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mian 發表于 2018-5-4 15:07
檢定證書企業不能出的,即使建標了,除非被授權了。
nison00 發表于 2018-5-8 14:48
謝謝,那我們企業建標了還有什么意義呢
haimian 發表于 2018-5-3 19:07
檢定證書企業不能出的,即使建標了,除非被授權了。
企業建標通過了考核即為授權,至少對企業內部所使用的非強檢器具開展檢定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建標之后,在企業內部對非強檢器具,既可以開展檢定,也可以開展校準。對于強檢器具,則要看企業的行業屬性。對于地方企業,根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向地方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檢定”授權。但國防軍工企業則無需另外申請授權(即建標通過考核即為授權)。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有企業內部開展“內部校準”需要建標的強制性規定。
企業內部校準,原來和現在也沒有哪部法規強制要求要建標的。
默默潛水的魚 發表于 2018-7-24 13:48
等新標準出來吧, 目前是:審核員要求內校建標。
您有沒有問過審核員,他要求企業“內部校準”必須建標的依據是什么?審核員的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的。
路云 發表于 2018-7-25 15:09
您有沒有問過審核員,他要求企業“內部校準”必須建標的依據是什么?審核員的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的。 ...
默默潛水的魚 發表于 2018-8-13 20:22
就是因為審核員水平參差不齊, 所以 為了降低溝通成本, 以他們要求為準, 否則后續對策、改善麻煩。
4 ...
這說明你們自己對標準也沒完全消化吃透,或者說管事兒拍板的人對標準一知半解,不敢跟外審人員叫板。下面真正對標準理解吃透的人又沒那個機會與外審員叫板。你完全可以心平氣和的跟審核人員溝通、交流、“請教”,問他不符合哪個標準、哪一條、哪一款之規定(這是開出不符合項必須寫清楚的)?哪個標準里將建標作為企業“內部校準”的強制性規定與要求?我們好寫出整改的依據。否則的話,建標之后那就不光是只開展校準了,完全可以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檢定了。
通常在開末次會宣布不符合項之前,都會跟被審核方進行溝通。估計參加溝通的都是那些一知半解領導們,被外審專家的一番忽悠,哪敢說個“不”字呀。有時對這種無理的要求一味的順從未必就是一件好事,甚至有可能導致整改不下去的尷尬局面。最后只得請這位提出不符合項的“專家”出面,教你如何“整”一份材料,好讓他下這個臺階交差完事兒。
路云 發表于 2018-8-14 23:20
這說明你們自己對標準也沒完全消化吃透,或者說管事兒拍板的人對標準一知半解,不敢跟外審人員叫板。下面 ...
xinz117 發表于 2018-8-14 15:01
即使建標了也不一定能自己檢定,檢定需要計量授權,內部校準編寫相應內部校準規程就可以了 ...
企業內部開展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所建計量標準,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即為授權。請問有哪家企業建標通過考核合格后,還不能檢自己企業內部使用的非強檢器具的?也沒有哪個標準里規定企業建標后,還要申請對企業內部非強檢器具檢定授權的說法。
內部校準并不是說編寫相應內部校準規程就可以了。應優先使用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發布的方法,其次是地方的、行業的標準,再其次是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設備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中選擇合適的方法。除非這些方法都不適宜或不可能使用。通常情況下,企標應優于或嚴于國標。不能因為達不到國標的要求,從而降低要求來編制所謂的企業標準。
路云 發表于 2018-8-15 12:02
企業內部開展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所建計量標準,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即為授權。請問有哪家 ...
建議大家逐條逐款的去仔仔細細研讀一下CNAS-CL01-G004∶2018《內部校準要求》,里面已經說得很具體很詳細了。企業完全可以參照它去實施。其中第4條:“內部校準活動的要求”如下:
層林盡染 發表于 2018-7-24 11:01
可以作份公司內部檢定指引,但須重點是描述如何檢定過程,檢定器標準是什么?檢定器標準可以追溯。 ...
xinz117 發表于 2018-8-15 11:01
即使建標了也不一定能自己檢定,檢定需要計量授權,內部校準編寫相應內部校準規程就可以了 ...
路云 發表于 2018-8-14 23:20
這說明你們自己對標準也沒完全消化吃透,或者說管事兒拍板的人對標準一知半解,不敢跟外審人員叫板。下面 ...
