準”進行某(些)項“檢定/校準”能力的“考核”】混為一談 這得多高水平的“專家”才能說出這樣有水平的話?。∪粢粋€計量標準研制、生產出來就是為了耍嘴皮、什么也干不了只為裝樣子,不是為了進行檢定/校準的用的,兩者是不會混為一談,遺憾的是,事實不是這樣,JJF 1033似乎說的就是這混為一談的事。普通百姓看看JJF 1033中計量標準考評表的30項都知道是干什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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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 “受檢(檢/校)樣本” 應為 “受測(檢/校)樣本” 補充內容 (2016-8-1 10:27): 樓上已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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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6-8-1 10:01 編輯 將【對“計量標準”的考核】與【對基于“計量標準”構成某(些)項“檢定/校準”系統、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能力“考核”】混為一談,與將【被測對象(量的載體)自身的“缺陷”(諸如“制造誤差”、“時效變異”、……)】的影響與“測量誤差”的影響捆綁不分,可能是基于同一套“能人”思維(————測量者(包括檢定/校準者)必須具備像某些“專家”那樣、對被測(檢/校)對象的“品質”全面負責的能力!)的結果?……可惜如此能力只有“專家”才具備! 我等一般測量者只能對被測(檢/校)對象的“受測(檢/校)樣本”的“品質”負責——對“測量誤差”的可能影響負責,難免讓“專家”驚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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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6-8-1 08:42 編輯 對“計量標準”的考核,不是“單純”考核“計量標準”自身的“質量水平”!太正常不過了,對此莫名驚詫才讓人感到驚詫,用計量標準進行檢定/校準,人、機、法、料、環對檢定/校準測量結果均有影響,當然都需要考核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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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6-7-31 23:02 編輯 在要求普通測量者“評估”出一個囊括“測量手段”影響和“被測對象自身變異”影響的籠統“測量不確定度”的“政策”下,難免生出一些讓“專家”之外的人(本人,另或如27#所供專家論文“再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和穩定性考核”中批判的《看法》作者,本主題86#樓主,...)不能理解的“高論”?!?按27#所供論文“再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和穩定性考核”作者專家的觀點: 對“計量標準”的考核,不是“單純”考核“計量標準”自身的“質量水平”! 還要“顧慮”【用該“計量標準”去“檢定/校準”下級“儀器”時,“檢定/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否滿足“要求”】? 而“檢定/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又與被“檢定/校準”下級“儀器”密切相關(按現行“政策”)!....由此造就了JJF1033-2008關于“重復性試驗”的條款及其如27#所供論文“再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和穩定性考核”的“權威”解釋(作者為此“規范”的起草人)。 |
行走的不確定度 發表于 2016-7-31 14:54 這里討論的是重復性。在JJF1033-2008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C1和穩定性C2,其中的對象是不同的,您可以好好參考一下。JJF1033-2008的C1中重復性對象選用“被檢定或校準對象”是被明確指出來的,這就明顯和您說法沖突,也是我疑問提出的原因。 而在27樓的文件你可以參考下 |
| 重復性和穩定性肯定是用標準件去檢驗的,你用電壓表作為標準檢電源得出來的肯定是電源的穩定性啊,想知道電壓表的穩定性得拿高精度的信號源作為標準得出的的才是電壓表的穩定性嘛, |
njlyx 發表于 2016-7-30 08:36 完全贊同老師所說核準一個“計量標準”(合法)有效,與“核準”基于這個“計量標準”可以開展哪些“檢定/校準”項目,是兩個不同話題的觀點,因為一個話題是說計量標準的合法性,另一個話題是說開展活動的范圍。 但我認為,67樓所問“計量標準檢定/校準結果”是用擬建標的“計量標準”去 “檢定/校準”別的“對象”的“結果”,還是用“更高級別的計量標準”來“檢定/校準”擬建標的“計量標準”的“結果”?這個問題是同一個話題,都是關于“計量標準檢定/校準結果”是用何物檢定什么東西所得到的結果的話題。 |
| 樓上的“計量基準”應為“計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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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一個“計量標準”(合法)有效,與“核準”基于這個“計量基準”可以開展哪些“檢定/校準”項目?(適合的“檢定/校準”范圍?),應該是兩個有所區別的話題吧? 補充內容 (2016-7-30 10:51): 更正:其中的“計量基準”應為“計量標準” |
njlyx 發表于 2016-7-29 22:40 我那是針對67樓帖子的回復,前者與后者與67樓的前者與后者完全相同。 67樓原話是:“計量標準檢定/校準結果”是用擬建標的“計量標準”去 “檢定/校準”別的“對象”的“結果”? 還是用“更高級別的計量標準”來“檢定/校準”擬建標的“計量標準”的“結果”??.....若是前者,天理何在? ……。 顯然這里的前者是指用擬建標的“計量標準”去 “檢定/校準”別的“對象”的“結果”,后者是指用“更高級別的計量標準”來“檢定/校準”擬建標的“計量標準”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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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參加JJF1033的宣貫培訓或看看宣貫培訓資料能消除本貼中的很多 疑問 。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9 22:25 你這“后者”是什么?——是指【用“更高級別的計量標準”來“檢定/校準”擬新建“計量標準”的“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嗎? |
njlyx 發表于 2016-7-29 21:34 是指這兩句話嗎:“若是前者,天理何在?”,天理自在其中,“若明確是后者,大家怎么會‘糾結’?”,若是后者當然人人都會糾結,那豈不是下級技術機構去考核上級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了嗎? 如果是這兩句話,我的意思是: 若是前者,天理何在?答:這就是天理,天理就在眼前。 若明確是后者,大家怎么會“糾結”?答:大家的確應該糾結,因為如果這么說就反了,豈不是下級技術機構去考核上級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了嗎? |
csln 發表于 2016-7-29 18:42 手機回復不方便改錯而已。 閑也不行嗎?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9 19:14 最后兩句話是什么“邏輯”? |
njlyx 發表于 2016-7-29 16:17 新建一個“計量標準”,全由它要“檢定/校準”的“對象”說了算,不需要“更高級別的計量標準”加以“檢定/校準”,的確是荒唐至極!因此計量標準考核除了該計量標準需更高等級的上級計量標準檢定以外,還應該用比被考核計量標準穩定性、重復性更好的東西來考核該計量標準的穩定性和重復性。 |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7-29 19:16 編輯 njlyx 發表于 2016-7-29 15:37 “計量標準考核”,考核對象是“新建計量標準”和“已建計量標準的復查”(見JJF1033的第1條。【因為計量標準檢定/校準結果不確定度 U≤MPEV/3 符合建標要求,.....】中的 “計量標準檢定/校準結果”理所當然是用擬建(或已建)的“計量標準”去 “檢定/校準”別的“對象”的“結果”,而不是用“更高級別的計量標準”來“檢定/校準”擬建或已建的“計量標準”的“結果”?!叭羰乔罢?,天理何在?”,天理自在其中,“若明確是后者,大家怎么會‘糾結’?”,若是后者當然人人都會糾結,那豈不是下級技術機構去考核上級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了嗎? |
njlyx 發表于 2016-7-29 18:06 你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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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就自己的計量標準檢定合格不合格就行了” 這樣前言不搭后語干什么 |
| “別人就操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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