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與計量法有關的小故事,涉及計量儀器修理制造定型和法定單位 [打印本頁]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7-11-30 08:41
標題: 與計量法有關的小故事,涉及計量儀器修理制造定型和法定單位
甲想造房子,缺支梁,找到木匠乙。
甲:師傅,幫忙看看我家門前那棵樹能不能造根梁。
乙:一小時10塊錢。
甲:好。

二人來到甲的門前,乙問:你家梁頭多長?甲答道一丈。
乙端量了一會兒,找根出繩子量了一下根部樹圍打個結,用桿尺量了繩子二尺,又用手捺了頭頂處的樹圍,2捺半,說,我目量樹杈到地一丈二,粗端樹圍二尺,細端樹圍估摸有一尺,做椽子夠了,做梁巴結點。
甲連忙道謝,并支付了乙10塊錢。

丙是個計量監督員,如果丙在場,嚴格按照計量法,丙最大可以怎樣懲罰乙?丙最少應該怎樣懲罰乙才不失職?

分析:1、乙使用了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桿尺,并且使用非法定單位進行進行了交易,且有獲利
2、乙制造了計量器具未經型式認定,并用于科學研究和交易。
3、乙用手和眼作為計量器具進行了科學研究。
4、如果乙幫上一段棍子在桿尺上測量樹的高度,就又涉嫌未經計量認證改造修理計量器具。
作者: zhangjianzhong    時間: 2017-11-30 14:11
搶個沙發,看看故事是怎么發展的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7-11-30 19:44
zhangjianzhong 發表于 2017-11-30 14:11
搶個沙發,看看故事是怎么發展的

哪有什么發展。
昨天看到計量法2017修訂版的征求意見稿,有感而發,編了這么個合情合理的故事,想讓專家們給斷一斷,老百姓是不是該停止與數字有關的交易了,否則一個不小心就是幾萬元罰款啊。
作者: 滄州深呼吸    時間: 2017-12-30 14:50
本帖最后由 滄州深呼吸 于 2017-12-30 14:55 編輯

交易雙方在公平自愿知情的原則下使用非法定單位計量器具和為了測量方便而改造的計量器具不應該是違法行為吧,制定法律和現實好些時候有沖突,合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理。
按照法律,乙應該用經過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內使用的計量器具,比方量樹圍用π尺還要爬上樹去測量頂圍,那豈不是非常的不便?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7-12-31 07:58
滄州深呼吸 發表于 2017-12-30 14:50
交易雙方在公平自愿知情的原則下使用非法定單位計量器具和為了測量方便而改造的計量器具不應該是違法行為吧 ...

豈止是不便。如果嚴格按照計量法,科學研究沒法進行。哪一個科學工作者沒用眼目量過?如果所有數據都用儀器測量,科學研究寸步難行。
目量可以,制造改造計量器具不可以?荒唐嘛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7-12-31 08:07
本帖最后由 狼煙 于 2017-12-31 08:08 編輯

一部荒唐的法律沒法嚴格執行,怎么辦?那就睜一眼閉一眼唄。法律自己丟掉了自己的尊嚴。因為荒唐就沒法將監督鏈條完整起來,又給了執法人過度自由裁量權,造就了大量的傾斜執法,人情執法。使法律從制定到執行都顯得荒唐。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4 17:40
我閑得沒事,做了個戥子秤。按中藥的一兩定標。用托盤天平標定。
如果鄰居熬藥的時候要求我幫忙給稱量一下,我是不是不能收費?

如果我收費,屬于非法制造計量器具。
如果我不收費,我才不干。

我不給鄰居稱量,鄰居就要目量著熬,請問這守法是不是比非法制造計量器具更置人命于不顧?置人命于不顧,這就是法律的目的嗎?問題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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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4 17:43
手里的常熟雙杰JJ200電子天平好久未通電,今天通電(未挪位置)開機報警顯示F一一一一L,請教諸壇友,有沒有知道這是什么故障?超低量程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4 17:44
上次開機用過,還是好的,然后一直未挪位置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5 00:04
狼煙 發表于 2018-2-24 17:40
我閑得沒事,做了個戥子秤。按中藥的一兩定標。用托盤天平標定。
如果鄰居熬藥的時候要求我幫忙給稱量一下 ...

