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嗎? [打印本頁]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5-24 11:04
標題: 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嗎?
一直以來,大家有個普遍的見解,那就是檢定用于強檢器具,校準用于非強檢器具,
這個認識正確嗎?有法律支持嗎?這個問題2016年7月,有企業專門向原質檢總局進行了詢問,
請看質檢總局的權威解答。(見附件)。針對權威解答,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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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4 11:03 上傳
作者: 禁錮之靈 時間: 2018-5-24 13:39
本帖最后由 禁錮之靈 于 2018-5-24 13:43 編輯
個人沒啥想法,不過你可以看下這個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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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4 13:43 上傳
作者: xingxingdong 時間: 2018-5-27 15:06
本帖最后由 xingxingdong 于 2018-5-27 15:16 編輯
檢定不一定是強制檢定,還有非強制檢定的,校準也不是一定是非強檢的吧,比如我某個強制檢定測量設備,我有了檢定證書,但是我可能也需要校準證書,也可以要求出校準證書吧,主要是看需求,靈活性更大,不知道說的對不對。
作者: flong99 時間: 2018-5-27 22:22
這2個法規都使用了檢定,都沒有說校準。
針對非強檢的,它解釋說自行檢定。根本就沒說校準。
作者: 5466 時間: 2018-5-28 08:54
總局的回復避實就虛嗎?還是說就是字面意思,只承認檢定,不承認校準?
作者: zhoujidai 時間: 2018-5-28 09:30
而在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中,計量標準的溯源方式用的就是檢定/校準,說明校準是可以的。
作者: yushiping 時間: 2018-5-28 18:08
這里說的校準應該不是依據檢定規程做校準,而是依據校準規范做的校準。個人理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29 23:35
當下,計量法的修訂工作已嚴重滯后,到目前為止,好像還沒有國家層面的,涉及校準技術活動的行政法規。“非強制檢定”仍然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之所以稱其為“非強檢”,其一,究竟以檢定方式溯源(“自愿檢定”)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其選擇權由企業自定;其二,非強檢器具無需登記備案,也就沒有定點一說,檢定周期可以根據使用情況進行調整,但最長不得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不得隨意調整);其三,如果企業選擇了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則判定器具合格與否的結論,以及“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都由企業自己確定(即自己做“計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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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9 23:32 上傳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5-3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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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5-30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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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466 時間: 2018-5-30 09:04
嚴重同意,計量法,還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應該與時俱進的更新一下了。否則,與國際接軌豈不是成了笑談。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5-30 11:08
本主題是:非強檢器具,能用校準代替定期檢定嗎?如能依據是啥?
計量法規定的是非強檢器具需要履行定期檢定。
作者: hzgxxpp 時間: 2018-5-30 11:23
我的理解,非強檢器具,如果是工作計量器具的話,可以根據使用方的需求自行選擇檢定或校準。但如果是作量值傳遞工作的,有計量檢定規程的,必須執行檢定,不可以通過校準溯源。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5-30 11:37
本帖最后由 度心寬 于 2018-5-30 11:39 編輯
強檢計量器具也可以進行校準。如企業的貿易流量計,在檢定周期內,
為了驗證可靠性,也可以送外進行校準的。
哪種把校準只用于非強檢的觀點是狹隘的。校準是量傳的一種方式,
是不分強檢非強檢的。個別省份立法,非強檢器具的定期檢定,
可以用校準代替,并不是說校準只用于非強檢器具。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30 23:05
強檢器具在兩次周期檢定期內的校準不能稱其為“周期檢定”,只能稱之為“期間核查”。強檢器具必須執行定點定期的“強制性周期檢定”,除非沒有相應的檢定規程。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10-19 17:55
目前一些省份(如上海市、浙江省)的人大修訂的地方法規,
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溯源,用校準代替了定期檢定。賦予了校準的法制性。
在這些省份,校準也是法制計量控制的一種手段。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0-20 00:07
當前的計量法雖然幾經修改,修修補補,但總體上還是三十幾年前的版本,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當前改革開放和科技發展的現狀,只規定有“檢定”,“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根本就沒提“校準”這個術語。因此關于可否“校準”的問題,國家局作為官方回答,只能按現行計量法規定回答,如5樓所說“避實就虛”,回避“校準”的字眼也是必然的。
仍在報批階段的新版計量法不再使用術語“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如果得以通過頒布,“檢定”將名正言順地成為法制計量的專用術語,只要提到“檢定”就應該是“強制檢定”,強制檢定也就簡稱為“檢定”,而現在的“非強制檢定”將由“校準”取代。量值溯源方式也將由原計量法單一的檢定改為檢定、校準、比對三種。因此,要不“避實就虛”地直截了當并準確回答“檢定用于強檢器具,校準用于非強檢器具,這個認識正確嗎?有法律支持嗎?”的問題,我們只能等待新版計量法的正式頒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0 23:32
不管哪個省的地方規章,都不可能強行限制企業的非強檢器具必須以“校準”方式溯源。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10-21 11:26
看看《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18條;
《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13條,
這屬于省級人大制定法規。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1 14:04
《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本市推行計量器具量值溯源的校準活動。單位和個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強制檢定以外的計量器具,可以自主進行量值溯源,或者選擇有資質的計量校準機構進行量值溯源。
計量器具的校準應當按照計量器具校準規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進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校準報告。
以上規定哪里說了不允許以“檢定”方式溯源?本條只是說本市推行校準活動,……可以自主溯源進行內部校準,或選擇第三方校準機構校準。哪里看得出“校準”是強制性的呀?你上海市現在所有的非強檢器具都沒有檢定的啦?
《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可以采用校準等方式進行量值溯源。
這還不是一個意思呀,啥時候說了“必須采用校準方式進行量值溯源”啊?浙江省內現在所有的非強檢器具都沒有檢定的啦?
純粹就是正經歪念。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2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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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晨風拾葉 時間: 2018-10-22 09:01
國外是承認校準的,他們都是說校準比較多,只有我們國家才說檢定,檢定比校準多了法制性;我認為檢定也是校準的一種。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10-22 13:50
神邏輯呀!
