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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論壇

標題: 關于CMA和CNAS及出具出具校準、檢定證書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pnshar    時間: 2018-3-1 12:12
標題: 關于CMA和CNAS及出具出具校準、檢定證書的問題
現想做對外做設備的檢定、校準業務,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檢定、校準業務,像這樣需要取得CMA認可?還是要取得CNAS認可?
作者: f8c8    時間: 2018-3-1 14:29
老板,
老板大英雄,
檢定、校準,郭家允許跨地區開展么?
作者: 新司機上路    時間: 2018-3-1 16:41
檢定必須CMA   
跨地區開展現在浙江這邊已經開始松口了  估計過段時間就可以了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8-3-1 20: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TFM1102    時間: 2018-3-1 23:44
CNAS就可以了,檢定只有法定計量機構才能開展。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6 00:55
  根據當前計量法規定,檢定還是有條塊區域限制的,至少跨省開展檢定還是不行。校準是市場行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供需雙方合同約定,計量法沒有限制條條和塊塊。“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校準業務”的確是個大手筆,需要有雄厚的人力和物質資源,值得贊許。檢定必須進行CMA認證,對于非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檢定機構必須獲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授權。校準進行CNAS實驗室認可就可以了,理論上CNAS認可和CMA都不需要,但沒有進行CNAS認可的實驗室往往得不到顧客的信任,極少有人愿意和你簽合同讓你校準,大大限制了你的市場業務量。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3-6 14:04
說話要有根據,而且最基本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怎么回事,全都反著說啊?!!

當前計量法規定,計量檢定無“條塊區域”限制,也不需要CMA認證。質檢機構才需要CMA。

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6 19:30
  建議3樓還是讀讀剛剛(2017年年底)由國家主席習近平批準的現行有效計量法修改稿吧。計量檢定分為國家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種,強制檢定使用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國家強制檢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你注意到“定點”這個限制詞了嗎?“定點”的意思與限定的條條和塊塊密不可分,跨區域的檢定,不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的檢定不能承認企業進行了強制檢定。
  你可能還會說你說的不是“檢定”這個大概念,而是專指“非強制檢定”。我們且不說話題是否有所轉移,就“非強制檢定”這個小概念而言,的確國家沒有規定必須“定點定期”。但需要提醒的是,同樣企業也沒必要一定執行什么“檢定”,執行“校準”也就足夠了。執行校準更加符合實際,也更能確保滿足工藝監控、質量檢驗等的測量要求。可以預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非強制檢定”將逐漸淡出歷史舞臺而被“計量校準”所代替,“檢定”將逐漸發展成為法律層面的“強制檢定”專用術語。
作者: 儀器計量檢測-趙    時間: 2018-3-6 20:16
檢定只有法定計量單位才可以,校準只需要CNAS。如需了解可加我QQ/微信:164933433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3-7 11:06
。。。。。。。。 “定點”的意思與限定的條條和塊塊密不可分”。。。。。。。。。?
        不宜曲解計量法,哪個條款規定了強檢不能跨省?貼出來大家看看。

     8樓不但計量法基礎知識薄弱,怎么語文知識也有問題?“定點”也沒有區域條塊限制呀?!就算是強檢,跨省是司空見慣的呀!比如河北省廊坊市在北京市院送檢。

        好比有人問路,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自己還糊里糊涂的,還要指導別人,結果指引別人向相反的方向走,還不如不說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7 15:39
  哪個條款規定了強檢不能跨省?
  答: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是落實計量法的具體法規或規章,我已經把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一字不差地照抄在8樓,難道你就沒有看見?“定點”的意思起碼是不能跨省,如果要跨省,除非省級計量檢定機構沒有能力檢定,經其同意并由其指定到其上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同樣的,強制檢定首先是縣級以上檢定機構為“定點”檢定機構,沒有能力才能經指定逐級向上到地市級,再到省級。只有校準和非強制檢定不受此限制。
  技術討論不存在誰指導誰,各自發表各自的觀點。我從來不認為我是在指導誰,我的觀點和看法僅僅是作為一個不同意見發表,僅供量友們討論中參考。既然你那么在意“指導”的名分,還是用你的結尾來結束我的這個帖子吧:好比有人問路,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自己還糊里糊涂的,還要指導別人,結果指引別人向相反的方向走,還不如不說呢!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3-7 15:55
         大家可以仔細看看,一個帖子5句話,一句都不對!的確奇葩。

“根據當前計量法規定,檢定還是有條塊區域限制的,至少跨省開展檢定還是不行。”
      錯。不符合計量法。

“校準是市場行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供需雙方合同約定,計量法沒有限制條條和塊塊。“
        錯。中國境內校準也必須遵守計量法,例如溯源問題,單位制問題,不能違反計量法。

“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校準業務”的確是個大手筆,需要有雄厚的人力和物質資源,值得贊許。”
        這個業務沒什么值得贊許的。

“檢定必須進行CMA認證,對于非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檢定機構必須獲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授權。”
        錯。不用CMA認證,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即可開展檢定,不必授權,對社會開展檢定才需要授權。

“校準進行CNAS實驗室認可就可以了,理論上CNAS認可和CMA都不需要,但沒有進行CNAS認可的實驗室往往得不到顧客的信任,極少有人愿意和你簽合同讓你校準,大大限制了你的市場業務量。”
        錯。自己說的話,前后矛盾。到底要不要CNAS?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7 18:40

什么叫“定點”?8樓某人居然自拍腦袋整出個“條條塊塊”來了。依照他的語文水平,“定點”就是“定行政區域”,某省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送鄰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或國家計量院檢,都不叫“定點”。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8 00:40
  哪個條款規定了強檢不能跨省?
  答:請你認真看看我在8樓的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定點”的意思與限定的條條和塊塊密不可分,不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的檢定,不能承認進行了強制檢定。如果你還不能理解,就繼續往下看,第五條規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你認為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認可“當地不能檢定”,就可以向上送檢嗎?你認為不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認可“當地不能檢定”,就可以向省外送檢嗎?跨省的強制檢定就那么可以任性嗎?這種法規的規定就是強調強制檢定必須按“條條塊塊”,定點”就是“定行政區域”,本行政區“不能檢定”才可以把行政區域放大,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另一個檢定機構。
  還是用10樓的最后一句話作為我的這個帖子的結尾語吧:好比有人問路,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自己還糊里糊涂的,還要指導別人,結果指引別人向相反的方向走,還不如不說呢!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3-8 15:56
以下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十三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看看清楚吧!國家是怎么規定的。第三章包括了:強檢、非強檢和原則。三條連起來看!第十三條 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規定得那么明確,居然還來歪曲???!!!居然還不斷狡辯???!!!國家法律也是你能夠歪曲篡改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8 17:13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是各自獨立的條款,第十一條是國家強制檢定的專門規定,第十二條專指非強制檢定的規定,第十三條則是專講檢定工作的“原則”,相互之間本無矛盾。“三條連起來看”,用第十三條攻擊第十一條的用心是險惡的,認為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純屬一廂情愿為了自己逃避“強制檢定”的違法行為尋找借口。
  第十一條第二自然段已經說得很清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不“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本身就是逃避強制檢定的行為,只有在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為“當地不能檢定的”,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強制檢定,并且送達執行強制檢定的機構必須是“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由不得你無法無天隨隨便便找一個檢定機構就以為自己進行了強制檢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正是對計量法的這個條款的解讀和落實。難道說你“居然還來歪曲???!!!居然還不斷狡辯???!!!國家法律也是你能夠歪曲篡改的??? ”。
作者: bingb    時間: 2018-3-8 17:40
中國計量認證簡稱"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及可靠性進行的一種全面的認證及評價。與校準、檢定沒有任何關系,僅僅是對檢測吧!
檢測機構通過CMA,是不可以做計量(檢定、校準)滴!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8 22:15
  17樓對我的帖子的糾正非常重要!的確CMA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檢測、檢驗機構的認證,不是對檢定機構的認證,樓主“想對外做設備的檢定、校準業務”而不是檢測、檢驗業務,就與CMA無關。
  對計量檢定機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管理方法,是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直接籌建與管理和對非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逐級“指定”到本轄區內的法定或授權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沒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的檢定機構檢定,不能算進行了強制檢定,這就是我說的強制檢定受“條條塊塊”約束的含義。
  樓主“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檢定業務”,跨省進行強制檢定需得到全國各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授權”和“指定”,難度太大了。因此,如果樓主確有實力的話,建議從校準入手,開展校準業務,并盡可能通過CNAS校準實驗室認可,且不可受某些人的忽悠,在未得到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前,貿然去該地開展計量檢定業務,當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法律懲罰。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8 22:43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是各自獨立的條款,第十一條是國家強制檢定的專門規定,第十二條專指非強制檢定的規定,第十三條則是專講檢定工作的“原則”,相互之間本無矛盾。“三條連起來看”,用第十三條攻擊第十一條的用心是險惡的,認為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純屬一廂情愿為了自己逃避“強制檢定”的違法行為尋找借口。

