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請問“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具體是什么概念? [打印本頁]

作者: ddmhtggw    時間: 2018-4-15 11:45
標題: 請問“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具體是什么概念?
計量法明確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計量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以上計量法律和計量行政法規中并沒有提到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可以“校準”,只是說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可以自行確定檢定周期與檢定方式,但是檢定還是必須得檢定的,也就是說“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是兩個概念,前者還是必須得檢定,而后者可以不檢定通過校準來溯源。

那么“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呢?是列入了強制檢定目錄但不屬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的計量器具?還是說不屬于強制檢定但是有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
作者: shengheng    時間: 2018-4-15 15:52
強檢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5 22:44

首先,“校準”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的活動,《計量法》首次發布的年代,“校準”尚沒有在計量領域引入。其次,“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包括三類:1、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2、企事業單位所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3、用于安全防護、醫療衛生、貿易結算和環境監測四方面,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前兩項為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第3項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除此之外,均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它包括兩類:1、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2、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當下由于計量法的修訂工作嚴重滯后,“校準”至今仍未能在頂層法規中予以定位。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含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可以以檢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而對于強檢計量器具而言,通常必須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除非國家沒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6 01:23
  關于概念問題,應該說“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概念是非常明確的。簡單來說是“兩個標準,四個方面”。兩個標準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四個方面指用于貿易結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醫療衛生方面,并納入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用計量器具?!胺菑娭茩z定計量器具”沒有定義,根據“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定義,加個“非”字,即除“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之外,其它所有的計量器具就均為“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
  關于計量器具的溯源性管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顧名思義是“強制”的,無論你愿不愿意,都必須按屬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地點,按規定的周期,強制你送檢,并強制執行計量檢定,容不得討價還價。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當然也就沒有法律強制措施了,如你所說“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可以自行確定檢定周期與檢定方式”,以及送檢地點。即檢定周期的長短,自檢還是送檢,送哪個技術機構檢定,檢定用什么方式(當時的檢定方式用現在的概念解釋是指檢定方式還是校準方式),都是使用單位的自主權,法律不加“強制”。另外,按計量法規定,檢定必須依據檢定規程,因此你說,“不屬于強制檢定但是有檢定規程”,才有條件選擇執行“非強制檢定”,是正確的,當然選擇執行計量校準也不是不可以。沒有檢定規程是沒辦法執行檢定的,就只能走計量校準這一條路。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4-16 20:45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16 20:47 編輯

樓主提問的帖子里面,實際上包含了問題的答案。

計量法中,關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概念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

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仍然具有法律強制措施。如樓主所言,計量法明確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計量法實施細則》也有明確規定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當然屬于“法律強制措施”,規定了“應當自檢或送檢”,違反了就必須處罰。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6 21:18

對于非強檢器具,只要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須按照法定的游戲規則來“玩”,不可能“檢定周期”是由使用單位任性,想多長就多長,不可能違反《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之規定,通常情況下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除非檢定規程另有專門的規定,但最長也不允許“檢定周期”長于規程允許的最長期限。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6 22:56
  在有的人眼中,“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仍然具有法律強制措施”,沒有回答兩者之間在具體管理方面一絲一毫的差別,使用單位連檢定周期都沒有自行規定的權力,如此看來國家壓根就不該規定有什么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所有的計量器具都執行強制檢定也就罷了。
作者: ddmhtggw    時間: 2018-4-17 09:42
感謝各位老師的解答,這個問題清晰多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7 15:3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6 19:38 編輯

7樓這根“攪屎棍”嘴實在是賤,哪里都少不了插一棍子?!胺菑姍z器具”難道不屬于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嗎?這些器具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的選擇權沒有交給企業嗎?這不是與“強制檢定”的區別是什么?是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可以違法,不依據計量技術法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依你規家的規矩,《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想開多長就開多長?。孔屇銜癯鲞@樣的證據給大家看,多少年過去了,你那陰魂不散仍不停的在論壇四處游蕩?!斗ǘㄓ嬃繖z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檢定規程分了強檢與非強檢嗎?以檢定方式溯源,檢定周期由得你“混九規”任性嗎?你不是那么牛逼嗎,你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一份有效期超過檢定規程規定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給大家看看。拿不出證據就識相閉嘴滾遠一點。


作者: 大漠孤煙    時間: 2018-4-17 16:26
“非強制檢定”:使用者自愿送檢或請檢定人員下廠檢定。“檢定證書”上的檢定周期必須依據規程確定,但使用者可以自行確定下次檢定的時間,可以提前也可以推后,根據測量設備的使用狀況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7 18:2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6 22:23 編輯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8-4-16 20:26
“非強制檢定”:使用者自愿送檢或請檢定人員下廠檢定?!皺z定證書”上的檢定周期必須依據規程確定,但使用 ...

對于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測量設備(非強檢器具),應屬于不合格測量設備。對于這類測量設備,要么重新送檢,要么辦理停用手續撤離現場進行物理隔離。若是大型或固定安裝的測量設備,可在醒目處懸掛“停用”標識,以防誤用,這是法制管理的要求。如果使用單位根據使用情況,確定的周期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那么就應當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8 00:50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8-4-17 16:26
“非強制檢定”:使用者自愿送檢或請檢定人員下廠檢定?!皺z定證書”上的檢定周期必須依據規程確定,但使用 ...

  是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在規定的檢定周期內使用,不允許超周期使用。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使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計量確認間隔”,計量確認間隔的期長可以比檢定周期短,可以與檢定周期同步,也可以比檢定周期長,一切應該實事求是,以滿足要求為準。測量設備的使用有效期依據計量確認間隔規定的有效期,而不是依據檢定周期。有的人把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要求不加區別,一律按檢定周期使用,這是錯誤的管理模式,是對資源的浪費,是不負責任的做法,誤解了計量法區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初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8 14:54

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同樣屬于法制計量的適用調整范疇。恰恰是這位不懂裝懂的“混九規”,將“非強制檢定”的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劃等號。哪部法規規定了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沒有法律約束效力啦?是你大還是法大呀?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8-4-18 15:29
非強制檢定的檢定證書確實只能按檢定規程規定檢定周期,一般不允許突破。有的規程直接規定了上限,有的則允許特例存在。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8 16:01
劉耀煌 發表于 2018-4-17 19:29
非強制檢定的檢定證書確實只能按檢定規程規定檢定周期,一般不允許突破。有的規程直接規定了上限,有的則允 ...

不是“一般不允許突破”,而是“絕對不允許突破”。我在6樓就已經說了,除非檢定規程另有規定允許延長,但最長也不允許超出所規定的最長期限。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8-4-18 16:18
本帖最后由 劉耀煌 于 2018-4-18 16:22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8-4-18 16:01
不是“一般不允許突破”,而是“絕對不允許突破”。我在6樓就已經說了,除非檢定規程另有規定允許延長, ...

熱電阻的規定:
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的規定:
指示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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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18-4-18 20:37
檢定規程上給出的“一般不超過。。。”總是最長的期限,不能違背這個規定有所延長。

如此規定的實際含義可以參閱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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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18-4-18 20:47
后面還有,按照這個“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提供了一個“示例”,看到這個示例,大家就能明白規程為什么都那樣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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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18-4-18 21:01
絕對規定一個固定時間,有時候不方便。例如下面的規程,有縮短,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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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8 22:03
劉耀煌 發表于 2018-4-17 20:18
熱電阻的規定:
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的規定:
指示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您的第三幅截圖有關熱電阻的檢定周期可靈活掌握,但給出了最長周期期限一年,說明前面所說的靈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縮短,但不能延長長于一年的最長期限。其余所說的“一般不超過×年”都是指最長期限。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8 23:34
  熱電阻并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一般”為多長只是“一般性”的推薦,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并非“強制”。靈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縮短,但也可以延長,縮短或延長都應該用統計分析的方法確定。只有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定點定期”,“強制”送指定的檢定機構按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檢定。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19 14:17
1999 年3 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 號《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最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hr noshade size="2" width="100%" color="#808080">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19 14:21
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其也是在宣讀檢定的,不過其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19 14:23
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也是應該檢定的,不過其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19 14:28
我的理解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周期是可以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的檢定周期的,類似于校準,只是要采用檢定規程進行檢定。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19 14:40
它只應用于企業內部,量值準確性的影響只局限于企業內部,當然檢定周期就有企業的計量管理部門自己決定了,企業外部的其他單位就無權干涉了?,F在的趨勢應該是用校準逐漸取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9 17:44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18 18:17
1999 年3 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 號《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最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 ...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作者: Nessboy    時間: 2018-4-19 17:56
兩年前的話題13頁,到今日還是這般,可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9 20:28

熱電阻并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一般”為多長只是“一般性”的推薦,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并非“強制”。靈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縮短,但也可以延長,縮短或延長都應該用統計分析的方法確定。

沒有任何證據的胡說八道。17、18樓chuxp量友已將證據以截圖方式曬出,規范條款已清除的表明,檢定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使用過程中,能保持規定的計量特性的最長時間間隔。并且是已經考慮了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綜合確定的,根本就沒有區分強檢與非強檢。在如此鐵證面前規某人仍然要不遺余力無休無止的“攪屎”,可見其學術道德之惡劣。至今也沒用任何人,能夠提供得出一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期限限的《檢定證書》,這位“學術流氓”自己都拿不出這樣的證據。也只有這位空前絕后的“擰種”、“攪屎棍”,在這里唯恐論壇不亂,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問題上,將屎挑開來臭。



補充內容 (2018-5-25 03:05):
更正:第二段“……規范條款已清的表明,……”應更正為“……規范條款已清的表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0 08:38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18 18:28
我的理解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 ...