計量法第9條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12條 第43條,規定,非強檢器具必須履行定期檢定溯源義務,不準
無證使用。計量法條文解釋,強檢、非強檢是依法管理的兩種形式,都要履行法定義務,
上海計量條例18條、浙江條例13條,規定可以用校準代替定期檢定,履行溯源義務,不準無證使用,是強制性行為。
咋到你哪就變味了你。非強檢器具不校準溯源,就得定期檢定溯源。邏輯很清晰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0-22 13:56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10-22 14:10 編輯
21樓說到點子上了。
“強制檢定 的意思是 但凡使用 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必須實施檢定”,應該沒有人有異議。
非強制檢定 是什么意思?的確有人有異議。正如你說,如果非強制檢定也是 必須檢定,而且必須按規定的周期,只能短不能長于檢定規程規定,還分什么強制和不強制,那就干脆都叫 強制 檢定 得了。
當計量法報批稿提出量值溯源方法可以是檢定,也可以是校準和比對時,本主題帖中有的人非要偷換概念,胡攪蠻纏地反問“啥時候說了‘必須采用校準方式進行量值溯源’啊?”,請問此人,什么人啥時候說了“必須采用校準方式進行量值溯源”啊?報批稿說的意思很清楚,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非強制檢定的可以使用檢定,也可以是校準和比對。報批稿只是沒有再用“強制”二字。今后將只要提到“檢定”,就是指現在的“強制檢定”,就是要按檢定規程,定點、定期強制執行計量檢定。沒有提必須檢定的就是指現在的“非強制檢定”,這些測量設備的量值溯源方法既然不強制檢定,那么溯源方法、溯源機構、溯源時間間隔的確定權力,就應該歸測量設備的使用單位。只有“檢定”才有“必須”的要求,“校準”哪里有“必須采用”的要求啊?如果非要說“必須”,那就是23樓所說的必須“溯源”,“邏輯很清晰啊!”。有人提出“啥時候說了‘必須采用校準方式進行量值溯源’啊?”的問題不是胡攪蠻纏嗎?20樓的邏輯真是一個“神邏輯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0-22 13:58
另外,22樓所說的情況非常值得我們思考和研究。客觀情況是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比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數量不知道要大多少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與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相比,可以說是九牛一毛,因此,“國外是承認校準的,他們都是說校準比較多”。對于大量的“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中的一部分即便是執行了“檢定”方法進行量值溯源,也僅相當于“校準”的功能,達到“校準”的目的,并非國家法律的“強制”。所以22樓說此時“檢定也是校準的一種”是有道理并符合實際情況的。
IS010012(即我國的GB/T19022)也特別強調了現場使用的測量設備應該確保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而不提必須有檢定合格證的要求。我國取得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為了協調計量法的規定與測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其程序文件幾乎均明確規定“所有在用測量設備都必須有計量確認標識,其中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合格標識(合格證、合格印、合格標簽等)與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等效,不再更換確認標識”的條款,意思也是22樓所說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即便執行了檢定,也只能算進行了校準,仍必須進行計量確認,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也不一定就可以用,只有計量確認標識才是測量設備在該測量崗位能不能用的憑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2 21:44
既然承認報批稿只是沒有再用“強制”二字,又何來報批稿說的意思很清楚,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啊?這不屁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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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21:20 上傳
既然非強檢器具可以以檢定、校準、比對三種方式溯源,扯什么“非強制檢定”將由“校準”取代呀?不還是屁話嗎。
眾所周知,檢定包含了校準以及校準結果的驗證(作出符合性判定結論)兩個過程,但校準不包含校準結果的驗證過程,所以才需要校準后經計量確認。樓上這位規某人,只要一逮住機會,就要進來攪局。n年前就讓她曬出他們規家經檢定合格不能繼續使用的非強檢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或經檢定不合格可以繼續使用的非強檢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這位不是做縮頭烏龜扮裝死,就是施展隱身術玩失聯。這回再讓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會不會故伎重演。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2 22:28
強制周期檢定特點:1、備案制;
2、定期定點;
3、檢定周期不得隨意變更。
非強制周期檢定(自愿檢定)特點:1、不備案制;
2、定期不定點;
3、檢定周期可在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內自行確定調整。
注:就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而言,非強檢器具(包括非強檢計量標準器具和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溯源方式,除了法制計量的檢定外,還可以以校準、比對等方式溯源。當采用“校準”方式溯源時,用戶自己進行“計量確認”做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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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3 10:38
請把經檢定合格不能用的《計量確認記錄表》曬出來,什么原因不能用,上個周期為什么能用,說清楚。光這么說,有說服力嗎?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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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jun123456 時間: 2018-10-23 14:45
我們公司大部分都是國外客戶,別人只會要Calibration報告,所以除了監督局要看那些特種設備檢定,其它的一直外校,因為國外只認可CNAS,而我看了下我們的氣壓表的檢定報告,什么都標示都沒有。
在這里我其實想說明,如果在公司上班,在不違法國家計量法的情況下,當以公司利益為先。
應該沒有人會查你非強制性器具必須檢定或者校準吧?既然國家沒有出去結論,大家可以考論,別爭論。
上次有個吧友發了一個貼,問氣壓表是否要強檢,很多人回復需要強檢,但是為數不多人問道氣壓表用在什么地方,起到什么作用,是否涉及到安全(貌似好像只有路云問道這些了)。氣壓表有什么方式計量取決是它使用到什么地方,起到什么作用,對環境和產品由什么影響,公司文件是否對氣壓的值有嚴格的要求等等來。
我真正疑惑什么是C類設備
3.劃歸為C類的計量器具
(1)一般部位、一般參數的在用計量器具。(什么叫一樣參數?)
(2)企業生產工藝、質量檢驗、經營管理、能源管理中以及在流程生產線和配置上固定安裝的、不易拆卸的而又無嚴格準確度要求的指示用計量器具。什么叫不易拆卸,怎么樣的準確度是不嚴格的?
