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再議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關系 [打印本頁]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4 17:31
標題: 再議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關系
  再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要不要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在 基礎知識 板塊,有量友發了題為“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關系?”的帖子,大家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其中有的人堅持認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不需要考核,聲稱“計量法里的考核指計量標準的考核,計量標準考核時是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一說”,計量行政部門按照計量標準考核結論,“根據地域需求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只有“審批頒發”沒有“考核”。有的人還出示了《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例子,并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沒有“考核”的字樣,指出“一個是考核證書,一個不需要考核”,加以佐證。果真如此嗎?
  避開個別人在那個主題帖中的不禮貌行為,僅就其否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觀點,發表一點個人的看法,以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國現行《計量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立與考核要求。計量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顯然這一條前半句規定了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該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后半句規定了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應該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明確規定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法律地位和必要性。
  第二,為了落實計量法第六條規定,我國《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二條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且在第五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組織實施的部門,“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考核;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法規的這些規定斬釘截鐵地敲定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地位和組織實施的部門職責。
  第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沒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而是為了精簡證書標題。要取得這個證書,必須先經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考核合格是前提條件,頒發證書是后續手續,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就不可能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
作者: ZeroLord    時間: 2020-7-4 19:52
我說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不管是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還是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立都需要進行計量標準的考核,區別在于是上一級還是本級進行委托考核。拿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來說,如果你是市級標準,則有省局委托技術機構,如省院進行相應的計量標準考核,考核完成由省局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考核之后由市局的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詳細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其實我的理解是,如果再次進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其實是重復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無非都是根據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考核,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大家所謂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和其他等級計量標準考核其實都是指同一次考核。社會公用更多就是本級計量行政部門的審批頒發職能的體現,其具體的技術考核已經在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以后就完成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4 22:4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4 22:46 編輯

《計量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分門別類地講述了各類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其考核的依據都是JJF1033,所頒發的證書都是《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并沒有什么專門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依據。即使是《計量標準考核辦法》,通篇都沒有談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內容與方法,與其他計量標準的考核有什么不同。說穿了就是“計量標準的考核”。無論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計量標準,還是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都要進行考核,統稱為“計量標準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都是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見《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五條),并不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所頒發的證書與其他計量標準的證書有什么不同。

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并不是先進行考核,而是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建立(見《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沒有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授權,即使你建標通過了考核合格,也不能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會批準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一句話,“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建立的,而不是你想申請就能申請得到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并非“考核證書”,而是屬于政府行政許可審批所頒發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認可證明文件。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5 01:16
  2樓說的太對了,我完全贊同,“不管是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還是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立都需要進行計量標準的考核,區別在于是上一級還是本級進行委托考核”。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5 02:21
  3樓關于“《計量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分門別類地講述了各類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其考核的依據都是JJF1033”算是說到點子上了,其中第六條講的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第七條講的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第八條講的是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法這三條分別規定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最高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應該由誰組織,即規定了考核職責,至于考核辦法是技術問題,不是國家法律該規定的內容。JJF1033名稱為《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無論標題和內容都沒有作進一步細分,這就告訴我們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還是部門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考核方法均依據JJF1033。
  JJF1069《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的6.4.2條也明文規定“用于開展檢定、校準的計量基、標準必須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有效證書和溯源證明”,之所以考核合格后分別頒發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主要是為了區別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它們的法律地位相差甚遠。《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其實是《部門與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其實就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書》,3樓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沒有“考核”二字而否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必要性和法律地位,否定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3樓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并不是先進行考核,而是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建立,沒有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授權,即使你建標通過了考核合格,也不能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于政府依法設立的法定檢定機構而言,基本上是正確的。所謂“授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檢定授權,而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下屬機構的任務分配,“授權建立”其實是政府對下屬技術機構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指令,是必須完成的工作,這個“指令”的實際意義是命令下屬單位必須完成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而要完成考核就必須做一系列準備工作,并非“先建立再考核”,而是考核合格后就意味著完成“建立”,考核不合格就不能說“已建立”。對于企事業單位而言,要不要建立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是其職責,同樣也是經考核合格后才能算最高計量標準“已建立”,在這之前說“建立”僅僅是做計量標準考核的準備工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想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也是自主行為,不需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給指令,即便給了指令也沒有約束力,完全可以拒絕。但這個自主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同樣必須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后還必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對外檢定/校準服務給予“授權”,未授權前,仍然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地位。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5 11:01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5 11:07 編輯





又一規氏觀點隆重出臺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沒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而是為了精簡證書標題。

就請規矩灣先生再仔細看看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再分析一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據又是什么?

縱觀整個論壇,幾乎每一個問題深入討論后,只要有規矩灣參與,差不多就會有一個奇葩的規氏觀點出臺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5 11:15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5 11:19 編輯

別一個主題等著你回答你是如何做到不管“中間長達多長時間”,并不影響組織考核可以在同一時間合并進行。

也一并回答一下你是如何做到把五年一次的機構授權考核但檢定機構可以在申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時同時申請計量授權,申請兩個法律手續同時辦理,要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組織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時同時進行計量授權的考評,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時宣布政府的計量授權,同時頒發考核合格證書和計量檢定授權證書。

再一次請規矩灣先生正面澄清以上問題
作者: 秦時明月    時間: 2020-7-5 20:11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肯定需要考核,這一點毋庸置疑。無論是最高等級還是普通等級。考核從提交申請材料到通過再到領取計量標準考核證書,這些都是1033規定好了的。拿到這個證書還要進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這個從未見過,都是憑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到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沒見到哪部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需要雙重考核的。
作者: 秦時明月    時間: 2020-7-5 20:16
法定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授權不是各技術機構按各個項目零零散散申請的,都是全省統一安排,各地在到期前幾個月提出申請的,跟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毫無瓜葛啊。不然是不是每隔幾個月就申請一次?管理體系針對的不是單個項目而是機構整體運行體系的。
作者: songyw601    時間: 2020-7-5 20:31
能否就《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頒發程序做一個詳細的解讀?謝謝!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6 02:14
songyw601 發表于 2020-7-5 20:31
能否就《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頒發程序做一個詳細的解讀?謝謝! ...

  第一,計量標準考核包括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也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JJF1069的“引言”第一句話就指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并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計量技術機構”,6.4.2條進一步規定了“用于開展檢定、校準的計量基、標準必須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有效證書和溯源證明”,其中前半句規定法定檢定機構使用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后半句則規定該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除了經考核合格外,還應按期送上級技術機構“溯源”,有合格有效期內的檢定證書。國家沒有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部門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分別制定專用的考核規范,JJF1033就是所有這些計量標準考核依據的同一個規范。
  第二,計量標準考核程序
  不管什么計量標準考核,考核程序均按JJF1033的規定。建標單位向主持計量標準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主持考核部門)申請,主持考核部門決定受理后,確定“組織計量標準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組織考核部門)。由組織考核部門組織考評組實施考核,完成計量標準現場考核后,再由組織考核部門審核通過后,報主持考核部門審批發證。
  其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的組織考核部門和主持考核部門往往是同一個,即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時,如果是該法定檢定機構的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主持考核部門是其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部門可以是主持考核部門或由主持考核部門另外確定。如果是該法定檢定機構的工作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主持考核部門和組織考核部門就是依法設立該檢定機構的本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第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與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發證
  因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與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因此兩種計量標準考核合格后頒發的考核證書必須加以區別,不能頒發樣式和內容完全相同的考核證書。其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合格證書”就簡稱為《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書”就簡稱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突出了“社會公用”四個字,省略了“考核”二字。
  主持考核部門應在接到組織考核部門保送考評材料的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部門“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考核單位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其中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其它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為《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主持考核部門應向申請考核單位發送《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
  第四,對6樓的回復
  6樓說的很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肯定需要考核,這一點毋庸置疑,無論是最高等級還是普通等級”,有人說根本不存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肯定是錯誤的。11月份將進行今年的注冊計量師統考,大家千萬不要被誤導。6樓說“拿到這個證書還要進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這個從未見過”也是客觀事實。因為計量標準考核時就已經確定了考核的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還是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唯一例外的是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是企業根據自己的需求而需要建立,如果該企業想為社會提供檢定服務,或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打算利用該企業資源為本地提供檢定服務,這個計量標準就具有“社會公用”的性質,必須變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這種情況下的計量標準考核本著管理扁平化和資源節約的原則,完全可以合并進行,考核合格后由主持考核部門同時頒發企業最高計量標準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并根據需要同時頒發計量檢定授權證書,這就是我說的三項活動同時進行。
  第五,對4樓5樓的回復
  我認為4樓5樓帖子的問題,我認為我在前面已經回答的非常明確,沒有絲毫拖泥帶水,請恕我不再重復回復。總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不管有沒有“考核”二字,都否定不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必要性和法律地位,不管有沒有“考核”二字,都無法否定其具有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作用。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7-6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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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ln    時間: 2020-7-6 07:50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6 07:52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7-6 07:18
不明白這么多人在吵什么?

為什么有了 授權的計量標準 能開展 檢定 , 還需要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干什么 ? ...


為什么會不明白呢?

問題很簡單,吵的原因是規矩灣

另一個主題被問得啞口無言,就另開主題興風作浪,在這里拋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沒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而是為了精簡證書標題的雷人觀點

可以看一下,整個論壇吵的很多原因是規矩灣介入,一個一個主題翻開,看看因為規矩灣吵的比例占多少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6 12:45
提出這個問題來糾纏不清,的確是興風作浪了。

計量法規定了三類計量標準,只使用一個唯一的考核規范,既JJF1033。就考核環節而言,這三類計量標準完全相同,無任何差異,并不存在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及其它特殊規定。

估計規矩灣也沒有具體參與過這些有關工作,所以比較生疏。其實只要填寫過計量標準考核報告,甚至僅僅填寫過申請書,對此事就應該很清楚了!就是說,在申請時,屬于哪類計量標準,就已經是確定了的。同樣,最終拿到的考核報告,類別也是與申請書一模一樣的。貼個圖(JJF1033里面的)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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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6 12:52
就是說,計量標準已經包含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以沒有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單獨進行考核一說。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6 12:55
再多說一句吧!關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效力。

仲裁檢定只是其一個很小的應用,更大范圍或大規模的應用是:量值傳遞或量值溯源。國家明確規定,國內所有的量值,都必須溯源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如有例外,須經國家特別批準。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7-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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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JT331601419    時間: 2020-7-6 17:14
學習下,便于后期開展工作。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6 17:20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6 17:32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7-6 16:37
只要是符合量值傳遞的,所有的量值,最終都會溯源到計量基準的。

怎么會溯源到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呢 ?


