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請教各位關于檢定證書的有效日期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mondaylove    時間: 2019-3-6 14:45
標題: 請教各位關于檢定證書的有效日期的問題
      最近檢定的高速公路出口動態汽車衡時有發生投訴的問題,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方面表示,我們技術機構已經出具檢定證書,并且檢定證書在有效期內,因此由我們對檢定過的動態汽車衡負責,請問這合適嗎?
      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日,應該怎么跟他們解釋,我們只是對當時檢定的數據負責。各位有相關資料或者權威的解釋嗎?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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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8822123421    時間: 2019-3-6 17:59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6 16:38
檢定單位怎么會有責任?
就算是 投訴,無非就是 市場監管局 要 檢定單位 再去 檢定一次 ,如果是 正式的, ...

檢定證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您是指什么情況下沒有?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9-3-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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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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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tv123    時間: 2019-3-7 11:40
       我單位的檢定證書很久以前就不寫有效日期了,改為下次檢定日期。原因就是怕出現如你單位的情況。
對于檢定證書法律效力 個人理解是,按照計量法所講,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才能使用,檢定證書就證明你的計量器具是合格的,是可以使用的,法律層面就這意思。技術方面另講。
作者: laohu110    時間: 2019-3-7 13:58
依法依規做好解釋工作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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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tv123    時間: 2019-3-8 16:26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7 14:20
檢定有效期 改成 下次檢定日期 這種表述方法,閣下的單位是 全國第一家了。
上至 國家院,華東大區,省院 ...


      唉!井底之蛙!我都希望我單位是全國第一家,用這種表述方法的,我可以去申請專利了。呵呵
      我覺得你有這種看法好正常,畢竟認真學習的人不多。你應該多點學習一下法律法規和多點外出跟兄弟單位學習一下,你就會明白為什么要這樣做,為什么可以這樣做。你太流意形式了。
      還有,這種做法,不是我單位發明,我也沒有這樣的水平。大約10年前我單位也出現樓主那樣的情況,在配合行政執法過程中吃了啞巴虧。事后有次我趁外出到沿海發達地方的兄弟單位參觀學習時,向專門配合行政執法同志,請教這個問題。他就是這樣教我做的,還特別強調敏感計量器具一定要這樣做,證書可以要多種格式。道理有二:1、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檢定證書一定要寫檢定有效期 ,好多檢定證書的格式只是僅供參考,沒有一定強制執行。而用下次檢定日期替換檢定有效期,會減少好多麻煩的。2、大多檢定規程都是規定,檢定周期為多少年,沒有規定檢定有效期為多少年,沒有違規。
     你看到“國家院,華東大區,省院,地區院 的 檢定證書,都是  檢定有效期的 ”可能只是非敏感計量器具的證書。呵呵!還有外出跟兄弟單位學習時態度要好一點,人家未必會什么都告訴你的。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11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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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11 10:27
我也覺得有效期的說法不太妥當,畢竟到期檢定還是有一定幾率檢定不合格的,上次檢定結論就不可靠了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1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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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1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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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11 11:35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11 11:27
自作聰明,其實 可笑可悲

如果一臺計量儀器在到期檢定時發現不合格了,那在上次檢定到本次檢定之間都能以上次檢定證書的結論判定用它測量的結果都有效嗎?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1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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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jiansw    時間: 2019-3-11 13:09
計量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一般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這個是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定的,并不是說有效期內就保證一定合格。在你確定按照檢定規程正確開展檢定工作并出具證書,那你的行為就沒有問題。像這種在使用者發現問題后應當是自行采取措施,比如再次送檢確認標準器的性能是否發生改變,這些和檢定機構沒有關系。
作者: laohu110    時間: 2019-3-11 15:30
樟樹市上的有效期指的是這個證書的有效期,無關其他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1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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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蘇三愛發如雪    時間: 2019-3-14 14:13
檢定證書怎么沒有法律效力?校準證書才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作者: 蘇三愛發如雪    時間: 2019-3-14 14:28
我認為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只是說明在這段時間內你可以依法適用計量器具,至于出現不準的情況不能追究檢定機構的責任,否則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送檢單位自己人為做了手腳呢,那檢定機構不是成了背鍋俠?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1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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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14 16:19
檢定證書可以作為使用單位是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的一個證據(是否執行周期檢定、有沒有使用未經檢定以及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檢定結論只反映檢定當時的狀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5 22:51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13 19:54
當 周期檢定合格的 計量器具在 使用周期 內 出現 計量糾紛 的時候,能不能 用  在 檢定有效期內的 檢定證 ...

