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學習的小白 發表于 2020-8-13 14:47
按校準結果使用。
檸檬泡茶 發表于 2020-8-13 15:04
計量確認是將計量器具校準結果與你們的預期要求做比較,以確定是否符合你們的使用要求。做不做要看你們的管 ...
故事大牛 發表于 2020-8-13 15:53
校準結果的驗收 還是要做的 你的初衷是量值傳遞 肯定要做驗收
siusiusiu 發表于 2020-8-13 16:31
這塊有什么經驗可以分享一下么?
271744124 發表于 2020-8-13 17:21
如果您所在單位,有質量管理體系,如ISO9001,CNAS之類的,計量確認是要做的。 ...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8-14 07:32
計量確認 一般 分 2種
siusiusiu 發表于 2020-8-14 10:39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計量器具經過檢定,計量要求(可以理解為使用需求)與法定計量要求(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 ...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8-14 15:16
非常認同你的觀點。
這就是 檢定 也要做 計量確認的原因。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8-14 16:16
這個不清楚,反正我們 計量機構 是要做 計量確認的, 不光校準,連檢定也要做。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17 12:58
計量確認的目的是確認委外校準的結果是否滿足你開展的自檢項目的要求,明確這個目的后,通常的做法是實施計 ...
siusiusiu 發表于 2020-8-17 20:15
十分感謝分享,另外您說的合格標識是不是就是那種B標的綠色合格證?
1、“檢定”是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承檢機構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判定你送檢的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要求。因此《檢定證書》通常都會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合格”就可以用,“不合格”就禁用,這是計量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之,,無需在做什么“計量確認”。否則“計量確認”的結果與《檢定證書》的結論相矛盾,則有違計量法。
2、“校準”則是用戶的自主溯源的市場行為,校準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通常不會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也不會給出強制性的“校準周期”。所以用戶取回后應該進行“計量確認”,自行判定測量設備是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即:進行合格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究竟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用戶可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通常都是以“檢定”的方式溯源,并且是以定點定期的方式送檢,這就是“強制檢定”。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用戶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準”的方式溯源。究竟是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的方式溯源,取決于送檢/校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如果是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特性要求為合格判據,就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因為承檢機構已經依據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了驗證確認,在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中給出了合格與否的結論,用戶只需根據檢定結論張貼“合格證”或“禁用證”即可。如果不是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特性要求(即以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為合格判據,就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自行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并根據測量設備的新舊程度、使用頻次、使用環境條件、維保狀況、穩定性程度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建議樓主看看GB/T 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重點看看第7章、圖2和附錄A。
23樓某人自己不懂裝懂,就在這里瞎嚷嚷。我哪句話誤導人啦?拿農貿市場檢定合格的電子秤,用到黃金交易場合的測量過程,你吃錯藥了吧?黃金交易的測量過程,你是怎么識別,怎么策劃,怎么設計的?稱量設備的選型依據是什么?隨便摸一臺合格的電子秤、桿秤,就做起黃金交易,你的確是有才呀。你怎么不說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用到需要千分尺的測量場合呀?你們家的經檢定合格的每一把游標卡尺,都做了“計量確認”了嗎?把“計量確認”記錄曬出來給大家看看。況且這話也不是我說的,而是GB/T 19022-2003的“前言”部分,難道也是誤導?
是國家標準在忽悠人還是你在這里忽悠人啊?
你拿到一份檢定證書,難道不就去看看這份證書對還是錯?型號,編號,廠家,等級有沒有錯?
何謂“計量確認”?“計量確認”的定義是怎么說的?把錯別字、筆誤的檢查都拿出來作為“計量確認”的素材閑扯,你忽悠人的絕技夠高的啊。
同樣是1級量塊,可以檢5等,也可以是4等,還可以是3等。你不確認,你怎么知道檢定證書判定的等級是不是你依據規程需要的等級?