你為鄰居幫忙稱重并收費,這個跟計量器具沒關系,跟強檢計量法都沒關系。

這個就是你付出勞動并得到報酬。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5 11:41
本帖最后由 oldfish 于 2018-2-25 11:44 編輯

你這個例子最多就是普通的測量,跟法制計量還是有區別的,你這個測量的行為應該不受計量監督員的監督,與計量法和強檢都沒關系。
作者: f8c8    時間: 2018-2-25 13:41
樓主好深刻,贊一個。
作者: f8c8    時間: 2018-2-25 14:43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5 11:41
你這個例子最多就是普通的測量,跟法制計量還是有區別的,你這個測量的行為應該不受計量監督員的監督,與計 ...

1、法制計量和普通測量,明確的界限,哪里有論述呀。求教了。
/
2、街邊門店搞裝修,裝修師傅射丁子用那空壓上,有塊壓力表,這表到底是不是計量器具?算不算法制計量?—— 這個事我也整不明白。
/
3、求教了!謝謝呀!
      我來自火星,我是低等級動物,我有點傻請原諒。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5 18:28
本帖最后由 oldfish 于 2018-2-25 18:30 編輯
f8c8 發表于 2018-2-25 14:43
1、法制計量和普通測量,明確的界限,哪里有論述呀。求教了。
/
2、街邊門店搞裝修,裝修師傅射丁子用那 ...


列入強檢目錄的就屬于法制計量范疇。

你說的1和2都可以用上述來確定。
作者: f8c8    時間: 2018-2-25 19:33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5 18:28
列入強檢目錄的就屬于法制計量范疇。

你說的1和2都可以用上述來確定。 ...

謝謝!
我笨。我理解計量詞匯計量語言的能力,真是不行!我經常會想偏走邪路走岔道呀。
/
再請教,
你講的意思,是說某臺儀器,它用途上是強檢表,那這臺儀器就是法制計量表?,
還是說,某臺儀器,它的名稱,只要強檢目錄里有,那這臺儀器,不管它用途上是不是強檢表,它都屬于法制計量表?

請指導。謝謝!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6 15:04
f8c8 發表于 2018-2-25 19:33
謝謝!
我笨。我理解計量詞匯計量語言的能力,真是不行!我經常會想偏走邪路走岔道呀。
/

按用途來分,用途屬于強檢的
作者: f8c8    時間: 2018-2-26 16:31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6 15:04
按用途來分,用途屬于強檢的

大吼三聲謝謝謝!.......衷心感謝啊.......祝你春暖花開大發財,錢元多多,按噸計量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1:44
怎么回復需要審核?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1:48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5 00:04
你為鄰居幫忙稱重并收費,這個跟計量器具沒關系,跟強檢計量法都沒關系。

這個就是你付出勞動并得到報酬 ...

你想隨便解釋法律嗎?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 ... 20150701_443877.htm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
。。。。。。

  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本/案分析:
本/案中,稱量是用于醫療衛生,收費行為屬于貿易結算(只不過是按次收費,如果我按重量收費也沒有人可以阻止),所用器具是戥秤,明明白白屬于強檢。為何說跟強檢沒有關系?
質量稱量所用器具需要CMC,除非自用。即便快遞公司用秤都需要強檢,為何我為鄰居稱量收費與計量法無關?難道這不屬于計量服務嗎?與計量服務公司的檢測行為有本質區別嗎?難道計量服務公司用于過磅的地磅不需要型式認定嗎?不需要有效期內的檢定證書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1:58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5 00:04
你為鄰居幫忙稱重并收費,這個跟計量器具沒關系,跟強檢計量法都沒關系。

這個就是你付出勞動并得到報酬 ...

你想隨便解釋法律嗎?
竟然還有人把這種隨便解釋法律的跟帖給予推薦。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2:01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 ... 20150701_443877.htm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
。。。。。。

  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2:02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
。。。。。。

  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本/案分析:
本/案中,稱量是用于醫療衛生,收費行為屬于貿易結算(只不過是按次收費,如果我按重量收費也沒有人可以阻止),所用器具是戥秤,明明白白屬于強檢。為何說跟強檢沒有關系?
質量稱量所用器具需要CMC,除非自用。即便快遞公司用秤都需要強檢,為何我為鄰居稱量收費與計量法無關?難道這不屬于計量服務嗎?與計量服務公司的檢測行為有本質區別嗎?難道計量服務公司用于過磅的地磅不需要型式認定嗎?不需要有效期內的檢定證書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2:05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5 11:41
你這個例子最多就是普通的測量,跟法制計量還是有區別的,你這個測量的行為應該不受計量監督員的監督,與計 ...

