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校準”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的活動,《計量法》首次發布的年代,“校準”尚沒有在計量領域引入。其次,“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包括三類:1、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2、企事業單位所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3、用于安全防護、醫療衛生、貿易結算和環境監測四方面,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前兩項為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第3項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除此之外,均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它包括兩類:1、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2、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當下由于計量法的修訂工作嚴重滯后,“校準”至今仍未能在頂層法規中予以定位。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含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可以以檢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而對于強檢計量器具而言,通常必須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除非國家沒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
對于非強檢器具,只要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須按照法定的游戲規則來“玩”,不可能“檢定周期”是由使用單位任性,想多長就多長,不可能違反《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之規定,通常情況下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除非檢定規程另有專門的規定,但最長也不允許“檢定周期”長于規程允許的最長期限。
7樓這根“攪屎棍”嘴實在是賤,哪里都少不了插一棍子?!胺菑姍z器具”難道不屬于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嗎?這些器具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的選擇權沒有交給企業嗎?這不是與“強制檢定”的區別是什么?是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可以違法,不依據計量技術法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依你規家的規矩,《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想開多長就開多長?。孔屇銜癯鲞@樣的證據給大家看,多少年過去了,你那陰魂不散仍不停的在論壇四處游蕩?!斗ǘㄓ嬃繖z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檢定規程分了強檢與非強檢嗎?以檢定方式溯源,檢定周期由得你“混九規”任性嗎?你不是那么牛逼嗎,你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一份有效期超過檢定規程規定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給大家看看。拿不出證據就識相閉嘴滾遠一點。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8-4-16 20:26
“非強制檢定”:使用者自愿送檢或請檢定人員下廠檢定?!皺z定證書”上的檢定周期必須依據規程確定,但使用 ...
對于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測量設備(非強檢器具),應屬于不合格測量設備。對于這類測量設備,要么重新送檢,要么辦理停用手續撤離現場進行物理隔離。若是大型或固定安裝的測量設備,可在醒目處懸掛“停用”標識,以防誤用,這是法制管理的要求。如果使用單位根據使用情況,確定的周期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那么就應當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8-4-17 16:26
“非強制檢定”:使用者自愿送檢或請檢定人員下廠檢定?!皺z定證書”上的檢定周期必須依據規程確定,但使用 ...
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同樣屬于法制計量的適用調整范疇。恰恰是這位不懂裝懂的“混九規”,將“非強制檢定”的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劃等號。哪部法規規定了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沒有法律約束效力啦?是你大還是法大呀?
劉耀煌 發表于 2018-4-17 19:29
非強制檢定的檢定證書確實只能按檢定規程規定檢定周期,一般不允許突破。有的規程直接規定了上限,有的則允 ...
不是“一般不允許突破”,而是“絕對不允許突破”。我在6樓就已經說了,除非檢定規程另有規定允許延長,但最長也不允許超出所規定的最長期限。
路云 發表于 2018-4-18 16:01
不是“一般不允許突破”,而是“絕對不允許突破”。我在6樓就已經說了,除非檢定規程另有規定允許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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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耀煌 發表于 2018-4-17 20:18
熱電阻的規定:
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的規定:
指示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您的第三幅截圖有關熱電阻的檢定周期可靈活掌握,但給出了最長周期期限一年,說明前面所說的靈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縮短,但不能延長長于一年的最長期限。其余所說的“一般不超過×年”都是指最長期限。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18 18:17
1999 年3 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 號《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最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 ...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熱電阻并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一般”為多長只是“一般性”的推薦,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并非“強制”。靈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縮短,但也可以延長,縮短或延長都應該用統計分析的方法確定。
沒有任何證據的胡說八道。17、18樓chuxp量友已將證據以截圖方式曬出,規范條款已清除的表明,檢定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使用過程中,能保持規定的計量特性的最長時間間隔。并且是已經考慮了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綜合確定的,根本就沒有區分強檢與非強檢。在如此鐵證面前規某人仍然要不遺余力無休無止的“攪屎”,可見其學術道德之惡劣。至今也沒用任何人,能夠提供得出一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期限限的《檢定證書》,這位“學術流氓”自己都拿不出這樣的證據。也只有這位空前絕后的“擰種”、“攪屎棍”,在這里唯恐論壇不亂,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問題上,將屎挑開來臭。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18 18:28
我的理解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 ...
我的理解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周期是可以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的檢定周期的,類似于校準,只是要采用檢定規程進行檢定。
計量法誕生與沒有校準的年代,修訂工作現已嚴重滯后。非強檢器具也屬于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既然是檢定,那就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游戲規則,不僅僅是企業依法,承檢機構同樣要依法,沒有什么“非強制檢定類似于校準”一說。檢定就是檢定,校準就是校準。前者是法制計量,后者是非法制計量。
所謂的“非強制”按照當下的情形來理解計量法對于非強檢器具的這些規定,我認為應該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的選擇權交給了企業,由企業自行確定。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則檢定周期必須依據檢定規程執行,如果是以校準方式溯源,則復校時間間隔由企業自行確定。
路云 發表于 2018-4-19 17:44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路云 發表于 2018-4-19 17:44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路云 發表于 2018-4-19 17:44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執行。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19 18: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修正版)“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 ...
