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廣些? [打印本頁]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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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jlyx    時間: 2017-12-1 13:46
這"問題"的答案可能也是"不能完全確定"的。按你、我一般人的第一反應,"系統"是個無所不能包括的大框,含義無限廣泛,應該大過"設備"。但"設備"中也許包含按某種角度劃分的若干"子"系統,您所說的"書"可能是如此說法?……甄別這個問題的意義可能不大吧?
作者: zhangjianzhong    時間: 2017-12-1 15:59
字面的意思是在是太讓人頭暈腦花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00:27
  以JJF1001-2011的定義為準。測量設備是一個大概念,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都是“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標準物質、輔助設備、計算機軟件,以及由前述這些東西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東西組合的測量系統。所以“測量系統”僅僅是“測量設備”當中的一個種類,測量系統不僅不比測量設備范圍大、含義廣,反而比測量設備范圍小得多,含義窄得多。
  JJF1001-2011定義的“測量設備”及其一個種類“測量系統”都是“物”,因此這里的“測量系統”不是系統工程說的“系統”。值得注意的是,測量系統分析(MSA)所講的“測量系統”不是“物”,而是系統工程所說的系統。那里說的“測量系統”是一個“過程”,指的是“測量過程”,每一個“過程”就是一個“系統”,因此那里講的“測量系統”是包含構成測量過程的全部要素“人機料法環”的完整“系統”。測量設備及其一個種類“測量系統”僅僅是MSA所說的“測量系統”這個系統工程的一個構成要素,注意根據說話的語境加以區別,千萬不要將這兩個“測量系統”混淆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2 09:0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 13:08 編輯


引自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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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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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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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13:42
hblgs2004 發表于 2017-12-2 09:07
謝謝規矩灣老師的回復,

   我一直感覺到“設備”是一個具體的東西,系統是一個抽象的東西,不可理解一個 ...

  是的,我們要以國家規范的定義來理解名詞術語,有時候光靠主觀感覺往往出錯。6樓復制粘貼的三個術語定義就是JJF1001-2011給出的定義,由這三個定義可以看出,測量儀器與常說的計量器具是同一個術語。測量系統則是包含有一臺或多臺計量器具的“一套”測量儀器,其中單臺計量器具也可以視為一套測量系統,通常一套完整的測量系統還可能包含有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測量設備。
  “測量設備”則是包含有計量器具、測量系統,也包含有軟件、測量標準(計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等并非計量器具,而實現測量過程又必不可少的東西。所以“測量設備”的范圍最大,“計量器具”、“測量系統”、“軟件”、“計量標準”、“標準物質”、“測量用工裝(輔助設備)”等等都是“測量設備”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個成員。
  社會發展到當今,我們計量工作者不能僅盯著“計量器具”,要把我們計量管理和計量技術的眼光和觸角伸向所有的“測量設備”。特別是社會進入中國制造2025,進入中國特色的工業4.0后,工業和經濟社會網絡化、大數據、信息流將促使計量領域大量虛擬儀器的誕生和應用,“測量系統”和“測量軟件”、“傳感器”、“敏感器”、“檢測器”等將漸漸成為我們計量管理和科學研究的重中之重,看得見摸得著的計量器具將會和上世紀的測量工具內卡鉗、外卡鉗一樣越來越少,漸漸淡出“江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14:02
hblgs2004 發表于 2017-12-2 09:19
謝謝路云老師的回復,這些定義我都看了,但到了具體的判斷的時候就分不清楚了。
如:半導體材料電導率測 ...

  溫度傳感器自動檢定系統,它包括標準傳感器、數字顯示器、數據采集器、數據控制器、數據處理器、水槽、油槽、酒精槽、高溫檢定爐、電腦、打印機等等設備及軟件,你的問題是它是測量設備還是測量系統。
  答:溫度傳感器自動檢定系統是一臺計量器具,也是一套測量設備。這套測量設備是由多個測量設備組合而成的一套測量設備,由“溫度數字顯示器”這個計量器具與輔助設備標準傳感器、數據采集器、數據控制器、數據處理器、水槽、油槽、酒精槽、高溫檢定爐、電腦、打印機等等設備及軟件等構成。根據“測量設備”的定義,所有構成溫度傳感器自動檢定系統的東西自身也都是測量設備,整套測量系統中有測量儀器、傳感器、敏感器、測量軟件、輔助設備(測量工裝)等。
  你提及的半導體材料電導率測量裝置、溫度計校準裝置、磁性材料磁特性測量裝置、光學高溫計檢定裝置、拉壓力試驗機、扭力-夾緊力試驗裝置等等,這些“測量設備”也都和溫度傳感器自動檢定系統一樣,屬于測量設備中的“測量系統”。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14:21
  關于“到了具體的判斷的時候就分不清楚”的問題,有時候注冊計量師考試也會遇到類似問題,比如:游標卡尺、光滑量規、安全閥、流量計量系統中的壓力開關。游標卡尺是計量器具,也是測量系統,不是實物量具;光滑量規是計量器具,也是實物量具,不是儀器;安全閥和壓力開關不是計量器具,也不是儀器和實物量具,不是傳感器,其中安全閥是檢測器,壓力開關是敏感器。所有這些都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都是測量設備,都應該納入計量管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2 14:30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2 14:56 編輯
hblgs2004 發表于 2017-12-2 09:23
謝謝回復,就是不能確定才拿出來討論一下,討論以后就清楚明白了。



路云量友貼的國家規范就是標準答案。

        測量設備定義中,未包含測量系統。而測量系統定義中,包括了測量設備中的大部分內容。

        比如測量儀器。JJF1001定義得十分清楚,見6.2條后面的注,加這個注,就是為了說清楚測量系統和測量儀器的關系,請注意其關鍵詞是:【系統包括儀器】。

由此可確定,當然是測量系統的含義更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15:4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2 15:46 編輯

  測量設備定義中,包沒包含測量系統,不是憑誰的口大說了算,還是要依據規范的正式定義為準。打開JJF1001-2011的6.6條,GB/T19000-2016的3.11.6條,GB/T19022-2003的3.3條,處處可見“測量設備”的定義,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無論是什么出數據的,不出數據的;物體的、物質的;有形的,無形的;硬件的,軟件的;單一的,組合的;看得見的,看不見的,都屬于測量設備的一種。測量系統與測量設備哪個概念范圍更大,誰包含誰,一目了然。“測量系統”無非是多個測量設備“組合的”測量設備。由多個測量元件組合的單一測量設備也可以視為測量系統,所以游標卡尺可視為測量系統,而光滑量規不能稱為測量系統。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2 19:31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2 19:57 編輯

對不起樓主了,說句無關的話。

有人出言不遜啊!

某版主竟然無緣無故的說上面的量友有人“口大”?!難怪大家叫某人為“攪X棍”呢,樓主好端端的帖子,又來攪和了!樓主征求大家的看法,量友們自然有什么說什么。就你特殊?就你有特權?你是版主就可以罵別的正常參與討論的量友?居然責怪別人口大?!

是不是又是你的嗜好在作怪呀?該不該收斂一下呀!?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2 19:56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2 20:13 編輯

實際上,我非常贊同njlyx量友的觀點,這個問題可能并沒有唯一正確的答案,大家理解不同,那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按照國家計量技術規范JJF1001的定義,從字面上可看到,6.2條 包括了6.6條中的一些內容,而6.6條并沒有包擴6.2條的內容。由此我個人認為,測量系統包括測量設備。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2 20:11
規矩灣,記住是你先來挑釁的。
你說:“處處可見“測量設備”的定義,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無論是什么出數據的,不出數據的;物體的、物質的;有形的,無形的;硬件的,軟件的;單一的,組合的;看得見的,看不見的,都屬于測量設備的一種。”

這和JJF1001定義截然不同!是誰剛剛說過“【依據規范正式定義為準】??????!!!!!!看看你14樓帖子的第一行!

是你錯了,還是JJF1001錯了?!!!

說什么:【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無論是什么出數據的,不出數據的;物體的、物質的;有形的,無形的;硬件。。都屬于測量設備的一種。】
            這么說,也必須包括人員呀?!沒有人,怎么實現測量過程呀?按你的定義,人也是測量設備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2 21:05
        先扯起三個國家規范,標準的條款號的旗幟,緊跟著開始了一貫的無中生有的手法,看上去好像是在引用國家規范的內容,其實完全不是!你核對一下就會發現,他說的所謂“定義”,全是他蓄意杜撰的,夾雜自己胡編亂造的東西,一通狂噴!!!實在是不成體統!可以預見的是,這個帖子也要被他攪和的無法繼續討論下去了。

        擾亂論壇討論秩序好像成為其參與討論討論的終極目標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21:48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2 21:50 編輯

  雖然你連發四帖,但我從來不挑釁任何人,也從來罵過你半句。我的觀點歷來是在論壇中討論問題,大家的單位一律平等,誰也不能指責別人,誰也不能阻擋別人發表自己的觀點,更不能諷刺謾罵,侮辱人格。我所說的嘴巴大的人就是指容不得不同觀點發表的人,誰與他有不同觀點,不戴帽子就侮辱人格和罵街,只能他說了算的人。
  關于“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哪個)廣些?”的問題,“大家理解不同,那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這句話完全正確,因此就要允許大家各自發表各自的觀點,而不能亂戴帽子,亂打棍子,胡亂罵街。但你說“這個問題可能并沒有唯一正確的答案”的確是錯了,計量科學發展到如今連“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哪個)廣些”都回答不了,你也太小瞧“計量學”了,JJF1001的定義已經分得非常清楚,除非你不愿意細讀定義。
  我舉了三個標準或規范,說:處處可見“測量設備”的定義,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無論是什么出數據的,不出數據的;物體的、物質的;有形的,無形的;硬件的,軟件的;單一的,組合的;看得見的,看不見的,都屬于測量設備的一種。“計量器具”的術語反而在有的標準中不一定出現,這也說明了“測量設備”的廣義性。這就是我的理解,你認為我的理解不對,可以發表你的觀點,哪怕你嚴厲批駁,也不會有人說你不對。但你沒有權力指責和給我戴帽子,沒有權力阻擋我講述自己的觀點,更不用說諷刺謾罵,個別人的諷刺謾罵,以及你的大帽子嚇不倒任何人。
  JJF1001的定義完全正確,你讓我看看我14樓帖子的第一行,你自己也應該好好看看,我講的是“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沒有測量人員當然無法實現測量過程,但我講的是“東西”,恐怕只有你,或高高在上自以為是的個別“專家”,才認為別“人”都不是人,別人在他眼中只是一個“東西”。

補充內容 (2017-12-3 18:16):
改錯:19樓第一句話中:“也從來”改為“也從未”。第二句話中:“大家的單位”改為“大家的地位”。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3 11:57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3 12:04 編輯
hblgs2004 發表于 2017-12-2 09:19
謝謝路云老師的回復,這些定義我都看了,但到了具體的判斷的時候就分不清楚了。
如:半導體材料電導率測 ...


        我覺得,有確切名稱的,如你提到的“某某裝置”應當屬于測量系統。因為,JJF1001第6.2條關于測量系統的條款中,有關鍵詞:用于特定量。。。給出測得值。。。“某某裝置”顯然用于特定量測量。

         實驗室中一般都有許多沒有特定用途的通用設備,如一些示波器,電源,信號發射器,萬用表,鋼直尺。。。。。。等等,應當屬于測量設備。

        當然,同一設備,不同用途時,其屬性也不同。比如,磁特性測量裝置中的直流電源,也可能被其他人拿去檢查電子負載是否工作正常。此時,測量系統中的測量儀器,就成為了一般測量設備。

補充內容 (2017-12-3 21:31):
建議大家圍繞樓主問題正常討論,不要給某個別有用心的人機會,讓他得以干擾正常討論,擾亂論壇秩序,胡亂撒野,給他展示其下作學風的機會!