如果稱量中藥與強檢和計量法無關,那么我做個地磅給駕駛員稱量并收費,也與強檢和計量法無關了,是嗎?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2:28
本帖最后由 oldfish 于 2018-2-27 12:35 編輯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2:05
如果稱量中藥與強檢和計量法無關,那么我做個地磅給駕駛員稱量并收費,也與強檢和計量法無關了,是嗎? ...


我剛才這個回帖有不妥的地方,刪掉~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2:32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2:02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 ...

中藥稱重屬于醫療衛生,那看來應該屬于強檢,自己不能隨便亂稱重。

但你幫鄰居稱重并收費肯定不屬于貿易結算,這個收費只屬于服務費而已。如果換成幫忙稱重舊報紙來估算賣廢報紙的價格,你也收費,這個就不屬于貿易結算,只是你幫忙稱重的服務費而已,不屬于強檢范疇。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2:34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2:05
如果稱量中藥與強檢和計量法無關,那么我做個地磅給駕駛員稱量并收費,也與強檢和計量法無關了,是嗎? ...

剛我看你了發的強檢的條文,稱重中藥屬于強檢,自己不能隨便用稱來稱重。

但你主貼發的測量樹干長度或截面周長的,就跟強檢沒關系了,只是普通測量。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2:42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2:34
剛我看你了發的強檢的條文,稱重中藥屬于強檢,自己不能隨便用稱來稱重。

但你主貼發的測量樹干長度或截 ...

不允許別人隨便稱量,自己可以隨便目量?目量不就是更置人命于不顧嗎?明明鄰居有手段很方便,卻不能用,非要迫使人心存僥幸去拿人命冒險。這是誰的錯?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2:44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2:34
剛我看你了發的強檢的條文,稱重中藥屬于強檢,自己不能隨便用稱來稱重。

但你主貼發的測量樹干長度或截 ...

主貼是針對2017版計量法提出的場景設計。2017版是不允許隨便造計量器具用于科學研究的,你可以去看著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2:48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2:32
中藥稱重屬于醫療衛生,那看來應該屬于強檢,自己不能隨便亂稱重。

但你幫鄰居稱重并收費肯定不屬于貿易 ...

我覺得這一個也有不妥的地方,您再斟酌一下。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3:00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2:42
不允許別人隨便稱量,自己可以隨便目量?目量不就是更置人命于不顧嗎?明明鄰居有手段很方便,卻不能用,非 ...

“明明鄰居有手段很方便,卻不能用” 這個是什么意思?麻煩解釋一下

如果鄰居自己目測中藥的重量,那這是他自己的選擇,也許靠譜,也許不靠譜,與個人的能力有關,與計量法并不違背。

當然,肯定不提倡目測中藥重量這種方式。

并且,買來的中藥一般都是藥店稱重好的(按每付藥,即每次的用量),基本沒有自行稱重的需求。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3:17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2:44
主貼是針對2017版計量法提出的場景設計。2017版是不允許隨便造計量器具用于科學研究的,你可以去看著 ...

沒找到新版計量法(征求意見稿?),麻煩你把條文貼一下吧,謝謝。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3:18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2:48
我覺得這一個也有不妥的地方,您再斟酌一下。

麻煩您明示一下,哪里不妥,咱們再一起討論。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3:45
本帖最后由 狼煙 于 2018-2-27 13:46 編輯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3:00
“明明鄰居有手段很方便,卻不能用” 這個是什么意思?麻煩解釋一下

如果鄰居自己目測中藥的重量,那這 ...


1.他是我的鄰居,我不也是他的鄰居嗎?我有秤不能給他稱啊。
2.農民用中藥,基本不用買。十臺天天演健康之路,里面有方子,在山里大多能采到。采不到的,我的鄰居們大多不會為了保健去買。
保健方子,過量就是毒方了,雖然毒性慢也是毒。鄰居們也因為毒慢不察覺而敢于目量用藥。稱量不便是合成結果的一個因素,如果稱量方便,他們也知道該稱量啊。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3:48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3:17
沒找到新版計量法(征求意見稿?),麻煩你把條文貼一下吧,謝謝。

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 ... d=207978&extra=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4:04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2:32
中藥稱重屬于醫療衛生,那看來應該屬于強檢,自己不能隨便亂稱重。

但你幫鄰居稱重并收費肯定不屬于貿易 ...