疑問1:既然檢定都要求按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來做,那么“企業、事業單位如何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
答:我前面已經說過了,計量法頒布的年代沒有校準,只有檢定。對于6號公告中“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句話對于是否允許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確定檢定周期,沒有任何官方權威部門開過這個口。因此,承檢機構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從法律法規上找不到任何依據,至今也沒有一家檢定機構出具了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有效期的《檢定證書》。企業如果選擇了檢定方式溯源,那只能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制定“檢定周期”,若欲超出法規限制,只能選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疑問2: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不可以縮短檢定周期?若可以,那么強檢和非強檢的要求不是都一樣了嗎?區別是什么?
答:檢定周期的縮短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只不過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是不能隨意調整的,必須依據《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執行。
疑問3:非強檢也沒說可以校準,“實施細則”十二條如何理解?只能檢定不能校準?
答:《計量法實施細則》與《計量法》一樣,根本沒有涉及校準,《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與《計量法》第九條沒有任何沖突。但《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以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有關計量檢定人員違法行為之一的“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規定,則是對所有境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檢定人員的強制性法規約束。頂層法規的修訂已嚴重滯后,我們不能用已不適應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的“校準”行為的一部法律法規,來從“合法性”方面去解釋“校準”。我們只能用“科學的”、“合理的”來解釋當今的“校準”。
疑問4:企業可不可以規定檢定周期為1年的非強檢計量器具使用1年后停用半年,半年后送檢合格后再啟用?這樣做,是不是企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一年半,就超出了規程1年的檢定周期?
答:由于該非強檢器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只能給出1年,超過有效期按理說就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企業辦理停用手續,將器具與使用現場進行物理隔離,或張貼醒目標識以防誤用,屬正當之舉,合理合法。但停用半年后重新送檢合格后啟用,其檢定周期仍然是1年,僅僅是兩個周期不連續而已,且中斷期間沒有投入使用的記錄??偠灾?,如果企業執意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就只能這么處理,超期如果要繼續使用,則必須送檢。如果要想1年半檢1次(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就只能以校準方式溯源,此時就不叫“檢定周期”,而叫“復校時間間隔”(注:現行頂層計量行政法規中無此相關條款)。
劉耀煌 發表于 2018-4-19 18:37
1999 年3 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 號什么廢止的,能查到廢止這個公告的行政命令或公告嗎? ...
32樓這位學術無賴“混九規”嘴實在是賤,這種與生俱來的惡習沒人搭理,也不忘學貓兒撂爪來那么兩下子。
JJF1002哪一句說了強檢與非強檢的區別呀?全國人民都搞不清楚哪本檢定規程是強檢器具的,哪本檢定規程又是針對非強檢器具的,就你這位牛逼無賴天門高,你分得清你分給大家看看。28樓量友的回復,你以為是褒獎表揚你這位學術無賴是不是?你連人話都聽不懂,還煞有介事的“值得深思”,深思個鳥啊。
路云 發表于 2018-4-20 17:55
疑問1:既然檢定都要求按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來做,那么“企業、事業單位如何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的 ...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4-20 15:02
首先謝謝你的解答。
其次我想我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強檢和非強檢的區別:
不用謝,大家都是來論壇交流學習的,我認為您28樓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覺得,法制計量就是法制計量,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都屬于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有其法律的嚴肅性與強制性。對于非強檢而言,它與強檢的區別僅僅是不備案、可以隨時縮短周期、超期后可以不送檢自行辦理停用或封存(無需報備)、也可以改變溯源方式(即改為“校準”)。這就是與強檢的區別,但一旦實施了檢定,在《檢定證書》有效期內,與強檢器具沒什么區別,一切都必須服從法制管理的要求?!皺z定周期”與“合格判據”要想擺脫法律法規的約束,只有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這從科學性、經濟性、合理性方面,都是可行的,也符合國際慣例。之所以選擇“檢定”方式溯源,是因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計量要求,是根據使用場合的最嚴測量要求導出,然后再根據計量檢定規程中被檢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確定選型的。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檢定就已經涵蓋了“驗證”(即“符合性判定”)過程,無需再進行“計量確認”,根據檢定結論直接張貼相應的彩標即可。并不是《校準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具備第三方資格的校準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數據信息,同樣具備權威性和公正性,也會被法律所采信,只不過《校準證書》只對數據負責,沒有“結論”與“有效期”。
路云 發表于 2018-4-21 20:40
不用謝,大家都是來論壇交流學習的,我認為您28樓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覺得,法制計量就是法制計 ...
