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 [打印本頁]

作者: kee14    時間: 2018-6-8 21:06
標題: 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
本帖最后由 kee14 于 2018-6-8 21:08 編輯

第一個疑問:
核查滿意的判據是什么,是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參考值的差值,還是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上次核查測得值的差值,哪個差值與控制上下限比較?如下截圖1(源于2017版《一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務實》第402頁):

教材中(1)是說參考值的確定,(2)、(3)是說每隔一段時間對核查標準進行一次重復測量,取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4)是說控制上下限的確定,然后只字沒提核查滿意的判據是什么。從核查曲線圖來看應該是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參考值的差值,與控制上下限比較,如果這個差值超過控制限,那么這個測得值也應該在虛線以外,這樣圖和方法結合應該比較直觀明了。
本來應該蓋棺定論了,然后再看如下截圖2(源于2017版《一級注冊計量師大綱習題及案例詳解》第256頁):

教材5中(1)是說核查標準的確定,(2)是說核查點的確定,(3)是說每隔一段時間對核查點進行一次重復測量,取平均值作為核查結果,(4)是說核查結果(此處核查結果是指差值)的確定,(5)是說這個差值與最大允許誤差比較來確定校準狀態(期間核查結果滿意與否)。疑點在(4),兩次核查結果的差值應該是指相鄰兩次核查測得值的差值,核查結果和已知砝碼量值的差值應該是指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參考值的差值,這兩種情況到底怎么選是疑問。我請教了一些同事,他們說兩種確定差值的方法都行,但我覺得這個差值應該是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參考值的差值,就拿選擇1g砝碼做核查標準對天平進行期間核查舉例,假如在天平剛檢定后,立即對天平進行第一次核查,測得值1.003g作為參考值賦予砝碼,隔一段時間進行第二次核查,測得值1.005g,再隔一段時間進行第三次核查,測得值1.007g,如果天平的最大允許誤差是0.003g,那么選擇不同的差值與最大允許誤差比較就有不同的結果。如果用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參考值的差值,那么第三次核查測得值1.007g減去參考值1.003g等于0.004g大于最大允許誤差0.003g,核查結果不滿意;如果用相鄰兩次核查測得值的差值,那么第二次核查測得值減去第一次核查測得值、第三次核查測得值減去第二次核查測得值都等于0.002g小于最大允許誤差0.003g,兩次核查結果都滿意。我個人更傾向于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參考值的差值與最大允許誤差比較,來確定核查結果的滿意與否,因為如果用相鄰兩次核查測得值的差值與最大允許誤差比較,雖然可能每次這個差值都小于最大允許誤差,但是如果這個差值一直向一個方向發展,最后核查的測得值可能已經遠遠偏離了參考值,這樣的儀器是不滿足測量要求的。

第二個疑問:
這兩天查找計量論壇關于期間核查的帖子,發現期間核查有很多方法,比如傳遞比較法和比對法,一級注冊計量師教材中對這兩種方法的講解是在計量標準考核中檢定和校準結果的驗證中提到的。在查了帖子以后才知道這兩種方法也適用于期間核查,那么我有疑問了,教材不是說期間核查是實驗室自己用比較簡單和經濟的方法,在兩次檢定或校準之間對對儀器進行核查,以確定儀器的檢定或校準狀態持續有效嗎?傳遞比較法需要找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比對法要找盡量多的實驗室,如果只是為了確定儀器的檢定或校準狀態持續有效,那還不如直接再檢定、再校準都比上面這兩種方法簡單易行。我想問在實際工作中計量工作人員真的會使用這兩種方法做期間核查嗎,還是只是理論層面?

作者: klone    時間: 2019-5-23 19:08
新手同問。沒人解答嗎?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9-5-24 10:45
第一,期間核查應該是自己用手段進行核查,不應該有傳遞法和比對法,因為麻煩,成本高,這不應該叫期間核查的。如果這樣的話,就是直接送上級檢定校準了。

第二,期間核查的標準,無論通過什么手段,什么方法,最終應該是確認計量標準的誤差或U滿足原有的限定值。從期間核查的定義也能看出,“確定計量標準是否保持其校準狀態”
作者: 五車腹笥    時間: 2019-5-24 13:44
個人看法:期間核查是評價儀器“穩不穩”,而不是“準不準”,所以才會出現第(4)點的兩種判定方法都可以選的原因吧,兩種方法都能體現數據的“穩定”
作者: cy581100    時間: 2019-7-22 09:12
五車腹笥 發表于 2019-5-24 13:44
個人看法:期間核查是評價儀器“穩不穩”,而不是“準不準”,所以才會出現第(4)點的兩種判定方法都可以 ...


贊同,期間核查的方法和評定都自己確定。所以就不具備溯源,無法知道準不準,只知道穩不穩
===========
以下評定方法(請參考):
1.測得核查標準的平均值與核查標準給定值的差小于該點的MPE
2.重復性測量的標準偏差小于1/3 U
3.兩臺或者多臺同等精度的設備對核查標準進行測量,Y1-Y2<=SQRT(n-1/n)
作者: yifanyixiu    時間: 2019-7-22 09:28
期間核查不是一般都是標準物質自查 和其他實驗室比對
作者: yifanyixiu    時間: 2019-7-22 09:35
有標準值的 用測得值減去標準值的絕對值除以最大允許誤差乘以k   根據En值得范圍確定是否合格 預防 還是不合格
作者: A_bombzhong    時間: 2019-8-9 15:26
期間核查是幫你縮小檢查你計量標準器出問題的時候的周期!比如你的計量標準不準了 是1-6月出的問題 還是7-12月出的問題。如果你不做期間核查,那么你就必須檢查一年內的檢定報告。如果改成三個月的核查周期,那么效率就會更高
作者: 隨風飄揚    時間: 2019-8-9 16:46
樓主kee14:在1樓的例子  就拿選擇1g砝碼做核查標準對天平進行期間核查舉例,假如在天平剛檢定后,立即對天平進行第一次核查,測得值1.003g作為參考值賦予砝碼,隔一段時間進行第二次核查,測得值1.005g,再隔一段時間進行第三次核查,測得值1.007g,如果天平的最大允許誤差是0.003g,那么選擇不同的差值與最大允許誤差比較就有不同的結果。如果用每次核查測得值減去參考值的差值,那么第三次核查測得值1.007g減去參考值1.003g等于0.004g大于最大允許誤差0.003g,核查結果不滿意;如果用相鄰兩次核查測得值的差值,那么第二次核查測得值減去第一次核查測得值、第三次核查測得值減去第二次核查測得值都等于0.002g小于最大允許誤差0.003g,兩次核查結果都滿意。
這里面第三次核查的,測得值1.007g,應該減去第一次核查,測得值1.003g作為參考值賦予砝碼,而不是減少第二次核查的結果,減去第一次的差值也是0.004g,也是不滿意的,所以兩種計算方法都可以。
作者: kee14    時間: 2020-7-30 09:32
隨風飄揚 發表于 2019-8-9 16:46
樓主kee14:在1樓的例子  就拿選擇1g砝碼做核查標準對天平進行期間核查舉例,假如在天平剛檢定后,立即對天 ...

嗯,我也這么認為,所以期間核查是用每次核查的測得值減去參考值,而不是相鄰兩次核查測得值之差與控制線比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8-9 21:18
五車腹笥 發表于 2019-5-24 13:44
個人看法:期間核查是評價儀器“穩不穩”,而不是“準不準”,所以才會出現第(4)點的兩種判定方法都可以 ...

“穩不穩”應該是以“準”為前提下才有意義,如果開始就不準,之后一直保持不準,這樣的所謂“穩”又有什么用呢?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8-9 21:38
隨風飄揚 發表于 2019-8-9 16:46
樓主kee14:在1樓的例子  就拿選擇1g砝碼做核查標準對天平進行期間核查舉例,假如在天平剛檢定后,立即對天 ...

你的“核查標準”的特征量值到底是1 g還是1.003 g?這涉及到被核查對象準不準的問題。如果“核查標準”根本就沒有可溯源性的特征量值,那么就談不上“準確”(1 g這一所謂的“特征量值”此處毫無作用與意義),與路邊撿一塊鵝卵石做“核查標準”沒什么本質區別。這種情況只能采取與被核查對象同參量的多臺儀器間進行橫向比對的方式,來判斷哪一臺儀器有問題。


作者: 心如止水    時間: 2020-8-10 10:36
核查標準的量值是首次核查時候賦予的,對天平來說用一個螺絲帽來做核查標準都是可以的。
對核查標準的要求是具有長期穩定性,而不是準不準。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8-10 15:02
心如止水 發表于 2020-8-10 10:36
核查標準的量值是首次核查時候賦予的,對天平來說用一個螺絲帽來做核查標準都是可以的。
對核查標準的要求 ...

哪里有這樣的規定和案例?你這似乎不像是期間核查,倒有點像穩定性考核。


作者: zm04558    時間: 2020-8-10 17:42
五車腹笥 發表于 2019-5-24 13:44
個人看法:期間核查是評價儀器“穩不穩”,而不是“準不準”,所以才會出現第(4)點的兩種判定方法都可以 ...

