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程/規范的發布日與實施日期間,屬于過渡期。這個過渡期是供使用者購買、驗證、確認、宣貫、培訓的時段,所以新舊標準并存有效。使用者在這期間任何時候完成了新標準方法的驗證、確認、宣貫、培訓工作,就可以在其內部正式批準實施(替代舊標準)。
新標準正式實施日之后,舊標準自然被新標準替代而廢止,實驗室即便還沒有更新,也不允許繼續使用舊標準。
路云 發表于 2025-3-24 18:18
新規程/規范的發布日與實施日期間,屬于過渡期。這個過渡期是供使用者購買、驗證、確認、宣貫、培訓的時段 ...
gonglex 發表于 2025-3-25 08:34
路老師,您說的這個新替代舊的說法有出處嗎?比如新的電子計價秤規程27年才實施,那如果如果我們完成了您 ...
完全可以,沒有問題。一般來說,新標準與舊標準相比更加完善,技術層面也有所提升,更嚴苛。否則也就沒有升版的必要了。也就是說滿足舊標準的要求,不一定能滿足新標準的要求。但滿足新標準的要求,通常都能滿足舊標準的要求。所以說具備了按更新更嚴的技術標準的科研生產能力,沒有任何理由禁止按新標準組織實施科研生產符合新標準要求的產品和活動。
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之所以放那么長的過渡期,是因為針對電子計價秤,新增了多項更加嚴苛的技術要求。目前市面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電子計價秤,都還沒有針對這些特定帶有強制性的技術要求進行改進(因為之前的技術標準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性特定要求)。另一方面是給現存世在用的電子計價秤一定的更新淘汰期,避免一刀切造成大量財物的浪費。自該標準發布后,電子計價秤的生產廠家就應該開始從技術上著手解決這些問題,生產滿足新標準要求的產品了。而不是等到2027年1月8日才開始生產符合新標準要求的產品(那2026年生產的產品還能賣得出去嗎?客戶買到手,用不到一年就得強行報廢)。如果再過幾個月,市面上就有可能出現符合新標準要求的電子計價秤了,難道不能依據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進行檢定,出具《檢定證書》嗎?豈有此理。
我們這么做都已經幾十年了,還用得著你來操這份閑心?什么叫“過渡期”?你懂還是不懂?看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是怎么說的吧:
有能耐也曬出過渡期不允許執行新標準的依據呀。
國家標準都允許,行業標準沒有理由不允許。依據已發布的、更嚴格的標準執行,何錯有之?
樓上某人都已經蠢到家了。所有的人都知道,老產品適用于老標準,新產品適用于新標準。在過渡期,新舊標準都并存有效。過渡期之后,你再搬出這臺老電子計價秤出來試試,看還有誰敢判它合格。
請問,現在一臺按新標準生產的電子計價秤需要申請做型式評價試驗,按什么標準進行型式評價?依據什么標準進行型式批準?通過了型式批準后在世面銷售的新電子計價秤依據什么標準進行強制檢定?
你們單位有你這樣的計量混混,也的確是空前絕后夠奇葩的了。
最新頒布的GB 17761-2024《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發布日期是2024年12月31日,實施日期是2025年9月1日??纯垂俜绞侨绾谓庾x“過渡期”的吧:
11樓某人拎不拎得清什么叫“過渡期”呀?“過渡期”能不能執行新標準呀?還自以為很聰明,理解能力也就這熊樣!
靜心養氣 發表于 2025-3-25 10:35
樓上磚家又來了,你們所用未正式施行的進行檢定試試。
maby 發表于 2025-7-1 16:59
他還在到處誤人子弟,上次抬得杠,都被CNAS文件甩到臉上了,還在嘴硬,這又來了,強制檢定他們都敢用未到 ...
maby 發表于 2025-7-1 16:59
他還在到處誤人子弟,上次抬得杠,都被CNAS文件甩到臉上了,還在嘴硬,這又來了,強制檢定他們都敢用未到 ...
自己不懂就別在這里瞎摻和了。CNAS哪個文件的哪一條哪一款里規定了新標準不允許在過渡期內執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與《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這些條款啥意思?看不懂嗎?你學習文件的理解能力也就如此,學成這樣也夠菜的?!皩嵤┤掌凇笔侵冈谌珖y一執行新標準的最后期限,帶有強制性。新標準的正式實施日開始,舊標準同時廢止(無特殊情況不允許執行舊標準),必須執行新標準。如果過渡期不能執行,那還叫“過渡期”嗎?那就是沒有“過渡期”的無縫銜接。之所以稱其為“過渡期”,就是在此期間,新舊標準并存都有效。有的單位對新標準的驗證、確認、宣貫、培訓工作完成得早,就可以先執行。有的單位完成得晚,就可以后執行,但最為不得晚于新標準的正式實施日。
路云 發表于 2025-7-2 13:24
自己不懂就別在這里瞎摻和了。CNAS哪個文件的哪一條哪一款里規定了新標準不允許在過渡期內執行?。俊秶覙?...
長度室 發表于 2025-7-2 16:17
我看著您跟上面的反對意見說的不是一回事。您在過渡期較早完成了驗證,開始使用新版了。若檢的被測對象是 ...