“混九規”不要在此挑撥離間,企圖在我與其他量友之間的正常技術交流間搬弄是非,挑起矛盾。本論壇唯一一位將“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的,恰恰也只有這位“學術流氓”。
疑問1:此人既然“前面已經說過了,計量法頒布的年代沒有校準,只有檢定”,就該知道那個年代的非強制檢定與當代的校準實際利用價值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國家局發布了6號公告,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句話對于是否允許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確定檢定周期,用不著哪個“官方權威部門開過這個口”,大家也是清清楚楚的。承檢機構按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出具《檢定證書》,合理合法,企業按自己規定的周期送檢也是合理合法。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限制,自行確定復檢時間間隔(當前可稱為“復校時間間隔”)無可挑剔。
將質監總局已在2016年就已經明令廢止的公告,到現在還在這里說其合理性來誤導大家。將承檢機構所出具的《檢定證書》上給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期視為廢紙一張,我行我素想多長就多長。你以為你們家的“規氏法”比國法還大是不是?讓你曬出哪家企業有現場所使用的非強檢器具的有效期長于《檢定證書》的有效期的案例,你就裝聾賣瞎。這種情況有哪家企業能夠通過外審?你說得那么振振有詞頭頭是道,那6號公告為什么要廢止呀?牛逼無賴。
疑問2:“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不可以縮短檢定周期”的問題很簡單,只要抓住強制檢定的“強制”是強制什么就一清二楚了。強制檢定的關鍵點是“定點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許延長,也不允許縮短,縮短了周期的送檢是企業的要求,不是國家的要求,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在當前強制檢定免費中不能享受免費待遇。因此強檢和非強檢的要求是嚴格區分的。
果真是如此嗎?看看《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是怎么說的吧:
看清楚了沒有,牛逼無賴?強檢器具到底是能調整周期還是不能調整周期呀?
如果當年有術語“校準”,相信就不會有強檢與非強檢之分,而是檢定與校準之分了。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檢定”,非強制檢定就會定義為“校準”,也就不存在現在這么麻煩的狀況了,用不著費勁“‘科學的’、‘合理的’來解釋當今的‘校準’”,解釋非強檢和強檢的區別了。
現在的最新有效版本JJF1001-2011不僅有4.10條“校準”術語,而且還保留了9.17條“檢定”術語,并且還增加了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術語和9.22條“自愿檢定”術語,你怎么解釋?你的口氣好像是規范起草人他爹似的,如此厚皮老臉還好意思說,狗屎一泡。無非就是將法制計量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
為了回避有些人片面和教條地理解“檢定周期”,特別是這些人手握對企業計量管理生殺大權,建議企業用“校準間隔”、“計量確認間隔”,使其沒有把柄可抓。
本論壇除了你這位空前絕后的絕種以外,還有誰片面教條地理解啦?所有的企業都是這么做的,用得著你來建議嗎?你不是自封為“擰種”嗎,你有種繼續“擰”你們規家的種呀?
“僅僅是兩個周期不連續而已”同樣是個不符合項,改為計量確認間隔,確認間隔2年,即便檢定周期1年超過了檢定周期,但沒有超過確認間隔的測量設備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非強檢器具,兩個檢定周期不連續,中斷期間辦理了停用或封存手續,不符合哪個標準哪條哪款之規定啦?哪家企業有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計量器具還在現場繼續使用的?哪家企業的計量器具間隔與檢定周期不一致,且長于檢定周期的?你不懂就閉嘴滾遠一點,要么就拍幾張現場實際的照片上來給大家看看,別自拍腦袋瞎編這些天方夜譚之類到底虛擬故事了。
順便提一句,6號公告的廢除,并非其規定的精神不適用了,而是因為JJF1001有了“計量校準”、“計量確認”這兩個概念,企業完全可以使用這兩個概念實現自己在計量管理工作中的自主權,沒有必要再走“非強制檢定”的老路,從而非常輕松有效地分別實施強制檢定和計量校準兩種管理方法。既然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誕生使6號公告的作用微乎其微了,因此在進行精簡法規和規章中,6號公告完全可以廢除。
死到臨頭都還嘴硬,躺進棺材都還要升手。JJF1001第9.22條的“自愿檢定”你是真瞎了眼還是裝癡賣傻呀?當今世上“自愿檢定”的器具成千上萬,估計到你躺進棺材的那天都不會絕跡。
見過笨的,的確沒見過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論壇也只有這位“擰種”能夠讓大家見識一下,什么叫“老年癡呆癥”。自己在41樓的疑問2中白紙黑字的寫到:“強制檢定的關鍵點是“定點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許延長,也不允許縮短”,我42樓用國家質監總局的182號《通知》截圖證據予以反駁,鐵一般的證據事實證明強檢器具的周期是可以縮短,不允許延長。這個“擰種”居然看不懂,這個《通知》與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有什么關系呀?啥時候說了“調整周期”可以延長?。俊?strong>擰種”。全世界的人都看得明白,這沉重的一擊究竟是擊在了誰的頭上,這個“擰種”還在這里自臭不覺沾沾自喜地演起了阿Q。
要相信在不遠的將來確定了“檢定”就是法律上的“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一律以“校準”取而代之,“自愿檢定”也就不復存在。
那咱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看看究竟是“自愿檢定”先絕跡,還是這位“擰種”先進棺材。什么叫當前的術語“檢定”已經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進行定義?。俊皺z定”的定義啥時候變成“當前的”啦?過去是怎么定義的?“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與強不強檢有什么關系呀?只要是“檢定”,就都適用。