1級量塊,合格的出具《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結論清清楚楚,還需要你戴了斗笠又撐傘“確認”什么?難道你還能變戲法玩出不一樣的結果?
至于你提出的檢定證書的計量確認,早有量友曬出來過了,根本無需我再曬出來。
誰曬出來過呀?讓你師爺曬出游標卡尺的《計量確認記錄》,到現在為止,多少年過去了,也沒見他曬出來,你又能耐你幫他曬呀。即便是曬出來了,確認的結果與檢定結論有什么區別呀?沒區別不就是吃飽了撐著閑得無聊做無用功嗎。
因為我曬出來了,你這種人也會睜眼說瞎話。之前有人曬出的上海計量院的證書,你不是也狡辯過嗎?
證據是靠睜眼說瞎話能忽悠的嗎?這恐怕是你一貫的下作。我現在就在25樓曬出了證據,你告訴我“……,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這句話怎么個忽悠法子?誰曬出上海計量院的證書啊?與本主題的問題有什么關系?沒什么嚼頭了吧!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19 12:36
這后面爭執的內容,我的看法是:
1、從標準或法律法規上看,強檢除外,其他所有不管是檢定還是校準,均應實 ...
討論問題,不能撇開當下現行有效的計量法,且必須遵守,這屬于強制性約束。
您所說的第1個問題,被測對象的表面溫度100℃,這個測量過程您當時是怎么策劃、設計的?測量設備的選型依據是什么?難道這些測量設備使用的環境條件事先都不知道的嗎?我不知道您是否研讀過GB/T 19022-2003第7.2條“測量過程”,尤其是第7.2.2條“測量過程的設計”。
對于您說的第2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請問以上強制性的法律法規規定要不要遵守?你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即合格判據),都與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不一致,你為什么還要以法治計量的“非強制檢定”方式溯源呢?為什么不以“校準”方式溯源呢?既然你選擇了法治計量,那就嚴格按照法治計量的游戲規則來玩。否則你就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既合理又合法。規范的操作,就是讓承檢機構換開《校準證書》,自己做“計量確認”。
另外,你所說的情況屬于降級使用。規范的做法就是先啟動降級流程,走降級審批手續,變更測量設備的準確度標識,然后按低準確度等級的測量設備送檢,承檢機構才按低準確度等級的計量技術要求進行驗證確認,合格的出具《檢定證書》。
31樓某人就別在這里瞎嗶嗶了,估計你也就看見了“檢定”兩個字,實質的內涵細節屁都不懂,否則怎么會說出這么無知的話。
19樓量友曬出的《計量確認表》是人家自己單位自己編制的表單。你告訴我,表中的“使用技術指標要求(合格判據)”,與檢定規程規定的技術指標是不是一致?如果一致,那你將檢定結果與它進行比較進行“計量確認”的結果,與《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有什么兩樣(這不就是我25樓曬出的GB/T 19022-2003截圖紅線標示部分所說的情況嗎)?
如果不一致,那你為什么要以“檢定”方式溯源,你不知道這種情況應當以“校準”方式溯源嗎?如果你執意要走法治計量這條路,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那就按照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玩,遵守我30樓用紅色字體醒目所列出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檢定“合格”就可以用,“不合格”就禁用。
liuyajun 發表于 2020-8-19 14:25
拋開標準條文內容,本人覺得計量確認不管檢定、校準都有必要做的,這是對量值溯源、傳遞的一種確認。 ...
對于“檢定”而言,承檢機構已經將檢定結果,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進行了驗證與確認,給出了合格與否的結論。你還要驗證、確認什么?你的驗證、確認結果,與承檢機構給出的“檢定結論”有什么不同?
我早就說了,如果你的合格判據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技術指標要求(法定計量要求),你就不應該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而應該以“校準”方式溯源。如果合格判據就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技術指標要求,那么“檢定”=“校準”+“計量確認”。
路云 發表于 2020-8-19 21:23
對于“檢定”而言,承檢機構已經將檢定結果,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進行了驗證與確認,給出了合 ...