我的理解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周期是可以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的檢定周期的,類似于校準,只是要采用檢定規程進行檢定。

計量法誕生與沒有校準的年代,修訂工作現已嚴重滯后。非強檢器具也屬于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既然是檢定,那就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游戲規則,不僅僅是企業依法,承檢機構同樣要依法,沒有什么“非強制檢定類似于校準”一說。檢定就是檢定,校準就是校準。前者是法制計量,后者是非法制計量。

所謂的“非強制”按照當下的情形來理解計量法對于非強檢器具的這些規定,我認為應該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的選擇權交給了企業,由企業自行確定。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則檢定周期必須依據檢定規程執行,如果是以校準方式溯源,則復校時間間隔由企業自行確定。



補充內容 (2018-7-14 03:53):
更正:第二段開頭“計量法誕生沒有校準的年代,……”,應更正為“計量法誕生沒有校準的年代,……”。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20 08:45
路云 發表于 2018-4-19 17:44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受教了,謝謝!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20 14:16
路云 發表于 2018-4-19 17:44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修正版)“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疑問1:既然檢定都要求按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來做,那么“企業、事業單位如何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
疑問2: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不可以縮短檢定周期?若可以,那么強檢和非強檢的要求不是都一樣了嗎?區別是什么?
疑問3:非強檢也沒說可以校準,“實施細則”十二條如何理解?只能檢定不能校準?
疑問4:企業可不可以規定檢定周期為1年的非強檢計量器具使用1年后停用半年,半年后送檢合格后再啟用?這樣做,是不是企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一年半,就超出了規程1年的檢定周期?

請云路賜教。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8-4-20 14:37
路云 發表于 2018-4-19 17:44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1999 年3 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 號什么廢止的,能查到廢止這個公告的行政命令或公告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20 14:44
  32樓問得好,贊!
  28樓“兩年前的話題13頁,到今日還是這般,可嘆”,值得深思。有的人生來就會罵人,到現在仍然分不清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在管理上的區別,認為“根本就沒有區分強檢與非強檢”,還要罵持有不同觀點的人“在如此鐵證面前規某人仍然要不遺余力無休無止的攪屎,可見其學術道德之惡劣”,罵持有不同觀點的人為“學術流氓”、“擰種”、“攪屎棍”,這種人才是真正的“唯恐論壇不亂,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問題上,將屎挑開來臭”。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0 17:55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19 18: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修正版)“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 ...

疑問1:既然檢定都要求按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來做,那么“企業、事業單位如何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

答:我前面已經說過了,計量法頒布的年代沒有校準,只有檢定。對于6號公告中“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句話對于是否允許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確定檢定周期,沒有任何官方權威部門開過這個口。因此,承檢機構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從法律法規上找不到任何依據,至今也沒有一家檢定機構出具了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有效期的《檢定證書》。企業如果選擇了檢定方式溯源,那只能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制定“檢定周期”,若欲超出法規限制,只能選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疑問2: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不可以縮短檢定周期?若可以,那么強檢和非強檢的要求不是都一樣了嗎?區別是什么?

答:檢定周期的縮短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只不過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是不能隨意調整的,必須依據《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執行。

疑問3:非強檢也沒說可以校準,“實施細則”十二條如何理解?只能檢定不能校準?

答:《計量法實施細則》與《計量法》一樣,根本沒有涉及校準,《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與《計量法》第九條沒有任何沖突。但《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以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有關計量檢定人員違法行為之一的“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規定,則是對所有境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檢定人員的強制性法規約束。頂層法規的修訂已嚴重滯后,我們不能用已不適應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的“校準”行為的一部法律法規,來從“合法性”方面去解釋“校準”。我們只能用“科學的”、“合理的”來解釋當今的“校準”。

疑問4:企業可不可以規定檢定周期為1年的非強檢計量器具使用1年后停用半年,半年后送檢合格后再啟用?這樣做,是不是企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一年半,就超出了規程1年的檢定周期?

答:由于該非強檢器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只能給出1年,超過有效期按理說就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企業辦理停用手續,將器具與使用現場進行物理隔離,或張貼醒目標識以防誤用,屬正當之舉,合理合法。但停用半年后重新送檢合格后啟用,其檢定周期仍然是1年,僅僅是兩個周期不連續而已,且中斷期間沒有投入使用的記錄??偠灾?,如果企業執意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就只能這么處理,超期如果要繼續使用,則必須送檢。如果要想1年半檢1次(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就只能以校準方式溯源,此時就不叫“檢定周期”,而叫“復校時間間隔”(注:現行頂層計量行政法規中無此相關條款)。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0 18:19
劉耀煌 發表于 2018-4-19 18:37
1999 年3 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 號什么廢止的,能查到廢止這個公告的行政命令或公告嗎? ...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0 19:34

32樓這位學術無賴“混九規”嘴實在是賤,這種與生俱來的惡習沒人搭理,也不忘學貓兒撂爪來那么兩下子。

JJF1002哪一句說了強檢與非強檢的區別呀?全國人民都搞不清楚哪本檢定規程是強檢器具的,哪本檢定規程又是針對非強檢器具的,就你這位牛逼無賴天門高,你分得清你分給大家看看。28樓量友的回復,你以為是褒獎表揚你這位學術無賴是不是?你連人話都聽不懂,還煞有介事的“值得深思”,深思個鳥啊。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21 11:02
路云 發表于 2018-4-20 17:55
疑問1:既然檢定都要求按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來做,那么“企業、事業單位如何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的 ...

首先謝謝你的解答。

其次我想我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強檢和非強檢的區別:
強檢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所規定檢定周期送檢,不可縮短或延長檢定周期,縮短需報批,延長絕不可以;
非強檢可以采用檢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校準的方式。采用檢定方式的話,送檢周期可以縮短,送檢時間自定,但該表只能在檢定證書有效期內使用。采用校準方式就沒有校準周期長短的限制,但還是需要做周期性的校準。采用校準方式,需要對校準結果進行符合性確認,自己對此負責,而采用檢定方式,則不需要做符合性判斷,確認工作實際是由出具檢定證書的單位給出,而且這種確認具有法律效力。

請路云賜教。謝謝!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1 20:40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20 15:02
首先謝謝你的解答。

其次我想我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強檢和非強檢的區別:

不用謝,大家都是來論壇交流學習的,我認為您28樓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覺得,法制計量就是法制計量,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都屬于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有其法律的嚴肅性與強制性。對于非強檢而言,它與強檢的區別僅僅是不備案、可以隨時縮短周期、超期后可以不送檢自行辦理停用或封存(無需報備)、也可以改變溯源方式(即改為“校準”)。這就是與強檢的區別,但一旦實施了檢定,在《檢定證書》有效期內,與強檢器具沒什么區別,一切都必須服從法制管理的要求?!皺z定周期”與“合格判據”要想擺脫法律法規的約束,只有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這從科學性、經濟性、合理性方面,都是可行的,也符合國際慣例。之所以選擇“檢定”方式溯源,是因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計量要求,是根據使用場合的最嚴測量要求導出,然后再根據計量檢定規程中被檢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確定選型的。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檢定就已經涵蓋了“驗證”(即“符合性判定”)過程,無需再進行“計量確認”,根據檢定結論直接張貼相應的彩標即可。并不是《校準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具備第三方資格的校準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數據信息,同樣具備權威性和公正性,也會被法律所采信,只不過《校準證書》只對數據負責,沒有“結論”與“有效期”。



補充內容 (2018-4-21 02:22):
正因為對非強檢器具檢定周期問題出現了理解上的歧義,官方也無法作出有違計量法的權威解釋,故質監總局才將6號公告廢止,否則就沒有必要廢止了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4-22 16:14
路云 發表于 2018-4-21 20:40
不用謝,大家都是來論壇交流學習的,我認為您28樓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覺得,法制計量就是法制計 ...