居然將國家法規理解成如此奇葩,解讀成如此的混賬透頂。法規起草人居然自己用第十三條來攻擊第十一條,而且還是“用心險惡”、“逃避強檢”、“找借口”。

《計量法》第十一條并沒有“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這一強制性限定表述,是《計量法實施細則》特意加上去的內容,其目的不言而喻,與強檢不強檢沒有任何關系。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也未必就一定是本縣(市)的計量檢定機構,他完全有權指定向其他縣(市)或省級乃至于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即便是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也是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不存在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也根本不歸本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管轄。浙江省計量院檢不了的,直接送江蘇省計量院檢即可,江蘇省計量院就是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國家質監總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登記備案是一回事,實施檢定又是另一回事。異地送檢同樣可以在本地備案。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0 02:06
  罵街對于技術討論來說除了展示罵街者的道德品質和流氓習氣外沒有絲毫價值。“《計量法》第十一條并沒有‘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這一強制性限定表述”,這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的事實。我在16樓解釋得夠清楚、夠詳細了,我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是國家對計量法關于強制檢定的具體落實,如果那位只懂得罵街而對計量法的規定仍然把國家的規定“理解成如此奇葩,解讀成如此的混賬透頂”,那就再看看我國的《計量法條文解釋》第九條是怎么解釋的吧,現擇抄如下:
  1.本條是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管理的規定。
  3.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的定點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4.本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的規定,在具體應用時,是指對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由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已由國務院發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如果那位自己不懂還要罵街的人真的對計量法第十一條感興趣,想了解十一條的真諦,就應該再去讀一下《計量法條文解釋》第十一條是怎么解釋的。全文如下:
  1.本條是對實施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所應遵循的原則的規定,也就是對全國量值傳遞體制的規定。
  2.“經濟合理是指進行計量檢定,組織量值傳遞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計量檢定設施,合理地部署計量檢定網點
  3.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是指組織量值傳遞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顯然,這一條不是講強制檢定的具體規定,而是講“實施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所應遵循的原則”,“經濟合理”是指進行計量檢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量值傳遞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計量檢定設施,合理地部署計量檢定網點的原則,“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量值傳遞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量值傳遞應本著“就地就近”原則不受行政區劃約束,例如某縣一家企業的量值傳遞應優先選擇本縣,但如果該企業在縣域邊緣需爬山涉水去很遠的縣城,而離臨縣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很近,為什么就不可以去臨縣溯源呢?但請注意這是指“量值傳遞”,不是指“強制檢定”,對于強制檢定而言仍必須遵守第九條規定,臨縣政府不會對兄弟縣的貿易結算、安全、環保、醫療衛生負責任,出了問題還是要本縣政府負責任。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0 23:2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10 03:24 編輯

說了一大堆的廢話。“經濟合理、就地就近”還用得著你來宣傳嗎?誰不懂啊?法規只是說“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啥時候說了“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當地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啊?啥叫“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啊?寧波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與杭州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到底是哪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啊?你是不是認為寧波市的歸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杭州市的歸杭州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啊?這兩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都屬于浙江省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計量技術機構,以及國家計量院,都屬于國家質監總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估計你這個木魚的腦袋到現在還沒有開竅吧。寧波市檢不了的就可以指定送杭州市檢,浙江省計量院檢不了的就可以指定送其他省計量院檢,或者送國家計量院檢。不符合法規嗎?

另外一種情況與行業有關,如:國防軍工計量系統,其國防區域計量站的設立,并不是以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的。在國防軍工系統內,要求測量設備應向國防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溯源。因此,即便當地非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能檢,也未必就必須送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不要認為自己什么都懂,你以為你所理解的“量值傳遞”才是正解呀?我看未必。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1 01:14
  你看看你前面的回答,“經濟合理、就地就近”你真的懂了嗎?如果你真的懂了,的確用不著任何人給你宣傳。
  寧波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與杭州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到底是哪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啊?你是不是認為寧波市的歸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杭州市的歸杭州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啊?
  答:虧你能提出這種令人啼笑皆非的問題。寧波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與杭州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當然是由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難道說你不認為寧波市的歸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杭州市的歸杭州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嗎?你認為寧波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由杭州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制定嗎?各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本級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計量技術機構,難道可以指定外省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本省執行強制檢定任務嗎?
  20樓轉抄的《計量法條文解釋》第九條解釋4說的何其清楚,“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寧波市檢不了的”并非“就可以指定送杭州市檢”,而應該是由寧波市的“上一級”(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浙江省計量行政部門可能會指定浙江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你完全可以試試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能不能把手伸到寧波市之外的杭州市,讓杭州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寧波市乖乖地承擔強制檢定業務。如你所說:“估計你這個木魚的腦袋到現在還沒有開竅吧”?
  在技術討論中,除了你,誰也沒有“認為自己什么都懂”,也沒有誰會在意自己懂不懂,大家都只是毫無保留地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進行平等的、友好的交流和探討,只有你這樣的人才會在意“自己什么都懂”,遇到反面意見按捺不住憤怒而天天罵街、罵人。樓主的問題是“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檢定、校準業務”,并未限制在“國防軍工”內,請你根據樓主的提問回答,不要再試圖又轉移話題。
作者: qq342110258    時間: 2018-3-12 11:12
強檢還是需要國家計量院吧!授權的第三方只能出校準報告和測試報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2 12:53
qq342110258 發表于 2018-3-12 11:12
強檢還是需要國家計量院吧!授權的第三方只能出校準報告和測試報告。

  強制檢定的核心要求是“定點、定周期”,并非都要送“國家計量院”檢定。因此不是看送檢的那個“授權技術機構”建立了什么計量標準,而是要看它的《授權證書》,在《授權證書》里,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給它了什么權以及授權的區域和技術能力范圍,更要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給我們的“指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給我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是哪個技術機構,就送那個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并非有人所說的送哪個法定檢定機構,甚至隨意送到跨省的法定檢定機構都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2 16:55

寧波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與杭州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當然是由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難道說你不認為寧波市的歸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杭州市的歸杭州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嗎?

回答得竟是如此的弱智。兩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都是由上級(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立,并考核合格后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其所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也都是經上級(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難道不屬于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嗎?你以為寧波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就只有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啊,浙江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不可以指定嗎?但凡省級以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都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考核、并授權的,都屬于上級(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各省級計量檢定機構又是由更上一級(國家級)的國家質監總局考核授權的,都屬于國家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法規說得清清楚楚:“當地不能檢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并不是說“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寧波市檢不了,浙江省內任何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都是上級(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就地就近不送杭州市,送余姚市,送紹興市,不可以嗎?都檢不了我送浙江省計量院,再檢不了我送鄰省計量院,再檢不了我送國家計量院,這么做違法了嗎?用得著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來指定嗎?他只需做好備案工作就OK了。自己不懂裝懂,到底是我的提問啼笑皆非,還是你的回答啼笑皆非呀?你這木魚的腦袋這也叫開了竅?

大家都是毫無保留的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也都各自舉證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正確,或評價對方的觀點錯誤。整個論壇也唯獨只有你這位空前絕后的“學術流氓”是信口開河胡說八道。不拿任何證據瞎編臆造來指責他人的觀點錯誤,甚至說國家法規都是錯的,唯有你對。本主題討論你跟誰平等啦?你又跟誰友好啦?多位量友要你提供證據你提供了嗎?你不就是嘴賤骨頭發酥,天天不招罵找罵渾身不自在嗎?

誰轉移話題啦?誰規定了在全國開展檢定、校準業務不包括國防軍工系統啦?又是你規家的規定吧。你回答不上了就趁早閉嘴滾遠一點。


作者: 新司機上路    時間: 2018-3-12 17:16
請回去仔細看看各自家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背面有一格寫的很清楚
傳遞地區或范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2 17:19
bingb 發表于 2018-3-7 21:40
中國計量認證簡稱"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是根據中 ...

您所說的“CMA”的英文全稱是對的,但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及可靠性進行的一種全面的認證及評價的實施主體卻不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而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第3.1條和3.3條)。


作者: bingb    時間: 2018-3-13 08:44
本帖最后由 bingb 于 2018-3-13 08:48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8-3-12 17:19
您所說的“CMA”的英文全稱是對的,但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及可靠性進行的一種全面的認證及評價的實施主 ...


您說的沒錯,這個是新準則!新準則里面淡化了“計量認證”概念,定義了資質認定:
3.1資質認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3 11:42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8-3-12 17:16
請回去仔細看看各自家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背面有一格寫的很清楚
傳遞地區或范圍 ...

  你的提示太重要了,有的人絞盡腦汁,拐彎抹角,偷換概念,尋找各式各樣的理由試圖打破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定點、定期”的規定,否定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通過“依法”、“授權”并“指定”等措施對強制檢定的監督管理,還是請他們“回去仔細看看各自家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背面有一格寫的很清楚傳遞地區或范圍”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3 12:56
  當前的更改趨勢顯然朝著“簡政放權”的方向發展,剛剛修改的計量法取消計量器具制造、修理許可證制度就是一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3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這是國家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計量認證”的改革措施,至此,“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改革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為此國家認監委發布了國認實〔2015〕50號文,指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該辦法”(注:指質檢總局令第163號文),“印發《資質認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其中第9個“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就是《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為避免有人斷章取義試圖否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現將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3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資質認定”責權利詳細規定轉抄如下: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
  第三十三條……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這說明資質認定(注:CMA而不是CNAS)工作仍然由國家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具體認可的實施取消了縣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組織權,保留了其“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權。省、市、縣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可組織權統一“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級計量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可組織權放權給“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
  還需再次提醒的一點是,防止有人用“資質認定”偷換強制檢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概念。CMA的對象是檢驗檢測機構而不是計量檢定/校準機構,不覆蓋國家強制檢定的法律條文,強制檢定的管理權限仍是計量法所賦予的“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由企業所在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定技術機構執行強制檢定。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3-13 13:54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3-13 13:56 編輯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這個規定不容置疑。這里的“計量檢定工作”包含強檢。

        看了一下,混亂發生在基本概念理解上,居然能夠極端片面的認為:“定點”或“指定”就必然不可突破行政區劃或部門管轄的限制,將二者人為的對立起來!這個就太奇怪了,稍微思考一下,應該是很容易理解的。

        定點,或指定當然可以跨區域跨部門了,而且極其常見。比如北京電能表首檢,十幾個區縣的電能表都是跨區域檢定的,北京主要指定通州順義兩個區的計量所完成電能表首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3 15:02
  證明誰的概念混淆了,能不能突破行政區劃強制檢定,其實很簡單,你把北京局“指定”送通州順義兩個區的計量所強制檢定的,在北京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能表,送天津市的計量院(所)強制檢定試試,就知道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3 15:35

29樓某人似乎像撈到一根救命稻草似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區域與客戶送檢器具的定點、指定完全是兩碼事。寧波市計量所檢不了的,紹興市計量所能檢,紹興市計量所不正是寧波市計量行政部門的上一級(浙江省)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嗎。《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最后一句話說得清清楚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寧波市客戶依據該條款,就地就近,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紹興市計量所申請周期檢定,合理合法。對于非強檢器具而言,與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沒有任何的關系。對于強檢器具來說,他要做的僅僅是備案的工作。正是因為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沒有開展該項目的檢定/校準能力,所以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無權強行指定客戶送任何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這是法律賦予客戶的選擇權。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3-13 17:16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3-13 17:30 編輯

        這種跨區域的指定太多了,常常指定的還不止一家,比如標準互感器,有時同時指定國家高電壓計量站,山東,山西計量院等,送檢單位可以選擇最方便的地方送檢。

        其實很容易說清楚,你認為不可以跨區域強制檢定。那么,一定有因此而受到處罰的實例,貼出來大家看看,不就一清二楚了!

