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關于計量確認的若干疑問? [打印本頁]

作者: wangls    時間: 2017-12-3 21:07
標題: 關于計量確認的若干疑問?
本帖最后由 wangls 于 2017-12-3 21:12 編輯

       最近單位接受計量監督檢查,專家提到了計量確認,要求所有測量設備(不管是經檢定還是校準的設備)都要做計量確認,為此翻閱了相關的技術資料,咨詢了一些專家,也在本論壇學習了很多關于計量確認的帖子,受益頗多;但知道的越多,反而顯得越迷茫。計量確認到底要不要做?應該怎么做?究竟由誰來做?各專家回答不盡相同,甚至出現了自相矛盾的說法。為此,特提出以下疑問,希望前輩專家不吝賜教,也歡迎大家積極討論。
        先交代一下背景。我們部門屬于企業計量部門,也就是常說的三級計量站,對于檢定的測量設備(不管是委外檢定還是自己檢定的設備),以前都沒有進行計量確認,對于校準的測量設備(包括委外校準和自校準的設備),則進行了計量確認,但按照檢查專家的說法和要求,顯然做得不夠規范。
        問題1:計量確認到底確認的是什么?除了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是否還要確認間隔?這個間隔是不是就是我們常說的檢定周期或者復校準間隔?
        問題2:計量人員(檢定員和校準員)只負責對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也就是說出具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之后,他的工作就結束了。那么計量確認應該誰來做?如果是計量人員來做,他是否清楚所有設備,特別是不屬于本部門本專業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最后是否能在確認狀態標識(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貼在設備上的合格證)上簽字?如果是使用者來做計量確認,是不是由使用者填寫相關的計量確認表格,經使用者及其領導簽字確認后,再由計量人員簽發計量確認標識并簽字?因為通常的使用部門是不愿意也不敢在確認標識上簽字的。
        問題3:我們說計量確認,從字面上就把這個責任劃到了計量部門,使用者才不管那么多呢,他想得是,只要你給我貼上合格標簽(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就是了,還讓我填什么表,寫什么預期使用要求?一把尺子我各個場合都用,怎么寫?
        問題4:大多數通用測量設備都會被應用到不同的場合,自然也就會有不同的使用要求,你怎么界定這個預期使用要求?換句話說,你給他貼了計量合格確認標識,是不是就是說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這個測量設備?舉個例子,現在大部分企業檢驗或者生產加工人員使用最多的就是卡尺、千分尺、指示表之類的量具,可是現在的加工手段基本都從傳統的車床、銑床更新到了數控加工中心,精度基本都達到了微米級(光柵尺的精度高),可是經檢定合格并且確認合格的卡尺、千分尺等顯然已經不再能滿足這樣的場合了,但你不給他確認合格怎么辦?一來他覺得檢定合格了為什么不能用?如果真的確認不合格,請問現在企業大量的這些卡尺、千分尺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報廢了?
        討論:計量確認的概念是從ISO過度過來的,在國外就沒有檢定的概念,只有校準,因此,一來為了確認經校準的設備能滿足使用要求,要做(計量)確認,這個確認顯然是由使用者來做的;二來為了保證設備的長期可靠,需要在確認的時候定一個間隔,也就是復校準間隔,這個顯然也是由使用者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來定的。可是,在我們國家,很多設備都是經過檢定的,給了判據,下了(合格)結論,還規定了檢定周期,必要的時候還要做期間核查,這個計量確認是不是就顯得多余了?所以,個人認為檢定之后計量確認純粹多此一舉,費力費神。只要設備合格了,使用者怎么用,用在哪,他自己心里自然有數;退一步說,即便你不給他確認合格(簽發合格標識),就能阻止他用了?
        太多的問題,只源于一個糾結,就是現在還不知道計量確認到底怎么做。還望高人指點,不勝感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4 01:13
  問題1,答:計量確認最終確認的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擬進行的測量工作的預期使用要求。除了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沒有別的要求。計量確認間隔確定是計量管理部門的事,計量確認員執行管理部門規定的計量確認間隔。這個間隔不是常說的檢定周期或復校準間隔。計量確認間隔相當于測量設備“上崗證”的有效期,檢定周期或復校準間隔相當于測量設備體檢證明的有效期。因此,“體檢”有效期(檢定周期或復校準間隔)只要計量確認員知道就夠了,測量設備的使用者需要知道的是測量設備“上崗證”的有效期,不需要知道其什么時間“體檢”。
    問題2,答:檢定員/校準員是“醫生”,只負責對設備進行“體檢”(檢定或校準),出具“體檢報告”(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他的工作就結束了,計量確認由計量確認員來做。計量確認員相當于測量設備的“招聘人員”,應該是人力資源部正式書名認可的,最好是測量設備使用部門熟悉該專業設備預期使用要求的技術管理人員,測量設備能否“受聘上崗”由計量確認員說了算,發給的“聘書”或“上崗證”就是由計量確認員簽發的計量確認標識,“合格”標識為允許“上崗”使用,“禁用”標識為“拒聘”通知。一般來說使用者相當于“用人單位”,預期使用要求由使用者(單位)提出,使用者自己一般不能做計量確認,計量確認記錄由計量確認員填寫,勿需使用者及其領導簽字。
    問題3,答:計量確認的責任劃到什么部門由管理者代表說了算,計量確認的統管部門肯定是計量部門,計量確認員則很可能遍布各個部門。作為使用者只要有確認合格標識就可以使用,但并不是說一把尺子我各個場合都用,而是可以在經確認可以使用的測量崗位并在確認間隔有效期內才可以使用。
    問題4,答:大多數通用測量設備都會被應用到不同的場合,這就是同一件測量設備用于多個測量過程的情況,自然也就會有不同的使用要求。此時預期使用要求指的是,所有這些測量過程中取測量范圍要求最大的,測量控制限要求取最小的,只要被確認測量設備滿足了這樣的要求,就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有一項不滿足就簽發禁用標識,或要求技術開發人員修改計量要求。
  例如,檢驗或生產人員使用的卡尺、千分尺、指示表之類的量具,現在加工手段從傳統的車床、銑床更新到了數控加工中心,精度基本都達到了微米級,但產品的質量要求是不是也提高到了這個要求呢?如果圖紙的要求還是原來的,當然可以確認合格,如果圖紙也修改為微米級,盡管量具經檢定合格,但計量確認一定是簽發“禁用”標識,不允許在這個測量崗位上使用。引入計量確認概念后,一定要建立一個觀念,檢定合格了不一定計量確認合格,檢定不合格也不一定計量確認不合格,一切以實際測量工作的要求為準,不管檢定合格與否,滿足要求使用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不允許發放使用。
  測量設備確認在這個崗位可用,不同的在那個崗位也可用。因此,卡尺、千分尺等可能確認在檢驗數控加工中心生產的產品為“不合格”或“禁用”,但在普通車床生產的產品質量檢驗中不一定計量確認不合格,也許計量確認就是合格的。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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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jianzhong    時間: 2017-12-4 10:56
計量確認是指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
該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計量確認通常包括:校準和驗證、各種必要的調整或維修及隨后的再校準、與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相比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標簽(狀態標識)。
(2)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
(3)預期用途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分辨力、最大允許誤差等。
(4)計量要求通常與產品要求不同,并不在產品要求中規定。計量確認的概念是指對測量設備進行的校準、調整、修理、驗證、封印和標簽等一系列活動,當然也包括檢定、比對等工作。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測量設備處于滿足使用需要狀態而進行的活動。由于所有測量設備在使用中隨著時間的變化都會發生偏移,不可能總保持在某一個誤差內,為了使它們保持原有準確度,必須在使用一定時間后對它們進行校準,調試或修理,再校準、加以封緘和標志等,通過這些活動,使測量設備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持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準確度
作者: wangls    時間: 2017-12-5 11:08
本帖最后由 wangls 于 2017-12-5 11:10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4 01:13
  問題1,答:計量確認最終確認的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擬進行的測量工作的預期使用要求。除了滿 ...


解答非常仔細,十分感謝。但您說的操作性還是不強。我們單位沒有單獨任命的計量確認員,默認是由計量人員兼任的,我想問的是,確認誰來做?使用者還是計量人員?如果是計量人員,他怎么知道設備的使用要求?如果是使用者,他又沒有相應的確認職能,或者說義務,因此根本不會也不愿意確認,更何況他認為這就是計量部門的事,他所關心的只是設備是否合格?
作者: wangls    時間: 2017-12-5 11:28
現實是大量的使用者更關心的是我的設備按照有限日期送到計量部門了,我不關心你是檢定還是校準,你只需要告訴我合不合格,能不能用?現在你卻反過來問我的使用要求,才能決定能不能用?我怎么知道,我要是知道還送你計量部門干啥?
作者: whoseyoung    時間: 2017-12-5 12:12
wangls 發表于 2017-12-5 11:28
現實是大量的使用者更關心的是我的設備按照有限日期送到計量部門了,我不關心你是檢定還是校準,你只需要告 ...

不知道沒關系,建議你可以開展培訓然后考核,指定負責人對接你們,主動做事要不然就是個死循環。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5 13:48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5 13:49 編輯

        樓主經歷的是計量監督執法檢查。如檢查時發現有經計量檢定不合格,還在繼續使用的計量器具,那就是典型的違反計量法的行為,必將受到相應處罰。樓上某人所言:“一切以實際測量工作的要求為準,不管檢定合格與否,滿足要求使用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是極其危險且別有用心的建議,大家萬萬不可被其誤導!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千萬別再繼續使用了。

請看清楚: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總局令第166號修改)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作者: wangls    時間: 2017-12-5 21:27
還是我在問題中所說的,計量確認的概念是從ISO10012引進來的,國外根本沒有檢定的概念,就連計量確認的概念中提到的也是校準而沒有檢定。校準后確認,一來看校準結果是否能滿足要求,二來確認一下復校準間隔。我們國家很多執行的都是檢定,給了判據,并且下了結論(要么合格要么不合格),現在非要給經檢定合格的設備進行計量確認,實在沒多少意義,反倒是增加無謂的工作。既然檢定合格了,還不一定能用。難道我買設備的時候就沒有考慮使用要求嗎?還是我就一定想使用一個不滿足使用要求的設備?
作者: wangls    時間: 2017-12-5 21:28
換句話說,即便你不給我確認合格,難道就能阻止我使用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5 22:03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5 22:15 編輯

請樓主注意,計量檢定合格了,一定可以使用。所謂檢定合格了還需要計量確認,是樓上某個人的錯誤觀點,不要被誤導。

正如你所言,計量確認的概念是從ISO10012引進來的,國外根本沒有檢定的概念,而國內有,而且還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在國內,檢定證書效力明顯高于校準證書。請注意國家標準GB/T19022(等同采用ISO10012),最前面有個前言,特別提到檢定,按我國國情進行了特別規定。那句話的意思是說:檢定合格證書就是已計量確認,計量檢定不合格的證書,就是不能計量確認。貼出來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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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6 00:00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6 00:11 編輯
wangls 發表于 2017-12-5 11:08
解答非常仔細,十分感謝。但您說的操作性還是不強。我們單位沒有單獨任命的計量確認員,默認是由計量人員 ...


  國家標準GB/T19022的6.2.4條規定在用測量設備“應有設備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已確認用于某個特定的測量過程或某些過程的設備應清楚地標識或受控,以防止未授權使用。”,6.3.1條的指南指出“由于計量要求的不同,測量設備能被確認用于某些特定的測量過程,而不被確認用于其它測量過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可以從產品的規定要求或被校準、驗證和確認的設備的規定要求中導出。”7.1.1條要求“應設計并實施計量確認(見圖2和附錄A),以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測量設備的操作者應得到與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狀態有關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適宜其預期用途。”
  所有上述要求歸結到一點,除國家強檢計量器具外的其它測量設備都應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而非檢定合格證。GB/T19022前言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意思是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等同于確認,除此之外的不使用術語“檢定”。即便進行了檢定,也只能視為校準,必須進行計量確認。正像6樓所說,作為測量設備的使用者,“不關心你是檢定還是校準,你只需要告訴我合不合格,能不能用?”,GB/T19022的7.1.1條所說“測量設備的操作者應得到與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狀態有關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正是此意。測量者不關心檢定還是校準,也不關心檢定合不合格。雖然有人置確認標識于不顧,不給我確認合格,也休想阻止我使用。但絕大多數員工還是明白,檢定不合格,告訴我能用我就用;檢定合格,告訴我不能用,我絕不使用,因為雖檢定合格經確認在本崗位卻不準用,使用了萬一導致塌天大禍,將吃不了兜著走。測量設備能否使用的判據,是GB/T19022所說“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適宜其預期用途”,并非檢定合格。這就是現代計量管理的理念之一。
  那么,誰負責計量確認呢?
  GB/T19022的7.1.4條說得很清楚“應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才允許形成、修改、出具和刪除(計量確認)記錄”。確保計量確認員“經授權”是關鍵。計量確認員往往是兼職,第一本職工作可能是技術領導、質量技術工程師、質量管理工程師、工藝設計工程師,也可能是計量校準員、計量管理員,總之是既懂測量設備的特性,又懂本部門的工藝控制、質量檢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能源計量、經營管理等工作中的測量要求是什么或如何導出的人員。這個人員的授權是本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國家規程/規范公開發布,人人可購、可查、可知,無秘密可言,內部校準和向外送檢均可。企業預期使用(計量)要求是企業核心機密,企業核心競爭力之一,讓企業外部人士完全掌握是個禁忌,因此,計量確認工作只有企業自己的且經授權的人才能接觸和執行,一般不能交給外部人士進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6 00:2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5 04:36 編輯
wangls 發表于 2017-12-4 15:08
解答非常仔細,十分感謝。但您說的操作性還是不強。我們單位沒有單獨任命的計量確認員,默認是由計量人員 ...