國家推出“計量確認”和“計量確認間隔”,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對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在內),用計量確認間隔給出測量設備使用的有效期,檢定周期只是對測量設備“體檢”的時間間隔,這是科學的,合理的。承檢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沒有人視為廢紙一張,大家都一致認為那是測量設備的“醫院”(檢定機構)給它簽發的“體檢證明”有效期,只有計量確認間隔才是測量設備“上崗證”的有效期。
國家推出的“計量確認”啥時候說了是針對“檢定”的?不管是什么“檢定”,都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結論”與“周期”都必須依法確定。你“混九規”又企圖將“檢定周期”與“復校時間間隔”混為一談是不是?盡管兩者都可叫“計量確認間隔”,但前者依法,后者企業自定。
我已經說得清清楚楚了,當今社會也只有你這位“擰種”將承檢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視為無效(非強檢器具)??诳诼暵曊f“我行我素想多長就多長”指的是用“人”單位簽發的“上崗證”有效期,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計量確認員)才能說了算。可到現在為止,大家都一致認為《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就是最長檢定周期。也沒有一家單位能夠拿出“計量確認間隔”長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證據,就連這位“擰種”、“學術無賴”自己也拿不出這份所謂的“上崗證”。已經多少年過去了,從當年的玩“失聯”,到現在仍然陰魂不散的挑出來攪局,當年的證據至今也沒有拿出來。讓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得有多么的厚顏無恥,這種別有用心的“攪屎”之舉,大家完全有理由認為此人就是存心惡意來搗蛋的。
路云 發表于 2018-4-23 15:56
見過笨的,的確沒見過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論壇也只有這位“擰種”能夠讓大家見識一下,什么叫“老年癡呆癥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23 13:57
2016年廢止的公告,到現在仍然是合理的,慣例勿需立法,非強制檢定的相鄰兩次檢定/校準時間間隔由企業 ...
路云 發表于 2018-4-23 15:56
見過笨的,的確沒見過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論壇也只有這位“擰種”能夠讓大家見識一下,什么叫“老年癡呆癥 ...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5-14 19:33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2、我們日常企、事業單位中還 ...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答: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提及的計量器具,是泛指所有計量器具,而非特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都必須進行周期檢定,只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定點”,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檢定方式和檢定周期,但必須要做周期檢定。
答:不管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也不管是企業還是承檢機構,只要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是法制計量,就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企業也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和游戲規則下進行管理。并不是說一方面想讓正規醫院給你看病,另一方面又想自己開藥方治療,天底下沒有這等好事。
4、企事業單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屬于計量法不予規范的社會行為,不受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約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對自己負責就可以了。
答:除非你不走法制計量這條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行做計量確認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否則的話必須依法。
路云 發表于 2018-5-15 17:04
1、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中所提到的計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答: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 ...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5-15 13:02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 ...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做周期檢定,哪怎么還允許進行校準呢?進行校準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退一步說,計量法制定的時候尚無校準的概念,那么是不是說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校準是不合法的?
答:我早就說了計量法的修改工作已嚴重滯后,三十年前制定兩部法律法規時,國內根本就沒有“校準”的概念與活動,因此“校準”根本就沒有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應有的地位與說法。我在35樓就已經回答了你的疑問3,你不能用當年這兩部完全不適用于當今現實“校準”情況的法律法規,來解釋“校準”的合法性。“校準”到目前為止,仍然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我們只能用“科學性”、“合理性”去解釋。
2、現在企業、事業單位也有大量自己使用的計量器具(測量儀器)未送檢(只做不定期的校準),這些計量器具的測量結果也只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使用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自己做確認,對結果負責,不屬于法制計量的計量器具。這與現存法律法規不是存在矛盾嗎?
3、現在企業、事業單位的這類計量器具該如何處理?