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老產品適用于老標準,新產品適用于新標準,過渡期新舊標準都有效。就看送校的計量器具是否是執行新標準生產的產品。如果是,就可以依據新標準開展檢定/校準。如果不是,就看新標準是否適用于該舊產品(即不受新標準要求的影響),那么過渡期依據新舊標準開展檢定/校準都行。如果新標準的要求不適用于該舊產品,那么只能依據就標準開展檢定/校準,但最遲只能用到舊標準的廢止日(即新標準的正式實施日)。
在過渡期(新標準正式實施日)之后,如果仍需保留舊標準用于特定用戶的特定產品,那么新標準就屬于“擴項”。如果不保留舊標準,那么就屬于“變更”。
那我反過來問,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正式實施日是2027年1月8日,如果在此之前(如2026年),市面上已經有依據新標準生產的電子計價秤銷售與使用了。而且越接近2026年底,世面上幾乎見不到依據舊標準生產的電子計價秤了。請問此時仍依據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來對商品交易流通領域的電子計價秤進行強制檢定嗎?是不是意味著新生產的電子計價秤在2027年1月8日前禁止使用?我建議您最好向市場監管總局咨詢一下。
路云 發表于 2025-7-2 17:08
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老產品適用于老標準,新產品適用于新標準,過渡期新舊標準都有效。就看送校的計量器具 ...
路云 發表于 2025-7-2 17:08
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老產品適用于老標準,新產品適用于新標準,過渡期新舊標準都有效。就看送校的計量器具 ...
invisible 發表于 2025-7-2 16:02
反正我從來沒有見過 哪家機構敢在正式實施之前出過證書的,可能只有陸老師敢吧哈哈哈哈 太“權威”了呀 ...
您沒有見過,不代表不行,也用不著少見多怪。建議您最好先去咨詢一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問他按照19樓截圖法規的規定,在過渡期執行新標準行不行?違不違法?
長度室 發表于 2025-7-2 18:02
為啥白天回復還需要審核啊,誰設置的?
不知道。建議您向論壇管理者反饋咨詢。
路云 發表于 2025-3-24 18:18
新規程/規范的發布日與實施日期間,屬于過渡期。這個過渡期是供使用者購買、驗證、確認、宣貫、培訓的時段 ...
路云 發表于 2025-7-2 13:24
自己不懂就別在這里瞎摻和了。CNAS哪個文件的哪一條哪一款里規定了新標準不允許在過渡期內執行啊?《國家標 ...
長度室 發表于 2025-7-2 18:02
如果新標準的要求不適用于該舊產品,那么只能依據就標準開展檢定/校準,但最遲只能用到舊標準的廢止日(即 ...
也就是說,您單位對新方法進行方法驗證后,新方法批準內部使用,舊方法在單位內部暫先不作廢是么,對于按舊標準生產的(不滿足新標準的),可以按舊方法檢。在過渡期內,新舊方法在單位內部都是能使用的。是這樣么?
沒錯。在新標準正式實施日之前,就應該完成新舊標準的替代轉換工作。如果確定新標準實施日之后仍需保留使用舊標準(僅針對特定客戶的特定產品,需要在舊標準封面上蓋“限用范圍標識”),那么就向CNAS提交擴項申請(增加新標準,對舊標準增加“限制性說明”)。如果不需要保留使用舊標準,那么就向CNAS提交變更申請(新標準替代舊標準),同時在新標準正式實施日,啟動舊標準的收回、蓋“作廢”章、注銷程序。
“依據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來對商品交易流通領域的電子計價秤進行強制檢定”和“新生產的電子計價秤在2027年1月8日前禁止使用”存在因果關系么?
請不要斷章取義,我說這話是針對按新標準生產的電子計價秤,其次是在新標準的過渡期。當然存在因果關系咯,否則廠家為什么要依據新標準生產?用戶為什么要買新產品不買舊產品?
新生產的電子計價秤在2027年1月8日前當然可以使用,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沒有廢止,按照它來檢有什么不對的么?
當然不對咯。眾所周知,新技術標準發布即有效,應盡早優先采用(理由見13樓、19樓截圖)。除非有兩種情況:①新標準不適用;②檢測/校準機構不具備能力。否則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的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為何不統一定在2027年1月8日呀?按照您的理解,2027年1月8日之后,您永遠都可以依據舊標準開展強制檢定/校準咯,是這樣嗎?因為新舊標準并非替代關系,舊標準一直延續有效。看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的解讀是怎么說的吧:
maby 發表于 2025-7-3 10:56
你連字都不認識了嗎?上面說的是強制檢定,企業校準跟這不是一回事,知道啥叫現行有效嗎?到了實施日才叫 ...
哪條法律法規規定了新發布的技術標準在“過渡期”不是現行的,不是有效的呀?強制檢定也好,企業校準也罷,執行新標準怎么個兩回事?說出來給大家普及一下如何?
別回了,找了一堆文件都學不明白,適用范圍都不知道,一看就是,上了年紀學習能力有限的
誰規定的“適用范圍”只限于“過渡期”之后呀?你規定的?上了年紀怎么啦?能力比你差嗎?瞧不起誰呀?什么玩意!
路云 發表于 2025-7-3 13:10
哪條法律法規規定了新發布的技術標準在“過渡期”不是現行的,不是有效的呀?強制檢定也好,企業校準也罷, ...
maby 發表于 2025-7-3 14:21
年紀大了,就不多說了,你去你們找一個水平高點的問問,總不能都是這么水的吧,就問一個問題,多了你也整 ...
問什么問?我早就問過了!你自己去問問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6年(過渡期間)能不能依據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對已上市銷售的、流通貿易交易領域所使用的、按新標準生產制造的電子計價秤進行強制檢定?
路云 發表于 2025-7-3 12:54
也就是說,您單位對新方法進行方法驗證后,新方法批準內部使用,舊方法在單位內部暫先不作廢是么,對于按舊 ...
長度室 發表于 2025-7-3 15:00
交流比較費勁,就這樣吧。
那就這樣吧。我也不明白哪里比較費勁,哪句話沒有說清楚,提供的證據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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