補充內容 (2017-12-3 21:31):
建議大家圍繞樓主問題正常討論,不要給某個別有用心的人機會,讓他得以干擾正常討論,擾亂論壇秩序,胡亂撒野,給他展示其下作學風的機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3 21:5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3 02:01 編輯

某版主無時無刻不在論壇里“攪屎”,唯恐天下不太平,處處都要施展信口開河的瞎編亂造伎倆。某版主一下子搬出三個國家標準,仔細一看實際就是同一個東西。看看某版主是如何解讀“測量設備”定義的吧:


看看“測量設備”的定義原文吧:

啥時候說了“測量設備”包含“測量系統”啦?還處處可見呢,什么地方可以見到某版主說的那些亂七八糟的東西呀?本主題討論處處可見的,就是某版主信口開河胡編亂造的誤導。這是表達不同觀點嗎?這是表達不同意見嗎?分明是在胡編亂造一些錯誤的理念,還不允許別人指責。某版主還真把自己當盤菜啦,你以為你是誰呀?誰都有權利來阻止這種胡編亂造、正經歪念的惡劣學風的囂張行徑。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4 00:09
  啥時候說了“測量設備”包含“測量系統”啦?
  答:你看不見定義中的“或其組合”嗎?那個“其”就代表前面提及的任何東西,它們中的任意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組合”形成的新東西就是一套“測量系統”。你要真的不知道什么叫“測量系統”,就應該去認真研讀一下JJF1001的6.2條術語定義,再來看看你的帖子是不是如你所說“信口開河胡編亂造”。
  你以為你是誰呀?
  答:在論壇中,大家地位平等,誰也無法以為自己高人一等。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發表自己的觀點,哪怕是菜鳥式的,甚至是錯誤的,都允許發表。誰也沒有資格和權力“指責”他人,更不允許隨意挖苦諷刺他人,甚至謾罵和侮辱人格。我的帖子你有不同觀點可以發表你的看法,即便是嚴厲批駁也不過分,但用社會流氓式的語言天天罵街,就應了你的問話“你以為你是誰呀?”,論壇中的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來阻止這種胡編亂造、正經歪念還要滿口惡臭罵街的惡劣學風的囂張行徑”。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4 00:56

問你“測量設備”定義中有沒有明確規定包含“測量系統”,有就截圖貼出來,沒有就認錯。你說“組合”算“測量系統”就是“測量系統”啦?誰規定的?誰認可的?再怎么“組合”它也還是“測量設備”。定義就是定義,規定就是規定,你添油加醋節外生枝,那就是杜撰、曲解、正經歪念。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4 09:38
  是的,“測量系統”是由若干個獨立的測量設備組合起來的整套用于測量的系統,因此根據測量設備的定義用于測量的系統也稱為“測量設備”,測量設備的種類包含有:“測量儀器”(計量器具)、“軟件”、“測量標準”(計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測量用工裝)等,以及由計量器具、軟件計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等中的任意兩個或兩個以上組合起來的“測量系統”。例如量塊標準器組、動平衡試驗系統、流量的組合單元測量系統、汽車發動機試驗系統等,由標準砝碼(計量標準器)和精密天平(測量儀器)組合的砝碼檢定裝置,由水平儀(測量儀器)和橋板(輔助設備)組合起來用于平直度誤差測量的系統,由壓力傳感器、軟件、計算機組合起來的壓力試驗系統等都屬于“測量系統”,也都是“測量設備”中的一種。誰規定的?誰認可的?國家術語定義規范中關于“測量設備”、“測量系統”的定義寫得明明白白,如果你實在還是不明白,那也沒辦法,那是你個人的理解問題。
作者: 大漠孤煙    時間: 2017-12-4 11:51
根據JJF1001-2011:6.2測量系統的定義來看,測量系統也是由測量設備組合而成的。那應該是測量設備的含義更廣一些吧?
組成測量系統的測量設備,不用組成測量系統的測量設備,甚至沒有組成測量系統而無法使用的測量設備,都叫測量設備,但測量系統就只有符合JJF1001-2011:6.2測量系統定義的才叫測量系統。比如架盤天平,天平和砝碼組成質量測量系統,如果不是這樣的組合就不能叫測量系統,但其中的砝碼和天平都叫測量設備,盡管它們無法單獨使用。
樓主的所謂“含義”有點不好理解,論廣泛性是測量設備廣;論內容應該是測量系統廣,測量設備是組成測量系統的單元。我是按廣泛性來理解的。本人也是抱著學習的態度參與討論,如果觀點不對請輕拍。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4 12:27
      誰的“口大”呀?!  國家規范的定義被你篡改成了什么樣子了?--------【處處可見“測量設備”的定義,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無論是什么出數據的,不出數據的;物體的、物質的;有形的,無形的;硬件的,軟件的;單一的,組合的;看得見的,看不見的,都屬于測量設備的一種。】

        “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有很多,規矩灣將這些全部定義為測量設備!

        想篡改國家規范的定義也得稍微靠一點譜,這樣子胡言亂語就太不靠譜了。為了證明自己的謬論,把國家規范定義的范圍無限擴張。即便語文水平超級低下,起碼也干過計量工作吧?!難道根本就沒見過各種檢定校準裝置的實際樣子嗎?

    看看樓主提及的溫度計校準裝置,為了實現溫度計校準這個測量過程,至少需要:一個室內場所;按照規程配置齊全的儀器設備,標準器應具備溯源證書;須有供電電源;實驗室應配置空調,滿足規程的環境要求;應配備通風裝置,排走恒溫槽高溫時揮發的有害氣體;應配備適宜的燈光,便于讀數望遠鏡觀測讀數;望遠鏡應配置合適的三腳架,以便調節望遠鏡的高度與溫度計刻度相同,減小讀數誤差。。。等等等等。

        除了這個人外,沒有人會認為房屋,供電電源,通風管道,燈光............等等屬于測量設備!
        

補充內容 (2017-12-4 14:15):
我記得工作間地面好像還要特殊處理一下,要鋪上什么東西?,防止水銀掉地上污染房間。。。這也算測量設備?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4 14:01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4 14:07 編輯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7-12-4 11:51
根據JJF1001-2011:6.2測量系統的定義來看,測量系統也是由測量設備組合而成的。那應該是測量設備的含義更廣 ...


基本贊同你的這些觀點。我總覺得樓主的問題不一定有確切的答案,所以無論怎么理解,只要是不違背國家規范的定義,就都是正確的。。


作者: 大漠孤煙    時間: 2017-12-4 14:34
我的理解用圖來表示就是這樣的:

關于測量設備和測量系統.jpg (68.71 KB, 下載次數: 323)

關于測量設備和測量系統.jpg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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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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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5 01:14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7-12-4 11:51
根據JJF1001-2011:6.2測量系統的定義來看,測量系統也是由測量設備組合而成的。那應該是測量設備的含義更廣 ...

  我認為你29和30樓的分析基本正確,僅在論廣泛性和論內容這一點我的看法略有不同,我認為測量設備廣且多。因為測量系統限制必須是組合為一套的東西,其他則均為獨立存在,測量設備卻不限,包含的個體(內容)可多可少,既可以一個,也可以多個,能夠讀出數據的是,不能讀取數據的還是。咱們把JJF1001關于測量設備與測量系統兩個定義擺在一起,也就清楚了。
  6.6測量設備: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需的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或其組合。
  6.2測量系統:一套組裝的并適用于特定量在規定區間內給出測得值信息的一臺或多臺測量儀器,通常還包括其它裝置,諸如試劑和電源。
  仿照28樓用概念的邏輯關系圖方式理解有關測量設備的相互關系非常好。在左邊先畫四個并排的橢圓,分別代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右邊畫一個圈代表計量器具(測量儀器),并分別與左邊四個橢圓相交,相交區域就是“測量系統”。最后再畫一個大圈包容上述所有區域,大圈的區域按定義就代表了“測量設備”。
  因此,“測量設備”是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各種“東西”總稱,這個總稱之內細分為測量儀器(又稱計量器具,并還可細分為實物量具和儀器儀表兩小類)、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測量系統等六種。其中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測量儀器均以獨立個體存在,測量系統則是前述5種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合,單獨的軟件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不能叫測量系統,非組合的一套不能稱為測量系統。但單獨的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和組合的測量系統都屬于“測量設備”的一種,都叫“測量設備”。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5 01:56
chuxp 發表于 2017-12-4 12:27
誰的“口大”呀?!  國家規范的定義被你篡改成了什么樣子了?--------【處處可見“測量設備”的定義 ...

  什么叫“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搞清楚以后你就明白你的發言的確可以稱為“無理辯三分”了。
  “室內場所”、“通風裝置”、“燈光”等也叫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嗎?你干脆直接說測量環境也是測量設備算了。
  “三腳架”也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嗎?沒有三腳架你難道就不測量了嗎?按你的推論百分表表座是不是也是測量設備了?支持性和夾持性的東西可以用任何可以實現支持和夾持的工具,并非離了三腳架就沒有辦法實現測量了。
  “證書”是測量設備合格性的證明,理應屬于測量設備的合格性標識,是測量設備的一部分。但有一項你沒說,“檢驗規范”、“試驗規范”、“測量作業指導書”、“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等,倒是為了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理論上這些文件(稱為軟件產品)應屬于測量設備,納入計量管理范疇。事實上這些文件的管理也的的確確按照測量設備的管理模式在管理。測量設備必須編號上賬,一個文件發布(相當于新購、新制測量設備)也必須編號上賬;測量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計量確認,這些文件同樣也要定期確認其有效性;測量設備應該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這些文件同樣應有“受控章”、“現行有效版本的目錄”等標識;測量設備計量確認有計量確認員,總工程師或標準化部門的領導就相當于計量確認員,定期審查并簽發文件的合格標識(簽批),……,不一一枚舉了。總之一個指導測量工作的文件誕生到報廢的管理執行的就是按照測量設備的管理模式。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5 10:57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5 11:26 編輯

是誰在無理攪三分呀?我想大家太容易識別了!

          “屬于測量設備”和“是測量設備”是一回事嗎?國家規范什么時候說了“      -【“測量設備”的定義,所有“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無論是。。。。。。。都屬于測量設備的一種。】
             把所有東西歸為測量設備是規矩灣發明的謬論,現在請大家看看,這個人的卑鄙學風!大家能不能看出來,沒有什么鋪墊,直接把這個荒謬的說法,像一個屎盆子一樣,直接扣到了我的頭上!我想大家都應該明白了,本論壇有那么多人稱此人為“學術流氓”的真正原因。

              施展完下作手法后,就開始轉移話題,也是其一貫的卑劣手段。什么證書,標識,文件。。。總工程師。。。標準化部門。。。誕生。。。報廢。。。。最后一通胡扯到什么設備管理模式。。。。。。

               這些與樓主的問題有任何關系嗎?樓主和量友們好好討論的帖子,你有什么權力在這里不斷的干擾,破壞?!就憑你是版主?帖子好不容易回歸正常討論了,你不甘心,又來干擾?你干脆直接說明,你究竟要達到什么目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5 11:36
有時候,大家對于魔術的揭秘還是很感興趣的。我也來試試。

我說:
    “    除了這個人外,沒有人會認為房屋,供電電源,通風管道,燈光............等等屬于測量設備。”

這個人說:
  “室內場所”、“通風裝置”、“燈光”等也叫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嗎?你干脆直接說測量環境也是測量設備算了。

        
             就這樣,把我批駁他的話,一瞬間變成了是我說的話!就像魔術師,把他手里的魚,變到了觀眾座位下!

很“高明”!但請記住,這里是技術論壇,不是表演舞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5 17:32

究竟是我個人的理解問題還是你個人的理解問題呀?你一貫正確永遠正確是不是?本主題的正常討論已被你這根“攪屎棍”攪成什么樣子了,你還嫌不夠是不是?大家看看下面兩幅截圖證據,均出自本主題某版主之嘴。對比一下就不難看出“學術流氓”是如何齷齪卑鄙的施展其下三爛伎倆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6 14:08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6 14:15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2-5 11:36
有時候,大家對于魔術的揭秘還是很感興趣的。我也來試試。

我說:


  “屬于測量設備”和“是測量設備”本就是一回事。概念的邏輯關系必須搞清楚。按定義,測量系統屬于測量設備,因此測量系統就一定是測量設備,但不能反過來說測量設備一定是測量系統,因為標準物質也是測量設備,但卻不是測量系統。以人為例也一樣,某資深人士屬于人這種動物,因此他也是人,但人卻不一定都是這位資深人士。如果按你的邏輯,屬于人不一定是人,是不是這位資深人士不是人了呢?你不認為你的邏輯荒謬嗎?
  請注意國家的測量設備定義把所有東西歸為測量設備,前面有限定范圍,不要隨意刪除限定語“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只要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它就是測量設備,或者說它就屬于測量設備。
  我知道你不會接受現代計量管理科學的新概念、新理論,因此我也只是簡單提示你,你對這些新概念、新理論反感,完全可以當耳旁風置之不理。但我的另一個提醒是作為計量界一個小有名氣的人也學著罵人,你原來在我們心中是形象正直知識淵博的人,之后僅僅是鼓勵罵人現象,自己并不罵人的人,現在向前再邁了一步,開始嘗試罵人。我勸你盡快改變這種不良嗜好的傾向,技術上無論如何辯論均不過分,但罵街的不良嗜好如同吸毒,一旦沾染,要想改正很痛苦也很難,論壇中就有天天罵街且誓言終生罵街的例子。
  你提出“除了這個人外,沒有人會認為房屋,供電電源,通風管道,燈光............等等屬于測量設備”,傻瓜都知道你的用意,你不就是想用這些“東西”辯解并非所有東西都是測量設備嗎?我用你的話還給你,用意也很清楚,就是請你正確理解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這個前提條件。何為“必須”,就是換個東西就不行。例如跨距法測量直線度,離了橋板換一種東西無法實現,所以橋板也是測量設備,而不是有的人說的僅僅是個工具,無關緊要。
  進行技術討論,什么觀點都可以暢所欲言,需要平等待人,需要和諧、友好、禮貌,避免諷刺挖苦,禁止侮辱人格和罵街。諷刺挖苦不代表發言者強大和說的話有道理,只是一個人的素質和品質的真實表露,我還是用你的結尾作為這個帖子的結尾吧,“請記住,這里是技術論壇,不是表演舞臺”。
  順帶提一句,39樓復制粘貼的內容的確是我的帖子,我的帖子未發現什么不對,其復制粘貼的內容之外剩余文字除了謾罵沒有技術內容,本人拒絕與這種人對罵,也沒什么值得和罵街者討論的新內容,就不再單獨回復他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6 17:5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6 14:08
  “屬于測量設備”和“是測量設備”本就是一回事。概念的邏輯關系必須搞清楚。按定義,測量系統屬于測 ...