這樣一來,就很清楚了,謝謝!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22 20:25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4-22 20:26 編輯

  32樓只是提了4個疑問,如果提提問題也遭到37樓的謾罵,計量論壇就不叫論壇,干脆叫謾罵擂臺算了。用不著任何規范解釋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計量法和計量所實施細則就已經說清楚了什么是強制檢定,什么是非強制檢定。對罵人磚家的罵語不必理睬,僅就其35樓回答的4個問題發表看法如下:
  疑問1:此人既然“前面已經說過了,計量法頒布的年代沒有校準,只有檢定”,就該知道那個年代的非強制檢定與當代的校準實際利用價值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國家局發布了6號公告,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句話對于是否允許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確定檢定周期,用不著哪個“官方權威部門開過這個口”,大家也是清清楚楚的。承檢機構按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出具《檢定證書》,合理合法,企業按自己規定的周期送檢也是合理合法。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限制,自行確定復檢時間間隔(當前可稱為“復校時間間隔”)無可挑剔。
  疑問2:“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不可以縮短檢定周期”的問題很簡單,只要抓住強制檢定的“強制”是強制什么就一清二楚了。強制檢定的關鍵點是“定點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許延長,也不允許縮短,縮短了周期的送檢是企業的要求,不是國家的要求,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在當前強制檢定免費中不能享受免費待遇。因此強檢和非強檢的要求是嚴格區分的。
  疑問3:“《計量法實施細則》與《計量法》一樣,根本沒有涉及校準”,可用疑問1的回答做回答,完全是因為“前面已經說過了,計量法頒布的年代沒有校準,只有檢定”,如果當年有術語“校準”,相信就不會有強檢與非強檢之分,而是檢定與校準之分了。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檢定”,非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校準”,也就不存在現在這么麻煩的狀況了,用不著費勁“‘科學的’、‘合理的’來解釋當今的‘校準’”,解釋非強檢和強檢的區別了。
  疑問4:企業可不可以規定檢定周期為1年的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超出規定的1年的問題,前面3個問題的回答已經說清楚了。由于該非強檢器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只能給出1年,超過有效期按理說就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但也正因為非強制“定點定期”,企業企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周期期長,短于或長于規定的1年期長也就是正常的計量管理了。只不過當前“校準”的術語以及“計量確認”的術語廣泛推行以來,為了回避有些人片面和教條地理解“檢定周期”,特別是這些人手握對企業計量管理生殺大權,建議企業用“校準間隔”、“計量確認間隔”,使其沒有把柄可抓。“僅僅是兩個周期不連續而已”同樣是個不符合項,改為計量確認間隔,確認間隔2年,即便檢定周期1年超過了檢定周期,但沒有超過確認間隔的測量設備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順便提一句,6號公告的廢除,并非其規定的精神不適用了,而是因為JJF1001有了“計量校準”、“計量確認”這兩個概念,企業完全可以使用這兩個概念實現自己在計量管理工作中的自主權,沒有必要再走“非強制檢定”的老路,從而非常輕松有效地分別實施強制檢定和計量校準兩種管理方法。既然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誕生使6號公告的作用微乎其微了,因此在進行精簡法規和規章中,6號公告完全可以廢除。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2 23:5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22 04:01 編輯

“混九規”不要在此挑撥離間,企圖在我與其他量友之間的正常技術交流間搬弄是非,挑起矛盾。本論壇唯一一位將“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的,恰恰也只有這位“學術流氓”。

疑問1:此人既然“前面已經說過了,計量法頒布的年代沒有校準,只有檢定”,就該知道那個年代的非強制檢定與當代的校準實際利用價值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國家局發布了6號公告,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句話對于是否允許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確定檢定周期,用不著哪個“官方權威部門開過這個口”,大家也是清清楚楚的。承檢機構按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出具《檢定證書》,合理合法,企業按自己規定的周期送檢也是合理合法。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限制,自行確定復檢時間間隔(當前可稱為“復校時間間隔”)無可挑剔。

將質監總局已在2016年就已經明令廢止的公告,到現在還在這里說其合理性來誤導大家。將承檢機構所出具的《檢定證書》上給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期視為廢紙一張,我行我素想多長就多長。你以為你們家的“規氏法”比國法還大是不是?讓你曬出哪家企業有現場所使用的非強檢器具的有效期長于《檢定證書》的有效期的案例,你就裝聾賣瞎。這種情況有哪家企業能夠通過外審?你說得那么振振有詞頭頭是道,那6號公告為什么要廢止呀?牛逼無賴。

疑問2:“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不可以縮短檢定周期”的問題很簡單,只要抓住強制檢定的“強制”是強制什么就一清二楚了。強制檢定的關鍵點是“定點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許延長,也不允許縮短,縮短了周期的送檢是企業的要求,不是國家的要求,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在當前強制檢定免費中不能享受免費待遇。因此強檢和非強檢的要求是嚴格區分的。

果真是如此嗎?看看《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是怎么說的吧:

看清楚了沒有,牛逼無賴?強檢器具到底是能調整周期還是不能調整周期呀?

如果當年有術語“校準”,相信就不會有強檢與非強檢之分,而是檢定與校準之分了。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檢定”,非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校準”,也就不存在現在這么麻煩的狀況了,用不著費勁“‘科學的’、‘合理的’來解釋當今的‘校準’”,解釋非強檢和強檢的區別了。

現在的最新有效版本JJF1001-2011不僅有4.10條“校準”術語,而且還保留了9.17條“檢定”術語,并且還增加了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術語和9.22條“自愿檢定”術語,你怎么解釋?你的口氣好像是規范起草人他爹似的,如此厚皮老臉還好意思說,狗屎一泡。無非就是將法制計量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

為了回避有些人片面和教條地理解“檢定周期”,特別是這些人手握對企業計量管理生殺大權,建議企業用“校準間隔”、“計量確認間隔”,使其沒有把柄可抓。

本論壇除了你這位空前絕后的絕種以外,還有誰片面教條地理解啦?所有的企業都是這么做的,用得著你來建議嗎?你不是自封為“擰種”嗎,你有種繼續“擰”你們規家的種呀?

“僅僅是兩個周期不連續而已”同樣是個不符合項,改為計量確認間隔,確認間隔2年,即便檢定周期1年超過了檢定周期,但沒有超過確認間隔的測量設備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非強檢器具,兩個檢定周期不連續,中斷期間辦理了停用或封存手續,不符合哪個標準哪條哪款之規定啦?哪家企業有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計量器具還在現場繼續使用的?哪家企業的計量器具間隔與檢定周期不一致,且長于檢定周期的?你不懂就閉嘴滾遠一點,要么就拍幾張現場實際的照片上來給大家看看,別自拍腦袋瞎編這些天方夜譚之類到底虛擬故事了。

順便提一句,6號公告的廢除,并非其規定的精神不適用了,而是因為JJF1001有了“計量校準”、“計量確認”這兩個概念,企業完全可以使用這兩個概念實現自己在計量管理工作中的自主權,沒有必要再走“非強制檢定”的老路,從而非常輕松有效地分別實施強制檢定和計量校準兩種管理方法。既然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誕生使6號公告的作用微乎其微了,因此在進行精簡法規和規章中,6號公告完全可以廢除。

死到臨頭都還嘴硬,躺進棺材都還要升手。JJF10019.22條的“自愿檢定”你是真瞎了眼還是裝癡賣傻呀?當今世上“自愿檢定”的器具成千上萬,估計到你躺進棺材的那天都不會絕跡。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23 13:30
  呵呵,某個自稱“牛逼無賴”的人還知道有《關于加強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磕莻€氣勢洶洶一再強調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都必須按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不允許延長調整的路云先生哪里去了?你到底在堅持檢定周期不能調整還是換個說法連強制檢定的周期都可以調整呢?“還有誰片面教條地理解啦?”答:某個人的帖子就證明誰片面教條地理解,教條地理解遭到《關于加強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沉重打擊,又以反對“擰種”為由來個180°大轉彎,連強制檢定也可以調整檢定周期了。
  JJF1001第9.22條的“自愿檢定”無非是為了與9.21條的“強制檢定”相對應,非強制檢定以外的檢定理所當然屬于非強制檢定。要相信在不遠的將來確定了“檢定”就是法律上的“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一律以“校準”取而代之,“自愿檢定”也就不復存在。當前的術語“檢定”已經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進行定義,使“檢定”活動向法定的活動,法律強制的活動邁進了一大步,那么屬于非法律強制的活動“非強制檢定”(自愿的檢定)向“校準”過渡也就埋下了合理合法的伏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23 13:57
  2016年廢止的公告,到現在仍然是合理的,慣例勿需立法,非強制檢定的相鄰兩次檢定/校準時間間隔由企業自定,已經是眾所周知的慣例,因此可以廢止。
  國家推出“計量確認”和“計量確認間隔”,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對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在內),用計量確認間隔給出測量設備使用的有效期,檢定周期只是對測量設備“體檢”的時間間隔,這是科學的,合理的。承檢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沒有人視為廢紙一張,大家都一致認為那是測量設備的“醫院”(檢定機構)給它簽發的“體檢證明”有效期,只有計量確認間隔才是測量設備“上崗證”的有效期。
  “我行我素想多長就多長”指的是用“人”單位簽發的“上崗證”有效期,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計量確認員)才能說了算,“醫院”只能對簽發的“體檢證明”(檢定證書/報告)有效期說了算。只要通過了國家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均如此,很遺憾,這讓你少見多怪了。這也是6號公告為什么要廢止的原因之一,有罵街惡習的人可以罵這種廢止是“牛逼無賴”,但卻終止不了計量管理科學前進的腳步,改變不了計量科學發展的方向。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3 15:56

見過笨的,的確沒見過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論壇也只有這位“擰種”能夠讓大家見識一下,什么叫“老年癡呆癥”。自己在41樓的疑問2中白紙黑字的寫到:“強制檢定的關鍵點是“定點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許延長,也不允許縮短”,我42樓用國家質監總局的182號《通知》截圖證據予以反駁,鐵一般的證據事實證明強檢器具的周期是可以縮短,不允許延長。這個“擰種”居然看不懂,這個《通知》與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有什么關系呀?啥時候說了“調整周期”可以延長?。俊?strong>擰種”。全世界的人都看得明白,這沉重的一擊究竟是擊在了誰的頭上,這個“擰種”還在這里自臭不覺沾沾自喜地演起了阿Q。