執行仲裁檢定的機構、人員、和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完全有可能是同一機構、人員、和使用同一計量標準。所出具的《檢定證書》與原《檢定證書》相比,除了檢定時間不同,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是計量器具已經檢定并符合相關法定要求的文件,應該都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的“法律效力”,應該是僅對檢定當時的合格狀態予以證明。對于同一計量器具而言,日常檢定的《檢定證書》與仲裁檢定的《檢定證書》,在其各自的有效期內,并沒有任何區別。并不是說仲裁檢定后就不會出問題,就不會出計量糾紛。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6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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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lkyjl    時間: 2019-3-26 08:05
檢定只能保證檢定那一時間是合格完好的。我們公司規定 磅秤、天平使用前及使用后要用標準砝碼進行校準,以保證使用期間計量器具是完好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6 09:2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25 13:23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5 11:14
你先了解什么是 仲裁檢定 再說。
不想跟你扯什么大道理, 檢定證書 確實 不能作為 當出現 計量糾紛 的時 ...

這不是扯什么大道理。無論是日常檢定也好,仲裁檢定也罷,其檢定結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都具有法律效力,這是不爭的事實,也是業界的共識。沒有法律效力,法制計量又何從談起。任何一部計量基礎知識的教材中,在談及“檢定與校準的區別”有關法律效力的區別時,都有明確的表述。你說沒有法律效力,至少也得拿出證據,哪部官方權威的文件、標準、培訓教材,哪一條、哪一款、哪一段、哪一句說了日常檢定的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誰能保證檢定時合格的計量器具在一個檢定周期內不發生計量準確度偏移,或計量器具出現故障導致計量不準的問題。請問,你仲裁檢定能保證嗎?你今天能保證,一個月以后能保證嗎?半年以后一年以后能保證嗎?如果你也保證不了,那兩者的“檢定結論”從法制性的角度講,有何區別?正是因為保證不了,所以才需要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采取期間核查、實驗室間比對、參與能力驗證等手段予以監控,不能因為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不當,沒有采取這些監控舉措導致器具失準的責任,怪罪于檢定結論沒有法律效力。


作者: 心如止水    時間: 2019-3-26 09:46
檢定證書是證明該計量器具經過依法檢定,可以合法應用于相關領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比如說一起貿易糾紛當中,計量器具有沒有合格證明就是關鍵點,沒有合格證明就是非法使用,使用單位就要負有相應責任。有合格證明則可通過仲裁檢定,權威機構檢查確認等方式,判斷貿易糾紛是否由計量器具失準引起,以及造成失準的原因是什么,比如故意破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等等。有效期指的是這份證明文件的有效期限,而不是計量器具的保質期。
作者: songjsh    時間: 2019-3-26 10:39
本帖最后由 songjsh 于 2019-3-26 10:42 編輯

我一直想說這個問題,目前的檢定證書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有效期,例如你給人家的證書上注明有效期,如果失準了你可承擔責任?二是沒有不確定度,好象現在只有深圳院的檢定證書給不確定度,這是帶個好頭,沒有不確定度,臨界值怎么判定合格?請大家發表高見。
還有現在作弊 的電子秤和加油機那么多,檢定人員又發現不了,檢定后出具檢定證書,證明合格,實際上可以作弊,我們要不要承擔責任?
作者: 跟著感覺走    時間: 2019-3-26 11:13
本帖最后由 跟著感覺走 于 2019-3-26 11:15 編輯