        某人在18樓聲稱:“未得到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前,貿然去該地開展計量檢定業務,當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法律懲罰。”

                 這樣法律懲罰的依據在哪里?哪個法律?哪個法規?哪個文件?第多少條?這個問題涉及到國家的法律規范,無論如何也不宜“信口開河”吧!?請拿出證據。

        貼上來大家看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3 18:02

為避免有人斷章取義試圖否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現將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3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資質認定”責權利詳細規定轉抄如下:

……

30樓某人自己斷章取義偷換概念,還好意思說“為避免有人斷章取義師徒否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3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明明是說“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意即“計量認證”只是“資質認定”的一部分。可從此人嘴里出來就成了“‘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改革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試圖曲解為替代的關系。COPY了一大堆法規原文,卻沒有一處說到了“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試圖將“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來取代“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此人下面的表述,就更加露骨:

這說明資質認定(注:CMA而不是CNAS)工作仍然由國家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具體認可的實施取消了縣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組織權,保留了其“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權。省、市、縣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可組織權統一“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級計量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可組織權放權給“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

眾所周知,國家級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質監總局下屬的計量司,除了計量司之外,還有法規司、質量管理司、檢驗監管司、檢疫監管司、產品質量監督司等十幾個司、局。此人無時無刻不在尋思著如何偷梁換柱,挖空心思的企圖偷換概念。啥叫“國家級計量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可組織權放權給‘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呀?看看最新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是怎么說的吧:

(, 下載次數: 329)

(, 下載次數: 354)

其實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中,與“計量認證”密切相關的內容只有4.4.3條至4.4.6條,以及4.5.15條,但也僅僅是測量設備使用方面的計量要求,并非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校準活動方面的計量要求。

監管歸監管,所謂“指定”也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并且還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有能力開展的檢定項目。除此之外,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當地計量行政部門均無權強行指定用戶送某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他只能監督用戶是否向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溯源(或申請周期檢定)。“定點”也不是定本行政區域,跨區域同樣可以定點。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3-13 18:09
其實爭論各自解答都不太圓滿。
現行計量法律(含各省的法規),要求專業計量檢定機構必須取得政府質監部門部門(主要是省級及以上),
考核及授權,估計考核及授權大家認可,但這個考核及授權是有范圍的。既有檢定項目量程范圍,或有個工作區域范圍。
實際工作中,強檢器具是定點定期檢定。定點就是縣級以上政府質監局指定的地點。當地(轄區內)不能檢定的,
一般都是由使用單位選擇有資格機構并經當地政府質監局認可(在備案時一并確認)。當地不能檢定的,外送機構一般不考慮轄區。
但存在個問題,就是可以送轄區外進行檢定,轄區外機構不能到現場進行檢定。如北京市計量院就不能到河北境內開展現場檢定。
因為北京市計量院資質授權區域范圍是北京市,出了北京市資質就無效了。北京市計量院貿然到河北開展檢定業務,就會被河北質監部門處罰。大多省市都制定有《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超出檢定區域范圍,就可被處罰的。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8-3-13 18:20
一般檢定不受區域限制,強制檢定屬地管轄(有地域限制)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3 18:38
  36和37樓的說法都是正確的。總之,國家強制檢定是屬地管轄(有地域限制)的,只有“屬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為屬地內的檢定機構沒有能力檢定時,才可以報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由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更大范圍“屬地”內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而絕不是像有的人說的那樣,“‘定點’也不是定本行政區域,跨區域同樣可以定點”,完全不受屬地限制,想上哪去檢定就上那去檢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4 01:46
  關于是否可以隨意繞過屬地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跨省進行強制檢定,正好是網傳2017年一級注冊計量師全國統考《計量專業案例分析》試卷的第一題“觀察記錄”表序號6的問題。題目如下:
  考評員老李受邀參加或某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專業計量站的內部審核。在現場考查和資料審查后,老李就有關事項與專業計量站的相關人員進行了溝通,具體情況見表 1。表1序號6的“記錄事項”欄內容是對計量站“抽查原始記錄時發現一些為外省的單位檢定的記錄”,計量站的解釋與回答是“所服務的對象考查過我們的實驗室,確認我們的能力后,才委托我們為他們提供服務”。考題的問題是,就表中考評員記錄的現象和該專業計量站的解釋和回答,考評員給出什么改進意見?說明理由。
  大家也可以結合本主題帖討論中的發言,思考一下如何回答本考題的序號6這個問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4 21:27

何謂“由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更大范圍‘屬地’內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說穿了不就是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嗎。寧波市當地檢不了的,余姚市計量所、紹興市計量所是不是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啊?38樓某人以為寧波市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很牛,想指定哪家就哪家。哪部法規哪條哪款給了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這么大的權力,可以指定行政管轄區域以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啊?對于企事業單位來說,法規規定只有企事業單位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才需要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周期檢定,而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并不一定是當地政府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而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并不是向當地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檢定,而是向他指定的本行政管轄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當本行政管轄區域內無檢定能力時,跨區域送檢是必然的事。而選擇當地政府的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哪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送檢,那是客戶的權力。經濟合理,就地就近,也不是政府行政部門考慮的事,用戶自己會盤算,用不著你規矩灣來杞人憂天。浙江省境內的所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多得很,都可以說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寧波市檢不了,用戶跨地域定點送到任何一家有能力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都是合法的。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只需做好自己職能范圍內的事(監督與備案)就行了,即監督承檢機構是不是上級政府(包括省級、國家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檢定機構就行啦。該放的權力就得放,該由市場決定事情就交給市場。而非強檢器具的檢定/校準,那就更不需要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來操這份“指定”的閑心了。

以前檢定不分強檢與非強檢,一律收費。沒有一家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做過登記備案的工作。出臺的地方性行政法規或規章,或多或少都帶有地方保護主義的措辭,人為造成地域壟斷,抵制域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第三方校準機構入域搶自己碗里的飯。現如今強檢不收費了,倒逼這些政府衙門“積極”做起了登記備案工作,巴不得這項沒用經濟效益的工作越少越好,巴不得用戶將強檢器具送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自己檢定,實屬無奈。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4 22:45
  何謂“由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更大范圍‘屬地’內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
  答:強制檢定是需要“定點、定期”,并由屬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檢定的。屬地首先是縣級,縣級的上一級是市(地)級,市級的上一級是省級,省級的上一級是國家級。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管轄的強制檢定地域范圍一級比一級大,縣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為本縣屬地內的檢定機構沒有能力檢定時,才可以報上級(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由上級(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更大范圍“屬地”(本市)內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市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為本市屬地內的檢定機構沒有能力檢定時,才可以報上級(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由上級(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更大范圍“屬地”(本省)內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為本省屬地內的檢定機構沒有能力檢定時,才可以報上級(國家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由上級(國家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更大范圍“屬地”(國內)內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并非你所說的“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想送哪就送哪,檢定機構想到哪里檢定就去那里檢定。看來,只要你分不清或者有意不想分清縣市省的級別和轄區,從而達到取消強制檢定的“定點”限制,想去哪檢定就去哪檢定,“巴不得用戶將強檢器具送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自己檢定”,或者巴不得插手其他省的計量檢定以獲得非法收益。
  余姚市為縣級,隸屬于寧波市,寧波市是余姚市的“上一級”。寧波市、紹興市均為市(地)級,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余姚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為本屬地(縣級區域)內的檢定機構不能檢定的,可以報其上一級政府寧波市計量行政部門,由寧波市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本市范圍內的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余姚市無權“指定”其他縣級的檢定機構,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也無權“指定”紹興市或其他市級的計量所為本市企業提供強制檢定。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如果認為本市轄區內的檢定機構不能對某種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可以再報其上一級(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由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浙江省管轄的屬地區域內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強制檢定,同樣,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無權跨省“指定”江蘇省境或其他省級轄區內的某個檢定機構為浙江省實施強制檢定。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3-15 11:38
本帖最后由 度心寬 于 2018-3-15 12:00 編輯

天天紙上談兵,沒有實際操作經歷,誤導大家,有意思嗎?
強檢計量器具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是計量法規要求的。
不是從去年免費檢定開始。現行有效的,30年前發布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各省的《計量監督條例》也都有專門備案的條款。

另:現行的計量法律法規對專業的計量檢定、檢測機構的授權是有區域范圍的,不論強檢、非強檢、校準、測試,都是有區域范圍的,超出這個區域范圍,

都是違法的,都可以給予處罰的,并且這種處罰案例,是很普遍的。對一些無能力、無資質,拼湊的,掛靠的檢測機構到處招攬檢測業務的行為,處罰是

必要的,合法的。法律法規有專門的罰則,如某省市《監督條例》 第十二條 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置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區域范圍開展計量器具檢定業務。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對個人可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5 12:23
  42樓說的太好了,對某些輕視甚至反對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尋找各式各樣的歪理邪說,刻意誤導他人對抗強制檢定的區域性管理,隨意跨區域送檢或承攬檢定業務,還要天天在公眾媒體上罵罵咧咧的人,的確是當頭棒喝。另外,我在39樓提供的網傳2017年一級注冊計量師全國統考《計量專業案例分析》試卷的第一題“觀察記錄”表序號6的問題,也可以作為國家強制檢定仍然是實行“定點”管理的旁證,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說的可以隨意跨省檢定的。也許有少數違法跨省檢定者沒有受到法律制裁,但,未受法律制裁并不等于不違法,俗話說“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間一到統統要報”,勸這些人還是老老實實依法辦事的好。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8-3-15 12:37
非強檢的、校準的是可以跨區域檢定、校準的。檢定校準機構不能跨授權區域攬收或者現場檢定,但對于客戶主動送上門的是可以檢定和校準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3-15 14:37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3-15 14:52 編輯
度心寬 發表于 2018-3-15 11:38
天天紙上談兵,沒有實際操作經歷,誤導大家,有意思嗎?
強檢計量器具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是計量法規 ...