路云 發表于 2020-8-19 21:14
31樓某人就別在這里瞎嗶嗶了,估計你也就看見了“檢定”兩個字,實質的內涵細節屁都不懂,否則怎么會說出這 ...
路云 發表于 2020-8-19 21:23
對于“檢定”而言,承檢機構已經將檢定結果,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進行了驗證與確認,給出了合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20 08:21
檢定是針對測量設備是否滿足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校準是為了查明測量設備本身的計量特性,知道特性,滿足規 ...
知道特性,滿足規程不一定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這個是要區別對待的,計量確認的目的是驗證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這個說法與我所說的觀點沒有矛盾,關鍵是你送檢前就應該確定,你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技術要求,如果是,那么你對“非強制檢定”后的所謂“計量確認”的結果,與《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給出的結論,不會有任何差異。這就是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即:“檢定”=“校準”+“計量確認”)。所以對“檢定”而言,用戶所謂的“計量確認”,實際上是毫無意義的重復工作。如果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技術要求,那么你就應當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否則就會出現經檢定合格,但不滿足使用要求而禁用;或經檢定不合格,但滿足使用要求而允許繼續使用這種有違計量法的行為。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20 08:21
檢定是針對測量設備是否滿足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校準是為了查明測量設備本身的計量特性,知道特性,滿足規 ...
您這張表格類似于我們單位的“測量過程”的識別、策劃、設計、評審、批準所形成的《××測量過程》的備案文件(但不包括每次“計量確認”的內容)。
對于您19樓曬出的《計量確認單》中的“使用技術指標要求”,以及38樓表格第二部分“測量過程計量要求導出”的內容,我所遇到的情況,基本上問到所有的人,都說這就是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儀器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指標,導致了與“計量確認”規定的意思,在理解方面產生了很大的偏離。所以我們將表述改成了“使用場合對計量器具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即“合格判據”,而不是規程/規范/儀器制造商規定的技術指標)。
liuyajun 發表于 2020-8-19 22:32
不要太教條,對檢定結論的獲知不也是一種確認么。
這種所謂的“確認”不是真正的“計量確認”定義的本意,即不是“計量確認”,而是“檢定的承認”(JJF1001-2011第9.25條)。
路云 發表于 2020-8-20 16:31
知道特性,滿足規程不一定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這個是要區別對待的,計量確認的目的是驗證測量設備的計量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21 08:28
您的這個觀點我認為是目前我所理解的最為合適的解釋,溯源方式的選擇一定是和最終的用途相關的,“如果預 ...
比如一把游標卡尺,明明國家有檢定規程,事實上我們采用校準的方法溯源就能滿足正常的需要,可是當你走了校準后,外審就會指出,為什么不按檢定來,明明國家是有檢定規程的,每次解釋起來非常吃力。
這位外審恐怕自己都沒有完全理清法治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治計量的“校準”的本質區別,否則不會問出這樣的話。你可以明確的告訴他,一、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二、該計量器具使用場合對該計量器具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使用場合的合格判據),與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法定合格判據)不一致;三、檢定必須依據檢定規程,校準可以依據檢定規程,也可以依據校準規范。
但是我所理解的測量過程識別、策劃、設計、評審、批準應該都是針對控制而言的,其實應該是測量過程的識別、測量過程控制的策劃、測量過程控制的設計、測量過程控制方法的評審及批準,而不是針對具體測量的實施,計量確認應設計成測量工藝,測量過程是對實施過程的監視,不知道您如何看待?
基本同意您的上述觀點。一臺測量設備,可能用于很多測量過程,各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也不盡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測量設備選型時,就應該以各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最嚴的計量要求,來導出作為所使用的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使用場合的合格判據)。這是在配置、購買、送檢測量設備之前就應該確定下來的事情,而不是等到檢定/校準回來之后才來確定的事情。如果事前都已經做好了這項工作,究竟是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就非常清晰了,也不會走那么多的彎路,更不會出現受審時的尷尬局面。
路云 發表于 2020-8-21 20:31
比如一把游標卡尺,明明國家有檢定規程,事實上我們采用校準的方法溯源就能滿足正常的需要,可是當你走了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22 09:47
感謝指導,受教了!