樓主提出的問題早在今年8月份就在量友“502rabbit”發起的“計量確認”主題討論中已爭論一月有余,最終因火藥味太濃被論壇管理者封貼,至今也不乏有參考價值。建議樓主先點擊鏈接進去,從頭至尾詳細回閱一下爭論的全過程,再回到本主題來討論,或許能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您的一些問題,也許可以在參與該主題討論的不少資深量友的回帖中獲得啟發。千萬別被某版主的一些原則性的錯誤觀點所誤導。“計量確認”本就是舶來品,針對的就是沒有符合性判定結論的“校準”,GB/T19022的前言部分根本就沒有說“檢定”是指“強檢”,“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的表述,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都適用,檢定規程也不可能分強檢類和非強檢類,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其法定計量要求都是一樣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6 01:26
  關于計量確認問題,乃至論壇中討論的所有問題,每個人的發言都僅供樓主和大家參考,大家各自發表各式各樣的不同觀點,相互啟發,相互幫助,相互學習,相互探討,不存在誰忽悠誰。判斷每個人的發言參考價值高低,還是要回歸到相關的國家標準、規程、規范中去思考,而不是遇到與己不同的觀點就認為損傷了自己專家教授的顏面,就大行挖苦諷刺甚至謾罵以解心頭之恨。
  判定其他人觀點的正誤,特別要將JJF1001現行有效版本中相關名詞術語的定義吃透,切忌某些人習慣性的一知半解、概念混淆。有的人受傳統計量管理的思想和舊的名詞術語定義影響較深,的確有可能會拒絕接受當代計量工作中的新概念、新定義、新觀念。例如有的人死抱“計量檢定”的概念不放,無法接受“計量確認”新概念;有的人跳不出“計量器具”的概念,無法接受“測量設備”的概念;有的人只熱衷于搞計量檢定,忽視和放棄測量過程控制工作。凡此種種將企業計量工作帶入了死胡同,使企業計量工作重要性吼得兇,實際上越來越萎縮,越來越顯得不重要,甚至成為企業“減員增效”的重點,有的不再保留計量人員。這種守舊的、狹隘的、落后的、概念混淆的思維方式,以所謂“舶來品”為由,拒絕接受現代計量管理模式的行為,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計量工作振興和發展的大敵。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6 13:39

某版主不僅將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混為一談,將《計量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本就不放在眼里。《檢定證書》與《檢定結果通知書》在他眼里就如同廢止一張,經檢定合格的器具他說不合格就不合格,經檢定不合格的器具他說合格就合格,這就是他的“計量確認”的理念與邏輯。并且一有機會就要對新人進行誤導。以“測量過程的控制”為幌子,實則是沒有任何技術含量的空談,整個表述總結起來就八個字,“我行我素,無法無天”。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7 00:45
  我多次講到“除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以外”,其它的測量設備可以不執行檢定,即便給了檢定證書,也一律視為校準結果。將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混為一談的人就在我們面前,在此人眼中,似乎什么測量設備都必須執行檢定,什么測量設備都離不開檢定合格證,管你的特性滿不滿足測量的預期使用要求,檢定合格就能使用,檢定不合格就不允許使用。
  計量確認的概念從來沒有說過檢定證書》與《檢定結果通知書》“如同廢止一張”,而是將其看成測量設備的“體檢報告”。測量設備能不能簽發確認合格標識投入使用,能不能“被聘上崗”,并不是誰說不合格就不合格,說合格就合格,還要看待聘“崗位”的要求,“體檢報告”的結果滿足崗位要求的即可“受聘”上崗,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滿足要求的只能“拒聘”,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檢定合格但不滿足測量崗位要求,一旦投入使用就很可能發生誤判,甚至將造成天塌地陷的嚴重事故或經濟損失。
  當然,15樓這種人認為,不僅僅計量確認與他眼中的“法制計量”對抗,就連“測量過程的控制”也是幌子,是“沒有任何技術含量的空談,整個表述總結起來就八個字,‘我行我素,無法無天’”,這種人有這種想法也并不奇怪。這種人以九斤老太的思維方式和眼光看不到科技不斷進步,反對科技進步,一心想做擋車的螳臂,最終也只能被滾滾的歷史車輪碾個粉碎。
作者: 沒有名字    時間: 2017-12-7 08:29
我們單位也在這個計量確認,是由我們計量檢定員來確認,確認校準數據是否超差等。
作者: 方建國    時間: 2017-12-7 08:40
個人認為:計量確認應該由計量器具的使用者進行,而不是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人員進行。使用者知道計量器具的使用目的和要求,才能夠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而檢定/校準人員只是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負責,所以確認應該是一個將通用規定是否符合特殊要求的工作。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7 22:36

16樓某版主一貫造謠誣陷,我什么時候說了“什么測量設備都必須執行檢定,什么測量設備都離不開檢定合格證,管你的特性滿不滿足測量的預期使用要求,檢定合格就能使用,檢定不合格就不允許使用。”啦?把證據截圖帖出來給大家看看。將《檢定證書》一律視為校準結果,這難道還不叫將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混為一談嗎?法制計量的嚴肅性與強制性,是非法制計量能比的嗎?

檢定合格的你說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不合格,檢定不合格的你說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合格,這還不叫“視同廢紙一張”叫什么?什么叫看成體檢報告呀?《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已經下了符合性判定結論,這不叫與計量確認相同叫什么?檢定規程對被檢器具的計量技術要求,就是送檢單位在測量過程的設計階段,對測量設備的選型時,依據檢定規程的計量技術要求確定的(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這就是GB/T 19022-2003前言部分(見下圖)所說的意思,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

對于非強檢器具,沒有任何人限制必須要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到底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如果要以檢定方式溯源(自愿檢定),那就是走法制計量這條路,一切都以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來辦;如果要以校準方式溯源,那就走非法制計量這條路,企業可以自己做“計量確認”,自己決定“復校時間間隔”。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兩條線清清楚楚,不與國家的任何法律法規沖突。某版主既要走法制計量的檢定,又要想自己下符合性判定結論,還想要自己決定周期長短,真可謂是法盲一個。

檢定合格但不滿足測量崗位要求,一旦投入使用就很可能發生誤判,甚至將造成天塌地陷的嚴重事故或經濟損失。”這不都是屁話嗎?當初測量過程的設計時,這個測量設備是怎么選型的?上個周期能滿足崗位要求,本周圍怎么就不滿足啦?當測量過程的要求(尤其是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有變化,是不是應該作為一個新的測量過程重新策劃、設計、評審啊?某版主不懂裝懂,任何東西都是憑自己拍腦袋想象杜撰出來的,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依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8 13:13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8 13:58 編輯

  是的,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證書》一律視為校準結果,僅相當于測量設備的“體檢報告”,能不能“被聘”到某個測量過程“崗位”,要看其體檢得到的“身體狀況”是否滿足“崗位標準”的預期使用要求,這件事由測量設備的“人力資源部門”計量確認員說了算,而不是由“體檢部門的醫生”檢定/校準人員說了算。
  醫生(檢定員、校準員)負責準確出具測量設備的“體檢報告”(檢定/校準證書),招聘人員(計量確認員)負責確定測量設備能否上崗,并發放“聘書”、“上崗證”或“拒聘”通知(計量確認標識)。
  “量值溯源”方法是檢定/校準,不是計量確認。檢定/校準出具“體檢報告”,必須保證“量值溯源”性,計量確認簽發“聘書”,必須確保測量設備狀況滿足測量“崗位”預期要求。請不要把計量確認與量值溯源混為一談。
  測量設備管理與測量過程管理是測量管理體系兩大主過程。測量過程設計是測量過程管理第一個活動,計量確認是測量設備管理的終極目標,也請不要把計量確認與“當初測量過程的設計”的測量設備選型混為一談。
  因此,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不一定就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檢定不合格也未見得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檢定合格但不滿足測量崗位要求,一旦投入使用就很可能發生誤判,甚至將造成天塌地陷的嚴重事故或經濟損失”并非有罵街嗜好的人所罵的“屁話”,并非拿來嚇人,而是告誡企業計量管理者,千萬不要忽視“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是計量管理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要以為測量設備檢定合格即萬事大吉,檢定/校準只是計量工作萬里長征第一步,測量設備管理終極目標是計量確認。所以JJF1001的“計量確認”定義注2“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使用了“只有……,才算……”的苛刻用語,拒絕使用“只要測量設備檢定合格”即可投入使用的語言。
  19樓這種極少數計量資深人士拒絕接受現代計量管理理念,正如他自己在樓上所說的那種人:“不懂裝懂,任何東西都是憑自己拍腦袋想象杜撰出來的,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依據。”
作者: 2351868946    時間: 2017-12-8 13:19
我們單位計量確認是由使用部門的技術負責人來作的,方法是計量部門培訓,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8 13:45
2351868946 發表于 2017-12-8 13:19
我們單位計量確認是由使用部門的技術負責人來作的,方法是計量部門培訓, ...

  你們的方法很實用。目前國內很多現代化大中型企業都采用計量管理部門對計量確認工作實施統一歸口管理和監督管理,計量確認具體實施歸測量設備使用部門,計量確認員由各單位推薦,經計量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書面認可計量確認員資質。很多管理部門推薦的計量確認員都是本部門技術負責人,也有一些部門推薦了質量管理工程師或本部門工藝設計員、質量管理員、計量管理員等。對于一般測量過程的常用測量設備,也有由人力資源部書面授權的計量檢定/校準員兼任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8 21:41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8 22:16 編輯

      請大家注意,所謂“計量確認員”是某人杜撰出來的稱呼,沒有任何國家標準,國家規范,正式的文件,正式的出版物中曾經出現過這樣的職務或職位。GB/T19022并沒有對計量確認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如專職或兼職,任職資格等等,測量管理體系評審內容,也不含對計量確認人員的考核。

不信大家可以百度一下,這個奇怪的詞語,諾大的中國,只有一個人說過,絕對的原創,獨創。

這個所謂“計量確認員”被某人創造出來后,又被某人賦予了超級權力,這個權力大的驚心動魄,顯然超過了全國人大,計量法規定了不準使用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這個人可以允許使用!

只能說,幸好,這只是某個人的幻想。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8 21:51

話說三遍都狗屎臭。20樓某版主的這些陳年爛谷子在其它主題N多年前就不知道嘮叨了多少次。真正問及的“去年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滿足使用要求,今年為何就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去年檢定不合格禁用的計量器具,今年不合格怎么就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了?”卻東扯西繞的避而不答。張三說了不算,李四說了也不算,最終想表達的不就是你規矩灣說了算嗎。

正好在其它主題被某版主東扯西繞偏離主題扯到了“計量確認”上來了,在那個主題中我提了一個問題,正合本主題的題意,我想在此再向某版主提問一次,讓樓主及廣大量友見識一下這位“擰種”將會以什么方式來回答這一問題:

請問某版主,你單位在用的所有普通游標卡尺,是否每次檢定后,無論合格與否,都必須進行計量確認,填一份《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如果有,請曬出幾個連續周期的《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給大家看,以證明你不是在這里忽悠誤導大家。其他量友如遇此類情況也可將證據曬出,讓我等也開開眼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某版主不會不明白吧?如果自己單位都不這么做,在此渾身像注了雞血似的一個勁的鼓勵廣大量友這么做,是不是懷有存心惡意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9 02:26
chuxp 發表于 2017-12-8 21:41
請大家注意,所謂“計量確認員”是某人杜撰出來的稱呼,沒有任何國家標準,國家規范,正式的文件,正 ...

  “計量確認員”是不是有人杜撰出來的稱呼并不要緊,也可以稱為計量驗證員或其他什么員,但從事計量確認的人員必須具備能力和資質這是要害。
  有人說“沒有任何國家標準,國家規范,正式的文件,正式的出版物中曾經出現過這樣的職務或職位。GB/T19022并沒有對計量確認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如專職或兼職,任職資格等等,測量管理體系評審內容,也不含對計量確認人員的考核”。說這種話的人因為自己反對現代計量管理的理念,也可能并非來自企業,所以的確沒有學習過GB/T19022。
  GB/T19022的7.1.4條對計量確認記錄提出要求時明文規定:“計量職能應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才允許形成、修改、出具和刪除記錄”。
  計量確認員是測量管理體系中兩大主過程最為重要的人力資源之一,在GB/T19022的6.1.2 條人員能力和培訓的要求中,特別提出:“計量職能的管理者應確保測量管理體系有關人員具有可證明的能力,以執行分配的任務。應規定所要求的專門技能。計量職能的管理者應確保提供培訓以滿足已識別的需要,保存培訓活動的記錄,評價培訓的有效性并予以記錄。員工應認識到他們所承擔的職責,清楚他們的活動對測量管理體系有效性和產品質量的影響。……當使用正在培訓中的員工時, 應進行充分和適宜的監督。”在指南中告誡計量管理者,測量管理體系的人力資源“可通過教育、培訓和經驗來獲得能力, 并通過測試和觀察其表現來證明”。
  在一個文字并不多的標準中用了這么多文字講述對計量確認人員的要求,難道說“GB/T19022并沒有對計量確認人員提出具體要求”,“測量管理體系評審內容,也不含對計量確認人員的考核”嗎?至于專職、兼職,這是企業的權力,標準只求要有人干這件事,干這件事的人具備能力和資質,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授權資質、監督、考核和管理工作即可。
  至于24樓以“話說三遍都狗屎臭”的態度參加技術討論,其提出的問題本身字里行間都發自其內心的不懷好意,本人對這種只會罵人,不懂禮貌,不懷好意之人也就拒絕回復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9 12:16
請分清楚計量職能的管理者和員工的區別,19022要求的是管理者。

子虛烏有,瞎編亂造出一個所謂“計量確認員”說起來是無所謂,但賦予其超越計量法的權力就不可思議了!一切應該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不宜瞎編出一個不存在的什么“員”,然后讓這個“員”來實施違法活動,并據此來與量友們辯論。

在現實中,至少在這里,迄今為止還沒有人真正見過所謂的“計量確認員”的存在。

計量檢定無論強制或非強制,都是依法進行的活動,沒有哪一個人的權力可以超越法律。

計量法規定不準使用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包括那個“子虛烏有”的所謂“計量確認員”。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9 14:57

至于24樓以“話說三遍都狗屎臭”的態度參加技術討論,其提出的問題本身字里行間都發自其內心的不懷好意,本人對這種只會罵人,不懂禮貌,不懷好意之人也就拒絕回復了。

大家看到了25樓某版主這位“學術流氓”的惡意學風沒有。說某版主20樓的那些陳年爛谷子嘮叨了N多次難道說錯了嗎?“擰種”難道不是某版主自封的嗎?我24樓特意用加粗加大字號醒目提出的問題,哪個字里,哪個行間透露出不懷好意啊?沒有“請”你回答嗎?你拒絕回答是懂禮貌嗎?是懷好意嗎?臭不要臉的東西,諒你也沒那個膽量來回答。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0 00:52
chuxp 發表于 2017-12-9 12:16
請分清楚計量職能的管理者和員工的區別,19022要求的是管理者。

子虛烏有,瞎編亂造出一個所謂“計量確認 ...