如果我有磅秤,給司機稱量車輛,按次收費,那磅秤是不是也不屬于貿易結算?這個秤可以隨便造嗎?可以沒有檢定證書嗎?

給人稱舊報紙,別人按重量交易,這個稱量過程明顯是用于貿易結算的,怎么可以不算用于貿易結算呢?

是否用于貿易結算,法律如果不明晰,執法人就有了自由裁量權,這時候就不應該爭條文的字面了。法律有責任防誤傷。所以解釋條文應該有冗余。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5:08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4:04
如果我有磅秤,給司機稱量車輛,按次收費,那磅秤是不是也不屬于貿易結算?這個秤可以隨便造嗎?可以沒有檢 ...

貿易結算指得是買賣東西過程的計費,貿易就是指得買賣,你再把你的例子用這個標準衡量一下是否屬于強檢。

收購舊報紙的稱重肯定屬于強檢,有買有賣,屬于貿易結算。

而我說的是你幫鄰居舊報紙稱重并估算大致價格且收費,但你并不收購舊報紙,這個行為就不屬于貿易結算,因為沒有買賣商品,你只是出售了你的稱重服務,這個不屬于強檢。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5:22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3:48
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7978&extra=

十分抱歉,附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訂送審稿,2017年3月6日)”我仔細閱讀了“第三章 制造、銷售、進口、修理、使用計量器具”,大致瀏覽了其他章節,并搜索了相關的關鍵字,如科研,科學研究,制造,研制等,沒有找到你之前回帖中說的“2017版是不允許隨便造計量器具用于科學研究的”相關內容。

麻煩你直接告訴我在上述送審稿的第幾章第幾節,謝謝。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02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5:22
十分抱歉,附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訂送審稿,2017年3月6日)”我仔細閱讀了“第三章 制造、 ...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保證使用的計量器具的量值的準確可靠。

這里要求準確可靠,就是要求送檢,需要有效計量證書,而有計量證書,我理解為屬于目錄內的項目就需要有型式認定。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05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5:08
貿易結算指得是買賣東西過程的計費,貿易就是指得買賣,你再把你的例子用這個標準衡量一下是否屬于強檢。 ...

同樣是這個秤,用途也相同。屬于交易雙方任何一方的,就要強檢,屬于第三方的,就不用強檢?你這是又要隨便解釋強檢目錄?你被推薦的帖子不是說看用途嗎?怎么有看權屬了?
你覺得看權屬,合理嗎?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10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02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 ...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保證使用的計量器具的量值的準確可靠。


本條是對于計量器具主體原則性的要求,條文是相適應,保證準確可靠。法律并未要求強檢,以上主體也可自愿通過校準等方式來保障量值傳遞準確。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11
如果木匠造了一個尺,用于科學研究,按照2017 版計量法就需要準確可靠,而準確可靠就要送檢,送檢一個尺子,計量所就會要求cmc,因為尺子在目錄里面。而且這個尺子要求用法定計量單位,這不是難為木匠嗎?
就算不要求cmc,你覺得木匠為了臨時測量造一把尺子,需要去送檢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14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10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 ...



本條是對于計量器具主體原則性的要求,條文是相適應,保證準確可靠。法律并未要求強檢,以上主體也可自愿通過校準等方式來保障量值傳遞準確。


有要求,就要有手段,不管是不是強檢,使用者是被計量法納入監督范疇的。計量監督員就可以要求使用者出具準確可靠的證據。又怎么可以自愿呢?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16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05
同樣是這個秤,用途也相同。屬于交易雙方任何一方的,就要強檢,屬于第三方的,就不用強檢?你這是又要隨 ...

對于這個例子來說,對法而言,用于貿易結算與民生息息相關的計量器具,如水電氣表,應該是計量法管理的重點。

對于貿易結算工具是涉及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這個在法上其實很難定義。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18
本帖最后由 狼煙 于 2018-2-27 16:19 編輯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16
對于這個例子來說,對法而言,用于貿易結算與民生息息相關的計量器具,如水電氣表,應該是計量法管理的重 ...


很難定義,就應該放松要求,或者收縮法律適用范圍,否則計量監督員就可以自由裁量了。那么法就沒有嚴肅性了,也沒有公平了。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18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14
本條是對于計量器具主體原則性的要求,條文是相適應,保證準確可靠。法律并未要求強檢,以上主體也可自 ...