默默潛水的魚 發表于 2018-8-17 08:59
同意:
但是你認為企業跟 第三方的審核員,尤其是 那種水平差的審核員去 分個對錯有意義嗎? 對了如何 ...
默默潛水的魚 發表于 2018-8-16 12:59
同意:
但是你認為企業跟 第三方的審核員,尤其是 那種水平差的審核員去 分個對錯有意義嗎? 對了如何 ...
遇到不懂計量的審核人員,的確如您所說,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這種情況通常都不是計量審核,而是質量審核,或是其他什么審核。我們沒有必要正面與審核員去頂牛,審核員通常都比較牛,也不會承認他不懂,以顯示他的權威性。我們通常都是與審核組長去溝通,審核組長通常不會這么蠻不講理吧。而且我們都是拿出國家或權威組織的標準條款規定給他看,否則他是不會輕易認賬的。所以為什么說你要與他叫板,你自己必須對計量專業、對計量管理很精通,對標準很熟悉,才有底氣與他叫板,才能要求他道出不符合哪個標準的哪一條、哪一款之規定。
如果你是一味的牽就審核員,但求通過審核就阿彌陀佛,那你當初就不應該策劃實施“內部校準”,而是規劃企業內部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建立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去申請考核,以及對計量標準后期維護所需消耗的人、財、物等資源的成本都有充分的準備。
我不明白您說的“有溯源的內校, 不能溯源的外校,如果涉及檢定采用外部檢定”是何意思。按照審核員的意思,沒建標怎么又可以內校呢?如果是已建標,又為何要外部檢定呢?
路云 發表于 2018-8-17 17:00
遇到不懂計量的審核人員,的確如您所說,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這種情況通常都不是計量審核, ...
默默潛水的魚 發表于 2018-8-27 21:00
這句話的意思是:
建標的內部校準、 沒建標的外部校準。
但檢定出具合格證書, 主要用于強檢設備, 由 ...
對于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自己企業已經建了標,為什么不能在內部開展對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
企業所建計量標準通過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沒有哪家企業不能對自己內部所使用的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的,也沒有哪家企業為開展內部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而專門提出了授權申請的。如果有哪家企業有專門授權非強檢項目的授權證書,請曬出來給大家開開眼界,大家千萬別被樓上這位忽悠大師給誤導了。
新版計量法僅僅是一個征求意見稿,且不說尚未正式頒布實施。從頭看到尾,也沒有看到任何條款說了“強制檢定”就是“檢定”,非強制檢定將稱為“校準”的說法,也沒有任何條款強制規定了非強檢器具必須“校準”。從來不舉證的信口開河、正經歪念,是這位忽悠大師慣用的伎倆,以此來達到誤導新量友之目的。
shmmvp 發表于 2018-5-10 11:40
校準非強檢計量器具
路云 發表于 2018-8-15 12:31
建議大家逐條逐款的去仔仔細細研讀一下CNAS-CL01-G004∶2018《內部校準要求》,里面已經說得很具體很詳細 ...
lo452355 發表于 2018-8-28 19:47
1 適用范圍
1.1 本文件適用于申請或已獲 CNAS 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對其與認可能力相關的測量
設備實施的內部 ...
所以我在帖中只是說讓大家參照執行,至少企業內部的校準(不是第三方校準機構的內部校準),能夠參照標準的要求去做,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你想想看,如果企業的內部校準都滿足該CNAS標準的9條要求(見19樓截圖,盡管未通過CNAS的確認),沒有任何理由說該企業的內部校準項目不行。
路云 發表于 2018-8-29 23:23
所以我在帖中只是說讓大家參照執行,至少企業內部的校準(不是第三方校準機構的內部校準),能夠參照標準的 ...
nison00 發表于 2018-5-8 14:48
謝謝,那我們企業建標了還有什么意義呢
lo452355 發表于 2018-8-29 13:29
關鍵政府認不認 ,首先你這個不屬于CNAS適用范圍 ,你文件做的再好也沒法可依 ...
