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好像沒有道理。新規范發布日之后至正式實施日之前這段過渡期,新舊標準并存都是有效的。正式實施日之后,舊標準被新標準正式替代而廢止。全國各家機構完成過渡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統一,有的早有的晚,但都必須在過渡期結束前完成。就像最近頒布的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發布日期是2025年1月8日,正式實施日是2027年1月8日。如果在此過渡期間有按新標準生產的電子計價秤上市,難道不能依據此新規程開展強制檢定嗎?
invisible 發表于 2025-6-24 09:25
正式實施之前都得按舊規程執行,實施之后才能按新規程執行,過渡期間是讓建標單位自查標準器是否滿足新要求 ...
沒有這種說法。難道防作弊的電子計價秤,滿足了新規程法制要求的生產條件也不能組織生產嗎?還非得等到2027年1月8日后參能組織生產嗎?
標準一經發布,即已宣布生效。正式實施日,即舊標準(如果有)的正式廢止(被替代)日。
路云 發表于 2025-6-24 09:38
沒有這種說法。難道防作弊的電子計價秤,滿足了新規程法制要求的生產條件也不能組織生產嗎?還非得等到2027 ...
invisible 發表于 2025-6-24 09:46
有沒有這種說法 你實際問問評審老師就知道了,不能紙上談兵
我早就問過了。
路云 發表于 2025-6-24 09:47
我早就問過了。
invisible 發表于 2025-6-24 09:48
那我問你 過渡期間你出具證書依據新規范?
當然可以啦。我已經完成了替代的全部工作,并且也滿足要求,你有什么理由禁止我執行新標準?你去問問電子計價秤的生產廠家,現在能不能按照新頒布的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的法定要求生產電子計價秤?生產出來的新電子計價秤依據什么檢定規程開展強制檢定?
路云 發表于 2025-6-24 09:53
當然可以啦。我已經完成了替代的全部工作,并且也滿足要求,你有什么理由禁止我執行新標準?你去問問電子 ...
invisible 發表于 2025-6-24 09:54
隨便你咯 不跟你理論 每個人的見解不同
這不是什么見解,而是事實。你不可能在2027年1月8日零點統一扣響發令槍,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組織生產電子計價秤和開展強制檢定。
另外,如果電子計價秤的生產廠家現在已經按照新標準生產出的電子計價秤,需要做型式評價試驗,你去問問上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應該依據什么標準進行型式評價試驗?
springwood 發表于 2025-6-25 11:36
“主管部門告知規范實施后才能申請”,你還有啥疑問,按照主管部門要求來就對了,CNAS是可以先申請的,但是 ...
主管部門的說法,依據出自何處?我怎么問主管部門都說新標準頒布后即有效,只要完成了新方法驗證確認后,就可以按新標準執行呢。我們幾十年都是在第一時間獲得了新規程/規范后,就著手進行新規程/規范的驗證、確認、宣貫、培訓工作,在新標準正式實施前就完成了標準文件的受控、發放、收回、注銷等工作。無數次遇到外審專家,也沒對此說個“不”字呀。CNAS可以先申請,如果新標準兩年后才正式實施,這兩年是不是就不要干活啦?生產企業可以提前按新標準生產計量器具,憑什么?按新標準生產出的計量器具,誰規定的不能按新標準進行檢定/校準?不按新規程檢定,那按什么規程檢定?
何謂“過渡期”?“過渡期”就是新舊標準在此期間并存有效,執行新標準和(或)舊標準都合法。新標準適用于新標準發布后生產的產品,舊標準適用于新標準發布前生產的產品。過渡期后,舊標準廢止,被新標準替代。
2025年6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剛剛發布的“關于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和電子計價秤計量技術規范宣貫的通知”(市監計量函【2025】318號)就有如下表述:
請問,這些工作是不是在新標準正式實施前就應該開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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