此處討論的問題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作用,而不是溯源的最終目標。你說的不錯,終點是國家基準,但必須經過各級計量標準,逐級傳遞。那么各級計量標準的量值是從哪里來的呢?我們看看有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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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6 17:29
去看看你們公司的計量標準器證書,找找有沒有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出具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7 05:57
chuxp 發表于 2020-7-6 17:20
此處討論的問題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作用,而不是溯源的最終目標。你說的不錯,終點是國家基準,但必須經 ...

JJF103320164.1.3條“計量標準的溯源性”第1)款規定“計量標準器應當定點定期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合格或校準來保證其溯源性;”從該段的“定點定期”表述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計量標準器”,是指“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該條款在《JJF1033的實施指南》中已作了說明與解釋:

但該規定僅適用于民用計量領域,不適用與國防軍工計量和軍事計量領域。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7-7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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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ln    時間: 2020-7-7 07:57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7 08:01 編輯

請規矩灣先生正面澄清以下問題:

既然規矩灣先生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沒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而是為了精簡證書標題。那就說明一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據又是什么?

你是如何做到不管“中間長達多長時間”,并不影響組織考核可以在同一時間合并進行。

你是如何做到把五年一次的機構授權考核:檢定機構可以在申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時同時申請計量授權,申請兩個法律手續同時辦理,要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組織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時同時進行計量授權的考評,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時宣布政府的計量授權,同時頒發考核合格證書和計量檢定授權證書。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7 08:57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7-7 07:29
我送到 國家院的計量器具, 國家院直接用 工作基準 幫我 檢的。

你這又何解? 按照 你的說法,這是違規 ...

不會告訴你什么了!沒人愿意和你這種人抬杠,大家見過多少次了。真沒意思,這樣討論有意義嗎?有什么用處嗎?!!!

還工作基準,你見過工作基準長什么樣?不是看不起你,我在使用維護工作基準的時候,你恐怕還沒有聽說過什么叫計量呢吧。?!

有些人的人品,并不適宜在公共場所與其他人進行技術交流,好自為之吧!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7 09:06
什么東西!工作計量器具成千上萬,不計其數。你貼個圖大家看看,某個工作計量器具有經過工作基準檢定后的計量檢定證書。

大家也開開眼!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7 10:10
路云 發表于 2020-7-7 05:57
JJF1033-2016第4.1.3條“計量標準的溯源性”第1)款規定“計量標準器應當定點定期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縣 ...

沒錯,是這樣的。實際上國防軍工領域也一直存在一套相當完整的量值傳遞系統。像北京的某些一級站,在某些時間段,他們的量子基準的水平并不低于國家計量院。

近些年交流也多了許多,比如技術委員會也有他們的許多委員,參與制定國家計量規程,規范等等。特別是一些重要的比對,軍工口都會積極參與。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7-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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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7 11:22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7 11:31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20-7-7 05:57
JJF1033-2016第4.1.3條“計量標準的溯源性”第1)款規定“計量標準器應當定點定期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縣 ...


你說的對,這些計量標準的管理,確實是強制檢定的概念。過去還真沒特別注意“定點”的事,有歷年合格證書即可,沒關注過出具證書的機構是否有變。   

不過最近越來越計較是不是“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這個事情了,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上填寫的主標準器的信息(包括:儀器型號,出廠編號等),變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最終涉及到本次檢定是否——-免費!!!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7 12:25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本主題帖的討論。chuxp先生11樓的觀點,“計量法規定了三類計量標準,只使用一個唯一的考核規范,既JJF1033。就考核環節而言,這三類計量標準完全相同,無任何差異,并不存在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及其它特殊規定。”,我非常贊同。這也就是我再三強調的計量標準考核既包括部門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也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三種計量標準考核存在著法律層次上的重大區別,但技術上都使用同一個考核規范JJF1033,沒有專門的考核規范,“根本不存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大家的一個誤導。
  chuxp先生在12樓說“計量標準已經包含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以沒有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單獨進行考核一說”也完全正確,按此道理,“計量標準已經包含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所以沒有對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單獨進行考核一說”也是正確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與什么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統稱為“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標準考核既包括什么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也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不能因《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沒有“考核”二字,否定此證書就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同理也不能因《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中沒有“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最高”等字,而否定該證書就是“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書。
  應感謝11樓提供了JJF1033-2016附錄A《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格式內頁的第一頁,這一頁明確給申請考核單位提供了可供選擇的三種計量標準考核的名稱,其中就有“社會公用”標準。一般來說,法定檢定機構選“社會公用”,部門選“部門最高”,企事業單位選“企事業最高”。在“計量標準類別”選項欄中還有一個選項“計量授權”,說明歸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管理的,除三種計量標準考核外還有“計量授權”。企事業單位想對外開展檢定服務,申請標準考核時,在“企事業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授權”等三項上都應打鉤。之所以三項考核考評與計量授權考評出現在同一張申請表,也充分證明了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分別安排,也可以本著管理扁平化和資源節約的理念,將這三項考核與授權考評安排在同一個時間合并一起進行。

  因為這幾天實在太忙了,chuxp先生在20樓對我的提問今天可能沒時間回答,不過請放心,既然有人問我,我會抽空回答。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7 12:30
贊成這個觀點:JJF1033-2016第4.1.3條“計量標準的溯源性”第1)款規定“計量標準器應當定點定期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合格或校準來保證其溯源性;”從該段的“定點定期”表述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計量標準器”,是指“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但不能無限擴大強制檢定的范圍,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包括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工作用計量標準,不在強制檢定之列。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7-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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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7 14:06
建議在自己了解的領域發表意見。

所謂“考核合并進行”是不可能的。目前法定機構和其他的授權考核都是依據1069,硬件考評員的第一項考核,就是查俗稱的“大證”,就是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沒有這個證書別說考評,連申請都無法申請!申請書怎么填寫呢!??

這就很像考駕照,3個項目能同時考嗎?交規都沒掌握就上路去路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7 18:04

計量標準考核既包括什么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也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不能因《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沒有“考核”二字,否定此證書就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同理也不能因《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中沒有“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最高”等字,而否定該證書就是“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書。

26樓規某無理都要攪三分。原主題66樓量友就表述了如下事實:

請問同一項計量標準的兩份《證書》哪一份是《考核證書》,哪一份是《批準證書》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有“經考核合格”的表述嗎?

一般來說,法定檢定機構選“社會公用”,部門選“部門最高”,企事業單位選“企事業最高”。在“計量標準類別”選項欄中還有一個選項“計量授權”,說明歸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管理的,除三種計量標準考核外還有“計量授權”。企事業單位想對外開展檢定服務,申請標準考核時,在“企事業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授權”等三項上都應打鉤。之所以三項考核考評與計量授權考評出現在同一張申請表,也充分證明了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分別安排,也可以本著管理扁平化和資源節約的理念,將這三項考核與授權考評安排在同一個時間合并一起進行。

這純粹就是胡說八道。沒授權你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就憑你規矩灣拍腦袋勾選一下“社會公用”和“計量授權”這兩項,考核合格了批準你那計量標準就成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可以授權你對外開展檢定服務啦?你把你單位所建的計量標準勾選一下向政府計量行政考核部門提交申請試試看,門都沒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7 18:16
chuxp 發表于 2020-7-7 11:22
你說的對,這些計量標準的管理,確實是強制檢定的概念。過去還真沒特別注意“定點”的事,有歷年合格證書 ...

所謂定點定期的強制檢定,在所撰寫的《建標報告》的第六部分“計量標準的量值溯源和傳遞框圖”中,就已經要求明確上級機構的具體名稱。

強檢免費也只是在民用領域里實施,國防軍工計量和軍事計量領域暫時還八字沒一撇。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7 18:28

國家計量院建立了國家基準,怎么可能又在同一項計量標準中又去建立另一套“工作基準”呢。這從邏輯道理上似乎就講不通。要說下一級的計量技術機構(如:省級計量技術機構)建立“工作基準”,作為該計量技術機構的最高計量標準還說得過去。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7 20:2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7 12:25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本主題帖的討論。chuxp先生11樓的觀點,“計量法規定了三類計量標準,只使用一個唯一 ...

特別忙,沒有時間回答20樓的問題,倒有時間說這么多廢話?回答20樓的問題用不了你說一大堆廢話五分之一時間吧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7 20:26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7 20:3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7 12:25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本主題帖的討論。chuxp先生11樓的觀點,“計量法規定了三類計量標準,只使用一個唯一 ...


終于撈到一根救命稻草,對你來說,也確實算一根稻草

可為什么別人說出來以前你就不知道呢?只要見到過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就能知道,可見你有多無知

這么多量友發這么多貼子你還在狡辯,你根本就不明白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里面選項是什么意義

計量標準在行政部門批準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之前不能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否則就不用批準了

算了, 同你說這些你是不會明白的,你還是好好回答20樓的幾個問題吧,已以N次讓你回答了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7 20:50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7 20:52 編輯

不能因《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沒有“考核”二字,否定此證書就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這就不能用胡說八道來描述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清晰、明白寫道“批準你單位建立的計量標準作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批準、批準、批準,是批準!看不見嗎?眼還不好使了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8 02:25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7-7 14:06
jjf1033中的 計量標準器

指的是 建立計量標準 中 的主標準器, 什么強檢不強檢,跟這 有什么關系 啊 ? ...