那還要首次核查有何用?
作者: zm04558    時間: 2020-8-10 17:43
每次核查減去第一次核查的參考值
作者: 失落國度    時間: 2020-8-10 18:03
這方面站的是有好的的份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8-10 20:52
zm04558 發表于 2020-8-10 17:43
每次核查減去第一次核查的參考值

如果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參考值”就不是準確的值(而且可能超出了最大允差的范圍)怎么辦?是不是每一次核查都保持這一超差水平,就表明期間核查的結果就OK啦?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8-11 01:59
  贊同大多數量友的觀點。要嚴格區分期間核查與檢定/校準,千萬不能將這兩個不同概念像有的人那樣又犯概念混淆病了。
  期間核查的目的是監控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關鍵點是歷次核查結果“保持不變”。因此核查標準的關鍵特性是其穩定性足夠好,而不必具有溯源性,其準確性不一定非要好,甚至只要穩定性足夠好,準確性極差(例如是廢品),仍然是絕佳的核查標準。檢定/校準的目的是使被檢測量設備的量值得到溯源,保持被檢對象的“準確性”,因此計量標準與核查標準的不同點就在于一個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其準確性一定優于被檢對象,另一個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關鍵是穩定性優于被核查對象。
  如果檢定/校準回來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參考值”(即首次核查結果)就不是準確的值(例如嚴重超出最大允差范圍,連最低準確度等級都達不到),那么以后每一次核查只要都保持這一超差水平不變,的確就表明被核查對象保持了原有檢定或校準狀態,期間核查的結果判為OK。反之如果核查結果表明被核查對象變成完全符合檢定規程的準確度等級要求了,就表示其“穩定性”發生了重大改變,被核查對象原有檢定或校準狀態發生了改變,期間核查結果就應該判為不合格,此時必須查明本次核查不能“保持原有狀態”的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作者: csln    時間: 2020-8-11 08:13
有些人就是胡扯上癮,什么事都能胡扯一通

哪里會有穩定性足夠好,準確性極差(例如是廢品)的東西,只要穩定性足夠好,就可以準確性足夠高

只要穩定性足夠好,傻子都明白影響其準確性的偏移量或誤差極容易修正,有證明其穩定性足夠好的功夫能把偏移量修正N次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20-8-11 16:28
同意20樓量友的觀點。
        某人確實是胡扯一氣,大家注意識別,千萬不要被誤導。其人概念不是一般的混亂,期間核查是什么性質的工作,至今他也沒弄清楚。

        JJF1069和CNAS有關文件要求,實驗室須按規定的程序和日程對計量標準進行核查。只要做過這些工作的都清楚,這是一項比較嚴謹的工作,從制訂核查計劃,到完成核查工作,填寫核查記錄,最后完成期間核查報告,上交存檔,每一步都是按照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完成。所以說這是一項非常嚴謹的計量工作,我國《計量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工作中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所以在期間核查工作中使用“廢品”是違法行為。這個人很多次在這里散布,推銷這個荒謬的言論了,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所以請大家特別注意,千萬別上他的當。

        關于核查標準的溯源性,我覺得有必要仔細研究一下自己的《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看看其量值是否參與了最終核查結果的計算。如果最終核查結果與其數值有關,那么,就必須具有溯源性,否則,在最終核查結果的表達式中,將出現一個未知數,使整個核查工作失去意義。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8-11 19:0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8-11 19:23 編輯

如果檢定/校準回來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參考值”(即首次核查結果)就不是準確的值(例如嚴重超出最大允差范圍,連最低準確度等級都達不到),那么以后每一次核查只要都保持這一超差水平不變,的確就表明被核查對象保持了原有檢定或校準狀態,期間核查的結果判為OK。

19樓規某人的確就是嘴賤難耐,熱衷于撥弄攪屎棍攪局。以上表述純粹就是胡說八道。請問哪家單位是這么做的?你自己單位是這么做的嗎?把你們單位的期間核查記錄曬出來給大家看看呀。自己單位都不從垃圾堆里撿廢品當核查標準,卻在這里不遺余力,多年屢次在論壇里忽悠別人這么做,的確是齷齪至極。

被核查對象(如:多功能校準源、標準數表等)送檢取回時,就因為物流運輸等客觀原因,導致計量器具的性能已經發生了變化,你用一個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廢品”作為“核查標準”進行首次核查,根本就識別不了被核查對象的計量特性已經發生了變化,還“OK”呢,“OK”個屁呀。你們單位就用你這種大糞澆(教)屎的臭水平核查出來的所謂“OK”儀器去做檢測、試驗嗎?

反之如果核查結果表明被核查對象變成完全符合檢定規程的準確度等級要求了,就表示其“穩定性”發生了重大改變,被核查對象原有檢定或校準狀態發生了改變,期間核查結果就應該判為不合格,此時必須查明本次核查不能“保持原有狀態”的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你是怎么用你那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廢品”,核查出被核查對象完全符合檢定規程的準確度等級要求的?狗屁不通!


作者: zm04558    時間: 2020-9-8 17:32
路云 發表于 2020-8-10 20:52
如果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參考值”就不是準確的值(而且可能超出了最大允差的范圍)怎么辦?是不是每一次核 ...

怎么會呢?第一次核查的時候是剛剛溯源回來時 這個差值肯定是準確的 如果有問題檢定或校準的時候就告訴你了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9-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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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10 13:59
zm04558 發表于 2020-9-8 17:32
怎么會呢?第一次核查的時候是剛剛溯源回來時 這個差值肯定是準確的 如果有問題檢定或校準的時候就告訴你 ...

剛剛溯源回來的儀器,并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說一定沒有問題。這種情況往往出現在需要通過郵寄,或物流快遞方式運輸的儀器設備。我們以及我們的客戶就曾遇到過這種情況。上級機構檢定/校準時都正常,取回后一用就感覺數據對不起來,經橫向比對驗證才發現問題。你沒有遇到,不代表這種現象不存在。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10 14:06
24樓某人自己不懂,還好意思恥笑別人。都要正常那還要期間核查干什么?
作者: zm04558    時間: 2020-9-14 17:45
路云 發表于 2020-9-10 13:59
剛剛溯源回來的儀器,并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說一定沒有問題。這種情況往往出現在需要通過郵寄,或物流快 ...

那你這樣說檢定和校準都沒有意義了反正在路上要壞的不是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15 06:19
zm04558 發表于 2020-9-14 17:45
那你這樣說檢定和校準都沒有意義了反正在路上要壞的不是嗎?

沒有說經檢定/校準的測量設備就一定會有問題,但你要核查、驗證、確認啊,要拿數據證明它確實未發生變化呀。再說我已經說了,這種現象往往發生在那些便攜式的、非固定安裝的、非下現場檢定/校準的、需要通過物流寄遞的方式送檢的測量設備。對于那些大型或固定安裝的、需要檢定機構下現場檢定/校準的測量設備,剛檢定合格后,肯定是正常的呀(除非上級計量機構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有問題,那也應該由上級機構去進行期間核查),這還用說嗎?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9-15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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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jianzhong    時間: 2020-9-15 09:36
期間核查是在兩次校準或檢定之間,在實際工作的環境條件下,對預先選定的同一核查標準定期或不定期的測量,考察測量數據的變化情況,以確認其校準狀態是否繼續可信。核查標準應具有需核查的參數和量值,能由被核查儀器、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測量,應具有良好的穩定性,主要是用來觀察測量結果的變化,因此不一定要求其提供的參考量值。穩定性良好的日常被測對象作為核查標準,由于測量條件與日常工作一致,符合上述原則也是很好的核查標準。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16 07:16

29樓某人的確是不懂裝懂在這里瞎嚷嚷,連檢定/校準與期間核查的定義都拎不清。對于因物流運輸導致計量特性發生變化的設備如何識別只字不提,恐怕是沒那個能耐說吧。

“校準”本身就屬于“期間核查”的手段之一?!捌陂g核查”包括計量特性的期間核查與測量功能的期間核查,計量特性的期間核查就包括準確性期間核查與其他計量特性的期間核查。其中按核查頻次又可分為定期核查與不定期核查。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就有如下規定:

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也有如下表述:

對于上述規定,你還有什么好狡辯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16 07:33
zhangjianzhong 發表于 2020-9-15 09:36
期間核查是在兩次校準或檢定之間,在實際工作的環境條件下,對預先選定的同一核查標準定期或不定期的測量, ...

核查標準應具有需核查的參數和量值,能由被核查儀器、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測量,應具有良好的穩定性,主要是用來觀察測量結果的變化,因此不一定要求其提供的參考量值。穩定性良好的日常被測對象作為核查標準,由于測量條件與日常工作一致,符合上述原則也是很好的核查標準。

這個核查標準的特征量值由誰來確定?

對于沒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所謂“核查標準”,通常只適用于比對法,來核查兩臺及以上測量設備之間測量結果的一致性,如果不一致,你也無法斷定哪一臺準,哪一臺不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19 22:51
  27樓、29樓、30樓說得很好。有人一貫混淆概念還要指責他人,在今年的注冊計量師考試即將舉行之際,請不要混淆“期間核查”與“檢定”、“校準”,請不要混淆“驗證”、“比對”與“檢定”、“校準”,請不要混淆“比對”與“期間核查”!這三種活動的定義不同,活動進行的方法不同,使用的“工具”不同,達到的目的也不同。每年的考試,“期間核查”、“驗證”和“比對”、“檢定”和“校準”都是必考的知識點,衷心希望今年的考生們不受一貫概念混淆者的誤導。
作者: csln    時間: 2020-9-21 08:3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19 22:51
  27樓、29樓、30樓說得很好。有人一貫混淆概念還要指責他人,在今年的注冊計量師考試即將舉行之際,請不 ...

請問規矩灣先生,您是幾級注冊計量師?是考試通過的還是認定通過的?注冊計量師是在什么類型的機構注冊的?

如果你什么都不是,就不要不懂裝懂、好為人師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1 17:0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1 17:13 編輯

33樓的規某的確是喜好貓兒撩爪,似乎顯擺得很懂似的,實則屁內容沒有。有能耐替大家回答一下,送檢器具取回時因物流運輸的原因,導致計量性能發生了變化,該如何識別?采用什么方法驗證與確認?不會又開始扯“驗證”與“確認”的定義吧。那你就直接告訴大家,“期間核查”的目的是什么?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3 02:29
csln 發表于 2020-9-21 08:35
請問規矩灣先生,您是幾級注冊計量師?是考試通過的還是認定通過的?注冊計量師是在什么類型的機構注冊的 ...