(3)準確度要求很低的自制專用計量器具,或性能穩定、可靠性高而是用又不頻繁的,量值不易改變的計量器具。
(4)使用環境惡劣、壽命短、低值易耗、使用頻繁的計量器具。
(5)國家計量行政部門規定允許一次性使用或實行有效期管理的計量器具。國家有哪些允許一次性計量器具
作者: lijun123456 時間: 2018-10-23 14:50
C類計量器具范圍:(1)計量性能穩定,量值不易改變,低值易耗且使用要求精度不高的計量器具。如:鋼直尺、彎尺、5m以下的鋼卷尺等。(2)與設備配套,平時不允許拆裝指示用計量器具。如: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等。(3)非標準計量器具。如:垂直檢測尺、游標塞尺、對角檢測尺、內外角檢測尺等。
另一種說法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3 18:59
真是可笑,任何計量器具的檢定,都是按照原等原級的計量技術指標進行驗證作出符合性判定結論的。量塊也不例外。除非是量塊的首次定等定級的檢定,后續檢定中量塊檢定規程哪條哪款規定了可以降級處理出具《檢定證書》啊?承檢機構可以自拍腦袋這么做嗎?客戶如何從證書中看出究竟是不合格降級的,還是本來就是這么低等級的呀?那豈不各專業的各類計量器具,除了最低等級的以外,都可以降級出具《檢定證書》咯。荒唐!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4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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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4 13:27
何謂“可降級使用的儀表”?可不可以降級使用,不是你承檢機構說了算,而是由用戶確定。承檢機構必須先將不合格的檢測結果告知客戶,征得客戶同意后才能出具降級后的《檢定證書》,否則只能出具《校準證書》。
用戶得知不合格信息后,得先對以往在失準嫌疑期的測量數據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對質量風險進行追溯與評估。當確認可以降級使用時,得先走降級流程,履行降級手續,對儀器進行降級標識,才能以降級后的計量技術指標委托承檢機構進行檢定。在未履行降級手續之前,承檢機構規范的做法要么就是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要么就是出具《校準證書》,讓用戶自行做計量確認。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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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4 14:1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23 18:24 編輯
那就合理啦?從法制計量的角度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哪條哪款規定不允許使用?
我們單位委外計量的計量器具遇到不合格的情況,從來都是承檢機構通知我們,是送修還是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或者出具《校準證書》。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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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4 14:34
省院的檢定證書,這種卡尺類的檢定證書,內頁完全是空白的,,,,
JJG30-2012《通用卡尺檢定規程》附錄A已經給出了證書的內容要求和參考格式樣張,內頁空白說明承檢機構偷懶不作為。不要以這種不規范的行為來表白自己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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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14:33 上傳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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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4 21:10
承檢機構是明知故犯,我說他是偷懶不作為難道說錯了嗎?你的意思難道是要說他合理、合法,為其點贊?
你是明知故問,我說你不要以這種不規范的行為來表白自己的合理難道又錯了嗎?那你把這種現象說給大家聽到底想表達啥意思?欲達到何目的?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5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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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5 16:0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24 20:52 編輯
好像你就是搞專業的實干家似的,言下之意連規程的起草、審核人員都是不懂專業的理論家。
聽這些話就不像是干計量的人說出來的話。人不夠可以增加人員,標準、設備不夠可以增添。基層工作量大,這也可以成為證書內頁空白的理由?多敲幾個字連喝水撒尿的時間都沒啦?這也沒用那也沒用,那你連原始數據也別記錄好了,直接用“√”、“×”符號替代豈不更省事。真正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有那么大的器具量,完全可以以簡化的方式不出具證書,只張貼“合格證”或“禁用證”標識取代。
專業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又不是生產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哪有八小時忙得不可開交的地步呀。真要有那么飽滿的工作量,那還不發死啦。使用卡尺的人做不做修正測量不是你計量檢定人員考慮的事兒,當被測對象處于合格邊緣,為降低誤判的風險,修正測量就是有意義。當放行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反過來查找原因追究責任時,它就是有意義。正常使用的卡尺,你覺得示值誤差時時刻刻都會變嗎?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難道是沒有數據統計的依據,拍腦袋隨便說說而已嗎?真要有那么差的穩定性,早就該縮短周期、維修、直至報廢了。聽你這番言論,對基層的了解也并非吹噓的那么精通。
作者: 958730732 時間: 2018-10-25 16:20
降級出檢定,看來你們是經常這么干。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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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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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5 17:19
使用中懷疑示值不準可以提前送檢啊,在使用頻次高、關鍵重要測量過程等使用場合,可以縮短檢定周期呀,誰規定了必須是一年啊?考慮示值誤差的修正難道還有錯?“示值誤差”與“修正值”不是一正一負的簡單關系,你說個復雜的關系來給大家聽聽。
你一天八小時都忙不過來,檢多少把你心里沒數嗎?說出來給大家聽聽,是不是忙到連證書內頁上多敲幾個字都會導致你憋尿上不了廁所的地步?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8-10-25 17:40
雖然很少人對卡尺進行修正使用,但有數據還是比沒數據好。如果我有多把卡尺,有數據的話我就能知道哪一把更準,哪一把差一些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6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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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6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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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6 15:2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25 19:22 編輯
我還以為你整出了什么更復雜的關系呢,扯了半天不還是“修正值”等于負的“示值誤差”這么一個簡單的關系嗎。哪個標準里規定的“只有當實物量具或者穩定性很好的計量器具,這種情況下,一般給修正值,一般的儀器設備,給的都是示值誤差”呀?明明是根據計量器具的使用要求來確定究竟是給修正值(或偏差)還是給示值誤差,當需要用實際值(或校準值)時,通常就給“修正值(或偏差)”,當需要使用標稱值(或示值)時,就給“示值誤差”,并不是說后者就不可用于修正測量。這與兩者的關系復雜程度有毛關系呀。我還以為你很懂呢,理解程度也就如此。
器具的穩定性,各有各的要求。真要是穩定性達不到要求,給個實際的“示值誤差”又有何用?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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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6 23:40
什么叫找不到啊,你沒那個能耐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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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23:36 上傳
“修正值”與“示值誤差”的作用與區別僅此而已,這些方法對于任何測量儀器來說都是適用的,與穩定性有什么必然聯系呀?你也就知其然而已,談何知其所以然啊。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2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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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29 13:59
我所有參與的主題討論都擺在那兒,有沒有搞過專業讓大家去評,我也用不著與你這種人一般見識,你盡管詆毀好了。你除了拿不出任何證據不停的攪舌,你又還能干些什么?你除了空談,到現在為止也沒看你說出啥深層次的道道來。你不有能耐嗎,你給大家說說,什么時候用修正值,什么時候用示值誤差呀。與我曬出的幾幅截圖中的說法相比,有啥創新啊?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3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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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30 19:36
3等量塊檢得不合格,無需通知客戶就按4等、5等出具《檢定證書》,這就是你這位所謂的“專業”人士做出來的事兒。按照這一邏輯,1級扭矩扳子檢定不合格可以按2級出具《檢定證書》,2級不合格可以按3級,3級不合格可以按4級,4級不合格可以按5級,5級不合格可以按6級,6級不合格可以按10級,10級要再不合格才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這都神馬玩意兒嘛,也不知從哪陰間里學來的這招,的確是從規程規范里找不到,也就你這位所謂有實際經驗的“專業”人士能“悟”得出來,你的所謂“專業水平”也就如此。
哪家省級或大區計量院檢到不合格器具可以不通知客戶,擅自作降級處理出具《檢定證書》啊?我到想親自過問一下是否真有其事。又有哪家搞長度三大類的計量技術機構忙到連證書內頁多敲幾個字的功夫都沒有?我也想親臨現場去看看,是否真的有那么忙。這是否就是你所謂的規程規范里找不到的“豐富專業經驗”的共享,亦或是一種托詞借口。這也就成了你那勸人多看點專業的資本?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31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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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nz117 時間: 2018-10-31 08:43
看了您的回帖,實在看不下去了,計量工作應該是一項嚴謹、科學、規范的工作,如果因為工作太忙而借口,不給檢定/校準結果數據,真的是有點胡說八道了,為自己的懶惰不專業找理由,還有您說的不要看規范,您怎么操作?無師自通?