實際上,沒人反對應遵循授權的范圍開展檢定,大家只是反對某人“不能跨省跨區域檢定”這個錯誤觀點。

       其實很容易想清楚,強制檢定的定點,備案,指定等,和跨省跨區域檢定,并不存在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定點和指定計量機構,并無地域限制,完全可以跨區域。在大興區備案,完全可以在順義區實施強制檢定。關鍵是,這樣子也是名正言順的“定點”,當然而且也是質監局指定的。

        你所說的省級計量監督條例的超范圍,一般指超過標準器技術范圍工作和超過計量授權范圍工作這兩種情況,與跨省,跨縣這種跨地域的計量檢定無關。

        國家局對計量法有一個權威的解釋,我覺得不會有哪個省局會去制定一個明顯違背計量法的“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以下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5 14:50

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如果認為本市轄區內的檢定機構不能對某種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可以再報其上一級(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由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浙江省管轄的屬地區域內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強制檢定。

《計量法》或《計量法實施細則》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當地不能檢定的,需要再報其上一級(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啊?看看清楚,法規規定的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不是向當地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周期檢定。向當地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的,只是登記造冊報備案。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企業早就知曉,早已建立了《檢定/校準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名錄》,并實行動態查詢更新這些計量技術機構的資質,需要你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勞民傷財每年每月每日挨家挨戶的去指定嗎。寧波市檢不了的,紹興市、杭州市、金華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都是上一級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向哪一家檢定機構申請周檢,由用戶依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自行確定,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只需審查是否違法,不違法備案就完了,用得著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來指定非得送××市計量所或省計量院檢定嗎。請問,有哪一家企業將強檢工作計量器具,送省內其他市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向省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報過?又有哪一家企業送省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國家計量院檢定的強檢工作計量器具,向國家質監總局申報過?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8-3-15 15:49
路云 發表于 2018-3-15 14:50
寧波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如果認為本市轄區內的檢定機構不能對某種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可以再報其上一級( ...

強檢不收費政策實行之后,計量機構不會主動去接非本轄區范圍企業的強檢儀器的,這種情況就要上級來指定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5 16:33
劉耀煌 發表于 2018-3-14 19:49
強檢不收費政策實行之后,計量機構不會主動去接非本轄區范圍企業的強檢儀器的,這種情況就要上級來指定了 ...

主不主動,是利益的驅使。上級政府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早已在網上公示,供大家查閱。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悉這些計量技術機構的資質及能力范圍的信息,依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定點確定某家機構,向其申請周期檢定,同時將確定結果報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即可。這么做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也不可能會為成百上千的企業,去天天逐個指定,他也沒那個能力,也沒那個必要。否則國家質監總局會忙死。


作者: 度心寬    時間: 2018-3-15 18:38
chuxp 發表于 2018-3-15 14:37
實際上,沒人反對應遵循授權的范圍開展檢定,大家只是反對某人“不能跨省跨區域檢定”這個錯誤觀點。

   ...

  你所說的省級計量監督條例的超范圍,一般指超過標準器技術范圍工作和超過計量授權范圍工作這兩種情況,與跨省,跨縣這種跨地域的計量檢定無關。

      你這個解釋不全面。一般專業檢定機構的資質是由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授權的,其授權范圍包括項目范圍、檢測技術范圍和工作區域范圍。

各級質監局只能授權某機構在該級別區域或特定區域開展檢測業務,不可能授權跨行政區域對社會開展檢測業務。跨區域授權其它區域認可嗎!

目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論是依法設置的或是依法授權的,全部都有授權工作區域,超出授權工作區域,資質都是無效的。寧波質監局授權永康的檢測機

構到義烏開展檢定工作,能行嗎!《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第十條 被授權單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被授權項目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檢定、測試,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授權機關撤銷其計量授權。
   (二)超出授權項目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責令其改正,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計量授權證書。
 第十一條 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損損失。

  我42樓貼上12條,28條,是省級人大常務會制定的計量法規,屬于地方性法律。印象著內蒙的計量監督條例也有相關內容。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7 01:12
  “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悉這些計量技術機構的資質及能力范圍的信息,依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定點確定某家機構,向其申請周期檢定”的說法,明顯與計量法關于強制檢定的規定對抗,似乎“定點”是企業想定哪個點,就定哪個點,而否定這種“定點”行為是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由縣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開始“指定”,本行政區域的檢定機構不能檢定的,這種“定點”和“指定”按照逐級向上辦法執行。“同時將確定結果報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即可”的“同時”二字則否定了強制檢定法律手續辦理順序,辦理順序是企業“報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在先,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定點”和“指定”在后,企業向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送檢在最后,并非有的人所說:企業通過各種渠道獲悉檢定機構的資質及能力范圍的信息,自行依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定點確定送某家機構檢定,把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當個擺設,耍個二比零。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8 18:2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17 22:23 編輯

明顯與計量法關于強制檢定的規定對抗

請問與計量法哪一條哪一款的規定對抗啦?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而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未必就是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說的是向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而不是向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在沒有其它特殊規定要求的情況下,當寧波市當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能力檢定的情況下,用不著你規矩灣來杞人憂天,寧波市的用戶誰都知道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是哪家。

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寧波市當地不能檢定時,請問紹興市計量所、金華市計量所、杭州市計量所、包括你沒有能力檢定的寧波市計量所在內,哪一家不是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呀?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寧波市檢不了的,向紹興市計量所申請周期檢定,不符合就地就近的原則嗎?不是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嗎?不是定點嗎?那你認為應該送哪家機構,或者說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點哪家機構,才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呀?問你哪家單位送省計量院檢定,或送國家計量院檢定之前,向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國家質監總局辦理過審批手續,證據呢?你啞了喉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9 02:09
  很好,51樓之人終于承認“向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了,總算有了一點進步。那么再請問,隨隨便便向“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未“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送檢后,這個檢定也叫“強制檢定”嗎?樓主的問題是“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檢定”,如果未經各省“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樓主的實驗室可以在那個省進行“強制檢定”嗎?該省的企業敢讓他來企業從事檢定服務嗎?
  問你哪家單位送省計量院檢定,或送國家計量院檢定之前,向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國家質監總局辦理過審批手續,證據呢?
  答:從你的問題就可以知道你從來都把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要求置若罔聞,我前面說過,不能因為你違法沒追究你,你的違法行為就合法了,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統統要報。的確,有法必依的現象在計量界確實廣泛存在,就連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明文規定至2015年基本完善注冊計量師制度,因為檢定員證考證換證眾所周知的原因,至今也還遠未完成,早在1987年國務院國發〔1987〕31號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拖延檢定期限的,應當按照送檢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檢定,并免收檢定費。”30年來有幾個檢定機構執行了呢?這并不是法律法規的錯,而是沒有“有法必依”,沒有嚴格執法的錯。因此不能認為你沒有執行“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的法規規定,寧波市當地不能檢定時,本該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你卻把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涮個二比零,不當回事,找個都是浙江省的計量所理由,未經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就自作自畫隨隨便便把這些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問紹興市、金華市、杭州市計量所送檢,你這種行為難道真的就符合法律規定了?國家遲早會對計量領域中這種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行為進行清理。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8-3-19 10:06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3-19 10:31 編輯

        某個企業過氣的原計量室頭頭,半夜三更信口開河胡說八道的在這里不尊重事實的胡言亂語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執行法制檢定、量值傳遞的工作,這本身就是一個匪夷所思的事情。何況,夜間2點左右發帖對這樣一個“普通會員”為什么不按論壇的規定給以必要的審核?而任其胡言亂語、胡攪蠻纏、無事生非?提醒論壇的最高管理者對這個攪屎棍子的別有用心保持高度的警覺,防止這個臥底繼續挖論壇的墻角!同時希望論壇的最高管理者能夠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的對“夜間到凌晨”發帖的人(普通會員)及帖子給以必須的審核!以防某個攪屎棍子蓄意攪混水敗壞論壇良好學術氛圍的惡劣行為。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8-3-19 10:48
         既然“有法必依的現象在計量界確實廣泛存在”,那又何談“把計量法規定的.........要求置若罔聞”,胡言亂語的“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統統要報”的故弄玄虛、無事生非、存心不良的惡劣行徑不是昭然若揭了嗎。前言不搭后語、語無倫次、信口開河瞎講一氣從來都是某位學術流氓的一貫惡習,如此的胡言亂語僅用老糊涂、老琉球為由恐怕是解釋不過去了,純屬蓄意攪混水、破壞論壇良好的學術討論氛圍!此風不可長,某位學術流氓動輒揮舞大棒,肆意攻擊他人,攻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攻擊詆毀國家法律法規的惡劣行徑必須給以嚴懲!!!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3-19 11:47

是別人有進步還是52樓某人木魚的腦袋愚笨啊?我早就說了這是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而不是向“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啊?樓主說“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檢定、校準業務”,從這位“學術流氓”嘴里出來就成了“要在全國開展上門檢定”,啥時候說了“強制檢定”啦?“校準”你怎么不說啦?這種與生俱來的惡劣學風,存心惡意的節外生枝、篡改原文的攪屎行徑,在本論壇已經是臭名昭著,只是此人恬不知恥沒羞沒臊,“脫掉褲子打老虎——膽大臉皮厚”。

