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目錄只是列入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在“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一級目錄)下,只有甲烷測定儀列入了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對于其他未列入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應該仍然可以申請型式批準(依據《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型式評價的依據是JJF 1368-201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型式評價大綱》,申請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名稱應該不變。樓主單位是否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新產品的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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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qwq 發表于 2020-7-23 17:07
不需要申請、也無法申請辦理,詳情讀《公告》第一條。
1、從該《公告》的第一條看,他僅僅是說停止辦理型式批準,并沒有說型式評價試驗也停止了。
2、從該《公告》的第四條看,并沒有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列入廢止清單。
3、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的《型式評價大綱》多達151部,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不涉及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為何不宣布廢止?
路云 發表于 2020-7-24 11:01
1、從該《公告》的第一條看,他僅僅是說停止辦理型式批準,并沒有說型式評價試驗也停止了。2、從該《公告 ...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4 15:01
第一,再次針對樓主的提問“企業里面的可燃的報警器還能申請型式批準么,名字應該怎么定。” 做一次回答 ...
“目錄”中監管方式為P和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請型式批準,如果客戶或者地方政府還提出要看型式批準證書,直接把“公告”和“目錄”給他看。
我的意思是不申請型式批準,是不是連型式評價也不需要做了,不做“型式評價”是否違反了《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政府同樣可以搬出這部法規給你看。
既然政府釋放了信號說這些器具不用再做型式批準了,那么型式評價也大可不必去做。
既然如此,那國家就應該明令廢止《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以及那些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
如果遇到假冒偽劣,劣質低下的所謂計量器具充斥市場,由誰來監管、處罰?監管、處罰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
路云 發表于 2020-7-24 17:22
“目錄”中監管方式為P和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請型式批準,如果客戶或者地方政府還提出要看型式批準證書 ...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5 09:47
“目錄”之外的器具是否需要做型式評價?我特意翻看了“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其中:
第三條 本辦 ...
再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中表示,調整后新發布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代替舊的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等3個目錄。
兩者結合,可以明確《目錄》之外的計量器具不再需要且無法申請型式批準和進行型式評價。
新《目錄》只是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評價部分)。我并沒有反對“放管服”改革,也無意鼓勵提高市場準入的門檻。我的意思是,既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和那些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的《形式評價大綱》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就應當及時清理,宣布廢止。為什么仍然并存于世,讓執法活動產生爭議?
如果從監管層面來看,就是因為政府在銷售環節監管力度太小,或者說有意忽略計量器具的質量監管。企業要買一塊手持萬用表,買3000塊錢的FLUKE,還是30塊的FULUK,交給消費者判斷吧。
話不能說得這么絕對。既然是“放管服”,那就應該是該放的放,該管的管,該服的服,而不是只放不管,只放不服。當假冒偽劣、山寨高仿產品充斥市場時,消費者未必有那個鑒別能力。3000塊錢也未必能買到真正的FLUKE。當消費者遭受實際經濟損失時,政府可不能不作為,說消費者自認倒霉的話。否則就是給假冒偽劣產品創造營商環境,給市場帶來的效果是不公平競爭。要不然還要消費者協會干什么。政府的職能就是要搭建平臺,營造環境,做好服務,而不是撒手不管。政府加強銷售環節的監管力度沒有錯,不有意忽略計量器具的質量監管也沒錯,但這些都需要法律法規來支撐啊。否則,監管的依據何在?
路云 發表于 2020-7-25 13:23
再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中表示,調整后新發布的《實施強制管理 ...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5 16:27
1.新《目錄》只是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評價部分)。
這里糾正一下,括號 ...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也隨之改變,并沒有要廢止《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既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沒有廢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也只是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仍然現行有效,而且也在《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內。這部分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要不要執行?如果不執行,那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就是廢紙一張。
生產計量新器具要遵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形式評價大綱》是技術規范不是行政規章,無法單獨作為執法依據,它的存在造成執法爭議的說法無從談起。
你都不需要型式批準和型式評價了(指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保留《型式評價大綱》的意義何在?遵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又從何談起?怎么個遵守法子?
計量器具生產許可取消、型式批準范圍調小都是近幾年發生的事情,但是《計量法》里對計量違法的處罰條款從來沒有改變,可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計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計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造、銷售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該種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六條 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第十七條 申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應當提供新產品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資料。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必須保密。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請問,以上法律法規如何執行?
關于市場環境,我認為大部分消費者開始注重產品質量、大部分企業開始注重誠信的大環境下才有“放管服”改革的誕生,無需太悲觀。
我對未來并不抱悲觀的態度,消費者也不是才開始注重產品質量,而是一貫注重產品質量。并不是你注重產品質量就不上當受騙。不注重誠信的,也并非大型正規軍。關鍵是由誰,依據哪部法律法規哪條哪款,來對這些作坊企業“游擊隊”進行嚴懲。原來生產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需要通過型式評價與型式批準、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未通過的可以依法處罰。現在這些都不需要了,原有的法律法規還適用嗎?
路云 發表于 2020-7-25 22:47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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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20-7-23 15:35
新目錄只是列入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在“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一級目錄)下,只有甲烷測定儀列 ...
chenqwq 發表于 2020-7-27 11:16
既然《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沒有廢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對《目錄》進行了調整,也只是廢止了 ...
摘取其中一句話:“《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87]量局法字第231號)同時廢止。”([87]量局法字第231號)《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并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我沒有查到《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87]量局法字第231號)這份文件,只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1987年7月10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發布),參見:http://scjg.hebei.gov.cn/info/5832。至于您最后給出的兩幅截圖,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文號為:2005年10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145號),與前面所說的那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1987年7月10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不是同一份文件。
您所列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第一條和第二條,這份《目錄》就是國家計量局1987年7月10日發布的[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而不是《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注: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已經沒有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三條了。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2019第48號)整理廢止的也只是《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而不是另一份《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況且后者的適用范圍同樣適用于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新產品(見《目錄》第二條第(三)款:屬于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新產品。)
nuannuande77 發表于 2020-7-27 18:12
是的 涉及 都是新研發的可燃產品
最好向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咨詢一下,因為《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和JJF 1368-201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型式評價大綱》仍然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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