校準本身就不是法制計量,“內部校準”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了要依法授權,所有的要求企業都做到了,政府不認,同樣也是無法可依的。即便是想提出不符合項也提不出。
任何檢定都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都必須依法。并不是像某人所說的“企業自己自稱的‘檢定’充其量只能是‘校準’,不是法律層次意義的‘檢定’。”新《計量法》(送審稿)沒有任何一個條款明確了“檢定”就是“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就是“校準”。看看《計量法》(送審稿)是怎么說的吧:
這已明確表示,計量標準(包括強檢與非強檢的)原則上以檢定方式溯源,不具備條件的都可以采用校準或比對的方式溯源。工作計量器具中強檢的明確表示“實行計量檢定”,非強檢的只是說“應當采用校準或比對的方式溯源”。這里所說的“應當”并非強制性的“必須”。“檢定”本身就包括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31樓的忽悠大師口口聲聲說別人看不見,自己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或證明對方觀點的錯誤。
論壇當然允許各種不同的觀點發表,當然是平等的交流。并不是說可以不舉證堅持自己的錯誤觀點,也不允許不舉證硬說別人的觀點錯誤,更不允許在鐵的證據事實面前仍然蠻不講理,甚至是強詞奪理地施展“擰種”的德性。東扯西繞、答非所問、不舉證、不演示,本身就是不公平、毫無學術道德底線、挑釁辯論對手學術尊嚴的“學術流氓”行徑。31的這位忽悠大師在本論壇混跡一二十年,自己滿口污言穢語自臭不覺,卻處處披著“文明居士”的道袍招搖過市。被大家一致推舉為“學術流氓”,最終被管理層逐出版主隊伍,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根“攪屎棍”生性嘴賤,不招罵、找罵渾身都會不自在。
不知道是誰在這里裝癡賣傻。《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計量比對的方式。”眾所周知,除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之外,其他的計量標準器具都屬于非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這些計量標準器具原則上都應該以檢定方式溯源。即便是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在不具備檢定條件的情況下也都可以以校準或比對方式溯源。
第二十三條同樣寫得清清楚楚是“應當采用”,“應當采用”是“必須采用”嗎?“應當”的表述具有強制性嗎?公交車上應當給老、弱、病、殘、孕讓座是必須讓座嗎?我以另外的形式為他提供坐位不行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必須以檢定方式溯源,非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當合格判據就是檢定規程的情況下,憑什么不能以檢定方式溯源啊?
的確說得不錯,究竟誰在這里無休無止的攪屎,正經歪念的曲解忽悠,相信大家都有判斷能力。40樓的“混九規”自己滿口惡臭的一大堆所謂“精神文明”用語怎么不說啦?你那不是罵街又是什么?你哪次回帖不是在學你所認為的所謂“罵街”用語啊?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nison00 發表于 2018-5-8 14:48
謝謝,那我們企業建標了還有什么意義呢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2 18:02
在 法律 上 應當 2字 就是 必須的意思,這個是不用在討論了,官司都打過了。 ...
哪部法律規定了“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請將證據曬出來。你的意思是不是公交車上沒讓老、弱、病、殘、孕的座都是違法行為?
45樓的“混九規”自己拿不出任何證據,不僅強詞奪理的狡辯,而且還要造謠栽贓誣陷。
看一下42樓的帖子,一方面用“必須”和“應當”兩個不同“法語”否定計量校準在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溯源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刻意混淆“必須”和“應當”兩個不同“法語”的區別,暗示非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用計量檢定溯源的用意
我哪一句話否定了校準在非強檢計量器具的作用啊?哪句話又暗示了非強檢器具“必須”用檢定方式溯源啊?如此厚顏無恥的編造謠言來栽贓誣陷,我說過非強檢器具不能校準了嗎?恰恰是你這位“混九規”,一再曲解忽悠暗示非強檢器具不能以檢定方式溯源。非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是否屬于強檢器具你回答了嗎?這些計量標準器具以什么方式溯源你又回答了嗎?這些在新《計量法》(送審稿)中涉及到“檢定”是不是就是你所說的“強制檢定”的關鍵性問題,你卻東扯西繞避而不答。這不是“學術流氓”是什么?
樓層錯亂的問題由來已久,不要以為撈到了什么救命稻草。我42樓帖子發帖當時就是41樓,完全有可能前面有人發帖處于審核中而未在相應的樓層中出現,當通過審核后插入到相應的樓層,將后面樓層數向后順延所致。不要以為抓住了什么把柄,這種現象在其它主題比比皆是。
一個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的“學術流氓”,就不要裝著一副道貌岸然的樣子,披著“文明居士”的道袍來談什么中國的傳統道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你還沒那個資格。什么時候把學風端正了,自然也就不會被眾人所罵了。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3 11:35
自己無知,你以為別人跟你一樣?
