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q6421 發表于 2023-12-27 12:57
企業內校是企業行為,和是否建標沒有關系。校準后的儀器(計量器具)能保證產品質量,客戶滿意即可。當然, ...
握不住的陽光 發表于 2023-12-27 16:56
謝謝大佬建議
wjq6421 發表于 2023-12-28 17:02
醫藥行業可能還有高溫滅菌柜等產品,上面使用的壓力表可能會落入壓力容器的管理方位內。涉及的壓力表等可 ...
777XXX 發表于 2023-12-28 17:55
想請教一下,背景藥業,如在周期確認時,發現測量設備不合格,如何處理不合格的處理設備呢 ...
握不住的陽光 發表于 2024-2-29 15:29
針對企業內部自校大家的建議感覺不太一樣,有認為不需要的也有認為需要的,有沒有什么相關法規規定? ...
這實際上是走入了一個誤區,沒有完全理清“建立計量標準”與“建標考核”兩個概念。按照樓主所說的情況,只在企業內部開展校準,不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建標應該是必須的。但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是否必須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則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如果要開展“檢定”,則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必須經過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合格。
開展內部校準,并不是說所用計量標準送檢/校了就完事了,還有校準人員、設施、管理制度等,都要滿足要求。可以參閱CNAS-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第4節“內部校準活動的要求”。
路云 發表于 2024-3-3 16:22
這實際上是走入了一個誤區,沒有完全理清“建立計量標準”與“建標考核”兩個概念。按照樓主所說的情況,只 ...
wjq6421 發表于 2023-12-27 12:57
企業內校是企業行為,和是否建標沒有關系。校準后的儀器(計量器具)能保證產品質量,客戶滿意即可。當然, ...
微信圖片_20240814115612.png (72.46 KB, 下載次數: 430)
逾距之刀 發表于 2024-8-14 11:56
但是計量法實施細則的第十條怎么解釋,
路云 發表于 2024-3-3 16:22
這實際上是走入了一個誤區,沒有完全理清“建立計量標準”與“建標考核”兩個概念。按照樓主所說的情況,只 ...
wjq6421 發表于 2024-8-14 16:56
我的觀點是企業內部開展內部校準不需要建立計量標準,此處的計量標準是指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申請的計量 ...
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申請的計量標準那是計量標準的考核。不管開展檢定還是校準,但凡量傳,建標都是必須的。開展內部校準所建立的計量標準與開展非強制檢定所建立的計量標準沒什么兩樣。只是前者沒有必須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強制性要求而已,但必須具備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
wjq6421 發表于 2024-8-14 16:51
我是企業,我不想建立企業最高計量標準,我就想買個精密壓力表,自己做了作業指導書(而且不參考檢定規程 ...
這個不是你說客戶滿意就滿意(當然如果客戶不懂計量那又另當別論),你得拿出數據來證明你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能夠滿足普通壓力表的校準。全憑自己的經驗,不參考檢定規程,自己做《作業指導書》也可以,但技術層面不得低于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
路云 發表于 2024-8-15 09:37
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申請的計量標準那是計量標準的考核。不管開展檢定還是校準,但凡量傳,建標都是必須的 ...
wjq6421 發表于 2024-8-15 12:02
我贊同這個描述。當大家說“建立計量標準”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都是指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計量標準考核后 ...
您所說的“建標”,實際上是指企事業單位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企事業單位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很多,除了“最高計量標準”外,可能還建立了“工作計量標準”(用最高計量標準自己開展量傳)。開展非強制檢定只要求“最高計量標準”需要申請考核,“工作計量標準”是無需申請考核的。你不能說所建立的“工作計量標準”就不是建標吧,它只是不需要申請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只需自己考核)而已。
alhisa 發表于 2024-8-15 13:20
如果你要開展內部非強制檢定,那是必須建標。如果是內部校準,你只要承諾你產品質量能滿足,對產品質量負責 ...
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才是法制計量的要求,建標不一定專屬于法制計量。只不過人們通常將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獲取《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即“建標考核”)簡稱為“建標”。實際“建標”與“建標考核”是兩碼事。
路云 發表于 2024-8-16 20:39
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才是法制計量的要求,建標不一定專屬于法制計量。只不過人們通常將所建立的最高計 ...
alhisa 發表于 2024-8-19 13:13
但是只有考核的才叫計量標準,除非幾個試點城市,雖然不考核也要做相應工作。 ...