作者: xinz117 時間: 2018-10-31 08:49
您好,檢定降級的事情,我剛好也遇到,也是很困惑,我們企業有一把光照計,購買時看說明書也未注明準確度是一級/二級,2017年送檢時出的檢定證書檢定結論為一級,2018年再送檢出具的檢定結論為二級(因為檢定數據變化),假設19年檢定數據又變化為一級范圍內,檢定結論給出一級,我該如何理解這把光照計到底為一級還是二級?
作者: 雨蝶 時間: 2018-10-31 08:58
檢定證書出幾級就按幾級用,如果級別不符合工作要求,就可以申請報廢,像我們用的pH檢定儀,開始是0.0006級,用著用著成0.003級。不過還符合規程要求,如不符合,就可以申請再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31 10:57
檢定規程允許降級的例子我在35樓已經說得清清楚楚,你是真看不見還是裝瞎呀?哪一家大計量院不通知?說出來呀?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31 12:08
這件事情您可以直接向承檢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咨詢,問他們對于不符合原準確度等級的計量器具,是擅自作降級處理出具《檢定證書》,還是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校準證書》,看他們如何回答。規范的做法是將不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客戶,如果客戶認為不影響使用,則可出具《校準證書》,讓客戶自己做計量確認。如果客戶認為不能滿足使用要求,則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
光照計的《使用說明書》中未注明準確度等級,但應該有計量技術指標的技術要求(如:最大允許誤差等)。如果什么都沒有,說明你們購置該測量設備是盲目性的,到底使用場合是需要一級的還是二級的都不清楚。如果二級能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如果該照度計原為一級,則應按程序文件的規定,啟動降級審批流程,在測量設備上做好降級后的準確度等級標識。下次送檢時就按該準確度等級送檢,承檢機構也按該準確度等級進行符合性判定,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否則就以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0-31 12:10
您這種情況,規范的做法就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3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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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0-3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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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jun123456 時間: 2018-10-31 17:33
大哥,你購買東西的時候沒有定義嗎?自己的光照計應該要符合什么等級或者要求?
你要追溯你測試的要求啊,在這里找尋你需要計量器的要求。。
避免大牛拉小車的現象。大家都是為公司服務的,應該以公司的利益為先,檢定規章那是針對儀器。我們針對的是產品和公司利益。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1-1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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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nz117 時間: 2018-11-1 08:28
我們省計量院,至少我送檢的量具檢定報告還沒出現過不給檢定結果數據的報告,反而是地方或市站經常看到有這樣與規程不符 的空白報告。
作者: xinz117 時間: 2018-11-1 08:35
因為專業的問題,我們當時采購該照度計時并沒有提出計量參數要求,只明確了測量范圍要求:2000LX,其他性能符合標準要求。
作者: lijun123456 時間: 2018-11-1 09:03
那是等級要求不嚴格吧,改為校準好些,到時檢定不合格就麻煩了。
校準自己確認就好了。我們之前有些器具檢定不合格,但是那些都不是我們需要用到的參數最后叫計量局直接改為校準,我們自己根據公司的產品要求判定。
就拿萬用表說吧,我們全公司只用直流,如果送去檢定,交流不合格,他們會出不合格的,而我們根本用不到,這時候審核就麻煩了。
所以后面我們都改為校準除了強檢。
作者: 藍逸雅然 時間: 2018-11-1 09:30
當時聽中測院的老師說過,沒有修正值就沒有量傳,光不確定度你是不可能溯源到國家基準的,只有修正值才能一步一步溯源到國家基準,讓你的數據無限接近國家基準,況且量塊等實物量具確實需要修正值,許多家單位都是,我們也是,實物量具沒有修正值的證書我們全部判定證書不合格,重新校準或者檢定,現在一般都是送檢或校準前提前跟他們說好要修正值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1-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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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1-3 18:02
修正值與誤差一樣,在相同計量單位的情況下,其有效數字的末位都應與不確定度的末位對齊。也不知從哪里搜來的結果,居然會將用卡尺測量出的結果“100.02 mm”修正成“100.0208 mm”。修正成“100.01 mm”或“100.03 mm”還說得過去,這種修正用于測量結果的合格判定它就是有意義的。
作者: wylwin 時間: 2018-11-9 11:51
你說的客觀事實確實存在,但是這也說明了我國計量保障能力的嚴重滯后,真正要想把計量工作做好,確實需要向路云說的那樣,嚴格按照法治要求和技術規范來,不知道過多長時間我們國家能達到這個水平
個人認為計量保障能力上不去,什么質量強國什么工匠精神,全是空談
作者: 計量小小菜 時間: 2018-11-28 09:10
第三方根本出不了檢定證書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1-28 14:08
樓主在本主題帖的問題是“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嗎?”,并給出了官方回答。但官方回答只是重復了現行計量法的原文,回避直截了當的回答“能”還是“不能”。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不短的時間,我們還是等待新版計量法的發布來明確解答吧。
前面我已經說過,報批的新版計量法已經不再提“非強制檢定”這個術語,“檢定”就是“強制檢定”,也不再在檢定前面加“強制”二字,“檢定”就是法制計量層面的名詞術語。
術語“校準”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制定計量法時,在我國并不使用,因此當時只能把國家認為必須用法律手段強制定點定周期的送檢稱為強制檢定,其他的計量器具就不強制了,規定“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由使用單位自行決定“檢定”方法,“檢定”單位,“檢定”周期,因此取名“非強制”檢定。自從“校準”一詞引入我國,立即得到了國人的肯定和廣泛采用,可以說發展生機勃勃。