  我是不是注冊計量師,是幾級注冊計量師,我沒必要向你匯報,這個問題也不是本主題帖討論的話題。不管我是不是注冊計量師,也不管我是否“好為人師”,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說,上世紀我就曾經是全國計量管理函授教育的教師,并被評為優秀教師,也許我可以當你的老師哦。至于“注冊計量師是在什么類型的機構注冊的?”人人皆知,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我真的可以告訴你。不過,我還是請你認認真真地學習去年剛剛發布的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有關注冊計量師制度的文件,文件中說的明明白白,我相信你具有一看就明白的智力,也確實用不著我教你。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3 03:14
路云 發表于 2020-9-21 17:09
33樓的規某的確是喜好貓兒撩爪,似乎顯擺得很懂似的,實則屁內容沒有。有能耐替大家回答一下,送檢器具取回 ...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樓說的那樣,國家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就等于胡說八道,期間核查也就是形式主義了,因為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檢定校準狀態已經被你取送檢對象(即被核查對象)時的不盡心,不負責任,而被破壞,無法確定了,原有的檢定/校準狀態被你破壞,后續期間核查結果是否持續保持原有的檢定/校準狀態,也就失去了判定依據。
  至于“期間核查的目的是什么?”,難道你就糊里糊涂不明白嗎?如果你真的不明白,我建議你去學習JJF1069的7.6.3.3條,你要想了解得更深、更具體一點,就請你學習國家一級注冊計量師第四版統編教材第四章第六節,即第395頁至第405頁,整整10頁篇幅的講解,夠詳盡,夠通俗易懂了。我相信你干計量一輩子,一直到退休,你一定有這本教材,也相信憑你的智力能夠看得懂。
  如果你確實看不懂,只要你真心想學習,而不是天天想著要過罵街的癮,就請再告訴我,我保證不會計較你這么多年的罵人行為,仍然可以耐心教你。
作者: csln    時間: 2020-9-23 17:1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23 02:29
  我是不是注冊計量師,是幾級注冊計量師,我沒必要向你匯報,這個問題也不是本主題帖討論的話題。不管 ...

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說,上世紀我就曾經是全國計量管理函授教育的教師,并被評為優秀教師,也許我可以當你的老師哦。

或者你真的當過什么教師,但不確定度、期間核查你基本屬于一竅不通的,你的言論論壇里有目共睹

不用也許,在這個論壇里當老師,你真的不配,這里的大部分人水平都能甩你幾條街


... ...我相信你具有一看就明白的智力,也確實用不著我教你

不相信你有一看就明白的智力,所以不會想著讓你去看什么東西,更不想教你,你的言論已經充分說明了你的智力水平
作者: csln    時間: 2020-9-23 21:3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23 03:14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樓說的那樣,國家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就等于胡說八道,期間核查也就是形式主義了,因 ...

這得有多大的臉才能說出這樣的話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3 21:5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3 22:26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23 03:14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樓說的那樣,國家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就等于胡說八道,期間核查也就是形式主義了,因 ...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樓說的那樣,國家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就等于胡說八道,期間核查也就是形式主義了,因為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檢定校準狀態已經被你取送檢對象(即被核查對象)時的不盡心,不負責任,而被破壞,無法確定了,原有的檢定/校準狀態被你破壞,后續期間核查結果是否持續保持原有的檢定/校準狀態,也就失去了判定依據。

說了跟沒說一樣,與放屁無異。我自己的東西,我會不盡心不負責任將其破壞?你沒吃錯藥吧?你都蠢到了這種地步,還好意思自封為“教師”。水平之臭是有目共睹,不大糞澆(教)屎誤人子弟就算積大德了,我看應該叫“攪屎”還差不多。

JJF10697.6.3.3條,你要想了解得更深、更具體一點,就請你學習國家一級注冊計量師第四版統編教材第四章第六節,即第395頁至第405頁,整整10頁篇幅的講解,夠詳盡,夠通俗易懂了。

JJF10697.6.3.3條僅僅是定義,將一本問題多多的《一級注冊計量師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經》一樣。對于我說的剛檢定/校準完的測量設備,取回時由于物流運輸的客觀原因,導致計量特性發生了變化,這種情況怎么去識別與核查?教材談到了嗎?這不是問題嗎?沒有這種可能嗎?比《教材》詳細得多的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你怎么不去看呀?估計你這個濫竽充數的所謂“教師”恐怕還沒有涉足過吧。

看看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是怎么說的吧:

比你那《注冊計量師教材》要具體詳細得多吧。其中第6.3.2b)款及其“注”,談及核查標準的特征量值未知時,該如何確定。你看不看得懂什么叫“在相同條件(包含測量程序、操作人員、環境條件、地點等)下”呀?什么叫“盡可能減少被核查對象因性能變化所帶來的影響”呀?

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第5條,你怎么不去看呀?有沒有對“準確度”的核查呀?第5.1.3.2條對核查標準的特征量值是如何要求的?

看不看得懂這句話的意思呀?

你成天欠罵、找罵、招罵成癮,連電流方向都拎不清的人,居然也好意思開口說“耐心教你”。得了吧,你還是留著你這一肚子好“糞”吧,本人對此不感興趣,否則會被大糞澆(教)屎,越澆(教)越臭。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4 00:32
對csln先生38、39樓的回復:
  你38、39樓的帖子因為沒有技術內容,就恕我不詳細回復了。你34樓毫不客氣地向我提的問題,我在36樓已經明確給了回答,我在37樓回答那個一貫概念混淆且以罵街著稱于世的人的帖子,其實也是對你有關期間核查問題的回答。你說我“有多大的臉才能說出”,我的確是不顧自己的臉有多大,還是斗膽耐心地給你說了,至于你接受與否,以及你會怎么理解,都是你自己的權力,我不干預也不愿意干預,你我兩人的帖子都在本主題帖平等地擺著,就留給樓主和量友們去評價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4 02:03
對噴發著惡臭語言的40樓帖子的回復:
  首先,對40樓包括“一肚子好糞”、“被大糞澆(教)屎,越澆(教)越臭”噴發著惡臭的罵語,我聲明予以回避,拒絕進一步評價。
  第二,40樓說“JJF1069第7.6.3.3條僅僅是定義,將一本問題多多的《一級注冊計量師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經》一樣”,且不說他對教材編寫專家和編委會的惡毒攻擊,對其是否飽含成心誤導應考考生,有意讓大家考不及格,達到破壞今年統考的惡意,實在值得懷疑。大家,特別是今年即將參加注冊計量師全國統考的朋友們千萬不能上當。我可以提醒應考的朋友們,考題的出題和答案判分依據就是這套統編教材,考前的復習一定要認真學習這套教材。要說需要注意的存在錯誤,主要還是最近幾年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變化,教材來不及修改,當然因當時時間緊迫,存在著無傷大雅的枝節性錯誤、筆誤、文字性錯誤也在所難免,需要持續改進,考生可以暫時不必糾結,要相信考試題會盡量回避這種錯誤的。
  第三,“JJF1069第7.6.3.3條僅僅是定義”話沒有錯,但字里行間充分反映了40樓作者瞧不起定義的內心真實面目。也正因為40樓的作者歷來輕視定義,所以才會一貫概念混淆,錯誤百出。我們一定要認認真真地理解定義,如果連“期間核查”的定義都不清楚,那么怎么選擇核查標準,核查對象是什么,核查目的是什么,核查被核查對象的什么特性,用什么方法進行期間核查,等等一系列問題將無從談起。
  第四,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是通俗易懂且講述了最基本最核心的知識要點,在時間有限而緊急的情況下,一定要以統編教材為重點學習讀物,在有多余時間或工作中還應該閱讀相關的標準和規范,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等,即便自己的實驗室不搞CNAS認可或CMA認證,也應該學習學習。既然40樓提到并復制粘貼了部分內容,不妨也就讀一讀。但不要像他那樣斷章取義,只看自己喜歡的文字,忽視自己不愿意看的文字。例如6.3.1.1和6.3.1.2所說的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重復性”,“不一定經過校準”,是選擇核查標準最為重要的條件,他偏偏不畫紅線,瞪著兩個大眼睛就是看不見,只看見6.3.1.3。其實,6.3.1.1和6.3.1.2是選擇核查標準的關鍵條件和必須條件,考試和工作中絕對不能遺忘。而6.3.1.3是“可以”條件,而并非“必須”條件,違背前兩條不能選為核查標準,違背后一條不一定不能選為核查標準。6.3.1.3之所以列入“可以”條件,僅僅是它可以滿足前兩條的規定,如果垃圾堆里找到一個什么準確度等級都達不到的廢品,但卻滿足前兩條規定,這個“廢品”就仍然是核查標準的最佳選擇。
  第五,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第5條講了三個期間核查方法,其實是有問題的,這三個期間核查方法其實是“能力驗證”方法。其中40樓最為看重的5.1.3.2條及其公式(3)是能力驗證使用的“比對法”和公式,這是為了驗證實驗室該校準或檢測項目的能力而采用的方法。在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中,此公式就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公式,在JJF1117《計量比對》規范中,此公式就是“歸一化偏差En值”(說明:將RB∕T 143公式(3)的右邊搬到左邊,就是En≤1的公式)。其實,核查標準是不需要準確度,也不需要“核查標準的數據已知”的,只需要被核查對象檢定/校準后立即用它檢測核查標準,得到什么值沒有關系,把這個值存檔備案即可,這個值無論多大,無論用來判定被核查對象合不合格,都代表了“原有校準狀態”,后續期間核查結果只要還是這個值,被核查對象也就保持著“原有校準狀態”。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9-24 07: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4 14:55

有沒有發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是一回事,會不會一定發生又是另一回事,不一定發生并不代表一定不發生。41樓某人你們家的計量器具那么牛逼,那還要“期間核查”干什么?