52樓規某人最后的回答基本上都是答非所問放屁。問他違反了計量法哪條哪款不說,問他哪家單位在送檢之前向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辦理過審批手續也不說,問他紹興市、金華市、杭州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哪家不是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還是不說,東扯西繞扯一些不著邊際的東西。我說了隨便找一家嗎?我沒有說“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嗎?你瞎了眼吧。不尊法守法,與國家法律對抗的恰恰是你這位“學術流氓”。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9 13:13
  53樓那個不知羞恥在本論壇連續罵街罵了十來年的罵人磚家,除了會罵人,現在又增長了一個本事,那就是毫無證據地造謠生事,“胡言亂語、胡攪蠻纏、無事生非”,誣陷論壇的管理團隊沒有“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沒有做到“夜間到凌晨”發帖給以必須審核的承諾。不知這個“攪屎棍子蓄意攪混水敗壞論壇良好學術氛圍的”人在本論壇搗亂的“惡劣行為”還能發展到何種境地,讓我們拭目以待。
  本人鄭重聲明,我的確白天事情很多,很難騰出時間參與大家的討論,及時回復量友們的帖子,因此大多數的回帖均在晚間抽時間回復,更不會有閑暇時間陪著罵人磚家罵街玩。不曾想晚間回帖這件事也成了罵人磚家搗亂正常技術討論的稻草,實乃令人可笑。同時,我也鄭重證明,我晚間發表的帖子都經過了論壇管理人員嚴格執行了審核程序,當時每個回帖都在論壇上無法顯示,都閃現提示了等待審核,有的帖子審核時間甚至達到10小時以上。夜間帖子等待審核也許還是網頁設置的自動控制,人人不可避免。罵人磚家對論壇管理團隊的指責完全是無中生有的捏造和惡意誹謗,令人懷疑其抱有不可告人的險惡用心。是的聲明和證明完全可以提供法庭或網警作為正式證據回答罵人磚家的不實誣告。
  在此我還要奉勸罵人磚家,技術討論就是技術討論,請誠心誠意、認認真真地參加大家的技術討論,不管對的,錯的,還是菜鳥式的,什么技術觀點都可以發表,大家都會歡迎,但技術論壇上絕不允許隨便挖苦諷刺,栽贓陷害,造謠生事,甚至潑口大罵搞人身攻擊。天天罵街是極不道德的,違反了中國傳統文明禮貌的底線,也玷污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風不可長。歪風邪氣必須得到糾正,罵人磚家這根“攪屎棍子蓄意攪混水敗壞論壇良好學術氛圍的惡劣行為”,十年的連續不斷的罵街行為不算時間短了,的確是到了該懸崖勒馬的時候了,難道還真的要兌現你那不罵終生死不罷休的誓言嗎?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8-3-19 13:31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3-19 13:49 編輯

         到底是哪個“不知羞恥”,大家都清清楚楚!某位學術流氓就不要越抹越黑了!臉皮到底有多厚,還要半夜三更、鬼鬼祟祟溜出來“巡視”嗎?鼻子里插蔥其算老幾啊!一個已經被清理出管理團隊的老不正經,打著“不管對的,錯的,還是菜鳥式的,什么技術觀點都可以發表”的幌子,動輒信口開河瞎講一氣且揮舞大棒,除蓄意誤導公眾外,還肆意攻擊他人,攻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攻擊詆毀國家法律法規的老琉球,知趣些、多少要點臉面就滾遠些!“的確白天事情很多”的說辭,讓人恥笑,不就“中啟”那點事嗎,老不正經還能干點正事?其自己說“搗亂失敗,再搗亂再失敗,直至滅亡”的話,老糊涂又忘了嗎?!呵呵,真沒記性!實在是瞎活了七十余年。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19 14:4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3-19 15:05 編輯

  本人來了論壇十年,見證了某個罵人磚家罵街的十年,57樓的罵街行為早已是見怪不怪了。除了過分不堪入耳的罵街帖子被論壇管理團隊刪除以外,本論壇上現在仍然記載著此人十年來所有罵街歷史和事實,每個人都可以查證。此人戴著“全國知名計量專家”的光環,“動輒信口開河瞎講一氣且揮舞大棒,除蓄意誤導公眾外,還肆意攻擊他人,攻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攻擊詆毀國家法律法規”,攻擊檢定規程編制和修訂班子,攻擊策劃檢定規程修訂班子的管理機構,罵老人、罵孩子、罵勸導他停止罵街的人、罵一切和他觀點不一致的人,猖狂至極,除了會罵街,并教唆和鼓動他人罵街,此人還會干什么呢?
  本人離開論壇管理團隊,正是為了維護論壇管理團隊的聲譽,以避免有罵街惡習的人天天指著“某版主”的鼻子罵。離開管理團隊也許本人可以不再背負“版主”稱譽的壓力,回帖更為放松,但本人仍然承諾中國人道德品質的底線,絕不會像極少數人那樣連中國人的文明禮貌底線都不顧惜,在媒體上放肆地罵街。本人被罵不足為惜,我也從不在乎,但絕不允許罵街者天天罵“版主”,損害“版主”的聲譽。本人證明,本論壇的版主從未在論壇拿一分錢的報酬,個個都是不計個人得失,認真負責,勤勤懇懇,還要不惜身被罵名,為量友們服務的普通計量人,是我們應該感恩的對象。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8-3-20 13:24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3-20 13:26 編輯

         學術流氓這個另類,也跟著鸚鵡學舌了,理窮詞絕、無言以對了吧?!真夠下賤的。

      “罵街歷史和事實”確實可以查證,“老不死”做為“罵街的始作俑者”,對多次出自其口的大片藍色字面“精神文明用語”不敢矢口否認吧?!既然“始作俑者”出口成臟、出言不遜、甚至對“其媽”都惡語相向,也就表明了老琉球就是“招罵”、“找罵”、“欠罵”,其“招罵”、“找罵”后再偷著樂的感覺一定很爽吧?!Liu氏家族的臉面被其這個不肖子孫算是丟盡了,真真切切一個老賤骨頭!呵呵,讓人說你什么好呢?

        大家都清楚,為老不尊之人并非其輕描淡寫、心甘情愿的什么“離開論壇管理團隊”,其是做為學術流氓、“擰種”、“下里巴人”、“帕金森”患者、“罵街的始作俑者”、“臥底”........,被清理或驅離出論壇管理團隊,為此,論壇管理團隊的隊伍得以純潔,其無良學風、肆無忌憚、囂張氣焰受到節制或打擊,一粒老鼠屎再也沒能力、沒機會毀了一鍋湯了,從今往后計量論壇不再是某個學術流氓的自留地、后花園,任由其橫行霸道、欺行霸市的日子一去不回返了。論壇最高管理者的果斷措施代表了大家的心聲和意愿,點贊之聲不絕于耳。論壇的現狀讓廣大量友歡欣鼓舞拍手稱快!霧霾散去了,論壇依舊恢復藍天白云。“老不死”,此情此景,你的真實感受敢對大家實話實說嗎?這是你早些日子預言的“搗亂失敗,再搗亂再失敗,直至.........”嗎?你可真有遠見之名啊,給你也點贊一個!

        大家都清楚“天天罵版主”的說辭,明顯又是講實話臉紅的“老不死”造謠惑眾,現在,所有的版主都沒有被爆粗口,大家相處和諧的很,沒人會像怪異且變態的老琉球那樣“招罵”、“找罵”還偷著樂,這一切,都源于“版主”這個“論壇管理團隊”的隊伍純潔了,大家確實“感恩”已被驅離“論壇管理團隊”的隊伍后的“不計個人得失,認真負責,勤勤懇懇,.......為量友們服務的普通計量人”的“版主群”。呵呵,為老不尊且嗜好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之人,你妒忌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3-25 20:40
  罵街磚家在計量技術媒體上開創了罵街先河,不僅僅自己罵,還要大興罵街之風,“招賢納士”帶徒弟,可謂是公眾媒體上罵街行業的祖師爺,自己一天不罵街都無法活下去,還要把十年來的罵街惡習歸罪于他人,這種強盜式的邏輯不值一駁。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8-3-26 13:53
        老琉球所言“不值一駁”,實則就是“罵街始作俑者”理窮詞絕、無言以對、婊子立牌坊的拙劣演技,“老不死”如果還多少知道要點臉面,就自我了結謝罪天下好了,行尸走肉飯囊衣架般的茍延殘喘,實在就是沒臉沒皮!枉活了七十余年。在論壇鬼混至如此羞境,還敢出頭露面,這臉皮該有多厚啊?!
作者: hangyuanhu    時間: 2018-4-2 18:04
看到諸位討論的內容,受益匪淺。本人拙見:檢定本質就是自上而下的傳遞行為,上面說了算,下面還真的沒有什么權限。這種硬性要求在現在看來存在嚴重的弊端,但誰也不能違背。下面可以向上或者其他機構申請檢定,但能否給你檢定,相關機構絕對會考量其本身已取得的授權。沒有取得相應授權,具備能力也不能實施檢定。一個地級A市企業把當地計量所不能檢的儀器送到能檢定的其兄弟B市計量所,B市計量所出具檢定證書。該企業取得的檢定證書也未必合法,要看B市是否可以對A市的此儀器開展檢定,也就是說是否取得了授權。現在市面上存在大量的跨省的,跨區域的檢定證書,所謂的“能送來的都可以檢定,現場檢定的干不了”這樣的,應該有很多是違法的。以上都是本人見解。僅限討論,不供參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2 20:24
hangyuanhu 發表于 2018-4-1 22:04
看到諸位討論的內容,受益匪淺。本人拙見:檢定本質就是自上而下的傳遞行為,上面說了算,下面還真的沒有什 ...