  回復28樓。
  JJF1033的3.1條的注說,“本規范所指計量標準約定由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組成”,因此你說“計量標準器指的是建立計量標準中的主標準器”, 非常準確,因為計量標準器與計量標準不是一回事,我很贊成。只有計量標準沒有輔助設備時,計量標準器才能就是計量標準。
  《計量法》和《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規定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應進行計量標準考核,同時《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實行強制檢定”,因此需計量標準考核的計量標準都應該強制檢定,其中輔助設備中的非計量器具沒有檢定規程,需要校準(見《計量標準考核辦法》,所以我們不能說“強檢不強檢,跟這沒有關系”,
  你說“JJF1033中的考核也只是計量標準的考核,跟是什么性質的計量標準,也只是 打個什么√ 而已”,不能說錯,但管理工作也不會填寫沒有意義的信息。三種計量標準和計量授權都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執行監督管理和發證,要求申請單位打鉤選擇的目的是為了如何安排考評和考核計劃,方便的話同一時間同時進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扁平化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你說“授權考核依據的是JJF1069 ,與計量標準考評的專家都不是同一個人”,這也是完全正確的。但這與如何安排考評計劃無關,對企事業單位而言,主持考核和審批發證的單位是同一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該行政部門在安排該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及計量授權三項“考評”工作時,計量標準考核專家和計量檢定授權考評專家可安排同時到達企事業單位,在該行政部門的主持下,一起各自完成各自的考評任務,各自填報各自的考評報告,一起交給主持考核工作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發證。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20-7-8 09:39
我的觀點:
1、計量授權是國家行政行為,由申請單位申請,國家各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審核、批準。(《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二條 計量授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授權予其他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技術機構,執行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由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核依據《JJF 1069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注意考核對象是計量機構)
3、計量標準考核是由計量行政部門組織,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進行考核,考核依據《JJF 1033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 1033-2016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5.3.1)(注意考核對象是計量標準)
4、法定計量機構考核前需要先完成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標準考核合格后法定計量機構才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開展社會公用計量器具的檢定。
5、若不是法定計量標準可以只做計量標準考核(例如企業最高計量標準)。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20-7-8 09:44
修改:4、法定計量機構考核和計量標準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開展相應社會公用計量器具的檢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8 10:59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20-7-8 09:39
我的觀點:
1、計量授權是國家行政行為,由申請單位申請,國家各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審核、批準。(《 ...

計量授權申請承擔計量授權任務是兩碼事。對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而言,不是授權,而是屬于承擔計量授權任務(即:計量技術機構承擔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任務)。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8 17:15
  40樓、41樓zonghuazhang 量友說得已經非常清楚,我非常贊成,我的觀點仿照zonghuazhang 量友做法,再總結重復如下:
  1.計量授權與計量標準考核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活動,不能混淆,但就履行監管與主持考核發證的責任部門來說,都是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2.計量標準考核既包括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也包括各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不管什么計量標準考核,統一按同一個規范JJF1033進行;
  3.計量授權的前提條件,是其使用的計量標準必須經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而不是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合格;
  4.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是三種計量標準考核的一種,在申請考核時應在申請表的計量標準類別選項中的“社會公用”打鉤。考核合格并經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發給《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其中最高級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主持考核部門是其上級主管計量行政部門,其余級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主持部門是本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其余的(最高計量標準),發給《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5.主持計量授權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主持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部門相同;
  6.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與檢定授權(包括對外開展檢定使用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主持部門,均為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同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如果企事業單位同時申請了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和計量授權,該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同時組織有關標準考核人員、計量授權評審人員同時進廠,將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授權評審安排在同時進行。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20-7-8 18:03
路云 發表于 2020-7-8 10:59
計量授權申請與承擔計量授權任務是兩碼事。對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而言,不是授權,而是屬于承擔計量授 ...

    計量授權申請與承擔計量授權任務確實是兩碼事。計量授權申請是本機構申請授權為“法定計量機構”。對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計量行政部門是根據工作需要,對于某項計量檢定工作作出的安排,而對于被授權的法定計量機構就要承擔計量授權任務。對此。我們的觀點是一致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8 18:49
  對chuxp 先生28樓以外其他樓層帖子的一并回復
  這幾天我的確太忙了,非常對不起,讓你久等了。
  1您14樓15樓16樓的帖子觀點,我是贊成的,并早在前天晚上就給予了回復,對你14樓復制粘貼的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表表示了感謝。但因為白天太忙,回復時已經是下半夜,眾所周知晚上的回帖是需要審核的,今天才發現前天的變成了29樓帖子。因晚間帖子審核需要時間,打亂了帖子編號的順序,29樓帖子提到的11樓就是現在的14樓,12樓即為現在的15樓,請你理解。請注意,以下提及的樓層均為當前的樓層,如果樓層發生變化,請注意帖子的內容就清楚應該是那層樓了。
  2您19樓的觀點我很贊同。量值溯源的終點是國家基準,但國家基準必須經過各級計量標準,逐級傳遞。因此各種計量器具以及各級計量標準的量值溯源只需要溯源到上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即可,在企事業單位計量標準考核時,要求企事業單位的“量值溯源系統框圖”最高層也是畫到其上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即可,而不必畫到國家計量基準。
  3您20、23、24、25樓的帖子是與237358527 量友的爭論,爭論是技術討論的一種方法,但我還是要建議心平氣和,大家各自發表各人的觀點是正常的,應該得到鼓勵,論壇內個別人一貫對不同觀點的人身攻擊和謾罵應該禁止,這種人的道德品質不值得我們學習。我認為說他“送到國家院的計量器具,國家院直接用工作基準幫我檢”,這種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本身并沒有錯。但這種計量標準溯源到國家基準的情況是因為沒有哪一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比他的計量標準準確性和可信性更高,因此他的量值溯源系統框圖的最高層就必須是國家基準(次級國家基準)。次級國家基準的確就是他們單位的計量標準量值溯源的終點。
  4您在32樓說“建議在自己了解的領域發表意見”,我不敢茍同,因為這里是技術論壇,不是官方意見發布平臺。如果規定發言者的水平和經歷,就阻斷了言路,剝奪了大多數量友,特別是初入計量門檻的量友發言權。我們應該鼓勵大家發言,不管是專家教授、各級領導、工齡長短、職稱高低、工人干部,不管正確的觀點、錯誤的觀點還是菜鳥式的觀點,都應該讓大家以平等的地位發表看法,大家以平等友好的態度相互切磋,共同討論,明辨是非,共同進步。
  你說“法定機構和其他的授權考核都是依據1069”,言外之意計量標準考核依據JJF1033,因此“考核合并進行”是不可能的。我認為,雖然兩種“考核”依據的規范各不相同,執行現場考評的人員也不相同,但對于工作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和對計量檢定授權實施監管和主持考核、批準發證的部門是同一個,人員和考核依據的不同并不影響安排在同一個時間合并進行,只不過考核報告各是各,發的證各是各,不同的活動安排在同一個時間進行又有何妨。
  用于路云先生討論的態度極不端正,此人罵人成性,不同的觀點在他那里必然招致謾罵,為了保持本論壇語言環境不被污言穢語污染,你與他的討論我就不介入了,請諒解。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8 21:19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8 21:44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8 18:49
  對chuxp 先生28樓以外其他樓層帖子的一并回復
  這幾天我的確太忙了,非常對不起,讓你久等了。
   ...


我沒在等你回答什么,倒是csln量友一直在等你答復他呢!你仔細看看,別弄錯了。

重復一下,所謂“合并考核”是不可能的。

有些事項的時間先后順序是無可改變的,即使是菜鳥,也不應該無任何根據的胡編亂造。不妨聽聽大家的意見,看看自己的觀點,是不是符合基本邏輯!


換個問法。

一個快生孩子的孕婦去派出所,打算為還沒有出生的孩子上戶口,她拍拍肚子說:反正這幾天就要生了,我今天買菜路過這里,先來為他上戶口,你們要扁平化管理,這次就給上了吧!免得我今后還得帶著嬰兒再來一次。
警察說:“不行啊!至少也要等孩子出生后,有了出生證明才能辦理。不然我們怎么填寫戶籍卡呀?怎么知道孩子是男是女?孩子的生日是哪天?

孕婦:??????

我想說,警察觀點是正確的,孕婦觀點是錯誤的。不知道規矩灣先生怎么看?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8 21:2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8 18:49
  對chuxp 先生28樓以外其他樓層帖子的一并回復
  這幾天我的確太忙了,非常對不起,讓你久等了。
   ...

通過1033考核并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是申請1069考核的先決條件,連這個都不知道,而在這個問題上不斷堅持錯誤觀點,又沒有任何證據,我認為這不是“平等友好的討論態度”,對討論的另一方的傷害,不亞于所謂的“污言穢語”。

言歸正傳。

貼個1069硬件組考核內容,如下圖。首先查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面還有12項考核內容,也必須對照計量標準證書上的有關內容,逐項考核。沒有計量標準證書,我考核什么呢?什么是標準器?有什么配套設施。。。。。。?查什么有沒有溯源?評什么的不確定度???。。??

上述問題一無所知,沒有考評對象,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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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9 09:53
路云 發表于 2020-7-7 18:28
國家計量院建立了國家基準,怎么可能又在同一項計量標準中又去建立另一套“工作基準”呢。這從邏輯道理上似 ...

邏輯道理上確實不好理解,個人覺得可能有些技術上的原因吧。

有種說法是這樣解釋的:我國幅員遼闊,須經計量基準才可以檢定的計量器具一般都極其精密,這些東西又都非常嬌氣,不宜長途運輸,年年都去國家計量院送檢過于艱難,例如常見的一等標準電池和一等標準電阻等計量器具等。為此,質檢總局在國家級與省級法定計量機構之間,還構建了一級(共7個)法定機構,叫做“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設置在大區中心城市的省級計量院,掛國家計量測試中心的牌子,每年總局有專門的經費撥款和業務安排,許多工作基準就設置在這些中心里,負責本大區范圍內的量值傳遞,減輕用戶長距離送檢的負擔。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9 09:59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9 10:29 編輯

另外我覺得,你對工作基準的這個名稱存在疑慮,是有道理的。

目前對這個工作基準的屬性劃分,我覺得并不是十分明晰。比如直流電動勢項目,在國家檢定系統 表中,工作基準位于計量基準欄目中,但實際上在我們這里 ,是歸類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當然各種工作基準國家計量院也有很多,也是都歸類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這樣子確實有些奇怪,如下圖,全部都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叫“計量標準”恐怕更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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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9 10:08
就是說從名稱,歸類,管理等諸多方面,認為工作基準實際上屬于某種計量標準,而不屬于某種基準。上面表格中的詳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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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9 16:41

3.計量授權的前提條件,是其使用的計量標準必須經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而不是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合格;

43樓規某沒有任何依據,就在這里胡說八道。哪里說了授權一定是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呀?授權都是針對機構開展的檢定項目授權,不同的授權范圍,要求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屬性也不盡相同。只有向社會開展強制檢定、實施計量監督、以及具有公證作用的非強制檢定(如仲裁檢定)等,才要求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取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說了授權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必須經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經考核合格,難道不能授權該機構在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強制檢定”嗎?向社會開展“非強制檢定(非公證作用)”的授權申請,哪里規定了必須經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合格,取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啊?