談不上指導,互相交流切磋經驗而已。
藍逸雅然 發表于 2020-8-26 14:13
個人認為無論檢定還是校準都需要做確認的,檢定證書首先要確認證書內容有沒有錯誤(我們公司的送去計量院檢 ...
檢定證書的內容或格式錯誤(如:筆誤等)根本就不屬于“計量確認”的內容。你有沒有經檢定合格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禁用,或經檢定不合格滿足使用要求而允許繼續使用這類與現行計量法相抵觸的真實案例?如果有,能否將計量確認記錄曬出來供大家討論?
51樓某人拿不出任何證據,除了瞎嗶嗶,沒其他能耐。28樓我就讓你曬出游標卡尺的《計量確認記錄》,到現在都還在裝死。不多此一舉,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是什么意思呀?難道國標這句話是多此一舉?專家那么肯定你這種行為,怎么就拿不出一份游標卡尺的《計量確認記錄》呢?做都沒做,肯定啥呀?吹牛唆泡吧!“計量確認”的結果與《檢定證書》的結論完全一致,這不是吃飽了撐著多此一舉是什么?
量友早就曬出來計量確認了。
哪位量友什么時候、什么主題、哪一層樓曬出過普通游標卡尺的《計量確認記錄》啊?無中生有編造謠言也就你這類人有這個本事。
你的試驗機速率的不確定度評定,又曬在哪了?
試驗機橫梁移動速率的不確定度評定是你不敢評還是我不敢評呀 ?讓你提供數據我來評定你做起了縮頭烏龜不敢提供,我提供數據讓你來評你也照樣不敢接招,還有什么好說的。無非就是想挖坑讓人往里跳,可惜你“聰明”過頭用錯了地方。
藍逸雅然 發表于 2020-8-27 09:31
在這里爭論沒有什么意義的,無論法規如何規定,實際運用時檢定證書就該進行確認,法定計量機構的也是人 也 ...
藍逸雅然 發表于 2020-8-27 09:31
在這里爭論沒有什么意義的,無論法規如何規定,實際運用時檢定證書就該進行確認,法定計量機構的也是人 也 ...
無論法規如何規定,實際運用時檢定證書就該進行確認
我們就從來沒有對《檢定證書》進行過“計量確認”(不包括“計量確認”實質性以外的錯誤檢查),從來也沒有遇到過外審專家開出不符合項。
甚至出現超規程范圍檢定或者不按規程要求選點的仍舊出具檢定證書
這屬于你們的計量檢定/校準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的評審工作沒有做好。超能力范圍你們為什么還要委托他檢定?
最為關鍵的是有沒有經檢定合格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禁用,或經檢定不合格滿足使用要求而允許繼續使用這類與現行計量法相抵觸的真實案例。你說的這些,都不是“計量確認”定義的實際主要內容,無非就是對檢定證書的內容做了一次“錯誤檢查”而已,最終你能否定推翻承檢機構的“檢定結論”嗎?
路云 發表于 2020-8-27 15:58
量友早就曬出來計量確認了。哪位量友什么時候、什么主題、哪一層樓曬出過普通游標卡尺的《計量確認記錄》啊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27 16:24
“量友早就曬出來計量確認了”,這個估計是因為我之前發過一張圖,JJF(軍工)7中的附表,確實有“校準/ ...
但是實際并不是這樣,至少這個重要的知識點并沒有普及到各類審核中,明擺有檢定規程的,你要去走校準,這個觀點還是會招到很多質疑,特別是JJF(軍工)7 “4.6.1.1 測量設備溯源后應按要求進行計量確認(參見附錄B)”,附錄B中就有“檢定/校準結果”一欄,這不是說檢定也要實施計量確認的意思嗎?