有要求為何要有手段?,F在法律只提原則性要求,具體是否能夠達到要求是企業自主決定的事情。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21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18
有要求為何要有手段?,F在法律只提原則性要求,具體是否能夠達到要求是企業自主決定的事情。 ...

有要求卻沒有手段,為什么要求?為了丟失法律的尊嚴嗎?
既然是企業自主決定的,為什么要干涉,要干涉卻沒有確定的手段,這是鬧著玩嗎?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21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11
如果木匠造了一個尺,用于科學研究,按照2017 版計量法就需要準確可靠,而準確可靠就要送檢,送檢一個尺子 ...

非法定計量單位,根據這次計量法新修訂的條文,對于非法定計量單位將不采用行政審批的形式,而是通過規章,一攬子發布可以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情形。這樣更簡單更明了,用于科學研究屬于法條規定的例外情形。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6:23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02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 ...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保證使用的計量器具的量值的準確可靠。

上面的法律條文,與你說的“2017版是不允許隨便造計量器具用于科學研究的”,是一回事嘛?

我怎么覺得沒有什么關系呢?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25
班級的紀律要求很嚴格,卻沒有手段監督,最后墻上的紀律要求就成了全班的笑話。就會讓那些有監督手段的律條也增加被挑戰的機會。

律條是為了引逗人挑戰的嗎?那不是增加了矛盾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26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21
非法定計量單位,根據這次計量法新修訂的條文,對于非法定計量單位將不采用行政審批的形式,而是通過規章 ...


關于法定計量單位,我有個意見帖子,在官方征求意見帖子中建立了超鏈接,您是否看過?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26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21
有要求卻沒有手段,為什么要求?為了丟失法律的尊嚴嗎?
既然是企業自主決定的,為什么要干涉,要干涉卻 ...

放管服改革就是要把企業能夠自主的放給企業,通過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法律規定不可以殺人,有何手段,又能否解決殺人問題?我想法律邏輯應該是一樣的。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27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6:23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 ...

回看39樓。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29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26
放管服改革就是要把企業能夠自主的放給企業,通過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法律規定不 ...

難道殺了人與否,沒有手段鑒別嗎?
鑒別手段怎么可以用防違法手段混為一談。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30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26
關于法定計量單位,我有個意見帖子,在官方征求意見帖子中建立了超鏈接,您是否看過? ...

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7921
如果您說的是這個帖子的話,我覺得沒什么問題。仍然是非法定計量單位的使用問題。

如果對于國家應當采用統一的法定計量單位,對特殊領域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進行明確和放開,這個原則沒有問題的話,那就沒什么可爭議的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6:31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05
同樣是這個秤,用途也相同。屬于交易雙方任何一方的,就要強檢,屬于第三方的,就不用強檢?你這是又要隨 ...

我覺得你可能理解錯我的意思了,鄰居賣舊報紙,收購者給多少錢,肯定是以為收購者的稱重為準,你的稱重行為只是給鄰居提供一個參考,并沒有以你的稱重為準進行交易,而且收購者也不會同意以你的稱重進行交易的。

所以,這里面并沒有看這個稱的權屬,跟權屬沒關系,因為你的稱重沒有直接參與交易,只是給鄰居提供了一個參考,讓鄰居知道大概應該能賣多少錢而已。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35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30
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7921
如果您說的是這個帖子的話,我覺得沒什么問題 ...

你41樓說過很難定義,就應該收縮限定范圍。

“對特殊領域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進行明確和放開”,這個原則沒有問題的話,那就沒什么可爭議的
這個原則是有問題的,法律應該設置禁止項,不應該設置允許項。
應該改為:在哪些領域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其余領域不管。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37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6:31
我覺得你可能理解錯我的意思了,鄰居賣舊報紙,收購者給多少錢,肯定是以為收購者的稱重為準,你的稱重行 ...

你這段話,挺有意思,要是說給法官聽,法官怎么相信?
什么稱量不是參考值,難道誰能測量出真值嗎?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37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29
難道殺了人與否,沒有手段鑒別嗎?
鑒別手段怎么可以用防違法手段混為一談。 ...