答:不矛盾,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非強檢器具不允許校準。對于這部分器具,其溯源方式是走法制計量的“檢定(自愿檢定)”,還是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選擇權交給了企業,企業完全可以自由選擇。但如果一旦確定,那就按各自的游戲規則實施。為什么一定要走法制計量的檢定,又不想執行計量檢定規程(違法行為)呢?《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如某人所說的“可視為無效”,在他的眼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檢定證書》),他可以我行我素的予以拒絕接受,他說合格就合格,他說不合格就不合格,他想有效期多長就多長。
沒有人將“計量確認”與“計量檢定”混淆,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的恰恰是這位“混九規”。檢定本身就是判定測量設備是否符合法定的計量要求。你計量要求(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這也不是那也不是,沒有一樣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你吃飽了撐著為什么要送檢?。磕悴粫托??你是拿承檢機構當猴耍是不是?別人依據法律法規的勞動成果(出具的《檢定證書》)還當不了你這位“學術流氓”的一言九鼎是不是?讓你把現場所使用的測量設備有效期長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讓你曬幾份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表》給大家看,已經多長時間啦,你“混九規”到現在為止,不還是這副死相嗎。
路云 發表于 2018-4-21 20:40
不用謝,大家都是來論壇交流學習的,我認為您28樓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覺得,法制計量就是法制計 ...
lulaibin 發表于 2018-5-16 20:48
你提的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國家計量主管部門不作為的問題。國家計量法遲遲不出臺,李總理“放管服”想規范管理 ...
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已嚴重滯后已是不爭的事實,盡管當下在這種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的情況下,各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以及各企業,都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框架下運作,沒有出現有違計量法的情形。即使有違法行為,也有相應的處罰法規為依據。更沒有現場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的合格與否的結論與《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不一致,或有效期長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的現象出現。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涉及“校準”,那么對于非強檢器具來說,以校準方式溯源,其科學性、合理性是無可厚非的。如果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即“自愿檢定”),那么其法制性也是無可厚非的。兩種溯源方式的選擇權已完全交給了企業,由企業自由選擇。不可能像這位“混九規”所說的那樣,承檢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的結論和有效期都是無效的,合格與否、周期多長都要由他這位牛逼無賴說了算。這是典型的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
誰強制你送檢啦?不允許你送校準嗎?誰規定你定點啦?誰不允許你縮短周期啦?你瞎了眼是不是?合格不合格、想定多長周期就定多長周期,都由你“混九規”一人說了算,那你“混九規”自己檢,自己開《檢定證書》,自己做計量確認好了。把證據曬出來呀,臭不要臉的東西。
檢定不合格而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不準用,檢定合格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必須允許使用,不允許搞計量確認,這實際上“自愿”是假,“強制”是真,這就是打著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的幌子,典型的將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混為一談的行為和邏輯。
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繼續使用?。坑钟心牟糠煞ㄒ幰幎私洐z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允許繼續使用???《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說的“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擰種”看不懂嗎?檢定不合格的天平,即便是稱量白菜,也不允許使用,這就是法制性,否則還要校準干什么?檢定合格但不滿足使用要求,那是你不懂,測量設備選型不當,或用錯了地方。為什么上個周期合格能用,這個周期合格就不能用呢?
行了,你“混九規”除了在本論壇長期存心惡意施展惡劣學風攪屎,忽悠新量友外,沒其他能耐。技術問題一旦深入,就沒見過你與哪位資深量友有過正常的技術交流,不是東扯西繞,就是答非所問;不是偷換概念,就是斷章取義;不是胡編臆造胡說八道,就是胡攪蠻纏蠻不講理;不僅自己拿不出證據,還要在別人的證據面前死不認錯;自己毫無學術道德的底線,卻時時刻刻將自己粉飾成所謂的“文明居士”。夠了,你的這些“學術流氓”的德行,已經在本論壇是臭名昭著,可以休矣。
臭不要臉的東西,睜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定義啥時候說了“或檢定”啊?光天化日之下,一貫編造謊言,造謠惑眾。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你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干什么?檢定結論不是經確認得出的是什么?讓你曬一份普通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表》出來,你死哪兒去啦?你那“萬里長征”的第二步、第三步呢?你的確是“橫眉冷對千夫指,死豬不怕開水燙,厚皮老臉不知羞,躺進棺材要伸手。”
我嘴巴干凈得很,是不是資深計量工作者也用不著你來引介,我就是相當專罵“學術流氓”和“學術無賴”的人,這下你滿足了吧。“進行了非強制‘檢定’,僅僅相當于‘校準’”,依據呢?證據呢?牛逼無賴。問你們規家的普通游標卡尺的計量性能要求是什么?百分表的計量特性要求是什么?這是第幾回問啦?這些非強檢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呢?曬出來呀?到底誰明白誰不明白?誰在這里存心惡意的攪屎誤導他人,大家都清清楚楚。你這根賤骨頭一天不招罵、找罵、挨罵都活不下去,那我就成全你。
67樓某人無理都要攪三分,鐵證面前不認錯,難道不是“學術強盜”嗎?胡編亂造忽悠人,正經歪念不舉證,這難道不是“學術流氓”嗎?自己滿口污言穢語不說,還處處指責別人罵街,這難道不是“學術無賴”嗎?要不要將你那些“精神文明”用語再公布出來示眾一下???