JJF(軍工)7還有第4.6.1.2條“計量確認應依據測量設備的使用要求進行。”說明“計量確認”都是依據測量設備使用場合預期的計量要求來進行的,而不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要求來進行的。該條款與GB/T19022的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沒有任何矛盾與沖突。盡管附錄B中出現了“檢定/校準結果”,但判據依據則是“使用技術指標要求(即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技術要求)”。盡管現實當中有對《檢定證書》進行“計量確認”的現象,但到現在為止,我所見到的對檢定證書的計量確認記錄中,“使用技術指標要求”一欄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填寫法律法規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或儀器本身的技術指標要求),最終的計量確認結果也沒有一例與檢定結論不同。這不恰恰說明“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這句話是對的嗎。我們有很多人,根本就不加思索,只是一味機械地照搬照套。試想,如果這個“使用技術指標要求(使用場合的合格判據)”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法定合格判據)”,為什么還要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呢?退一萬步,即便是,僅僅是不想依據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送檢,那也應該以“校準”方式溯源呀,此時檢定的“驗證(作符合性判定)”,與“校準”+“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不是等效的嗎?
總的一個原則,如果你是以法治計量的“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那就按照法治計量的游戲規則來玩,必須遵守計量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之。我們要區分校準后的“計量確認”(JJF1001第9.56條)與“檢定的承認”(JJF1001第9.25條)之間的關系。既然你選擇了法治計量的“非強制檢定”這條路,也是你自愿委托承檢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要求實施的檢定,那就沒有任何理由否定/推翻承檢機構依法作出的,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要求的法律上的決定(檢定結論)。
siusiusiu 發表于 2020-8-13 15:30
我們只是在SOP中寫明了需要定期校準,并沒有說明校準后需要進行計量確認,我想知道現在主流的做法是怎樣 ...
siusiusiu 發表于 2020-8-14 16:47
嗯,我們只是個普通的研發實驗室,一般都委外送檢,不知道要做到什么份上,領導一般都是要求合規即可。 ...
路云 發表于 2020-8-19 08:56
是國家標準在忽悠人還是你在這里忽悠人啊?你拿到一份檢定證書,難道不就去看看這份證書對還是錯?型號,編 ...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8-20 07:34
計量確認 本來就沒有 規范中要求的標準模板,
某些人又老毛病犯了,又幫 其他量友 了, 否定 其他量友的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20 08:21
檢定是針對測量設備是否滿足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校準是為了查明測量設備本身的計量特性,知道特性,滿足規 ...
liuyajun 發表于 2020-8-20 09:26
計量確認應設計成測量實施前的測量方案(測量工藝)評審,最好能包含對人,機、料、法、環的確認上來,最為 ...
路云 發表于 2020-8-20 16:31
知道特性,滿足規程不一定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這個是要區別對待的,計量確認的目的是驗證測量設備的計量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8-21 08:28
您的這個觀點我認為是目前我所理解的最為合適的解釋,溯源方式的選擇一定是和最終的用途相關的,“如果預 ...
藍逸雅然 發表于 2020-8-28 09:02
可能是公司類型問題吧 我們是第三方校準機構 我們省院給我們出的證書 內容沒有問題,但是由于沒有確認被 ...
開不符合項并不是憑專家拍腦袋開的,得要明示不符合認可準則的第幾條第幾款之規定。
但是由于沒有確認被開不符合項了 而且由評審組組長開的 以他對我們的建議就是無論什么類型的證書都要進行計量確認,就是檢定證書確認內容少,校準證書確認內容多,一份沒有內容錯誤的檢定證書如果不確認你怎么知道能不能滿足你對下級計量器具校準的要求,能滿足多高等級或者多高精度的要求
“計量確認”的內容不存在誰少誰多的問題。下一級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就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怎么可能會不知道呢?否則為什么要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呢。
路云 發表于 2020-8-29 15:42
開不符合項并不是憑專家拍腦袋開的,得要明示不符合認可準則的第幾條第幾款之規定。但是由于沒有確認被開 ...