檢定證書有效期一般一年,你剛檢定完了,走了,設備就壞了失準了,如果引起計量糾紛,和你沒關系,有糾紛的可以申請再次檢定,如果還不有糾紛還可以向上級機關再申請,你不用承擔責任,你當時檢定正常,按規程出具有效期的證書,你走了設備就壞了和你無關,現在作弊的多,你發現不了,是你水平不到位,你檢定完了他作弊,是他的問題,和你也無關
作者: 先生    時間: 2019-3-26 11:30
我單位在處理貿易糾紛中通常做法是向對方出具合格有效的檢定證書,以示證明計量器具合法有效的,同時出具最近一次檢定或校準報告。同時讓對方出具計量器具檢定證書,以及最近一次檢定或校準數據。此舉,證明計量器具要合法有效。有些單位用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作為貿易結算計量器具。顯然,這里就突出了法律效力了。不知對否。

作者: 子峪    時間: 2019-3-26 13:41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6 16:38
檢定單位怎么會有責任?
就算是 投訴,無非就是 市場監管局 要 檢定單位 再去 檢定一次 ,如果是 正式的, ...

那照這個邏輯,檢定還有什么意義?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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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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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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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26 17:10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6 16:24
現在說 法律效力的 都是指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你覺得 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也存在你所謂的 , 期間 ...

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存在期間核查很不可思議么?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大多不做期間核查,但強制檢定的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也不進行期間檢查?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6 18:33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5 20:24
現在說 法律效力的 都是指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你覺得 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也存在你所謂的 , 期間 ...

誰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需要進行期間核查呀?期間核查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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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7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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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jfh    時間: 2019-3-27 08:31
我認為刻意改動證書樣式是不合規定的,也是不合理的。
證書樣式是有嚴格規定的,且檢定有效期是規程所規定,是經科學方法驗證過的,器具的計量性能在此期間內保持正確、穩定的概率是可以接受的,當然沒有誰保證過在此期間內絕對能保持合格,即便不考慮人為因素、質量因素等,在理想的使用環境和操作狀態下,也不可能保證其一定保持合格。所以還有《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確定方法》,通過科學的統計分析,可根據具體情況縮短檢定周期,極特殊情況下,也可延長周期(但一般不會)。
所以,改動證書表述方式,耍小聰明,是不可取的,結果是自己違規了還不自知。
檢定證書是有法律效力的,這是法律所賦予的,在有效期內,便具法律效力,超期則失效,所以,要明確有效期,而不能規定下次檢定日期。
校準證書沒有法律效力,檢定證書有法律效力,但任何有效證據,也都有其適用范圍,《計量法》、《民法》、《刑法》等等,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而檢定證書最起碼證明了器具依《計量法》合格并合法使用。
公路上的秤,是何原因造成投訴,要依據原由處理,檢定問題找技術機構,質量問題找廠商,使用問題找使用者,人為因素抓人。不同情況適用不同法律、法規。
作者: 先生    時間: 2019-3-27 08:33
本帖最后由 先生 于 2019-3-27 08:37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6 16:22
如果說 你單位與貿易的單位 有一 計量器具,該計量器具也檢定合格了,在 有效期內,對方單位覺得 該 計量 ...


你怎么喜歡抬杠啊  如果雙方提供的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且都提供了最近一次的檢定或校準報告(這里指的是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那么問題出現在其他方面。至于需要去仲裁檢定當然以仲裁檢定為結果,這還用說嗎?假設某一方無法提供用于貿易結算的法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只是出具了校準報告,請問校準報告有法制性嗎?
作者: 先生    時間: 2019-3-27 08:40
fjfh 發表于 2019-3-27 08:31
我認為刻意改動證書樣式是不合規定的,也是不合理的。
證書樣式是有嚴格規定的,且檢定有效期是規程所規定 ...

清晰明了 贊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7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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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27 09:01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7 07:13
專家看不清楚字,我也就算了。
你算什么?難道跟專家一樣也眼瞎嗎?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你家的電 ...