要相信在不遠的將來確定了“檢定”就是法律上的“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一律以“校準”取而代之,“自愿檢定”也就不復存在。

那咱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看看究竟是“自愿檢定”先絕跡,還是這位“擰種”先進棺材。什么叫當前的術語“檢定”已經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進行定義?。俊皺z定”的定義啥時候變成“當前的”啦?過去是怎么定義的?“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與強不強檢有什么關系呀?只要是“檢定”,就都適用。

國家推出“計量確認”和“計量確認間隔”,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對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在內),用計量確認間隔給出測量設備使用的有效期,檢定周期只是對測量設備“體檢”的時間間隔,這是科學的,合理的。承檢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沒有人視為廢紙一張,大家都一致認為那是測量設備的“醫院”(檢定機構)給它簽發的“體檢證明”有效期,只有計量確認間隔才是測量設備“上崗證”的有效期。

國家推出的“計量確認”啥時候說了是針對“檢定”的?不管是什么“檢定”,都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結論”與“周期”都必須依法確定。你“混九規”又企圖將“檢定周期”與“復校時間間隔”混為一談是不是?盡管兩者都可叫“計量確認間隔”,但前者依法,后者企業自定。

我已經說得清清楚楚了,當今社會也只有你這位“擰種”將承檢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視為無效(非強檢器具)??诳诼暵曊f“我行我素想多長就多長”指的是用“人”單位簽發的“上崗證”有效期,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計量確認員)才能說了算。可到現在為止,大家都一致認為《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就是最長檢定周期。也沒有一家單位能夠拿出“計量確認間隔”長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證據,就連這位“擰種”、“學術無賴”自己也拿不出這份所謂的“上崗證”。已經多少年過去了,從當年的玩“失聯”,到現在仍然陰魂不散的挑出來攪局,當年的證據至今也沒有拿出來。讓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得有多么的厚顏無恥,這種別有用心的“攪屎”之舉,大家完全有理由認為此人就是存心惡意來搗蛋的。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5-15 15:31
路云 發表于 2018-4-23 15:56
見過笨的,的確沒見過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論壇也只有這位“擰種”能夠讓大家見識一下,什么叫“老年癡呆癥 ...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2、我們日常企、事業單位中還存在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都必須進行周期檢定,只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定點”,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檢定方式和檢定周期,但必須要做周期檢定。
4、企事業單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屬于計量法不予規范的社會行為,不受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約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對自己負責就可以了。
這樣理解是不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5-15 15:3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23 13:57
  2016年廢止的公告,到現在仍然是合理的,慣例勿需立法,非強制檢定的相鄰兩次檢定/校準時間間隔由企業 ...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2、我們日常企、事業單位中還存在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都必須進行周期檢定,只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定點”,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檢定方式和檢定周期,但必須要做周期檢定。
4、企事業單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屬于計量法不予規范的社會行為,不受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約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對自己負責就可以了。
這樣理解是不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5-15 15:33
路云 發表于 2018-4-23 15:56
見過笨的,的確沒見過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論壇也只有這位“擰種”能夠讓大家見識一下,什么叫“老年癡呆癥 ...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2、我們日常企、事業單位中還存在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都必須進行周期檢定,只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定點”,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檢定方式和檢定周期,但必須要做周期檢定。
4、企事業單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屬于計量法不予規范的社會行為,不受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約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對自己負責就可以了。
這樣理解是不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15 17:04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5-14 19:33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2、我們日常企、事業單位中還 ...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答: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提及的計量器具,是泛指所有計量器具,而非特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都必須進行周期檢定,只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定點”,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檢定方式和檢定周期,但必須要做周期檢定。

答:不管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也不管是企業還是承檢機構,只要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是法制計量,就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企業也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和游戲規則下進行管理。并不是說一方面想讓正規醫院給你看病,另一方面又想自己開藥方治療,天底下沒有這等好事。

4、企事業單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屬于計量法不予規范的社會行為,不受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約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對自己負責就可以了。

答:除非你不走法制計量這條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行做計量確認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否則的話必須依法。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5-16 00:34
  提供一點信息,從信息中我們可以窺視到計量法修改的方向。
  原國家質檢總局總工程師劉兆彬先生說,“計量發展史上正面臨一個大變化、大綜合、大創新的時代,我稱之為大計量時代”,并指出現行計量法實際上是個“器具法”,離“計量法”相差還有較大的距離。
  在今年3月11日大計量戰略高端圓桌會上,高層專家們提出“要求盡快修改《計量法》,要把計量創新體制改革,以及信息計量、網絡計量、生物計量、數字計量、納米計量、太空計量等內容寫進去,體現出我們把科技最新成果列入法律制度”,可見“計量”不僅僅是計量器具,也不僅僅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那點事?!按笥嬃繒r代已經來臨”,“現在計量的發展面臨巨大變革:科學計量發生巨大變化,實用計量產生巨大需求,法制計量面臨巨大挑戰。新的計量將要發生五大革命,即量基革命,量域革命,量傳革命,量管革命和量智革命”?!按笥嬃俊卑ā按笾黧w,大空間,大系統,大綜合,大流動,大智能”。
  劉兆彬指出“必須用大計量的新思維,走計量社會共治之路。計量與人人相關,人人都要管理計量。特別是浩如煙海的實用計量(工業計量),必須動員、教育、引導、激勵企業、社會組織、媒體、個人等所有相關主體參與計量管理。政府主要用法治方法管住、管好貿易結算,安全生產、醫療衛生、環境監測、資源控制、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等七大計量。實用計量主要由社會共治,無論是工業計量,還是工程計量、服務計量、農業計量、商貿計量、民生計量、能源計量等等,都應逐步放開管制,減少行政審批,由計量單位主體承擔主要責任?!?br />   可見今后的強制檢定有可能從“四個方面”擴大到“七個方面”,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定點定期”檢定,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政府主要用法治方法管住、管好”,未經屬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如果蘇州計量所對揚州的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肯定是違法的。有人提出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也“必須”(強制的代言詞)“依法檢定”的矛盾現象將不會出現,對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檢定還是校準,自校還是送檢,均為自愿?!氨仨氂么笥嬃康男滤季S,走計量社會共治之路”,特別是“實用計量主要由社會共治”,“逐步放開管制”。像國外發達國家那樣,政府管好政府該管的事,民間自主管好民間自己的事。
作者: zonghuazhang    時間: 2018-5-16 09:02
路云 發表于 2018-5-15 17:04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答: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 ...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做周期檢定,哪怎么還允許進行校準呢?進行校準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退一步說,計量法制定的時候尚無校準的概念,那么是不是說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校準是不合法的?
2、現在企業、事業單位也有大量自己使用的計量器具(測量儀器)未送檢(只做不定期的校準),這些計量器具的測量結果也只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使用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自己做確認,對結果負責,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計量器具。這與現存法律法規不是存在矛盾嗎?
3、現在企業、事業單位的這類計量器具該如何處理?
作者: laohu110    時間: 2018-5-16 09:42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這個概念您從哪認知的???
作者: woosize    時間: 2018-5-16 09:56
強制檢定系公益性職能履行;非強檢不具法制性,含營利性質,對法定計量所未來定位,即使定義為“檢定”,其營收亦不能納入財政收入,政府現鼓勵地方所改制,鼓勵檢定/校準分離。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16 18:3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5 22:58 編輯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5-15 13:02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 ...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做周期檢定,哪怎么還允許進行校準呢?進行校準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退一步說,計量法制定的時候尚無校準的概念,那么是不是說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校準是不合法的?

答:我早就說了計量法的修改工作已嚴重滯后,三十年前制定兩部法律法規時,國內根本就沒有“校準”的概念與活動,因此“校準”根本就沒有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應有的地位與說法。我在35樓就已經回答了你的疑問3,你不能用當年這兩部完全不適用于當今現實“校準”情況的法律法規,來解釋“校準”的合法性。“校準”到目前為止,仍然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我們只能用“科學性”、“合理性”去解釋。

2、現在企業、事業單位也有大量自己使用的計量器具(測量儀器)未送檢(只做不定期的校準),這些計量器具的測量結果也只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使用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自己做確認,對結果負責,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計量器具。這與現存法律法規不是存在矛盾嗎?

3、現在企業、事業單位的這類計量器具該如何處理?

答:不矛盾,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非強檢器具不允許校準。對于這部分器具,其溯源方式是走法制計量的“檢定(自愿檢定)”,還是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選擇權交給了企業,企業完全可以自由選擇。但如果一旦確定,那就按各自的游戲規則實施。為什么一定要走法制計量的檢定,又不想執行計量檢定規程(違法行為)呢?《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如某人所說的“可視為無效”,在他的眼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檢定證書》),他可以我行我素的予以拒絕接受,他說合格就合格,他說不合格就不合格,他想有效期多長就多長。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5-17 00:24
  “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計量檢定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一個是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另一個是符合法定要求(符合檢定規程的要求),因此請不要混淆計量確認和計量檢定這兩個概念。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而言,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不一定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同樣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也不一定就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計量器具檢定是否合格的判定權是計量檢定員,而測量設備是否滿足使用要求的判定權是計量確認員。使用單位的計量確認員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他說合格就合格”,對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他說不合格就不合格”。同樣計量確認間隔也不是檢定周期,檢定周期是檢定規程的規定,任何人不能更改。但計量確認間隔是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使用單位“他想有效期多長就多長”。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17 15:1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6 19:19 編輯

沒有人將“計量確認”與“計量檢定”混淆,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的恰恰是這位“混九規”。檢定本身就是判定測量設備是否符合法定的計量要求。你計量要求(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這也不是那也不是,沒有一樣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你吃飽了撐著為什么要送檢?。磕悴粫托??你是拿承檢機構當猴耍是不是?別人依據法律法規的勞動成果(出具的《檢定證書》)還當不了你這位“學術流氓”的一言九鼎是不是?讓你把現場所使用的測量設備有效期長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讓你曬幾份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表》給大家看,已經多長時間啦,你“混九規”到現在為止,不還是這副死相嗎。


作者: zys0804    時間: 2018-5-17 15:58
路云 發表于 2018-4-21 20:40
不用謝,大家都是來論壇交流學習的,我認為您28樓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覺得,法制計量就是法制計 ...