  你說的沒錯,所有的管理體系,包括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安全管理體系、測量管理體系、實驗室管理體系,還是什么其他管理體系,既然是“管理體系”,要求的必是管理者,當然GB/T19022測量管理體系的標準也不例外。
  你不是說“GB/T19022并沒有對計量確認人員提出具體要求”,“測量管理體系評審內容,也不含對計量確認人員的考核”嗎?現在你承認了對測量管理體系的計量職能的管理者有要求了那就好。
  標準要求,計量職能的管理者“應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才允許形成、修改、出具和刪除(計量確認)記錄”,“應確保測量管理體系有關人員具有可證明的能力,……應規定所要求的專門技能。……應確保提供培訓以滿足已識別的需要,保存培訓活動的記錄,評價培訓的有效性并予以記錄。……當使用正在培訓中的員工時, 應進行充分和適宜的監督”,計量職能的管理者“可通過教育、培訓和經驗來獲得能力, 并通過測試和觀察其表現來證明”。
  這些要求如果具體落實到計量確認員身上,那就是計量確認員應該“具有可證明的能力”,應該有“所要求的專門技能”,應該“經授權”。企業計量職能的管理者應該能夠提供出計量確認員“經授權”的證據,提供“培訓活動的記錄”和“評價培訓的有效性”的記錄,“并通過測試和觀察其表現來證明”,對正在培訓中的計量確認員“應進行充分和適宜的監督”。顯然,達不到這些要求的計量確認員不能從事計量確認工作,不能形成計量確認記錄,不能簽發計量確認標識。當發現違背這些規定的現象時,追究的應當是“計量職能的管理者”的管理責任。
  順帶提一句,27樓除了罵街沒有什么新的技術觀點或內容,不屑一顧,不需要回復,我就不另外發帖回復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0 12:24

28樓某版主“順帶提一句”,你提個鳥啊。被我27樓不幸點中了七寸,理屈詞窮,語言以對,一心惦記著自己的尾巴如何藏起來不被人踩,尋思著如果施展“金蟬脫殼”之計,為做“縮頭烏龜”找下臺之階梯。這已將“學術流氓”的惡劣學風給大家展現得淋漓盡致了。繼續表演吧,好讓更多的新人認識一下這位本論壇空前絕后,被大家一致公認的“學術流氓”。



補充內容 (2017-12-9 19:34):
更正:第一行的“言以對”應為“言以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0 13:25

這三條紅線已經明明白白的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本論壇也只有某版主在這里對抗法律法規,將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混為一談。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能否使用,究竟是聽國家法律法規的還是聽某版主的,不需要那么多解釋了吧。


作者: wangls    時間: 2017-12-10 16:25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討論,從討論的激烈程度和最終也難達成一致的結果來看,計量確認提法由來已久,但這么多年都沒能有效貫徹執行,即便是對于校準做確認,各單位也不過是為了應付檢查做了個形式,走了個手續,對于檢定做確認,則由于認識上的深淺或者意見的不同,都沒怎么真正重視和執行。所以說,我們不能只顧埋頭學習老外的知識,到底如何結合我們的實際才更為重要!檢查時各位專家也都是提了要求要做,卻不能給出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合理并且有效的辦法。
感覺最終又回到了原點,就是要做,因為有要求,但是誰來做?具體怎么做?
似乎越來越糊涂……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1 02:04
wangls 發表于 2017-12-10 16:25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討論,從討論的激烈程度和最終也難達成一致的結果來看,計量確認提法由來已久,但這么多年 ...

  你說的的確也是實情,我國的企業不少是只顧經濟效益,不管質量如何,更不用說計量管理,這種企業很多工作都是“為了應付檢查做個形式,走個手續”交差了事,實在不敢恭維。但那些質量好,經濟效益好的現代化大中型企業是的的確確瞄準國際上的先進企業、先進管理模式,老老實實、扎扎實實做好基礎工作的,真正認識到國務院計量工作發展規劃所說的計量工作是國家核心競爭力之一的內涵,是我國最早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在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和測量過程控制兩大主過程下了大力氣。
  你提出計量確認由誰來做,具體怎么做的問題,也是初建測量管理體系企業的共性問題。由誰來做,標準并沒規定,這是企業的自主權,企業完全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據我所知大多數企業都是授權各部門技術負責人、質量工程師、工藝設計師或計量管理員、質量管理員等進行,也有授權計量檢定/校準人員兼任的。關于怎么做的問題,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基本上沒變化,只是測量設備的范圍要比傳統的計量器具大得多,其中計算機軟件、輔助設備、組合測量系統等測量設備的計量校準、計量確認與計量管理是新的工作內容和難點。測量設備計量驗證的難點是確定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這相當于“招聘”測量設備的“崗位標準”。崗位標準自然由用“人”(即測量設備)單位提出。計量確認員只需將檢定/校準獲得的測量設備特性與“崗位標準”相比較即可,特性滿足崗位標準的發給“聘書”(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滿足崗位標準的發給“拒聘”通知(即計量確認禁用標識)。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1 09:45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1 09:54 編輯
wangls 發表于 2017-12-10 16:25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討論,從討論的激烈程度和最終也難達成一致的結果來看,計量確認提法由來已久,但這么多年 ...


          所謂計量確認,其實實質工作只有兩項。首先送檢,獲取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證書;然后登記后在設備上貼個標簽,計量確認完成。

        企業都有設備一覽表,通常還有個測量設備一覽表,這個表上的設備都是需要溯源和計量確認的,管理人員可按這個表上規定的時間,外檢或自檢,得到設備檢定或校準證書。

         檢定證書必定有結論,合格的,貼確認標簽;不合格的,貼禁用標簽,不必填寫確認表。所有的檢定都是依法進行的,檢定過,就已經依法判斷清楚了,無須確認,也沒有什么程序或人員有權推翻依法檢定的結論,從來就沒有什么“檢定確認表”一說。
         校準證書有兩種情況,有結論的,按結論確認;沒有結論的,根據校準數據對照儀器最大允許誤差,自己判斷一下是否在允許范圍內,然后給出確認結論。這兩種情況均應填寫校準確認表。

         要注意,現在設備送出去校準時,可以要求校準單位在出具校準證書時,在證書上附加校準結論性的意見,例如:本次校準結果符合該卡尺說明書中關于最大允許誤差的要求。。。之類的,這個也是很常見的。目前國外及國內比較正規的計量機構在校準證書格式上趨于一致,通常在校準結果是前面,增加了一欄------最大允許誤差,或增加兩欄,分別給出校準結果允許的上限和下限,這種證書就比較容易判斷,只要校準結果不超過允許范圍,就可確認。

        千萬不要相信某人瞎編的所謂“計量確認員”的神話,沒有人能夠推翻法律法規,更何況根本就沒有“計量確認員”這個東西。
作者: 大漠孤煙    時間: 2017-12-11 09:53
本帖最后由 大漠孤煙 于 2017-12-11 10:01 編輯

作為企業計量人員,也深感“計量確認”在企業內部推行難度很大,主要是使用測量設備(計量器具)的崗位人員缺乏專業計量知識,甚至一些計量術語都難以理解。我這樣認識不知道可不可以:
1、計量確認應該由計量管理人員進行,“計量確認”是個技術活動,更是一個管理活動,前提是計量過程中的“計量要求”已經清楚。
2、關于“檢定合格”,其實可以進行預確認。計量管理人員如果提前研究了相關檢定規程,完全可以根據檢定規程中“合格”或“等級”的技術指標與計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進行對比,如果測量設備“檢定合格”或達到相應“等級”即符合預期使用要求,那以后凡“檢定合格”或符合相應“等級”即為“計量確認”合格,就不用每個周期都進行“計量確認”或可以將“計量確認”進行簡化。
3、校準的測量設備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4、我國的法規對“檢定”要求很嚴格,但我認為這主要是為了調整公共計量、法制計量關系。“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是不是適合自己使用還得看自己的具體要求。法規會對企業內部過程控制方面的測量要求逐漸淡化,這部分靠企業自律。好像作為計量工作主要資源的人員資格對企業計量技術機構都沒有要求了(注冊計量師)。    但法規沒有修改,滯后于實際工作。
作者: 大漠孤煙    時間: 2017-12-11 09:58
做“計量確認”帶來的另一個好處是可以讓測量設備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弄清楚一個工藝過程究竟有什么樣的測量要求,應該配備什么樣的測量設備即可以滿足工藝要求,還不至于“過度計量”造成浪費,目前要投入使用或在用的測量設備是不是已經滿足要求。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1 15:38
  我已經多次說過,“計量確認”的關鍵工作是定義中特別強調的“只有……,才算……”。如果“計量確認”像33樓說的那樣,“實質工作只有兩項。首先送檢,獲取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證書;然后登記后在設備上貼個標簽,計量確認完成”,那么這個“計量確認”也就是個形式主義的工作,除了浪費人力物質資源外,沒有一點益處。
  企業,特別是現代化企業的計量管理者要做好本企業的計量管理工作和計量技術工作,且不可相信少數死抱傳統計量觀念,拒絕與時俱進,拒絕接受計量新概念、新觀念和現代計量管理模式的人的忽悠,一定要盡快向國際先進計量管理模式靠攏,將計量工作與企業的生產、工藝、質量、安全、環保、能源、經營等方方面面的實際工作密切結合,這個結合不是計量器具的檢定一個點,也不是檢測數據一個面,不是僅僅管幾把尺、幾塊表,檢定合格就萬事大吉。而是通過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和測量過程控制進行立體的全方位結合,全方位地滲透融合,體現出計量工作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價值。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12-11 15:53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7-12-11 16:21 編輯

企業實施測量管理體系到底是為什么?計量確認的核心內容與實際情況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這個不理清,越說越糊涂!
個人的經驗是:大多數企業實施測量管理體系目的偏離,不是為了管好測量,多半是應付檢查或自我標榜!計量確認的目的被大家簡化成一個手續,應付檢查的手續或過程,才會導致現在一團亂象。
首先提個問題:多少企業有真正的測量工藝文件,有多少企業是依據這個測量工藝文件去實施測量的?測量管理體系管的就是測量,那么與測量相關的要素都是需要管理的,同樣一個產品的測量,或一件測量設備的校準,在不同的操作人員,不同的技術實力,采用的方法和測量設備的選擇都會不同,這個方法的選擇,和最終測量設備的確定是誰說了算?操作者說了算?技術人員說了算?還是部門領導說了算?我想在沒有經過評審形成文件時,誰都說了不算!只有通過一系列的操作,規定相關人員的職責,對測量設備與預期用途的確認,經過授權人員的評審,形成記錄、形成文件,規定一個統一的方法和測量設備,甚至是一個統一的測量動作,這個才是計量確認的真實意義。實際情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自己的測量工藝文件,還有一個最誤導人的東西,就是對計量確認標識的理解,通常只有合格,不合格、禁用等,這個狀態標識為什么不能就是這個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所對應的測量極限能力所以就有了當一件測量設備用于多個測量過程時,計量確認按最高要求來進行的說法,問題是你怎么知道那個是你最高的要求?所以說計量確認應該沒那么復雜,其實就是經檢定/校準的測量設備,依據其檢定或校準結果,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它的使用極限,而真正需要用到這個計量確認信息的其實是測量過程控制中的測量過程策劃!我想標準中把計量確認放在測量過程章節前是否就是這個含義。


如果以上邏輯正確,檢定也需要做計量確認,計量確認做的就是確認使用極限的問題,只不過在標準前言中提到了按法律法規確定的檢定和計量確認相同,那么標準器的檢定可以不用做以外,其他都需要做。最后這件測量設備到底用在那里,就需要靠策劃測量過程的專業技術人員來依據計量確認結果來進行設計了,也就是我前面提高的測量工藝編制人員來使用這個計量確認信息來編制合適的測量工藝文件。所以有個說法就是計量確認到底確認的是什么?答案是:計量確認確認的是測量設備!預期使用要求就是這個測量設備的使用極限

另外一個問題及時法制計量的問題,這個不容回避,企業的任何計量行為,都不能違背計量法,所以說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這個成立,檢定不合格絕對不能用,這個不是靠計量確認能解決的。比如我錢包掉了,需要坐車回家,我對一個小學生實施搶劫,搶劫的錢可以滿足我回家的要求,對于我來說這個似乎成立,但是違背國家法律了,這個事能做嗎?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1 16:34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1 16:46 編輯

基本贊同37樓的觀點,也非常贊賞37樓討論問題的方式:有理有據,沒有什么空話,都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問題和應該采取的措施。

大家可以對比一下樓上某人的發言,“假,大,空”的典型。------【一定要盡快向國際先進計量管理模式靠攏,..........密切結合,..........進行立體的全方位結合,全方位地滲透融合,體現出計量工作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價值.........】

這些都是什么呀?!與討論的問題有什么關系呢?