  你反復說,請注意國家的測量設備定義把所有東西歸為測量設備,前面有限定范圍,不要隨意刪除限定語“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只要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它就是測量設備,或者說它就屬于測量設備。

        你也反對“口大”呀!說說這個國家定義的出處,哪個標準?哪個規范?貼出來大家看看。
          真好意思在這里說什么“概念”,胡扯什么----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就是測量設備。

看看什么才是真正的“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看看我上面說到的東西,是不是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順便說一句,我口不大,說話沒什么“權威性”,只好搬出國家標準了,是涉及這些問題最權威,也是最適用的國家標準:GB/T 1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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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6 18:03
看清楚了?設備僅是其中的一條,按照你瞎編亂造的定義,后面的6條也算是設備了?你自己說,荒謬不荒謬?!!!

或者按照你過去一貫的做法,還是指責是國家標準規定錯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6 19:01
chuxp 發表于 2017-12-6 18:03
看清楚了?設備僅是其中的一條,按照你瞎編亂造的定義,后面的6條也算是設備了?你自己說,荒謬不荒謬?! ...

  你說對了,6.6條“測量設備”定義以后的術語,測量傳感器、敏感器、檢測器、顯示器、指示器、記錄器等也都是或稱屬于測量設備。這毫不“荒謬”,這些都屬于“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因此都是測量設備。你覺得“荒謬”,你沒說明理由,我估計是因為傳統的“設備”概念根深蒂固所造成的。例如剛開始學習“測量設備”這個新概念時,很多人對看不見摸不著的“軟件”也叫測量設備很不理解,現在也慢慢接受了這個概念。
  讓我說“只要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它就是測量設備,或者說它就屬于測量設備”的依據,其實那就是JJF1001的“測量設備”定義。在給一個術語下定義時,常用的第一種方法是用已有術語,根據新概念與已有概念之間的關系下定義,這種下定義的例子可以說遍地皆是,我就不舉例子了。第二種方法就是列舉法,把符合新概念的常見事物或現象、性質等一一列舉。列舉法定義列舉的東西不一定全面,其作用只是使新概念的使用者理解這個術語的實質,自己可以舉一反三。“測量設備”的定義就是采用了第二種定義方法,列舉法。通過觀察定義列舉的東西,一眼就會觀察到“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是定義的實質,列舉的東西是給大家一個參考和啟發,是給大家一個舉一反三的提示。
  你在37樓也復制粘貼了國家標準的兩個條文,說明那才是“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不錯,那也是“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不過那不是“東西”,而是“工作”,是要做的“事”,不是“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物”,“事”和“物”有嚴格的界限,不可以混淆不清。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6 19:53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6 19:55 編輯

樓上說了一大堆,關鍵詞是“舉一反三”,這在一些場合是可以的,甚至是應該的。

         但是請注意,對待“定義”這個特定的詞語,舉一反三是不可以的,否則,定義還有什么意義?尤其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定義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容任何人去“舉一反三”,隨意篡改。

         比如,計量法規定,不允許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某商販使用不合格電子秤被處罰,他不服氣,說:我已經定義這個東西不是衡器,這個只是售貨工具,不屬于計量器具的范圍,你們不能處罰我。可以預見的是,這個人難以逃脫處罰。

         你按照個人的意愿搞了一大堆所謂“定義”,并且據此與大家辯論,那么大家自然有提出異議的權力。毫無疑問的是,你個人定義的東西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甚至矛盾,當然應當以法律法規為準。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6 20:43
        另外,或者是你沒看清,或是視而不見,或是你理解錯了,或是故意回避,最關鍵的問題并沒有回答。這里澄清一下,在38樓,我不是說1001的6.6條后面的條款。
        我是說19022第7.2.3條,下面有a)到g)共7條。只有a)是設備,其余b),c),d),e),f),g)共6條,都不屬于測量設備,這與你聲稱的國家標準定義截然不同!

        這里摘錄一下你的原話:“請注意國家的測量設備定義把所有東西歸為測量設備,前面有限定范圍,不要隨意刪除限定語“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只要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它就是測量設備,或者說它就屬于測量設備。”

問問,b)到d)共6條,哪條是設備呀?哪條屬于測量設備呀?你說的“國家測量設備定義”哪些和這些條款對應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7 01:24
chuxp 發表于 2017-12-6 19:53
樓上說了一大堆,關鍵詞是“舉一反三”,這在一些場合是可以的,甚至是應該的。

         但是請注意,對 ...

  對待以列舉法定義的術語,定義很難列舉得滴水不漏,我們應該讀懂這種術語定義的核心部分,對列舉的內容進行舉一反三。
  例如“植物”的定義是:“植物是多細胞的,進行光合作用的真核生物,例如喬木、灌木、藤類、青草等熟悉的生物”。理解這個用列舉法的定義,必須掌握核心特征“多細胞”、“光合作用”、“真核生命”,并以列舉的品種為據進行舉一反三。假設有人問蕨類和竹子是植物還是動物,沒有人會因為定義沒將“蕨類”列入植物的定義,判定蕨類、竹子是動物,都會回答因符合“多細胞”、“光合作用”、“真核生命”這些特征,所以它們是植物。
  “測量設備”的定義與“植物”定義完全相仿,均為用列舉法定義的術語,我們要抓住“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這個核心特征,根據定義列舉的測量設備品種進行舉一反三。定義列舉到的判定為測量設備,定義沒列舉到,只要符合“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這個核心特征,也應該判定其是測量設備。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7 01:55
chuxp 發表于 2017-12-6 20:43
另外,或者是你沒看清,或是視而不見,或是你理解錯了,或是故意回避,最關鍵的問題并沒有回答。這 ...

  你給出了GB/T19022第7.2.3條,下面有a)到g)共7條。你說“只有a)是設備,其余b),c),d),e),f),g)共6條,都不屬于測量設備”,錯了,這7條全部是講“事”而不是講“物”,沒有一條講測量設備這個“物”。a)的全文是“使用經確認的測量設備”(注意用詞,不是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這一條強調的是使用的東西一定要計量確認,說的是做“測量過程實現”這件事首先做的第一件事是檢查所用測量設備是否有計量確認標識,標識是否在有效期內。b),c),d),e),f),g)共6條也是講做“測量過程實現”這件事,必須一件一件地做這6件事,6件事都做好了,測量過程實施這件事也就做好了,這和“測量設備”的定義一點都扯不上關系。
  感謝你擇錄我的原話:“請注意國家的測量設備定義把所有東西歸為測量設備,前面有限定范圍,不要隨意刪除限定語‘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只要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它就是測量設備,或者說它就屬于測量設備。”請注意測量設備是“物”,因此定義列舉的也都是“物”,沒有需要做什么“事”的描述,所以我特別使用了“東西”這個詞。“物”和“事”一定要嚴格區分開來。
  你問我,b)到d)共6條,哪條是設備呀?哪條屬于測量設備呀?你說的“國家測量設備定義”哪些和這些條款對應呀?我可以明確回答,從a)到d)共7條全部講“事”,沒有一條是設備,哪條都不屬于測量設備。我說的“國家測量設備定義”沒有哪一個內容和這些條款對應,“測量設備”的定義講哪些東西是“測量設備”,這7條講實施測量過程應該做哪些事,或者應該控制什么,講的不是同一個事情。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7 08:31
我想大家肯定都看清楚了,繼續討論沒什么意思了,連國家規范的定義都可以隨意亂改,還美其名曰“舉一反三”!你們可以不斷的貼出國家規范,標準來反駁。但是對不起,那里有一張嘴呢,舍憑這張嘴,說你錯,你就是錯,而他自己永永遠遠不會貼出哪怕一絲一毫的證據!我覺得我們應該尊重樓主,不要繼續在這里表演各種”下限”了,想討論,也請圍繞樓主的問題討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8 01:39
  誰也沒有權力隨意亂改國家規范的定義,但對于以列舉法定義的術語,定義是沒有辦法包羅萬象的,應該理解定義的核心表述,雖然沒有被列舉到,只要符合定義的核心表述的范圍,就屬于該術語包含的品種。這種定義方法,對術語的核心表述不允許有絲毫的改動,而對列舉的例子可以舉一反三。我在43樓舉了“植物”定義,“測量設備”也是用給“植物”下定義的方法下的定義,這種定義方法就稱為定義的列舉法。
  “圍繞樓主的問題討論”,非常正確。樓主的問題非常清楚,問的是“如何區分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哪個的含義廣些?”。要回答這個問題,當然不能“全憑這張嘴,說你錯,你就是錯,而他自己永永遠遠不會貼出哪怕一絲一毫的證據”。我已多次講到,JJF1001-2011分別給出的兩個術語“測量設備”和“測量系統”的定義,就是鐵一般的證據,怎么還說“永永遠遠不會貼出哪怕一絲一毫的證據”?國家的定義不是證據,請問你還需要什么證據?
  對用于測量的東西,測量系統的定義是“組裝”的一套,測量設備的定義包含了“或其組合”,這還不足以說明測量設備包含測量系統,還是測量系統包含測量設備,或者測量設備與測量系統并列誰也不包括誰嗎?這個問題不需要有多高的分析判斷能力,只有極少數人看不明白,但大家肯定都看清楚了,我也認為的確繼續討論沒什么意思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8 07:03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8 07:18 編輯

看看下面的對比。我不相信有人會認為二者是同一定義!完完全全是兩種截然不同而且相互矛盾的對立說法,也能沾上“舉一反三”的邊?大家都沒有一點鑒別能力?你認為你這樣子說,是對看這個帖子的量友的尊重?


你說,只要是“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東西,它就是測量設備,或者說它就屬于測量設備。”

國家標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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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8 12:30

GB/T 19022基本上就是ISO 10012的中譯本,自然就不會出現“檢定”,所有的計量確認都是針對校準,僅僅是在前言部分結合我國的法制計量的“檢定”情況做了說明,明確了“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哪里規定了強檢就是法律法規要求,非強檢就不是法律法規要求啦?哪里規定了該條是針對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分了強檢與非強檢嗎?43樓某版主純粹是在這里“攪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8 14:27
  GB/T 19022就是ISO 10012的中譯本,不過它已經從國際標準ISO10012轉化為我國的國家標準GB/T19022,必不可免地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因此該標準就有了兩個“前言”,一個是國際標準的前言,另一個就是國家標準的前言。
  國家標準的前言明確指出,本標準不使用術語“檢定”,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了“強制檢定”,本標準在處理這個問題時采取的措施是“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此話的意思就是國家強制檢定范圍內的“檢定”等同于本標準的“計量確認”,當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即非強制檢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并不相同,此時的“計量檢定”只相當于本標準的“計量校準”,必須執行計量確認。
  47樓所謂計量檢定“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的說法,純屬一廂情愿地錯誤理解國家標準的前言,如他所罵的“純粹是在這里‘攪屎’”。企業在他這種誤導之下進行測量管理體系的認證,肯定違背了國家標準的規定,這種所謂的“計量檢定”沒有進行計量確認,將無法通過認證。大家千萬不可受這種理念的誤導而害了自己,禍害了自己的企業。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8 20:2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8 00:38 編輯

此話的意思就是國家強制檢定范圍內的“檢定”等同于本標準的“計量確認”

有證據嗎?沒有證據就是瞎編造謠。法律法規規定了檢定結論需要經過你規矩灣來確認嗎?