事實并非您所理解的這樣。當地行政區域內檢不了的,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送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任何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都是合理合法的。否則的話,《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按照您的說法,這種情況根本就沒有可能出現。現如今國防區域計量站根本就不是依據行政區劃來設立的,也都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跨行政區域是司空見慣的事情。當地檢不了的流量計,送河南新鄉流量專業計量站(既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同時也是授權的專業計量站)檢定或校準,違法了嗎?他的客戶需要報國家質監總局審批嗎?好像從來沒聽說過。國家質監總局又依據國法哪一條說“不”呢?


作者: colour2005    時間: 2018-4-3 09:55
定點就是規定地點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3 14:37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4-3 14:41 編輯
colour2005 發表于 2018-4-3 09:55
定點就是規定地點吧


  你說得對,定點就是規定地點。強制檢定不是某些人說的隨隨便便往哪里送檢,即便送檢的地方也是法定檢定機構,但不是主管的行政區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就不能承認執行的是強制檢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是針對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策劃檢定資源,指定檢定機構時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只需要依法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管理臺賬上報,按主管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送檢就OK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3 23:11

誰告訴規某人只限定強制檢定啦?樓主說的是強制檢定嗎?瞎嚷嚷什么?企事業單位只需要依法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管理臺賬上報,按主管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送檢就OK了。臺賬中的所有器具,難道都是當地能檢的嗎?檢不了的向哪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上報?那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又會指定哪家計量機構檢定?就拿寧波市的企業為例,當地檢不了的,是不是要向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上報?如果紹興市、金華市、杭州市都有能力檢,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會指定哪家機構檢定?有哪家企業向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國家質監總局上報過?非強檢的也要這么干嗎?你是吃飽了撐著沒事找事吧。


作者: hangyuanhu    時間: 2018-4-3 23:52
路云 發表于 2018-4-2 20:24
事實并非您所理解的這樣。當地行政區域內檢不了的,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送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

您好,謝謝回復。其實按照我的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相關部門授權有關機構即可。不過我也要承認自己的錯誤。我完全說的是強制檢定。而您也有錯誤,就是沒有區別對待“強制檢定”。關于法律法規這幾句條文,很多計量工作者都討論過好多。現在的共識就是強制檢定定點定期,非強制檢定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檢機構。我舉的例子是錯的,對于非強制檢定,即使A市計量所有該項授權,A市的企業也可將儀器送至B市申請檢定,取得檢定證書。但對于需要現場實施檢定的儀器,就只能由A市計量所或者有A市授權的機構檢定,B市就無權檢定。 當然,現在很多地方的做法都是B市計量所也去“檢”,叫法上稱作“校準”或者“計量檢測”。出具校準證書,而不能也不敢出具檢定證書。而且出具的校準證書中不會體現計量授權證書號,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這基本上就是普遍的做法,也是不違背法律法規的。但是如果證書中有計量授權證書號等信息,本人認為這樣的校準證書存在違法嫌疑。關于您說的國防計量站,我不大了解,我認為取得授權是肯定的,授權區域和授權范圍,也是需要明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能突破這個限制。
作者: hangyuanhu    時間: 2018-4-3 23:54
路云 發表于 2018-4-2 20:24
事實并非您所理解的這樣。當地行政區域內檢不了的,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送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

您好,謝謝回復。其實按照我的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相關部門授權有關機構即可。不過我也要承認自己的錯誤。我完全說的是強制檢定。而您也有錯誤,就是沒有區別對待“強制檢定”。關于法律法規這幾句條文,很多計量工作者都討論過好多。現在的共識就是強制檢定定點定期,非強制檢定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檢機構。我舉的例子是錯的,對于非強制檢定,即使A市計量所有該項授權,A市的企業也可將儀器送至B市申請檢定,取得檢定證書。但對于需要現場實施檢定的儀器,就只能由A市計量所或者有A市授權的機構檢定,B市就無權檢定。 當然,現在很多地方的做法都是B市計量所也去“檢”,叫法上稱作“校準”或者“計量檢測”。出具校準證書,而不能也不敢出具檢定證書。而且出具的校準證書中不會體現計量授權證書號,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這基本上就是普遍的做法,也是不違背法律法規的。但是如果證書中有計量授權證書號等信息,本人認為這樣的校準證書存在違法嫌疑。關于您說的國防計量站,我不大了解,我認為取得授權是肯定的,授權區域和授權范圍,也是需要明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能突破這個限制。
作者: mrshgq106    時間: 2018-4-4 08:33
一個是法制計量,一個是民間互認,不搭界的
作者: mrshgq106    時間: 2018-4-4 08:38
沒有必要非得把法制計量和民間互認放在一起說把,好像校準在現行的法律中有依據嗎?

作者: mrshgq106    時間: 2018-4-4 08:40
計量法及細則中沒有校準
作者: hangyuanhu    時間: 2018-4-4 09:35
路云 發表于 2018-4-2 20:24
事實并非您所理解的這樣。當地行政區域內檢不了的,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送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

您好,謝謝回復。其實按照我的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相關部門授權有關機構即可。不過我也要承認自己的錯誤。我完全說的是強制檢定。而您也有錯誤,就是沒有區別對待“強制檢定”。關于法律法規這幾句條文,很多計量工作者都討論過好多。現在的共識就是強制檢定定點定期,非強制檢定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檢機構。我舉的例子是錯的,對于非強制檢定,即使A市計量所有該項授權,A市的企業也可將儀器送至B市申請檢定,取得檢定證書。但對于需要現場實施檢定的儀器,就只能由A市計量所或者有A市授權的機構檢定,B市就無權檢定。 當然,現在很多地方的做法都是B市計量所也去“檢”,叫法上稱作“校準”或者“計量檢測”。出具校準證書,而不能也不敢出具檢定證書。而且出具的校準證書中不會體現計量授權證書號,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這基本上就是普遍的做法,也是不違背法律法規的。但是如果證書中有計量授權證書號等信息,本人認為這樣的校準證書存在違法嫌疑。關于您說的國防計量站,我不大了解,我認為取得授權是肯定的,授權區域和授權范圍,也是需要明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能突破這個限制。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4 13:28
  有的人在不同的主題帖重復著相同的帖子,累不累呀?呵呵。我也就把另一個主題帖中剛剛發表的帖子稍加修改復制粘貼在這里,以作為對某個人的回復吧。
  原國家質檢總局總工程師劉兆彬先生在談到我國《計量法》修改緊迫性時,提到的《計量法》第一個弊端就是“調整范圍過窄”,“本質上就是一部器具法”,“一個例子就是,計量的校準市場已經大量出現,但是在《計量法》里連這個詞匯都沒有”(注:這也就是71樓講到的“計量法及細則中沒有校準”)。這說明我國未來《計量法》的發展方向不能僅僅管計量器具,還應該管測量過程,管計量數據,法律該管的要強化,該放的權就要放,計量法除了應該規定強制檢定,還應該規定計量校準。總有一天計量法會把術語“強制檢定”簡稱為“檢定”,而把“非強制檢定”統一劃歸為“校準”的范圍給予規定,“檢定”就必須“定點定期”,“校準”交給市場調整,供需雙方自愿。
  正如有量友說“一個是法制計量,一個是民間互認,不搭界的”。法制計量規定的強制檢定特點就是“定點定期”,容不得有的人所說的那樣想到哪檢就到哪,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供需雙方共同商定送某個并非法定檢定機構的第三方校準,因為這個第三方得到了雙方的認可,而不是單方認可,盡管單方認可的那個機構也可能是法定機構,但另一方出于種種原因不信任它。這是市場行為,由市場調節,受合同法覆蓋。這種案例多得是,沒得到相關方的同意,我也沒必要為了迎合某個連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的那個人的好奇心而將人家的名字公布在公眾媒體上。
  順便提醒那位VIP人士好好讀一讀72樓量友給他的回帖,什么是強制檢定的“定點定期”,以及當前某些持有像VIP人士這樣觀點的機構以所謂“經濟合理”為幌子,打破“定點定期”規則,到處亂插手造成的亂象,72樓都說的很清楚了,我不再重復。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4-4 14:08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4 14:14 編輯

我覺得在引用權威人士的講話或文章時,應該讓大家能看清楚所引用的范圍,哪些是權威人士說的,哪些是后加上的個人觀點。有些話還是應該說的更清楚一些比較好。

         比如,劉兆彬先生沒有說過:“。。。。。。,計量法除了應該規定強制檢定,還應該規定計量校準。總有一天計量法會把術語“強制檢定”簡稱為“檢定”,而把“非強制檢定”統一劃歸為“校準”的范圍給予規定,“檢定”就必須“定點定期”,“校準”交給市場調整,供需雙方自愿。”。。。。。。這些話!

        “總有一天計量法會。。。。。。”這樣的話,聽起來很奇怪,計量法今后會怎么樣,恐怕也只有全國人大有權力確定,個別人說三道四沒什么用!所以,劉兆彬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

        重復一下,這些并不是劉兆彬先生的原話,而是混雜了其他某個人的觀點,劉兆彬先生也從來未說過類似意思的話!大家可以在網上查一下,他的講話都可以查得到。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5 08:51
hangyuanhu 發表于 2018-4-3 13:35
您好,謝謝回復。其實按照我的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相關部門授權有關機構即可。不過我也要承認自己 ...