具體談到計量確認,大家可以看看GB/T19022后附的圖2,說的是---計量確認過程的示意圖。里面一共僅僅有三個需要判斷的菱形框,分別是:是否有要求(CMR或MEMC)?是否滿足(查看證書)?不滿足可否調修(不合格措施)?其余都是之前早已制定好的固定程序,遵照執行即可。

         哪里有樓上某人所言,竟然需要什么“全方位結合,全方位的滲透融合。。。。。。”?這讓大家怎么做才好呢?純粹是無稽之談!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12-11 17:12
計量確認的實施只有統一的標準,沒有統一的格式,好比同樣是開展計量管理,有的單位還在為計量器具的管理而煩的時候,有的企業已經把MSA做的很透徹了,這個要和企業的實際掛鉤,底子薄點的,能應付檢查就行,要求高的,具備實施條件的也可以把計量確認設計的更為復雜合理,一個再好的方法,你企業做不到都是空話一句,沒多大意義,所以也沒必要去糾結。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2 23:50
wangls 發表于 2017-12-9 20:25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討論,從討論的激烈程度和最終也難達成一致的結果來看,計量確認提法由來已久,但這么多年 ...

針對您1樓提出的4個問題,我想談一下我個人的體會與看法,僅供參考。

問題1,計量確認到底確認的是什么?我想應該圍繞著計量確認的目的來解讀。根據GB/T 19022-2003的要求,主要還是確認測量設備的計量性能能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至于周期或復校時間間隔,則不屬于計量確認的范疇。

關于問題2所說的計量人員(檢定員和校準員)只負責對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也就是說出具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之后,他的工作就結束了。這種說法對于獨立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技術機構來說是適用的,但對于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或掛靠在企業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來說,就不適用了。因為這類計量技術機構除了承擔純粹的檢定/校準工作之外,還承擔著企業的計量管理職能,包括測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與維護、計量器具的周檢管理與監控等。計量確認的工作自然與企業內部的計量管理和計量技術部門脫不了干系。我們單位的計量確認工作是由計量部門與器具使用單位共同完成的,因為計量人員并不知曉器具使用場合的測量要求,而器具的使用單位的使用及及技術和管理人員又不懂計量。因此只能由器具的使用單位提供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然后由計量部門將其與《校準證書》的校準結果進行比較,判定其是否符合預期的使用要求,張貼彩標。也許測量設備的使用單位會說,測量設備的使用場合那么多,我怎么知道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多少?這也就是你問題3和問題4所涉及的內容。也是計量確認的瓶頸與難點所在。所以才需要專業的計量人員,對測量設備的使用單位參與計量確認的人員予以指導。對于您問題3所說的“使用者才不管那么多呢,他想得是,只要你給我貼上合格標簽{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就是了。”這種現象在絕大部分企業都普遍存在,其實這種想法仍然是延續著法制計量的慣性思維模式,器具送計量部門檢定,你說合格我就用,你說不合格我就不用。但校準不作符合性判定,計量確認需要校準結果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兩項輸入,計量部門(企業的計量部門對于獨立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來說也屬于器具使用單位的客戶)具備計量確認的常識和前一項輸入,缺乏后一項輸入;而測量設備的使用部門只可提供后一項輸入(通常情況下需要專業計量人員的指導),且不具備計量確認的知識。所以在當今這種情況下,單獨由某一個部門來承擔計量確認的全部工作是不現實的。

至于問題4所說的“大多數通用測量設備都會被應用到不同的場合,自然也就會有不同的使用要求,你怎么界定這個預期使用要求?”這實際上是缺乏“測量過程的控制”方面的常識所致。對應多應用場合的測量設備來說,本就應當以其中最嚴的測量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工藝文件對被測對象的容許公差等技術要求)來導出對測量設備的最低計量要求(CMR)。這其中又包括多個環節,如:測量過程的識別、策劃、測量方案的設計(其中包括測量設備的選型)、評審、審批,形成測量過程的工藝文件,最后付諸實施。從理論上說,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早應該在測量設備的選型階段就應該確定,而不是等到送檢/校之后還不知道。正如37x86438751量友所說,目前企業在這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即便是“關鍵測量過程”,恐怕也很難找出一份像樣的經規范流程審批的《測量過程工藝文件》。在測量設備的選型階段,如果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是根據預期使用要求(CMR)與《檢定規程》中對被檢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比較,依據經濟合理的原則,選擇與CMR匹配最好的測量設備(即GB/T 19022-2003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此時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則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結論”(即標準前言部分所說的“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不存在還要進行計量確認,將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為不合格,或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為合格。

對于委外計量的測量設備來說,除了本單位不具備檢定/校準能力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許多測量設備是比較偏門專業的(如:氣象專業的、環境監測領域的塵埃粒子計數器、噪聲監測設備等、光學專業的黑白密度片等)。搞計量的人都知道,隔專業如隔山,本企業計量部門根本就沒有這些專業,也沒有懂這些專業的計量人員。即便是拿到《校準證書》,估計在本單位的計量部門也找不到誰能完全看明白,更不用說使用部門了。在這種情況下,你說讓誰在《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上簽字,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誰都有理由拒簽。某版主說什么本企業內部人力資源部門聘任“計量確認員”、培訓、授權等,都是些不切實際的空談,無可操作性的雞肋方案。這種情況上任何單位去調研,恐怕都難以取到真經。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3 01:34
  37樓的帖子是推心置腹的,是真心實意的參加討論,反映的現實問題也是客觀存在的,對問題解決的方法也提出了自己的設想,應該給一個贊。
  有的人,特別是計量界資深人士,反對以計量檢定反對計量確認,強調計量管理忽視測量過程控制,針對這種觀點我提出針鋒相對的觀點,企業“一定要盡快向國際先進計量管理模式靠攏,將計量工作與企業的生產、工藝、質量、安全、環保、能源、經營等方方面面的實際工作密切結合,這個結合不是計量器具的檢定一個點,也不是檢測數據一個面,不是僅僅管幾把尺、幾塊表,檢定合格就萬事大吉。而是通過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和測量過程控制進行立體的全方位結合,全方位地滲透融合,體現出計量工作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價值。”38樓無力反駁而提出所謂“假,大,空”的典型,“假,大,空”沒關系,至少它是當前企業計量工作的努力方向,我們可以一項一項討論具體如何落實的措施。對反對計量確認的觀點我講的要大家警惕的話,“與討論的問題有什么關系呢?”,其實與樓主提出的四個問題密切相關。
  38樓提出看看GB/T19022后附的圖2,咱們就看看。圖中沒有計量檢定的活動框,我們可以視“校準”這個過程包含了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和校準,這個過程就是我國傳統的計量管理模式,得到了檢定結果證明(圖中校準狀態標識),計量工作也就達到目的。從圖2來看,測量管理體系認為“校準狀態標識”是不能給“顧客”(測量設備使用者)的,而是給“計量驗證”,由計量驗證員(計量確認員)首先判定有沒有“計量要求”(相當于有沒有崗位招聘它,崗位標準是什么),沒有計量要求則扣留測量設備將信息反饋給“顧客”,要求使用部門提供“計量要求”。有計量要求則判定測量設備的特性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也許有的檢定并不合格)的形成確認文件(即確認記錄),并簽發確認標識(合格標識)。不符合要求的(可能存在有的檢定合格),如果無法調修到符合要求,就只能簽發“狀態標識”(確認禁用標識)。顯然圖2告訴我們檢定合格證或報告是由計量確認員收存備案的,確認員簽發的計量確認標識才是給測量設備使用者的。
  圖2僅有三個判斷菱形框,“設備(的MEMC)是否符合(測量過程的)要求(CMR)”是簽發確認標識的關鍵判定,“是否存在要求(CMR)”是計量確認的前提,“是否可調修”是決定要不要繼續下一個計量確認循環(再校準、再確認)的終結條件。而并不是你所說的“是否有要求(CMR或MEMC)?是否滿足(查看證書)?不滿足可否調修(不合格措施)?”。
  圖2僅僅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兩大主過程之一計量確認的過程圖,沒有包括測量過程控制過程。我提出“通過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和測量過程控制進行立體的全方位結合,全方位地滲透融合,體現出計量工作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價值”是指的測量管理體系,你應該全文理解GB/T19022。僅就計量確認這一個過程來看,也多多少少體現了與企業各項工作“全方位結合,全方位地滲透融合”特征,“設備是否符合要求”就暗含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應“全方位結合,全方位地滲透融合”到企業各項工作中的測量活動中去,不能僅就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來說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3 02:07
  對40樓帖子的看法:
  問題1,計量確認到底確認的是什么?根據GB/T 19022-2003的要求,主要是確認測量設備的計量性能能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至于周期或復校時間間隔,用圖2可以證明,也屬于計量確認的范疇。
  問題2,計量檢定員和校準員只負責對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也就是說出具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之后,他的工作就結束了。這種說法無論對于什么機構都是正確的,檢定員和校準員相當于測量設備的“醫生”,其職責就是給測量設備看病、體檢,出具身體健康診斷結論。能不能受聘上崗是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計量確認員)的職責,除非組織書面授權其兼任計量確認員。“計量確認工作是由計量部門與器具使用單位共同完成”說法不妥,將造成有困難推諉,有好處相爭的弊端,是誰的職責就應該由誰去完成。
  問題3,“使用者才不管那么多呢,他想得是,只要你給我貼上合格標簽{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就是了。”此話正確,測量設備的使用者是測量設備管理者的顧客,顧客關注的焦點是測量設備能不能用,合不合格與他無關。檢定不合格告訴他能用他就用,檢定合格告訴他不能用還是不能用,檢定合格與否的判定職責是檢定員,測量設備能不能用的判定職責是計量確認員,使用者只是使用測量設備,他不能越權行使判定的職責。
  問題4,“大多數通用測量設備都會被應用到不同的場合,自然也就會有不同的使用要求,你怎么界定這個預期使用要求?”對多應用場合(多個測量過程使用)的測量設備來說,本就應當以其中最嚴的測量要求導出對測量設備的最低計量要求(CMR),這個說法完全正確。但“這其中又包括多個環節,如:測量過程的識別、策劃、測量方案的設計、評審、審批,形成測量過程的工藝文件”錯誤,這些工作內容是測量過程管理的內容,不是計量確認的內容。關于國家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合格標識視為計量確認標識的說法正確,但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等在內,不能以檢定標識代替計量確認標識。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12-13 22:18
連續關注了幾天,仔細思考了下,計量確認之所以難做,難理解,問題的可能還是在慣性思維上。檢定這個概念已經用了幾十年,大家早就習以為常了,但是ISO10012是老外編的,國外沒有檢定一說,好比考試一樣,中國人關注的是成績(合格不合格),老外關注的是能力(能用不能用),正是這種觀念上的差異,導致在計量確認上出現了不好理解的地方。目前各種評審中,有沒有就計量確認開出嚴重不符合項的?估計沒有,前面有檢定、校準,后面能自圓其說,估計一般都給過了,為什么?審核員自己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膽大的扯標準大旗,應該這樣,應該那樣,膽小的直接跳過,具體怎樣沒人說的上來,所以最后就不了了之。真想搞清楚標準中寫計量確認的含義,必須跳開檢定、合格、合格標識這些常規理念,計量部門應該干啥事?規版主比喻的很形象,干體檢的,計量人一直自視甚高,非要認為自己是醫生,其實就是各個化驗室的化驗工而已,這樣理解就簡單了,計量人干好體檢工作,向病人發放體檢報告,病人拿著體檢報告找醫生,醫生根據體檢報告作出具體診療方案,這樣來理解計量確認是否好理解多了?