4.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是三種計量標準考核的一種,在申請考核時應在申請表的計量標準類別選項中的“社會公用”打鉤。考核合格并經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發給《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其中最高級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主持考核部門是其上級主管計量行政部門,其余級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主持部門是本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其余的(最高計量標準),發給《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33樓結尾就問你,是不是憑你規矩灣拍腦袋勾選,考核合格了就批準你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啦?你到現在都還在裝死賣活地閉口不答。csln量友在20樓提出的問題,不止一次地提醒你回答(而且還不止一人提醒),你也仍然是裝聾作啞東扯西繞。哪里規定了其余的計量標準就不能批準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啦?

您在32樓說“建議在自己了解的領域發表意見”,我不敢茍同,因為這里是技術論壇,不是官方意見發布平臺。如果規定發言者的水平和經歷,就阻斷了言路,剝奪了大多數量友,特別是初入計量門檻的量友發言權。我們應該鼓勵大家發言,不管是專家教授、各級領導、工齡長短、職稱高低、工人干部,不管正確的觀點、錯誤的觀點還是菜鳥式的觀點,都應該讓大家以平等的地位發表看法,大家以平等友好的態度相互切磋,共同討論,明辨是非,共同進步。

一再讓你舉證讓你回答的問題你裝死賣活裝聾作啞閉口不答,誰堵了你的嘴呀?大家不感興趣的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癆談你卻孜孜不倦夜以繼日地樂此不疲。這是以平等的地位發布看法嗎?這是以平等友好的態度相互切磋共同討論嗎?不舉證、不演示、在鐵證事實面前都死不認錯,怎么個明辨是非?怎么個共同進步呀?都成為像你這樣的“學術無賴”,是不是就共同進步啦?

用于路云先生討論的態度極不端正,此人罵人成性,不同的觀點在他那里必然招致謾罵,為了保持本論壇語言環境不被污言穢語污染,你與他的討論我就不介入了

不同的觀點,擺出了事實,拿出了證據,什么時候招致了謾罵呀?保持本論壇語言環境不被污言穢語污染的最好辦法,就是像你這種不受待見的過街老鼠、“學術流氓”、“攪屎棍”滾出論壇。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9 17:5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9 18:02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20-7-9 09:53
邏輯道理上確實不好理解,個人覺得可能有些技術上的原因吧。

有種說法是這樣解釋的:我國幅員遼闊,須經 ...

您所說的這些大區域計量中心,實際上是國家設立的,掛靠在某省級計量技術機構的大區域計量站,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其所建立的“工作基準”,可能就是他的最高計量標準。

49樓所曬出的截圖中,所列出的國家計量院的那些“工作基準”,名曰“工作基準”,實際上很有可能就是“國家基準”,因為沒有看到比它更高的同類“基準”。

您在50樓所列截圖,其他專業我不是太熟悉,硬度專業我是比較了解的。本專業所共識的“工作基準硬度機”,通常都是指由重力砝碼靜重(動力效應)所復現的試驗力,而不是通過杠桿放大或靜力效應(如:彈性變形)方式產生的試驗力。

各省級計量院的“工作基準硬度機”,都是他的最高計量標準,其準確度等級僅次于“國家基準”或“國家副基準”。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9 21:07
路云 發表于 2020-7-9 17:55
您所說的這些大區域計量中心,實際上是國家設立的,掛靠在某省級計量技術機構的大區域計量站,是兩塊牌子 ...

沒錯,所謂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
上面曬的圖,是摘自“全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信息查詢系統, 系統當中都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具體情況,可查詢到全國共5萬8千多項。

這當中不包括計量基準,基準、副基準和作證基準都有“基準證書”。下圖是部分國家基準的信息,可看到你們國防口的航天203所保存著國家副基準,是約瑟夫森量子電壓基準,真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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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E315C-1ECB-42D9-B875-A207C3D179AC.jpeg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20-7-10 12:20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7-7 07:29
我送到 國家院的計量器具, 國家院直接用 工作基準 幫我 檢的。

你這又何解? 按照 你的說法,這是違規 ...

19樓的圖里,第5條提到基準了啊,基準和社會公用都行啊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11 18:22

因此需計量標準考核的計量標準都應該強制檢定,其中輔助設備中的非計量器具沒有檢定規程,需要校準(見《計量標準考核辦法》,所以我們不能說“強檢不強檢,跟這沒有關系”,

今天又仔細回閱了一下39樓規某人的這番表述,不知道他從哪陰間里搜出來的這些規定。《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哪一條哪一款說了需計量標準考核的計量標準都應該強制檢定啊?不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也不是“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難道就一定不需要考核了嗎?誰告訴你企事業單位內部建立的非最高計量標準(不需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必須強制檢定啊?哪一條哪一款又說了其中輔助設備中的非計量器具沒有檢定規程,需要校準啊?一貫采用這種無中生有編造謠言的齷齪伎倆來忽悠誤導廣大量友,還要惡意指責別人曬出原文截圖是浪費資源。真是可惡至極。

你說“授權考核依據的是JJF1069 ,與計量標準考評的專家都不是同一個人”,這也是完全正確的。但這與如何安排考評計劃無關,對企事業單位而言,主持考核和審批發證的單位是同一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該行政部門在安排該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及計量授權三項“考評”工作時,計量標準考核專家和計量檢定授權考評專家可安排同時到達企事業單位,在該行政部門的主持下,一起各自完成各自的考評任務,各自填報各自的考評報告,一起交給主持考核工作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發證。

你見過哪家機構的計量標準的考核,與計量授權的考核是同時進行的?前一活動的輸出結果,是后一活動的輸入信息材料,你讓這兩撥考核專家怎么個各自完成各自的考評任務啊?讓第二撥專家耗在哪里干等嗎?如果計量標準的初次考評不合格呢?不懂裝懂盡在這里胡說八道,這也好意思稱之為“公平、公正、平等表達不同觀點”?

什么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說得清清楚楚,是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置授權建立的計量檢定機構,只有這些機構才有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不是由你規矩灣自拍腦袋,勾選申請,就想魚目混珠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然后就對外忽悠可向社會提供檢定/校準服務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2 10:40
  談談我對“測量標準”的看法。
  1.所謂“沒錯,所謂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
  JJF1001的第8條專門定義有關“測量標準”方面的術語,其中第一條(8.1條)就定義了“測量標準”,其注1指出“在我國,測量標準按其用途分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因此在我國“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都應該被稱為“測量標準”,JJF1033規定的是“計量標準”考核,并不包括“計量基準”。
  2.計量基準按其覆蓋范圍分為“國際基準”(8.2條)和“國家基準”(8.3條),按復現量值的層次分為“原級基準”(8.4條)和“次級基準”(8.5條),因此壓根不存在“工作基準”之說。
  3.計量標準按復現量值的層次分為“參考標準”(8.6條)和“工作標準”(8.7條)。根據定義可知,參考標準是“在給定組織或地區內指定用于”校準或檢定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理應屬于我國所說的“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工作標準則是“用于日常校準或檢定”的計量標準。可見,只有計量標準才有“工作”標準之說,而計量基準絕無“工作”基準之說。
  綜上所述,“最高計量標準”是“參考標準”中的一種,絕不能稱為“計量基準”,所謂“沒錯,所謂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的說法站不住腳。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2 11:04
  補充一點:
  根據“次級測量標準”(簡稱次級標準)定義,“次級標準”是“次級計量基準”的專用術語,不能理解為還有與“最高計量標準”對應的“次級計量標準”。“計量標準”只能分為“最高計量標準”(參考標準)和“工作計量標準”(工作標準)。
  在基層實驗室,因為沒有“基準”,只有“標準”,把用于日常檢定/校準工作的非最高計量標準稱為次級標準,情有可原,這與某些標準考核老師在標準考核時的不科學提法也不無關系。但理論上絕不能稱“工作標準”為“次級標準”,只能將“用原級計量基準對其進行校準而建立的”次級基準稱為“次級標準”。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12 16:10
記得這里很多人都善意的提醒過規矩灣,說話不要太離譜,無論如何,多多少少也應該有點兒根據!

規矩灣你這樣說:
“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
。。。因此壓根不存在“工作基準”之說。

再提醒一下,千萬別再胡言亂語無極限了!看看我在49,50樓貼的圖,能不能意識到你自己又開始胡說八道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12 16:1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12 10:40
  談談我對“測量標準”的看法。
  1.所謂“沒錯,所謂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的說法,其實是 ...

再貼清楚點兒:
下圖是在國家市場監管局計量司的【全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信息公開系統】中查詢到的信息,按你規矩灣的規定,這些可是大錯特錯啦!不僅僅大量存在“工作基準”,還將其歸為“計量標準”,還都頒發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

麻煩規矩灣趕快去國家局投訴舉報,面向全國人民公開的信息竟然存在那么多的錯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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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12 16:28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12 16:5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12 10:40
  談談我對“測量標準”的看法。
  1.所謂“沒錯,所謂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的說法,其實是 ...


“因此壓根不存在“工作基準”之說。”???看看你的推導過程,有多么的可笑吧!這個確實是非常奇葩的觀點,難道你沒見過就認為不存在???