是你自己文字表述存在漏洞,怪別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7 12:1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26 16:17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6 11:12
別老是給我看這種,誰不知道,需要你來告訴我?
拜托你先看清楚,我說的話,你再回復行不?
是 強制檢定 ...

我說了期間核查只針對計量標準器具嗎?你搞搞清楚,并非所有的計量器具(包括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都有必要進行期間核查。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第6.4.10條明確規定: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對設備性能的信心時,應按程序進行核查。這與強不強檢有什么關系?強檢的天平、衡器、絕緣電阻測量儀、分光光度計等,這些不需要期間核查嗎?自己不可以做嗎?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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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狼    時間: 2019-3-27 16:18
跟著感覺走 發表于 2019-3-26 11:13
檢定證書有效期一般一年,你剛檢定完了,走了,設備就壞了失準了,如果引起計量糾紛,和你沒關系,有糾紛的 ...

使用安裝作弊軟件芯片的電子秤,你不知道作弊密碼和操作流程,你如何確定這是一臺作弊電子秤?計量檢定人員也是普通人,不是神。再說哪部計量法律法規或者檢定規程要求檢定人員檢定時必須查明被檢計量器具是否具備作弊功能?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27 19:18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7 14:21
斗大的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    樓上2位專家 竟然 看不到,還說我 表達 不清楚?
我都不知道,我 ...

自己爬回34樓看看自己回復發言的第二行內容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8 09:26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6 18:21
斗大的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    樓上2位專家 竟然 看不到,還說我 表達 不清楚?
我都不知道,我 ...

你從我的回復帖中的哪句話,看出來我所說的“期間核查”不包括工作計量器具呀?明明你的意思是“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不要進行期間核查”,還要說別人看不到。別人的意思,你看懂了嗎?

計量器具按檢定類型可分為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按性質分可分為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期間核查”與這些分類沒有任何關系。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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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蝶    時間: 2019-3-28 10:11
首先要明白期間核查的對象不是工作用的計量器具。是標準器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8 10:1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27 14:22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7 13:52
對啊,我的意思就是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不要進行期間核查。
你說 你要期間核查,你家裝的水表,電表 ...

44樓的回復你看不懂嗎?并非所有的計量器具(包括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都有必要進行期間核查。”看明白了沒有?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第6.4.10條所說的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對設備性能的信心什么意思?看不懂嗎?強檢的天平、衡器、絕緣電阻測量儀、分光光度計等,這些不需要期間核查嗎?自己不可以做嗎?這些問題你怎么不回答呀?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8 10:25
雨蝶 發表于 2019-3-27 14:11
首先要明白期間核查的對象不是工作用的計量器具。是標準器

你這是依據什么下此定論?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28 10:26
雨蝶 發表于 2019-3-28 10:11
首先要明白期間核查的對象不是工作用的計量器具。是標準器

期間核查(intermediate checks)是指為保持對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在兩次檢定之間進行的核查,包括設備的期間核查和參考標準器的期間核查,二者合起來本質上相當于ISO/IEC導則25(1990)中的運行檢查。重要的檢測設備都應該進行期間核查,并不限于計量標準器。
作者: 雨蝶    時間: 2019-3-28 10:45
學習了,謝謝
作者: 方建國    時間: 2019-3-28 11:01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11 11:27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 ...

注意:該文件并沒有規定“有效期”為強制執行內容。該文件對附件1、附件2僅標志為“格式”,我們知道:檢定規程后面大多都有檢定證書和原始記錄格式,我們使用時,都是在格式之上進行刪改的。所以我認為:對于該文件所給的附件格式,是可以進行修改的。
作者: 方建國    時間: 2019-3-28 11:15
劉耀煌 發表于 2019-3-14 16:19
檢定證書可以作為使用單位是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的一個證據(是否執行周期檢定、有沒有使用未經檢定以及檢 ...

很想知道你說的檢定證書不能作為證據的依據是什么?有法律依據嗎?如果有,那我們進行強檢的意義何在呢?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8 11:29
方建國 發表于 2019-3-27 15:01
注意:該文件并沒有規定“有效期”為強制執行內容。該文件對附件1、附件2僅標志為“格式”,我們知道:檢 ...