是您把過程和結果混淆了。企業應當生產質量合格的產品,出廠檢驗也由企業自己來做,這個是管理模式。


法條要求企業應當有相適應的計量器具,這個器具并非只能由計量技術機構強檢合格一種方式。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39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37
是您把過程和結果混淆了。企業應當生產質量合格的產品,出廠檢驗也由企業自己來做,這個是管理模式。


你是如何讓全國的計量監督員都按照您這個解釋執行你設置的條文?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42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37
是您把過程和結果混淆了。企業應當生產質量合格的產品,出廠檢驗也由企業自己來做,這個是管理模式。

如果我是計量監督員,我按照你設置的條文,用于科研的計量器具要準確可靠,我就會要求木匠提供證據證明他造的尺子是準確可靠的。我在嚴格執法,應該受到表揚。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42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35
你41樓說過很難定義,就應該收縮限定范圍。

“對特殊領域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進行明確和放開”,這個 ...

如果只是部分領域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那法定計量單位存在的意義是?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44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42
如果我是計量監督員,我按照你設置的條文,用于科研的計量器具要準確可靠,我就會要求木匠提供證據證明他 ...

計量法送審稿已經沒有計量監督員的規定。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44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42
如果只是部分領域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那法定計量單位存在的意義是?

法本身就是禁止性條款。
世上事物那么多,如果你想設置允許性 條款,可能嗎?
法定計量單位如果沒有存在的意義,為何一定要存在?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45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44
計量法送審稿已經沒有計量監督員的規定。

不要咬文嚼字,原來計量監督員的工作難道沒有人干了嗎?其他部門承擔了他的職責,在這個交流中轉換一下就可以了。
作者: mylawer    時間: 2018-2-27 16:51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45
不要咬文嚼字,原來計量監督員的工作難道沒有人干了嗎?其他部門承擔了他的職責,在這個交流中轉換一下就 ...

我的意思是法已經沒有計量監督員的制度,您說的計量監督員是指?


如果國家對部分計量器具有明確的生產設施、人員的要求,則應當符合要求。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52
mylawer 發表于 2018-2-27 16:51
我的意思是法已經沒有計量監督員的制度,您說的計量監督員是指?

法律每一條款,都要有人負責監督。如果沒有這個設置,就是鬧著玩。害人,害老實人。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6:55
通過交流,我心情是越來越沉重。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7:02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37
你這段話,挺有意思,要是說給法官聽,法官怎么相信?
什么稱量不是參考值,難道誰能測量出真值嗎? ...

這個話在哪兒說也沒問題,而且這個例子也是我根據你的疑問編出來的,實際上不會有人賣舊報紙還找人先付費估重。

主要就是看你的稱重行為是不是參與了交易,如果參與了交易就是強檢范疇,沒參與就不是,是按用途來確定是否屬于強檢的。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7:08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6:11
如果木匠造了一個尺,用于科學研究,按照2017 版計量法就需要準確可靠,而準確可靠就要送檢,送檢一個尺子 ...

“如果木匠造了一個尺,用于科學研究,按照2017 版計量法就需要準確可靠,,”

以上是您的觀點,但是計量法中沒要求“而準確可靠就要送檢”,我覺得還有別的途徑,比如進行比對,木匠自己做了一把尺子,可以拿這把尺子跟市場上銷售的正規的尺子的刻度進行比對,這樣完全可以做到量值準確可靠。

我覺得對于這一條,您過度解讀了法律條文,因為送檢并不是保證量值準確的唯一途徑。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7:37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7:02
這個話在哪兒說也沒問題,而且這個例子也是我根據你的疑問編出來的,實際上不會有人賣舊報紙還找人先付費 ...

強檢目錄是對計量器具進行規定,不是對人進行規定。
所以只要你的稱參與了交易,就屬于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我認為這樣解讀是沒問題的。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17:38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7:08
“如果木匠造了一個尺,用于科學研究,按照2017 版計量法就需要準確可靠,,”

以上是您的觀點,但是計 ...

法律是要求證據的,你說比對就比對了?你可以這么對技術監督局的工作人員這么說明嗎?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19:51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7:37
強檢目錄是對計量器具進行規定,不是對人進行規定。
所以只要你的稱參與了交易,就屬于用于貿易結算的計 ...

我舉的例子中,你幫鄰居稱重舊報紙的行為,并沒有參與舊報紙的交易啊。

舊報紙收購者用他的稱來稱重并據此付錢,這個交易中,你的稱重沒參與啊。

鄰居只是想看看收購者的稱是不是做了手腳,用你的稱重值做個參考,你的稱重實際并沒有參與交易。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7 20:10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17:38
法律是要求證據的,你說比對就比對了?你可以這么對技術監督局的工作人員這么說明嗎? ...