這是斬釘截鐵的胡說八道吧?

你睜大眼睛看看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看看有沒有工作基準之說?

所以建議你盡量在自己熟悉的領域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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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ln    時間: 2020-7-12 17:24
再一次請規矩灣先生正面澄清以下問題:

既然規矩灣先生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沒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而是為了精簡證書標題。那就說明一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據又是什么?

你是如何做到不管“中間長達多長時間”,并不影響組織考核可以在同一時間合并進行。

你是如何做到把五年一次的機構授權考核:檢定機構可以在申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時同時申請計量授權,申請兩個法律手續同時辦理,要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組織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時同時進行計量授權的考評,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時宣布政府的計量授權,同時頒發考核合格證書和計量檢定授權證書。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12 19:34

2.計量基準按其覆蓋范圍分為“國際基準”(8.2條)和“國家基準”(8.3條),按復現量值的層次分為“原級基準”(8.4條)和“次級基準”(8.5條),因此壓根不存在“工作基準”之說。

56樓這位規某人的確就是本論壇最厚顏無恥,最沒有學術道德底線的“學術流氓”。我已經不知多少次指出他不舉證、自拍腦袋、瞎編臆造、篡改原文、正經歪念忽悠誤導大家。到現在都還是仍然惡性不改稟性難移。規范的定義中啥時候冒出來“國際基準”、“原級基準”、“次級基準”呀?大家提供的眾多規程/規范以及現實事實中出現的“工作基準”鐵證如山,此人卻視而不見只字不提,還要全盤推翻否定。以下證據規某人應該不陌生吧:

請規某人睜大眼睛看看清楚,這些儀器究竟是劃歸為“計量基準器具”還是劃歸為“計量標準器具”呀?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12 22:49

根據“次級測量標準”(簡稱次級標準)定義,“次級標準”是“次級計量基準”的專用術語,不能理解為還有與“最高計量標準”對應的“次級計量標準”。“計量標準”只能分為“最高計量標準”(參考標準)和“工作計量標準”(工作標準)。

在基層實驗室,因為沒有“基準”,只有“標準”,把用于日常檢定/校準工作的非最高計量標準稱為次級標準,情有可原,這與某些標準考核老師在標準考核時的不科學提法也不無關系。但理論上絕不能稱“工作標準”為“次級標準”,只能將“用原級計量基準對其進行校準而建立的”次級基準稱為“次級標準”。

看看57樓這位不懂裝懂濫竽充數之輩,連什么叫“原級”,什么叫“次級”都拎不清楚,還好意思在這里唆泡。定義什么時候說了“次級標準”是“次級計量基準”的專用術語啦?將“原級”與“次級”理解成了“高等級”、“低等級”的意思。誰告訴你“次級標準”不能成為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啦?誰告訴你“原級”就是對應“基準”,“次級”就是對應“標準”啦?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3 18:10
csln 發表于 2020-7-12 17:24
再一次請規矩灣先生正面澄清以下問題:

既然規矩灣先生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沒有“考核”二字, ...

  問: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據又是什么?
  答: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考核”二字,請見計量法和國家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因此,不管證書有沒有“考核”二字,不管證書中的"考核"是否省略或去哪里了,都不能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標題沒有“考核”二字,而否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這個規定和活動。否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存在是極其錯誤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依據與部門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的依據是同一個,三種計量標準的考核依據都是同一個JJF1033,都是同一個《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13 21:5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13 21:59 編輯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考核”二字,請見計量法和國家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人家csln量友明明問的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此“學術無賴”不去《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中找“考核”二字,卻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篡改原文曲解原義,偷換概念說成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考核”二字,簡直就是典型的無賴。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哪一條哪一款說了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五條寫得清清楚楚: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評材料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考核單位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申請考核單位發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那么有沒有涉及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法律法規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從該條款可以清楚地看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由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或授權建立)的,而不是你規矩灣拍腦袋勾選提交申請就能得逞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是審批頒發,而不是考核頒發。考核頒發的,是該條第二段所說的“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這是對機構的考核要求,涉及《計量授權證書》的頒發)并取得考核合格證(這是對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即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沒有計量標準的考核合格,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這一先決條件,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憑什么來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啊?這是兩撥專家同時進行的嗎?真是無知。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14 08:07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14 08:13 編輯

建議路云先生注意措辭,別再稱規矩灣學術流氓或學術無賴了,他真的不算學術流氓或學術無賴,他的這些言論根本就同學術沒有關系

就算是兩個人私下爭論,也會有點底線,何況在公共場所。證據確鑿,還要百般狡辯,怎么能算得上學術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7 18:08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20-7-17 18:10 編輯

回復路云先生
  路云先生有幾個帖子都指名道姓要我回答,這些天太忙,無暇顧及你,說實話因為你的態度和道德品質我實在不愿意理睬你,也是原因之一,請你諒解。你的問題我在回答其他量友時已經作答,但因為有一兩個量友和你問同樣的問題,為避免更多的人被你的錯誤觀點誤導,現對你的如下觀點重復我的看法。至于有人也學你一樣“學術流氓或學術無賴”的腔調罵街,我并不理會,畢竟古人早就有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誰要學誰的品德,不在本論壇討論范圍內。
  1對于你“計量標準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觀點的答復。
  前面我已經說的很清楚,我不想再重復,只請你學習現行計量法和國家計量標準考核辦法,那里清清楚楚地告訴你計量標準的考核分不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有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總之一句話,無論你編造一萬個理由,也無論有多少支持你的觀點,都無法改變計量標準的考核分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存在的事實和法律地位。另外告訴你個信息,將來新計量法會取消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但卻仍然會保留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和部門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存在,你這輩子是否定不了
  2關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
  我的答復是,請不要試圖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沒有“考核”二字為據,達到你否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存在的目的。我可以確切的說,無論“證書”上有沒有“考核”二字,也無論“考核”去哪里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是必須的,“考核”二字就在現行計量法,“考核”去了國家《計量標準考核辦法》。你應該去看看,不去看或假裝看不見的人,才是真正的“學術流氓或學術無賴”。
  3關于企事業單位計量機構想申請授權開展內部強制檢定或對外開展檢定/校準,其企業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檢定授權“三項活動”可否同時進行
  我也說清楚了的。這是三項獨立的依法活動,不能合并為一個活動,但因為是同一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可以合并在一起同時進行,同時進行符合管理扁平化和資源節約的理念。許多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找了同一個認證機構,三項認證就是合并在一起進行的。但合并一起進行不等于合并為一個管理體系,審核報告各是各,認證證書也仍然各是各,與上述所說三項依法進行的計量活動道理一樣。三個管理體系可以分別進行,也可以同時進行,三項計量依法活動與此也一樣。
  4關于“工作基準”的術語使用
  JJF1001規范中有關“測量標準”的術語定義總共19個,其中帶有定語“工作”的術語是8.7條“工作測量標準”簡稱“工作標準”,其注指出工作標準“通常用參考測量標準校準或檢定”。8.1條注1還特別指出,在我國“測量標準”有計量基準與計量標準之分,因此我國的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都稱為測量標準。顯然這告訴我們,假設“測量標準”一定要區分是“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的話,“工作測量標準”是“計量標準”的一種,不屬于“計量基準”,“工作標準”更不會是“工作基準”。
  此外,JJF1001的18個術語均無“工作”二字,因此我認為所謂“工作基準”術語是非法的。62樓復制粘貼JJG2001并用紅框突出第3條,以此證明有“工作基準”,但就列出的所謂“工作基準”卻是“雙頻激光干涉儀”和“激光干涉比長儀”,它是用國家“副基準”校準或檢定的,顯然這兩種測量設備不符合“基準”的定義。“國家基準”有“基準”和“副基準”之分,基準和副基準的測量不確定度相同,所謂的“工作基準”在JJF1001中渺無蹤影,JJG2001的工作基準測量不確定度低于國家基準,稱為“次級計量基準”都牽強附會,無非是法定檢定機構開展檢定或校準活動的“最高計量標準”,以此稱為“XX基準”名不符實。如果JJG2001一定要使用“工作基準”這個名稱,建議最好加一個注,說明是“次級計量基準”。JJG2001之所以稱為“工作基準”只不過因為它在國家計量技術最高權威機構使用而已。總之,按JJF1001基準應該分為“原級計量基準”和“次級計量基準”,或者可定義個“副基準”,分為“國家基準”和“副基準”,不要分為“保存基準”和“工作用基準”。因為JJF1001通用術語定義規范定義了“工作測量標準”,“測量標準”既包括基準又包括標準,下屬專業規范再定義和使用“工作基準”與“工作測量標準”有沖突,容易產生誤解或誤導,建議上世紀八十年代的這個規范換版時修改。
  順帶說明:其他人提出的相同問題不再一一作答,敬請諒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7 18:30
補充說明:一些計量規范都使用了“工作基準”術語,且都是用于實際檢定/校準工作并用國家副基準或次級計量基準校準的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我國的量值傳遞系統明確規定基準傳遞到標準,標準傳遞到計量器具,基準與標準的界限十分明顯。JJF1001定義的“工作測量標準”由“副基準”傳遞,只符合“計量標準”的定義,并非我國的“計量基準”,因此“工作測量標準”不包括“工作用基準”的含義。鑒于許多規范使用了非法術語“工作基準”,本人建議為了維護國家技術規范的權威,只能將錯就錯,在JJF1001下次換版時增加術語“工作基準”,并定義為“使用副基準或次級基準校準,而用于測量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的本組織最高測量標準”,并保留“工作標準”的定義。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17 19:33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17 19:34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17 18:30
補充說明:一些計量規范都使用了“工作基準”術語,且都是用于實際檢定/校準工作并用國家副基準或次級計量 ...


天那!什么情況???!!!

這個就太過分了!國家命名規范規定的“工作基準”,居然是非法術語!???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如此明確,你還來反對???你比國家規范還要權威?

你自己不認為這是個驚天笑話嗎???能不能算胡言亂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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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17 19:39
國家規范就是這樣規定的!難道這樣也“非法”???國家規范非法,那什么合法???

