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6 發表于 2017-12-8 13:47
"對公司內部非強檢類儀器校準 出校準證書;是否需要對擬開展項目進行計量建標"這個問題有人解答一下嗎? ...
5466 發表于 2017-12-8 13:47
"對公司內部非強檢類儀器校準 出校準證書;是否需要對擬開展項目進行計量建標"這個問題有人解答一下嗎? ...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7-12-7 19:40
按照規定是要建標考核的,實際操作中很多的單位都是不建標的,資料都不全 ...
CNAS對檢測實驗室認可,只是對其開展的檢測項目進行認可,對檢測實驗室開展的內部校準項目只是“確認”,并非“認可”。CNAS的標準里沒有說對檢測實驗室開展的內部校準要求必須建標,他只是要求所使用的測量標準必須具備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另外還有一些校準人員、環境條件等其他要求。您可從CNAS官網下載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看看。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9 23:28
CNAS對檢測實驗室認可,只是對其開展的檢測項目進行認可,對檢測實驗室開展的內部校準項目只是“確認”, ...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7-12-19 13:31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 ...
《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都是對法制計量的要求,現行有效版本都只涉及檢定,不涉及校準。建標的目的,主要是開展檢定。目前也只是對向社會開展校準技術服務的計量技術機構所使用的計量標準要求建標(因為它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開展內部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沒有要求建標的強制性規定。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0 15:46
《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都是對法制計量的要求,現行有效版本都只涉及檢定,不涉及校準。建標的目 ...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7-12-20 02:01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 ...
確實如您所言,計量法的修訂已嚴重滯后。《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現在看來最合適的解讀就是“校準”。“校準”盡管是非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但也應當在頂層的法律中予以明確的地位,只是時間的問題,遲早要解決的。對于非強檢器具,存在著兩種溯源方式,即“檢定”和“校準”,前者謂之“自愿檢定”。如果是前者,那就一切按照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來做。如果是后者,那就將合格與否的決定權和復校時間間隔的決定權交給用戶。這本來就沒有什么矛盾的地方,正是因為“校準”在頂層法律的缺失,權威部門也不出來給個說法或指導,導致現在亂象叢生,用戶既想以檢定方式溯源,又想自己擁有合格與否的判決權,還想任性隨意延長檢定周期。
按計量法實施細則,有檢定規程的東西是一定要檢定的,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
關于這一觀點,我個人認為值得商榷。因為這樣的話,也就無需分強檢與非強檢了。同樣的器具(如壓力表),用在不同的場合,有著不同的屬性(強檢與非強檢),對于非強檢器具來說,強制性限定“檢定周期”恐怕是不太合適的。對于主要計量技術參量而言,其檢定和校準的方法及過程,幾乎沒有差異,不可能為了非強檢器具又去編一套校準規范。所以現在國家也在將這類不可能成為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逐步轉換為校準規范。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5 16:05
確實如您所言,計量法的修訂已嚴重滯后。《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現在看來最合適的解讀就是“校準” ...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7-12-24 20:54
校準這個問題不是我們有力量能解決的。
非強檢器具也是要求有周期溯源的,只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罷了。
即使 ...
問題是對于非強檢器具,如果企業自行決定的溯源周期超出了國家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也形成了文件怎么處理?如:普通壓力表,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是6個月,如果企業自行確定的溯源周期是12個月,檢定機構(無論是自檢還是第三方檢)出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可能會超過6個月,否則就違反《計量法》第十條。企業拿到這份證書后將如何處置?6個月后企業如果繼續使用,則違反《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如果繼續送檢,則12個月的溯源周期形同虛設。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最好以校準方式溯源,自行做計量確認后使用,這種方式在當下既不違法,也合理。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6 00:36
問題是對于非強檢器具,如果企業自行決定的溯源周期超出了國家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也形成了文件怎么 ...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7-12-25 12:53
對于例子的壓力表有個很好的解決方式 強檢不談就說非強檢
小企業壓力表不多的話,溯源成本低,對外送 ...