該文件附件給出的是證書的封面格式,并非內頁格式。內頁格式通常都在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給出,其內容、格式是可以調整的,但信息量我個人認為應該不少于內頁的推薦格式。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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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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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建國    時間: 2019-3-28 14:28
路云 發表于 2019-3-28 11:29
該文件附件給出的是證書的封面格式,并非內頁格式。內頁格式通常都在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給出,其內容、 ...

不管什么格式,老師認為可不可以調整,刪改?
“有效期”一說應該來源于檢定規程中的檢定周期,那我們把“有效期”的說法換成“下次檢定日期”這個更直接的說法有何不可。況且“有效期”的說法就是一個有歧義的說法呢?
總而言之,我覺得改一個名稱應該沒有原則性錯誤。
作者: csln    時間: 2019-3-28 14:43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9-3-28 14:45 編輯
方建國 發表于 2019-3-28 14:28
不管什么格式,老師認為可不可以調整,刪改?
“有效期”一說應該來源于檢定規程中的檢定周期,那我們把 ...


檢定日期:2018年5月6日   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

您把  有效期  改成  下次檢定日期,那  下次檢定日期  是什么呢?
作者: 方建國    時間: 2019-3-28 15:10
csln 發表于 2019-3-28 14:43
檢定日期:2018年5月6日   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

您把  有效期  改成  下次檢定日期,那  下次檢定日 ...

就是你的“有效期”啊,檢定日期:2018年5月6日,下次檢定日期:2019年5月5日。只是換一個名稱而已,避免產生歧義。
我也是才看到本帖的,感覺改這個“有效期”的建議不錯,所以發帖支持的,我們現在用的也是“有效期”,所以我想建議單位修改。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9-3-28 15:26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8 13:57
當前的 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 中 明確規定了 ,強制檢定的秤,必須檢查 作弊與防作弊 ,你居然說不做?你也 ...

麻煩你告訴我規程那條那款要求檢定人員必須檢查作弊與防作弊?

檢定項目一覽表.png (48.96 KB, 下載次數: 756)

檢定項目一覽表.png

作者: csln    時間: 2019-3-28 15:51
方建國 發表于 2019-3-28 15:10
就是你的“有效期”啊,檢定日期:2018年5月6日,下次檢定日期:2019年5月5日。只是換一個名稱而已,避免 ...

2019年5月5日仍然在有效期內,您為什么要讓重新檢定呢?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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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9-3-28 17:56
計量安全性檢查也許并不能完全杜絕通過面板按鍵的高智商作弊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8 17:56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7 17:54
既然你自己都承認,可做可不做,那又有誰來決定 到底是做 還是不做?
期間核查 本來是 根據自己的需要來 ...

你到現在才知道“期間核查”是根據自己的需要來決定做不做的呀?34樓說“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存在期間核查”的是你,37樓說“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也無需期間核查”的也是你。你把“并非所有器具都要做”曲解成了“強檢器具都不用做”,沒有冤枉你吧?你們家的強制檢定的所有的最高計量標準都不做期間核查嗎?是你想不做就不做的嗎?該非得做就非得做,由得你任性嗎?

市場交易用的秤,使用過程中用一個合格砝碼去檢測驗證一下它的準確度有沒有發生變化不可以嗎?同時用多臺秤去稱量一質量穩定的被測物,來驗證同類測量設備之間測量結果的一致性不行嗎?做不到嗎?誰可笑呀?



補充內容 (2019-3-27 22:52):
更正:第一段結尾“由得你任性”應為“由不得你任性”。

補充內容 (2019-3-27 22:53):
看錯了,以上內容不用更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8 18:49
方建國 發表于 2019-3-27 18:28
不管什么格式,老師認為可不可以調整,刪改?
“有效期”一說應該來源于檢定規程中的檢定周期,那我們把 ...