對于樓主的問題:
問題1、計量確認存在時效性,也就是確認間隔,計量確認中的測量設備在特性不會發生明顯變化時,這個間隔就是檢定/校準周期,且必須在第二次校準之前,如果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發生改變,必須重新做計量確認。
問題2、測量管理體系從來都是一個特殊的體系,既有管理要求,又有技術要求,這是區別于其他體系的最大不同,所以干計量確認必須要由懂測量的人來完成,這個取決于是使用部門的人厲害還是計量人厲害,誰更勝任這個任務。這個任務最大的難處是——整個流程設計的實現,計量部門來做,使用部門就必須提供預期要求,這個要求如何傳遞到計量部門是個問題,使用部門來做,對人員的要求又變的很高,所以你必須按你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定,沒有更多可參考的意見。
問題3、這是個純管理性質的問題,使用者拿著貼有合格標識的測量設備就可以隨心所欲了嗎?想測就測?計量確認的目的應該有限定使用的含義,該用不該用,不是使用者說了算的,標準中有句話“只有....才算.....”,這個充分表達了限定使用的含義。
問題4、就計量確認存在的意義,我認為得到一個可行的計量確認結果才是最需要的,確認不合格有個好處就是,可以讓管理者能清楚的知道測量能力的不足,該配設備的配設備,該改善環境的改善環境,該人員培訓的就組織培訓,或者說,實施計量確認就是解決能用不能用的問題,能用你就用,不能用你就得想別的辦法。好比一個企業計劃經濟時代是粗加工,用鋼卷尺就可以了,慢慢企業發展,也開始做精加工,就必須使用卡尺、千分尺,道理是一樣的。
討論:“個人認為檢定之后計量確認純粹多此一舉,費力費神。只要設備合格了,使用者怎么用,用在哪,他自己心里自然有數;退一步說,即便你不給他確認合格(簽發合格標識),就能阻止他用了?”
計量確認并不是多此一舉,檢定也好,校準也好,期間核查也好,這個都只是對測量設備的準確度、穩定性而言,適不適合你即將實施的測量,滿足測量過程要求,能用不能用,誰說了算,才是計量確認所關注的。
寫的很亂,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4 00:18
  對于43樓的帖子談點自己的看法:
  問題1、計量確認存在時效性,也就是確認間隔。這個觀點我很贊成。為了簡化管理過程,確認間隔一般應盡可能與檢定周期同步。但檢定周期相當于測量設備的體檢證明有效期,確認間隔相當于測量設備上崗證的有效期,概念上差別很大,所以很有可能確認間隔比檢定周期長,也很有可能確認間隔比檢定周期短。
  問題2、測量管理體系從來都是一個特殊的體系,既有管理要求,又有技術要求,這是區別于其他體系的最大不同,所以干計量確認必須要由懂測量的人來完成。這個觀點我也非常贊成。所以計量確認的職責可以由計量檢定/校準人員兼任,也可以由測量設備使用部門懂得本部門測量工作要求的人承擔,不同的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具體決定計量確認員應該由哪些人擔任,并以書面形式給予正式授權。
  問題3、計量確認的目的應該有限定使用的含義,該用不該用,不是使用者說了算的,標準中有句話“只有....才算.....”,這個充分表達了限定使用的含義。說的非常棒。使用者拿著貼有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的測量設備不能隨心所欲,想測什么就測什么,計量確認的概念是可以用于被確認的測量“崗位”,不能用于其他測量。所以GB/T19022的6.3.1條指南告誡我們“由于計量要求的不同,測量設備能被確認用于某些特定的測量過程,而不被確認用于其它測量過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可以從產品的規定要求或被校準、驗證和確認的設備的規定要求中導出。”
  問題4、就計量確認存在的意義,我認為得到一個可行的計量確認結果才是最需要的,確認不合格有個好處就是,可以讓管理者能清楚的知道測量能力的不足,該配設備的配設備,……實施計量確認就是解決能用不能用的問題,能用你就用,不能用你就得想別的辦法。說的也很到位。計量確認的確不是解決就是解決測量設備的特性合不合格的問題,而是解決測量設備能用不能用的問題。正如舉的例子好比一個企業原來干粗加工,鋼卷尺可以確認滿足要求使用要求,企業發展了要做精加工,鋼卷尺檢定合格也應該確認不能使用,而確認必須使用卡尺、千分尺。如果再進一步發展到超精細加工,恐怕檢定合格的卡尺、千分尺也要被確認“禁用”了。
  管理就是這樣,管理再嚴也還是有極少數人違反管理規定的,即便確認他的測量工作不能使用某測量設備,他偏偏就要用,如何阻止他用?的確很難,管理人員不可能每時每刻跟蹤在他身邊。唯一的辦法就只有發現一例查處一例,一旦造成損失和事故就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所以43樓最后說的也很有道理,“計量確認并不是多此一舉,檢定也好,校準也好,期間核查也好,這個都只是對測量設備的準確度、穩定性(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而言,適不適合你即將實施的測量,滿不滿足足測量過程要求,能不能用,誰說了算,才是計量確認所關注的。”。我認為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如何,合不合格由檢定/校準人員說了算,能不能用是計量確認員說了算,測量設備的使用者應該嚴格按確認員確認的范圍使用,不能因為檢定合格了就可以到處亂用。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12-14 10:37
感謝規版主深夜還在發帖回復,敬業精神值得學習!

作者: cdsjmcl    時間: 2017-12-14 13:21
x86438751 發表于 2017-12-14 10:37
感謝規版主深夜還在發帖回復,敬業精神值得學習!

“擰種”、瘋狗罷了,何談“敬業”。
作者: 機械工程    時間: 2017-12-14 13:45
本帖最后由 機械工程 于 2017-12-14 13:55 編輯

         有“計量確認”標識,但從來沒有“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杜撰出來的標識。檢定員可以在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上下合格/不合格的結論。莫須有的“計量確認員”怎么會在“計量確認”標識上做出合格/不合格的結論呢?天方夜譚吧!胡說八道毫無意義,敢曬出一份結論為不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書的“計量確認”標識有什么合格字樣的實物嗎?
作者: 277983800    時間: 2017-12-14 15:07
學習了,謝謝謝謝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4 22:46

在計量確認這個問題上,通過校準方式溯源的測量設備必須經過計量確認,這一點我想大家都不會有異議。爭議的焦點是通過檢定方式溯源的測量設備,已經給出了符合性判定結論,是否還需要進行計量確認。我想從“法”與“理”的角度來談一談我個人的觀點。

在法制計量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共存的中國,前者的嚴肅性與強制性特點是毋庸置疑的,后者顯然不具有強制性,且給予了用戶更多的選擇與決定權。兩者的目的相同,但監管的思路各異,前者從“法”,后者從“理”。當“法”與“理”發生矛盾與沖突時,“法”優先于“理”的原則我想大家應該清楚。合法不合理應可予施之,合理不合法卻不得違之。所謂的“自由權”也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任性”。法律法規給予了測量設備用戶溯源方式的選擇權(對非強檢器具),并沒有說依法判定測量設備計量特性是否合格(檢定結論)的決定權也給了客戶。客戶本就應根據送檢/校的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計量性能要求CMR(計量確認合格判據),是否是結合法律法規的計量要求確定的,如:使用場合對普通壓力表的最大允差要求是不超過±3%,但發現市場上根本買不到這種準確度等級的壓力表,只能依據JJG 52-2013選擇2.5級壓力表,來選擇相應的溯源方式。當CMR為±3%時,就應當選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將《校準證書》給出的經校準后的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MEMCCMR進行比較做計量確認。當CMR±2.5%時,就可以選擇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此時的“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結論”,這就是GB/T 19022-2003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不可能也不允許出現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合格這種有違計量法的行為出現。也沒有哪部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如某版主所說的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視為“校準”,更不可能有這類“檢定結論”無效的謬論。既然企業選擇了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溯源方式,那就一切按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辦。某版主又想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又不想按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辦(視“檢定結論”無效),一門心思地尋思著按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游戲規則任性作出違法的“計量確認”(將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確認為“合格”)。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02:12
機械工程 發表于 2017-12-14 13:45
有“計量確認”標識,但從來沒有“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杜撰出來的標識。檢定員可以在檢定證書/ ...

  你從來沒聽說有“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標識,認為“計量確認員”是“莫須有的”,認為“天方夜譚”都沒有關系,因為每個人涉足的單位和經歷不同,從來沒有見到過么,不知者不怪,可以去研究一下國家標準GB/T19022。計量確認標識就是該標準所說的所有的測量設備都應該有的那個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計量確認狀態不只是一種,多了咱不說,但至少有能不能用結論的兩種吧,“合格”表示能用,“禁用”表示不能用。
  46樓只會罵街、搗亂,從來沒有誠心參加技術討論的人所發的帖子就沒必要回復了,就讓它自己在論壇里發酵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02:25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4 22:46
在計量確認這個問題上,通過校準方式溯源的測量設備必須經過計量確認,這一點我想大家都不會有異議。爭議的 ...

  你談論對計量確認要不要實施的想法,完全可以,本論壇應該支持各種各樣的不同觀點充分發表。但,GB/T19022規定了計量確認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兩大主過程之一,既然是主過程那是非要實施不可的。對于溯源方法,國家標準規定了被測參數的測量結果必須溯源到SI單位,并不規定溯源方法,企業選擇檢定方法也好,校準方法也好都是自愿的,也是可以的。但計量確認不是溯源,而是確保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除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等同于計量確認以外,其他的測量設備不實施計量確認是萬萬不能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這是鐵定的。
作者: 機械工程    時間: 2017-12-15 11:1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5 02:12
  你從來沒聽說有“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標識,認為“計量確認員”是“莫須有的”,認為“天方夜譚” ...

         既然你“涉足的單位和經歷”多多,且認為“計量確認狀態不只是一種”,那你就將“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標識”曬出來讓大家見識一下啊。現實工作中,只有“計量確認”標識,而沒有什么“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標識”。老是杜撰那些莫須有的東西毫無意義的。并非是別人“不知者不怪”,而你實際上是“不知者”敢于瞎講一氣,難怪大家不屑待見你。“計量確認員”也是莫須有的吧?否則你告知大家這是個職務呢?還是個職稱呢?還是.........?它的法規依據在哪里?不要嘴不由己的語不驚人死不休,敢面對質疑的話,曬出證據來。一家之言喋喋不休那不是法規依據,而是信口開河編造或延伸國家標準的規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5 13:3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4 06:25
  你談論對計量確認要不要實施的想法,完全可以,本論壇應該支持各種各樣的不同觀點充分發表。但,GB/T ...

一份證據都曬不出,還“鐵定”呢,鐵個毛線啊!GB/T19022限定了強檢等同于計量確認嗎?誰限制你選擇溯源方式啦?“檢定結論”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依法作出的決定,你憑什么視其為無效啊?除了校準以外,強檢器具上所張貼的“合格證”標識與非強檢器具上張貼的“合格證”標識有區別嗎?普通游標卡尺有計量確認記錄嗎?這已經是第N遍問你了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14:18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5 13:38
一份證據都曬不出,還“鐵定”呢,鐵個毛線啊!GB/T19022限定了強檢等同于計量確認嗎?誰限制你選擇溯源 ...

  GB/T19022限定了強檢等同于計量確認的證據,正是你提供的GB/T19022“前言”。前言明確指出“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強制檢定的要求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因此強檢等同于計量確認。除此之外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要根據被測參數的測量要求導出或確定,因此其檢定不能等同于確認,這種檢定可視為校準,這種檢定之后應執行計量確認。
  強檢器具上所張貼的“合格證”標識與非強檢器具上張貼的“合格證”標識有區別嗎?
  答:區別太大了。強檢器具上所張貼的檢定“合格證”標識等同于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計量確認員不再更換確認標識。非強檢器具上張貼的檢定“合格證”標識仍屬于“體檢”報告式的證明,應經“招聘人員”(計量確認員)將“體檢報告”的數據與“崗位標準”(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確認是否可以發給“聘書”(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而這種“體檢報告”由“招聘人員”存檔備案,并不發給“用人單位”(測量設備的使用者)。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14:36
機械工程 發表于 2017-12-15 11:14
既然你“涉足的單位和經歷”多多,且認為“計量確認狀態不只是一種”,那你就將“計量確認合格 ...

  就你這種不知者又不虛心求教,還別有用心的不懂得禮貌的人,的確沒有人愿意回答你。你既然“老是杜撰那些莫須有”的東西,自認為只有一種“計量確認”標識,沒有“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標識”,自認為“計量確認員”也是莫須有,你就這么自認為就是了,與別人無關。
  “計量確認員”也是莫須有的吧?否則你告知大家這是個職務呢?還是個職稱呢?還是.........?它的法規依據在哪里?
  答:在你眼中,只有職務職稱才是崗位,其他崗位就什么都不是。但我告訴你,沒職務沒職稱在基層默默無聞工作的人員遠遠比你這種高高在上的官員高職稱多得多,計量確認員既不是“職務”,也不是“職稱”,這只是一種工作崗位。計量確認員設立的依據沒有法規,他只是依據國家標準GB/T19022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授權。
作者: 機械工程    時間: 2017-12-15 19:21
          就算別人是“不知者”,但起碼不想當然的胡說瞎講啊。有的人表象是無所不知無所不曉,實則卻是一無所知、空空如也,只能信口開河的胡說八道。“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標識”以及“計量確認員”都是出自某位版主之口,現今竟然推脫責任,辯稱與其“無關”,實在是太缺乏擔當了。
         無奈之下,版主不得不承認“計量確認員設立的依據沒有法規”,但又辯稱“依據國家標準GB/T19022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授權”,請問國家標準GB/T19022是不是法規性技術文件?該標準中是如何規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授權”,設立“計量確認員”的?胡說八道之人敢舉證嗎?莫非其那張不由己的嘴就是法規性技術文?就是GB/T19022?就是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告誡某人,端正一下學風吧,老是信口開河的瞎杜撰那些莫須有的東西,大家會笑話你的。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12-15 21:33
實在不愿卷入這種紛爭中,不過還是想說下,這里是討論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地方,每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完全可以暢所欲言,這里沒有對錯,覺得合適就采納,覺得不合適,提出更好的觀點,以供大家參考,總說某人誤導他人,其實自己是不是也在做同樣的事呢?也許語言上不一定表達準確,所以真沒必要像抓小辮子一樣盯著其中某個字眼不放,明眼人都能看懂意思,大可以不必失了作為大師的風范。說句難聽的,真有什么怨結,大可在壇子另開罵貼,寧做真小人,莫為偽君子!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5 21:4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4 18:18
  GB/T19022限定了強檢等同于計量確認的證據,正是你提供的GB/T19022“前言”。前言明確指出“當計量要 ...

GB/T19022的前言部分說了“強檢”兩個字嗎?你一個人拍腦袋說是強檢就是強檢啦?那計量法規定了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教學示范的除外)屬違法,是不是也是特指強檢啊?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檢定結論”是怎么出來的?是不是還要依據你規矩灣的要求來下呀?

區別太大了。強檢器具上所張貼的檢定“合格證”標識等同于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計量確認員不再更換確認標識。非強檢器具上張貼的檢定“合格證”標識仍屬于“體檢”報告式的證明,應經“招聘人員”(計量確認員)將“體檢報告”的數據與“崗位標準”(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確認是否可以發給“聘書”(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而這種“體檢報告”由“招聘人員”存檔備案,并不發給“用人單位”(測量設備的使用者)。

編造謊言連臉都不紅,真可謂“厚顏無恥”。非強檢器具上張貼的檢定“合格證”標識上有數據嗎?還比較呢,比個屁呀。你把你單位上在用的普通壓力表、游標卡尺拍幾張照片,并將“計量確認記錄”一并曬出來,讓大家看看你那“聘書”(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長的啥樣,計量確認記錄里記錄了啥“預期使用要求”,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吧。最好曬出與“檢定結論”相反的“聘書”和“計量確認記錄”,那就更有說服力了,直接把大家的嘴給封了,何樂而不為呢?如果曬不出,那就是你這位“學術流氓”存心惡意的在這里“攪屎”添亂。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22:3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5 21:48
GB/T19022的前言部分說了“強檢”兩個字嗎?你一個人拍腦袋說是強檢就是強檢啦?那計量法規定了使用經檢 ...