當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即非強制檢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并不相同,此時的“計量檢定”只相當于本標準的“計量校準”,必須執行計量確認。

哪部法規,哪條哪款規定了“非強制檢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并不相同”啊?又有哪部法規說了“此時的‘計量檢定’只相當于本標準的‘計量校準’”啊?自始至終都是自己杜撰出來的東西,拿不出一條有說服力能站得住腳的證據。檢定就是檢定,校準就是校準,豈能混為一談。自己說出這些話,還要死皮賴臉的拒不承認將法制計量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概念混淆。當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誰讓你選擇檢定方式溯源呢?你自己不選擇校準方式溯源,能怪誰呀?真是可笑,將罪過扣到了法律法規的頭上。問問所有的量友,有哪家單位所使用的所有普通游標卡尺經檢定后,無論合格與否都要填一份《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的?估計全世界都找不到一家。有哪家企業沒有通過認證的?在這里曬出來給大家看看。你某版主自己單位都不這么做,你好意思在這里忽悠誤導教別人這么做,你損不損啊?你有膽量公布你單位的電話號碼,讓別人來驗證確認一下是否每一件經檢定的器具,無論合格與否,都填了一份《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如果沒那個膽量公布,那就是存心惡意的在這里編造謠言,忽悠誤導廣大量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9 01:01
路云 發表于 2017-12-8 20:22
此話的意思就是國家強制檢定范圍內的“檢定”等同于本標準的“計量確認”有證據嗎?沒有證據就是瞎編造謠。 ...

  你還要什么證據?GB/T 19022的第一個“前言”就是證據,“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強制檢定就是我國計量法律的要求,因此強制檢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計量確認與檢定有本質的區別,檢定或校準后應該執行計量確認,確保測量設備的特性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而不是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
  “當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誰讓你選擇檢定方式溯源呢?你自己不選擇校準方式溯源,能怪誰呀?”提出這個問題才“真是可笑”。當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選擇什么方法溯源是企業的自由,企業愿意選擇校準就校準,愿意選擇檢定就檢定,只要能夠達到量值溯源的目的即可。我多次提到,計量確認不是量值溯源,計量確認是確保測量設備溯源后的計量特性必須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你在此概念混淆得一塌糊涂,是該好好學習學習最基本的通用計量名詞術語了。你反對計量確認理念是你的自由,你的觀點可以發表,但正如你所說你不能“存心惡意的在這里編造謠言,忽悠誤導廣大量友”,不能禍害大家,不能禍害企業的計量管理工作。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9 14:33

什么叫“煮熟的鴨子嘴硬”,什么叫“擰種”,看看某版主在最近的幾個熱門主題討論惡劣學風就知道了。三番五次的讓他拿出證據,到現在為止沒有拿出一份證據,全都是自己杜撰出來的。“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強制檢定就是我國計量法律的要求。這也叫證據嗎?哪部法規,哪條哪款規定了“非強制檢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并不相同”?回答了嗎?哪部法規說了“此時的‘計量檢定’只相當于本標準的‘計量校準’”?回答了嗎?問你單位是否對所有在用的普通游標卡尺是否每一次檢定都要做計量確認?你又回答了嗎?處處喊公平公正,你就是這樣“公平公正”的對待辯論對手的呀?你不是找罵、招罵、欠罵是什么?

看清楚了沒有?到底這些器具是不是強檢器具呀?有沒有法律法規的要求啊?將“計量要求”視為“計量技術要求”你不就是在這里濫竽充數充當“混九龜”嗎。還好意思說“可笑”,自己講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混為一談,自由要不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啊?非強檢器具給了你溯源方式的自由選擇權,難道法制計量的嚴肅性與強制性也由得你自由選擇嗎?既然你選擇了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就意味著你同意按法制計量的游戲規則來玩,容不得你規矩灣按非法制計量的校準那樣自由人性。讓別人學習計量名詞術語,“計量檢定”的術語你怎么不去學呀?《計量法》對檢定不合格的器具如何規定的你怎么不去學呀?我概念混淆得一塌糊涂,你概念清楚是不是?那你把證據曬出來呀?

哪部法規規定了計量檢定后還要做計量確認的?

那條名詞術語規定了“計量確認”要在檢定之后做的?

你自己單位對檢定后的計量器具都不做計量確認,在此不遺余力的教唆大家來做計量確認,其存心惡意不言而喻,大家有目共睹。禍害大家,禍害企業計量管理工作的罪魁禍首就是你這個“學術流氓”。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9 23:1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9 14:33
什么叫“煮熟的鴨子嘴硬”,什么叫“擰種”,看看某版主在最近的幾個熱門主題討論惡劣學風就知道了。三番五 ...

  罵人只能反映你的道德品質低下和惡劣,證明你無理,于技術討論毫無意義。
  請你看清楚你復制粘貼的文件標題,小括弧的內容“型式批準部分”不要如你所罵的那樣“選擇性眼瞎”假裝看不見。這些計量器具投產前依法應進行型式批準,在進行型式批準時,應執行計量檢定。投入使用的計量器具既然從合格供方那買到,“型式批準”也就成為歷史。目錄中的計量器具有的在國家強檢目錄中,若用于強檢的范圍,就是強制檢定,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計量要求,檢定就等同于計量確認。但許多計量器具并不在強檢目錄中,也有雖然在國家強檢目錄中卻并不用于強檢的范圍,也不屬于強制檢定,在使用中的計量要求并不依據法律法規確定計量要求,所以其“檢定”只能等同于“校準”。為確保其計量特性滿足生產、質檢等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檢定后必須執行計量確認才能投入使用。你沒看清楚文件標題,沒正確理解文件精神,就在這里胡言亂語,反對計量確認,正如你所說的在這里“濫竽充數充當‘混九龜’”,的確很可笑。
  我已多次告訴你,溯源的方式是檢定或校準,計量確認不是量值溯源,而是保證測量設備的特性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你的概念混淆得一塌糊涂。
  的確沒有哪部法規規定計量檢定后必須要做計量確認,規定要做計量確認的是國家標準GB/T19022。測量管理體系是當前國內外企業通用的現代計量管理模式,計量確認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兩大主過程之一。企業要建立和運行測量管理體系,就必須實施計量確認,不僅是我所在企業,全國、全世界的企業都是如此,無一例外。建立測量管理體系完全是企業的自愿,你愿意繼續長期堅持傳統、落后、原始的計量管理模式,把自己企業計量管理帶入死胡同,不會有人干涉你。
  至于你是否“存心惡意”,是否“禍害大家,禍害企業計量管理工作的罪魁禍首”,我不想評價。但是,你每天堅持不懈的罵人行為的的確確是你所罵的“學術流氓”行為,是社會上不懂中國傳統道德,不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流氓行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0 11:35

看清什么?你以為你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就可以免你違法之罪是不是?下面的證據應該不會說是我PS出來的吧:

這些計量器具依的什么法呀?管理的內容是什么?怎么管呀?你不是那么振振有詞嗎?你真正理解了,解釋給大家聽啊。“檢定”只能等同于“校準”是出自哪個標準的規定?檢定后必須執行計量確認才能投入使用又是出自哪個標準的規定?所有的說辭都是沒有任何證據依據的瞎編臆造。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誰在這里濫竽充數充當“混九龜”。

計量確認不是量值溯源還用得著你來宣傳嗎?混淆得一塌糊涂的是你的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的概念。企業要建立和運行測量管理體系,就必須實施計量確認,不僅是我所在企業,全國、全世界的企業都是如此,無一例外。這不是廢話嗎,我問的是哪家企業所有在用的,上述截圖所列的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經檢定后,無論合格與否都要進行“計量確認”的?你回答了嗎?你單位的每一把卡尺,每一只百分表,每一次檢定后有沒有做“計量確認”填寫《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啊?有就曬幾份出來。這已經是第幾次問你啦?眼瞎啦,裝什么傻呀?拿不出證據就認錯,別在這里唱什么“公平”、“公正”、“平等”的高調了。像你這種“學術流氓”攪一天屎就該罵一天,因為你實在是太賤。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0 14:54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0 11:35
看清什么?你以為你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就可以免你違法之罪是不是?下面的證據應該不會說是我PS出來的吧:這 ...

  關于“計量確認”,我已經回答得夠斬釘截鐵,夠清楚的了,回答的次數也夠多了。難道說你問100次,我就必須回答你100次嗎?你不看國家標準,不學技術規范,請問你明白“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應該“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的什么事嗎?這個問題你搞明白了,你就知道到底是誰“眼瞎啦,裝什么傻”了。流氓的特性罵一輩子街是無可否認的,是“天經地義”的,大家并不奇怪,即便你不發誓罵一輩子,大家也知道一輩子罵街這就是流氓的本性。但,你就是一輩子罵“學術流氓”,被罵之人也都是鏡子中的那個人,你看看鏡子,就知道你罵的是什么人了,的確那個人“攪一天屎就該罵他一天,因為他實在是太賤”。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0 15:11

我問你什么叫“計量確認”了嗎?睜大你的眼睛看看清楚,我53樓結尾那么大的紅字問的是什么?你除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還有什么能耐呀?

請問你明白“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應該“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的什么事嗎?

我不知道你知道,你說給大家聽呀,你不什么都懂嘛,現在要你說,你的喉嚨被鬼掐住啦。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1 01:21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0 15:11
我問你什么叫“計量確認”了嗎?睜大你的眼睛看看清楚,我53樓結尾那么大的紅字問的是什么?你除了東扯西繞 ...

  你反反復復的問題我也早已回答,我沒有必要也像你那樣沒事干反反復復回答你,如果你一定要我反反復復回答你,我可以再最后回答你一次,你聽仔細了。你53樓結尾那么大的紅字問的是:“我問的是哪家企業所有在用的,上述截圖所列的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經檢定后,無論合格與否都要進行‘計量確認’的?”
  我的回答是:“規定要做計量確認的是國家標準GB/T19022。測量管理體系是當前國內外企業通用的現代計量管理模式,計量確認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兩大主過程之一。企業要建立和運行測量管理體系,就必須實施計量確認,不僅是我所在企業,全國、全世界的企業都是如此,無一例外。建立測量管理體系完全是企業的自愿,你愿意繼續長期堅持傳統、落后、原始的計量管理模式,把自己企業計量管理帶入死胡同,不會有人干涉你。”。至于企業的名字沒有得到相關企業的許可,我不可能在公眾媒體上告訴你,你附近就應該有獲得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你完全可以去調查了解,問問他們要不要對你列舉的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
  我問你的問題,你要真的不懂完全可以不回答,我不會像你一樣逼著別人回答,而且還逼著別人一遍一遍反反復復回答。既然你連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應該依法管什么事都不知道,我可以認為你復制粘貼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用意可疑,你沒有真心討論問題,并非想把問題討論清楚,純屬有意東拉西扯拉,你的意圖是偏離本主題帖討論的主題,干擾本主題帖的討論。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1 17:0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0 21:24 編輯

讓廣大量友看看,這是回答問題嗎?是正面回答還是答非所問,大家都已經非常清楚了,這就叫惡劣的學風,這就是典型的“學術流氓”。

我所在的企業建立的測量管理體系與其他所有企業建立的測量管理體系沒什么兩樣,我至今也沒發現任何一家企業,對所有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每一次都要重新進行計量確認的。也沒有看見任何一家企業將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為不合格,或者將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的不合格器具計量確認為合格。

驗證哪家企業是這么做計量確認的,說出企業的名字丟人嗎?企業沒做虧心違法的事情,有啥不許可的。不在公眾媒體上公布,通過論壇消息發給我也行啊,怎么樣?有沒有膽量?至少我所在的企業沒有這個顧慮,你有沒有興趣親自過來驗證一下?諒你也沒那個膽。不要在這里找借口啦,牛逼就是牛逼,無賴就是無賴,到任何一家企業去看,都不可能發生這類事情。自己企業都不這么干,卻在這里教唆別人這么干,真是“麻子敲門,坑人到家”。偏離主題干擾本主題正常討論的禍根,不就是你東扯西繞給扯出來的嗎,唯有你這根“攪屎棍”才是干擾正常技術交流的罪魁禍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1 19:13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11 19:17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1 17:03
讓廣大量友看看,這是回答問題嗎?是正面回答還是答非所問,大家都已經非常清楚了,這就叫惡劣的學風,這就 ...