按照國質檢量函[2005]861號《通知》的以下規定:一、自200671日起,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以及其他承擔計量檢定任務的各有關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發的統一格式和填寫說明(見附件1、附件2、附件3)進行印制。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的內頁格式及內容仍按有關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填寫。封面的格式是不能隨意調整和刪改的。

“有效期至”意指指定的到期日之前(含到期日)是有效的,并不是指“下次檢定日期”。“下次檢定日期”的意思應該是只有到期日那天才可以實施檢定。而前者只要保證到期日后撤離使用現場,或張貼禁用標識,或在到期日之前送檢,都是可以的。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9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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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9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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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9 08:31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8 11:07
說了,讓你家的水表,電表,燃氣表,趕緊去做 期間核查 去 。
明明白白說的是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

眾所周知,水、電、氣表的計量性能是相當穩定的,使用中的這些表也不會受到其它影響準確度因素的干擾,水壓、電壓、氣壓等技術參量的控制也是相當穩定的,對這三表的準確度和可信度是完全有保障的,根本用不著去做期間核查。

明明白白說的是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到了專家的嘴里就變成計量標準了?

44樓結尾說的天平、衡器、絕緣電阻測量儀、分光光度計不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嗎?你眼瞎啦。

對,你讓農貿市場的小販花錢買一個砝碼做期間核查去,看小販會不會把你打死。

臺秤上的增砣,滿世界都能找到,用得著去買嗎?即便是沒有增砣,采用第二種方法進行多臺同類型器具之間的測量結果一致性比對不可以嗎?只有像你這種存心不想保證計量器具準確度的人,才會對這些舉措與規定作梗。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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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9 12:51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8 15:05
誰告訴你 相當穩定的?
你知道 每個地市的 計量所要收到多少 市民 要求 再次檢測的 民用3表嗎?
數據都是 ...

我不知道你知道啊?你告訴大家,再次檢測的失準率有多高?你說不穩定就不穩定啦?小販是不是大學生與本主題有什么關系呀,你以為小販都像你一樣蠻不講理呀。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9 13:27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7 20:14
一看就知道你是 不懂得,隨便找個規程看看,跟論壇某專家一樣,
計量安全性~~~這幾個你理解嗎?
連 檢查  ...

安全性僅僅是檢定規程中的技術要求,作弊的查處本就屬于計量監管的職責范籌和執法行為,檢定人員沒那個執法權。作弊者也不至于傻到像你想象的那樣,明目張膽地將作弊證據暴露給檢定人員看。任何作弊行為的發現,都不是在正常的周期檢定時,而是在日常使用中由用戶發現、質疑(如:用公平秤復稱),或遇計量監管人員的現場執法檢查。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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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9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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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9 14:2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28 18:25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8 17:45
作為 檢定人員,當然要對 秤的 計量安全性 進行檢查,確認 計量安全性合格后,加蓋鉛封.
檢定 秤 的時候 ...


自己不懂,卻要鼻子上插蔥裝象。安全檢查,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哪位檢定人員沒有做該項目的檢查呀?查出來了嗎?說與執法沒有關系,只能說你不學無術不懂裝懂。沒有關系那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發布的66號文《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和2017年發布的GB/T336592017《農貿市場計量管理與服務規范》是用來干什么的?是寫給執法人員看的,還是寫給檢定人員看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9 14:4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28 18:52 編輯


以上“巡查”究竟是由計量檢定人員執行,還是由監管執法檢查人員執行啊?小販有沒有責任和義務來維護和保養自己所使用的稱量器具呀?



作者: 雨蝶    時間: 2019-3-29 15:13
這個標準的全稱是什么,想學習一下,謝謝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3-2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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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9 16:28
雨蝶 發表于 2019-3-28 19:13
這個標準的全稱是什么,想學習一下,謝謝

GB/T 336592017《農貿市場計量管理與服務規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29 16:33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28 19:40
作為檢定人員,你只要按照 檢定規程 上 一條條的去做就可以了。
你以為就你會找幾條規范,我就不會。
專 ...