期間核查說白了就是,對計量器具在溯源周期內,看個大概。”也就你這種“注水計量師”才會說出這種驚人奇葩之語。有本事向大家解釋一下,期間核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呀。這個大概怎么個看法呀?大概到什么程度才叫不大概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6 00:00
  43樓說到點子上了,“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后,拿回本機構就發生計量器具計量特性發生重大變化”,這個計量器具如此“矯情”,它還能作為計量器具特別是計量標準使用嗎?它如此矯情還能送檢嗎?如果它不矯情,而是搬運過程中發生問題,這種機構的取件人員就那么沒責任心,那么不負責任嗎?如果“有沒有發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是一回事,會不會一定發生又是另一回事,不一定發生并不代表一定不發生”,那么請問,為了預防萬一發生,送檢取回后是不是件件都還要再重新校準呢?核查標準如果真的可以用來判定被核查對象的合格性,期間核查將比計量檢定、計量校準更強大,完全可以取代檢定/校準,核查標準完全可以取代計量標準了,還要建立計量標準嗎,還用送檢嗎?
  44樓詢問“期間核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呀”,我在37樓就建議他“去學習JJF1069的7.6.3.3條”,“學習國家一級注冊計量師第四版統編教材第四章第六節,即第395頁至第405頁”,教材“整整10頁篇幅的講解,夠詳盡,夠通俗易懂了”。
  教材明確告訴我們,檢定/校準使用的是計量標準,期間核查使用的是核查標準,期間核查不是檢定/校準,檢定/校準也不是期間核查。檢定/校準的目的是獲得被檢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確保其量值溯源性,確保其計量特性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因此必須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期間核查的目的是監控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確保其持續保持原有校準狀態,因此期間核查不必具有溯源性,不必具有準確性。因為核查標準不必具有準確性,所以只要具有優良的穩定性,垃圾堆里撿的廢品一樣是最佳核查標準,這是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的分水嶺。
  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就必須知道原有校準狀態。因此被核查對象校準或檢定后必須對核查標準進行測量,無論此次核查的結果大小如何,用這個結果判定被核查對象是否合格,都無所謂,這個測量結果都代表了“原有校準狀態”,后續核查只要仍是此結果,或與此結果之差在允許范圍內,就證明被核查對象保持了原有校準狀態。44樓的作者因為長期以來混淆概念,對期間核查和檢定/校準的混淆自然也不例外,甚至在40樓還將期間核查與驗證比對相混淆,所以才會產生如此荒謬觀點。錯了也就罷了,還要萬般狡辯,誰指出了他的錯誤,還要滿嘴噴臭罵大街,此人真是無可救藥也。
作者: csln    時間: 2020-9-26 11:5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24 00:32
對csln先生38、39樓的回復:
  你38、39樓的帖子因為沒有技術內容,就恕我不詳細回復了。你34樓毫不客氣 ...

你正面回答了什么?你除了答非所問,東扯西繞,你什么也沒回答

你是不敢正面回答吧,你要是說了你連二級注冊計量師也不是,你就不能濫竽充數了吧

你說你連二級注冊計量師也沒有考過卻天天想著指導別人注冊計量師考試,你可笑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6 20:3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6 20:35 編輯

且不說他對教材編寫專家和編委會的惡毒攻擊,對其是否飽含成心誤導應考考生,有意讓大家考不及格,達到破壞今年統考的惡意,實在值得懷疑。

42樓規某除了攪屎,沒別的能耐。請問我哪句話是對教材編寫專家和編委會的惡毒攻擊呀?哪句話是誤導應考考生啦?你是沒事找抽吧。

要說需要注意的存在錯誤,主要還是最近幾年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變化,教材來不及修改,當然因當時時間緊迫,存在著無傷大雅的枝節性錯誤、筆誤、文字性錯誤也在所難免,需要持續改進,考生可以暫時不必糾結,要相信考試題會盡量回避這種錯誤的。

以下示例摘自《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習題及案例詳解》(2017版)第52頁,你告訴大家,說選項AB錯誤的依據在教材的哪一頁哪一段給出了說明?

以下示例摘自《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2017版)第27頁。與上題一樣,你告訴大家,不選擇A的理由與依據在哪里?

以下示例摘自《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習題及案例詳解》(2017版)第47頁,明顯與上兩題的說法自相矛盾。請問,這是無傷大雅的枝節性錯誤、筆誤、文字性錯誤嗎?多少年過去了,改了嗎?這就是你所崇拜的“持續改進”嗎?

現在該輪到你這位濫竽充數,大糞澆(教)屎的“教師”來“輔導”廣大考生了,給廣大考生一個合理的解釋吧。

JJF10697.6.3.3條僅僅是定義”話沒有錯,但字里行間充分反映了40樓作者瞧不起定義的內心真實面目。也正因為40樓的作者歷來輕視定義,所以才會一貫概念混淆,錯誤百出。

你從哪句話那個字里看出我瞧不起定義的內心真實面目呀?哪句話概念混淆,錯誤百出呀?你除了無中生有的造謠誣陷,施展這種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的低級下三濫伎倆,還有什么本事?

我們一定要認認真真地理解定義,如果連“期間核查”的定義都不清楚,那么怎么選擇核查標準,核查對象是什么,核查目的是什么,核查被核查對象的什么特性,用什么方法進行期間核查,等等一系列問題將無從談起。

多次問你剛檢定/校準完的測量儀器,取回時因物流運輸搬運振動等客觀原因,導致計量特性已經發生了變化的情形如何進行核查,這些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關鍵問題要你回答,你就在這里裝死。

既然40樓提到并復制粘貼了部分內容,不妨也就讀一讀。但不要像他那樣斷章取義,只看自己喜歡的文字,忽視自己不愿意看的文字。例如6.3.1.16.3.1.2所說的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重復性”,“不一定經過校準”,是選擇核查標準最為重要的條件,他偏偏不畫紅線,瞪著兩個大眼睛就是看不見,只看見6.3.1.3

我所紅線標示的,恰恰是與指導實際操作有關的關鍵要點,你這個無賴卻閉口不談。6.3.1.3條寫得清清楚楚“根據不同設備性能特點的差異,可選擇以下設備作為核查標準:”誰告訴你“期間核查”只核查“穩定性”不核查“準確性”啊?第6.3.2條清清楚楚地表述了對于沒有參考量值的核查標準該如何確定“參考值”,你瞎了眼看不見嗎?是不是存心不想讓大家知道如何操作呀?

6.3.1.3之所以列入“可以”條件,僅僅是它可以滿足前兩條的規定,如果垃圾堆里找到一個什么準確度等級都達不到的廢品,但卻滿足前兩條規定,這個“廢品”就仍然是核查標準的最佳選擇。

已經是不只一次的鼓吹用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作為核查標準了,并且已經多次被其他量友批駁。自己單位都不從垃圾堆里撿“廢品”做核查標準,卻在不遺余力的鼓動別人這么做。多少年過去了,至今仍沒有拿出任何證據來佐證自己的觀點正確,卻仍然更換馬甲游蕩于多家論壇,用這種錯誤的觀點忽悠誤導新人及非計量人士。

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第5條講了三個期間核查方法,其實是有問題的,這三個期間核查方法其實是“能力驗證”方法。其中40樓最為看重的5.1.3.2條及其公式(3)是能力驗證使用的“比對法”和公式,這是為了驗證實驗室該校準或檢測項目的能力而采用的方法。

你到底算老幾呀?你說有問題就有問題啦?誰告訴你,還是什么標準里說了“比對法”不適用于“期間核查”呀?

其實,核查標準是不需要準確度,也不需要“核查標準的數據已知”的,只需要被核查對象檢定/校準后立即用它檢測核查標準,得到什么值沒有關系,把這個值存檔備案即可,這個值無論多大,無論用來判定被核查對象合不合格,都代表了“原有校準狀態”,后續期間核查結果只要還是這個值,被核查對象也就保持著“原有校準狀態”。

注冊計量師教材沒有提供一例非固定安裝的,非實物量具的,便攜式測量儀器的期間核查案例。不需要準確度的前提,就是被核查對象在被核查之前就是準確的,沒有這一前提,何談“原有校準狀態”?難道原有校準狀態在核查前已經發生了變化(失準了),后續核查一直保持這一失準狀態,這也叫“保持原有校準狀態”?

以上是《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習題及案例詳解》(2017版)第259頁的示例,你告訴大家,這是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垃圾廢品”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7 03:20
csln 發表于 2020-9-26 11:56
你正面回答了什么?你除了答非所問,東扯西繞,你什么也沒回答

你是不敢正面回答吧,你要是說了你連二級 ...