你這是“維護國家技術規范的權威”?????說反了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18 00:2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18 00:27 編輯

67樓規某理屈詞窮無言以對表演玩“失聯”的拙技還會少嗎。不要以這些天太忙為借口,你除了在論壇毫無學術道德底線地施展惡劣學風,不遺余力地忽悠誤導新人,還能干出什么好事來?別以為自己比國務院總理還忙。你以為誰愿意搭理你呀?

對于你“計量標準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觀點的答復。

我什么時候說過“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這句話啦?如此無中生有,造謠誣陷,其瘋狗亂咬人的天性,已經到了如此喪心病狂肆無忌憚的地步。你是不是從娘胎里出來就是有眼無珠啊?的確是可惡至極。

前面我已經說的很清楚,我不想再重復,只請你學習現行計量法和國家計量標準考核辦法,那里清清楚楚地告訴你計量標準的考核分不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有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要求考核與考核區不區分類別是兩個概念,不要在這里混淆概念裝瘋賣傻。A職業要求具備高中學歷,B職業也要求具備高中學歷,這就證明“高中學歷”分A職業與B職業啦?你的理解能力的確奇葩。多少次讓你曬出現行計量法國家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哪一條哪一款說了這幾類計量標準的考核依據考核內容有什么區別,你到現在都還在裝傻不提供證據。不管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還是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都要求進行考核,但考核的依據及內容不區分計量標準的類別,這就是事實。你這輩子同樣也休想看到專門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依據和考核內容。

我的答復是,請不要試圖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正文”中沒有“考核”二字為據,達到你否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存在的目的。我可以確切的說,無論“證書”上有沒有“考核”二字,也無論“考核”去哪里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是必須的,“考核”二字就在現行計量法,“考核”去了國家《計量標準考核辦法》。你應該去看看,不去看或假裝看不見的人,才是真正的“學術流氓或學術無賴”。

拿不出證據,就是瞎編臆造的胡說八道。別人曬出的那么多證書原件的截圖,你怎么不去看呀?問你計量標準經考核合格頒發什么證書,你喉嚨被鬼掐啦?我65樓曬出的《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五條,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你怎么不看啦?你怎么不評說啦?

許多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找了同一個認證機構,三項認證就是合并在一起進行的。

這純粹就是信口開河的胡說八道。你告訴大家,哪家認證機構可以同時認證這三項管理體系呀?

關于“工作基準”的駁斥,不需要我再說過多的理由了,我和量友都列舉了眾多的鐵證事實證據。現就chuxp量友提供的證據作一些補充,讓大家看看,誰在這里大放厥詞說國家標準“非法”。

補充說明:一些計量規范都使用了“工作基準”術語,且都是用于實際檢定/校準工作并用國家副基準或次級計量基準校準的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我國的量值傳遞系統明確規定基準傳遞到標準,標準傳遞到計量器具,基準與標準的界限十分明顯。JJF1001定義的“工作測量標準”由“副基準”傳遞,只符合“計量標準”的定義,并非我國的“計量基準”,因此“工作測量標準”不包括“工作用基準”的含義。鑒于許多規范使用了非法術語“工作基準”,本人建議為了維護國家技術規范的權威,只能將錯就錯,在JJF1001下次換版時增加術語“工作基準”,并定義為“使用副基準或次級基準校準,而用于測量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的本組織最高測量標準”,并保留“工作標準”的定義。

擰種”就是“擰種”。國家現行有效標準里明確定義的“工作計量基準”,被他說成是“非法”的,國家標準沒有的“次級計量基準”,卻炮制得渾身是勁。將“次要標準(低于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工作計量標準’)”的意思,也理解成“次級標準”的意思,其理解能力的確是不敢恭維。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8 01:13
  回復chuxp 先生
  首先謝謝你提供的資料,你的資料對正確理解我國的“基準”和“標準”定義很有價值,對正確使用術語“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很有價值,。
  JJF1022再次證明“工作基準”雖然叫“基準”卻不屬于“計量基準”,再次證明我所說的“工作基準”屬于“計量標準”的觀點正確。
  “計量基準”屬于國家《計量基準管理辦法》的管轄范圍,不受計量標準管理制度的管轄,不接受計量標準考核,也不在CNAS校準實驗室認可范圍內。只有“計量標準”才是JJF1033的考核范圍。所謂的“工作基準”因為是“計量標準”的一類,準確的說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一種,就應該受《計量標準管理辦法》管轄,就應該包含在“計量標準考核”范圍內,所以JJF1022第1條明確了“適用于計量標準考核工作中計量標準(含工作基準)”,意思就是告訴我們“工作基準”起名叫“基準”而并非“基準”,它只是“計量標準”的一種。因為“工作基準”不屬于“計量基準”而屬于“計量標準”,所以它不受《計量基準管理辦法》約束,所以它應該接受計量標準考核,所以CNAS校準實驗室認可也才能有權對其認可。
  你49樓提供的資料也很好,該資料將編號236、238、239三項“工作基準”列入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清單中,也證明所謂“計量基準”不是“基準”,而是“標準”,具體說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一種。因此,CNAS校準實驗室認可有權對那三項“工作基準”進行認可審核,并發布認可通過的目錄清單,如果它們是“計量基準”,實驗室認可無權過問。
作者: 八阿哥萬福    時間: 2020-7-18 09:39
感謝大佬的分享,學習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8 16:24
  對象路云先生這種道德品質低下的人,的確不值得我的回復,但我還是耐心做了67樓和68樓的長篇答復。此人71樓(因為夜間審稿,也許樓層會有變)的帖子,除了繼續歪曲理解國家技術規范剩下的就只有他的拿手好戲罵人了,因此,本人在此聲明拒絕回復該樓層的帖子。我我僅僅說明,“計量標準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話是我那個人的原話,因此使用了引號。到底是誰說的,本論壇白紙黑字仍然都記載在案,即便此人罵破天也否定不了事實。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18 16:32
對chuxp 先生詢問我的幾個帖子,深表感謝,我昨天晚上已經做了回復,可能現在仍在審核中,并非我不講禮貌不回復你,,請chuxp 先生耐心等待,因為我白天的確特別忙,時間非常有限,只有晚上能夠抽點時間回復,在此特做說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18 17:47

你規矩灣先生的道德品質又高在哪里?幾十年如一日,毫無學術道德底線地施展惡劣學風,還好意思在這里大談道德品質,你67樓的長篇攪屎癆談,提供了國家標準的哪一條哪一款作為證據,來反駁否定我的觀點?我71樓的哪一段回復,沒有提供證據事實進行反駁?你68樓的補充說明,不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胡說八道是什么?

我我僅僅說明,“計量標準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話是我那個人的原話,因此使用了引號。到底是誰說的,本論壇白紙黑字仍然都記載在案,即便此人罵破天也否定不了事實。

這不是說我說的還能說是誰說的?這是不是事實呀?誰在矢口否定這一事實呀?如此惡意造謠栽贓誣陷的鐵證事實擺在這里,還要狡辯。你的確是一個躺進棺材都要伸手的流氓無賴。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18 19:22
不要再試圖同規矩灣講什么道理了,這就不是一個正常人,就算是二傻子,就算是只有小學語文理解能力,也不至于能如此無底線胡扯,翻看一下整個論壇,幾乎每個話題,都是別人錯了,國家規程錯了、國家規范錯了,只有他自己是對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19 07:56
csln 發表于 2020-7-18 19:22
不要再試圖同規矩灣講什么道理了,這就不是一個正常人,就算是二傻子,就算是只有小學語文理解能力,也不至 ...

規某人不僅處處飾演墨索里尼,而且還強詞奪理不給理由,蠻不講理不提供證據。最為齷齪的就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對其他量友的回復先是“我非常贊成…”,緊接著就話鋒一轉說“但是…”將對方的觀點全盤否定,接下來就是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跟你上語文課、上政治課,扯什么語文基礎知識、語法結構常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前大家都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之類的屁話,牽著對方的鼻子繞圈。毫無學術道德底線,肆無忌憚地挑釁對方的學術尊嚴。


作者: 八阿哥萬福    時間: 2020-7-19 08:15
學習學習了,居然還有這么的一出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19 09:19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19 09:20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20-7-19 07:56
規某人不僅處處飾演墨索里尼,而且還強詞奪理不給理由,蠻不講理不提供證據。最為齷齪的就是見人說人話, ...


說得不錯

“但是... ...”差不多就是規矩灣的標志語言,有不少規矩灣換馬甲的發言就是通過這個“但是... ...”被識別出來的,另一個論壇里他的馬甲"流星"也是這樣被識別出來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19 10:02
就算是二傻子,也不至于這樣耍無賴,這樣撒潑呀!厚著臉皮居然都滿口謊言了。

關于“工作基準”,規矩灣是怎么說的?復制粘貼一下。

規矩灣在56樓說:
“所謂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  因此壓根不存在“工作基準”之說。。。。。所謂工作基準確實就是最高計量標準”的說法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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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67樓說:
“工作測量標準”是“計量標準”的一種,不屬于“計量基準”,“工作標準”更不會是“工作基準”。

“我認為所謂“工作基準”術語是非法的。”

規矩灣在68樓說:
鑒于許多規范使用了非法術語“工作基準”,本人建議為了維護國家技術規范的權威,只能將錯就錯,在JJF1001下次換版時增加術語“工作基準”,。。。

我在69樓貼出《計量標準命名規范》,并質問規矩灣:“國家命名規范規定的“工作基準”,居然是非法術語!???”。

他大約此時才搞清楚是他自己孤陋寡聞了,并意識到如此明目張膽的反對國家規范太露骨了,便開始了極其下作的表演!

沒有任何鋪墊的180度大轉彎發生了:

規矩灣在72樓極其厚顏無恥的對我說:。。。“再次證明我所說的“工作基準”屬于“計量標準”的觀點正確。”   
      
   這個帖子并不長,你在哪里說過這個話,截圖貼出來大家看看!貼不出來你就是當面撒謊!
        這得是多厚的臉皮啊!你發明的“非法術語”這個奇怪的帽子忘記摘了吧!??戴到自己腦袋上了吧!!自己說自己“非法”???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19 10:07
奉勸一句。

世界上不存在永遠正確的人!別再堅持這個神話了。有多少個帖子了,通篇的觀點,常常一個都不對,卻可以無限度的胡攪蠻纏下去,激怒大家,最終只能由版主來鎖貼,才可以了結。

  其實說錯一句話真的沒什么,承認錯了天也不會塌下來!這可不行,一定要丑態百出的撒潑耍賴!是國家規定錯了!是規程規范錯了!是參與討論的量友們全都錯了!就是我規矩灣正確!

