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xuxiang309 于 2008-9-1 15:12 發表 同意三樓看法! 如果不合格的項目送檢方根本就不用,就應該出具校準證書,并且在證書上標明限用項即可! 要是直接判定不合格就會造成極大浪費,不符合目前節約的主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