對于你38樓和39樓除了飽含惡意而毫無技術內容的帖子,我在41樓和37樓的回答已經夠直接、夠正面了。如果你仍認為沒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沒辦法,畢竟每個人的閱讀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我再次提醒你,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參加討論,是不是注冊計量師,是幾級注冊計量師,與回答問題毫不相干,即便是正在計量大學和計量學校讀書的學生,同樣有資格、有權力參加本主題帖乃至本論壇所有主題帖的討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7 05:18
  回復46樓帖子中的提問:
  1.哪句話是對教材編寫專家和編委會的惡毒攻擊呀?哪句話是誤導應考考生啦?你是沒事找抽吧。
  答:“將一本問題多多的《一級注冊計量師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經》一樣”的言語就充滿著對教材的否定與惡毒攻擊,充滿著對應考考生的誤導,充滿著對應考考生學習教材的恐懼,生怕應考考生取得好成績。如果你要“沒事找抽”,就首先抽自己的嘴巴吧。
  2.《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習題及案例詳解》(2017版)第52頁,你告訴大家,說選項A、B錯誤的依據在教材的哪一頁哪一段給出了說明?
  答:關于你說的第15題為什么必須選擇C,而ABD為什么錯誤,看樣子你根本就沒有學習教材就試圖直接做練習題,自己不學習還要怪罪教材“問題多多”,勸應考考生不要“看得像《圣經》一樣”那樣去學習,你這不是蠱惑大家不要學習教材嗎?我在這里誠摯地請你認真閱讀和學習《一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2017版)教材第78頁至82頁的案例2-3、案例2-4、案例2-5、案例2-7、案例2-8等等,這么多案例對為什么ABD是錯誤的做了詳盡的解釋,我相信只要看了其中一個案例的解釋,你就不會提出這個問題。
  3.《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2017版)第27頁多選題第4題和第18題的問題
  答:你犯了與問題2同樣的錯誤,你根本就沒有去認真學習“教材”,而且連翻閱一下都沒有,你就猴急般地做練習題,你甚至把《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習題解答》的“習題解答”都看不見.《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教材是另一本書,其27頁講的是“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根本就沒有一道練習題。我仍然勸你去學習學習教材,再去看練習題。計量工作是認真仔細和極其嚴謹的工作,你干了一輩子計量工作,退休了都分不清“教材”和“習題解答”的不同,真夠丟人現眼的了。
  4.你到底算老幾呀?你說有問題就有問題啦?誰告訴你,還是什么標準里說了“比對法”不適用于“期間核查”呀?
  我從來沒有像你那樣自以為算老幾,我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計量工作者,有沒有問題是我的看法,無論對錯,每一個普通計量工作者都有權發表個人的看法。但“比對法”的確不適用于“期間核查”,因為“計量比對”與“期間核查”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術語。“計量比對”可以是不同的實驗室之間測量能力的比對,也可以用于量值溯源的一種方法,計量比對一定與準確性和溯源性相關聯,而“期間核查”則是實驗室內部的質量控制活動,它不涉及準確性和溯源性,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持續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定義已經確定了兩者的根本差別,不需要任何標準、規范再多余規定“比對法不適用于期間核查”。
  5.《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習題及案例詳解》(2017版)第259頁的第4題,你告訴大家,這是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垃圾廢品”嗎?
  答:你不就是問為什么“A核查標準應具有需核查的參數和量值”嗎?那我就告訴你,核查標準除了必須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外,還應該具有與被核查對象的參數相同量綱的參數,“確定性”指的就是“參數量值的穩定性”,你不能拿著計量單位為帕斯卡的核查標準去核查計量單位為米的被核查對象。但這是講核查標準具有優良穩定性的參數量值是什么,并不是說參數量值必須具有準確性和溯源性。被核查對象的計量單位如果是“米”,某個東西(比如垃圾堆里撿的廢品),其具有的量值只要穩定性好,與被核查對象量值的單位相同(也是“米”),用被核查對象對其可以實現測量,這個“垃圾里撿的廢品”就是最佳“核查標準”。因此這道題的選項A也應該是正確答案。請你不要錯誤地以為“具有需核查的參數和量值”,就一定“具有溯源性,并比被核查對象的量值準確性高的參數和量值”。去年一級考試的案例分析題就有類似這道題,某實驗室的期間核查剛好遇到上級的比對活動,想用這次比對代替此次期間核查,請回答這樣做是否正確。像你這樣概念混淆,按你的誤導,考生還能考合格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7 12:0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7 12:09 編輯

“將一本問題多多的《一級注冊計量師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經》一樣”的言語就充滿著對教材的否定與惡毒攻擊,充滿著對應考考生的誤導,充滿著對應考考生學習教材的恐懼,生怕應考考生取得好成績。

49樓的規某的確是沒事找抽。注冊計量師教材的問題還少嗎?“注冊計量師”版塊那么多問題討論難道不是問題嗎?與國家標準明顯沖突的表述難道不是誤導嗎?倒是你巴不得考生受其誤導而后快。

我在這里誠摯地請你認真閱讀和學習《一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2017版)教材第78頁至82頁的案例2-3、案例2-4、案例2-5、案例2-7、案例2-8等等,這么多案例對為什么ABD是錯誤的做了詳盡的解釋,我相信只要看了其中一個案例的解釋,你就不會提出這個問題。

這些解釋說明幾乎就是編者個人的理解,請問有依據出處嗎?該教材第84頁第7條所規定的9條適用范圍說得清清楚楚,其中就包括(3)出版、發行出版物;(7)出具證書、報告等文件;(9)國家規定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活動。國家標準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第5.1.3條規定如下:

請問該國家標準的規定有沒有錯?要不要執行?聽誰的?按國家標準執行還是按教材執行?

教材明顯將量的和差關系的表述規定,機械錯誤的套用到量的范圍的表述里。多次修訂均不予更正,難道還不叫誤導嗎?

你犯了與問題2同樣的錯誤,你根本就沒有去認真學習“教材”,而且連翻閱一下都沒有,你就猴急般地做練習題,你甚至把《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習題解答》的“習題解答”都看不見.《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教材是另一本書,其27頁講的是“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根本就沒有一道練習題。我仍然勸你去學習學習教材,再去看練習題。計量工作是認真仔細和極其嚴謹的工作,你干了一輩子計量工作,退休了都分不清“教材”和“習題解答”的不同,真夠丟人現眼的了。

我在47樓的第3幅截圖(18)已經說得清清楚楚是《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習題及案例詳解》(2017版)第47頁,你跟我張冠李戴扯什么《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習題解答》和《二級注冊計量師基礎知識及專業實務》呀?這是同一本書嗎?自己腦瓜愚笨,還好意思恥笑別人,這下該知道誰丟人現眼了吧。

但“比對法”的確不適用于“期間核查”,因為“計量比對”與“期間核查”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術語?!坝嬃勘葘Α笨梢允遣煌膶嶒炇抑g測量能力的比對,也可以用于量值溯源的一種方法,計量比對一定與準確性和溯源性相關聯,而“期間核查”則是實驗室內部的質量控制活動,它不涉及準確性和溯源性,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持續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定義已經確定了兩者的根本差別,不需要任何標準、規范再多余規定“比對法不適用于期間核查”。

“比對法”是一種方法,“計量比對”是一種活動,如此常識性的問題都拎不清,還好意思在這里扯。那“穩定性考核”與“期間核查”哪里又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術語呀?你怎么不扯啦?誰告訴你“期間核查”不涉及準確性和溯源性啊?測量設備首次核查之前都已經失準了,你不去核查它是否失準,卻還吃飽了撐著去核查它是否一直保持失準狀態(所謂的“穩定性”),你是不是有病???你都沒有驗證它是否失準,憑什么就斷定它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呀?

核查標準除了必須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外,還應該具有與被核查對象的參數相同量綱的參數,“確定性”指的就是“參數量值的穩定性”,你不能拿著計量單位為帕斯卡的核查標準去核查計量單位為米的被核查對象。

答非所問,最為關鍵的何為“量值”卻閉口不答。扯什么“拿著計量單位為帕斯卡的核查標準去核查計量單位為米的被核查對象”,這不就是典型的“學術流氓”嗎。

但這是講核查標準具有優良穩定性的參數量值是什么,并不是說參數量值必須具有準確性和溯源性。被核查對象的計量單位如果是“米”,某個東西(比如垃圾堆里撿的廢品),其具有的量值只要穩定性好,與被核查對象量值的單位相同(也是“米”),用被核查對象對其可以實現測量,這個“垃圾里撿的廢品”就是最佳“核查標準”。

用你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所謂最佳“核查標準”),同時對A、B兩臺被核查對象進行核查,A的測量結果是1.03(計量單位略),B的測量結果是0.98,且后續的核查結果兩者都很穩定。請問A、B兩者,哪一臺是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還是兩者都保持了原有的校準狀態?

請你不要錯誤地以為“具有需核查的參數和量值”,就一定“具有溯源性,并比被核查對象的量值準確性高的參數和量值”。

你是不是在這里裝傻呀?誰這么認為啦?不清楚就請你爬上40樓去看看清楚第6.3.2條“參考值的確定”截圖下面的b)款及其備注所說的,在什么條件下,以什么樣的方式來確定“參考量值”再來說話。


作者: csln    時間: 2020-9-27 19:53
對于你38樓和39樓除了飽含惡意而毫無技術內容的帖子,我在41樓和37樓的回答已經夠直接、夠正面了。如果你仍認為沒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沒辦法,畢竟每個人的閱讀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我再次提醒你,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參加討論,是不是注冊計量師,是幾級注冊計量師,與回答問題毫不相干,即便是正在計量大學和計量學校讀書的學生,同樣有資格、有權力參加本主題帖乃至本論壇所有主題帖的討論。

你正面回答了什么?問你是幾級注冊計量師,你回答了嗎?