新聞都有過了, 司機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被交警現場罰款扣分,司機不服 ...
呵呵,自認為天資聰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應該”僅僅是要求,用于責任的判定。與此相關配套的還有違規處罰條款,你怎么就沒看到啊?兩者共同作用,才能起到約束與震懾的作用。公交車上那么多沒有讓座的,49樓chuxp量友所說的案例,都是不爭的事實,誰被處罰啦?你怎么不去網上搜啊?計量法(包括最新的送審稿)哪一條規定了非強檢器具以“檢定”方式溯源要受罰呀?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4 14:26
那只能說中國的法律用詞不夠嚴謹,據我所知,中國法律的應當2字就是必須的意思,因為我沒有看到過法律用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3 20:29
麻煩你老人家看看清楚,我說的是 在 法律中 應當 2字。
你確定 交通法中有 對 公交車 讓座 有規定的? ...
扯到現在,再嚼舌有意義嗎?40樓《計量法》(送審稿)部分內容的截圖麻煩你看看清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以采用計量校準或計量比對等方式。”請正面回答,這里的“應當”究竟是不是強制性的“必須”的意思?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計量檢定。”為什么不在“實行”前加“應當”二字?該條第二款“依照本法規定實施計量檢定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應當采用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進行量值溯源。”為什么此處要加“應當”二字?不加這兩個字,或者將這二字改為“必須”,其意思一樣嗎?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4 11:30
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 交通法 中 應當就是 必須的意思,那在計量法 中 應當不是 必須的意思?那只能說 ...
你就說這是你個人觀點不就完了嘛。哪部法規文件的文字如同兒戲一般可以隨意變動啊?又有多少人認為建議性的“應該”詞義,就是具有強制性的“必須”的意思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應該”是定罪追責的依據,該不該處罰,處罰的輕重程度的依據,是看有沒有罰則條款。公交車上不給老、弱、病、殘、孕讓座,頂多也只是從道德層面予以譴責,你還能怎么樣?自己連邏輯關系都拎不清就妄加斷言,你干脆說起草這些法規文件沒請你去參加得了。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4 18:11
可笑。事實發生的事情,你也可以否認嗎?
交通法中 應當 2字 就是必須的意思,這個是我說的嗎?
我只是引 ...
“應當 2字 就是必須的意思”不是你說的難道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說的呀。用得著我去跟法官說,跟交警說嗎?有能耐把這句話從司法解釋里淘出來曬給大家看。沒有處罰細則的規定,法官交警憑什么罰呀?罰到什么程度呀?沒有處罰依據,頂多也就是個批評教育,你還能怎么的?《判決書》要不要寫明“依據××法××條××款之規定,予以罰款(或拘留、拘役、判刑等)處罰”呀?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4 20:09
我只是 就事論事 , 你覺得你很牛逼,你可以去找法院,找交警說理去。
我看到新聞里面就是這么說的, ...
新聞里這么說與你這么說有什么區別呀?這也能成為法律層面的意思?
默默潛水的魚 發表于 2018-8-14 16:22
就是因為審核員水平參差不齊, 所以 為了降低溝通成本, 以他們要求為準, 否則后續對策、改善麻煩。
4 ...
南鷹怒翔 發表于 2018-9-5 21:18
校準也要先建標。
有依據嗎?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6 12:46
摘自 原文 :交警認為,貝先生在法條理解上有誤區,法律上規定約束人的行為,一種叫“可以”,一種叫“應 ...
這種嚼舌你覺得有意義嗎?“可以”、“應當”、“必須”三個詞表達對行為人約束的詞義是漸強的,“可以”約束力最低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對其他個體不造成任何影響。“應當”則是對正常行為人的一般約束,不做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影響、傷害,或損害他人權益。而“必須”則是沒有例外,不這么做,一定會對他人造成損害,不做不行,沒有價錢可講,是強制性的,與之對應的反義詞是“不得”、“禁止”等。按你的邏輯,“不該闖紅燈”與“禁止闖紅燈”、“不該酒駕”與“禁止酒駕”、“不該入內”與“禁止入內”之間都可以劃等號嗎?
bg4ijs 發表于 2018-9-11 16:40
一口氣看完,討論了70樓了。
企業內校準是否必須建標,還是沒有統一的說法。
按照質量體系審核員的說法,是 ...