感謝路老師的講解,讓我對強檢、非強檢的理解受益匪淺
作者: lulaibin    時間: 2018-5-17 16:48
你提的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國家計量主管部門不作為的問題。國家計量法遲遲不出臺,李總理“放管服”想規范管理解放企業,但國家計量管理部門對強檢和非強檢出了一堆不能自圓其說系列陳腐制度,早就不能指導現今飛速發展的計量工作了。下面群里的“路云”和“規矩灣錦苑”是很有思想的人,有不同見解、產生矛盾理所當然。國家計量管理部門不作為的事還不止于此,還有認證、授權各自為政的事。閑時再聊。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17 23:07
lulaibin 發表于 2018-5-16 20:48
你提的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國家計量主管部門不作為的問題。國家計量法遲遲不出臺,李總理“放管服”想規范管理 ...

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已嚴重滯后已是不爭的事實,盡管當下在這種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的情況下,各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以及各企業,都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框架下運作,沒有出現有違計量法的情形。即使有違法行為,也有相應的處罰法規為依據。更沒有現場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的合格與否的結論與《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不一致,或有效期長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的現象出現。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涉及“校準”,那么對于非強檢器具來說,以校準方式溯源,其科學性、合理性是無可厚非的。如果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即“自愿檢定”),那么其法制性也是無可厚非的。兩種溯源方式的選擇權已完全交給了企業,由企業自由選擇。不可能像這位“混九規”所說的那樣,承檢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的結論和有效期都是無效的,合格與否、周期多長都要由他這位牛逼無賴說了算。這是典型的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5-18 00:23
  所謂非強制檢定的“自愿檢定”,按路云的解釋是必須按規定的周期送法定機構檢定,這與強制檢定的定點定期檢定本質上有什么區別呢?檢定周期不允許改,檢定不合格而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不準用,檢定合格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必須允許使用,不允許搞計量確認,這實際上“自愿”是假,“強制”是真,這就是打著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的幌子,典型的將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混為一談的行為和邏輯。自己混淆概念還要罵別人“混九規”,其實罵人者才是真正的“混九規”。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18 16:34

誰強制你送檢啦?不允許你送校準嗎?誰規定你定點啦?誰不允許你縮短周期啦?你瞎了眼是不是?合格不合格、想定多長周期就定多長周期,都由你“混九規”一人說了算,那你“混九規”自己檢,自己開《檢定證書》,自己做計量確認好了。把證據曬出來呀,臭不要臉的東西。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19 12:32

檢定不合格而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不準用,檢定合格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必須允許使用,不允許搞計量確認,這實際上“自愿”是假,“強制”是真,這就是打著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的幌子,典型的將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混為一談的行為和邏輯。

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繼續使用?。坑钟心牟糠煞ㄒ幰幎私洐z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允許繼續使用???《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說的“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擰種”看不懂嗎?檢定不合格的天平,即便是稱量白菜,也不允許使用,這就是法制性,否則還要校準干什么?檢定合格但不滿足使用要求,那是你不懂,測量設備選型不當,或用錯了地方。為什么上個周期合格能用,這個周期合格就不能用呢?

行了,你“混九規”除了在本論壇長期存心惡意施展惡劣學風攪屎,忽悠新量友外,沒其他能耐。技術問題一旦深入,就沒見過你與哪位資深量友有過正常的技術交流,不是東扯西繞,就是答非所問;不是偷換概念,就是斷章取義;不是胡編臆造胡說八道,就是胡攪蠻纏蠻不講理;不僅自己拿不出證據,還要在別人的證據面前死不認錯;自己毫無學術道德的底線,卻時時刻刻將自己粉飾成所謂的“文明居士”。夠了,你的這些“學術流氓”的德行,已經在本論壇是臭名昭著,可以休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5-19 22:52
  請不懂“計量確認”概念的人看一下國家給“計量確認”的定義:
  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
  注2. 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
  定義和定義的注說的很清楚,計量確認不是僅僅進行計量校準或檢定,測量設備被證實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并不能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被證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生產過程中的測量設備管理(原計量管理)終極目標。完成計量檢定,獲得了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只是計量確認過程中“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
  62樓之人不學無術,只會罵人,“毫無學術道德的底線”,從來不講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他的這些“學術流氓”的德行,已經在本論壇乃至全國、全球計量界臭名昭著,可以休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20 12:41

臭不要臉的東西,睜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定義啥時候說了“或檢定”啊?光天化日之下,一貫編造謊言,造謠惑眾。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你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干什么?檢定結論不是經確認得出的是什么?讓你曬一份普通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表》出來,你死哪兒去啦?你那“萬里長征”的第二步、第三步呢?你的確是“橫眉冷對千夫指,死豬不怕開水燙,厚皮老臉不知羞,躺進棺材要伸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5-20 16:20
  請64樓嘴巴干凈點,你是個工程技術人員,是個資深計量工作者,難道你真的要當聞名世界的罵街磚家嗎?
  我已經多次講過,強制檢定包含有計量驗證的成分,可以視為計量確認,但廣泛應用于工藝過程監控、質量檢驗等測量活動的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進行了非強制“檢定”,僅僅相當于“校準”,能不能用于指定的測量活動必須進行計量驗證,以完成計量確認。檢定合格只是證明滿足檢定規程要求,不一定滿足指定的測量活動,檢定不合格只是不滿足檢定規程要求,但也不一定就不滿足指定的測量活動。人人都明白這個道理,只有罵街磚家不明白,那就讓他繼續糊涂,繼續過他的罵街之癮吧,只是不要胡說八道誤導他人就是了。這種人一天不罵街就一天都活不下去。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20 17:22

我嘴巴干凈得很,是不是資深計量工作者也用不著你來引介,我就是相當專罵“學術流氓”和“學術無賴”的人,這下你滿足了吧。“進行了非強制‘檢定’,僅僅相當于‘校準’”,依據呢?證據呢?牛逼無賴。問你們規家的普通游標卡尺的計量性能要求是什么?百分表的計量特性要求是什么?這是第幾回問啦?這些非強檢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呢?曬出來呀?到底誰明白誰不明白?誰在這里存心惡意的攪屎誤導他人,大家都清清楚楚。你這根賤骨頭一天不招罵、找罵、挨罵都活不下去,那我就成全你。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5-20 21:35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5-20 21:37 編輯

  當然,自稱嘴巴干凈的人卻滿口污言穢語。強盜的邏輯永遠是別人該被他搶,流氓的理由永遠是別人該被他罵,與強盜、流氓永遠沒有道理可講。讓強盜不搶東西,勸流氓不罵人,永遠辦不到,流氓一天不罵街就活不下去,只有讓他去罵。
  游標卡尺的計量性能要求是什么?百分表的計量特性要求是什么?請你去查檢定規程。但被測參數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在檢定規程上是查不到的,你必須去查圖紙工藝,由圖紙工藝對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導出。你只知道研究罵人的技巧,這種道理給你講了無窮次,你永遠都不會明白。
作者: 湖民    時間: 2018-5-20 21:46
本帖最后由 湖民 于 2018-5-20 21:53 編輯

除明確要求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以外的計量器具。
非強檢計量器具也是要定期檢定或校準的。如果本單位沒相應檢定校準資質,也是送檢——和強檢區別不大,無非周期可以長點。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20 22:3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20 02:56 編輯

67樓某人無理都要攪三分,鐵證面前不認錯,難道不是“學術強盜”嗎?胡編亂造忽悠人,正經歪念不舉證,這難道不是“學術流氓”嗎?自己滿口污言穢語不說,還處處指責別人罵街,這難道不是“學術無賴”嗎?要不要將你那些“精神文明”用語再公布出來示眾一下???

你也知道要去查檢定規程呀?“擰種”。那《檢定證書》依據檢定規程下驗證結論錯了嗎?既然被測參數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在檢定規程上是查不到的,你必須去查圖紙工藝,由圖紙工藝對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導出。那你得做一份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出來給大家看看呀,這已經是第N+1回請你曬出了吧,臭不要臉的東西。把你那經檢定合格而“禁用”的游標卡尺或百分表,或者經檢定不合格允許繼續使用的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案例拿出了,應該是一如反掌的事吧。自己單位沒有,上別的兄弟單位去淘啊。

嚼舌嚼到現在已經多少樓啦?你的存心惡意已經成了“禿頭上的虱子”明擺著,還談什么“講道理”?。课椰F在就是要研究,怎么來痛打你這位“學術流氓”落水狗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20 22:4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20 02:47 編輯
湖民 發表于 2018-5-20 01:46
除明確要求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以外的計量器具。
非強檢計量器具也是要定期檢定或校準的。如 ...