新版計量法也將“校準”納入了法律條文,加以肯定,并指出檢定、校準、比對并列為量值溯源的方法。那么現在所稱的強制檢定仍然必須繼續執行“檢定”,現稱為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執行什么溯源方法就由使用單位自主決定,顯然是“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把“嗎”字刪除。但如果使用單位仍然希望用“檢定”方法溯源,法律也不反對,只不過此時的“檢定”并非法律的“強制”,仍只起“校準”的作用,計量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能不能使用,測量設備使用單位自己仍應通過一個叫“計量確認”的活動承擔責任并完成。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1-29 14:2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28 18:31 編輯
大家千萬不要被樓上這位給忽悠了。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根本就沒有說“檢定”就是“強制檢定”,這純粹是此人自拍腦袋編出來忽悠人的鬼話。送審稿不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自然就表明“檢定”涵蓋了這兩類檢定。其中第十四條就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其他計量標準(包括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與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應當采用檢定方式溯源,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校準或比對方式溯源。
但如果使用單位仍然希望用“檢定”方法溯源,法律也不反對,只不過此時的“檢定”并非法律的“強制”,仍只起“校準”的作用,計量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能不能使用,測量設備使用單位自己仍應通過一個叫“計量確認”的活動承擔責任并完成。
這不就是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嗎。檢定就是檢定,校準就是校準,哪里規定了“非強制檢定”只起到“校準”的作用啊?檢定結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憑你規矩灣這張嘴,就將其說得一文不值廢紙一張啦?你不就是嘴賤難耐,見新量友就想撥弄手中的“攪屎棍”進來挑屎臭。除了耍貧嘴外,“計量確認”的記錄到現在已經N年過去了,曬出來了嗎?自己掐指算一算,這種機會還有多少年。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1-30 18:22
我相信,本論壇的量友沒有一個是阿斗,每個人都有自己分辨是非的能力,絕不會像罵人磚家所說的那樣隨隨便便就被人“忽悠”。
有人說,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根本就沒有說“檢定”就是“強制檢定”。司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以及計量法“送審稿”仍然在網上掛著,人人都可以打開,鐵打的事實是“送審稿”通篇沒有“強制”二字,更不用說“強制檢定”。
送審稿第二十三條(計量檢定、校準制度)清楚地寫道:“目錄中(注:見第十七條)直接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司法鑒定、行政執法的計量器具實行計量檢定。未經計量檢定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照本法規定實施計量檢定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應當采用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進行量值溯源。”
顯然送審稿這條說明術語“非強制檢定”將不復存在,所說“檢定”就是現在的“強制檢定”,“實施計量檢定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就是現在的“非強制檢定”,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采用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進行量值溯源”。以后,“檢定”一詞將是法制計量的專用術語,只要提及“檢定”,就必是現在的“強制檢定”,“檢定”本身就是法律所“強制”的。樓上某位只會罵街的磚家所說“自然就表明‘檢定’涵蓋了這兩類檢定”,才“純粹是此人自拍腦袋編出來忽悠人的鬼話”。
罵街磚家所謂“‘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的無理指責,恰恰是其混淆“檢定”與“校準”兩個本質不同概念的代言詞,用術語“校準”取代術語“非強制檢定”將是計量管理科學必然發展方向。正如樓上罵人磚家所罵的,78樓的路云先生“不就是嘴賤難耐,見新量友就想撥弄手中的‘攪屎棍’進來挑屎臭。除了耍貧嘴外,自己掐指算一算,這種機會還有多少年”?
至于此人提及的“計量確認記錄”,每個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的人,包括計量工作者和非計量工作者,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用不著我說,罵人磚家的任何包括激將法在內的陰謀詭計想騙取這個知識,都是徒勞的。如果此人真心想學習產業計量中的知識,包括計量確認,首先必須終止其天天滿口噴臭的罵人惡習,只要此人終止罵人惡習,我可以承諾教給他各式各樣的計量確認記錄樣式,供他設計本單位計量確認記錄格式參考。只要此人仍然嗜好天天罵街,“現在已經N年過去了”,哪怕是再過∞年,也休想得到。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1-3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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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19:16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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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19:19 上傳
《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白紙黑字的寫在這里,這位“混九規”就是視而不見。第二十三條明顯就是指原來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根本不包括強制檢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按照這位“學術流氓”的邏輯,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也不在第二十三條的范圍之類,也不需要檢定了。那眾多的計量標準器具既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也非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又該套哪一條哪一款呢?