路云 發表于 2018-8-31 12:59
校準本身就不是法制計量,“內部校準”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了要依法授權,所有的要求企業都做 ...
bg4ijs 發表于 2018-9-12 12:40
一口氣看完,討論了70樓了。
企業內校準是否必須建標,還是沒有統一的說法。
按照質量體系審核員的說法,是 ...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8 12:32
同意校準不是法制計量,只是為了讓設備保持狀態正常生產。但我想知道企業的非強檢設備需要檢定的法律依據 ...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7 16:32
同意校準不是法制計量,只是為了讓設備保持狀態正常生產。但我想知道企業的非強檢設備需要檢定的法律依據 ...
您所說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國家質檢總局1999年3月19日發布的6號公告,已于2016年命令廢止。國家現行的《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至今沒有涉及“校準”。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包括非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的選擇權完全由企業決定。如果以“檢定”方式溯源,那么就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游戲規則來辦,嚴格執行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檢定周期按期送檢(其檢定周期是不能超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如果以“校準”方式溯源,那么企業自己取回后做計量確認,自己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質監總局也只是個建議,沒有強制性,如果建了標,那完全就可以在企業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檢定了。
度心寬 發表于 2018-9-28 13:26
你的問題有點低級吧。
1、但我想知道企業的非強檢設備需要檢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計量法》第九條 ...
路云 發表于 2018-9-28 14:19
您所說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國家質檢總局1999年3月19日發布的6 ...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8 15:24
1、就是這個應當出現了問題,前面他們爭論了這么多,就是在爭論應當和必須是不是同一個意思,外審期間也 ...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8 15:24
1、就是這個應當出現了問題,前面他們爭論了這么多,就是在爭論應當和必須是不是同一個意思,外審期間也 ...
度心寬 發表于 2018-9-28 16:40
計量法頒布實施三十多年了,為何還有這樣的疑問?
你先看看計量法及法規(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四 ...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8 13:09
其實法規規定的確實很明確,僅計量法第9條都說的很明白了,但是下面執行的機構感覺混亂,現在來我們這外 ...
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三部頂層法律法規,沒有一部涉及了校準,與當今世界行之有效且合理的校準活動完全不相適應。用這種修訂工作已嚴重滯后的頂層法律法規來說校準的合法性,可謂是毫無道理。這三部頂層法律法規只適用于討論“檢定”。某些所謂的地方行政規章的某些有關校準的條款,名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則是以本地實際情況為借口,字里行間都透露出地方保護主義的意思。如:《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計量校準機構在首次承接計量校準業務前,應當將其場所、設施、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報設區的市計量主管部門備案;省外計量校準機構到本省承接計量校準業務的,應當向省計量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計量校準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備案。省外的第三方校準機構在CNAS網站已向全世界公示了,省計量主管部門直接上CNAS官網查閱、下載、COPY不就完了嗎,用得著向這個“婆婆”備案嗎。自己能做到的事,偏要別人來跑腿,這不是折騰人嗎。還有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省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用于內部計量校準;但是,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這從頂層的計量法律法規中哪里能找到依據?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建標后不能在企業內部開展檢定,只能開展校準啊?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28 18:09
沒有法律依據又如何。 有權就是任性,我自己出臺個依據。
“有權就是任性”這句話當今已不怎么吃香了,收起你那套吧。十八大以后,政府現在已經不是你那崇拜的讓人證明“你媽是你媽”的年代了,你讓政府再這么牛逼任性試試看。異地獲CNAS認可的校準機構,在浙江省境內從事的校準活動多得很,沒聽說過哪家機構上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你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還能咋地?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28 19:51
笑話,這種事情還少嗎?
國家法律有規定你買了車交了稅不讓行駛在路上嗎?
你看看多少城市出臺限 ...
沒有建標開展內部校準的企業多得很,哪家企業受罰啦?你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公示出來給大家看看。CNAS-CL01-G004:2018《內部校準要求》說了要建標嗎?這樣的內部校準活動滿世界都是,需要去跟某省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去講理嗎?你政府那么牛逼怎么不去處罰呀?
路云 發表于 2018-9-29 16:49
沒有建標開展內部校準的企業多得很,哪家企業受罰啦?你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公示出來給大家看看。CNAS-CL ...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8 21:07
我是去年在新成立的第三方完成了建標和CNAS,老板和地方計量院所長有關系,他們給我們的建議就是, ...