對于非強檢器具而言,您所說的“周期可以長一點”,究竟是“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即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還是校準的“復校時間間隔”可以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這可是涉及到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的問題,如果是法制計量的“檢定”,則涉及是否違法違規的問題。現實當中有沒有超出《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仍允許在現場繼續使用的案例?如果有,能否將證據曬出來供大家討論其合法性。


作者: 湖民    時間: 2018-5-21 00:10
路云 發表于 2018-5-20 22:40
對于非強檢器具而言,您所說的“周期可以長一點”,究竟是“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對非強檢計量器具應強調“受控”,即有設備臺賬、設備管理規章和設備責任人,根據實際使用確定兩次檢定或校準的時間間隔。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臺相同的測溫儀,一臺用于貿易交接計量,另一臺用于企業內部工藝溫度控制。第一臺按國家規定要強檢,一年一次;另一臺不用強檢,但同樣要建立設備臺賬,根據使用情況確定檢定或校準周期,如兩年檢定一次。
企業自己沒有檢定資質的話,肯定是送檢。第一臺每年送檢一次,第二臺每兩年送檢一次。如果送檢,第一年只送第一臺,第二年肯定是兩臺一起送檢。第二臺非強檢測溫儀不用出檢定證書,有校準報告或測試報告就可以了。對兩臺測溫儀的設備責任人而言,強檢和非強檢就是送檢周期不同。

作者: 湖民    時間: 2018-5-21 01:40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5-16 09:02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 ...

1、沒有“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這個概念,非強檢計量器具依然是依法的——依法不用強制檢定。
2、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按這一條,實際上所有計量器具都要檢定。
      但在實際工作中,只有強檢計量器具才是每次計量檢查的重點。因為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要么涉及到錢,要么涉及到命(生產安全、環境安全),其計量器具基本都是按設備設計規范、計量交接規范、環保有關規定強制配備的。簡單的說,如果質監、安監或環保局來檢查,沒有這些計量器具本身就違法。而檢查強檢計量器具主要是看檢定證書,其次是檢查設備本身、設備臺賬、使用人員和使用情況。強檢計量器具出問題,有可能后果嚴重。
      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主要是企業自己出于生產需要,自行配備、自行管理。出于自身利益,一般不會有作假的可能(否則不會花錢買)。企業會確保設備的工作狀態和計量準確度。另外,這些設備出問題,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后果。對質監局來說,這些設備不是按規定必須有的。檢查時,企業不提供設備臺賬,根本無從查起(等于不存在)。
3、目前檢定規程對檢定周期規定普遍比較短,送檢成本不劃算。如果某種計量器具檢定費用低,強檢和非強檢器具可以一起送檢。費用高,強檢的按規定送檢,非強檢的一般申請校準或測試,只要測量結果準確就可以。
4、檢定更強調依法依規,嚴格按檢定規程來對計量器具的性能進行全面評測。但企業很多時候,只想知道自己的計量器具是不是工作正常,測量結果是不是準確(甚至不需要全量程準確,只要知道工況量程范圍是不是準確就可以)。這種情況下,校準和測試更靈活、更便宜、更能滿足企業需要。


作者: 計量單位    時間: 2018-5-21 16:32
強制檢定的已經明確了,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依法管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5-25 13:48
湖民 發表于 2018-5-20 04:10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 ...

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根本就沒有涉及“校準”。因此,不能機械教條的套用已經不能適應于當今普遍采用的、科學的、合理的“校準”溯源方式的《計量法》及其《計量法實施細則》,來解釋“校準”的合法性。在以檢定方式溯源的情況下,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期限(即超過《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周期)繼續允許使用,這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中都是找不到依據的。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臺相同的測溫儀,一臺用于貿易交接計量,另一臺用于企業內部工藝溫度控制。第一臺按國家規定要強檢,一年一次;另一臺不用強檢,但同樣要建立設備臺賬,根據使用情況確定檢定或校準周期,如兩年檢定一次。

對于這臺非強檢的測溫儀,如果以檢定方式溯源,承檢機構依據法規給出的有效期最長也只能是1年,企業違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將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視為無效,自定兩年的“檢定周期”,從法制計量的角度說,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從法制計量的角度說,超期(《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的計量器具,也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企業要么送檢,要么辦理停用/封存手續撤離現場(或張貼醒目標識),以防誤用。要想送檢周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現在只能走非法制計量這條路,以“校準”的方式溯源,自定“復校時間間隔”(而不是“檢定周期”)。你所說的“第二臺非強檢測溫儀不用出檢定證書,有校準報告或測試報告就可以了。對兩臺測溫儀的設備責任人而言,強檢和非強檢就是送檢周期不同。”這種處理方式是對的,不是不用出《檢定證書》,而是不能出《檢定證書》。實際上就是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的選擇權給了企業,企業一旦確定了溯源方式,那就必須按照各自的“游戲規則”去執行。但絕不可以又想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讓承檢機構給你檢定,又想用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自定“游戲規則”來取代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結論”與“有效期”。至少現在還行不通。


作者: fjfh    時間: 2018-5-25 17:05
路云 發表于 2018-5-25 13:48
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根本就沒有涉及“校準”。因此,不能機械教條的套用已經不能適應于當今普遍采用的、科 ...

有理,支持。
作者: gtasan    時間: 2018-6-1 20:52
看見各位老師的發言,學習了
作者: 風月無邊    時間: 2018-6-25 11:16
強檢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26 23:17
風月無邊 發表于 2018-6-24 15:16
強檢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怎么個管理法子?“自行管理”并沒有說可以無法無天,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吧?當你以檢定方式溯源時,是不是可以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和“有效期”為無效?自己說合格就合格,說不合格就不合格,檢定周期想定多長就多長。這么做有法律依據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6-27 00:38
  技術討論各自發表各自的觀點,用不著那么氣勢洶洶。這里討論的主題是“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具體是什么概念?既然是“非強制”檢定,人家就一定有自己的選擇權,難道你也要“強制”人家嗎?
  還是那句話,請認真領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JJF1001的9.56條“計量確認”的定義含義,認真學習國家標準GB/T19022對企業測量管理體系兩大主過程之一的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要求。計量檢定的結果是判定被檢計量器具是否滿足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而計量確認卻是判定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檢定或校準結果能不能滿足實際測量工作的需求,判定測量設備能不能在指定的測量過程中使用。檢定合格不一定就滿足特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檢定不合格也未見得就一定不滿足指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如果真的把概念理解了,就絕不會這么氣勢洶洶了,也就不會動不動就張嘴滿大街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27 11:17

樓上這位“混九規”你嘴就是發賤,你這根“攪屎棍”不攪屎估計會犯癲癇病。誰氣勢洶洶啦?走法制計量的“檢定”還是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選擇權沒有給你企業嗎?什么叫“非強制檢定”啊?是不是“非強檢”就是你混九規說了算???非強檢器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和有效期都無效,這是不是你們規家的規定啊?

JJF1001第9.56條“計量確認”啥時候說了“檢定”啊?GB/T 19022啥時候說了經檢定后還要做計量確認?。款I會個屁!國家質監總局1990年8月25日發布的14號令《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你怎么不去理解不去領會呀?誰在這里滿大街張嘴信口開河正經歪念地曲解國家法規呀?早就讓你曬出超出《檢定證書》有效期仍在現場使用的計量器具的證據,讓你曬出普通游標卡尺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記錄表》給大家看看,到現在已過多少年啦?你為何還死藏著掖著不拿出來呀?找罵招罵欠罵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6-28 11:45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6-28 11:54 編輯

  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80樓的罵人磚家什么觀點都歡迎你發表,無論你怎么“攪屎”都行,但這里不是罵街的擂臺,能不能把你那罵街的惡習稍微收斂一下???你除了拿出你那“找罵招罵欠罵”強盜式的理由肆無忌憚地天天罵街,你還會干啥?
  如果你沒看明白國家標準GB/T19022和計量技術規范JJF1001給“計量確認”的定義,我再給你復述如下,請你認認真真、仔仔細細地多讀幾遍。我相信你只要有小學文化水平就一定能讀懂定義及其注的含義。請你瞪大眼睛看清楚,是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還是滿足預期使用的要求?你該不會笨到把檢定規程的要求與預期使用要求劃等號吧?標準和規范用了這么淺顯的語言定義計量確認,根本就用不著舉例子,人人都可以看懂,至于示例比比皆是,還用得著我給你嗎?
  計量確認metrological confirmation
  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
  注1. 計量確認通常包括:校準和驗證、各種必要的調整或維修及隨后的再校準、與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相比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標簽。
  注2. 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
  注3. 預期使用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分辨力、最大允許誤差等。
  注4. 計量要求通常與產品要求不同,并不在產品要求中規定。
  注5. 圖2給出了計量確認過程框圖。
作者: laohu110    時間: 2018-6-28 12:07
界定好是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還是非強制計量檢定的器具,區別對待,按照法律法規管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28 16:0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7 20:08 編輯

81樓的“混九規”自己十幾年都不收斂,還好意思叫別人收斂。你除了東扯西繞、重三道四的答非所問、信口開河正經歪念的忽悠誤導新量友,你還會干什么?我除了會罵“學術流氓”還會干什么,讓大家去評說,用不著你在這里貶損他人抬高自己。你是不是“學術流氓”也勿需我一家之言,自有公論。

復述了一大堆JJF10019.56條“計量確認”原文,絲毫沒有回答我80樓所問的“啥時候說了‘檢定’?。?/font>”這就叫答非所問,這就叫惡劣學風懂不懂?所以封你為“學術流氓”恰如其分,并得以一致公認。3所說的: 預期使用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分辨力、最大允許誤差等,這些不可以依據檢定規程中對被檢器具的通用計量要求來確定嗎?問你們單位的游標卡尺、百分表的這些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是多少,是怎么確定出來的,計量確認又是如何做的,你這副瘟尸的嘴怎么多少年都撬不開呀?