藍逸雅然 發表于 2020-8-29 17:15
當時開不符合項的條款是不符合CNAS-CL01-G002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4.9條要求
1、第4.9條并不僅僅是說“計量確認”,還包括其他內容的“確認”。
2、整個條款根本就沒有涉及《檢定證書》。“計量確認”的關鍵條款就是b)款。
實驗室之所以選擇“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就是因為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與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要求一致,而且“檢定周期”的要求也一致,所以才會選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
既然承檢機構已經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實際上也就是b)款所說的“預期使用要求”),將檢定結果與法定要求進行了比較、驗證,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結論。實驗室再去重復驗證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難道不是吃飽了撐著的無謂工作嗎。此時有推翻“檢定結論”的可能嗎?完全沒有這種可能。如果推翻了,那就說明你選擇的溯源方式有問題。這種情況本就應該選擇“校準”方式溯源,否則必將與現行計量法的相關規定相抵觸。規范的操作,就是讓承檢機構換開《校準證書》,然后自己做“計量確認”。
路云 發表于 2020-8-29 23:08
1、第4.9條并不僅僅是說“計量確認”,還包括其他內容的“確認”。2、整個條款根本就沒有涉及《檢定證書 ...
shiftctl 發表于 2020-8-31 08:42
你這個就是沒有理解老師的意思:就是所有量具設備都要計量確認,既然你說檢定合格了,那合格的依據和范圍 ...
首先你要理清楚,到底是需要“確認”還是需要做“計量確認”,這是兩個概念。前者可能包括后者,也可能不包括后者。后者則是專門針對計量技術特性的驗證與確認,判定其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
不管你什么體系,也不管你什么老師,都應該遵守國家頂層的計量法。在法制計量領域,無論是強檢器具還是非強檢器具,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就屬于違法行為。頂層法律也沒有任何條款規定了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使用。
shiftctl 發表于 2020-8-28 23:24
你這個明顯沒在企業待過的。
可能采購和需求部門都是瞎幾把買量具,所以作為一個企業量具校準管理人員, ...
本人所在的單位不僅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而且是掛靠在大型國企,同時也承擔負責企業計量管理體系的運作。企業的計量技術管理,至少我也干了幾十年,了解程度也不見得比你差。新購量具的入庫檢定/校準,你們單位是如何操作的?企業校準與第三方機構校準之間,是個什么關系呀?
shiftctl 發表于 2020-8-28 23:34
我買了一個*表精讀可以符合我使用,用了十年穩定性下降,按原來允差校準不符合,但是比我實際使用夠用, ...
我買了一個*表精讀可以符合我使用,用了十年穩定性下降,按原來允差校準不符合,但是比我實際使用夠用,這時候我就可以判斷合格。降級使用就是這個概念
首先,校準通常不作符合性判定,被校對象的所有計量特性(包括允差)僅供參考,不得作為符合性判定的依據。這個你難道不清楚嗎?
其次,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這是計量法的規定。“降級”使用那也得先走審批流程履行降級手續,更改測量設備的準確度標識,然后按低準確度等級委托送檢,承檢機構依據檢定規程中的低準確度等級的計量技術指標進行檢定、驗證和作出符合性判定結論。否則你就應該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
路云 發表于 2020-8-31 22:32
首先你要理清楚,到底是需要“確認”還是需要做“計量確認”,這是兩個概念。前者可能包括后者,也可能不 ...
shiftctl 發表于 2020-9-1 08:30
別人和你說體系計量確認,你和別人說計量。牛頭和馬嘴關系。
路云 發表于 2020-8-31 23:04
我買了一個*表精讀可以符合我使用,用了十年穩定性下降,按原來允差校準不符合,但是比我實際使用夠用, ...
