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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長 發表于 2024-6-6 17:45
P244頁沒必要修改,文中第一段寫了:以保留數字的末位為單位,末位后的數字大于0. 5者,末位進一。 ...
連長 發表于 2024-6-6 18:05
P289,六、試驗力校準中,校準點40HAO,3060-3550=-490,差沒邊了,所以這里的3060應該改成3560,3070改成3 ...
教材的問題太多,根本不能細究,有的甚至起到了誤導的作用。教材估計根本沒有經過認真地審核校對,評審估計也是走過場。都已經修訂了五版了,每一版都會在前言部分來這么一段:
編者們都是牛人,能聽進誰的意見和建議呢?實際效果是:虛心接受,堅決不改。
路云 發表于 2024-6-11 14:51
教材的問題太多,根本不能細究,有的甚至起到了誤導的作用。教材估計根本沒有經過認真地審核校對,評審估計 ...
長度室 發表于 2024-6-11 15:48
記得2012年參加考試時用的是第2版教材,在前言里寫了讀者可將意見和修改建議發至一個郵箱,那是其中一位 ...
1、我可沒有您那么好的運氣。
2、在本計量論壇的“基礎知識”、“計量考試”和“求助”板塊里,不知道有多少量友提出了存在的問題。多少年過去了,這些編委們是看不見,還是根本不屑一顧?
例如,在教材203頁的第(三)部分“檢定時判定計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據”,就混淆了開展量傳的量傳比“三分之一原則”,與對測量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是否需要考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對符合性判定影響的“三分之一原則”(即“判定規則”)。
JJF1094-2002本身就沒有說清楚這個問題,它用了幾個極易混淆概念的名詞:①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②示值誤差評定的不確定度、③示值誤差的測量不確定度。叫法不同,意思各異。①表示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理論上是不包括被測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如: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U)。②和③則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它是與被測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強相關的。我個人理解,對測量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應該應用“判定規則”的“三分之一原則”,而不是量傳比的“三分之一原則”。
以上是教材的表述,以下是JJF1094的表述:
第5.1.3.5條示例中所說的“示值誤差評定的不確定度U[sub]95rel[/sub]=0.3 %”從哪里來的?是指什么不確定度?專業人士一看就知道,這不是“示值誤差評定的不確定度”,或者說不是“示值誤差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是開展檢定/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標準測力儀)的不確定度極限要求。即滿足量傳比的“三分之一原則”。但第5.3.1.6條的最后(紅線標示部分),又要求同時考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影響,這不是自相矛盾嗎。試問,如果5.1.3.5條示例中檢定點的示值誤差(-0.9 %)的相對擴展不確定度U[sub]rel[/sub]=0.5 %呢(注:這是“示值誤差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sub]rel[/sub]”,示例中所說的標準測力儀的不確定度極限要求U[sub]rel[/sub]=0.3 %仍然不變),這臺被檢試驗機是判合格還是判不合格呢?
“判定規則”的應用,應該與檢定還是校準,沒有任何關系。
第一幅截圖紅線標示部分的說法,根本就拿不出任何的依據(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第5.3.1條“數值范圍”,就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見下圖)。這一錯誤在教材多處出現,如:第81頁。這一說法,誤導了相當多的人。純純是張冠李戴將兩量值和差關系的要求,機械教條地套用到量值范圍的表示里來。
第一幅截圖紅框標示部分,卻又認為是正確的。自相矛盾,簡直無語!
cpictjjy 發表于 2024-6-12 12:29
修理后的計量器具按首次檢定那塊,第一章和第四章也矛盾
《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原國家質監局1999年第6號公告)早已宣布廢止,一群編者漠不關心、不聞不問,仍然在延用已廢止的文件。檢定周期哪有由企業自行確定的說法?眾所周知,檢定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現實當中,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周期(或有效期),不可能由用戶說了算,必須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給出。且《檢定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對于非強制檢定類計量器具,要想不按照檢定規程要求的周期送檢,唯一的辦法就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我隨便看看都能找出這么多致命的錯誤,所以《教材》根本就沒有辦法細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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