我完全說的是強制檢定。而您也有錯誤,就是沒有區別對待“強制檢定”。關于法律法規這幾句條文,很多計量工作者都討論過好多。現在的共識就是強制檢定定點定期,非強制檢定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檢機構。我舉的例子是錯的,對于非強制檢定,即使A市計量所有該項授權,A市的企業也可將儀器送至B市申請檢定,取得檢定證書。但對于需要現場實施檢定的儀器,就只能由A市計量所或者有A市授權的機構檢定,B市就無權檢定。

“定點”并不是說定當地就叫定點,定異地就不叫定點。A市當地檢不了的,B、C、D市都有能力檢,也都是與A市一樣平級的,屬于上級(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A市企業依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每年定點送某市計量所檢定(包括下現場檢定),難道不是“定點定期”嗎?這與強不強檢有什么關系?我們還是來看看《計量法》是怎么說的吧:

《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計量法》第十一條規定: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以上兩條沒有任何“定點”的意思,當地檢不了的,更沒有“定當地”的強行限制。

《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詞條的意思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當地沒有能力檢定的,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完全可以授權委托給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如:寧波市檢不了,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完全可以委托紹興市計量所檢定。

再來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又是怎么說的吧:

《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該條明確指出,強檢的計量標準,是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是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而不是向前者申請檢定。當地檢定不了的,向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異地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也不是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該條最后的“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是另外附加的特意強調的解釋性說明。

綜上所述,對于當地不能檢定的,頂層法規沒有任何地方規定了不能跨地域檢定的限制。這種情況無論是否強制檢定,也無論是否下現場檢定,出具《檢定證書》都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 hangyuanhu    時間: 2018-4-5 17:01
路云 發表于 2018-4-5 08:51
我完全說的是強制檢定。而您也有錯誤,就是沒有區別對待“強制檢定”。關于法律法規這幾句條文,很多計量 ...

       上級怎么會指定那么多機構呢?一個不就可以了嗎?
        “檢定”和“申請檢定”是兩個概念。定點并不一定就是定當地,也可以定異地的機構,沒錯,但也是上級來定,不是企業選擇。
        您說了一句話,就是當地政府委托紹興市計量所檢定。您用的詞是“委托”。而計量法律法規對檢定的要求,都是“授權”,不存在委托一說。A地計量所對A地企業甲的一臺強檢儀器檢不了,A質監局能委托B地計量所檢嗎?不能!B能檢的必要條件是B取得了授權,而不是委托。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這句話和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兩句話并不矛盾,你不覺得兩句話的主語不同么?  前者主語是計量行政部門或者計量檢定機構,后者主語是企業。前一句話更傾向于表達一種制定檢定工作計劃時,不應受行政區劃和各部門限制的意思。而不是告訴企業申請檢定時,可以自認為經濟合理,隨意的跨地區申請。
       說了不少,僅供參考。我認為最起碼你沒有區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這種錯誤就是原則性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5 19:1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4 23:18 編輯
hangyuanhu 發表于 2018-4-4 21:01
上級怎么會指定那么多機構呢?一個不就可以了嗎?
        “檢定”和“申請檢定”是兩個概念。定 ...

上級怎么會指定那么多機構呢?一個不就可以了嗎?

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哪一個不是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非要具體到為張三指定某家,為李四指定某家才算指定啊?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定點選擇一家不是你行政部門所考慮的事兒,企業自己會核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無需杞人憂天,他只需行使監督權,監督企業是否按期定點送具備有效資質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就行了。當地能檢的,企業不會傻到舍近求遠的地步,除非當地機構的價格、客服做得很糟糕。

您說了一句話,就是當地政府委托紹興市計量所檢定。您用的詞是“委托”。而計量法律法規對檢定的要求,都是“授權”,不存在委托一說。A地計量所對A地企業甲的一臺強檢儀器檢不了,A質監局能委托B地計量所檢嗎?不能!B能檢的必要條件是B取得了授權,而不是委托。

您有沒有想過,“委托”同樣也是“授權”的方式之一。A地計量所對A地企業甲的一臺強檢儀器檢不了,A質監局能委托B地計量所檢嗎?您搞搞清楚,強檢儀器(不是強檢計量標準)不是A質監局委托,而是A地企業向A地的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提出委托申請(不是向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委托申請)。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那就更不用說了。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這句話和“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兩句話并不矛盾,你不覺得兩句話的主語不同么?前者主語是計量行政部門或者計量檢定機構,后者主語是企業。前一句話更傾向于表達一種制定檢定工作計劃時,不應受行政區劃和各部門限制的意思。而不是告訴企業申請檢定時,可以自認為經濟合理,隨意的跨地區申請。

哪里能看出前者主語是計量行政部門或者計量檢定機構啊?企業的定期“送檢”難道應該排除在計量檢定工作之外嗎?“制定檢定工作計劃”只有政府部門和檢定機構制定嗎?企業不制定嗎?各企業制定的周檢計劃比起政府或檢定機構為其制定的周檢計劃要具體詳細得多。我從來沒有說過可以隨意跨地區申請,我所說的跨區域都是有當地沒有能力檢定這一前提的。而您與規某到現在為止,也沒有說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既經濟又合理,既就地又就近,而且又不受行政區劃或部門管轄限制的案例。

我認為最起碼你沒有區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這種錯誤就是原則性的。

我哪句話沒有區分請截圖為證。是我沒有區分,還是計量法規在我說的問題上根本就沒有這一限定?說話要有事實根據。樓主的問題,本就不涉及強檢,而是規某人東扯西繞將大家往溝里帶。


作者: hangyuanhu    時間: 2018-4-6 11:19
路云 發表于 2018-4-5 19:16
上級怎么會指定那么多機構呢?一個不就可以了嗎?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哪一個不是省級計量行政 ...

       “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哪一個不是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非要具體到為張三指定某家,為李四指定某家才算指定啊?” 我感覺你把“指定”理解成了“考核授權”。地級市的機構一般是浙江省考核授權,以行政區劃授權的可以理解為指定但一般不稱為指定,行政區劃外或者其他情況下再進行授權的,才叫指定。也不是為張三李四指定,而是為當地無法檢定的某工作計量器具或者某量值而指定。
       “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定點選擇一家不是你行政部門所考慮的事兒,企業自己會核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無需杞人憂天,他只需行使監督權,監督企業是否按期定點送具備有效資質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就行了。”您這句話,還是說的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情況。但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器具,由政府來管理,由不得企業。說白了,你企業只要是屬于強檢的儀器,我就來管,我就是老大。我不去管你,你也得找我管你(提出申請)。這就是“強制”。
       “您有沒有想過,“委托”同樣也是“授權”的方式之一。” 計量法沒有委托一詞,我們討論沒意義。
        “我哪句話沒有區分請截圖為證。是我沒有區分,還是計量法規在我說的問題上根本就沒有這一限定?說話要有事實根據。” 我認為您沒有區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是因為您的字里行間表達的就是“企業這樣不行嗎?那樣不也可以嗎?”之意,法律給企業講的是義務,給政府講的是才是權力。放到其他法律上也通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6 11:55
  請74樓看清楚我說的話有沒有引號再發表意見,不要將沒有引號的話也加引號,不要把我理解的劉總的話也說是劉總的原話,然后胡亂批駁一頓。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6 12:08
  hangyuanhu量友說得何其好啊,請那些偷換和混淆概念,胡攪蠻纏的人認認真真地學習一下什么是“強制檢定”,如果沒有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給你的“定點定期”,由你隨意到任意地點去檢定,還怎么“強制”你啊?
  “委托”是對檢定機構檢定權的委托,不是對企業的委托它可以到任何地方去送檢,企業的強制檢定是遵守“指定”,只能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地方和機構按期送檢。計量法解釋說的很清楚了“經濟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策劃和決策檢定機構的設立或授權時所應該考慮到“原則”,用到企業執行“強制檢定”不合適,只有企業在進行非強制檢定或校準時可以按“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選擇計量檢定/校準機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6 18:31
hangyuanhu 發表于 2018-4-5 15:19
“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哪一個不是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非要具體到為張三指定 ...

當地無法檢定的強檢工作計量器具送省計量院檢,請問有哪家企業向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交過申請?省院檢不了的送國家計量院檢,又有哪家企業向國家質監總局提交過申請?這些強檢工作器具是不是政府沒有監管?是不是處于失控狀態?多說無意,要拿出實施依據。到現在為止,國內所有的企業都是這么做的,政府監管審核從來沒有說過一個“不”字,這就是事實。現在假設由你來審核,你現在開出不符合項,應給出究竟不符合哪部法律、哪部法規、哪一條、哪一款?企業應該如何整改?

您這句話,還是說的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情況。但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器具,由政府來管理,由不得企業。說白了,你企業只要是屬于強檢的儀器,我就來管,我就是老大。我不去管你,你也得找我管你(提出申請)。這就是“強制”。

目前我還沒有見過哪家政府是像你所說的如此牛逼的“老大”。沒有哪家企業的哪一件送省院、送國家計量院的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是向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國家質監總局申報,并由這些政府衙門強行親自指定的。但所有這些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無一例外都是定點定周期執行了強檢,也都處于受政府衙門的監控之下。

計量法沒有委托一詞,我們討論沒意義。

既然話說到這個份上,你幾沒拿出任何法律法規依據來反駁,也沒舉出任何實際案例來給大家聽,討論的確無意。但我要說的是,對于企業送檢來說,法律法規沒有“授權”一說。《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說:“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請注意,法規這里說的是“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申請檢定,而不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執行檢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在句中是作為定語,請不要“喧賓奪主”。

我認為您沒有區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是因為您的字里行間表達的就是“企業這樣不行嗎?那樣不也可以嗎?”之意,法律給企業講的是義務,給政府講的是才是權力。放到其他法律上也通用。

不要在這里斷章取義,“這樣”是哪樣啊?“那樣”又是哪樣啊?把上下文都說出來嘛。請問:《計量法》第十一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以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到底是適用于強檢,還是適用于非強檢呀?是對政府講權力,還是對企業講義務啊?那你認為法規是區分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還是沒有區分呀?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6 19:0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5 23:23 編輯

80樓的“混九規”你瞎了眼嗎?我77樓倒數第三段特意用不同顏色標示的“我從來沒有說過可以隨意跨地區申請,我所說的跨區域都是有當地沒有能力檢定這一前提的。”你看不見嗎?寧波地區檢不了,紹興市計量所能檢,我每年定期送紹興市計量所檢定,這不叫“定點定期”叫什么?紹興市計量所不是浙江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嗎?那你這位牛逼告訴我,要送哪家機構檢才叫“定點定期”呀?才符合“經濟合理、救濟就近、不受行政區劃或部門管轄的限制”的原則呀?你嘴賤難受,不攪屎找罵招罵渾身不自在是不是?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法規到底是說“企業應當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還是說“企業應當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檢定機構執行檢定”啊?到底是誰在這里偷換概念、胡攪蠻纏、正經歪念的忽悠呀?

