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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5-3-2 09:13
正文摘要: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 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國防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 ... |
下載學習一下,看看有什么變化。 |
還是在玩弄權術 |
多謝分享! |
剛剛進入這個行業,感覺還是什么都不懂啊!!!!!!!!神啊 救救我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六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律中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
從這次修改計量法,大家讀懂了后面的什么!? 從質檢總局辦公廳2015年2月12日發出“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訂工作, 到3月10日,質檢總局就《計量法》修訂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舉行座談會。質檢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梅克保,副局長、黨組成員吳清海出席會議并講話,總工程師劉兆彬主持會議。在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后,梅克保要求總局有關司局要仔細梳理,認真研究并積極采納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及時與各單位溝通反饋,共同努力推動計量立法,既要加快立法進度,又要保證立法質量。 才短短兩個月,風云突變,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新版《計量法》影子都沒有了!只是把老版《計量法》刪除和修改三處。 只能說新版《計量法》,不合適宜! 趨勢:技術監督局要撤并,如果沒有老計量法,計量部門就沒了! 校準,還是沒有法律依據。 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律中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
cxtjk 發表于 2015-3-6 16:19 農業部門很多技術規范還在用“畝”,折算是平方米或公頃在實際操作中農民的理解是個問題,這個算是歷史傳統,但糧食產量用“斤”實在是太搞笑了,收糧誰還用斤。 |
njsj 發表于 2015-3-2 13:26 計量標準考核后還需進行授權,這個授權仍有地域限制。在大部分計量標準是實物標準的情況下,對在全國范圍開展業務,我個人認為是不太現實的,無法確保標準器的狀態 |
本帖最后由 天圓地方 于 2015-3-23 16:44 編輯 fjfh 發表于 2015-3-22 13:47 說的很正確 ,這個計量法從措辭到一些表述總感覺有點怪異 |
假的,只是換了幾個用詞,改了幾個定義,管理上沒有實質變動,不是真的。對計量機構的性質,職能,權責,和人員管理,資金保障,都太模糊。如果這些不能由法律明確,又如何依法設置,依法行事,勢必“地大物博“(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靠政策性文件,執行起來不確定度太大,在法律中就應該明確所有細節,給法律盡可能的可執行性,不可能這樣草草出臺,只“求同存異”(把問題留給將來)。 |
終于等來了計量法的修改!!!! |
1、征求意見稿中對原《計量法》第33條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監管的例外規定,只保留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計量工作監管的例外規定。 2、取消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概念,改為“計量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與“計量檢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并且后者并沒有提出要“定期檢定”,只提出了“按照規定進行量值溯源”的要求。這樣校準就有了法律的支持了。 |
還修改什么計量法,人家國務院總理都不重視,李克強的《政府工作報告》里的非法定計量單位,這是對計量法的赤裸裸的諷刺和踐踏,還修改什么計量法,統一了這么多年,計量一直未受重視,連起碼的政府報告都會開如此大的玩笑 今年的李克強的《政府工作報告》里的非法定計量單位 ......糧食產量達到1.21萬億斤...... ......新增節水灌溉面積3345萬畝...... ......今年糧食產量要穩定在1.1萬億斤以上,...... 我國早已廢除了非法定計量單位,作為國務院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為什么還會出現非法定計量單位? 誰能告訴我為什么? 是恢復了“市斤”“畝”在公文中的合法使用了嗎? 強烈建議總局去執法,不執法就是不作為,應該追究其責任 |
謝謝分享! |
國家局的人太天真了,這樣的計量法修訂稿怎么可能通過了?計量系統除了建立計量標準、設置技術機構,其他的行政權力都應放出去,交給地方政府,事實上這些年計量執法真正處罰得了誰呢? |
真是好東西!感謝分享! |
本帖最后由 cxtjk 于 2015-3-5 10:29 編輯 應明確技術機構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強制檢定的單位不得從事校準賺錢,擾亂檢定市場,現在很多基礎檢定機構為了賺錢拼命弄校準,把不賺錢的檢定放以邊,為了校準的錢甚至把法定的任務都給荒廢了,還有甚者為了賺錢而犧牲檢定的結果判定,為了迎合企業,基本不判定檢定計量器具不合格,只要能賺錢的一律合格的壞現象 |
計量事業再一次被弱化了,對實行法定計量檢定的機構沒有法律保障了,沒有把技術機構的性質定下來,在國外實行強制檢定的單位為公務員,計量和貨幣一樣是國家主權的象征,那么實行量值傳遞的檢定人員應該為公務員,而在我國是事業單位,那么事業單位應該規定撥款形式為全額撥款,現在縣級機構大部分為自收自支,少部分為差額撥款,全額的了了無幾,而基層最多的是在弄民生計量檢定,這是不賺錢的買賣,沒有經費保障怎么可行,雖然計量法規定所需經費由財政保障,但那都是空話,80年代的計量法實施細致中老早就規定了,可是基層還是自收自支,靠校準在養活自己,現在校準放開,檢定機構不全額撥款,基層的單位作死的節奏,遲早要關門 |
這都幾年下來了還在征求著 希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正式發布啊! |
“計量器具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經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檢定。所在地不能檢定的,應當向其他經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檢定。”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經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是什么意思?如相鄰兩省的一個企業,需要檢定計量器具,該企業地處三個市中間,若所在地不能檢定,本省的二個市都有省級授權可以檢定,一個是主管市,一個是與主管市平級的市,另一個是鄰省的市,也有鄰省級授權,那么該企業是否可以送其中任何一家檢定。 |
第三十九條(計量校準義務)開展計量校準服務應當在平等、 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計量校準服務機構和委 托方應當以合同、協議或者其他約定的形式確定校準的有關事項。 |
醬里個醬 發表于 2015-3-4 11:28 老的計量法對人員的規定只是第四章第二十條必須經考核合格。具體規定還是在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二十九條取得計量檢定證件,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依我看,注冊計量師的相關規定,應該在新計量法正式出臺后,新的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才會有正式規定,到時候注冊計量師可能會成為正式的要求,個人見解,歡迎大家探討。 |
計量標準全面開放是好事,但是對注冊計量師只字不提不是好事,各地對人員要求如果不嚴,將來校準機構滿天飛,三個人一合計就成立個校準公司,會更亂。 建標還是必須的,不然CNAS也不認可,中國那么多計量所,全國分級管理都管不好,如果沒有建標考核管住,CNAS認可 機構更管不好。 |
注冊計量師沒放進去。。。是不是應該寫進去 |
解壓密碼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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