哪句話對你有惡意了呢?明明連二級注冊計量師也沒有考過,卻偏偏充注冊計量師老師,這叫詐騙,說你濫竽充數冤枉你了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8 02:59
  1.問:誰告訴你“期間核查”不涉及準確性和溯源性?。繙y量設備首次核查之前都已經失準了,你不去核查它是否失準,卻還吃飽了撐著去核查它是否一直保持失準狀態(所謂的“穩定性”),你是不是有病???你都沒有驗證它是否失準,憑什么就斷定它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呀?
  答:請不要混淆“失準狀態”與“穩定性”,如果原有校準狀態(即初次核查)是“失準狀態”,后續核查仍然是“失準狀態”的數據,這個被核查對象穩定性仍然是好的,其原有校準狀態仍然是保持著。我再次勸你認認真真地學習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教材里說的夠明白了。如果你不是“有病”,你就一定能看到關于期間核查與檢定/校準的區別,看到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的區別,一定會看到核查標準只需穩定性好,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而計量標準必須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這是兩者之間的“分水嶺”。判定被核查對象是否“失準”的活動是檢定/校準,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即穩定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活動是期間核查。
  2.問:答非所問,最為關鍵的何為“量值”卻閉口不答。扯什么“拿著計量單位為帕斯卡的核查標準去核查計量單位為米的被核查對象”,這不就是典型的“學術流氓”嗎?
  答:罵人“學術流氓”的人正是典型的“學術流氓”。何為“量值”的問題如果你真的不懂,請你去學習JJF1001的定義。核查標準必須具有優良的穩定性,當然指的是量值的穩定性,但量值的穩定性并不需要量值的準確性,請不要混淆“穩定性”與“準確性”概念。在期間核查時,核查標準的量值不需要準確性,因此可以不必知道它的大小,核查標準僅僅是個媒介,只需要用被核查對象對其測量,測量的目的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當前的量值,也就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以便后續核查結果與這個保存在核查標準上的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相比較,確定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是否變化以及變化大小。因此,期間核查可以完全不知核查標準量值的大小,期間核查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沒有絲毫關系。你是概念混淆上了癮,我勸你不要把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大小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硬拉在一起相混淆。
  3.用你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所謂最佳“核查標準”),同時對A、B兩臺被核查對象進行核查,A的測量結果是1.03(計量單位略),B的測量結果是0.98,且后續的核查結果兩者都很穩定。請問A、B兩者,哪一臺是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還是兩者都保持了原有的校準狀態?
  答:A、B兩臺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肯定不會相同,校準回來后立即用兩臺被核查對象對同一個核查標準(它可能是撿來的廢品)進行測量,1.03和0.98就分別是A、B兩臺被核查對象在核查標準這個媒介上留下的“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大小。后續的期間核查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A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1.03相比較,B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0.98相比較,只要各自相差不大,就可以判定A、B都穩定,都保持著各自的原有校準狀態。1.03和0.98很可能都不是核查標準的量值,核查標準不是計量標準,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完全沒必要知道。我再次提醒你請不要把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存檔值”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相混淆,認為是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
  4.問:你是不是在這里裝傻呀?誰這么認為啦?不清楚就請你爬上40樓去看看清楚第6.3.2條“參考值的確定”截圖下面的b)款及其備注所說的,在什么條件下,以什么樣的方式來確定“參考量值”再來說話。
  答:如果你真的沒“裝傻”,你就一定是真傻。你自己“爬上”你的40樓去看看吧,你完全混淆了計量比對與期間核查。計量比對時,為了驗證各參比實驗室能力高低,是否滿足該測量項目的要求,每個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都必須與同一個“參考值”相比較,因此計量比對首先必須確定“參考值”。但,期間核查根本不需要“參考值”,而只需與被核查對象自己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相比較。所謂“原有”就是被核查對象校準回來后立即對核查標準測量。核查標準不是計量標準,因此測得的這個值不是“校準結果”,不能反映被核查對象的準確性,由于核查標準的量值不需要準確性,可大可小,所以測得值甚至可能離上級校準結果相差甚遠。但,核查標準穩定性極佳,這個測得值也就作為被核查對象當前狀態的量值,留在核查標準這個“媒介”上而保持不變了。后續核查與這個穩定的量值相比較,其差值就反映了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是否變化,就可以用來判定被核查對象穩定性是否可接受,是否可繼續使用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8 03:40
csln 發表于 2020-9-27 19:53
對于你38樓和39樓除了飽含惡意而毫無技術內容的帖子,我在41樓和37樓的回答已經夠直接、夠正面了。如果你仍 ...

  問:你正面回答了什么?問你是幾級注冊計量師,你回答了嗎?
  答:我回答的夠直接,夠正面了。鑒于你多次發問,你的好奇心如此強烈,如果你仍然聽不明白我給你的答復,我可以再最后一次重復回答你:
  你38樓和39樓的帖子是一個飽含惡意而毫無技術內容的帖子,完全沒必要回答。但,為了對你表示禮貌,我在41樓和37樓還是直接、正面地回答了你。畢竟每個人的閱讀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如果你仍認為沒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沒辦法。
  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參加討論,即便正在計量大學和計量學校讀書的學生,乃至剛剛入門啥都不清楚的菜鳥同道同行,他們同樣有資格、有權力參加本主題帖乃至本論壇所有主題帖的討論。至于別人是否注冊計量師,是幾級注冊計量師,與回答本主題帖技術問題毫不相干,你也不是別人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這個問題向你匯報毫無價值,也不是該向你匯報的事,本論壇也不是討論別人資歷資格經歷的場所。
  請你放棄窺探他人隱私的嗜好,不要再三追問與技術討論無關的事,把你的精力放到技術問題的探討上來。請你多講講你對大家發表的技術觀點的看法,你也完全可以對我的觀點表示贊成,或表示反對,甚至拍磚批判,我都雙手歡迎,都愿意不厭其煩地和你一起討論,無論你我講的對錯,我相信對大家都是有益的,這才是技術討論的正道。
作者: csln    時間: 2020-9-28 10:22
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參加討論,即便正在計量大學和計量學校讀書的學生,乃至剛剛入門啥都不清楚的菜鳥同道同行,他們同樣有資格、有權力參加本主題帖乃至本論壇所有主題帖的討論。

這話說得是沒有錯,可這人明明就是菜鳥,為什么偏偏總想充大師呢?這人就是你規矩灣
作者: csln    時間: 2020-9-28 10:26
請你放棄窺探他人隱私的嗜好,不要再三追問與技術討論無關的事,把你的精力放到技術問題的探討上來。

你真不用這么自作多情,你的隱私沒有任何人稀罕

其實根本不用你說,你的言論已充分說明你連二級注冊計量師也沒有考過,可為什么要一再冒充注冊計量師大師呢?這是與技術討論無關的事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8 16:05

請不要混淆“失準狀態”與“穩定性”,如果原有校準狀態(即初次核查)是“失準狀態”,后續核查仍然是“失準狀態”的數據,這個被核查對象穩定性仍然是好的,其原有校準狀態仍然是保持著。

哪家單位對失準測量設備持續進行期間核查的?你們規家是這么做的嗎?你都蠢到這種地步了,居然還好意思自封為注冊計量師教師,的確是厚顏無恥,自臭不覺。

看到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的區別,一定會看到核查標準只需穩定性好,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而計量標準必須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這是兩者之間的“分水嶺”。

我什么時候說了核查標準不需要穩定性啦?何謂“不必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渴恰?strong>不一定需要”還是“一定不需要”???不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為何要作如下規定:

看不看得懂啊“攪屎棍”?怎么核查法呀?

在期間核查時,核查標準的量值不需要準確性,因此可以不必知道它的大小,核查標準僅僅是個媒介,只需要用被核查對象對其測量,測量的目的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當前的量值,也就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以便后續核查結果與這個保存在核查標準上的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相比較,確定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是否變化以及變化大小。因此,期間核查可以完全不知核查標準量值的大小,期間核查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沒有絲毫關系。你是概念混淆上了癮,我勸你不要把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大小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硬拉在一起相混淆。

我現在已經是第二次曬出該條款了吧(第一次是在40樓),你是存心惡意的在這里裝瘋賣傻“攪屎”。校準后立即進行核查所說的“立即”,是你說的意思嗎?看不看得懂什么叫“在相同條件(包含測量程序、操作人員、環境條件、地點等)下,短時間內進行多次重復測量”呀?拎不拎得清啊?

校準后的便攜式的測量設備,取回時經過了長途物流裝卸、運輸、顛簸,用經過如此過程之后的測量設備,對沒有特征量值的所謂“核查標準”進行測量所測得的測量結果,也能叫“原有校準狀態下的測量結果”?也能證明被核查對象是原有的校準狀態?這樣的臭水平還好意思說自己是注冊計量師教師?說你是大糞澆(教)屎,一點都不為過。

AB兩臺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肯定不會相同,校準回來后立即用兩臺被核查對象對同一個核查標準(它可能是撿來的廢品)進行測量,1.030.98就分別是AB兩臺被核查對象在核查標準這個媒介上留下的“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大小。后續的期間核查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A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1.03相比較,B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0.98相比較,只要各自相差不大,就可以判定AB都穩定,都保持著各自的原有校準狀態。1.030.98很可能都不是核查標準的量值,核查標準不是計量標準,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完全沒必要知道。我再次提醒你請不要把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存檔值”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相混淆,認為是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

答非所問的碼這么一大堆字,最后的結果是兩者都正常,這與放屁無異。對同一被測量進行測量,分別得到兩個不同(相差甚遠)的測量結果,起碼說明其中至少有一臺是不正常的,你居然說兩臺都正常。那么請問,之后在生產、試驗、檢測、校準中,我該用哪一臺來進行測量???是不是隨便哪一臺的測量結果,都是一樣的準確可靠呀?的確是朽木不可雕也。

你完全混淆了計量比對與期間核查。計量比對時,為了驗證各參比實驗室能力高低,是否滿足該測量項目的要求,每個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都必須與同一個“參考值”相比較,因此計量比對首先必須確定“參考值”。但,期間核查根本不需要“參考值”,而只需與被核查對象自己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相比較。

以下是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7章“設備準確性(或(示值)誤差)的期間核查”第7.2條所說的核查方法:

請問,這是什么核查方法?是自己跟自己比嗎?