  只要你有疑問,我可以毫不保留地給出我個人的觀點,但如果你并非真心詢問,真心和大家共同討論,不看別人的答復,抱著用心不良的態度,反反復復問一個問題,恕我不可能反反復復地回復,我只能回復你的新問題、回復你所謂的新證據。典型的“學術流氓”是沒有道理,沒有證據可講時,就偏離主題,就胡言亂語,就滿口惡臭地天天罵街。
  我現在就回復你樓上提供的關于你們企業不計量確認,以及企業名稱講出來丟不丟人的新證據,我認為:
  在技術討論中涉及做法是否正確和應該時,說出企業的名字必須經企業的有關人士同意,這并不是丟人不丟人,這是尊重人家的名稱權。你既然把企業名稱與丟人放在一起,認為“不丟人”,你為什么不敢說出你所在的企業名稱?如果你所在的企業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至今也沒進行計量確認,不怕丟人,就請講出你所在企業的名稱,講出哪個認證機構給你們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但愿你“牛逼就是牛逼,無賴就是無賴”,“不要在這里找借口”不回答。我可以告訴你,到任何一家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沒有一家不進行計量確認可以通過認證的。你57樓關于計量確認的言語才真是“麻子敲門,坑人到家”。你這根“攪屎棍”才是真正干擾正常技術交流的罪魁禍首。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1 22:39

我說了“不進行計量確認”了嗎?哪層樓?哪句話?我的原話是怎么說的?截圖出來給大家看。你怎么這么不要臉啊,處處無中生有造謠誣陷。你反反復復不是東扯西繞就是答非所問,什么時候正面回答過一個問題呀?你那么振振有詞,想必我57樓第二段所說的哪幾種情況你是親自做過,而且案例無窮吧。用得著在這里無休止的嚼舌嗎,直接曬幾份《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出來把我的嘴給堵上不就完了嘛。我要是你,早就將這種證據給曬出來了。可惜的是,我拿不出這類證據。不過我不像你,拿不出證據還要死皮賴臉的狡辯,我要是像你一樣,大家盡管叫我“學術流氓”好了。首鋼、寶鋼、武鋼,西飛、陜飛、成飛,這些都是大型國企吧,哪家企業能夠提供我57樓第二段所說的那些證據呀?我在在這里公布了這些企業的名稱,是不是就不尊重這些企業的名稱權啦?給這些企業丟臉啦?帶來麻煩啦?我說人家沒有這種情況,你要不要親自出馬撈幾份證據來封我的嘴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3 00:22
  你認為我“無中生有造謠誣陷”,但你的觀點強調計量檢定合格即可投入使用,而反對再進行計量確認,甚至拿測量過程的設計來冒充計量確認,你的這些觀點是明確的。
  你愿意指名道姓拿哪家企業的例子為你的觀點作證是你的事。我只能告訴你,不管哪家企業,不管企業大小,也不管叫什么鋼,什么飛,只要是建立并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沒有一家是不進行測量設備計量確認工作的。至于計量確認的方法,本論壇有量友開辟了主題帖,你可以去那里參加討論。如果你承認這一點,就算是此貼一開頭的看法誤解了你的觀點。
  總之,測量管理體系絕不認可企業對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以檢定合格為理由,不進行計量確認。國家標準要求,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的企業在用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但并沒有要求必須有檢定合格證。就像人一樣必須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發的上崗證上崗工作,不能沒有上崗證自己拿著醫生開的體檢證明就來上崗工作。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7-12-1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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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3 14:24
hblgs2004 發表于 2017-12-13 08:29
你好!計量確認后究竟貼什么樣的標識更合適,我這里就貼的合格證標識。 ...

  國家標準沒有給出計量確認標識的樣張,就目前見到的國內大多數企業使用的計量確認標識來看,計量確認標識樣式與過去的ABC分類計量檢定合格標識大體相同,不同之處只是將“檢定員”改為“確認員”。本企業書面授權的計量確認員才可以簽發計量確認標識,檢定員若未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書面授權兼任計量確認員,只能行使檢定/校準的職能,不能違規越權簽發計量確認標識。
  有的企業既有檢定員、校準員,又有計量確認員,為了管理扁平化,盡可能減少標識的種類,也有將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的原檢定合格標識“檢定員”改為“校準員/確認員”的。當作為校準(包括檢定)標識使用時,校準員劃去“確認員”后簽字。當作為確認標識使用時,確認員劃去“校準員”后簽字。校準標識不允許粘貼在測量設備上,可以集中粘貼在復印紙或其他紙張上交給計量確認員作為計量確認的依據(輸入資源之一)。計量確認員將計量確認標識粘貼在測量設備上提供給使用者,將校準員簽發的校準標識存檔備查。
作者: xdjiliangke    時間: 2017-12-13 15:32
自己覺得合適就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3 18:0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2 04:22
  你認為我“無中生有造謠誣陷”,但你的觀點強調計量檢定合格即可投入使用,而反對再進行計量確認,甚至 ...

你認為我“無中生有造謠誣陷”,但你的觀點強調計量檢定合格即可投入使用,而反對再進行計量確認,甚至拿測量過程的設計來冒充計量確認,你的這些觀點是明確的。

搞搞清楚,“計量檢定合格即可投入使用”是我的觀點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哪個國家標準里規定了經計量檢定后還需做計量確認?拿不出任何證據,何來“反對”之說?違反國家法律的恰恰是你這位“學術流氓”,說檢定不合格的器具可以繼續使用。我什么時候將測量過程的設計冒充計量確認啦?截圖曬出來看看。以上列出的,哪一樣不是“無中生有造謠誣陷”,冤枉你了嗎?

你愿意指名道姓拿哪家企業的例子為你的觀點作證是你的事。我只能告訴你,不管哪家企業,不管企業大小,也不管叫什么鋼,什么飛,只要是建立并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沒有一家是不進行測量設備計量確認工作的。至于計量確認的方法,本論壇有量友開辟了主題帖,你可以去那里參加討論。如果你承認這一點,就算是此貼一開頭的看法誤解了你的觀點。

在事實面前,你也不得不承認是在這里造謠誣陷。我53樓、57樓、以及59樓問了你計量確認方法了嗎?到哪個主題,你這位“學術流氓”都不會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總之,測量管理體系絕不認可企業對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以檢定合格為理由,不進行計量確認。

這純粹就是胡說八道,所有的企業對經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均采用直接張貼“合格證”標識,而不是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也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對經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張貼“禁用”標識,這就是事實。也從來沒有哪家的測量管理體系不認可這種方式。更沒有某版主所說的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這種違法行為,至少也會要求上級機構重新換開《校準證書》后再進行計量確認。

國家標準要求,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的企業在用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但并沒有要求必須有檢定合格證。

國家標準沒有要求嗎?去翻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看看吧,有沒有必須經檢定合格的要求?某版主是不懂裝懂,將法制計量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校準”混為一談。計量確認狀態標識(或者說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本身就包括“計量檢定合格證(簡化為‘合格證’)”和“計量確認合格證”這兩種,前者用于法制計量的“檢定”,后者用于非法制計量的“校準”。舉一個人的例子能說明什么問題呀?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可以直接決定是否頒發上崗證了;而對于沒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當然就需要進行一番確認后,再決定是否頒發上崗證咯。連這種最起碼的常識都不懂,還有什么好談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3 23:28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3 18:05
你認為我“無中生有造謠誣陷”,但你的觀點強調計量檢定合格即可投入使用,而反對再進行計量確認,甚至拿 ...

  “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你試試看你能不能拿著你的體檢證明無需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確認就到人家那里去上崗工作。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由人力資源部門決定是否頒發上崗證,這才是正常的“計量確認”過程。這兩種上崗資質的確認顯然是相互矛盾的,而有的人卻用一句話中表述為“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可以直接決定是否頒發上崗證了”,人力資源部門無需確認,卻又要決定是否頒發上崗證,不覺得顛三倒四、矛盾重重嗎?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雖經檢定不合格(出具了《檢定結果通知書》),但滿足測量要求,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非要報廢處理呢?不覺得是浪費資源,浪費國家財產嗎?“舉一個人的例子能說明什么問題呀?”,一個人殘疾了滿足某個崗位標準的要求就可以招聘其到這個崗位工作,發給聘書,一個人盡管健康但不滿足某個崗位標準要求,就應該拒聘,測量設備也是如此。
  “沒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當然就需要進行一番確認后,再決定是否頒發上崗證”,診斷結論是身體健康的各項參數指標達到什么程度,不是上崗結論,連診斷結論都沒有,你確認什么,決定頒發什么上崗證?如你所說,有的人除了會罵街,連這種最起碼的常識都不懂,還有什么好談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4 00:2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3 04:31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3 03:28
  “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你試試看你能不 ...


“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

我說了“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嗎?臭不要臉的,又在這里篡改我的原話造謠誣陷。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依據診斷結論,健康的頒發上崗證,不健康的不頒發上崗證,哪里顛三倒四,哪里矛盾重重啦?你健康的不頒發上崗證,不健康的倒頒發上崗證倒成了不顛三倒四,不矛盾重重了。真是可笑。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雖經檢定不合格(出具了《檢定結果通知書》),但滿足測量要求,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非要報廢處理呢?不覺得是浪費資源,浪費國家財產嗎?

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答:因為違反了計量法。“非要報廢處理”這話是我說的,還是你栽贓誣陷啊?自己爬上64樓看看清楚,我倒數第三段最后一句話是怎么說的?

一個人殘疾了滿足某個崗位標準的要求就可以招聘其到這個崗位工作,發給聘書,一個人盡管健康但不滿足某個崗位標準要求,就應該拒聘,測量設備也是如此。

這種例子虧你舉得出來。測量設備是如此嗎?按照測量設備的說法,送去體檢的員工本身就應該是在崗的員工每年例行的體檢,而不是新招聘員工。員工的健康標準(判據)企業早已定出,拿到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續聘,還有什么好確認的呢。難道有病的可以續聘,沒病的倒要解聘?豈有此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4 19:1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4 00:28
“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我說了“就可以直接上 ...

  罵街的確是你的強項,但技術討論中罵人的人才真正是“臭不要臉”的人,罵街是一種無能的表現。技術討論要以事實為證,“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這句話是哪個“臭不要臉的”的說的?無需人力資源部門確認,難道不是自己“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嗎?“人力資源部門依據診斷結論,健康的頒發上崗證,不健康的不頒發上崗證”這難道不是人力資源部門的確認嗎?一句話內說無需確認,又說必須確認,難道不是顛三倒四,矛盾重重嗎?的的確確真是可笑!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的依據是GB/T19022國家標準,GB/T19022不要求粘貼或向測量設備使用者給出檢定合格證、校準證書等,只要求向測量設備使用者給出計量確認標識,檢定合格證和校準證書等是給計量確認員作為計量驗證的輸入資源之一。你認為“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答:因為違反了計量法。”請拿出計量法的證據或國家標準的證據,光靠罵人不能說明你有理,只能證明你道德品質有問題。
  一個人殘疾了滿足某個崗位標準的要求就可以招聘其到這個崗位工作,發給聘書,一個人盡管健康但不滿足某個崗位標準要求,就應該拒聘,這是客觀事實,你否認不了。測量設備檢定或校準因某項指標不滿足檢定規程要求被判為不合格甚至報廢,但這個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企業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照樣可以確認可以投入使用,這也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這種做法是科學的實用的。
  員工的健康標準(判據)企業早已定出,拿到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續聘,這種上崗資格定期的續聘就叫做“再確認”。同樣,測量設備使用的健康標準(判據)企業也早已定出,拿到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計量確認人員自然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繼續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這種定期的校準叫再校準,這種定期的確認就叫做再確認。
作者: buding65117    時間: 2017-12-14 19:37
一切以JJF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與定義 為標準
不必糾結,就像我同樣想不明白為什么1+1=2 一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5 00:3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4 04:3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3 23:17
  罵街的確是你的強項,但技術討論中罵人的人才真正是“臭不要臉”的人,罵街是一種無能的表現。技術討 ...

你有能,你有什么能啊?除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造謠誣陷等等等等惡劣學風外,還有什么能啊?

技術討論要以事實為證,“拿著有診斷結論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無需確認”這句話是哪個“臭不要臉的”的說的?無需人力資源部門確認,難道不是自己“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嗎?“人力資源部門依據診斷結論,健康的頒發上崗證,不健康的不頒發上崗證”這難道不是人力資源部門的確認嗎?

難道不是自己“就可以直接上崗工作了”嗎?66樓最后一段的表述你瞎了眼看不見嗎?人家本來就是在崗員工,拿著“身體健康”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有什么權力不續聘上崗啊?又有什么理由解聘啊?拿著“身體不健康”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又以什么理由來續聘頒發上崗證啊?除非體檢項目與你的崗位無關。健康的頒發上崗證,不健康的不頒發上崗證”這難道不是人力資源部門的確認嗎?你承認這一點就足矣,這就叫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不可能會出現你這位牛逼無賴所說的健康的頒發下崗證,不健康的頒發上崗證的情形。說別人要以事實為證一身都是勁,你又拿了幾份證據出來呀?哪個單位的員工體檢,健康的下崗,有病的上崗啊?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的依據是GB/T19022國家標準,GB/T19022不要求粘貼或向測量設備使用者給出檢定合格證、校準證書等,只要求向測量設備使用者給出計量確認標識,檢定合格證和校準證書等是給計量確認員作為計量驗證的輸入資源之一。你認為“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答:因為違反了計量法。”請拿出計量法的證據或國家標準的證據,光靠罵人不能說明你有理,只能證明你道德品質有問題。

又在這里想偷換概念做“混九龜”是不是?你所問的“為什么不能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是特指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不要在這里跟我打混混,想蒙是不是?我說違反了計量法,證據早已在另一主題(關于計量確認若干疑問)30樓曬出,你參與那個主題討論到現在近50樓,是健忘還是裝瞎看不見呀?那我現在就在曬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看清楚了沒有?你不拿證據也狡辯有理,到底是誰的道德品質有問題呀?

