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市監計量函〔2020〕138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組織開展了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監督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自查情況。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對2967項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開展了自查。通過自查,發現357項規范存在內容陳舊、技術落后、與工作實際脫節、與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重復等問題,發布部門(單位)均已主動廢止;發現116項規范存在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問題,發布部門(單位)均已啟動修訂工作或列入修訂計劃。
根據自查結果,截至2020年11月,我國部門(行業)和地方現行有效的計量技術規范共計2610項,其中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等8個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部門(行業)計量技術規范1065項,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含原標準計量局、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現市場監管局、廳、委,下同)制定發布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1545項。
(二)抽查情況。在自查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從各部門(單位)2610項計量技術規范中隨機抽取8個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部門(行業)計量技術規范25項、24個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發布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75項,共計100項規范進行檢查。按照專業領域劃分,委托22個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分別組織專家對其合法合規性、與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協調一致性等進行審查。
審查發現,大部分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符合我國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符合《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等基礎性、通用性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與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協調一致。但也有部分規范存在問題,根據審查結論,市場監管總局對抽查的100項規范中的18項建議修訂、17項建議廢止,具體建議將分別反饋給相關規范的發布部門(單位)。
二、發現的問題
(一)對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管理不夠嚴格。從各部門(單位)報送的自查情況看,個別部門(單位)未參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加強對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立項、審定、審批、發布等全流程的管理。部分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實施年限過長、內容陳舊,與新制定或修訂的計量法律法規、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或要求不符,反映出個別部門(單位)未及時組織對已發布規范的復審。
(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部門(行業)計量技術規范、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存在不協調、不一致的問題。一些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在內容和格式上與基礎性、通用性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存在差異。存在不同地方或部門針對同一計量器具制定發布的規范技術要求不一致的問題,雖然有對地方或行業個性化、差異化的計量需求,但也存在對共性技術要求規定不一的情況。個別計量器具存在多個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發布內容相同規范,且與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重復的情況,反映出發布單位未關注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動態以及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共建共享機制不健全。
(三)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作為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有益補充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個別部門(單位)批準立項制定計量技術規范未圍繞本部門(行業)專用計量器具或本地區特殊計量需求組織制定規范,對部門(行業)或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工作缺少系統性規劃。有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發布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側重于支撐地方計量監管,對地方重點、特色產業的計量測試需求關注不夠,對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計量支撐保障服務不夠全面。部分部門(單位)尚未建立主動公開計量技術規范信息的平臺和工作機制,導致用戶檢索困難,特別是對一些發布時間較長的規范難以獲取到文本。
三、整改要求
(一)做好對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對自查發現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對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規范組織修訂或公告廢止。要發揮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人才技術優勢,對整改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二)完善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長效機制。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參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立項、審定、審批、發布、復審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做好規范發布前的公示,及時向社會公開規范信息,對已發布規范定期組織復審。
(三)提升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效能。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在計量技術規范立項和制修訂工作中進一步緊貼部門(行業)專用計量器具和地方特殊計量需求,同時要健全計量技術規范共建共享機制,加強計量技術規范信息公開平臺建設,促進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提質增效。
(四)進一步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起草人、主審人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積極培養技術骨干,提高制修訂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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