可惜呀!撒潑耍賴有用嗎?滿口謊言有用嗎?網頁上明明白白的記載著呢,大家前后翻翻就一清二楚啦!

不要在這里繼續秀。。。人品的下限了。。。

作者: zm04558    時間: 2020-7-20 07:5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6 02:14
  第一,計量標準考核包括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也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JJF1069 ...

請問主持考核和組織考核區別是什么嗎?
主持考核是不是進行標準考核的單位?
組織考核是不是一般就是建立標準的單位?
作者: 八阿哥萬福    時間: 2020-7-20 09:38
各位都是大佬,學習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20 17:16
zm04558 發表于 2020-7-20 07:52
請問主持考核和組織考核區別是什么嗎?
主持考核是不是進行標準考核的單位?
組織考核是不是一般就是建立 ...

  問:主持考核和組織考核區別是什么嗎?主持考核是不是進行標準考核的單位?組織考核是不是一般就是建立標準的單位?
  答:新建立標準的單位和期滿復查的單位可都稱為“建標單位”,也可以說成是“計量標準考核的申請單位”。
  主持考核的單位是計量標準考核的管理部門,一般是與申請考核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為單位的工商注冊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組織考核的單位是受主持考核單位的委托組織計量標準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另外還有一個叫“考評單位”,考評單位是由組織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技術機構,組織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組織若干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評組進行計量標準考核。
  考評單位或考評組的考評結果需報經組織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組織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交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
  主持計量標準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是計量標準考核管理部門。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書提交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證書也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建標單位的計量標準如有更換和變動,必須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報告。組織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只是在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托時組織本次計量標準考核,它不能直接接受建標單位的申請,計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也與它無關,以后計量標準復查換證的考核是不是還由它組織,也要看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是不是還委托它。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20 17:21
  對76樓的答復:
    問:你規矩灣先生的道德品質又高在哪里?
  答:我從來沒說過我的道德品質高,在技術論壇我只講我的觀點,我的看法,無論別人如何辱罵,都無法封我的口。我的道德品質交由大家評論,當然也包括像你這樣的人對我評論包括肆意謾罵。但我的道德品質底線是絕不會學習你那套社會流氓的惡習天天罵街,在公眾媒體上以被罵者招罵、找罵、該罵為由,誓言將罵街行為進行終生,還恬不知恥。你這種誓言與強盜以被搶者招搶、找搶、該搶為由,發誓將搶劫行為進行終生的邏輯無二。
  問:你67樓的長篇攪屎癆談,提供了國家標準的哪一條哪一款作為證據,來反駁否定我的觀點?我71樓的哪一段回復,沒有提供證據事實進行反駁?你68樓的補充說明,不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胡說八道是什么?
  答:請你自尊自重自愛,不要開口就噴臭,把與你不同的觀點罵為“攪屎癆談”、“胡說八道”。別人有別人的發言權,無論你認為人家反駁你的觀點有無證據,你有權解釋和反駁,但你都沒權在公眾媒體上罵街。何況我已再三講述了計量法和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你自己假裝看不見,我也沒辦法。
  你71樓提供的證據恰恰是反駁你的證據,所謂“工作基準”并非“基準”,而是“計量標準”。“計量基準”不在“計量標準考核”范圍內,作為“計量標準”一種的所謂“工作基準”,應納入“計量標準考核”范圍。請你不要混淆“基準”與“標準”的概念。
  我在68樓補充說“我國的量值傳遞系統明確規定基準傳遞到標準,標準傳遞到計量器具,基準與標準的界限十分明顯”,國家量值傳遞系統就是如此。“工作測量標準”不包括“工作用基準”的含義也是事實。我的建議是真誠的,JJF1022-2014給“工作基準”下了定義,符合我的建議。但我仍認為有所不妥,首先術語定義最好另起一條,不要放在“引言”中,第二沒明確指出“工作基準”并非“基準”而是“計量標準”的本性。我認為“工作基準是準確度不高于基準,將計量基準量值傳遞到其他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可用注的形式解釋“工作基準是持有國家基準的法定檢定機構開展計量檢定活動所使用的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問:這(注:指76樓復制粘貼的那段話)不是說我說的還能說是誰說的?這是不是事實呀?誰在矢口否定這一事實呀?
  答:“這”當然是說“是你說的”,這一點你沒糊涂。“計量標準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考核’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以及“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確是你說的,我僅僅是復制粘貼一字未改,所以加了引號,我沒有否認這是你說的這一事實。自己說過的話立馬不承認說過,難道比特爛譜變化還快?
  順帶提一句,對77樓78樓和80樓的帖子,因為除了罵人外,毫無技術內容,恕我不回復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20 18:0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0 18:32 編輯

JJF1022再次證明“工作基準”雖然叫“基準”卻不屬于“計量基準”,再次證明我所說的“工作基準”屬于“計量標準”的觀點正確。

所謂的“工作基準”因為是“計量標準”的一類,準確的說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一種,就應該受《計量標準管理辦法》管轄,就應該包含在“計量標準考核”范圍內,所以JJF10221條明確了“適用于計量標準考核工作中計量標準(含工作基準)”,意思就是告訴我們“工作基準”起名叫“基準”而并非“基準”,它只是“計量標準”的一種。

以上是規某人在72樓信口開河自拍腦袋的表述,看看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是將“工作基準”歸類為“計量基準”還是“計量標準”的吧:

再去翻翻各專業參量的《檢定系統表》,看看各參量的“工作基準”都是歸為“計量基準”還是“計量標準”。

奉勸這位規某人識相一點,不要無休止的施展這種耍潑無賴式的惡劣學風,無底線的挑釁大家的學術尊嚴,你的品行德性大家都有目共睹,有所領教。別再一天到晚地兜售你那套所謂的“公平、公正、平等、中華民族的傳統禮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了,這叫厚顏無恥、沒羞沒臊,“脫了褲子打老虎”,不僅膽大,而且臉皮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20 18:38
對chuxp 先生81樓和82樓帖子的回復:
  你說的耍無賴、撒潑、厚著臉皮居然都滿口謊言,甚至滿大街罵人的人的確有,是誰,我不點名,我相信每個人心里都有一桿秤,這里是技術論壇,不是討論文明辦也不是人力資源管理部,我也沒有必要點名道姓。我也贊成“撒潑耍賴無用”“滿口謊言無用”,每個人的發言都在“網頁上明明白白的記載著,大家前后翻翻就一清二楚”的說法。
  你說的“世界上不存在永遠正確的人!”,我很贊成,技術論壇的目的就是開辟一個平等和諧無話不說的平臺,無論你的觀點正確與否,專業與否,哪怕錯誤的或者菜鳥式的觀點均可以發言,論壇的帖子不是官方發言,不要求“永遠正確”,這么想的就實話實說,不能因為與自己的觀點不同就開殺戒,就想用謾罵的手段把別人的嘴堵住,這種行為除了暴露每個人的道德品質外,不是正確的技術討論氛圍,對技術討論有百害而無一利。
  我仍然堅持我的觀點,不管你是否看明白了,我還是再復述如下:
  計量工作是極其嚴謹的工作,揉不得半粒沙子。“工作基準”作為一個術語,在JJF1001中沒有蹤影,在其它術語定義規范中也查不到它,本主題帖提供的所有規范都是使用術語“工作基準”的例證,而無一對“工作基準”給予定義。你在69樓貼出JJF1022《計量標準命名與分類編碼也只能說使用了術語“工作基準”,只是在“引言”中講解了一下“工作基準”的含義,并未形成術語的正式定義,且明確指出“工作基準”僅僅是“計量標準”的種類之一,所以才納入了《計量標準命名與分類編碼》,這就明確排除了“工作基準”屬于“計量基準”范圍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情況,所以我說“工作基準”是非法術語。但鑒于這么多規范使用了術語“工作基準”,且不少人(特別是計量基準持有技術機構)已經習慣了這個術語,因此我建議將錯就錯,像對待“壓強計量”錯誤的定義為“壓力計量”一樣,在JJF1001再次修改時可增加術語“工作基準”并給予定義,將其定義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一種。之所以提出這個建議,也是根據你59樓提供的表格,所有“工作基準”都列在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欄下。
  我在72樓明確了我的觀點:你的所有證據“再次證明我所說的‘工作基準’屬于‘計量標準’的觀點正確。” 。現在我還可以進一步具體補充說  “再次證明我所說的‘工作基準’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且是持有國家基準的檢定機構使用的最高社會公用標準”,其他技術機構只有本地區或本部門、本企業、本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可能有稱為“工作基準”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因此我認為我的建議和觀點沒有錯,你所斥責的“極其厚顏無恥”本人不能消受。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20 19:37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20-7-20 19:38 編輯

  問:再去翻翻各專業參量的《檢定系統表》,看看各參量的“工作基準”都是歸為“計量基準”還是“計量標準”。
  答:JJF1104的名稱是《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不是名詞術語定義的技術規范,即便這個規范給出了四個術語定義,給了“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乃至“計量器具”的定義,也沒有“工作基準”的定義,像其他那些規范一樣是術語“工作基準”的使用者。因此87樓直到為止,“工作基準”仍然是一個沒有合法定義的“術語”,沒有正統的合法地位。
  作為“國家檢定系統”的結構,第5條明文規定應該包括國家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三個層次。其中計量基準應包括基準和副基準,副基準的準確度與基準持平。其中“工作基準”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應放在“計量標準”中,是計量標準中的最高社會公用標準。附錄C的圖將“工作基準”用括號放在了“計量基準”層中是錯誤的,“工作基準”的準確性不能畫成與“計量基準”平行,而且與其他計量技術規范也互相矛盾,例如前面提及的JJF1022明確指出“工作基準”是“計量標準”的種類之一,因此“工作基準”納入“計量標準”考核范圍內,“工作基準”的管理按“計量標準”管理,而不按“計量基準”管理。罵街不是技術討論,罵人不能證明你是正確的,無論你怎么罵,都改變不了這一事實。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20 19:42

71樓是怎么問你的?睜大你的眼睛好好看看下面的截圖:

我現在再一次問你我在哪一樓說過“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這句話?請把截圖曬出來。是我說過的話立馬不承認,還是你蓄意造謠栽贓誣陷啊?你這是缺德缺到家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7-20 21:1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0 21:33 編輯

JJF1104的名稱是《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不是名詞術語定義的技術規范,即便這個規范給出了四個術語定義,給了“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乃至“計量器具”的定義,也沒有“工作基準”的定義,像其他那些規范一樣是術語“工作基準”的使用者。因此87樓直到為止,“工作基準”仍然是一個沒有合法定義的“術語”,沒有正統的合法地位。

JJF1001哪里是包羅萬象的百科全書啊?所有的術語定義它都包括嗎?你那“次級計量基準”是從哪陰間里搜來的?我52樓曬出的JJF10112006《力值與硬度計量術語及定義》是不是國家正式發布的計量術語及定義呀?上面有沒有“計量基準”的定義呀?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沒有正統的合法地位嗎?