一個人殘疾了滿足某個崗位標準的要求就可以招聘其到這個崗位工作,發給聘書,一個人盡管健康但不滿足某個崗位標準要求,就應該拒聘,這是客觀事實,你否認不了。

前面讓我拿證據,你怎么不拿事實證據呀?殘疾人滿足某崗位標準的要求,說明他本來就滿足,而不是現在才滿足,說明殘疾與該崗位的標準無關,兩者無可比性,根本就不能作為“上崗確認”的輸入。憑什么健康人不滿足某崗位標準要求啊?去年為什么就滿足呀?說穿了還不是崗位標準與健康無關。這也叫“客觀事實”?

測量設備檢定或校準因某項指標不滿足檢定規程要求被判為不合格甚至報廢,但這個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企業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照樣可以確認可以投入使用,這也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這種做法是科學的實用的。

證據呢?把這種違反計量法規(上面截圖)的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這種違法的行徑還談什么科學實用啊。

員工的健康標準(判據)企業早已定出,拿到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自然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續聘,這種上崗資格定期的續聘就叫做“再確認”。同樣,測量設備使用的健康標準(判據)企業也早已定出,拿到有診斷結論的體檢報告,計量確認人員自然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繼續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這種定期的校準叫再校準,這種定期的確認就叫做再確認。

這叫“再校準”嗎?看看清楚GB/T 190222中“再校準”標在什么位置,那是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經修理后的重新校準。自己不懂裝懂,又喜歡瞎編杜撰。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01:4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5 00:30
你有能,你有什么能啊?除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造謠誣陷等等等等惡劣學風外,還有什么能啊?技術討論要 ...

  我再提醒你一下,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不折不扣地執行檢定,檢定不合格不能使用,現在是討論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企業有自己的自主管理權,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的企業必須按國家標準要求執行計量確認,不執行計量確認的不能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你仍然刻意鉆牛角尖,自己就慢慢鉆吧,我該給你講的都給你講清楚了,這個問題我沒必要再給你多說什么,你認為是違法的行徑,你去依法處罰他們好了。
  你能認識到“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經修理后需要重新校準”,算你對傳統計量管理還把握得不錯。但我要提醒你的是,這個“不合格”不是指“不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而是指“不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因此有可能檢定不合格而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不必調整和維修了,也有可能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無滿足要求的其它測量設備可用,這個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就仍需調修,調修后再校準、再確認。這屬于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而又“能夠調整或維修”時的再校準、再確認。我在67樓講的是測量設備確認合格有效期滿,按規定計量確認間隔(注:不是確認間隔不是檢定周期)進行的再校準、再確認。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5 08:01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5 08:05 編輯

        曾經想問某人,你一再聲稱:檢定合格的,也不一定可以確認,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應當怎么辦?

        這不,答案來了!       “。。。。。。這個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就仍需調修,調修后再校準,再。。。。。。“

    還能再荒謬一些嗎?!   把檢定合格的卡尺拿去調修? 把檢定合格的壓力表拿去調修?那么無論你再怎么“調修”,最終最好的結果,它也只不過還是合格的呀?!弄得不好,反復調修后損壞了,檢定不合格了,那就更不能用了!

        是不是此時應該采用你一貫的觀點了:檢定不合格的非強檢計量器具也可以通過計量確認使用?調修不合格了,反而倒可以使用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5 08:08
        
       靜候某人來“自圓其說”!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5 12:5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4 05:43
  我再提醒你一下,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不折不扣地執行檢定,檢定不合格不能使用,現在是討論企業使用的 ...

強檢器具檢定合格了就能直接用嗎?不需要張貼“合格證”標識嗎?它與經檢定合格的普通游標卡尺的“合格證”標識有區別嗎?從送檢開始,到拿到《檢定證書》,直至張貼“合格證”標識這段時間,整個操作過程兩者有區別嗎?讓你曬幾份經檢定合格,計量確認不合格的非強檢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或者是經檢定不合格,記錄確認合格的計量確認記錄給大家看,你到現在仍在裝死賣活的不曬,還要死皮賴臉的犟嘴。

你連什么是“再校準”都弄不清楚,還在這里點評“把握得不錯”,你點評個鳥啊。對檢定來說,檢定規程的計量技術要求就是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最低計量要求。“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你這個測量設備當初是依據什么選購的?測量過程是怎么設計的?又是怎么通過評審的?全世界也只有你這么一個奇葩另類說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還需要調整修理。你是不是要將經檢定合格的普通游標卡尺的精度,調修到千分尺的精度才算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啦?

檢定不合格的可以違法使用,檢定合格的倒需要調整修理。你干計量一輩子干成這種臭水平,簡直就是干去死。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18:08
chuxp 發表于 2017-12-15 08:01
曾經想問某人,你一再聲稱:檢定合格的,也不一定可以確認,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應當怎么辦?

       ...

  請你再認真學習一下“計量確認”的定義,明白標準所說的“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的意思嗎?計量確認是不管測量設備是否合格的,確定測量設備合格與否是計量檢定或質量檢驗的責任,計量確認是確認測量設備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是能不能用。因此檢定合格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仍然簽發禁用標識,不允許使用,雖然檢定不合格但其特性“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仍應該簽發確認合格標識,允許發放使用。
  我在70樓說,69樓復制粘貼的圖2告訴我們,一個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沒有可滿足要求的測量設備取代它,這個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就仍需調修,調修后要再校準、再確認,直至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這說明“計量確認”概念引入后,不一定檢定不合格才調修,檢定合格也可能需要調修,檢定不合格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也不一定非要調修。調修與否應依據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為前提,這打破了傳統的檢定合格與否是調修的前提條件的觀念。這才是科學的、經濟的、實用的、實事求是的做法。
  “無論再怎么調,最終最好的結果,它也只不過還是合格”,你這句話沒問題,但計量確認并不關注測量設備是否合格,它關注測量設備的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雖然調修的最終結果都是合格,但同樣合格的測量設備的實際計量特性卻有好壞之別,計量確認要求的是實際“特性”滿足使用“要求”。你71樓最后一段話顯然是帶著情緒的一段不該說的話,因此,你最后的兩個問就恕我不予回復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18:39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5 12:55
強檢器具檢定合格了就能直接用嗎?不需要張貼“合格證”標識嗎?它與經檢定合格的普通游標卡尺的“合格證 ...

  關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之間的關系,我在70樓給你講的夠清楚了,關于計量確認不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而進行調修后的再校準、再確認,以及計量確認間隔期滿再次進行的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我在70樓也基本上給你講清楚了。我認為人人都能看懂,恕我不再重復回答你不斷重復的提問。
  “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你這個測量設備當初是依據什么選購的?
  答:每一種測量設備都不可能滿足所有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只能滿足特定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至于測量設備用于什么測量過程,不能用于什么測量過程,是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在這里埋怨測量設備的采購人員沒有任何價值。
  測量過程是怎么設計的?又是怎么通過評審的?
  答:測量過程設計是技術開發人員的事,具體而言是工藝設計和負責檢驗規范、試驗規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評審測量過程設計方案的有效性以決定是否下發實施,是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各級技術管理領導的職責。請不要把他們的職責張冠李戴,安在計量確認員頭上。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只是依據各級領導們批準下發實施的文件中規定的計量要求,與測量設備檢定/校準給出的實際特性相比較,確認該測量設備是否可用。
  檢定不合格的可以違法使用,檢定合格的倒需要調整修理。你干計量一輩子干成這種臭水平,簡直就是干去死。
  答:檢定不合格的不是可以違法使用,這是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因此每一件用于該測量過程的測量設備必須滿足這個要求,而不是滿不滿足法定要求,同樣檢定合格的倒需要調整修理,也只是根據由測量過程的要求導出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決定的。你干計量一輩子干成這種水平,是臭水平還是香水平,是不是“干去死”,都與我無關。你“干去死”,還是“干去活”,還是要由你自己決定,恕我不能,也無法給你出主意。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5 22:15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5 22:17 編輯

        好吧,就算這種荒誕不經的情況真的發生了,比如,一批電焊機上的2.0級電流表經檢定合格,被所謂的“計量確認員”認為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之后,按照某人的說法,這批表需調修。

        然后,企業將百余臺電焊機上的電流表全部拆卸下來,共300余臺電流表,派人將電流表送到電流表的制造廠家,要求調修。

         電表廠售后部門接收后,發現表都是合格的,遂將這批表發還給使用電焊機的企業。
         
        電焊機企業將這批2.0級電流表再次送檢,檢定結論當然還是合格。

        情況是又回到原點,自然還是通不過確認。繼續送原廠調修。。。。。。周而復始,無窮無盡!

        陷入“死循環”啦!出口在哪里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5 23:51
chuxp 發表于 2017-12-15 22:15
好吧,就算這種荒誕不經的情況真的發生了,比如,一批電焊機上的2.0級電流表經檢定合格,被所謂的 ...

  請看清楚前提條件,是“一個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沒有可滿足要求的測量設備取代它”,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就仍需調修,調修后要再校準、再確認,直至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2.0級電流表經檢定合格,被“計量確認員”確認為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那就簽發“禁用”標識就是了。使用單位自然會更換一個比2.0級準確度等級高的電流表拿給計量確認員重新確認。
  但若全世界的電流表產品2.0級是最高準確度等級,企業就不可能買到更高等級的電流表,2.0級電流表的確又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企業還生不生產?只要生產且仍需要測量,唯一途徑就只能對這個2.0級檢定合格的電流表進行調修,至于誰調修,生產廠還是本企業那是另一個問題,經過調修使其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這就是圖2的含義,圖2說明計量確認的概念打破了過去檢定合格不調修直接使用,檢定不合格就必須調修或報廢的傳統計量思維模式。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6 00:3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4 22:39
  關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之間的關系,我在70樓給你講的夠清楚了,關于計量確認不滿 ...

“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你這個測量設備當初是依據什么選購的?

答:每一種測量設備都不可能滿足所有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只能滿足特定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至于測量設備用于什么測量過程,不能用于什么測量過程,是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在這里埋怨測量設備的采購人員沒有任何價值。

什么叫“選購”?你弱智到先選后購都弄不清啦?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當初為什么要選普通游標卡尺而不選千分尺呀?去年這把卡尺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今年為什么就不滿足啦?

測量過程是怎么設計的?又是怎么通過評審的?

答:測量過程設計是技術開發人員的事,具體而言是工藝設計和負責檢驗規范、試驗規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評審測量過程設計方案的有效性以決定是否下發實施,是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各級技術管理領導的職責。請不要把他們的職責張冠李戴,安在計量確認員頭上。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只是依據各級領導們批準下發實施的文件中規定的計量要求,與測量設備檢定/校準給出的實際特性相比較,確認該測量設備是否可用。

誰張冠李戴啦?測量過程設計方案的評審,計量人員不需要參與嗎?不需要計量部門會簽備案嗎?工藝設計和負責檢驗規范、試驗規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懂計量嗎?他們的職責范圍里啥時候規定了他要做該由計量人員做的事呀?你這個測量管理體系也真夠可以的,把你單位測量管理體系有關“測量過程的控制”程序文件曬出來給大家看看,到底是怎么個控制法子。計量人員居然連測量過程都可以不管。是不是下面的使用部門可以任性的買高精尖的測量設備呀?是不是買來的測量設備經檢定合格,被你規矩灣計量確認為不合格,然后就整批報廢全部重新購置呀?采購人員買回來的還是同型號同規格的測量設備,下一步你規矩灣怎么辦?