您說的這種情況不屬于“內部校準”,而是對外(向社會)開展校準業務,你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屬性已經發生了變更,已經變成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性質完全發生了變化。機構的服務對象也從原來的內部客戶變更為內部和外部客戶,機構的性質也就變成了“第三方校準機構”了。這種情況申請CNAS的校準能力認可是必須要建標的,否則CNAS是不會受理的。而“內部校準”不是校準項目的能力認可,而是“確認”,是針對涉及所申請的檢測項目所使用的檢測設備的內部校準活動。經CNAS確認的“內部校準”活動,是不能對外開展校準業務的。
路云 發表于 2018-9-29 18:15
您說的這種情況不屬于“內部校準”,而是對外(向社會)開展校準業務,你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屬性已經發生了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9-29 11:40
內部校準?
你是不是老眼昏花了,還是整個論壇都要你回復的?
浙江省的是針對 第三方計量校準公司對外開 ...
究竟誰老眼昏花啦?樓主的問題是企業內部檢定或內部校準,不是內部是什么?樓主說了他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是第三方校準公司嗎?他說了對外開展校準業務嗎?你搬出個地方規章出來扯什么?跟你的地方規章有什么關系呀?它能代替國法嗎?不要把一個地方規章看得比國法還大。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外開展校準業務就變成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了?你見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嗎?
自己隨便去找一位從事計量專業的人士打聽打聽,看有沒有不知道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實在找不到人問,找“度娘”問一下總是做得到的吧,不要提這些無知的問題了。
睜大眼睛看看清楚,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啊?少見多怪吧。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9 12:36
規定是這么規定,但是實際情況,您根本不可能申請到社會公用的計量標準,在《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 ...
你說的情況是對的。企業建立的計量標準通常是不會被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作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除非你所建立的計量標準開展的檢定業務與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項目互補。你前面所說的新建立的第三方也不知道是第三方檢測機構還是第三方校準機構,通過CNAS的能力認可的106項到底是檢測項目還是校準項目都沒有說清楚。
山木枝 發表于 2018-9-29 17:07
我是去年在新成立的第三方完成了建標和CNAS,老板和地方計量院所長有關系,他們給我們的建議就是,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10-7 14:30
搞笑,管樓主什么事?
我針對的是你的話,你自己看看清楚。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 是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 ...
真是笑話,我針對量友“山木枝”的回復,啥時候說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啦?自己沒見過少見多怪挑出來的問題,我拿出了證據事實,你還有什么好說的?
不管是提供檢定服務還是校準服務,只要是面向社會,其所使用的計量標準都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建標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使用。這一事實你否定得了嗎?至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那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東西,需不需要申請,就看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除向社會開展校準服務外,是否還授權面向社會開展檢定服務。并不因為你不向社會開展檢定服務,只開展校準業務,其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屬性就不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了,它仍然屬于“強制檢定”的對象。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10-8 19:58
可笑,你之前明明回復我的是 浙江省對 第三方計量公司對外開展校準 必須建標的規定,現在你又扯別的,你 ...
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對外開展校準必須建標的觀點錯了嗎?有哪家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對外開展校準不建標的,請拿出證據來。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對外開展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觀點錯了嗎?它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嗎?你有什么證據證明用于向社會開展校準服務的計量標準器具不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
你不是說,校準不需要建標嗎?怎么現在又變成計量標準了?你不建標,哪里來的計量標準?
我啥時候說了“校準不需要建標”啦?我說的是“企業內部校準沒有必須建標的強制性規定”,你跟我瞎扯什么?非要建標才能稱其為“計量標準”嗎?不建標就不能成為“計量標準”嗎?連什么是“計量標準”都拎不清,還扯什么?看看JJF1001是如何定義的吧:
是不是計量標準看用途與作用,建標的目的是要開展“檢定”,或向社會開展“校準”服務,不懂就去多看看技術標準文件。
對外開展校準的計量標準就變成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了?那怎么會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 ?第三方對外開展校準業務的多了去了,有幾個是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 ?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談什么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本身就是向社會提供檢定服務的“第三方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所有的計量標準器具都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不存在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此類單位系通過行政許可合法授權,根本無需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往往不是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而是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而且該證書專門用于“檢定”業務。
你怎么知道授權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注: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沒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啊?哪家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不開展“檢定”業務,值開展“校準”業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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