這不是合法定義難道還是非法定義?后面說的“標準裝置”、“檢定裝置”、“校準裝置”都明確指明屬于“計量標準”,“工作基準裝置”說了屬于“計量標準”嗎?按你的邏輯,那“計量基準”是不是也是非法定義的“術語”呀?JJF1001也只有“測量標準”、“國家測量標準”的正式術語定義,你又作何解釋?那是不是“計量基準”也屬于“測量標準”的一種啊?

作為“國家檢定系統”的結構,第5條明文規定應該包括國家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三個層次。其中計量基準應包括基準和副基準,副基準的準確度與基準持平。其中“工作基準”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應放在“計量標準”中,是計量標準中的最高社會公用標準。附錄C的圖將“工作基準”用括號放在了“計量基準”層中是錯誤的,“工作基準”的準確性不能畫成與“計量基準”平行,而且與其他計量技術規范也互相矛盾,例如前面提及的JJF1022明確指出“工作基準”是“計量標準”的種類之一,因此“工作基準”納入“計量標準”考核范圍內,“工作基準”的管理按“計量標準”管理,而不按“計量基準”管理。

JJF10222014的前言部分說得清清楚楚工作基準是準確度等同或僅次于計量基準,其用途規定了是用于檢定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從你嘴里出來就正經歪念成了“‘工作基準’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你又什么根據說“工作基準的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啊?是聽國家標準說了算的,還是聽你規矩灣的“權威發布”啊?《計量基準管理辦法》對“計量副基準”只字未提,請問“國家副基準”依據什么進行管理?也該納入“計量標準”管理嗎?別人都是錯,國家標準也是錯,國家標準起草人的天門都沒你高,這就是你這張“擰種”的嘴不需要證據,錯了也死不認錯所要公平公正平等的表達所謂的“不同的觀點”(鐵證事實證明實際上是錯誤的觀點)。是不是這個意思呀,“擰種”?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7-21 01:11
  問:我現在再一次問你我在哪一樓說過“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這句話?
  答:自己說過的話,那么健忘就去查自己的帖子,畢竟帖子還在那里,本人沒有你那復制粘貼的喜好,也沒有義務幫你抄寫,我只是告訴你引號里是你的原話。
  問:“工作基準裝置”說了屬于“計量標準”嗎?按你的邏輯,那“計量基準”是不是也是非法定義的“術語”呀?JJF1001也只有“測量標準”、“國家測量標準”的正式術語定義,你又作何解釋?那是不是“計量基準”也屬于“測量標準”的一種啊?
  答:請看清楚JJF1022的名稱是《計量標準命名……規范》,不是“計量基準命名規范”,是參照檢定規程編寫規則和校準規范編寫規則的要求修訂的,“基準”能夠被檢定或校準嗎?你再往下看,“計量標準命名的基本類型中增加”工作基準類型,這就明確告訴你“工作基準”是“計量標準”的類型之一,不是“計量基準”之一。“引言”第二自然段中心意思告訴你,“計量標準命名”有三種類型,“工作基準”、“標準裝置”和“檢定裝置”,換句話說,“工作基準”、“標準裝置”和“檢定裝置”都是“計量標準”而不是“計量基準”,你還要規范再怎么具體?你至今拿不出“工作基準”作為計量術語的正式定義,只能列舉把“工作基準”作為術語使用的例證,你怎么證明它作為“術語”的合法性,難道某個術語只要有人使用,就可以人云亦云,一定是合法的嗎?“基準”只能用于檢定或校準,而不能被其它什么東西檢定/校準,而“工作基準”是被基準或副基準檢定,然后用于檢定/校準其它計量標準,屬于檢定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因此應該列入“最高計量標準”范圍,這一點常識,你還要我給你講多少遍?因此,我告訴你,雖然量大面廣的企事業單位不使用,但“工作基準”在某個范圍內(國家級計量技術機構)被當作術語使用已成事實,且形成慣例,國家術語管理機構就有必要將錯就錯,補充定義“工作基準”,給它作為術語的合法地位。
  問:JJF1022-2014的前言部分說得清清楚楚工作基準是準確度等同或僅次于計量基準,其用途規定了是用于檢定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從你嘴里出來就正經歪念成了“‘工作基準’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你又什么根據說“工作基準的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啊?是聽國家標準說了算的,還是聽你規矩灣的“權威發布”啊?《計量基準管理辦法》對“計量副基準”只字未提,請問“國家副基準”依據什么進行管理?也該納入“計量標準”管理嗎?
  答:“檢定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落腳點仍然是“計量標準”,是“最高計量標準”,而非“計量基準”,因此“工作基準”是“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僅次于計量基準的計量標準,而非“計量基準”。你認為用“計量基準”檢定出來的所謂“工作基準”可能與“計量基準”準確度“等同”嗎?每一個測量都會產生誤差,只有同樣用量的定義復現量值的“原級計量基準”相同復現方法復現量值的“副基準”,準確度才有可能與“計量基準”等同。“工作基準”一定納入計量標準管理,接受計量標準考核,但副基準肯定不能納入計量標準管理,也不接受計量標準考核。至于什么是“副基準”,就請你詢問國家計量院的老師們吧。你那滿口噴臭的罵語,我就不加評論了,我還是只提請你自愛、自重、自尊。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21 19:25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1 20:03 編輯

規矩灣先生是老眼昏花,看不清什么話是誰說的,還是在耍無賴

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這句話當然不是路云先生說的,是我說的

計量標準從申請到考核完成可能會持續幾個月時間,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建立計量標準單位向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為社會計量標準后,這項計量標準才能稱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階段只是計量標準,那有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如果規矩灣先生所述在大型企事干了三十多年計量并且還曾經講過課不虛,還是去問問你曾經的同事或學生吧,別在論壇里盡說些不著道的話
作者: xqbljc    時間: 2020-7-21 20:06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20-7-21 20:08 編輯
csln 發表于 2020-7-21 19:25
規矩灣先生是老眼昏花,看不清什么話是誰說的,還是在耍無賴

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這句話當然不是 ...


       某位"學術流氓"絕不是老眼昏花的事情,呵呵,其已無幾多時日了。
作者: 15966500120    時間: 2020-7-22 08:31
csln 發表于 2020-7-19 09:19
說得不錯

“但是... ...”差不多就是規矩灣的標志語言,有不少規矩灣換馬甲的發言就是通過這個“但是... ...

你們對他研究好深。
作者: 15966500120    時間: 2020-7-22 08:33
csln 發表于 2020-7-21 19:25
規矩灣先生是老眼昏花,看不清什么話是誰說的,還是在耍無賴

根本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這句話當然不是 ...

規矩灣和路云都是論壇大神。
作者: 15966500120    時間: 2020-7-22 08:43
chuxp 發表于 2020-7-19 10:02
就算是二傻子,也不至于這樣耍無賴,這樣撒潑呀!厚著臉皮居然都滿口謊言了。

關于“工作基準”,規矩灣是 ...

厲害了大神!!有理有據。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22 11:55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22 12:14 編輯
15966500120 發表于 2020-7-22 08:43
厲害了大神!!有理有據。

大神可不敢當,因為“大神”另有其人。

        跟某人討論技術問題,常常是很艱難的。
        說不定什么時候就遇上“見證奇跡的時刻”,川劇變臉都比不上!請欣賞變戲法。下圖1,2,3摘自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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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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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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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圖3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7-22 12:00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22 12:11 編輯

請注意表演的精彩之處:
。“再次證明我所說的“工作基準”屬于“計量標準”的觀點正確。”

           同一個觀點呀!!!別人說就是錯誤的,站不住腳的,你說就是正確的!!!道理何在???

          誰能看清楚這個戲法在短短的幾個帖子之間,是怎么變的?我覺得沒有人能看到。
     
      這個明明是規矩灣一直批駁的所謂“錯誤”觀點,何時在眨眼之間就變成了“正確觀點”?怎么變的?為什么變了?用什么方法變的?總不能你說白就是白,你說黑就是黑吧!?而且無論是黑的還是白的,只有你規矩灣嘴里吐出來的才正確?

        你在說這個話之前,怎么也該聲明一句:之前是我的觀點錯了,路云和chuxp的觀點是正確的!否則,兩個針鋒相對且截然相反的觀點都是你主張的,別人還怎么說話呀?

        我覺得,這里不是變戲法的合適場所,也不是茶館里雜亂的舞臺,這里是大家喜愛的技術論壇,請某人自重!收起這種卑劣的伎倆。
作者: csln    時間: 2020-7-22 12:36
真是的,看了規矩灣92#的話,讓人有目瞪口呆、懷疑人生的感覺,上面幾個樓層還在孜孜不倦批判的觀點,一眨眼變成正確的他自己的觀點了,這種戲法變得還真讓人沒法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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