路云 發表于 2020-8-31 23:04
我買了一個*表精讀可以符合我使用,用了十年穩定性下降,按原來允差校準不符合,但是比我實際使用夠用, ...
siusiusiu 發表于 2020-8-13 15:14
沒有太理解,按校準情況結果使用意思是參考它的結果和自身需求比較后進行使用?可不可以說的詳細一點呢, ...
shiftctl 發表于 2020-9-1 08:30
別人和你說體系計量確認,你和別人說計量。牛頭和馬嘴關系。
樓主的問題啥時候說了是“體系計量確認”呀?“計量確認”定義里啥時候被冠以“體系”之名呀?到底是誰把牛頭與馬嘴攪和在一起說事?曬出的那份標準,也僅僅談及了“計量確認”的皮毛,“接收準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該如何操作?你把你那不為計量而計量是什么操作的說給大家聽聽。最好用實例詳述出來供大家分享。質量管理體系是質量管理體系,測量管理體系是測量管理體系,實驗室管理體系是實驗室管理體系。三個體系,鐵路警察各管一段,既相互獨立,又互相依存。執行的標準不同,主審的機構也各異,各有各的工作重心與側重點,不要將驢頭往馬嘴上套。
shiftctl 發表于 2020-9-1 08:44
而且建立一個測量與監測資源的檔案是一個企業實驗室的基本工作。這個檔案包括:量具信息、校準周期、校準規 ...
你扯了半天,還不就是針對校準后的“計量確認”嗎,這與我說的觀點有什么兩樣?
大努力 發表于 2020-9-1 09:35
他的意思是看校準結果符合不符合你那邊實驗室的使用精度要求
大努力 發表于 2020-9-1 09:35
他的意思是看校準結果符合不符合你那邊實驗室的使用精度要求
Simon_WongXM 發表于 2020-9-3 08:47
肯定要確認的!
說清楚,是要“確認”還是要“計量確認”?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siusiusiu 發表于 2020-8-13 15:30
我們只是在SOP中寫明了需要定期校準,并沒有說明校準后需要進行計量確認,我想知道現在主流的做法是怎樣 ...
wj911218 發表于 2020-9-9 10:53
我們SOP規定了證書需要簽字確認 就相當于是判斷了他的符合性吧
《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承檢機構已經依據檢定規程的法定計量要求做了驗證,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結論。是否允許使用,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你還需要確認什么?難道還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承檢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推翻?
對于法制計量的“檢定”(包括“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來說,只有“檢定的承認”(JJF1001-2011第9.25條),而不是“計量確認”(JJF1001-2011第9.56條),后者是針對“校準”的。兩者的根本區別,除了法制性不同外,就是兩者的合格判據不同。
路云 發表于 2020-8-21 20:31
比如一把游標卡尺,明明國家有檢定規程,事實上我們采用校準的方法溯源就能滿足正常的需要,可是當你走了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9-5 08:51
估計是沒看到路云老師前面的討論,要不要計量確認,是和溯源方式有關的,對于以檢定的方式進行溯源的( ...
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是否要以檢定方式溯源,是值得大家考慮的。
我前面已經說了,究竟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主要看兩點:1、“合格判據”是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的,且檢定周期也與檢定規程的規定一致的,就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檢定后無需在重復進行“計量確認”;2、“合格判據”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的,或者是法定計量要求,但“復校時間間隔”與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不一致的,就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校準后自己將《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與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該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作比較,進行符合性判定(即“計量確認”),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這樣操作既合理,也合法。
計量小學雞 發表于 2021-12-23 10:27
路云老師 XX測量過程可以理解成XXX作業指導書嗎
“測量過程”是確定量值的一組操作的稱謂,“作業指導書”是針對某過程(不限于“測量過程”)的規范性操作指導的技術文件。
| 歡迎光臨 計量論壇 (http://www.bkd208.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