什么樣的計量確認記錄沒有見過呀?還用得著你這位“學術流氓”來宣傳。曬不出就承認曬不出,這點“寶貝”也值得藏著掖著,有什么值得顯擺嘚瑟的呀?還是留著你這點狗屎寶貝,找屎去澆(教)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1 00:17
如果80樓的罵街磚家能夠認識到“第二十三條明顯就是指原來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那就真是計量界之幸事!接下來我們是不是要請這位磚家再拿著百萬倍的顯微鏡,瞪大眼睛找找“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中哪里談到了“強制檢定”?找到“強制”也算他有本事。
關于企業最高計量標準的溯源方式,第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印證了“檢定”就是現在的“強制檢定”,不再有“非強制檢定”一詞。只有“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者計量比對等方式”。這一條之所以同樣回避使用“強制”一詞,因為“檢定”本身是法制的,前面再加“非強制”,與法律“強制”的“檢定”就構成了不倫不類自身矛盾的術語。因此送審稿淘汰“非強制檢定”是必然的,代替它的也就非“校準”莫屬了。
80樓不學無術只知罵人的磚家看清楚了嗎?這就是說計量標準是必須(強制)“檢定”的,只有遇到不具備檢定條件這種特殊情況時,例如只有國家校準規范,沒有檢定規程的計量標準,才可以通過校準溯源,從而解決了我所說的這種情況下以現行計量法規定,建標單位和法定檢定機構必有一方違法的奇怪現狀。
關于計量確認記錄,既然80樓“什么樣的計量確認記錄都見過”,就沒必要在78樓抱怨“現在已經N年過去了,曬出來了嗎?”,想方設法,苦苦哀求我曬計量確認記錄了,隨便你罵得再惡毒也好,激將也罷,本人是不會上你的當,找你這攤屎去澆(教)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1 14:32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12-1 14:40 編輯
值得一提的是80樓的作者習慣于大篇幅地復制粘貼,此精神是可嘉的,但非常遺憾的是不要只會復制粘貼,只會罵街,只會手電筒照人不照己。既然復制粘貼了,自己也要讀一讀,學一學,認真仔細領會復制粘貼的內容到底是在說什么,與以前的的說法有什么不同,為什么要用新的說法代替以前的說法,以前的說法必然性和社會背景是什么,用現在的眼光看存在什么問題。“檢定”為什么不再分“強制”和“非強制”,“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為什么改為“檢定與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等等問題中的科學道理要認真領悟,不是只靠罵街惡毒就證明自己的保守思想、教條主義的思想是正確的,就可以扭轉科技進步的方向,可以扯住科技進步的腳步,使計量科學維持原狀、踏步不前,甚至倒退了。科技進步的滾滾巨輪勢不可擋!另外,學習必須有謙虛的態度,必須文明禮貌,嗜好罵人的流氓是沒有人愿意教他的,如果不懂文明禮貌,不懂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碼要懂得平等待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2-1 16:00
81樓這位不學無術的“學術流氓”“混九規”一貫正經歪念,現行計量法第九條寫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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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15:26 上傳
在計量標準器具中,除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外,其它計量標準器具均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怎么從這位“學術流氓”嘴里出來,現在倒成了所有計量標準器具都成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啦。這些計量標準器具有哪幾樣不具備檢定能力呀?為什么現在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呀?某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為3等量塊計量標準,那5等量塊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某單位建立了E1等級標準砝碼,所使用的M2等級標準砝碼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學術流氓”就是學術流氓,大家一致公認推舉的稱謂不會有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靠你這張“擰種”的攪屎嘴,能將這些非強檢計量標準器具的事實給推翻嗎。
《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記錄表》哪家單位都有,無一例外都是針對校準的。從來沒有哪家單位的計量確認記錄是針對檢定的。也從來沒有哪件非強檢器具經檢定合格后,被計量確認為不合格而禁止使用的。更沒有經檢定不合格,而被計量確認為合格而允許繼續使用的。只有這位“學術流氓”、“學術無賴”的“擰種”嘴,N年如一日的專門尋找新量友忽悠,從來曬不出一份這類計量確認記錄。這樣一泡屎,還有誰愿意讓他教啊?自臭不覺無人搭理,就孤芳自賞當你的阿Q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1 23:48
有的人胡攪蠻纏到耍盡流氓手段,慣用混淆概念、偷梁換柱的把戲。78樓和80樓是他自己復制粘貼的“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這不,到了82樓在“送審稿”找不到任何支持其觀點的語句,就又玩起了偷梁換柱的把戲,一邊繼續施展滿口惡臭罵人的本事,一邊搬出現行計量法的有關條款偷換了他自己復制粘貼的“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條款,請問,耍這種把戲有用嗎?能算你在“送審稿”中找到了“強制檢定”一詞嗎?“送審稿”說的“檢定”就是法制的,法律“強制”的,用現行版提出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劃分,能夠說明“送審稿”取消“非強制檢定”,用“校準”代替“非強制檢定”嗎?
計量確認本來就都是針對校準的,但現行計量法所說的“非強制檢定”壓根就是指的“校準”,只不過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校準”在我國尚不流行,無法使用術語“校準”,只有“檢定”一詞,為了區分那些不需要法律強制的測量設備溯源活動,“校準”活動在當時只能用“非強制檢定”。“檢定”本身是法律強制的,前面加個“非強制”制造了一個“非強制的強制”檢定實屬情不得已。“報審稿”通過后,將根本上改變這一矛盾而別扭的現象,術語“非強制檢定”將淘汰出局。
因此可見,當前這種情況非常明顯地告訴我們,企業所有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所謂的“檢定”只能起到“校準”的作用,必須進行計量確認,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也并不意味著就一定不能用,一切的一切,要看通過檢定得到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被測對象的測量過程計量要求,滿足者確認為合格能用,不滿足者確認為不合格而禁用。難道說就靠你嘴里天天罵街散發著惡臭的“這樣一泡屎”,就可以改變國家標準GB/T19022的要求嗎?還是用你自己的罵語回敬給你吧:嘴里天天含著“這樣一泡屎”,還有誰愿意教你啊?“自臭不覺無人搭理,就孤芳自賞當你的阿Q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2-3 13:2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 17:28 編輯
問樓上這位“混九規”5等量塊和M2等級標準砝碼是否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這位“學術流氓”就是這樣東扯西繞避而不答,連屁都不敢放。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也并不意味著就一定不能用。拿不出一份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那不就是放屁嗎。
計量法送審稿中找不到“強制檢定”,不同樣說明取消了“強制檢定”嗎。哪里規定了用“校準”代替“非強制檢定”啦?“校準”本就是新增的內容,既然“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同時取消,說明“檢定”就是涵蓋了現行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83樓所舉的例子中,3等量塊和E1等級砝碼就屬于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就屬于現行的“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必須備案,定期定點送檢。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就屬于現行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無需備案,可以定期不定點的送檢,也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按照送審稿第十四條的規定,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就不能以校準方式溯源了,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這種檢定,仍然屬于“非強制檢定”,同樣無需備案,也無需定點,也不可能免費。這就是事實,靠你這根“學術流氓”的“攪屎棍”,夜以繼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嗎?“學術流氓”現在是不是連人話都不會說啦?開始鸚鵡學舌學人話啦?繼續給大家現眼吧。
作者: turbots 時間: 2018-12-6 14:46
學習一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6 15:54
