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省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院,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75號)、《浙江省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浙政發〔2020〕18號)、《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現就加強計量技術機構(包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準機構)和計量標準器具核準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總體部署,高水平推動審批服務進一步優化、高標準夯實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加強對有關機構和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技術執法,構建行政監管、行業自律、信用管理、群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使我省計量檢定、校準等量值傳遞和溯源活動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
二、監管的重點和內容
(一)行政審批和技術評審環節工作質量。重點檢查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等行政許可中,是否存在超范圍受理、告知承諾內容不全、違規作出許可決定或備案等情況,案卷歸檔及保存是否規范;技術評審或核查中,考評員及考評單位是否嚴格按照相應的計量技術規范實施考核并遵守行風有關規定。
(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規范運行情況。重點檢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否持續滿足行政許可條件和有效履行強制檢定等法定職責;計量檢定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于客戶投訴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三)計量校準機構規范運行情況。重點檢查計量校準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計量校準機構是否依法建立計量標準、依法備案,并按時報送年度自查報告;計量校準機構對于客戶投訴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四)計量標準的維護及管理情況。重點檢查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是否持續滿足原核準條件,是否開展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及穩定性考核,是否動態更新《計量標準履歷書》,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的配備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計量標準的更換、封存與撤銷是否履行了相關手續,使用計量標準開展單位內部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加強和改進行政監管
(一)明確監管責任
1.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全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和計量標準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統一管理,并直接負責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省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全省最高等級計量標準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2.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和計量標準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內設部門中計量行政審批、計量監管職能分離的,各市、縣局應明確并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職責部門責任。
(二)加強評審管理
1.加強考評員管理。建立完善全省計量考評員庫,對考評員實施統一管理,強化對評審工作質量的考核評價。進一步規范考評員選派,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組人員從符合條件的考評人員中隨機抽取確定,考核組應由來自不同單位的人員組成,并實施異地交叉考核。計量標準考評員應具備與考核項目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2.嚴控技術評審時限。計量標準現場考核應在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考評應在15日內完成,整改時間不超過30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現場考核應當在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考評應在15日內完成,擴項考核的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機構新建或復查考核的整改時間不超過60日。
(三)健全監管方式
1.實施告知承諾核查。對于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計量授權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準予決定后30天內,對申請企業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企業,其基于相關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證書、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2.實施事后監督檢查。對涉及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食品安全、消費維權、產業發展等公共利益領域計量技術機構和計量標準實施重點監管。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總數的10%,計量技術機構與計量標準監督檢查可合并實施,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動態維護和完善被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庫,必要時可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監督檢查,切實保障監督檢查的科學高效、客觀公正。必要時可建立監督性抽樣檢定機制,對授權單位的強制檢定工作進行監督。
3.加大使用方追溯檢查力度。充分運用大數據監管等各種有效手段,深入挖掘日常的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技術評審中發現的問題,梳理分析并以此為基礎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要以依法向證書報告使用方獲取的信息、用戶投訴舉報等為線索進行追溯,從證書報告等有關資料追溯到相應的原始記錄、檢定或校準人員和所用的計量標準等,對存在的問題一查到底。
4.組織比對和能力驗證。定期或者不定期采用量值比對、盲樣測試和現場試驗等方式對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進行技術監督,對結果進行通報,對結果為不滿意的單位將暫停其有關工作,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將依法撤銷計量授權或吊銷有關證書。
5.強化執法檢查。加強行政許可、監督和執法數據共享,強化監管執法協作,監督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市場主體日常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職責,及時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執法辦案機構,對作出的行政處罰結果,依法向社會予以公示。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有效銜接機制,計量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一)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進誠信計量自我承諾,督促其落實誠信規范經營、計量檢定和校準服務質量、風險防范等主體責任。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運用標準化等手段建立行規行約,完善計量校準行業競爭規則,實施自律監管,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二)加強公眾輿論監督。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高公眾獲取計量技術機構和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及監督檢查等信息的便捷性,對嚴重違法單位進行公開曝光。依托浙江政務服務網建立統一平臺受理投訴、舉報,公布統一受理電話號碼和網站等信息,對計量技術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三)建立信用監管機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告知承諾核查、監督檢查、比對和能力驗證、投訴舉報等情況,建立計量技術機構信用檔案,實施分類監管。對發現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單位,按照國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有關單位和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加強計量技術機構和計量標準器具核準事中事后監管是轉變市場監管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充分發揮公益性計量技術執法機構的作用,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并抓好落實,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實施有效監管。
(二)強化問題整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大力抓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和后處理工作,確保工作形成閉環,取得實效。對于許可和技術評審中的錯誤,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于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許可事項,要責令有關單位暫停相關工作、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銷計量授權或吊銷其證書;對于計量檢定、校準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加強結果運用,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進行風險預警,對投訴舉報多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單位要有針對性地加大監管力度。
(三)強化督促落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落實市場主體責任。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計量技術機構和計量標準器具核準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將有關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評價之中,強化對監管不力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形成有效的責任傳導機制,層層抓好落實,確保監管到位。
本意見自2021年2月10日起實施。原省質監局《關于印發〈加強計量技術機構和計量標準器具核準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的通知》(浙質量發〔2015〕149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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