法律法規的目的是讓各種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并不是為了處罰。

計量法規定了使用者要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正是要規范計量器具使用者的行為,但并沒有對方法作限制(送檢可以,比對可以,其他合理的方法也可以)

所以如果木匠的尺子是非常重要的計量器具,并且會大量制造并廣泛使用,木匠自然要有手段保證尺子量值準確,并對相應的保證量值準確的手段做記錄(如比對),做到有據可查。這也是符合計量法的要求。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20:57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19:51
我舉的例子中,你幫鄰居稱重舊報紙的行為,并沒有參與舊報紙的交易啊。

舊報紙收購者用他的稱來稱重并據 ...

你所謂的幫忙稱重是這個意思?

你這個例子是為了反駁什么或者證明什么?證明木匠造尺子不屬于貿易結算?這個不用證明,是為了科研,這個在前面說過。你的稱重報紙的例子到此結束吧。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21:02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7 20:10
法律法規的目的是讓各種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并不是為了處罰。

計量法規定了使用者要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 ...


法律法規的目的是讓各種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并不是為了處罰。

計量法規定了使用者要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正是要規范計量器具使用者的行為,但并沒有對方法作限制(送檢可以,比對可以,其他合理的方法也可以)

所以如果木匠的尺子是非常重要的計量器具,并且會大量制造并廣泛使用,木匠自然要有手段保證尺子量值準確,并對相應的保證量值準確的手段做記錄(如比對),做到有據可查。這也是符合計量法的要求。


1、當然不是為了處罰,但是如果設置了條款沒有監督手段,那么這個條款是無效條款,無效條款為什么要設置?
2、計量法要求量值準確可靠,又不設置監督手段,如何保障準確可靠?
3、難道這個例子中,木匠造了個尺量樹木,應該做比對記錄嗎?不做比對記錄是否就違法了?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7 21:10
本帖最后由 狼煙 于 2018-2-27 21:13 編輯



木匠即便做了比對記錄,你就敢保證計量法執法者能認可嗎?木匠有比對資格嗎?比對出具的數據就是“計量法說的準確可靠嗎”?
我發現你很喜歡給計量法條文降低限制力度,對于給法律制定提意見,解讀時后果怎么嚴重應該怎么解讀,防止執法者鉆法律的牛角尖給民眾造成傷害。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8 09:37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20:57
你所謂的幫忙稱重是這個意思?

你這個例子是為了反駁什么或者證明什么?證明木匠造尺子不屬于貿易結算? ...

可能您沒仔細看我的回帖,我最開始就是這個意思啊,您可以把我最開始的回帖再看一下~

我是想證明幫鄰居稱重中藥不屬于貿易結算,從而不屬于強檢,只有藥房賣藥稱重才是貿易結算,但是由于稱重中藥涉及了“醫藥衛生”,所以我改用了幫鄰居稱重舊報紙的例子。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8 09:48
狼煙 發表于 2018-2-27 21:02
法律法規的目的是讓各種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并不是為了處罰。

計量法規定了使用者要保證計量器具量值 ...

計量監督員執法,應該是執法者先拿出木匠違法的證據,再對木匠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而不應該讓木匠證明自己沒有違法。

如果是普通的檢查,督查,我覺得可以讓木匠拿出自己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規范操作,符合要求;但如果是法律,則不應讓木匠拿出自己沒有違法的證據。

至于“木匠有比對的資格嗎?”,根據計量法條文,要求使用者“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木匠只要有手段保證自己做的尺子“準確可靠”就可以了,執法者不應該對木匠的手段要具體要求,除非執法者有證據證明木匠的尺子有問題,違法了計量法。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09:59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8 09:37
可能您沒仔細看我的回帖,我最開始就是這個意思啊,您可以把我最開始的回帖再看一下~

我是想證明幫鄰居 ...

那么我如果做個地磅給車輛過稱,并收服務費,也不屬于貿易結算了?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0:07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8 09:48
計量監督員執法,應該是執法者先拿出木匠違法的證據,再對木匠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而不應該讓木匠 ...

執法不是執行,執法有監督,有審判,有執行。
如果按照你說的,計量監督是執法應該先拿出違法證據,那么誰也不會被動送檢,計量監督員下廠檢查是怎么回事?檢查時被檢查方為何要準備材料?不是執法者應該先拿出違法證據嗎?

我不懂你是用什么作為底氣說的這番話,抓虱子貼點鋪襯好不好?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8 10:13
狼煙 發表于 2018-2-28 09:59
那么我如果做個地磅給車輛過稱,并收服務費,也不屬于貿易結算了?