計量法解釋說的很清楚了“經濟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策劃和決策檢定機構的設立或授權時所應該考慮到“原則”,用到企業執行“強制檢定”不合適,只有企業在進行非強制檢定或校準時可以按“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選擇計量檢定/校準機構。

簡直就是正經歪念的放屁。“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僅適用于檢定機構的設立嗎?檢定機構的設立是在《計量法》第二十條,以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完全是兩回事兒。《計量法》第十一條,以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說得清清楚楚,凡計量檢定工作都必須遵守這一原則。啥叫“計量檢定工作”?企業執行強檢不是計量檢定工作嗎?不需要遵循這一法律嗎?由你政府衙門任性,想指定哪家就指定哪家嗎?你單位送異地的強檢器具,是哪家政府以發文的形式指定的?把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看。要么就針對所提的問題正面回答,否則就閉嘴滾遠一點。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4-6 19:25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6 19:32 編輯

某人說話時的引號太多太多了,真真假假,虛虛實實,常常把被引用的東西,按自己的想法擴張開來。

某人說:
“計量法解釋說的很清楚了“經濟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策劃和決策檢定機構的設立或授權時所應該考慮到“原則”,用到企業執行“強制檢定”不合適,只有企業在進行非強制檢定或校準時可以按“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選擇計量檢定/校準機構。”
     
這個解釋與國家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  (1987年5月30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74號發布)截然不同,國家局解釋并沒有“強制檢定”不合適的說法。
    如果有,請貼出證據。

提醒某人:計量法解釋說的很清楚了。。。是指。。。///////////這樣說不合適,至少加上:“我認為是指。。。。,我覺得是指。。。”比較合適,或另起一行論述,不然大家養成習慣了都,一看某人說類似的這些話,就不得不去查詢一下那些權威文件,看看哪些是真實的,哪些是被蓄意混進去的,太麻煩了。

          你自己的觀點,頂上天了,也談不上是“條文解釋”!更不宜試圖篡改國家局的權威解釋。如果國家局是這樣解釋的,請貼出證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9 16:42

樓上量友所言極是,此學術流氓“混九規”在另一主題也同樣故伎重演,施展這種低級下三爛伎倆來忽悠誤導新量友。


(, 下載次數: 354)

大家可以去翻閱一下JJF1069-20025.3.1.6條全文,看看有沒有“原則”這兩個字,有沒有必須滿足“U/MPEV1/3的強制性規定,便可領教一下此“學術流氓”的惡劣學風了。此人的惡劣學風在本論壇已是臭名遠揚,專門伺機尋找新量友忽悠。許多新量友都被他忽悠得云里霧里的,還覺得這位忽悠大師說得有鼻子有眼,對他千恩萬謝。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0 16:58
路云 發表于 2018-4-6 19:06
80樓的“混九規”你瞎了眼嗎?我77樓倒數第三段特意用不同顏色標示的“我從來沒有說過可以隨意跨地區申請, ...

  用你罵人的話還給你,那就是只有你的眼才瞎了。跨區域都是有當地沒有能力檢定這一前提,無人不知無人不曉,難道說就因為有了這一前提,你就可以隨意送哪里去強制檢定嗎?寧波地區檢不了,紹興市計量所能檢,你就可以不經寧波市的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每年定期送紹興市計量所檢定,就叫“定點定期”嗎?誰給你“定點”到紹興市計量所檢定的?沒有寧波市的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你就可以胡作非為自己給自己“指定”嗎?
  罵人是毫無用處的,奉勸有罵街惡習的人還是好好學習一下根據五屆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三條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對計量法具體應用的正式解釋吧,原文擇抄如下:
  第九條
  3.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的定點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4.本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的規定,在具體應用時,是指對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由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0 17:44
chuxp 發表于 2018-4-6 19:25
某人說話時的引號太多太多了,真真假假,虛虛實實,常常把被引用的東西,按自己的想法擴張開來。

某人說: ...

  引號的使用規則恐怕小學語文課就應該講,每個人都應該理解有引號和無引號在文章語境中的含義,我不想在這里講語法,作任何解釋。
  關于“就近就地,經濟合理”的解釋,還是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關于第十一條的解釋原文吧,為了防止有的人不能區分我說的話還是法規的原文,就恕我把原文字體加粗吧,請不要指責我斗膽敢私自把原文的字體加粗:
  第十一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1.本條是對實施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所應遵循的原則的規定,也就是對全國量值傳遞體制的規定。
  2.“經濟合理”是指進行計量檢定,組織量值傳遞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計量檢定設施,合理地部署計量檢定網點。
  3.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是指組織量值傳遞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請你逐字逐句看清楚:
  1.講了這個原則“也就是對全國量值傳遞體制的規定”。你知道“量值傳遞體制”由誰規定嗎?是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如企業,還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部門?
  2.解釋了“經濟合理”,指的是“組織量值傳遞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計量檢定設施,合理地部署計量檢定網點”。那么是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還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量值傳遞”并“合理地部署計量檢定網點”?
  3.解釋了“就地就近”,是指“組織量值傳遞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只要你正確理解了1和2,那么本條解釋中“組織量值傳遞”的指誰,不用我給你解釋了吧?
  綜合上述三條解釋,你認為“經濟合理,就近就地”原則是講給送檢的企業聽,還是講給組織量值傳遞,部署計量檢定網點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聽的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0 18:08
路云 發表于 2018-4-9 16:42
樓上量友所言極是,此學術流氓“混九規”在另一主題也同樣故伎重演,施展這種低級下三爛伎倆來忽悠誤導新量 ...

  三分之一原則是計量學中極為重要的原則,還需要JJF1094掛在嘴邊嗎?有沒有“原則”二字就那么重要嗎?你走路的時候是不是天天都在念叨連狗都明白的“兩點之間直線距離最近”的公理啊?規范要求“U/MPEV≤1/3”還不足以說明問題嗎?JJF1069-2002第5.3.1.6條開頭說什么,結尾又是什么,再看看5.3.1全部子條款,全文圍繞著什么中心議題在正面和反面地給你講述,為什么必須遵守三分之一原則,要不要遵守三分之一原則的利和弊,人人都清楚了,難道你真的還不清楚嗎?不要只研究罵人技術,還是學習點計量技術基本常識吧。
作者: chuxp    時間: 2018-4-10 18:09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10 18:11 編輯

能貼出原文,真像就大白了!無論如何,進步必須肯定。

對照一下,就地就近到底指什么就很清楚了。

有這個意思嗎?哪里說了“強檢”不合適?是不是你附加的呀?!國家局解釋得那么清楚了,居然還好意思“無限引伸”,還來歪曲?

看看你自己的話:
“計量法解釋說的很清楚了“經濟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策劃和決策檢定機構的設立或授權時所應該考慮到“原則”,用到企業執行“強制檢定”不合適,只有企業在進行非強制檢定或校準時可以按“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選擇計量檢定/校準機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0 18:16

寧波地區檢不了,紹興市計量所能檢,你就可以不經寧波市的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每年定期送紹興市計量所檢定,就叫“定點定期”嗎?誰給你“定點”到紹興市計量所檢定的?沒有寧波市的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你就可以胡作非為自己給自己“指定”嗎?

自己不懂裝懂,還要在此不停的攪屎。紹興市計量所不是寧波市的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是誰指定的?浙江省內各地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包括寧波市計量所在內,都是浙江省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當地檢不了的,企業有權依據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選擇其中一家定點定期送檢。憑什么你規矩灣的?問你們家送異地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計量器具是誰指定的,你他媽到現在也放不出個悶屁來。51樓最后一段的最后一句就問你:那你認為應該送哪家機構,或者說上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點哪家機構,才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呀?問你哪家單位送省計量院檢定,或送國家計量院檢定之前,向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國家質監總局辦理過審批手續,證據呢?現在都幾樓啦?你自己單位是如何做的都羞于啟齒,你這是在參與討論還是在存心攪局呀?不想回答就滾遠一點。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8-4-10 18:3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9 22:08
  三分之一原則是計量學中極為重要的原則,還需要JJF1094掛在嘴邊嗎?有沒有“原則”二字就那么重要嗎 ...

連狗都明白的東西你都不明白,只能說你連狗都不如。規范哪里說了“U/T1/3”是“原則”呀?哪里又作了強制性限定啊?JJF1069-20025.3.1.6條開頭說什么,結尾又是什么,再看看5.3.1全部子條款,怎么不說中間說什么啦?有能耐將原文截圖帖出來呀,臭不要臉的“學術流氓”。你嘴賤難耐,成天在研究胡說八道、斷章取義、移花接木、無中生有、偷換概念、正經歪念,不成全你那招罵、找罵、欠罵的嗜好還真對不住你。參與本主題討論的量友不止你我吧,有幾位認可你這“規氏三分之一原則”呀?你也配談“計量技術基本常識”,自臭不覺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4-11 00:29
chuxp 發表于 2018-4-10 18:09
能貼出原文,真像就大白了!無論如何,進步必須肯定。

對照一下,就地就近到底指什么就很清楚了。

  計量法解釋說的已經很清楚了,“經濟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策劃和決策檢定機構的設立或授權時所應該考慮到“原則”,也可以說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指定”企業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往哪里送時應該考慮到原則。“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用到企業執行“強制檢定”,的確不合適。企業執行強制檢定只能按屬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定”地點送檢,不能像某些人所說的,不經屬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打著“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原則的幌子自行選擇,想送寧波就送寧波,想送紹興就送紹興。企業在進行非強制檢定或校準時,倒是可以考慮按“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自行選擇計量檢定/校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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