  難道你笨到非要國家標準直接寫“強檢”兩個字,你才能明白嗎?標準指出“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在ISO10012中你是找不到的,這就是我國轉化標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有“強制檢定”的要求而特意添加的說明。“強檢”計量器具的“計量要求”就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
  你可以發表你反對測量設備實施“計量確認”的看法,大家也會歡迎你的任何不同觀點的帖子,但在技術討論的公眾媒體上,你的確沒有權力謾罵堅持按國家標準JJF19022規定執行計量確認的企業,你沒有權力謾罵持有不同觀點的人“編造謊言連臉都不紅,真可謂厚顏無恥”,沒有權力罵別人“技術流氓”,給別人戴“誤導”的帽子。你的亂打棍子,亂戴帽子,隨口罵人的行為,只能暴露你自己的“流氓”作風,暴露你道德品質的低劣。“攪屎添亂”的正是你這種表面衣冠楚楚,道貌岸然,內心卻絲毫不懂中國傳統道德,不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人。
  你不是自稱來自企業,從不執行計量確認,且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嗎?你不是膽量很大,從不在乎提供企業的名稱嗎?有本事你就自報家門,你的企業名字是什么,哪個認證機構什么時候給你們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而不是只會罵街。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22:55
機械工程 發表于 2017-12-15 19:21
就算別人是“不知者”,但起碼不想當然的胡說瞎講啊。有的人表象是無所不知無所不曉,實則卻是一 ...

  對于像你這樣的人,沒有人會替你“擔當”,別人的觀點你可以聽,也可以不聽,我們素不相識我有什么理由為你擔當?
  “計量確認員設立的依據沒有法規”,這是事實,沒有什么“無奈”。同樣,計量確認員“依據國家標準GB/T19022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授權”,這也是事實,只有像你這樣的人才會認為是“胡說八道”。
  我很贊成57樓的帖子,請你也認真讀一下57樓量友的帖子。為了“討論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你有什么觀點都可以講出來,完全可以暢所欲言。在論壇里,的確沒有對錯,覺得合適就采納,覺得不合適,你完全可以提出你認為的更好的觀點,以供大家參考。你只知道對不同觀點的人挖苦諷刺,與你的身份和名譽極不相稱,你如果“真有什么怨結,大可在壇子另開罵貼,寧做真小人,莫為偽君子!”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5 23:07

為避免理解歧義,如果只是特指強檢,為什么不直接寫“強檢”啊?你以為你聰明絕頂啊,實則笨的出奇。哪家單位將檢定合格的器具計量確認為不合格呀?又有哪家單位將檢定不合格的器具計量確認為合格呀?讓你曬證據死皮賴臉到現在都不曬,還要沒完沒了的狡辯。

謾罵堅持按國家標準JJF19022規定執行計量確認的企業了嗎?我說你編造謊言說錯了嗎?你有證據證明你不是編造謊言嗎?你有證據證明我是在說謊嗎?如此惡劣的學風,你懂什么中國傳統道德呀?你懂什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呀?你不就會唱高調,說一套做一套。

我說過我所在的企業不執行計量確認嗎?哪層樓哪句話說啦?無時無刻不在造謠誣陷。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00:37
  什么中國傳統道德,什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恐怕每個中國人都知道。至少三歲孩童都懂得文明禮貌,連公共汽車上也天天宣傳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都知道天天罵人的人是什么樣的人。
  至于計量確認的定義、內涵、目的、與檢定/校準的不同、確認標識、計量確認員的能力與資質、操作原則等各種相關問題,大家該說的都說了,我覺得再多說也無益,還會招致有罵街嗜好的人潑口大罵,致使論壇的語言環境嚴重污染。其實你愿意罵誰嘴在你身上,別人也無法讓你閉口。如果你愿意鉆牛角尖就請自便,觀點不同就各自保留。
  如果樓主沒有更多的疑問,我認為可以就此結束討論。我很贊成57樓的建議,每個人說出來的觀點都只能僅供樓主和大家參考,誰對誰都沒有約束力,因此也不存在誰能夠誤導誰。天天喊別人誤導他了的人,其實自己才想著誤導別人。要相信量友們都不是阿斗,大家都有識別是非對錯的能力。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09:53
        某人一再強調,“強檢”計量器具的“計量要求”就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

        不知道依據是什么,完完全全就憑你一張嘴?反反復復的說他一萬次,就是事實了?

        這種說法完全是某人無中生有瞎編出來的,完全不符合國家規范的定義,所以無論如何也找不到任何證據,也就不奇怪了。

        說過多少次了,基礎知識薄弱沒關系,多學多看,概念模糊的時候,看看權威的資料,聽聽大家怎么說,多動動腦子,不要經常性的胡編亂造一些與國家法律法規截然相反的觀點,來與量友糾纏不清了,這樣不利于維護論壇正常的學術討論氛圍。

看看JJF1001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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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09:56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10:03 編輯

看清楚了?檢定就是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哪里分什么強制和非強制啊?!
作者: 機械工程    時間: 2017-12-16 13:0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5 22:55
  對于像你這樣的人,沒有人會替你“擔當”,別人的觀點你可以聽,也可以不聽,我們素不相識我有什么理 ...

        我尚可自理,無需你來擔當什么,你也無此義務。但“計量確認合格這樣一個標識”以及“計量確認員”的胡言亂語都是出自你之口的杜撰,這莫須有造成的擾亂總需要有所擔當吧?當然對于你這樣習慣胡言亂語又不擔責之人不擔當也是很正常的,畢竟對你來講是嘴不由己的。
        “寧做真小人,莫為偽君子”,這是57樓“難聽的”話,也是其人的一種態度。你引用似有鸚鵡學舌之嫌,明顯的不倫不類。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6 14:5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5 18:54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5 04:37
  什么中國傳統道德,什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恐怕每個中國人都知道。至少三歲孩童都懂得文明禮貌,連公 ...

這些陳詞濫調不知道嘮叨了多少回了,我耳朵都聽起繭了,你怎么不說三歲小孩都知道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呀?這里不是上政治課的地方,要想當政治老師,請上其他專業論壇,這里沒人愿意聽你這套說教,這里要討論的是從技術方面的擺事實、講道理、列證據。你認為該結束了就趁早閉嘴滾遠一點,好讓其他量友正常交流。整個論壇哪個主題不和諧不是因你的惡劣學風所致,沒有你進來“攪屎”,整個論壇也就太平了。

57樓量友的觀點也只代表他個人的看法,不代表其他量友的看法,你贊成也只代表你個人的觀點。既然你沒有能力駁倒對方,就不要指責別人指出你的錯誤。別人指出那你的錯誤都是有理由有證據有事實的,你反駁對方都是憑主觀想象瞎編杜撰,既無理也無證據更不符合事實。果真如57樓量友所說的“這里沒有對錯”嗎?你那明顯違反計量法的觀點(檢定不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是不是也是對的?是不是大家都各說各的,像你一樣信口開河胡編亂造,你覺得對你就采納,你覺得不對也別指出,你覺得整個論壇就太平了是不是?那還叫討論問題嗎?那還叫分析問題嗎?還能解決問題嗎?基本的是非原則還是應該有的吧,參與技術討論基本的學風還是應當具備的吧。像你這種聽不進大家規勸,從不自我反省,堅持施展惡劣學風的“擰種”,怎么可能給論壇帶來和諧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20:00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09:56
看清楚了?檢定就是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哪里分什么強制和非強制啊?! ...

  你復制粘貼的JJF1001關于計量檢定的定義說得已經很清楚,檢定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
  什么是測量儀器的“法定要求”?其實就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要求。而檢定規程規定的要求由計量法提出的“型式批準”和“強制檢定”的要求確定,所以,根據強制檢定與型式批準要求確定的計量器具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就是GB/T19022前言所指出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的情況,此時的“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除此之外,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均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即便執行了所謂的“檢定”,這個“檢定”也只能視為“計量校準”,不能等同于“計量確認”,“檢定”后仍需要計量確認。
  如你所說,基礎知識薄弱沒關系,多學多看,概念模糊的時候,看看權威的資料,當然更需要認認真真地多讀幾遍JJF1001給出的術語定義,多讀幾遍相關的國家標準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原文比誰說的都更準確。我們一定要盡可能地避免概念混淆了還自以為是,標準提出了新要求還認為傳統觀念正確。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20:53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21:06 編輯

又來胡言亂語了!居然又扯上型式批準了,已經發展嚴重的語無倫次了!

“檢定規程規定的要求由計量法提出的“型式批準”和“強制檢定”的要求確定,所以,根據強制檢定與型式批準要求確定的計量器具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就。。。。。。”

這都是什么跟什么呀?到底想說什么呀?別老這樣胡言亂語行不行!?那么非強制檢定就不存在計量檢定規程了?!國家檢定規程有強制和非強制兩種?檢定證書也有這兩種?

JJF1001清清楚楚的規定,檢定就是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哪里分什么強制和非強制啊?!你堅持要繼續歪曲,篡改?大量的計量器具根據用途,可能有時屬于強檢,有時又不屬于,那么證書上要不要區別?怎么區別?規程是不是也有兩個版本?造謠也應有點技術含量吧?!胡編亂造也應該稍微靠一點譜吧?!

拿出證據!拿出證據!拿出證據!拿出證據!哪個國家文件,法律法規,哪本出版物有正式的提及:非強制檢定不是依法進行的!

記得下次別直接回復我,實在是令人厭惡!這樣不講道理的與人胡攪蠻纏,這種惡劣的學風,如此低劣的人品, 你真好意思繼續在這里展示?!?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21:09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16 21:11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6 14:52
這些陳詞濫調不知道嘮叨了多少回了,我耳朵都聽起繭了,你怎么不說三歲小孩都知道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呀?這 ...


  是的,大家都知道有罵人嗜好的人最怕別人提及中國傳統道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只要一提及,就會被打上“陳詞濫調不知道嘮叨了多少回”的標簽。大家也知道無論“嘮叨了多少回”,有罵街癖的人哪怕是“耳朵都聽起繭了”,也改不了罵街惡習。沒辦法,人們只能不斷“嘮叨”,甚至不惜在公交車上天天、時時嘮叨。有罵街癖的人總要找各種各樣的“理由”為其天天罵人開脫,這種人的確改不了了,但這種宣傳至少可以警醒每一個人。
  每個人的發言都只代表個人,也包括你和我。因此,57樓的觀點不代表別人,但卻代表了一種正能量。你天天滿嘴惡臭地罵街代表不了所有的人都和你一樣天天罵街。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贊成文明禮貌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人總比贊成天天罵街甚至自己也天天罵街的人多。
  我再次強調我的每一句話都有前提條件,我指的是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無論檢定合格與否,都只是對測量設備做了“體檢”。能否使用要由測量設備使用單位的計量確認人員將得到的測量設備特性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稱為計量要求)相比較,計量特性滿足計量要求的確認可用,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計量特性不滿足計量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或“不合格”標識,不允許在該測量過程中使用。你隨意扣“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對不起,你扣不上。
  還是那句話,你覺得對你就采納,你覺得不對可以不采納,你完全有權提出你認為正確的觀點,沒人限制你認為錯的也別指出。但,哪怕你的官帽再大,職稱再高,名氣再盛,你都沒權對持有不同觀點的人隨意打棍子、戴帽子,諷刺挖苦,更沒權罵人,甚至人身攻擊,侮辱人格。需要提醒你的是,參與技術討論的正確基本學風是:參加技術討論的人都是平等的,人人有權發表自認為是正確的觀點,也有權堅持自己的觀點,有權拒絕接受不同的觀點,大家應該是和諧的,友好的,互相學習、互相提醒、互相幫助、互相切磋的,而不是來論壇相互罵架。
  我認為本論壇史錦順老先生在這一點上給我們做出了極好的榜樣。史老先生的觀點雖然不是當前的主流觀點,我相信包括你在內也不會贊成廢除測量不確定度的觀點,但他堅持自己的觀點,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堅持探索的精神永遠值得我們學習。你能說像他這樣是一種“聽不進大家規勸,從不自我反省,堅持施展惡劣學風的‘擰種’”嗎?有誰說他給論壇帶來了不和諧嗎?史老先生的觀點與大家不同,但他從未像極少數人那樣耍流氓作風天天在公眾媒體上罵人,他總是那么諄諄善誘,耐心的一遍一遍地講他的道理,這就是一個科技工作者的高風亮節,有罵街嗜好的人永遠也學不會。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21:28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21:48 編輯

也可能某人計量基礎知識過于薄弱,他是不是以為,還存在某種不執行計量檢定規程的檢定?要不再普及一下吧!!!

所有的計量檢定,都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沒有任何例外,這個是計量法規定的!某個儀器,沒有計量檢定規程,這個儀器就不可能進行計量檢定,也就不可能獲得檢定證書。

所以,只要是檢定,就都是執行檢定規程后完成的,都是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

突然發現某人在樓上居然說了一句真話!!!

大家一定要記清楚,他說:“當然更需要認認真真地多讀幾遍JJF1001給出的術語定義,多讀幾遍相關的國家標準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原文比誰說的都更準確。”

這個話我同意,請貼出你認為更準確的“原文”,大家等了很久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21:47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20:53
又來胡言亂語了!居然又扯上型式批準了,已經發展嚴重的語無倫次了!

“檢定規程規定的要求由計量法提出的 ...

