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證書中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才是該儀器設備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U”,是通過實際校準數據評估出來的,因此它是具有“計量溯源性”的(與實施校準的上級校準機構的人、機、法、環,具有嚴格的關聯綁定關系)。而用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給出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套算出來的“標準不確定度u”,實際上是人為規定的,合格計量器具的不確定度極限要求,全世界都一樣。它不是通過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出來的,所以它不具有“計量溯源性”。
通常都是在溯源證書未提供“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U”,只知道該儀器設備是經檢定合格的的情況下,又不愿意向上級計量機構索取(或索取原始檢測數據自行評估),才采取這種套算的方式,將該儀器設備的不確定度分量放大至可接受的“極限值”。
所以我認為,當溯源證書已經提供了該儀器設備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時,直接引用作為該儀器設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進行B類評定更為合理。
1234567888 發表于 2023-12-12 17:24
電磁類用的計量標準多數都是電子儀器,電子儀器受環境和時間老化影響,很難持續保持一致,使用最大允差計算 ...
按您的說法,那溯源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意義何在?您有何證據證明直接引用溯源不確定度是有比較大風險?用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你送不送檢都可以套算得到,您又憑什么說它保險?如果溯源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比你用最大允差絕對值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還要大呢,那是不是用溯源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更安全、更可靠呢?
眾所周知,溯源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本身就不包含括被校對象長期穩定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也不包括校準實驗室與用戶使用現場環境差異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你如果要將該測量設備用于下一級測量過程,在評定下一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時,你就應該考慮這兩個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最后,校準并非一味的追求數值小的不確定度,較小的不確定度也不能說明實際能力強,在合理范圍內即可。
這句話值得商榷。對校準來說,表征測量結果質量的唯一參量,就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對于各家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來說,越小不說明實際能力越強說明什么?要不然評估它和公示它的意義何在?
從以上CNAS規范化文件不難看出,在評定本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時,測量設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B類評定,應優先采用溯源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進行評估。從最后一段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溯源證書中沒有給出不確定度信息時,才使用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套算的B類評定方式進行評估。
樓主要的是證據、依據。啥都沒有,說了跟沒說一樣。
路云 發表于 2023-12-12 12:57
溯源證書中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才是該儀器設備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U”,是通過實際校準數 ...
oldfish 發表于 2024-1-24 10:50
您不是做電子儀器校準的吧,估計您是做實物量具校準的吧?
電子儀器的長期穩定性是很重要的不確定度來源 ...
我說的是哪個更合理更合適,您說的這種方法是人為將其放大至不確定度的極限要求值,不是測量儀器自身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只要檢定合格,全世界的同類型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都是一樣的。因為它是人為規定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值,所以它與任何一家檢定機構的人、機、法、環,沒有任何的關聯綁定關系。正因為它不是通過實際檢定/校準數據評估出來的,所以該不確定度是不具有“計量溯源性”的。
至于評定過程是否要考慮長期穩定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問題,那是評定方法的問題。在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中,就已經表述得很清楚了:
因為如果用溯源證書的U,還需要考慮長期穩定性,不好評估,得不償失。
這好像不能成為不使用溯源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進行B類評定的理由吧。否則通過檢定/校準溯源獲得的測量儀器的不確定度,用在哪里?
那么你在向下傳遞時,你的標準值要給多少?是1 V還是1.00005 V?這決定了你到底是按照正負萬分之二還是按照0.00005 V來進行B類的不確定度的計算。
無論你給哪一個,都不會改變測量儀器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的大小,給測量結果帶來的,是測量結果的“誤差”。“不確定度”是以“測得值”為中心的區間半寬度,而不是以“真值”為中心的區間半寬度。與實際誤差的大小沒有關系,只與實際誤差的不確定離散波動區間的大小有關。這個誤差不確定離散波動區間的大小,是與實際示值的不確定離散波動區間大小是同步一致的。所以我個人認為,該標準源示值(1.00000 V)的不確定度、校準值(1.00005 V)的不確定度、和示值誤差(-0.00005 V)的不確定度,都是一致的。即不確定離散區間的大小一樣。
注:我所說的不確定度,是具有計量溯源性的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而不是套算出來的不具有計量溯源性的人為規定的不確定度極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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