“計量標準”的定義可沒有說只有通過了考核的才叫計量標準,只要它的計量技術性能,滿足開展量傳的要求,它就是計量標準。您說的是針對那六個試點城市的計量標準考核。不考核實行自行管理,也改變不了它是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屬性。
路云 發表于 2024-8-19 15:21
“計量標準”的定義可沒有說只有通過了考核的才叫計量標準,只要它的計量技術性能,滿足開展量傳的要求,它 ...
alhisa 發表于 2024-8-19 15:35
那您說他滿足開展量值傳遞的要求這個資格誰給的?不就是計量標準通過考核得到? ...
沒有說必須通過考核呀,只要通過計量檢定/校準溯源,從獲得溯源證書中,就可以證明該計量標準的計量性能是否滿足量傳的要求了呀。
開展校準沒有說要獲得什么資質,只有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才需要獲得資質。
路云 發表于 2024-8-19 15:52
沒有說必須通過考核呀,只要通過計量檢定/校準溯源,從獲得溯源證書中,就可以證明該計量標準的計量性能是 ...
alhisa 發表于 2024-8-19 18:11
不是的,就算您說的一樣,通過溯源,人員取證這些了,但是總得有人去確認他的能力。我知道校準不需要資質 ...
CNAS對內部校準是確認,而不是認可。CNAS-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第4部分“內部校準活動的要求”的第4.5條,絲毫沒有提及所配置的計量標準需要通過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他只要求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即可。所以CNAS對“內部校準”的確認,并不是建標的考核,這是兩碼事兒。CNAS對內部校準的確認,相當于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JF1069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只不過兩者的性質不同,前者是實驗室自主申請的市場行為,不具有強制性。后者是法制計量的監管要求,具有法制性和強制性。
外方只認校準不認檢定(強制檢定除外),所以您應該讓國家計量院出具《校準證書》(注:如果不是國家計量院,則要求《校準證書》必須蓋CNAS認可標識章),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己確定復校時間間隔,這樣就沒問題。
你自愿申請了CNAS能力認可,那就得按CNAS的游戲規則來玩,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否則你就不要去申請CNAS能力認可。
校準當下還不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各地制定的有關校準的管理規章,說實話根本就是缺乏頂層法律法規的支持。有些規定明顯有違《反壟斷法》,帶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斥、限制異地校準機構參與本地校準市場競爭的內容規定。
依然淡定 發表于 2024-8-22 16:09
國家層面的《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都只規定了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對校準并沒有法律上的約 ...
路云 發表于 2024-8-20 10:29
CNAS對內部校準是確認,而不是認可。CNAS-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第4部分“內部校準活動的要求 ...
唐家琨少 發表于 2024-8-20 11:22
校準本身就是企業自愿的行為。除開需要強制檢定的儀器之外,生產車間上的監控設備校準就是企業按照自身質量 ...
唐家琨少 發表于 2024-8-20 11:22
校準本身就是企業自愿的行為。除開需要強制檢定的儀器之外,生產車間上的監控設備校準就是企業按照自身質量 ...
依然淡定 發表于 2024-8-22 16:09
國家層面的《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都只規定了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對校準并沒有法律上的約 ...
2019年拋出的《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什么這么多年過去了還是難產?計量法修訂了這么多次,為什么不把校準納入?還不就是各方利益擺不平嗎。政府職能部門是吃著碗里的,還惦記著鍋里的。最好鍋里的也不讓別人來分,可又說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
alhisa 發表于 2024-8-23 10:01
你說的這個cnas對內不校準要求不適合制造企業,是企業內部cnas實驗室或者第三方cnas機構,我前面說的都是 ...
CNAS-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不是不適合制造企業,是完全適用。企業完全可以參照執行。它不適用的只是通過了CNAS能力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的內部校準。
企業內部CNAS實驗室只有檢測實驗室,沒有校準實驗室。你企業實驗室的內部校準參照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執行,會有什么問題?
路云 發表于 2024-8-23 10:15
CNAS-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不是不適合制造企業,是完全適用。企業完全可以參照執行。它不適用 ...
內部校準要求.png (53.74 KB, 下載次數: 424)
依然淡定 發表于 2024-8-22 16:09
國家層面的《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都只規定了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對校準并沒有法律上的約 ...
wuli攀攀 發表于 2024-8-23 11:20
補充文件適用范圍
我說的是參照執行。看看“內部校準”的定義是怎么說的吧:
這個定義與CNAS沒有任何關系,全世界都適用。這份文件只是CNAS對檢測實驗室的檢測項目進行認可時,對其申請的檢測項目所涉及的“內部校準”項目進行確認的依據。你企業不申請CNAS,你的“內部校準”項目參照該標準去實施,滿足該標準第4部分“內部校準活動的要求”,會有什么問題嗎?什么外方審核會通不過?