  不是“居然又扯上型式批準了”,型式批準和強制檢定一樣,的的確確是計量法的要求,難道你真的不知道?有人不是一再追問為什么GB/T19022不直接提“當計量要求根據強檢的法律法規要求確定時”嗎?回答這個問題的原因是,標準指出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包含有強制檢定要求也包含型式批準的要求。只有你才會認為是“胡言亂語”、“語無倫次”。
  非強制檢定就不存在計量檢定規程了?答:非強制檢定仍然執行檢定規程,但只是使用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方法,并不一定要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卻必須給出測量設備特性的檢定數據。檢定數據比檢定結果對計量確認更重要。你喊100個“拿出證據”也沒有用,因為我已經告訴你證據就是國家標準GB/T19022,你自己不去看。
  你認為我不值得回復你,說實在話,你現在“惡劣的學風,如此低劣的人品”確實“令人厭惡”,你的學風和品德已大不如過去,如此發展下去也確實不值得我直接回復,請你也少向我一遍一遍地提問,你不向我提問我絕不會主動和你討論什么問題。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21:58
        所有的檢定規程都要求必須給出結論,這個規定你也反對?繼續造謠!竟然胡說還不一定要給出結論,真是胡說八道無底線!就是說,計量檢定可以不執行檢定規程了?

        記住,這樣是違反計量法的!!!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22:05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16 22:06 編輯

  有的人偷換概念到了如此地步,呵呵。我說非強制檢定對于計量確認來說只能視為計量校準,此人即偷換概念至“所有的計量檢定,都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沒有任何例外”,各唱各的調,目的是依此給別人戴個“計量基礎知識過于薄弱”的大帽子,以掩蓋自己對計量確認的無知,真是可笑至極。
  “只要是檢定,就都是執行檢定規程后完成的,都是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此話不假。但在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計量確認中,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符合【法定要求】不一定符合測量過程的要求,因為非強制檢定不像強制檢定、型式批準等那樣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所以這種“檢定”名義上叫“檢定”,本質上只能視為計量“校準”,檢定或校準后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6 22:12

不要在這里唱高調啦,整個論壇也就聽你一人嘮叨,今天抱怨張三罵街,明天抱怨李四罵街,后天抱怨王五罵街。我早就跟大家聲明過了,我從不罵街,專罵“學術流氓”。

又開始搬出史錦順老先生出來說事,你跟他有可比性嗎?人家參與技術討論擺事實講道理,有理論有證據,人家不東扯西繞,人家所問所答,人家要演示有演示,人家要推導有推導。你是什么,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無中生有、節外生枝、偷換概念、正經歪念、篡改原文,信口開河、胡編臆造、造謠誣陷、要舉證不舉證、要演示不演示、今天跟張三上政治課,明天跟李四上語文課,后天跟王五上文學課,大后天又跟趙六上哲學課、再后天又跟吳七上歷史課,整個就是一名副其實的“學術流氓”。史老先生跟誰技術討論上過這些課呀?他老先生要是跟一樣的施展惡劣學風,早晚也得遭人罵。你總是說史老先生從不罵人,你怎么就沒看見別人從不罵史老先生呢?都是對立觀點,為什么人家專挑你罵呢?還不是你學史先生沒學到家,口口聲聲說要向人家學習,骨子里根本就不想改變“擰種”的德性。再怎么觀點不同,技術或學術討論只要學風端正,沒有人會予以歧視,同樣會受到尊敬。像你這種聽不進規勸,不檢討自己,誓死不認錯,頑固堅持施展惡劣學風的“擰種”,就該在論壇里被人罵一輩子,因為你招罵、找罵、欠罵。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22:49
  罵街就是罵街,既然自己天天罵街,還怕別人抱怨,也算是罵街者的氣勢有多壯了。我也說過,有罵街癖的人總是會找到一千個一萬個理由證明自己的罵街行為有多英雄,有多光榮的。豈不知罵人的人才是流氓,借技術討論之機罵人,才是真正的“學術流氓”。史老先生從不罵人,因此我要學習史老先生這種精神,有的人知道這種精神可貴,可他就是要天天罵人,這種罵人的人難道不是“技術流氓”嗎?
  一邊指責他人“聽不進規勸,不檢討自己,誓死不認錯,頑固堅持施展惡劣學風的‘擰種’”,難道他自己不正是這種“聽不進規勸,不檢討自己,誓死不認錯,頑固堅持施展惡劣學風的‘擰種’”嗎?自己擰也就不用說了,還要罵街,罵街還要說被罵者“招罵、找罵、欠罵”,不知廉恥地盛贊罵街有理,罵街者“英雄”,誓言“罵一輩子”,這種人是什么人呢?難道不是大家公認的流氓嗎?其實這種人連“技術流氓”都不配,只能稱為流氓。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7 00:32

看看某版主這些荒唐透頂的謬論,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將法制計量的檢定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第二幅截圖證據就更加荒唐,居然說出《檢定證書》可以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那還要分《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干什么?某版主曬一份這樣的證書出來給大家看看眼界呀。

而檢定規程規定的要求由計量法提出的“型式批準”和“強制檢定”的要求確定,……

不知道某版主是從哪陰間里看來的資料,得出如此荒唐的結論。鋼直尺屬于強檢器具嗎?游標卡尺屬于強檢器具嗎?萬工顯屬于強檢器具嗎?這些器具的計量要求從哪里來?從“型式批準”嗎?“型式批準”不包括非強檢器具嗎?哪個標準里這樣規定的?把證據曬出來呀。

看看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是怎么說的吧:

某版主睜大眼睛看看清楚,“型式批準”有沒有分“強檢”與“非強檢”?《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要不要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非強制檢定”到底是屬于法制計量的檢定還是屬于你說的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再來看看JJF 1016-2014《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編寫導則》又是怎么說的吧:

看見了沒有?“型式評價”的計量要求都是從哪里來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都包括了哪些?其中就包括了你在“建標技術報告重復性和穩定性問題”主題討論中一直叫囂的測量儀器不存在的“計量器具的重復性”。這是不是白紙黑字呀?這是不是鐵的證據呀?牛逼無賴。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7 01:5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00:32
看看某版主這些荒唐透頂的謬論,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將法制計量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第 ...

  看看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是怎么說的吧,你用紅線標注的4.2.1條出具型式評價報告“以確定測量儀器是否符合型式批準的計量法制管理和技術要求”充分說明型式批準中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依據“型式批準的計量法制管理和技術要求”確定的(或稱導出的),你還有什么話好說?4.2.2條說型式批準的“計量檢定”是“確定測量儀器的計量特性,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判斷其是否合格”,這里講的是型式批準的計量檢定,這種計量檢定類似于“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都是GB/T19022所說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
  你現在唯一似乎可以撈到稻草的是“計量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類,都屬于法制檢定”。我需要提醒你的是4.2條的標題你沒有復制粘貼,因此你遺忘了這是在講“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形式”,測量儀器計量特性的評定形式有型式批準、計量檢定、計量校準三種,你是不是認為這三種評定形式都是法制的呢?我已經多次提醒過你,計量確認的目的是確認測量設備的特性是否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不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評定,進行測量設備的評定職責是型式批準、計量檢定、計量校準。JJF1094的4.2條也是說的這個意思。但是測量設備的特性用型式批準、強制檢定做完后也就等同于計量確認了,而用非強制檢定和計量校準評定的計量特性還必須通過計量確認來確定其特性是否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這里沒有什么矛盾,也不存在什么違反計量法的行為,這根稻草你確實撈不著。
  在這里你又講什么“重復性”問題了,重復性的討論有自己的主題帖,你不能在那里說么,非要偏離“計量確認”的主題干擾這里的討論主題嗎?你再看看JJF 1016發布的年代是哪年,是JJF1033-2016取消了“計量標準重復性”之后嗎?你實在要堅持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反對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提法,你按你的想法做就是了。我只是告訴你2016年后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取消了,代以“測量結果重復性試驗”,測量結果不同于測量儀器,試驗也不同于考核,這就是事實,你無論如何都否定不了。你這也叫“鐵證”?你“牛逼無賴”個什么?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7 10:46

明明型式評價、檢定、校準是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三種不同形式,各自獨立,自成體系,各有各的標準,互不搭界。型式評價依據的是型式評價大綱,檢定依據的是計量檢定規程,校準依據的是計量校準規范,與型式批準有關的只有型式評價。到了某版主嘴里卻節外生枝、畫蛇添足變成了“型式批準的計量檢定”,那是不是還有“型式批準的計量校準”啊?三種形式當中,只有型式評價和檢定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必須作出是否符合法制計量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的判定結論,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

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本就沒有分強檢與非強檢,某版主卻胡編臆造杜撰說該規定特指強檢。請問測量過程的設計是針對強檢還是針對非強檢啊?其計量要求可不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確定啊?

“重復性”問題不要說什么偏離主題,我只是點醒你,該證據同樣適用于那個主題,測量儀器肯定是有“重復性”的。時間節點均以2011年新版JJF1001為準。你一個JJF1033能包打天下嗎?你不評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別人都不許評啦?別人都要向你JJF1033看齊呀?JJF1033是里程碑還是座右銘啊?豈有此理。2017年發布的規程規范里還延用著“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呢,明年發布的還有呢?你怎么不以這些規程規范的時間為節點啊?即便是計量標準的考核規范,也不是你JJF1033一家獨攬,你嘚瑟個鳥啊。到底誰牛逼誰無聊,用不著我說,大家心里都有譜。


作者: XAB    時間: 2017-12-17 18:36
非常贊同規矩灣的觀點,舉例:我單位的一支(0~50)度的溫度計,經計量部門檢定,在50度點上超差(其余測點均合格),故結論為不合格,但是,我單位點只用(15~35)度的范圍,所以經確認它是可以繼續使用的,那份檢定結果通知書對我來說就是一張廢紙。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7 21:47
  78樓說對了,“明明型式評價、檢定、校準是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三種不同形式,各自獨立,自成體系,各有各的標準,互不搭界”。那么“計量確認”明明是對測量設備能否使用的確認,與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三種不同形式更是各自獨立,自成體系,互不搭界。型式評價、強制檢定是法律強制執行的計量管理措施,計量檢定可視為計量確認。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法律并不強制,檢定或校準后理應將測量設備的特性與其擬使用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完成計量確認工作。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也不一定就不能用,一切要看測量設備的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JJF1033的名稱是《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國家規范不“一家獨攬”,說了不算,難道由你路云瞎編一個考核規范說了算?國家規范從2016年改為“測量結果重復性試驗”,有人一定要與國家規范對著干堅持“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誓死不改,如其所說“到底誰牛逼誰無聊,用不著我說,大家心里都有譜”。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7 21:48
所以,我們就可以明白,為什么集貿市場要設置公平秤;也可以理解,為什么國家各級質監部門總是不斷進行計量法的執法監督檢查。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7 22:5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7 02:57 編輯

80樓某版主說“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法律并不強制。”不強制,沒有任何區別,那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計量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這是不是強制呀?不受此限制的是什么?是教學示范中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法律說了非強檢器具不受此限制嗎?請某版主正面回答,哪部法律說了非強制檢定的結論不具有強制性

JJF1033的名稱是《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國家規范不“一家獨攬”,說了不算,難道由你路云瞎編一個考核規范說了算?國家規范從2016年改為“測量結果重復性試驗”,有人一定要與國家規范對著干堅持“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誓死不改,如其所說“到底誰牛逼誰無聊,用不著我說,大家心里都有譜”。

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JJF(軍工)5-2014《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考核規范》,以及GJB 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這三個行業標準是考核什么的?這三個標準違反計量法了嗎?說啊!到底是不是JJF1033一家獨攬呀?國防軍工計量依據JJF1033考核嗎?軍事計量依據JJF1033考核嗎?這三個計量標準至今仍然現行有效,考核的仍然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除了你這個“學術流氓”認為是與國家規范對著干,還有誰這么認為呀?你現在可以告訴大家,誰牛逼,誰無賴。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7 23:28
XAB 發表于 2017-12-16 22:36
非常贊同規矩灣的觀點,舉例:我單位的一支(0~50)度的溫度計,經計量部門檢定,在50度點上超差(其余測點 ...

作這種處理的人員根本就不懂計量法,或者說根本就沒仔細研讀過計量法。你覺得這種理由,能夠足以否定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嗎?

這分明就是一例因缺乏法律法規常識,處理不當導致的過失違法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確規范的處置方式應該是將《檢定結果通知書》換開《校準證書》,經計量確認后張貼“限用證”標識和“限用范圍”標識,這樣處理既合理,也合法。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8 00:36
  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
  答: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不是靠82樓這樣罵罵街就證明自己正確,似乎罵得越兇就越正確。檢定與校準都是量值溯源的方法,但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溯源方法。檢定一定要依據檢定規程,檢定周期是規定的,不可更改,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一定是法定技術機構或政府授權的技術機構才有資格。
  校準則不然,不必依據檢定規程,校準時間間隔由送檢方自定,校準使用的測量設備只要確保其溯源性即可而不必是計量標準,校準機構最好通過了CNAS認可,也不必是法定機構或授權機構,即便沒通過CNAS認可,供需雙方以合同形式約束雙方的責權利亦可。
  校準比檢定顯然有更大的靈活性,送檢單位有更大的自主權,企業將非強檢視為與校準等效是因為這部分測量設備的特性要求是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并非根據法律強制要求確定,無論從科學性、法制性、實用性、有效性、經濟性哪個角度來看,都是合適的。因此,這部分測量設備即便是進行了檢定,也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重復性問題沖淡了本主題帖的主題,本不想在本主題帖回答,但有人不斷地追問,只有簡單回答如下:
  82樓提出的JJF(軍工)3-2012、JJF(軍工)5-2014、GJB 2749A-2009等發布年代均早于JJF1033-2016,保留著JJF1033-2008提出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而沒有使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說法,完全正常,沒什么可指責的。無論軍工還是民用,計量工作的基本理論、通用術語都是相通的,并無區別,要相信這三個軍工計量規范和標準在不久的將來換版時,一定會考慮到JJF1033-2016的變化而相應進行修改。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8 00:51
  是人家不懂計量法,還是有的人不懂國家標準?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動不動就給人戴帽子、打棍子的霸道做法還是回自己的單位行使吧,在論壇里行不通。企業就以《檢定結果通知書》給出的數據與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完成計量確認工作,從而給出了計量確認標識,這位資深人士或大人物有本事的話,就以“因缺乏法律法規常識,處理不當導致的過失違法案例”為由去人家企業依法處置,即便你把官司打到國家質檢總局,打到司法機關,看看是你這位大人物違法,還是人家企業的做法違法。
作者: XAB    時間: 2017-12-18 12:3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23:28
作這種處理的人員根本就不懂計量法,或者說根本就沒仔細研讀過計量法。你覺得這種理由,能夠足以否定和推 ...

