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規范非法定計量單位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除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以外的其他計量單位為非法定計量單位。
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計量單位包括用于市場貿易的市制單位,以及國務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計量單位。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計量單位的使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單位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正確使用計量單位。
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計量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限制使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制造、銷售和進口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第七條 屬于特殊需要的,可以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可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特殊需要清單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動態更新。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于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注明或提供相應量的法定計量單位等效值或換算關系。
(一)科技文獻、新聞報道中的;
(二)產品及其包裝物、說明書上的;
(三)工程裝備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及其技術文件、示值、銘牌上的;
(四)日常生活中根據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使用的。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計量單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行為。對于舉報較多的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超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于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注明或提供相應量的法定計量單位等效值或換算關系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附 件
可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特殊需要清單
一、史料、檔案、古籍或其再版物,其中史料、檔案應當為1986年以前的。
二、文學作品、影視作品中因歷史、文化習俗而使用的,或者翻譯作品譯自原著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科技文獻、新聞報道中使用的:
(一)新測量領域出現的不屬于國際單位制的新的計量單位;
(二)根據有關國際組織規定的名稱、符號,在科技文獻中使用的;
(三)新聞報道依據原文翻譯的。
四、根據所涉行業相關的國際協定、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在制造、銷售和進口的產品及其包裝物、說明書上使用的,以及用于制造此類產品的。
五、根據有關國際協定、國際規則、國際慣例,開展的航空管理、國際交流等活動中使用的。
六、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重大工程項目或者科技項目中確需進口的工程裝備或者計量器具,及其技術文件、示值、銘牌上使用的。
七、進口設備配備英制計量器具且無法替代的。
指進口的成套設備、測量系統、加工中心等大型設備配備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不能更換或沒有合適的計量器具替代的。
八、在僅用于出口的商品及其包裝物、說明書上使用的。
九、日常生活中根據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使用,交易雙方對所使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認知一致,不會因此造成交易損失的。
用于表述西式蛋糕、比薩餅直徑長度,電視機、電腦、手機顯示屏對角線長度,照片和復印紙規格等。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情形。
新聞來源: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303/t20230308_353643.html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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