檢定不合格的可以違法使用,檢定合格的倒需要調整修理。

答:檢定不合格的不是可以違法使用,這是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因此每一件用于該測量過程的測量設備必須滿足這個要求,而不是滿不滿足法定要求,同樣檢定合格的倒需要調整修理,也只是根據由測量過程的要求導出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決定的。

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嘛,那不就是“校準”嗎,計量技術機構無法獲得合格判據,只能將下符合性判定結論的權力交給客戶去做“計量確認”,合理又合法,這有什么好糾結的呢?如果你硬是要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一律按法制計量的要求來辦,就相當于你自愿將法律法規的計量要求作為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交由計量技術機構作出符合性判定結論,同樣合理合法。不可能又想走法制計量“檢定”,又想視“檢定結論”無效,天底下沒有這等好事,因為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實際也沒有任何單位拿得出此類違法的證據。你規矩灣口口聲聲說可以,卻又拿不出一份證據,這就是你“己所不能,卻要強加于人”的誤導行徑。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01:19
  1.什么叫“選購”?你弱智到先選后購都弄不清啦?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
  答:的確你是不會弱智到先選后購都弄不清。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請你問你們公司的相關人員采購計劃是誰編的,誰下的。但“購”和購之前的“選”往往使用測量設備的人并沒參與,他們往往只能在購后有什么就領什么,借什么,用什么。計量確認員也無法干涉誰選的,依據什么選的。
  2.測量過程設計方案的評審,計量人員不需要參與嗎?不需要計量部門會簽備案嗎?工藝設計和負責檢驗規范、試驗規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懂計量嗎?他們的職責范圍里啥時候規定了他要做該由計量人員做的事呀?
  答:產品圖紙工藝和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的設計,的確是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別人不“請教”你,你沒有權力參與設計,即便要你會簽,有效性確認的權力也是技術領導,計量人員不要把自己看得過高,似乎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都是白癡,都不如你。測量過程的設計權歸屬于設計人員,測量過程的可行性確認歸屬于技術領導,測量設備的采購歸屬于采購部門,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歸屬于計量技術機構,而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歸屬于計量確認員,這就叫職責分明。管理體系最怕的是職責不明,自己的事不好好管,插手管別人的事。計量確認為合格不不合格,計量確認員的職責完成,是否整批報廢全部重新購置不是計量確認員該管的事,該報廢還是該新購,或者要求確認員確認到其它測量過程,另有人擔責。
  3.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嘛,那不就是“校準”嗎?
  答: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真的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和“校準”。檢定和校準合格的判據是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甚至可以是測量設備的制造標準的規定,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計量要求是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兩者不是同一個概念。早知道你有混淆概念的習慣,但的確這兩個概念不容混淆。請你仔細閱讀GB/T19022關于計量要求導出過程到底是怎么回事。
  同時也請你注意,計量確認是企業自己的事,不涉及社會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校準可以“外委”,計量確認不能外委。計量技術機構無論下不下符合性判定結論,也只能是測量設備“體檢”的證明,能不能用的權力只能由企業自己通過“計量確認”進行。這的確是合理又合法,沒什么好糾結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10:17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10:25 編輯

某人說:
 “ 請看清楚前提條件,是“一個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沒有可滿足要求的測量設備取代它”,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就仍需調修,調修后要再校準、再確認,直至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檢定合格的仍需調修,  問問再調修幾次是極限,3次?5次?還是沒有極限,一直調修下去?再怎么調修,也還是合格的呀?比如2.0級電流表,證書上并沒有誤差的數據,只有符合性的結論。你一次次送去調修,一次次獲取新證書的意義何在?

        莫非是想把2.0級的表“調修”成更高級別的表?這個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也不會有哪個計量機構會違反檢定規程,去給被檢儀器“升級”!

          完全不存在的情況,瞎編出來,在這里胡攪蠻纏,有意義嗎?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12:01
之前已經知道,這個東西即便合格了,也不能使用,那么還有什么必要送檢?
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何在?

檢定不合格,計量法禁止使用,“計量確認員”可以允許使用,“人”居然可以大于“法”?
檢定合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使用,“計量確認員”禁止使用,“人”依然可以大于“法”?

關鍵的關鍵,是這個“計量確認員”是某人無中生有,根據需要杜撰出來的。目前,這個所謂“計量確認員”僅僅被用于與這里的量友們狡辯。而在現實中,這種明顯荒謬絕倫的超級崗位,具備可以超越國家法律法規的超級權力,可以決定企業生產線是否可以開機運轉的特殊員工,是不存在的,迄今為止,大家誰都沒見過。所以,在這里討論這個問題并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13:29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2:01
之前已經知道,這個東西即便合格了,也不能使用,那么還有什么必要送檢?
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何在 ...

  1.之前已經知道,這個東西即便合格了,也不能使用,那么還有什么必要送檢?
  答:這個東西合格了不能用,是指在擬使用的測量過程中被確認為不能使用,不等于所有的測量過程都不能使用。檢定/校準是計量確認的第一步,不“送檢”就不知其特性,不知其特性就不能與“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也就不能最終完成“計量確認”,所以所有測量設備都必須進行“校準”是現代計量管理對傳統計量管理的繼承,而計量驗證是現代計量管理對傳統計量管理的發展。
  2.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何在?
  答:因為測量設備的特性雖然符合檢定規程要求檢定合格了,但不能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現實情況又不得不使用它測量,因此“合格了,還要調修”,目的意義是使其實際具有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
  3.檢定不合格,計量法禁止使用,“計量確認員”可以允許使用,檢定合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使用,“計量確認員”禁止使用,“人”可以大于“法”?
  答:需要再次強調的是我國在轉化ISO10012為GB/T19022時特別增加了“前言”,“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首先,標準不使用術語“檢定”,如果一定要使用“檢定”,就是指“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我國稱為“強制檢定”。因此強制檢定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你說的有理。但本標準還包含了數量巨大的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此時的“檢定”與“計量確認”不同,僅相當于“校準”。這與“人大于法”還是“法大于人”扯不上關系。
  4.關于計量確認員的名稱和地位
  答:“計量確認”是測量管理體系兩大主過程之一,我國基層工作人員把“過程”翻譯為“工作”,主要工作必須有人去做,去實施。做計量確認工作的人你不想叫“計量確認員”,叫“計量驗證員”也并不是不可以,但與計量檢定員、計量校準員絕對有嚴格區分。計量確認員必須是經培訓,證明有能力且被正式授權,這是國家標準的要求。你認為“迄今為止,大家誰都沒見過”,那是你沒見過。你認為無中生有,是杜撰出來的,因為你沒認真學習GB/T19022國家標準。凡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并通過認證的企業,沒有哪一家不知道負責計量確認的人員必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正式書面認可。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13:51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0:17
某人說:
 “ 請看清楚前提條件,是“一個測量設備檢定合格,但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又沒有可滿足要求的 ...

  1.檢定合格的仍需調修,  問問再調修幾次是極限,3次?5次?還是沒有極限,一直調修下去?
  答:無論檢定結論合格與否,測量設備的特性不能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就不能確認合格投入使用,這是測量管理體系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沒有辦法可以更換的情況下,如要使用就必須對其調修。至于調修一次、三次、五次,標準的確沒有規定極限,反正不調修到滿足使用要求就是不允許投入使用。“比如2.0級電流表,證書上并沒有誤差的數據,只有符合性的結論”,這張證書就是不合格的證書,計量確認要求的是被檢儀器的計量特性具體值,你應該要求技術機構必須給出數據,如果它強調檢定不給數據只給結論,你完全有理由要求它給校準證書,或者更換另一家機構送檢。
  2.莫非是想把2.0級的表“調修”成更高級別的表?這個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也不會有哪個計量機構會違反檢定規程,去給被檢儀器“升級”!
  答:計量確認要求的并非升級,而是計量特性滿足使用要求,因此計量確認并不想把2.0級的表“調修”成更高級別的表,“不會有哪個計量機構會違反檢定規程,去給被檢儀器升級”,并不影響計量確認的進行。如果調修人員明確說自己沒有能力繼續調修了,計量確認員完全可以對此測量設備簽發“禁用”標識。至于在不具備合適的測量條件下是否繼續生產的決策是企業領導的職責,如果領導下令用這個不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實施測量,產生的一切風險或后果,自然由決策的領導承擔,計量人員做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履行了全部職責,與計量人員沒有關系。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14:21
下列說法違背國家計量法律和技術規范的定義:

。。。。。。。。。。。因此強制檢定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但本標準還包含了數量巨大的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此時的“檢定”與“計量確認”不同,僅相當于“校準”。。。。。。。。。。。

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10條,關于計量檢定的規定。凡是檢定,必須依據國家法規進行,無論是否強制,絕對不存在相當于校準的檢定。

建議看看國家規范的定義:

【【檢定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

你總不至于又來指責JJF1001定義的有問題了吧?!

image.jpg (900.25 KB, 下載次數: 558)

image.jpg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14:35
某人說:
“證書上并沒有誤差的數據,只有符合性的結論”,這張證書就是不合格的證書,計量確認要求的是被檢儀器的計量特性具體值,你應該要求技術機構必須給出數據,如果它強調檢定不給數據只給結論,你完全有理由要求它給校準證書,或者更換另一家機構送檢。”

外行話,錯誤話,荒謬話,接連不斷。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有明文規定,檢定人員依據國家規程檢定,合理合法!你說這張證書不合格,依據是什么?貼上來看看。
大家看清楚了吧?這個人永永遠遠也不會提供哪怕一絲一毫的證據,全憑一張嘴,隨意編造各種錯誤的甚至荒謬的概念,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不斷指責其他量友。全憑一張嘴,我說什么就是什么,你們所有人都錯了。
別人都不對,國家法律也不對,國家規范也不對,就你一個人永遠一貫正確。這樣說,能不能讓你安靜一些呢。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14:46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14:4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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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不合格,計量法禁止使用,“計量確認員”可以允許使用!
檢定合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使用,“計量確認員”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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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編亂造出來這種東西,讓大家來認同?然后不斷的發帖,辯解,批評甚至指責,甚至XX其他量友,你的目的究竟是為了什么?如此簡單明了的問題,計量法規定得清清楚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允許使用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你非得堅持說可以使用,又拿不出任何證據!
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你拿出一條證據就行,證明你有權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6 15:07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6 15:15 編輯

看清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
總是用19022標準來狡辯,是對這個國家標準的誣陷,任何標準都不可能去違反國家法律!
計量法如此嚴格清晰的規定,你一再堅持說依據19022標準就可以違反,又拿不出任何證據!

這里是計量論壇,大家就計量技術進行討論。計量的根基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沒有這個計量工作的基本大法,也就不存在什么計量了。你在這里不停的宣揚可以不遵守計量法規定,可以去違反計量法。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沒有了基本共識,失去了討論問題的基礎,剩下的,就是互相指責。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6 16:54

79樓某版主的回復通篇都是自己瞎編杜撰出來的東西。我說計量人員應介入測量過程的設計與評審,某版主卻東扯西繞說成“產品圖紙工藝和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的設計”,這就是干了幾十年計量的人說出來的丟計量人臉的話。看樣子產品的設計、生產部門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都應該深入學習、深刻掌握GB/T19022,這個標準的“測量過程”都不是寫給計量人員看的。

我明明說的是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嘛,那不就是“校準”嗎。可從某版主嘴里出來就成了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那真的就不是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和“校準”。大家看清楚了沒有,某版主在如何施展無中生有、節外生枝、篡改原文、曲解原意、造謠誣陷等齷齪伎倆上,絞盡腦汁花了多少工夫啊。居然還說別人概念混淆。與這樣的“學術流氓”還有什么好交流的。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計量確認合格繼續使用,居然說成“合理又合法”,不知道合的是哪條法,估計是符合他們規家的法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23:40
  干了幾十年計量的人,居然不知測量過程設計其實就是產品圖紙工藝設計的一種,檢驗規范、試驗規范、校準規范、測量操作細則等的設計其實就是測量過程的設計,難道說出來不覺得丟計量人臉嗎?我可以告訴88樓的作者,的的確確,測量管理體系要求產品的設計、生產部門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都應該深入學習、深刻掌握GB/T19022。這個標準的“測量過程”不僅僅是寫給計量人員看,也是寫給全體員工,包括總經理看的。你認為僅靠幾個專職計量人員就能夠搞好企業的計量工作嗎?你大錯特錯了。GB/T19022就是告訴大家,計量工作需要企業全員的參與。
  顧客要求的識別和確定是測量管理體系主過程的第一項工作,這要通過合同評審工作來實現。第二項工作就是將合同評審確定了的顧客要求轉化為本企業的計量要求,并落實在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上,這就是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應該做的事。然后是產品實現中的測量過程實施。再下來的支持性工作才是計量確認,計量檢定,計量管理等一系列活動。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測量過程的要求是從確定了的顧客要求中導出的。
  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就是測量管理體系不使用術語“檢定”,而使用“校準”。因為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不是根據法規的要求導出,即使你使用了“檢定”,這種“檢定”也只能視為“校準”。測量設備的特性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測量設備管理的終極目標,檢定合格與否不是企業計量管理的終極目標。你以為企業中計量工作可以一家獨大嗎?一家獨大的結果只能是毀了計量事業。計量工作必須貫穿到企業的各個部門、各項工作中去,才能達到振興和發展計量事業的結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6 23:59
chuxp 發表于 2017-12-16 15:07
看清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
總是用19022標準來狡辯,是對這個國家標準的誣陷,任何標準都不 ...

  這里的確是計量論壇,大家應該就計量技術進行討論。法制計量的根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沒有這個基本大法,也就不存在法制計量了。我提請你不要丟了“法制”二字。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及之前,我國并無計量法,難道說我國沒有計量工作嗎?當前沒有計量法的國家也有不少,你能說那些國家沒有計量工作嗎?你在這里用“不遵守計量法規定”,“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不倒任何人。技術討論互相指責的確沒有意義,但是帶頭互相指責的又是誰呢?極少數人對與己不同的觀點指責一下也就罷了,何況還要發誓堅決滿口惡臭地罵人一輩子,侮辱人格呢?似乎別人有不同觀點就是自己的大敵,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不置于死地誓不罷休,這種現象正常嗎?這種人是什么人呢?大家會因為懼怕這種人的淫威而改變自己的觀點嗎?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2-17 09:56
遵守計量法,是從事計量工作的基本底線,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違法。

你辯解說: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及之前,我國并無計量法,難道說我國沒有計量工作嗎?當前沒有計量法的國家也有不少,你能說那些國家沒有計量工作嗎?你在這里用“不遵守計量法規定”,“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不倒任何人。

那時沒有計量法,那么現在有了,有了你就必須遵守!外國沒有計量法,現在我國有了,你必須遵守。
說這樣子的話真沒道理,這樣就能證明計量法無關緊要了?大家就可以去違反了?!
我都可以預見你下一步怎么狡辯。肯定會說:秦朝也沒有計量法,秦始皇也統一了度量衡呀!