首先,計量法本身已經不適合當前的社會環境,否定它的人可不光我一個。第二,假設如您所說,換成了校準證書,前面說過,我只用(15~35)度的范圍,那么計量確認的結論也應是合格而不是限制范圍。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8 12:57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總局令第166號修改)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8 13:10

所以,我們就可以明白,為什么集貿市場要設置公平秤;也可以理解,為什么國家各級質監部門總是不斷進行計量法的執法監督檢查。

而且,還可以體會到,    十九大報告中,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性。

看看上面,不停的在宣揚,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可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為專業計量技術論壇,確實顯得比較奇怪。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8 13:29
轉發一下這個月本論壇計量新聞版塊的一個帖子:

千龍網北京12月6日訊 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消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開出京(通)質監當罰字【2017】1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圓通快遞有限公司在用的強檢計量器具未經檢定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被罰款500元。
京(通)質監當罰字【2017】1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圓通快遞有限公司在用的強檢計量器具電子秤1臺未經檢定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北京市通州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8 13:41
XAB 發表于 2017-12-17 16:33
首先,計量法本身已經不適合當前的社會環境,否定它的人可不光我一個。第二,假設如您所說,換成了校準證 ...

計量法修訂滯后是不爭的事實,我也與你一樣,深有同感。但這不能作為可以違法的理由,法未修訂之前,仍然現行有效,除非命令廢止。你的理由只能說是合理,這也是可以得到大家一致認可的,但不合當下的法。國家法律是嚴肅的強制的,境內任何人都必須遵守,這沒有什么可質疑的。計量法無非就是還沒有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從頂層法律上予以明確合理的定位,這恐怕也是新版計量法難產的原因之一。

至于“限用”的問題,是根據你79樓的描述而說的。50℃點超差(不滿足檢定規程要求),如果仍能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那是可以計量確認為合格。如果不能滿足使用要求,則只能限制在部分量程段使用。而且這一切,都應留有計量確認記錄,并不是貼個合格標識就完事兒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8 13:45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8 13:48 編輯

現實中,遇到計量監督執法,如某人所言,將檢定結果通知書當廢紙扔掉,基本可視為是未經檢定而使用,可以責令停用,罰款200元;

如果拿出檢定結果通知書來解釋,我僅僅使用到35度,在這個范圍內,溫度計是合格的。那么,結果必然是:責令停用,罰款500元。處罰更重一些,因為這是屬于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情況,實際上是一種知法犯法的行為。
作者: XAB    時間: 2017-12-18 14:54
接受chuxp的批評指正,確實如您所說,計量監督執法很大可能做出處罰決定。現實中計量器具的高配低用情況非常多,如果是校準會方便許多,但是檢定的話可能就會存在35度合格50度不合格的情況,此時企業就陷入兩難的境況,而計量法的立法宗旨就顯得有點。。。
另外,您所舉的兩個例子均是強檢計量器具,我們討論的是非強檢計量器具。對于強檢的計量器具給我一百個膽也不敢做這種事情。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8 15:03

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不是靠82樓這樣罵罵街就證明自己正確,似乎罵得越兇就越正確。檢定與校準都是量值溯源的方法,但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溯源方法。檢定一定要依據檢定規程,檢定周期是規定的,不可更改,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一定是法定技術機構或政府授權的技術機構才有資格。

我問的是如果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沒有區別,那還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某版主答非所問扯一些不著邊際的廢話。檢定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嗎?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可以用于檢定本單位的工作計量器具嗎?白癡一個。

校準比檢定顯然有更大的靈活性,送檢單位有更大的自主權,企業將非強檢視為與校準等效是因為這部分測量設備的特性要求是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并非根據法律強制要求確定,無論從科學性、法制性、實用性、有效性、經濟性哪個角度來看,都是合適的。因此,這部分測量設備即便是進行了檢定,也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說了這么一大堆,除了“適合法制性”是信口開河的胡說八道外,其余幾個“性”沒有人反對,無法就是就是想表達一個“合理性”。請問:經檢定不合格的允許繼續使用符合哪部法呀?

什么叫保留著JJF1033-2008提出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呀?自己去看看新舊兩版JJF1033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有沒有變化,與國防軍工計量以及軍事計量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是不是一樣,試驗方法不同,憑什么要與JJF1033取一樣的名稱啊?話不要說得那么早,國防軍工計量以及軍事計量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與CNAS標準以及國際標準接軌,不僅現在看不到變更的可能,說不定下一版的JJF1033修改“重復性”試驗方法,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變更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都是有可能的。



補充內容 (2017-12-18 01:50):
更正:倒數第二段中:“……,無就是想表達一個‘合理性’”。應為“……,無就是想表達一個‘合理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8 17:34
XAB 發表于 2017-12-17 18:54
接受chuxp的批評指正,確實如您所說,計量監督執法很大可能做出處罰決定。現實中計量器具的高配低用情況非 ...

你所說的“高配低用”那是另外一個概念,即“降級使用”的概念,與法制計量是兩碼事。一臺電子天平經檢定不合格,那就應該張貼“禁用”標識,與使用現場隔離,或懸掛醒目標識,以防誤用。即便是滿足稱白菜的計量要求也不允許使用。這就是法制計量的嚴肅性與強制性,盡管不合理但合法。要想用于稱量白菜的用途,必須采取其他措施,目前看來有兩種途徑:1、將電子天平做降級處理,履行完降級的審批手續,在天平醒目處做出“降級”標識,然后按低等級天平送檢,承檢機構可以按照低等級計量要求出具《檢定證書》;2、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后一種形式就合理的規避了法制計量的不合理性,使資源得以充分利用。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可能,就是檢定規程規定允許降級。

法律法規是很剛性很死板的東西,我們不能將法制性與非法制性混為一談。校準的引入已經很好的解決了非強檢器具合法不合理,以及檢定周期無法變通的尷尬局面,給了企業充分的自主選擇權,但不意味著將非強檢器具的法制計量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劃等號



補充內容 (2017-12-18 02:01):
法律的處罰條款,并沒有說只適用于強檢器具。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8 21:3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8 01:32 編輯

85樓某版主的言論,就是公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叫板。規矩灣有膽量就將《檢定結果通知書》和這臺貼有“合格證”標識的測量設備的照片同時在本論壇里曬出來,那才叫真有本事。大家都拭目以待,看看某版主下一步會如何表演。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8 23:57
  有的人“牛”了半天,舉例子仍然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集貿市場用的衡器不就是貿易結算要使用的衡器嗎,設置公平秤不也是監督貿易結算使用的衡器有無問題嗎?我早已說過,強檢的檢定等同于計量確認,在這方面沒有任何爭議,有的人卻反反復復說,沒有什么意義。樓主“計量確認的疑問”是指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不是根據法律強制要求而確定的情況。這種測量設備無論檢定合格與否,是否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才是關鍵。檢定不合格滿足測量過程要求,可以簽發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檢定合格但不滿足測量過程要求就應確認為不合格,簽發禁用標識不允許使用。
  如果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沒有區別,那還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
  答:請注意計量法頒布的時代背景,那時有“校準”的概念嗎?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已經進入到二十一世紀,國家引入了“校準”、“計量確認”的新概念,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的確沒多大區別,術語“檢定”今后將主要指“強制檢定”。
  檢定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嗎?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可以用于檢定本單位的工作計量器具嗎?
  答:企業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不得開展強檢計量器具檢定。企業強檢計量器具必須使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授權后的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性質。未經政府授權從事的檢定等同于在企業內部開展的校準,不僅不能向社會檢定一般計量器具,開展企業內部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也不行。
  請問:經檢定不合格的允許繼續使用符合哪部法呀?
  答:再次提請注意“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這個前提條件。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很可能與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計量要求有差異,“滿足計量要求”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宗旨,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允許繼續使用,這是國家標準的規定。
  關于“高配低用”和“降級使用”
  答:“高配低用”和“降級使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請不要用“即”字將兩者相連。“高配低用”是測量過程設計中的失誤,將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高投入、高成本,損害經濟效益。“降級使用”是計量確認活動中將那些雖然檢定不合格,不能滿足原設計的測量過程使用要求,但尚能滿足另一些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確認為“合格”,允許在這些測量過程中使用,這是一種在確保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前提下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舉措,應是計量確認活動的業績,而不是某些人拿來嚇人的“違法”行為。
  關于“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與“檢定或校準結果重復性試驗”哪個提法科學,哪個提法符合規范要求
  答:這個問題我已經多次回復,因為偏離本主題帖討論核心,恕我在本主題帖不再重復我的觀點。感興趣的量友可以查看相關主題帖和77樓、80樓、84樓我的有關規定。
  另外,需要再強調一下我的看法:這里是計量論壇,量友們都是平等的,大家應圍繞主題帖的核心,友好而禮貌地無所不談,談無不盡,什么不同觀點都允許發表。極少數人自持高傲,對不同觀點隨意打棍子、戴帽子、挖苦諷刺,甚至罵街撒野、侮辱人格的做法都是錯誤的,“公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叫板”的大帽子確實嚇人,但嚇不倒任何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9 14:57

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的確沒多大區別,術語“檢定”今后將主要指“強制檢定”。

純粹是沒有任何證據和依據的主觀臆斷,今后歸今后,當今歸當今,成天就琢磨著當“混九龜”。

企業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不得開展強檢計量器具檢定。企業強檢計量器具必須使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授權后的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性質。未經政府授權從事的檢定等同于在企業內部開展的校準,不僅不能向社會檢定一般計量器具,開展企業內部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也不行。

明明問的是企業建立的最高標準是否可以在企業內部開展對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卻在這里東扯西繞答非所問扯什么強檢,非強檢是不是檢定啊?簡直就是“對豬彈琴”。

再次提請注意“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這個前提條件。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很可能與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計量要求有差異,“滿足計量要求”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宗旨,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允許繼續使用,這是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允許繼續使用,這是國家標準的規定。”哪部國家標準是這么規定的?標準編號是多少?純粹是胡說八道。

“高配低用”和“降級使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請不要用“即”字將兩者相連。“高配低用”是測量過程設計中的失誤,將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高投入、高成本,損害經濟效益。“降級使用”是計量確認活動中將那些雖然檢定不合格,不能滿足原設計的測量過程使用要求,但尚能滿足另一些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確認為“合格”,允許在這些測量過程中使用,這是一種在確保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前提下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舉措,應是計量確認活動的業績,而不是某些人拿來嚇人的“違法”行為。

你也懂高投入、高成本、損害經濟效益啊,你們家配置的測量設備只測一個被測對象是不是?只滿足一種測量要求是不是?啥叫“按使用場合的最嚴測量要求來導出對測量設備的最低計量要求”啊?測量過程都已經發生了變更,屬于另一測量過程的計量確認也拿出了說事。你怎么不將所有的千分尺、卡尺、指示表都按鋼直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來做計量確認啊?除了報廢,你單位就沒有不滿足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了。對于法制計量的“檢定”來說,必須先降級,經檢定合格后才準予使用。沒有“經檢定不合格可允許在另一測量過程中使用”的說法,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此規定。相反,違法倒是有明文規定。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要想不降級在另一測量過程中使用,只能是通過“校準”方式溯源后做計量確認。

這個問題我已經多次回復,因為偏離本主題帖討論核心,恕我在本主題帖不再重復我的觀點。感興趣的量友可以查看相關主題帖和77樓、80樓、84樓我的有關規定。

都好意思說得出口,你的有關規定都拿出來當令箭,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居然在此搞起了“權威發布”,也不稱一稱自己有幾斤幾兩,鼻子上插一根蔥就像裝象。瞧某版主一副龜孫熊樣,還“嚇不倒任何人”。嚇不倒就把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呀,靠你這張蛤蟆鼓氣的嘴說有鳥用啊。說穿了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吹牛心虛不敢曬,存心惡意“攪屎棍”。這不叫打棍子、戴帽子,對這種惡劣的學風,就是應當給予無情的鞭撻。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9 15:07

看看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法規文件吧,到底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非強檢器具是合法還是違法呀?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7-12-19 17:18
          橫嘴“我的看法”,豎嘴“我的有關規定”,一個恬不知恥、厚臉皮且不知天高地厚的“老不死”,忘記其是一個“下里巴人、擰種”了嗎?動輒自稱“每天巡視論壇”,其算老幾啊!莫非還真把姓氏LIU改為姓氏“”了?其所謂的“我的......規定”,實則連個屁都不是,僅是忘乎所以的臭氣熏天罷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1 01:48
  98樓用《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想說明什么呢?難道不知道眼鏡制配行業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嗎?眼鏡類似于計量器具,類似于“實物量具”,且屬于醫療衛生行業,有類似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性質。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規范眼鏡制配中的計量行為,特制定這個辦法,是完全必要的。難道此人能用這個行業的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否決“計量確認”嗎?簡直是個笑話。99樓這種侮辱人格,亂吠亂咬的帖子,就讓它在壇子里發臭腐爛吧,讓全國全世界的計量人都可以看到這種人的丑陋嘴臉。這種人曾經是我國知名的平直度檢測專家,現在墮落成如此模樣,實乃是一個很好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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