您的這一觀點,我個人表示存疑。JJG 52-2013《彈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并不是說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要執行,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就可以不執行(指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最長有效期限的《檢定證書》)。企業建了標,在企業內部開展檢定同樣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這是《計量法》第十條的規定。超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出具《檢定證書》屬于《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列的違法行為。至今我也沒有看到哪家企業,內部自行檢定的普通壓力表出具有效期超過6個月的《檢定證書》,凡是周期超過6個月的基本上都改成了“校準+計量確認”。如果出具有效期超過6個月的《檢定證書》,遇到外審肯定是通不過的。
在我的印象中,校準好像是2000年以后才逐漸引入并實施的,在此之前,基本上沒有校準。當時只有一種情況,即“一次性檢定”的測量設備,主要是針對那些沒有準確度要求,或僅作為指示參考作用的C類測量設備,但現在這類設備也基本上都改成校準了,以避免與法律法規的沖突。另一類測量設備就是“使用前檢定”類,這類測量設備實際上實行的是“有效期管理”,即檢定合格后同樣依據檢定規程給出有效期,超過有效期后如果不使用,可以不送檢(但必須撤離使用現場,或懸掛醒目標識),什么時候用就什么時候送檢,送檢之后仍然依據檢定規程給出有效期,不可能會超出檢定規程的規定給出有效期。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6 15:25
您的這一觀點,我個人表示存疑。JJG 52-2013《彈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并不 ...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7-12-26 15:19
受教了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檢定規程,這個是沒有問題的,現在最大的問題其實還是回到起點了,
1、計量校準 ...
2、內部計量校準是不是應該建立計量標準(對外的法定機構都是建標的)
首先,校準是非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而建標則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與要求。對于企業來說,如果要在企業內部開展檢定(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都必須建標,因為檢定屬于法制計量。而對于內部校準,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建標的強制性規定,CNAS也只是要求校準所使用的測量標準必須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當然還有校準人員、校準方法、校準環境、設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業申請建標,完全是自愿行為。但如果建了標,就意味著不僅僅可以開展內部校準,同時也可以在企業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檢定業務了。
關于計量標準的屬性問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所建立的計量標準有著不同的屬性。前者不具有社會公用的屬性,后者則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但兩者都屬于強檢對象。對于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來說,我個人認為,無論是否建標,都應當視為強檢對象,必須以檢定方式溯源(除非國家沒有檢定規程),按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檢定。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如果未建標,則不屬于強檢。這就涉及到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究竟依據什么來界定。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7 15:25
2、內部計量校準是不是應該建立計量標準(對外的法定機構都是建標的)首先,校準是非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而 ...
erjay1 發表于 2018-5-13 00:48
我在您參與討論的兩個帖子中,都看到您關于內部校準的見解。仔細閱讀之后,受益良多。
更進一步,想請教 ...
第一,這個校準實驗室有可能為社會上其他組織機構開展校準活動,它的最高計量標準是否應該認定為具有社會公用的屬性,而進一步需要建標?
第二,您認為校準實驗室的最高計量標準,應該做為強檢對象,通過檢定方式溯源。
關于這個問題,如果校準實驗室擬申請CNAS能力認可,意味著該校準實驗室欲構建第三方校準實驗室,準備向社會提供校準技術服務。那么就不光是最高計量標準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所有校準項目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都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并且都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通常情況下,只是要求校準機構所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建標,而對于自己內部有能力量傳的工作計量標準,則沒有必須建標的強制性要求。如:某校準實驗室的力值最高計量標準是0.03級的力標準機,而校準工作計量器具所使用的是0.1級標準測力儀(工作標準),并且前者可以作為檢定后者的計量標準。所以只需將前者申請建標,并經考核授權,便可作為企業最高計量標準,用于內部開展對工作計量標準(0.1級標準測力儀)的檢定,但對外只能對非強檢器具(包括計量標準)進行校準。如果所建立的計量標準的授權范圍擴大至向社會,那么該校準機構的這項計量標準不僅可以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并且還可以向社會開展強制檢定技術服務。如果你的工作計量標準(0.1級標準測力儀)僅僅是用于企業內部對工作計量器具的校準,那么它就不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也就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它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
這兩點是否可以看作是ISO 17025在國內開展過程中,被額外強加的要求?
這個不能理解為額外強加的要求。ISO 17025是國際標準,在中國境內實施,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所以CNAS承認法制計量強制檢定的溯源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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