你也知道要去查檢定規程呀?“擰種”。那《檢定證書》依據檢定規程下驗證結論錯了嗎?既然被測參數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在檢定規程上是查不到的,你必須去查圖紙工藝,由圖紙工藝對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導出。那你得做一份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出來給大家看看呀,這已經是第N+1回請你曬出了吧,臭不要臉的東西。把你那經檢定合格而“禁用”的游標卡尺或百分表,或者經檢定不合格允許繼續使用的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案例拿出了,應該是一如反掌的事吧。自己單位沒有,上別的兄弟單位去淘啊。
嚼舌嚼到現在已經多少樓啦?你的存心惡意已經成了“禿頭上的虱子”明擺著,還談什么“講道理”?。课椰F在就是要研究,怎么來痛打你這位“學術流氓”落水狗的。
湖民 發表于 2018-5-20 01:46
除明確要求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以外的計量器具。
非強檢計量器具也是要定期檢定或校準的。如 ...
對于非強檢器具而言,您所說的“周期可以長一點”,究竟是“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即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還是校準的“復校時間間隔”可以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這可是涉及到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的問題,如果是法制計量的“檢定”,則涉及是否違法違規的問題。現實當中有沒有超出《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仍允許在現場繼續使用的案例?如果有,能否將證據曬出來供大家討論其合法性。
路云 發表于 2018-5-20 22:40
對于非強檢器具而言,您所說的“周期可以長一點”,究竟是“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 ...
zonghuazhang 發表于 2018-5-16 09:02
1、既然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所說計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而這兩部法 ...
湖民 發表于 2018-5-20 04:10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 ...
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根本就沒有涉及“校準”。因此,不能機械教條的套用已經不能適應于當今普遍采用的、科學的、合理的“校準”溯源方式的《計量法》及其《計量法實施細則》,來解釋“校準”的合法性。在以檢定方式溯源的情況下,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期限(即超過《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周期)繼續允許使用,這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中都是找不到依據的。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臺相同的測溫儀,一臺用于貿易交接計量,另一臺用于企業內部工藝溫度控制。第一臺按國家規定要強檢,一年一次;另一臺不用強檢,但同樣要建立設備臺賬,根據使用情況確定檢定或校準周期,如兩年檢定一次。
對于這臺非強檢的測溫儀,如果以檢定方式溯源,承檢機構依據法規給出的有效期最長也只能是1年,企業違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將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視為無效,自定兩年的“檢定周期”,從法制計量的角度說,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從法制計量的角度說,超期(《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的計量器具,也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企業要么送檢,要么辦理停用/封存手續撤離現場(或張貼醒目標識),以防誤用。要想送檢周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現在只能走非法制計量這條路,以“校準”的方式溯源,自定“復校時間間隔”(而不是“檢定周期”)。你所說的“第二臺非強檢測溫儀不用出檢定證書,有校準報告或測試報告就可以了。對兩臺測溫儀的設備責任人而言,強檢和非強檢就是送檢周期不同。”這種處理方式是對的,不是不用出《檢定證書》,而是不能出《檢定證書》。實際上就是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的選擇權給了企業,企業一旦確定了溯源方式,那就必須按照各自的“游戲規則”去執行。但絕不可以又想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讓承檢機構給你檢定,又想用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自定“游戲規則”來取代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結論”與“有效期”。至少現在還行不通。
路云 發表于 2018-5-25 13:48
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根本就沒有涉及“校準”。因此,不能機械教條的套用已經不能適應于當今普遍采用的、科 ...
風月無邊 發表于 2018-6-24 15:16
強檢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怎么個管理法子?“自行管理”并沒有說可以無法無天,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吧?當你以檢定方式溯源時,是不是可以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和“有效期”為無效?自己說合格就合格,說不合格就不合格,檢定周期想定多長就多長。這么做有法律依據嗎?
樓上這位“混九規”你嘴就是發賤,你這根“攪屎棍”不攪屎估計會犯癲癇病。誰氣勢洶洶啦?走法制計量的“檢定”還是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選擇權沒有給你企業嗎?什么叫“非強制檢定”啊?是不是“非強檢”就是你混九規說了算???非強檢器具《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和有效期都無效,這是不是你們規家的規定啊?
JJF1001第9.56條“計量確認”啥時候說了“檢定”啊?GB/T 19022啥時候說了經檢定后還要做計量確認?。款I會個屁!國家質監總局1990年8月25日發布的14號令《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你怎么不去理解不去領會呀?誰在這里滿大街張嘴信口開河正經歪念地曲解國家法規呀?早就讓你曬出超出《檢定證書》有效期仍在現場使用的計量器具的證據,讓你曬出普通游標卡尺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記錄表》給大家看看,到現在已過多少年啦?你為何還死藏著掖著不拿出來呀?找罵招罵欠罵吧!