行了,你規矩灣這點臭水平,的確是不敢恭維。只不過你的臉皮特別厚,在鐵證事實面前都死不認錯,還要美其言曰“這是表達不同觀點的權力”。表達不同的觀點,與東扯西繞、答非所問、不舉證說自己對別人錯、在鐵證面前都死不認錯,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的施展惡劣學風,挑釁對手的學術尊嚴是兩碼事。不要披著“文明居士”的道袍,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29 04:10
  1.問:哪家單位對失準測量設備持續進行期間核查的?你們規家是這么做的嗎?你都蠢到這種地步了,居然還好意思自封為注冊計量師教師,的確是厚顏無恥,自臭不覺。
  答:這里是技術論壇,不是罵街的擂臺,只有天天罵街的社會流氓才“厚顏無恥,自臭不覺”。
  檢定/校準才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期間核查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哪家單位對失準測量設備也不會持續進行期間核查,但失準與否的判定是檢定/校準的目的,絕非期間核查的目的,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需要進行期間核查的東西一定是通過檢定/校準判定為合格可用的東西,通過檢定/校準已經判定被檢對象失準,還要進行期間核查,那才是傻子。
  2.問:我什么時候說了核查標準不需要穩定性啦?何謂“不必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是“不一定需要”還是“一定不需要”?。坎恍枰菰葱院蜏蚀_性那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為何要作如下規定。
  答:請你少在這里狡辯,我一點都沒冤枉你。很清楚你的觀點是期間核查具有準確性和溯源性,核查標準的準確性要高于被核查對象,你的這個提問也進一步證明你堅持這一錯誤觀點。我之所以說垃圾堆里撿的廢品只要穩定性足夠好,就是最佳核查標準,正是批駁你的這個謬論。
  CNAS-GL042的3.2 條“核查”定義是“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按照規定程序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方法要求或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操作”,是用英文“檢查checks”定義了“核查”,用“測量設備的中間檢查”替代了“測量設備的期間核查”,是“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測量方法要求或規定計量要求,而并非為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并非“期間核查”。“驗證”自然要包含測量設備在“投入使用前”的校準(計量特性的檢查)”、“計量特性的檢查”和“功能的檢查”,以及“使用中的”“計量特性檢查”和“功能檢查”(見該標準的圖1)。
  所以CNAS-GL042名稱應該是“計量驗證”指南,而不是“期間核查”指南。是“計量驗證”,就可以使用“計量比對”的方法。其7.2條“設備比對法”是不同測量設備間的計量比對”,是各參比測量設備的“準確性”和“其它計量特性”的比對?!膀炞C”或“比對”不是“期間核查”,不是測量設備“當前狀態與自己(而不是其它測量設備)的原有狀態相比,使用的統計分析方法包括公式等,與“計量比對”的統計分析方法必然一模一樣,這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我認為56樓的發問“這是什么核查方法?是自己跟自己比嗎?”,問到點子上。既然不是自己當前狀態與自己原有狀態相比,也就絕非“期間核查”了。
  我可以肯定的說,這個標準錯用了“期間核查”的術語,與注冊計量師教材講述的基本知識不相符。因此,我要在此順帶提醒各位注冊計量師應考人員,千萬不要受此影響把“期間核查”與“計量驗證”和“計量比對”的概念搞混淆了,一定要認真學習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以統編教材為準。但,我認為該標準在講述“計量比對”時還是比較淺顯易懂的,建議大家在學習統編教材“計量驗證”和“計量比對”知識點時,參考CNAS-GL042,這將有助于對“計量比對”知識點的深入理解。
  最后我還要順帶說一句,對54和55樓的帖子,因其作者反復多次發了這種對本主題帖討論毫無價值的帖子,我出于禮貌相待也不止一次給予了回復,就不再另行單獨發帖回復了。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9-29 07:3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9 22:14
標題: 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續

因原主題已被關閉,故重新開帖。以下是針對規矩灣在原主題關閉前的回復:

但失準與否的判定是檢定/校準的目的,絕非期間核查的目的,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

誰告訴你準確度不是期間核查的目的之一呀?誰有告訴你原有校準狀態不包括準確度?。?/font>

很清楚你的觀點是期間核查具有準確性和溯源性,核查標準的準確性要高于被核查對象,你的這個提問也進一步證明你堅持這一錯誤觀點。我之所以說垃圾堆里撿的廢品只要穩定性足夠好,就是最佳核查標準,正是批駁你的這個謬論。

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核查所用的“核查標準”,當然要高于被核查對象了,這是常識性的問題,虧你說得出口。請問哪家單位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核查所使用的“核查標準”的準確度不高于被核查對象???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期間核查算不算?使用工作計量標準(非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期間核查算不算?讓你拿出你們單位用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作“核查標準”的證據,這么多年你拿出來了沒有?你不就是在這里自拍腦袋編造謊言來忽悠欺騙誤導廣大量友嗎。你那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充其量也就只能作為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9.2條所說的,作為其它功能期間核查的所謂“核查標準”。

你的觀點還不清楚嗎,無非就是認為期間核查就是查“穩定性”這一個計量特性,卻對期間核查還包括“準確性”、“重復性”、“靈敏度”、“漂移”等等眾多計量特性的核查,以及其它功能特性的核查一無所知。

CNASGL0423.2條“核查”定義是“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按照規定程序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方法要求或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操作”,是用英文“檢查checks”定義了“核查”,用“測量設備的中間檢查”替代了“測量設備的期間核查”,是“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測量方法要求或規定計量要求,而并非為了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并非“期間核查”。“驗證”自然要包含測量設備在“投入使用前”的“校準(計量特性的檢查)”、“計量特性的檢查”和“功能的檢查”,以及“使用中的”“計量特性檢查”和“功能檢查”(見該標準的圖1)。

3.3條的“期間核查”定義卻只字不提,“期間核查”的定義哪里不是用英文“check”,嚼這種爛舌你覺得有意義嗎?

所以CNASGL042名稱應該是“計量驗證”指南,而不是“期間核查”指南。

自己對CNAS從未涉足,不懂裝懂說出這種令人恥笑的外行話也就不足為奇了?!秲x器驗證實施指南》CNAS有專門的實施指南CNASGL040:2019。

注冊計量師教材缺少比對法作為期間核查的手段,恰恰說明了這是教材的缺限與不足。無論是CNAS標準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TRL006 :2018《輕紡實驗室測量設備的計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還是國家標準GB∕T 375362019《機動車檢驗機構檢測設備期間核查規范》,以及行業標準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都無一例外的將比對法作為期間核查的方法之一。尤其是GB∕T 375362019《機動車檢驗機構檢測設備期間核查規范》的附錄部分,幾乎所有的案例所使用的核查標準,都有準確度的要求。只有A.6的示例沒有提出核查標準的準確度要求,但該示例也只能采用比對法進行期間核查。

我可以肯定的說,這個標準錯用了“期間核查”的術語,與注冊計量師教材講述的基本知識不相符。因此,我要在此順帶提醒各位注冊計量師應考人員,千萬不要受此影響把“期間核查”與“計量驗證”和“計量比對”的概念搞混淆了,一定要認真學習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以統編教材為準。

你以為問題諸多的注冊計量師教材是沒有錯誤絕對真理包治百病的膏藥啊,那為什么我上面列出的眾多標準都不予你這副“膏藥”相符呢?你又作何解釋呢?難道你要將這些標準推翻不成?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29 22:5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9 22:58 編輯

對數字某人的回復:

6.3.2參考值確定

2種方法不就是注冊計量師教材上的用的方法嗎?

這種方法不是讓你一句“計量器具溯源后,拿回實驗室,計量特性就發生變化,所以這種期間核查方法不對嗎?”

你現在曬出這個干什么?

請你爬上原主題56樓看看清楚第6.3.2條的紅線標示部分。什么叫“在相同條件(包含測量程序、操作人員、環境條件、地點等)下”?什么叫“盡可能減少被核查對象因性能變化所帶來的影響”?便攜式測量儀器送異地校準后,完全脫離了實驗室的控制,經長途物流運輸、顛簸、裝卸才回到實驗室,你憑什么保證該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一定不會變化?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就拿一個你師傅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廢品”檢測一個數據(不知道準還是不準),就能確定該儀器是否OK啦?

第一種方法,誰不知道好,但是一般的實驗室能實現得了嗎?要配備“核查標準能達到上一級溯源標準器的要求”有幾個實驗室能行?

你做不到不要以為別人也做不到,不要以偏概全來否定這一方法的合理性。有證標準物質沒幾個實驗室沒有吧,標準硬度塊哪家硬度檢測機構沒有???找幾個具有特征量值的標準砝碼作為核查標準,不是什么很難的事吧?為什么偏偏有人熱衷于上垃圾堆里淘破銅爛鐵來做“核查標準”呢?即便是核查穩定性,又有幾家實驗室有能力評判比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高得多的“核查標準”的穩定性呢?沒有這個能力你又憑什么選它作為“核查標準”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9-30 01:46
  看來,此人搗亂注冊計量師全國統考,是不達目的誓不罷休。主題帖《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連續討論了58層樓,討論得已經非常清楚。我贊成有關版主為了停止此人沒完沒了的胡謅八扯,影響應考人員的緊張復習時間,搗亂應考人員的正??记皬土暎P閉該主題帖,關閉是非常正確的。
  但這個人仍然不甘心關閉,在此又無休止地發表一個什么“續”帖。本人奉勸這個不見棺材不落淚的某人,你的搗亂是不會得逞的,同時也建議再次關閉這個反反復復胡謅八扯的主題帖。
  這個主題帖說“便攜式測量儀器送異地校準后,完全脫離了實驗室的控制,經長途物流運輸、顛簸、裝卸才回到實驗室,你憑什么保證該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一定不會變化?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就拿一個你師傅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廢品”檢測一個數據(不知道準還是不準),就能確定該儀器是否OK啦?”,按他的說法,為了確保便攜式儀器異地校準回來的失準變化,實驗室還必須自己再用更高準確度等級的計量標準再次校準,如果真是如此,實驗室又何必送檢!如果把這次校準也稱為期間核查,那不是混淆計量校準與期間核查又是什么?
  至于所涉及的期間核查與檢定/校準,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期間核查與計量比對的區別等其他技術問題,在主題帖《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已經討論清楚,請感興趣的量友們去看那個主題帖,或閱讀國家一級注冊計量師的統編教材第四版相關章節,不要相信此人對統編教材的惡意攻擊。這個主題帖除了反復胡謅八扯也沒有任何新意,所以我也就不占用大家時間對他提出的其他問題做回答了。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9-30 07:3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9-30 13:50

正兒八經的問你憑什么保證經長途物流運輸、顛簸、裝卸才回到實驗室的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一定不會變化?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你就裝死賣活不說。我什么時候跟你保證過一定會發生變化啦?正式因為保證不了,才需要驗證核查。按你這位注水計量師的觀點,送檢完后就萬事大吉了是不是?脫離實驗室控制,經過長途運輸、裝卸、顛簸后的計量器具,與未脫離實驗室控制的大型固定安裝測量設備,校準后的情況能一樣嗎?你能保證前者的校準狀態一定不會改變嗎?這已經是第幾次問你啦?請正面回答。

就算計量性能發生了細微的變化,你家的期間核查能發現的了?