還是那句話,罵人對于技術討論毫無用處,罵人是社會流氓干的事,有害無益。85樓“計量法送審稿中找不到‘強制檢定’,不同樣說明取消了‘強制檢定’嗎”的說法是對“送審稿”的惡意歪曲,送審稿之所以不提“強制”,是因為“檢定”本身就是法律的“強制”行為,“檢定”就是指“強制的”,“檢定”與“非強制”是一對矛盾,因此“非強制檢定”一詞自身就是矛盾的和可笑的,只不過在只有“檢定”沒有“校準”的年代,提出“非強制檢定”也是不得不為之的辦法。送審稿只提“檢定”,回避“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目的是恢復“檢定”法制計量術語的本來面目,用“檢定”取代“強制檢定”,淘汰不科學的術語“非強制檢定”,用“校準”一詞取而代之。
按送審稿第十四條“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是針對本條第一句話“計量基準”而言的,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因此此處“檢定”仍然是當前“強制檢定”的概念。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如果是當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就不能以校準方式,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而且應該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進行定點定周期的檢定,指定的檢定機構必須免費檢定。這就是事實。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政府的這種監督管理行為并非85樓所罵的“學術流氓的攪屎棍”,也不是85樓這種罵街磚家“夜以繼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85樓這種“學術流氓”現在是不是連人話都不會說啦?那你就如同你罵的那樣,“開始鸚鵡學舌學人話啦?繼續給大家現眼吧。”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2-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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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12-6 17:35
我最近才明白,與一些資深人士交流困難,原來是這些資深人士在一些基本知識上認識很奇葩。
他們本身沒有執法司法實踐經歷,對一些法規的理解只是靠網上百度,只扣法律、法規、規程
文字表面意思,就斷章起義大發高見!讓論壇討論的問題,年年翻燒餅,始終在低層次徘徊。
比如,現行的計量法的宗旨,要求所有計量器具(列入依法管理目錄的)都要履行溯源義務,
溯源合格后才準使用,不準無證使用。強檢非強檢器具的區別,就是區別對待,分級分類管理既ABC管理。
強檢器具是周期溯源的檢定管理;非強檢器具是定期溯源的檢定或校準或測試管理,
實質就是計量器具在投入使用時,必須確認合格后才準使用。
為何糾纏非強檢的溯源方式呢?
非強檢器具用檢定溯源就得滿足什么什么?不滿足就是不合法,用校準溯源就合法,
用二十年前的觀點,說什么檢定是法制計量,校準是非法制計量?
天天絮絮叨叨這些溯源的形式問題,枉顧其實質---必須溯源。
多年前我就說:若非強檢器具都必須履行定期檢定溯源義務,
誰還會拿去校準?
再比如:測量儀器方面的討論,枉顧測量儀器是計量器具的同義詞,
發表一些測量儀器大而全的神觀點。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2-6 18:38
用二十年前的觀點,說什么檢定是法制計量,校準是非法制計量?
即便是在二十年后的今天,國家什么時候將“校準”寫進了的頂層法律呀?二十年前的法律,到現在為止,啥時候宣布了無效啊?校準這一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當下的中國境內,難道不能稱其為“非法制計量”嗎?
多年前我就說:若非強檢器具都必須履行定期檢定溯源義務,誰還會拿去校準?
如果“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沒有區別,那還要搬出“校準”來推行干什么?豈不是吃飽了沒事干多此一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2-6 19:2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5 23:30 編輯
按送審稿第十四條“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是針對本條第一句話“計量基準”而言的,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因此此處“檢定”仍然是當前“強制檢定”的概念。
只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嗎?那除“計量基準”和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之外的計量標準器具又算哪一類計量標準器具呀?含糊其辭用一個“等”字當遮羞布避而不談,一個十足的“混九規”。有能耐說出來,這個“等”字指的是什么計量標準器具?屬不屬于當下的“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
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如果是當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就不能以校準方式,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而且應該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進行定點定周期的檢定,指定的檢定機構必須免費檢定。這就是事實。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我83樓寫得清清楚楚:某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為3等量塊計量標準,那5等量塊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某單位建立了E1等級標準砝碼,所使用的M2等級標準砝碼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這位“學術流氓”裝瞎賣傻視而不見。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嗎?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嗎?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恐怕也只有87樓這位土豪級的“混九規”家才這么奢侈。送審稿第十四條說了“用于測量活動的計量標準,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7 14:37
89樓說的非常好。幾十年前的法律,到現在為止,并沒有宣布無效,但為什么說計量法已經到了非修訂不可的時候了?因為改革開放到如今,社會發展了,科技發展了,幾十年前的情況已經與現在大不相同了,現行計量法已經嚴重不適應當前的國情和經濟、科技發展水平了,很多不足之處急需修改。何況的確也有的人“只扣法律、法規、規程文字表面意思,就斷章起義大發高見!讓論壇討論的問題,年年翻燒餅,始終在低層次徘徊”?
例如計量界許多有識之士共認的計量法不足之處有:當前國內外盛行且行之有效的溯源方法“校準”在計量法中只字未提,“檢定”本身具有的法律“強制”性前面冠以“非強制”的矛盾性,法定計量技術機構與政府計量主管部門的職責重疊,模糊不清,現行計量法僅僅是個“器具法”而與產業計量的測量需求嚴重脫節,現行計量法對企業的權力限制過死阻礙了我國計量測試技術和先進儀器儀表的進步和創新步伐等等,不一枚舉。
至于罵人磚家對我的帖子的歪曲理解我不想,也沒有時間與這種糾纏不清的人多說,我只請他認真仔細地閱讀,不要斷章取義,不要用社會流氓只會罵街的形式參加技術討論。我的原話是“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被樓上罵人磚家竟然篡改為: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嗎?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嗎?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恐怕也只有87樓這位土豪級的“混九規”家才這么奢侈。真的是可笑至極,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2-7 15:3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6 19:44 編輯
不知道哪個“學術無賴”在這里斷章取義,曲解原意。“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嗎?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嗎?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恐怕也只有87樓這位土豪級的‘混九規’家才這么奢侈。”是我篡改你的原文嗎?你的原意用藍色加粗字體顯著標示,你瞎了眼看不見嗎?我83樓是說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用于一般普通測量嗎?誰在這里存心惡意的篡改原意,我想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7 21:14
“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又是哪個只會罵人的“學術無賴”在這里斷章取義,曲解原意呢?整個計量論壇又有哪一個量友說過“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呢?91樓的無恥之徒難道不是篡改他人原文,難道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嗎?這和美國和加拿大政府合伙施展黑社會和流氓手段綁架華為高管有什么區別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2-7 23:5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7 03:59 編輯
94樓的“學術流氓”像撿到三兩全國糧票似的嘚瑟不矣,從網上淘到一則華為高管在海外被捕的消息,也搬出來攪局。你是華為高管她爹呀還是她娘舅啊?值得你如此心急火燎像注了雞血似的抽羊角風嗎,嘚瑟個鳥啊。這與本主題有什么關系呀?沒什么嚼頭了吧!