不是我用大帽子嚇唬你,計量法大家真的必須遵守,千萬不可提倡大家去違反計量法。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7 11:5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17 12:10 編輯

  計量工作者都知道計量工作分為科學計量、工程計量、法制計量三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及之前,我國并無計量法,只是說明我國法制計量尚不健全,但不能說我國的科學計量、工程計量就沒搞。企業計量工作需要法制計量,需要依法行事,但法制計量更多的是政府主管部門應該研究和實施的工作,企業更多的計量具體工作是工程計量,是科學計量,是將工程計量、科學計量應用到生產工藝監控、產品質量檢驗、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經營管理各項工作中去。你以為空喊幾句“遵守計量法規定”,用“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唬一下,就可以搞好企業計量工作,把產品質量搞上去,把經濟效益提上來嗎?
  “秦始皇也統一了度量衡呀!”,秦始皇搞的正是統一計量單位制的法制計量工作。計量單位的統一是一個國家統一的象征、主權的象征,是評價一個國家為獨立國家還是傀儡國家或淪為殖民地的象征,因此法制計量也是一個政權權威性的象征。但是,企業是要出產品的,企業計量工作必須圍繞著特定的產品,使用理論科學(科學計量)和應用科學(工程計量),解決工藝監控的問題,解決質量檢驗的問題,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環保監測問題,解決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節能降耗和經濟效益的問題。
  雖然政府和企業都離不開三大類計量工作,但政府的計量工作重點應放在法制計量,企業的計量工作重點應放在工程計量,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的計量工作重點應放在科學計量的研究和實驗上。組織機構性質不同,計量工作重點并不相同。難道吼兩句“遵守計量法規定”,用“違反計量法”的大帽子嚇唬嚇唬人,你的計量工作就搞好了嗎?
  計量工作,特別是企業的計量工作,必須從營銷部門的顧客要求識別開始,經過技術開發部門計量要求的導出,到全體員工計量要求的實施(包括采購部門按計量要求采購,生產部門按計量要求生產,檢驗部門按計量要求檢驗和試驗),再通過質量管理部門顧客滿意度的評價,最后證明計量要求達到了顧客滿意。每一項過程都包含著上至總經理下至每個員工數不盡說不完的艱辛努力。“計量要求”是企業計量工作的核心,貫穿企業產品實現主過程,滿足計量要求也是企業計量工作的宗旨和目標。因此企業各項工作都應該圍繞著計量要求展開計量工作,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圍繞著計量要求,測量過程控制還是圍繞著計量要求,作為計量確認一部分工作的測量設備的檢定與校準也要圍繞著計量要求,絕不能以為僅僅做好了計量檢定就真的把計量工作搞好了,計量檢定是企業計量工作的九牛一毛。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7 12:22
大漠孤煙 發表于 2017-12-4 11:51
根據JJF1001-2011:6.2測量系統的定義來看,測量系統也是由測量設備組合而成的。那應該是測量設備的含義更廣 ...

  你說的非常對。正因為“測量設備”是一個大概念,包羅了“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萬象,所以,每一個儀表是測量設備,每一個測量工裝是測量設備,每一個測量軟件是測量設備,每一種標準物質還是測量設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測量設備組合的測量系統仍然是測量設備。儀器儀表、實物量具、標準物質、計算機軟件、輔助工裝、測量系統等都各有各的定義,例如天平是測量設備,砝碼是測量設備,計算機軟件是測量設備,但只有天平、砝碼、軟件組合在一起才能稱為測量系統,但它們卻都是測量設備的一種。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7 12:2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6 16:31 編輯

干了幾十年計量,還好意思說“居然不知測量過程設計其實就是產品圖紙工藝設計的一種”。你把這種產品工藝圖紙曬出來給大家看看,上面除了對產品的測量要求外,還有沒有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啊?計量人的臉已經被你這位不學無術不懂裝懂的“學術流氓”丟得差不多了。“測量過程”應形成文件懂不懂?這個文件是工藝圖紙嗎?是檢驗規范嗎?是試驗規范嗎?是校準規范嗎?是測量操作細則嗎?89樓說GB/T19022如何如何重要,需要全員參與。可79樓又說測量過程的設計、評審不關計量人員的事兒,計量人員不要把自己看得過高。你怎么把“計量確認員”看得那么高啊?可以一言九鼎超越法律為所欲為啊?

顧客要求的識別和確定是測量管理體系主過程的第一項工作,這要通過合同評審工作來實現。第二項工作就是將合同評審確定了的顧客要求轉化為本企業的計量要求,并落實在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上,這就是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領導應該做的事。然后是產品實現中的測量過程實施。再下來的支持性工作才是計量確認,計量檢定,計量管理等一系列活動。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從測量過程的要求中導出的,測量過程的要求是從確定了的顧客要求中導出的。

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出來了,測量過程就可以實施啦?這些東西涉及到測量設備的選型了嗎?由這些資料信息導出的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在哪里體現?有沒有形成文件(“××測量過程的控制”文件)?自己對GB/T19022都是一知半解,連順序都拎不清,盡在這里瞎扯蛋。計量確認本就是測量過程實施前的最后一項工作,你懂啥呀?看看GB/T19022是怎么對規定的吧:

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就是測量管理體系不使用術語“檢定”,而使用“校準”。因為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不是根據法規的要求導出,即使你使用了“檢定”,這種“檢定”也只能視為“校準”。

GB/T19022啥時候說了“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不是根據法規的要求導出”啊?看看標準原文是怎么說的吧:

再看看與此規定相關的第7.2.2條是怎么說的吧:

看清楚了沒有?測量過程的設計過程有沒有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計量要求啊?你是不是又要說,此處的測量過程的設計僅針對強檢器具啊?再來看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不是僅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導出

面對這些鐵的證據,你還有什么好狡辯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7 12:47
  測量過程的管理由顧客要求識別、計量要求的出、測量過程設計、測量過程可行性確認、測量過程實施、測量過程控制等過程組成。完成測量過程設計,技術開發人員把產品圖紙工藝、技術標準、檢驗規范、作業指導書出來了,設計的測量過程還需要技術領導的可行性確認,然后才能轉入下一個過程“測量過程實施”。測量過程實施又有一系列要求,并不是你說的“就可以實施了”那么簡單。本主題帖的核心是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哪個含義更廣。你如果對測量過程的管理感興趣,同樣可以另辟主題帖討論,恕我在本主題帖只能回答到這個程度。
  你復制粘貼了7.2.2條,這一條講的是“測量過程設計”。前面我講了測量過程設計的第一個過程是計量要求的識別和確定,計量要求的識別和確定有三個輸入顧客的要求、組織(指本企業)的要求、法律法規的要求。法律法規的要求指的就是強制檢定、型式試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貿易結算、醫療衛生、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方面法規的要求,這一部分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但更多的計量要求來自于顧客的要求和本企業的要求,涉及這一部分測量工作的測量設備絕大多數為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也好、校準也罷,合格與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計量特性必須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7 13:3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6 18:21 編輯

我談我的觀點,你不想討論就坐一邊聽聽,或與其他量友討論,別老是不拿證據又嘴賤難耐。要反駁就拿證據出來說話,這是常識你懂不懂?靠你這張煮熟的鴨嘴在這里不停的嚼舌,只能證明你所說的這些都是自己胡編亂造杜撰出來的。

非強檢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不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那就是校準。如果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可以校準,也可以檢定。但如果以檢定方式溯源則必須依法,沒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其檢定依據、方法、合格判據、以及出具的證書與強檢器具沒有任何區別,唯一的區別就在于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未作強制限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7 14:27
  非強檢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不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的確那就應該執行校準。但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還停留在“計量器具”和“計量檢定”的術語中,尚無“測量設備”和“計量確認”術語,因此我國計量法才將當時的“計量器具”分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將當時的“計量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計量法對于強檢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對非強檢計量器具則規定由企業自主決定檢定形式(其實就是暗指“檢定”和后來的術語“校準”),自主決定自檢還是送檢,自主決定檢定周期長短,法律上不加強制。
  可以預見,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隨著“計量校準”、“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等一系列新概念的引入,強制檢定將會成為政府進一步強化的計量器具法制管理重頭戲,非強制檢定將會進一步放開進入市場運作,以“校準”的新概念代替“非強制檢定”的概念,“檢定”術語也會一步一步登上法制計量專用術語的殿堂。強檢免費的改革已經說明問題,法律強制的費用政府買單,企業再沒有強檢計量器具不送檢的理由。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企業為了活命和發展自行決定溯源和管理模式,自己的需求自己買單,也實屬正常合理。
  至于“量值溯源”則是另一個術語,無論企業搞不搞檢定,建不建標,只要有測量,測量結果的溯源性就必須保證,不要以為檢定才是法律承認的量值溯源方式,溯源的方式除了檢定,還有校準、比對、檢測等各種方式,測量設備是量值溯源中的一個工具而已,溯源的目的是確保測量結果與SI單位聯系起來,只要測量結果可以溯源到SI單位,量值溯源目的即可達到。因此你樓上最后一句話應該改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的計量校準,唯一的區別就在于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未作強制限定,既可以采用檢定方式,也可以采用校準方式,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但無論溯源方式是什么,溯源的目的都是同一個,使測量結果與SI單位聯系起來。當作為溯源性工具的測量設備采用檢定、校準或其他方式溯源后,能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都應該進行計量確認。
  聲明:非常抱歉,為了答復94和96樓的詢問,我連續兩個帖子均偏離了本主題帖的討論核心,沖淡了本主題帖的討論內容。如果后面的詢問帖子仍然是偏離“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哪個更廣些”的主題,請恕我將不再回復。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7 15:4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6 19:53 編輯

大家看見沒有,樓上某版主碼了一大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文字,最后就施展不舉證、蠻不講理的強盜邏輯,給出一句“當作為溯源性工具的測量設備采用檢定、校準或其他方式溯源后,能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都應該進行計量確認。”以此來證明所謂的“計量確認員”可以超越法律,可以視法制計量的“檢定結論”為無效,可以決定繼續違法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

什么叫“檢定的承認”?看看新版JJF1001是怎么規定的:

既然你已經自愿送檢,你就必須承認這份法律文件(《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論誰都必須服法,容不得你規矩灣任命的“計量確認員”無法無天的任性,也容不得你規矩灣在公眾媒體上肆意囂張胡說八道地宣傳“非強檢測量設備的‘檢定’只能視為‘校準’”、“檢定合格與否并不重要”等明顯有違國家法律的言論來誤導大家。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7 19:43
  對不起,企業承認的是檢定數據和結果,并不承認該檢定合格結論一定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或檢定不合格結論一定不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是不是滿足預期使用要求,還必須將檢定得到的測量設備特性與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因此,“非強檢測量設備的‘檢定’只能視為‘校準’”,對于“計量確認”而言,“檢定合格與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測量設備能不能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滿足使用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滿足使用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與測量設備檢定合格與否的結論不相干。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8 20:56

不承認檢定結論你吃飽了撐著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干什么?檢定結果與結論是法律賦予檢定機構的權力,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你規矩灣算老幾呀?還由得你承認不承認。除了你這位牛逼無賴在此專業計量論壇公然鼓動大家違反計量法律法規,還有哪家企業敢說不承認檢定結論的法律效力的?用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作為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應該是檢定還是校準,你連基本的常識都拎不清,還在這里扯什么蛋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8 21:48
  有意思,難道說不承認檢定結論,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就是吃飽了撐的嗎?檢定結論是被檢測量設備是否合格(滿足檢定規程規定)的結論,計量確認是判定測量設備能不能用的結論,這兩個“結論”相同嗎?
  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是要知道該測量設備計量特性的檢定數據,是被檢測量設備是否滿足檢定規程的規定。滿足檢定規程的規定要求就意味著其最大誤差不超過檢定規程的允差,計量確認就是用這個“允許誤差”或檢定不合格時給出的檢定數據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
  計量確認有兩個輸入,一個是通過校準或檢定得到的測量設備計量特性(MEMC),另一個是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CMR),缺一不可,委托計量技術機構檢定難道在你眼中就成了“吃飽了撐的”嗎?建議你還是好好學習學習“計量確認”的定義和GB/T19022吧,不要一天到晚就知道滿嘴惡臭地罵人“牛逼無賴”,牛逼無賴的正是你自己。借用你樓上最后一句話,“你連基本的常識都拎不清,還在這里扯什么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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