既然你要扯到GB/T19022的圖2,那我們就來細究一下它是怎么說的吧:

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有沒有“檢定”啊?當計量要求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時,“檢定”=“校準”+“計量驗證”。這在標準的前言部分就已經說明:

再來看看這句話所涉及的7.2.2條又是怎么說的吧:

該條第一句說了是針對強檢器具嗎?非強檢器具不適用嗎?多少年前就已經駁得你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今天一逮住機會又嘴賤難耐的跳出來攪屎。你的的確確是一位“撞了南墻不回頭”、“見了棺材不掉淚”、“躺進棺材要伸手”的“擰種”。

再來看看《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又是怎么說的吧:

請注意,這里說的是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而不是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定期”就是指“檢定周期”,而不是指“復校時間間隔”,必須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超期就屬于不合格器具,要么送檢,要么辦理停用/封存。否則,就不要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完全可以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你“混九規”向來就是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

讓你曬一份經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或經檢定不合格滿足使用要求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以及“計量確認記錄”出來,N年都曬不出來。你的的確確就是骨頭發酥,該罵,你繼續攪局,那我就繼續罵。


作者: capcom    時間: 2018-6-28 16:02
《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中,一、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指除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28 16:1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7 20:24 編輯
capcom 發表于 2018-6-27 20:02
《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中,一、企 ...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6-29 01:12
  如果83樓要問“注3所說的: 預期使用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分辨力、最大允許誤差等,這些不可以依據檢定規程中對被檢器具的通用計量要求來確定嗎?”,問“游標卡尺、百分表的這些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是多少,是怎么確定出來的,計量確認又是如何做的”,就以平等的身份謙虛一點好好問,“你這副瘟尸的嘴”不要滿口惡臭罵大街。
  我現在可以告訴你:“預期使用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分辨力、最大允許誤差等”,除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外,都是測量過程對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在GB/T19022的第4條“總要求”中明明白白地寫著“規定的計量要求從產品要求導出。測量設備和測量過程都需要這些要求。要求可表示為最大允許誤差、允許不確定度、測量范圍、……”。在6.3.1條也清清楚楚地寫著“由于計量要求的不同,測量設備能被確認用于某些特定的測量過程,而不被確認用于其它測量過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可以從產品的規定要求或被校準、驗證和確認的設備的規定要求中導出?!?,“最大允許誤差可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
  請問84樓那個罵街者,明白“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是什么意思嗎?在進行強制檢定以判定被檢計量器具是否合格(滿足法制要求)時,計量要求才是檢定規程的要求,產品質量檢驗和生產工藝監控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必須“從產品要求導出”,而不是檢定規程的要求那么簡單。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29 11:37

86樓規某什么時候以平等身份謙虛回答過呀?一個證據問了你多少回多少年啦?你到現在曬出來了沒有?你的臭嘴不也同樣如你自己所說的在罵大街嗎?自我掌嘴也算是較為明智。

在6.3.1條也清清楚楚地寫著“由于計量要求的不同,測量設備能被確認用于某些特定的測量過程,而不被確認用于其它測量過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可以從產品的規定要求或被校準、驗證和確認的設備的規定要求中導出?!保白畲笤试S誤差可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

下面那句話:“測量設備的校準也可由負責計量確認計量職能以外的組織進行。”你怎么不說啦?那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嗎?

請問84樓那個罵街者,明白“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是什么意思嗎?在進行強制檢定以判定被檢計量器具是否合格(滿足法制要求)時,計量要求才是檢定規程的要求,產品質量檢驗和生產工藝監控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必須“從產品要求導出”,而不是檢定規程的要求那么簡單。

既然如此,你們單位現場所使用的那么多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萬工顯、水平儀的計量要求你導出了沒有?最大允差多少?計量確認做了沒有?曬出來呀?這么多次的追問,這么多年都不舉證。一方面不舉證,另一方面又要嘴發賤,這樣的技術討論,你還好意思叫公平啊,你這個臭不要臉的“學術流氓”就是存心惡意在這里攪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6-29 13:26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6-29 13:53 編輯

  是不是以平等的身份參加技術討論,最起碼一個標準是在討論中不要滿口惡臭地罵人。
  請問87樓,“最大允許誤差可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與“測量設備的校準也可由負責計量確認計量職能以外的組織進行”矛盾嗎?以校準方式溯源與以檢定方式溯源,在確定所用測量設備計量特性的目的方面有區別嗎?
  對于生產工藝監控和產品質量檢驗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用檢定方式溯源還是校準方式溯源,目的都是一個,確定該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為確定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無論檢定還是校準都是企業的自主權,他們“也可由負責計量確認計量職能以外的組織進行”。這個“負責計量確認計量職能以外的組織”,沒規定是什么組織,可以是法定檢定機構,可以是授權的檢定機構,可以是未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但通過了CNAS認可的技術機構,也可以是“負責計量確認職能的組織”信任的其它計量技術機構,甚至是國外的計量技術機構。但該測量設備的最大允許誤差一定是“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不是由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設定。
  “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萬工顯、水平儀的計量要求你導出了沒有?最大允差多少?計量確認做了沒有?”
  答:根據以上要求,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萬工顯、水平儀的最大允許誤差等“規定的計量要求從產品要求導出。測量設備和測量過程都需要這些要求?!薄.a品要求不同,對同一個測量設備導出的計量要求自然不同。87樓不會笨到連這么淺顯的道理也不懂吧?例子就在你身邊比比皆是,還要給你舉例子嗎?如果你確實笨到不舉例子就不懂,就該誠懇地告訴大家你的產品要求是什么。要相信,現在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數以千計,如何從你的產品要求導出你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很多量友都可以教你,難道說以罵人方式“請教”別人是你的習慣做法和特有道德品質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29 15:04

到底誰以不平等身份參與討論???怎么不罵別人專門罵你呀?怎么別人不挨罵呀?怎么唯獨只有你這個“學術流氓”三天兩頭被張三罵,被李四罵,被王五罵呀?你啥時候撒泡照過自己呀?

請問87樓與“測量設備的校準也可由負責計量確認計量職能以外的組織進行?!泵軉??校準方式溯源與檢定方式溯源在確定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目標上有差異嗎?

合格判據的不同,法制性與法律效力不同,當然有差異咯。否則承檢機構或客戶為何要將檢定不合格器具由《檢定結果通知書》改成《校準證書》出具呀?如此簡單的道理,你干了幾十年的計量,就是這種臭水平呀。

但該測量設備的最大允許誤差一定是“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不是由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設定。

笑話,這也能成為檢定的技術標準依據?自己去找幾份《檢定證書》看看,上面給出的檢定依據是什么?根據什么來對檢定結果進行驗證,又根據什么來下的檢定結論。

測量設備和測量過程都需要這些要求?!薄.a品要求不同,對同一個測量設備導出的計量要求自然不同。87樓不會笨到連這么淺顯的道理也不懂吧?例子就在你身邊比比皆是,還需要給你舉什么例子?

不管是什么產品要求,沒有哪家企業所使用的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不是根據使用場合的最高測量要求,導出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A,最終結合檢定規程中被檢對象的計量特性指標B(量具生產廠家的產品定級標準,也是與檢定規程保持一致性)來選購配置游標卡尺、百分表,所有企業都是按照B的要求,以檢定方式溯源。你這個“學術無賴”家的同一把卡尺或同一個百分表,到底有幾個“計量要求”?。堪延嬃看_認記錄曬出來呀?還比比皆是呢,哪家企業做過此類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指以檢定方式溯源)?“現在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數以千計,很多量友都可以從你的產品要求中導出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什么。”哪位量友導出的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要求與眾不同???別人都看不到,就你會虛構事實,這也叫舉例?狗屎。

你自以為聰明,那你為大家解釋一下,《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是你們規家的哪種不違法行為呀?你不光是笨得出奇,而且還蠢得可笑。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6-29 17:29
  89樓的所謂張三、李四、王五,三天兩頭要罵大街,當然是這個天天罵街的“流氓”崇拜對象。此人拜倒在罵人磚家的腳下,即便此人天天“撒泡尿照自己”,也會不知恥辱反以為榮,沾沾自喜的。這種天天只知道罵街,技術上不學無術的行為沒有人會感到奇怪。
  只要89樓真的明白“合格判據的不同,法制性與法律效力不同”,那就好了。何況各式各樣的產品都是產品圖紙工藝以及產品標準所決定,更是千差萬別。導出的計量要求的不同難道這個罵街者非要用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取而代之嗎?
  國家標準清清楚楚地寫道,測量設備預期使用要求由產品要求導出,“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不是由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設定。如果都由檢定規程規定,一句“檢定合格就投入使用”即可,國家標準還需要費這么大勁,繞那么大圈子,花這么多文字嗎?
  哪位量友導出的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要求與眾不同???
  答:只要通過了國家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哪一個量友都可以從不同的產品要求中導出對測量設備不同的計量要求。有的產品所用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要求高于檢定規程的要求,有的產品對所用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要求低于檢定規程的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低于檢定規程要求,只要游標卡尺和百分表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哪怕檢定不合格,也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發放使用。高于檢定規程要求的,盡管游標卡尺和百分表檢定合格,仍需確認其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或“不合格”標識。
  89樓之人是不是如他所說的“不光是笨得出奇,而且還蠢得可笑”,我就用不著評論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29 23:08

90樓這位“學術流氓”自己不學無術,卻染上了招罵的嗜好,三天兩頭不找罵就骨頭發酥。縱觀所有熱門主題討論帖,只要有這位“學術流氓”參與攪局,幾乎都成為一只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其惡劣學風已是眾人皆知?,F已被論壇管理層逐出版主隊伍,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你還有什么好狡辯的?