那你告訴大家,發生了實質性的重大變化能不能發現?怎么發現?采用什么方法進行期間核查?啥都說不出,嚼個屁舌呀。

隨便舉個例子,一個萬用表,你要期間核查,你自己說,需要什么設備才有資格做核查標準?

期間核查哪里規定了只有一種方法呀?你都傻到了這種地步,還好意思問得出口。可不可以采用比對法,來核查驗證多臺同類測量儀器之間測量結果的一致性?。?/font>

也送你一句話:如此的霸屏行徑離耍流氓也不遠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10-2 01:34
  “正是因為保證不了(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才需要驗證核查”,這是5樓作者的一個偽命題。原因如下:
  其一是此人一貫的概念混淆習慣,將“驗證”與“核查”兩個完全不同定義,不同性質,不同作用的概念并列混為一談。
  其二是進行量值溯源的方法只能是檢定、校準、比對三種方法之一,判定被檢對象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規定必須用計量標準進行檢定、校準,或不同實驗室進行比對進行量值溯源,而不是用核查標準進行核查,計量驗證是實驗室能力的驗證,也不是量值溯源的方法。如果5樓的實驗室能夠用核查標準對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以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保持合格狀態,他的核查標準也就是計量標準了,有如此強大的量值溯源能力,該測量設備還需要送檢嗎,應該送檢的就是那個核查標準了。
  其三是如果無論如何都“保證不了(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實驗室就應該研究原因,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加以改進。如果是取件人員責任心差,那就對其進行教育或更換人員;如果是因包裝防震防碰功能欠缺,那就要改進包裝和搬運方法;如果是送檢測量設備不允許挪動(如精密天平等),那就應該與檢定機構溝通,請其來現場檢定/校準;……。但絕不是因此而用“核查標準”去搞什么“驗證核查”對送檢的測量設備補充進行一次檢定/校準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合格。
  其四是送檢回來立即對核查標準進行測量的目的是獲取“原有校準狀態”,此時的測得值就是送檢的該測量設備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請不要與核查標準的量值混淆,這個測得值并非核查標準的量值,期間核查完全不必知道核查標準的量值,而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如果你不相信現在的測得值是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唯一的辦法就只能再次送檢,保證搬運過程中其量值不發生變化。
  我還是要再次提醒罵街罵了若干年的那個人,技術討論請你不要罵人,請你尊重每一個參加討論的量友,請你擺正與量友們的平等關系,不要挖苦諷刺心懷惡意,什么“嚼個屁舌”之類的語言從你嘴里冒出來,你真的都感覺不到臭氣熏天嗎?別人沒有“都傻到了這種地步”,“傻到了這種地步”的人恰恰是概念混淆的罵人者自己。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10-2 13:12
標題: [數據分析處理] 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續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2 13:25 編輯

規某人說:其一是此人一貫的概念混淆習慣,將“驗證”與“核查”兩個完全不同定義,不同性質,不同作用的概念并列混為一談。

請問哪個“期間核查”的目的不是“驗證”?將目的與手段混淆不清的,恰恰是這位規某人。

計量驗證是實驗室能力的驗證,也不是量值溯源的方法。

將廣義的“驗證”定義與特指的“能力驗證”定義混為一談。下面有關“驗證”定義的注釋,什么意思拎不拎得清?。课宜f的CNASGL040:2019《儀器驗證實施指南》你怎么啞了喉不評說啦?

如果5樓的實驗室能夠用核查標準對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以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保持合格狀態,他的核查標準也就是計量標準了,有如此強大的量值溯源能力,該測量設備還需要送檢嗎,應該送檢的就是那個核查標準了。

哪里規定了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物質或物體,一定是計量標準啦?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TRL006 :2018《輕紡實驗室測量設備的計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GB∕T 375362019《機動車檢驗機構檢測設備期間核查規范》、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是我編的嗎?是說我實驗室的情況嗎?誰告訴你核查標準有能力溯源,測量儀器就不需要送檢啦?你檢定/校準有那么牛逼,那還要期間核查干什么?

其三是如果無論如何都“保證不了(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實驗室就應該研究原因,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加以改進。如果是取件人員責任心差,那就對其進行教育或更換人員;如果是因包裝防震防碰功能欠缺,那就要改進包裝和搬運方法;如果是送檢測量設備不允許挪動(如精密天平等),那就應該與檢定機構溝通,請其來現場檢定/校準;……。但絕不是因此而用“核查標準”去搞什么“驗證核查”對送檢的測量設備補充進行一次檢定/校準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合格。

誰告訴你“期間核查”一定是針對已經改變了原有校準狀態的測量設備呀?沒有改變就不需要核查了嗎?你這也做到了,那也做到了,那CNAS為什么要規定“離開固定場所去客戶現場試驗的設備,使用前應進行核查”,“脫離控制返回機構的設備,應及時核查”呀?把期間核查說成是補充一次檢定/校準,如此的四六不分,還好意思說別人概念混淆。

其四是送檢回來立即對核查標準進行測量的目的是獲取“原有校準狀態”,此時的測得值就是送檢的該測量設備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請不要與核查標準的量值混淆,這個測得值并非核查標準的量值,期間核查完全不必知道核查標準的量值,而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如果你不相信現在的測得值是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唯一的辦法就只能再次送檢,保證搬運過程中其量值不發生變化。

憑什么說此時的測得值,就是測量設備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啊?有什么證據證明脫離實驗室控制,經長途物流裝卸顛簸運輸后的測量設備所復現的量值,仍然是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空l告訴你只有送檢定/校準這一種手段,才能驗證確定校準狀態是否發生了變化啦?沒完沒了的攪局,這么多年過去了,讓你拿出你們家用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作核查標準的證據事實,你到現在都還在裝死。最好的辦法,就是拿出真實的案例事實來堵別人的嘴。否則就是自己不做,存心惡意的忽悠誤導別人做。

你自己有沒有擺正與量友之間的平等關系?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偷換概念、正經歪念、毫無學術道德底線,肆意挑釁辯論對手的學術尊嚴,鐵證事實證明沒有道理的東西都死不認錯,不舉證不演示地說別人錯、國家標準錯,只有自己對。你還好意思談“公平表達不同的觀點”?你的高徒“耍流氓”這樣的表述,你怎么就裝瞎看不見不予評說呢?你不就是存心戴著有色眼鏡,施展雙重標準在這里攪局嗎。



作者: csln    時間: 2020-10-2 20:47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10-2 21:05 編輯

但失準與否的判定是檢定/校準的目的,絕非期間核查的目的,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

規矩灣整天就知道胡說八道,其實他根本就不明白他說的話是什么意思

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這是規矩灣的原話,他根本就不明白這句話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校準狀態”,校準狀態是指測量設備經過了校準,其復現量值與計量標準復現量值有已知確定的關系,即復現量值的誤差或偏移量已知、不確定度已知且在符合使用要求的范圍內,這叫處于校準狀態,期間核查的目的就是要確認測量設備處于這樣的校準狀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10-4 02:57
  呵呵呵,此主題早已討論清楚,已經被本版塊版主關閉兩次了,胡謅八扯的人“續”帖被關閉后,還不死心,又發了這個“續1”帖子繼續推銷其概念混淆的觀點,干擾注冊計量師應考量友們的思緒,干擾大家的考前復習時間,搗亂論壇,我相信此人的搗亂決不會得逞。為了禮貌,下面我僅回答他一個問題:
  問:哪個“期間核查”的目的不是“驗證”?將目的與手段混淆不清的,恰恰是這位規某人。
  答:無論廣義還是狹義,“核查”都不是“驗證”。廣義“驗證”是“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見ISO9OOO的3.8.12條定義),在其前加定語的“驗證”均為狹義的“驗證”,例如“能力驗證”、“質量驗證”、“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計量檢定是通過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測提供客觀證據,對被檢計量器具是否滿足檢定規程規定要求是否已得到滿足的認定,因此計量檢定也是狹義“驗證”的一種。
  但,“核查”不是“驗證”,核查是一種“監視”。盡管JJF1001沒有定義“核查”,但9.49條卻定義“期間核查”是“根據規定程序,為了確定計量標準、標準物質或其他測量儀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狀態而進行的操作”。ISO9OOO的3.11.3條給“監視”的定義是“確定特性、過程、產品服務或活動的狀態”?!捌陂g核查”正是確定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的操作,所以“期間核查”屬于“監視”的一種,而與“驗證”無關。
  “驗證”在ISO9OOO中屬于第8類術語,在有關“數字、信息和文件”的概念圖中,“監視”則屬于第11類術語,在有關“確定”的概念圖中。第8類和第11類的關系好比是馬和牛的關系,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概念系統,大名鼎鼎的路云先生卻硬生生地將兩者混為一談。如果路云先生真的想糾正自己一貫概念混淆的錯誤,本人建議他還是先學習一點概念系統圖的基本常識。我相信他看懂了概念系統圖,分清同一個概念系統圖中的各術語間存在的三種關系的哪一種,他就不會把許許多多的術語都習慣性地沆瀣一氣。
  因為本主題帖是在關閉了前面兩個主題帖之后,不甘心搗亂失敗的又一次“續”,對此人的其他反反復復的胡謅八扯,我就不再回復了。對此問題感興趣的量友們可以查看kee14量友的主題帖《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鏈接地址: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 ... &extra=page%3D1
  順帶提一句:本主題帖2樓只不過是對本主題帖樓主觀點不動腦筋的隨聲附和,我認為只要對路云先生的概念混淆和胡謅八扯認識清楚了,也就用不著對2樓帖子批駁了,所以為了節約大家的讀帖時間,請2樓作者恕我對你的帖子采用不予理睬的態度。如果2樓對什么是“校準狀態”實在糾結,建議你學習JJF1001的9.49的“期間核查”原汁原味的定義,那里只說“原有狀態”,干脆取消“校準”二字,你就用不著糾結“校準狀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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