路云 發表于 2024-8-19 15:52
沒有說必須通過考核呀,只要通過計量檢定/校準溯源,從獲得溯源證書中,就可以證明該計量標準的計量性能是 ...
haishang 發表于 2024-8-28 10:59
好像并不能一概而論,在浙江省除試點城市外,必須通過計量標準考核才可企業內校,依據為《浙江省計量監督 ...
這種地方規定,根本就沒有頂層法律的支持。尤其是許多有關校準的限制條款,完全是濫用行政權力,對異地校準機構進入本地校準市場人為設置各種限制,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章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條之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章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路云 發表于 2024-8-28 20:00
這種地方規定,根本就沒有頂層法律的支持。尤其是許多有關校準的限制條款,完全是濫用行政權力,對異地校準 ...
haishang 發表于 2024-8-29 16:13
這個我看是多慮了,浙江省我認為還是比較公平的,看:
第二十四條 計量校準機構在首次承接計量校準業務前 ...
haishang 發表于 2024-8-29 16:13
這個我看是多慮了,浙江省我認為還是比較公平的,看:
第二十四條 計量校準機構在首次承接計量校準業務前 ...
已經通過了CNAS校準能力認可的第三方校準機構,其能力已經在CNAS官網向全世界公示了,為什么還要折騰這些第三方校準機構向你政府備案?你直接上CNAS官網下載所有通過認可的校準機構名單不就行了嘛。這些第三方校準機構中的任何一家上你那兒備案,你能拒絕不備嗎?純粹是吃飽了沒事干折騰人。就因為人家沒在你那兒備案,就行使手中的行政權力,拒絕人家在你管轄的地盤參與校準市場競爭?什么邏輯!政府管好自己法制計量范疇的事情,規范好自己的親生子女(法定計量機構)的行為就OK了。第三方校準機構的校準行為是否違規,自然有他的婆婆(CNAS)管,他違規了,直接向CNAS舉報,讓CNAS依規處理不就完了嗎。政府是吃著碗里的還惦記著鍋里的,還不想讓合規的第三方校準機構上鍋里來參與蛋糕的分配。
haishang 發表于 2024-8-29 16:13
這個我看是多慮了,浙江省我認為還是比較公平的,看:
第二十四條 計量校準機構在首次承接計量校準業務前 ...
唯一不合理的是將對外校準和內部校準在計量標準的考核上同樣要求,變相加重了企業負擔。
校準當下還不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內部校準只要滿足CNAS-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就沒有問題。以第三方身份對外開展校準技術服務,只要通過了CNAS校準能力認可也沒有問題。人家建立的計量標準,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滿足CNAS-CL01-G002:2021《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要求》第4.5條的要求,為什么不能對外開展相應項目的校準?還非得要你政府考核合格才算數?那干脆在全國范圍內取締校準好了,直接以“非強制檢定”取代不就完了嗎。CNAS認可也可以不需要了,一切都以你政府說了算,政府不就徹底爽歪了嗎。
alhisa 發表于 2024-8-19 18:11
不是的,就算您說的一樣,通過溯源,人員取證這些了,但是總得有人去確認他的能力。我知道校準不需要資質 ...
路云 發表于 2024-8-30 09:27
唯一不合理的是將對外校準和內部校準在計量標準的考核上同樣要求,變相加重了企業負擔。校準當下還不屬于法 ...
haishang 發表于 2024-8-30 09:44
您分析得有道路。
但這個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有效地避開了。
因主題是內校,我想主要是“第二十三條第 ...
我說的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限制異地合規校準機構進入本地校準市場,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章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條之嫌(見50樓)。按照浙江省地方“土政策”的邏輯,那是不是全國通過了CNAS校準能力認可的第三方校準實驗室,都必須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備案,才能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校準業務呀?
因主題是內校,我想主要是“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省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用于內部計量校準;但是,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這就是典型的違反《反壟斷法》第五章的行為。強制要求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須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應該是開展“非強制檢定”,而不是開展“校準”。建標與考核是兩碼事。建了標,只要充分有效地溯源,就可以開展“校準”,但要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則必須通過考核,開展“強制檢定”還需要獲得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政府是該管的強制檢定因為不收費而不愿意管,不該管的校準有利可圖削尖腦袋都要往里鉆。計量法修訂這么多次,都沒有把“校準”納入,《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了這么多年仍然難產。還有誰看不出來政府豈肯善罷甘休地拱手讓出“校準”這塊肥肉,做夢都想插一手!
wjq6421 發表于 2023-12-27 12:57
企業內校是企業行為,和是否建標沒有關系。校準后的儀器(計量器具)能保證產品質量,客戶滿意即可。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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