我83樓表達得清清楚楚,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均為某單位的非最高計量標準,也可以理解為某單位的“工作計量標準器具”。它究竟屬于當下“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還是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呀?“混九規”怎么裝死賣活閉口不答呀?不管它用于什么測量,只要它是“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法送審稿哪一條哪一款表達了這一“計量標準器具”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12-10 10:57
這個帖子的主題是:
一直以來,大家有個普遍的見解,那就是檢定用于強檢器具,校準用于非強檢器具,
這個認識正確嗎?有法律支持嗎?
作者: nqxq 時間: 2018-12-10 11:08
檢定用于強制檢定是方向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8-12-10 11:2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10 15:17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12-10 15:20 編輯
我既不是華為高管她爹,也不是她娘舅。我鄭重告訴你,這個事同樣引起了國家的強烈不滿,外交部、人民日報、全國人民都做出了強烈反應,“心急火燎像注了雞血似的抽羊角風嗎,嘚瑟個鳥啊”,你的這個說法是個很嚴肅的事,你不僅侮辱了我,也侮辱了孟晚舟女士,侮辱了華為,侮辱了生你養你祖國!
但,我仍然可以明確告訴你,我和孟晚舟女士都是中國人,都在為祖國的繁榮富強在自己工作的領域里努力拼搏。我們絕不會像你那樣天天只會罵街,胡攪蠻纏,像特不靠譜的某大國總統那樣滿嘴沒譜胡言亂語,像某個自稱民主、人權護衛者的國家那樣連自己國家的主權顏面都不要,甘當流氓和黑社會老大的奴仆,像你那樣天天在技術論壇的正常討論中罵街、搗亂。你心甘情愿充當罵街磚家的粉絲,追隨他走一輩子罵街的道路,那是你自己選擇。俗話說惡有惡報善有善報,不是不報,搗亂失敗再搗亂再失敗是這種人必然的結局,美國和加拿大的流氓行徑也必將得到應有的懲罰。
樓主的問題很清楚,96樓又再次提醒了你。你的“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均為某單位的非最高計量標準,也可以理解為某單位的工作計量標準器具。它究竟屬于當下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還是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呀?”低級問題,每個新入門的計量人員都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嚴重混淆了計量標準與工作用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概念。我給你的答復是:
依據現行計量法,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強制檢定,最高計量標準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不能與工作用計量器具相混。工作用計量器具又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量塊不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內,作為工作用的5等量塊不可能納入強制檢定。M2等級砝碼如果是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就應納入強制檢定,如果僅僅是工作用計量器具,用于“四個方面”的屬于強制檢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就不應該納入強制檢定。
“送審稿哪一條哪一款表達了這一計量標準器具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你的這個問題計量法“送審稿”的第十四條回答的很清楚。你不是文盲,自己去看。我只提醒你不要斷章取義,別只想著罵街一件事,拿出罵人精力的百分之一,用點心全文閱讀和理解第十四條。在“送審稿”中已經不再區分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而統一叫“計量標準”。計量標準中用于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叫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也不分最高還是一般。企業可以建標,但若不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就不必申請政府組織的計量標準考核,用什么方式溯源自然就是企業自己考慮的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12-10 17:05
不要跟我在這里上政治課,華為高管海外被捕與本主題沒有任何關系,要說教請上別處說去,這里不是你說教的地方。我侮辱了孟女士嗎?我侮辱了華為嗎?我侮辱了祖國嗎?無非就是傷到了你的自尊而已。你跟孟女士有比嗎?你跟華為有比嗎?你能代表祖國嗎?孟女士也跟你一樣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偷換概念、正經歪念、無中生有、胡編臆造、該舉證不舉證、蓋演示不演示,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的施展惡劣學風嗎?你就是狗屎一泡,披一件“文明居士”的道袍,在論壇招搖過市。
低級問題,每個新入門的計量人員都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嚴重混淆了計量標準與工作用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概念。
依據現行計量法,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強制檢定,最高計量標準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不能與工作用計量器具相混。工作用計量器具又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量塊不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內,作為工作用的5等量塊不可能納入強制檢定。
你連低級都不如。誰告訴你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不是計量標準器具啦?誰告訴你企業除了最高計量標準,就都屬于工作用計量器具啦?不懂又不虛心,還死犟嘴。自己去翻開JJF1001-2011第8.4條看看清楚,什么叫“工作測量標準”。
國家啥時候頒布了一份《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啊?向來就是如此斷章取義偷梁換柱,你忽悠誰呀?國家明明頒布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啥時候將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列入進去啦?是不是計量標準器具都不可能納入強制檢定啊?國家還頒布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你怎么不說啊?其中的第二部分的第(二)大類就是“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量塊和砝碼均列入其中。誰告訴你這些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包括計量標準器具)不能以檢定方式溯源啊?
“送審稿哪一條哪一款表達了這一計量標準器具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你的這個問題計量法“送審稿”的第十四條回答的很清楚。你不是文盲,自己去看。我只提醒你不要斷章取義,別只想著罵街一件事,拿出罵人精力的百分之一,用點心全文閱讀和理解第十四條。在“送審稿”中已經不再區分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而統一叫“計量標準”。計量標準中用于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叫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也不分最高還是一般。企業可以建標,但若不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就不必申請政府組織的計量標準考核,用什么方式溯源自然就是企業自己考慮的事。
沒有看到送審稿第十四條的正是你這個睜眼說瞎話的“混九規”,該條要求以“檢定”方式溯源的,是不是都是指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你倒是說啊,喉嚨被鬼掐啦。送審稿啥時候說了沒建標考核的計量標準器具的溯源方式由企業自己考慮啦?你一個不學無術的“混九規”,對送審稿第十四條的理解是如此之臭,還好意思在這里正經歪念作如此曲解。你不就是喜招好挨罵,不招罵找罵渾身不自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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