81樓的“混九規”自己十幾年都不收斂,還好意思叫別人收斂。你除了東扯西繞、重三道四的答非所問、信口開河正經歪念的忽悠誤導新量友,你還會干什么?我除了會罵“學術流氓”還會干什么,讓大家去評說,用不著你在這里貶損他人抬高自己。你是不是“學術流氓”也勿需我一家之言,自有公論。
復述了一大堆JJF1001第9.56條“計量確認”原文,絲毫沒有回答我80樓所問的“啥時候說了‘檢定’?。?/font>”這就叫答非所問,這就叫惡劣學風懂不懂?所以封你為“學術流氓”恰如其分,并得以一致公認。注3所說的: 預期使用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分辨力、最大允許誤差等,這些不可以依據檢定規程中對被檢器具的通用計量要求來確定嗎?問你們單位的游標卡尺、百分表的這些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是多少,是怎么確定出來的,計量確認又是如何做的,你這副瘟尸的嘴怎么多少年都撬不開呀?
既然你要扯到GB/T19022的圖2,那我們就來細究一下它是怎么說的吧:
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有沒有“檢定”啊?當計量要求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時,“檢定”=“校準”+“計量驗證”。這在標準的前言部分就已經說明:
再來看看這句話所涉及的7.2.2條又是怎么說的吧:
該條第一句說了是針對強檢器具嗎?非強檢器具不適用嗎?多少年前就已經駁得你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今天一逮住機會又嘴賤難耐的跳出來攪屎。你的的確確是一位“撞了南墻不回頭”、“見了棺材不掉淚”、“躺進棺材要伸手”的“擰種”。
再來看看《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又是怎么說的吧:
請注意,這里說的是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而不是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定期”就是指“檢定周期”,而不是指“復校時間間隔”,必須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超期就屬于不合格器具,要么送檢,要么辦理停用/封存。否則,就不要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完全可以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你“混九規”向來就是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
讓你曬一份經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或經檢定不合格滿足使用要求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以及“計量確認記錄”出來,N年都曬不出來。你的的確確就是骨頭發酥,該罵,你繼續攪局,那我就繼續罵。
capcom 發表于 2018-6-27 20:02
《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中,一、企 ...
6號《公告》已明令廢止。
86樓規某什么時候以平等身份謙虛回答過呀?一個證據問了你多少回多少年啦?你到現在曬出來了沒有?你的臭嘴不也同樣如你自己所說的在罵大街嗎?自我掌嘴也算是較為明智。
在6.3.1條也清清楚楚地寫著“由于計量要求的不同,測量設備能被確認用于某些特定的測量過程,而不被確認用于其它測量過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可以從產品的規定要求或被校準、驗證和確認的設備的規定要求中導出?!保白畲笤试S誤差可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
下面那句話:“測量設備的校準也可由負責計量確認計量職能以外的組織進行。”你怎么不說啦?那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嗎?
請問84樓那個罵街者,明白“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是什么意思嗎?在進行強制檢定以判定被檢計量器具是否合格(滿足法制要求)時,計量要求才是檢定規程的要求,產品質量檢驗和生產工藝監控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必須“從產品要求導出”,而不是檢定規程的要求那么簡單。
既然如此,你們單位現場所使用的那么多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萬工顯、水平儀的計量要求你導出了沒有?最大允差多少?計量確認做了沒有?曬出來呀?這么多次的追問,這么多年都不舉證。一方面不舉證,另一方面又要嘴發賤,這樣的技術討論,你還好意思叫公平啊,你這個臭不要臉的“學術流氓”就是存心惡意在這里攪屎。
到底誰以不平等身份參與討論???怎么不罵別人專門罵你呀?怎么別人不挨罵呀?怎么唯獨只有你這個“學術流氓”三天兩頭被張三罵,被李四罵,被王五罵呀?你啥時候撒泡照過自己呀?
請問87樓與“測量設備的校準也可由負責計量確認計量職能以外的組織進行?!泵軉??校準方式溯源與檢定方式溯源在確定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目標上有差異嗎?
合格判據的不同,法制性與法律效力不同,當然有差異咯。否則承檢機構或客戶為何要將檢定不合格器具由《檢定結果通知書》改成《校準證書》出具呀?如此簡單的道理,你干了幾十年的計量,就是這種臭水平呀。
但該測量設備的最大允許誤差一定是“通過參考測量設備制造者公布的規范或由計量職能來設定”,不是由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設定。
笑話,這也能成為檢定的技術標準依據?自己去找幾份《檢定證書》看看,上面給出的檢定依據是什么?根據什么來對檢定結果進行驗證,又根據什么來下的檢定結論。
測量設備和測量過程都需要這些要求?!薄.a品要求不同,對同一個測量設備導出的計量要求自然不同。87樓不會笨到連這么淺顯的道理也不懂吧?例子就在你身邊比比皆是,還需要給你舉什么例子?