何況各式各樣的產品都是產品圖紙工藝以及產品標準所決定,更是千差萬別。導出的計量要求的不同難道這個罵街者非要用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取而代之嗎?

你這根賤骨頭明知道計量要求(合格判據)不是依據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確定的,你還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干什么?你都已經笨成這樣了,還有什么藥可救啊。

如果都由檢定規程規定,一句“檢定合格就投入使用”即可,國家標準還需要費這么大勁,繞那么大圈子,花這么多文字嗎?

國家法律法規說檢定合格能用你說不能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檢定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你說可以繼續使用,聽你這位“學術無賴”的還是聽國家的?

導出的計量要求低于檢定規程要求,只要游標卡尺和百分表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哪怕檢定不合格,也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發放使用。高于檢定規程要求的,盡管游標卡尺和百分表檢定合格,仍需確認其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或“不合格”標識。

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都說了些什么?成天就是挖空心思無中生有的編造這些個天方夜譚故事來攪局,好像滿世界都能找到這樣的案例似的??烧嬉麜癯鏊约簡挝坏?,經檢定合格,計量確認為不合格的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檢定證書》和《計量確認記錄表》,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為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書》和《計量確認記錄表》,已經幾年過去了,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學術無賴”、“擰種”到現在都沒有曬出來。這種輕而易舉堵我嘴的證據,居然做賊心虛不敢曬。大家看清了這位“學術流氓”的嘴臉沒有,這樣的“學術痞子”除了沒完沒了毫無學術到底底線的施展惡劣學風之外,還能談得出什么技術。不要臉的東西,有種就把證據曬出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6-30 00:11
  國家法律法規說檢定合格能用是指國家強制檢定,對于企業生產過程的工藝監控和質量檢驗,測量設備能不能用還是要看產品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測量設備雖然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計量確認就不能用,測量設備雖然檢定不合格,只要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可以確認其可以使用。測量設備的檢定或校準僅相當于對其進行的“體檢”,檢定或校準證書只是測量設備的體檢結果或證明,計量確認標識才是對測量設備的“聘書”或“上崗證”。測量設備不能拿著“體檢證明”上崗,只能拿著“聘書”或“上崗證”上崗工作。無論91樓再怎么罵,對于其低級而錯誤的觀點也沒有絲毫作用,謾罵只能證明罵街者的道德品質低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30 10:0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9 14:13 編輯

國家法律法規說檢定合格能用是指國家強制檢定,對于企業生產過程的工藝監控和質量檢驗,測量設備能不能用還是要看產品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測量設備雖然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計量確認就不能用,測量設備雖然檢定不合格,只要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可以確認其可以使用。

83樓第四幅《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有關非強檢器具的截圖,你這位“學術流氓”“混九規”是瞎了眼還是怎么的,看不見嗎?沒看清我再貼一遍:

臭不要臉的東西,這是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呀?這是指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呀?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檢定合格的不能用,檢定不合格的能用?。堪炎C據貼出來呀,企圖把你規家的家規也想魚目混珠忽悠成法規是不是?

測量設備的檢定或校準僅相當于對其進行的“體檢”,檢定或校準證書只是測量設備的體檢結果或證明,計量確認標識才是對測量設備的“聘書”或“上崗證”。測量設備不能拿著“體檢證明”上崗,只能拿著“聘書”或“上崗證”上崗工作。

明明是不含驗證結論的《校準證書》才是測量設備的體檢結果或證明,卻偏偏要將已包含驗證結論的《檢定證書》也混為一談。無數次讓你把你們家的“聘書”、“上崗證”曬出來,你這萬人嫌的“學術無賴”,眼睛耳朵是不是都被狗啃啦,看不見聽不著嗎?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6-30 10:41
90樓說:“哪怕檢定不合格,也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發放使用。。?!?br />
      看看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計量法明確規定:不準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你卻一再宣揚可以使用,是何用意?

    請說清楚,誰給你的權力,居然可以公然違反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6-30 10:44
90樓這樣公然提倡大家去違反國家現行法律的行為是非常不妥的,請收回這樣的話。因為這個論壇也有明確的規定,請去查看一下,如下圖所示:

D2D27922-B713-41FE-B2A0-45CAADC711A0.jpeg (547.66 KB, 下載次數: 654)

D2D27922-B713-41FE-B2A0-45CAADC711A0.jpeg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6-30 11:46
       法律規定的何其清楚!再看一遍: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看看清楚,只有一種例外,就是在教學示范中使用的計量器具。我覺得,除了全國人大,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改變這個規定,去增加什么“例外”?。?!去增加什么“不受此限”的特殊情況?。。?hr noshade size="2" width="100%" color="#808080">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6-30 14:3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9 18:45 編輯

92樓的這位“學術無賴”“混九規”已經是不止一次的跳出來,在這一問題上公然與國家法律法規唱對臺戲了。希望論壇管理層對這位“學術流氓”毫無學術道德底線,肆意破壞學術氛圍,曲解國家法律法規的存心惡意之舉,予以高度重視。

自由表達觀點不等于可以不舉證信口開河的自由胡說八道,公平公正也不是說大家都可以東扯西繞、蠻不講理,在鐵的證據事實面前不認錯。論壇應堅決制止這種毫無學術道德的惡意挑釁行為,徹底清除敗壞論壇聲譽的敗類與蛀蟲。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6-30 17:06
  呵呵,罵人磚家鬧夠了沒有,還有什么濃水盡管都使出來,你即便罵破天,也證明不了你的歪門邪道符合法律法規,恰恰只能證明你的道德品質低劣。中華民族的幾千年傳統美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絕不是像你們這樣一天到晚罵罵咧咧,天天惡口噴人。天天罵街的人不是“肆意破壞學術氛圍”,不是“流氓”,反成為護法“英雄”,認認真真講道理,勸你收斂罵街行為的人反被罵為“流氓”,這難道就是你的“法”,就是你的“理”,就是你的“道德底線”?!
  95樓貼出了計量論壇的“絕對禁止談論”的內容,樓主僅僅提出一個“請問‘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具體是什么概念?”的技術問題,有的人就強拉硬扯把技術討論的內容往政治上扯,有人偏偏對技術問題的討論漫天揮舞著“違法”、“犯法”的大帽子、打棍子。對于“禁止進行人身攻擊”,在這些人眼中視若無物,不要說畫寬寬的紅杠,連細細的紅線都不敢畫一下。就是這些人天天在論壇對與其持不同觀點的人挖苦諷刺,扯破嗓子罵,其罵人之惡毒,罵街時間之持久令人發指,惡臭熏天還自不知恥,白紙黑字都在論壇中有目共睹。
  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計量確認的定義明擺著,國家標準的原文也在那里明擺著,人人可查可讀可看可學,個別人的大帽子就可以改變嗎?又能嚇唬誰呢?改革開放40年后的我國已步入法制國家,并不斷健全和完善法治,個別人用“違法”的大帽子肆意地想給誰戴就給誰戴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還了,還是奉勸罵人磚家們收斂一下罵人的不良惡習,學習一點中國傳統道德品質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守一點道德底線吧。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8-6-30 18:49
         “守一點道德底線”的前提必須是遵紀守法,而像某位論壇中的狂妄之人,無視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滿嘴里跑火車,胡言亂語、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煽動他人抗法、違法,如此視法律法規為兒戲的負能量分子,還要大言不慚的枉談什么“道德底線”,實在是可笑至極!再次要求論壇的最高管理層予以高度重視,除將其順應民意的定點清除出版主群隊伍外,必要時,應將其驅逐出論壇,以保持論壇在廣大量友心目中的良好口碑!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6-30 18:51
就事論事。
       你反復大肆鼓吹的:“哪怕檢定不合格,也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發放使用。。?!泵髅靼装椎倪`反了計量法!你在計量專業論壇里,連篇累牘的提倡大家去違背計量法的行為,是非常不恰當的,害處極大!大家提醒你一下,也是為你好啊!怎么就成了“打棍子”,“戴帽子”?

    究竟是誰在“打棍子,戴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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