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僅僅是針對六個試點城市的企業單位,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實行自主管理,不再考核發證了,沒有說不需要建標。但凡開展檢定/校準,都需要建標。只是在法制計量領域,要求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必須通過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
校準當下還不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它只要求所建立的計量標準(無論是最高計量標準,還是工作計量標準),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即可。但是對于最高計量標準器具,CNAS要求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應當以“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而不是以校準方式溯源(因為這樣不符合計量法的要求)。
路云 發表于 2024-10-23 20:14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僅僅是針對六個試點城市的企業單位,所 ...
a864850972 發表于 2024-10-24 10:13
老師,像公司內部的標準件 砝碼、量塊這些 ,也是要檢定而非校準?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2月20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二條規定如下:
一、改革事項和主要內容。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二、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后,企業可參照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和相關專業計量技術規范等技術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確保各項計量標準量值準確。企業自主管理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應當溯源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計量基準器具,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計量基準器具無法滿足溯源技術要求的,應當通過計量比對的方式保證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過溯源至國際互認的校準測量能力滿足溯源要求。對社會開展檢定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您是那六個試點城市的,在沒有新政策出臺之前,您公司內部使用的計量器具(包括工作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該檢定就檢定,該校準就校準,不受影響。如果您不是那六個試點城市的,如果要在公司內部開展“非強制檢定”,則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必須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才能開展。若要在公司內部開展強制檢定,還必須通過授權,否則就只能開展相應項目的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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