不管是什么產品要求,沒有哪家企業所使用的普通游標卡尺、百分表不是根據使用場合的最高測量要求,導出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A,最終結合檢定規程中被檢對象的計量特性指標B(量具生產廠家的產品定級標準,也是與檢定規程保持一致性)來選購配置游標卡尺、百分表,所有企業都是按照B的要求,以檢定方式溯源。你這個“學術無賴”家的同一把卡尺或同一個百分表,到底有幾個“計量要求”?。堪延嬃看_認記錄曬出來呀?還比比皆是呢,哪家企業做過此類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指以檢定方式溯源)?“現在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數以千計,很多量友都可以從你的產品要求中導出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什么。”哪位量友導出的游標卡尺、百分表的計量要求與眾不同???別人都看不到,就你會虛構事實,這也叫舉例?狗屎。
你自以為聰明,那你為大家解釋一下,《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是你們規家的哪種不違法行為呀?你不光是笨得出奇,而且還蠢得可笑。
90樓這位“學術流氓”自己不學無術,卻染上了招罵的嗜好,三天兩頭不找罵就骨頭發酥。縱觀所有熱門主題討論帖,只要有這位“學術流氓”參與攪局,幾乎都成為一只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其惡劣學風已是眾人皆知?,F已被論壇管理層逐出版主隊伍,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你還有什么好狡辯的?
何況各式各樣的產品都是產品圖紙工藝以及產品標準所決定,更是千差萬別。導出的計量要求的不同難道這個罵街者非要用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取而代之嗎?
你這根賤骨頭明知道計量要求(合格判據)不是依據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確定的,你還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干什么?你都已經笨成這樣了,還有什么藥可救啊。
如果都由檢定規程規定,一句“檢定合格就投入使用”即可,國家標準還需要費這么大勁,繞那么大圈子,花這么多文字嗎?
國家法律法規說檢定合格能用你說不能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檢定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你說可以繼續使用,聽你這位“學術無賴”的還是聽國家的?
導出的計量要求低于檢定規程要求,只要游標卡尺和百分表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哪怕檢定不合格,也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發放使用。高于檢定規程要求的,盡管游標卡尺和百分表檢定合格,仍需確認其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或“不合格”標識。
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都說了些什么?成天就是挖空心思無中生有的編造這些個天方夜譚故事來攪局,好像滿世界都能找到這樣的案例似的??烧嬉麜癯鏊约簡挝坏?,經檢定合格,計量確認為不合格的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的《檢定證書》和《計量確認記錄表》,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為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書》和《計量確認記錄表》,已經幾年過去了,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學術無賴”、“擰種”到現在都沒有曬出來。這種輕而易舉堵我嘴的證據,居然做賊心虛不敢曬。大家看清了這位“學術流氓”的嘴臉沒有,這樣的“學術痞子”除了沒完沒了毫無學術到底底線的施展惡劣學風之外,還能談得出什么技術。不要臉的東西,有種就把證據曬出來。
國家法律法規說檢定合格能用是指國家強制檢定,對于企業生產過程的工藝監控和質量檢驗,測量設備能不能用還是要看產品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測量設備雖然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計量確認就不能用,測量設備雖然檢定不合格,只要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可以確認其可以使用。
83樓第四幅《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有關非強檢器具的截圖,你這位“學術流氓”“混九規”是瞎了眼還是怎么的,看不見嗎?沒看清我再貼一遍:
臭不要臉的東西,這是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呀?這是指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呀?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檢定合格的不能用,檢定不合格的能用?。堪炎C據貼出來呀,企圖把你規家的家規也想魚目混珠忽悠成法規是不是?
測量設備的檢定或校準僅相當于對其進行的“體檢”,檢定或校準證書只是測量設備的體檢結果或證明,計量確認標識才是對測量設備的“聘書”或“上崗證”。測量設備不能拿著“體檢證明”上崗,只能拿著“聘書”或“上崗證”上崗工作。
明明是不含驗證結論的《校準證書》才是測量設備的體檢結果或證明,卻偏偏要將已包含驗證結論的《檢定證書》也混為一談。無數次讓你把你們家的“聘書”、“上崗證”曬出來,你這萬人嫌的“學術無賴”,眼睛耳朵是不是都被狗啃啦,看不見聽不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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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樓的這位“學術無賴”“混九規”已經是不止一次的跳出來,在這一問題上公然與國家法律法規唱對臺戲了。希望論壇管理層對這位“學術流氓”毫無學術道德底線,肆意破壞學術氛圍,曲解國家法律法規的存心惡意之舉,予以高度重視。
自由表達觀點不等于可以不舉證信口開河的自由胡說八道,公平公正也不是說大家都可以東扯西繞、蠻不講理,在鐵的證據事實面前不認錯。論壇應堅決制止這種毫無學術道德的惡意挑釁行為,徹底清除敗壞論壇聲譽的敗類與蛀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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