呵呵,您這是給我挖坑呢啊~

有買有賣才可能屬于貿易結算,您這個稱重是為了您和車輛司機之間買賣什么物品嗎?如果沒買賣物品就不是貿易結算。

有一種情形我不太確定,A把自己的二手物品賣給B,雙方自愿約定好,按重量交易,1kg舊貨1元,用A的稱來稱重。請問這個行為屬于貿易結算嗎?我不太確定,我傾向于不屬于貿易結算。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8 10:17
狼煙 發表于 2018-2-28 10:07
執法不是執行,執法有監督,有審判,有執行。
如果按照你說的,計量監督是執法應該先拿出違法證據,那么 ...

舉個例子,現在有一樁案子,警察找到你說,請你拿出這個案子跟你沒關系的證據,請證明你自己沒違法。

按照你說的,警察是不是做的沒問題?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0:22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8 10:13
呵呵,您這是給我挖坑呢啊~

有買有賣才可能屬于貿易結算,您這個稱重是為了您和車輛司機之間買賣什么物 ...

不是貿易結算,為何要CMC?在強檢目錄里,這符合哪一種用途而強檢?
可得到什么呢?解釋法條要有冗余,要留出過渡區間,不能可卯可榫,法律制定者用詞要收斂,防止被過度攬權。
如果無法防止過度攬權,就要有明確法條制裁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0:28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8 10:17
舉個例子,現在有一樁案子,警察找到你說,請你拿出這個案子跟你沒關系的證據,請證明你自己沒違法。

按 ...

你覺得可以類比嗎?警察攔路檢查身份證才可類比,警察不可以攔路查身份證嗎?
計量法要求計量器具準確,監督執法就可以查該器具的身份證。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8 10:49
狼煙 發表于 2018-2-28 10:28
你覺得可以類比嗎?警察攔路檢查身份證才可類比,警察不可以攔路查身份證嗎?
計量法要求計量器具準確,監 ...

我覺得類比的沒問題。

你查尺子的“身份證”就是為了證明尺子合法,木匠沒違法; 但你查公民的身份證并不能證明他沒違法,所以同等的,要求公民證明自己沒犯罪才與前面查尺子的“身份證”對等。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5:02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8 10:49
我覺得類比的沒問題。

你查尺子的“身份證”就是為了證明尺子合法,木匠沒違法; 但你查公民的身份證并 ...

同樣都是檢查證件,警察檢查可以,計量監督員檢查就需要先證明你違法否則不能查,你自己不覺得臉紅嗎?現實是什么情況你不了解嗎?
警察查你身份證怎么知道不是為了"證明你是逃犯"?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5:05
如果不能證明你違法就不能查證件,計量技術證書就永遠不能被查,只有查你證書才能知道你是否違法。既然證書不能被查,發證書干嘛。你怎么想的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8-2-28 16:18
狼煙 發表于 2018-2-28 15:05
如果不能證明你違法就不能查證件,計量技術證書就永遠不能被查,只有查你證書才能知道你是否違法。既然證書 ...

我之前說了,普通檢查你可以的,比如計量標準復查等。但是作為執法者,你讓人家證明自己沒違法,是不是有問題?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6:44
本帖最后由 狼煙 于 2018-2-28 16:47 編輯
oldfish 發表于 2018-2-28 16:18
我之前說了,普通檢查你可以的,比如計量標準復查等。但是作為執法者,你讓人家證明自己沒違法,是不是有 ...


當然有問題,律條設置的問題。
這個律條"要準確可靠"就是要求你證明自己沒違法。所以我才反對的。
你不能因為這種情況不應該存在就認為不能這么解讀律條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6:45
企業可以拿出規程和國標,拿出計量證書證明準確可靠,木匠拿什么證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6:51
科研又拿什么證明?有相應國標嗎?科研種類千奇百怪,都有國標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6:52
為什么律條設置不但不收斂適用范圍,反而試圖把人類所有行為都一刀切?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6:54
科研不屬于交易,計量法為何要管?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7:01
因為審核通過二個帖子,位于25樓之前,之后的帖子提到的樓層數需要加2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7:05
計量法不應該管科研,應該服務科研。
用戶提出溯源要求,計量法要盡力服務,而不是管人家用什么器具,計量法難道要負責國人的所有研究嗎
作者: 狼煙    時間: 2018-2-28 17:07
權,既是力,也是責。攬權不是可以隨便的,你得有能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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