檢查啦,沒問題呀,怎么啦?檢定合格后出具的《檢定證書》無效嗎?你能保證用戶經檢定合格后,日后使用時不作弊?


作者: 快刀老三    時間: 2019-3-29 16:33
正常討論個問題,為啥弄得這么雞飛狗跳的。
作者: 方建國    時間: 2019-3-30 13:55
是,我都不知道他們在討論什么問題了!
作者: lw282544373    時間: 2019-3-30 15:52
這個話題討論好激烈哦,我也說幾句,關于有效期內出現法律問題:我認為當時的檢定機構只要是在合法合規情況下按照檢定規程執行檢定工作,開具檢定證書,事后查出不合格,檢定機構沒有責任,原因有2點:1、當時只要沒有違規違法,按規矩辦事,說明在當時情況設備是符合檢定規程的要求;2、真的出現法律糾紛,我想這個公安機關應該要立案了,設備也就會封存,檢查機關會申請仲裁檢定,法院是按照仲裁檢定作為依據的。公安機關會對相關人員進行盤問,大家以為拘留所里面是那么好出的啊。所以說檢定證書只是當時檢定機構按照檢定規程執行檢定工作的一張證明,可以作為證據,但不是最有力的證據,仲裁檢定才是。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3-30 19:48

仲裁檢定只能提供仲裁時點的測量設備實際計量特性的證明,它并不能否定和推翻之前的檢定結果,也不代表仲裁日之后某日(如:數周、數月、一年、兩年后)不會出問題。承檢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僅表示在正常的使用條件和維保狀態下,按照絕大多數同類器具的使用頻次統計測算出的最長周期期限。實際的檢定周期,使用單位應根據測量設備的新舊程度、穩定性、使用頻次、使用環境條件、維護保養的狀況等綜合考慮,看是否需要縮短。


作者: lxzxd007    時間: 2019-3-30 22:02
這個問題還是第一次聽說,不好說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4-1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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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4-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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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4-1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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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jwyj    時間: 2019-4-1 08:11
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是在使用過程中數據穩定的情況下的下次檢定日期,中間如果出現異常需要重新進行檢校。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4-1 10:44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31 11:09
呵呵,既然你檢查了,當然也不是你專家檢查,當檢定人員在 依據 檢定規程 第一條的內容檢查,確認 無作弊 ...

鉛封檢查完好無損,檢定數據也無異常,還需要鉛什么封啊?是不是吃飽了沒事將原鉛封拆了重新封啊?別以為自己聰明,智商也就如此。

承檢機構依據檢定規程給出的最長檢定周期本身就沒有問題。看看清楚,我說的是用戶可以根據器具的具體情況縮短周期。你懂什么懂?看誰的嘴臉呀?


作者: 愚人節注冊    時間: 2019-4-1 11:03
學習了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4-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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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4-1 11:2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31 15:35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31 15:18
笑死人了,云專家又開始 胡說八道了。
鉛封必須是 檢定單位的鉛封,你以為隨便找個鉛封就可以了?
你見過 ...

你怎么就斷定“鉛封完好無損”就不是檢定單位的鉛封啊?別人都沒見過就你見過是不是?除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不得隨意調整外,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哪里規定了不許縮短呀?就你把一分錢看得比磨盤還大。

看不看得懂該條款是什么意思呀?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4-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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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4-1 12:3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31 16:41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3-31 15:54
專家你家開的農貿市場的電子秤買來就有 檢定單位 的鉛封。
專家就是專家,動不動就縮短檢定周期,專家動 ...

你每次下去檢的所有秤都是首次檢定的?的確是長見識了。

既然是認證過的周期長短,還要吃飽了撐著加上“最長”兩個字干什么?計量器具使用過程中的性能如何,用戶沒你清楚嗎?無知!


作者: lq57612685    時間: 2019-4-1 13:18
先了解一下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9-4-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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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LJK    時間: 2019-4-1 15:48
贊成樓上觀點,出具檢定證書機構只能保證所檢儀器當時的狀態,日后使用過程中性能退化失準,自然不是檢定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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