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關于“白糖秤重”的問題來否定不確定度的笑話 [打印本頁]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11-24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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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jianzhong    時間: 2017-11-24 11:19
標題: 當然,我支持樓主的觀點啊
本帖最后由 zhangjianzhong 于 2017-11-24 11:20 編輯

不確定度中,對重復性的完整表述:  測量結果的重復性。 而不是 白糖的重復性。
的確,實際生活中我們是借助工具去知道物體的屬性,不同的工具當然會得到不同的結果,不同結果當然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11-2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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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25 01:04
  你算是說到點子上了!也非常有趣!白糖是被測對象,一包白糖就是稱100次,還是那包白糖,那包白糖沒有重復性,衡器還是那個衡器,也沒有重復性。有重復性的是那包白糖的稱量“結果”。
  我受你的啟發,就做個舉一反三:同樣計量標準也好,被檢對象(儀器)也好,用一個計量標準去測量一個被測對象(儀器),哪怕測100次,它們仍然還是它們,沒有重復性,有重復性的是檢定人員用該計量標準,在規定的環境下,使用規定的檢定方法,對被檢儀器測量所得測量結果,是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但有的人就偏要說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或者說是被檢儀器的重復性。
作者: 史錦順    時間: 2017-11-25 11:04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7-11-25 11:1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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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白糖稱重問題”,提出者是一位博導。有不同看法,可以提出,可以爭論,但不該以藐視的態度,說成是“笑話”。誰有笑話他的資格?考他的研究生,必須得碩士研究生畢業,有幾人有當他的研究生的資格?更何況是“笑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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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那次討論中,對待主帖作者的“笑話”一詞,李博導的回答是:“笑比哭強”。表現了一位博導的寬闊胸懷:僅著眼于學術是非,而不計較一些譏諷的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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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次討論,發言一百幾十帖,我認為大多數是很有意義的,例如“A類評定與B類評定能不能疊加的問題,相關性問題”都很值得討論。但并沒有討論完。大概在數年之內,也難有結論。中止,也不足為奇。
       有疑問,有看法,提出來,大家一起來探討,是有益的。應該互相尊重。指出對方的缺點或錯誤,是正當的,但要首先弄清楚別人在說什么,主張是什么,有沒有道理。如果認為對方錯了,要講明道理。如果不甚了解,就好好看看,認真想一想,不能輕言人家的觀點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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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有“卞和獻寶”的故事,那種受凌辱而不放棄的精神,真是可歌可泣。
       學術上有見解,就要大膽地講,勇敢地堅持。對了,是對人類的貢獻;就是錯了,經過討論,別人也可引為教訓,不再犯同類的錯誤。
       一則《愚公移山》的寓言,激勵過多少人的斗志。
      “智叟”笑話“愚公”,“愚公”卻成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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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25 14:32
  應該說樓主的標題與內容是有脫節的,標題是反對用白糖稱重否定不確定度,內容卻是在共同認可不確定度的基礎上反對將測量結果頭上的“重復性”帽子戴在測量設備頭上。我們可以忽略標題而只看其實質內容,張冠李戴,帽子不合適的確是令人發笑的事。史老師所說的博導,也許認識他的人并不多,包括本人在內,以及樓主也未必認識。我覺得我們應該正確看待樓主發帖子的用意,樓主可能只是針對張冠李戴這件事,與博導可能并無糾葛,并不特指哪個人。在論壇中大家地位平等,各自只發表各自的觀點,每個人都可以暢所欲言,但誰也沒資格笑話,甚至諷刺挖苦、謾罵另一個人,更何況笑話一個博導呢。因此請史老師以及史老師帖子涉及的人不要生樓主的氣。
  正如史老師所說,“‘A類評定與B類評定能不能疊加的問題,相關性問題’都很值得討論。但并沒有討論完。大概在數年之內,也難有結論。中止,也不足為奇”。我很贊成史老師的意見“有疑問,有看法,提出來,大家一起來探討,是有益的。應該互相尊重。指出對方的缺點或錯誤”,也為史老師在論壇中一貫的做法和高風亮節折服。因為這個主題帖的核心內容是“重復性”應該是測量設備的還是測量結果的,并不涉及測量不確定度A類評定和B類評定這方面的內容,也就不好就不確定度評定的疊加和相關性問題深入討論和發表意見。
  在此,特別感謝史老師關于技術討論中大家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的提醒。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11-25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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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25 19:19
  我還是這個觀點,在計量論壇上討論的是計量技術問題,大家無論年齡老少、地位上下、職稱高低、工齡長短,都是平等的,應該允許每個人發表自己的觀點,各種不同觀點在同一個平臺上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碰撞,這應該是好事,在碰撞中會產生火花和光明。我們應該允許贊成不確定度的觀點發表,也允許反對不確定度的觀點發表,允許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的意見發表,也允許重復性屬于測量設備的意見發表,各種觀點和意見都可以暢所欲言,和盤托出。意見雖然不同,但大家仍然是同行、朋友,為了一個共同目標才走進了這個論壇,大家都不應該動氣,論壇的氣氛應該是和諧的,友好的,心平氣和的。
作者: 史錦順    時間: 2017-11-25 19:31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7-11-25 19:35 編輯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1-25 18:28
以上2位專家的話,終于讓我見識到了什么是真正的狡辯。
既然所謂的博導能反對 國際上 公認的不確定度 。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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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包白糖的稱重問題”的提出者,是我所說的博導。但那位博導并不反對不確定度理論。你把指責的對象搞錯了。
        反對不確定度體系的是本人,有什么怨氣,你對著我來好了。我受過考驗。我的《論不確定度體系的公式錯誤》一文指出:不確定度體系的七個基本公式都是錯誤的,并逐條說明了這些公式錯誤的理由。你反對“反對不確定度的人”,就說明你很堅信不確定體系是對的。就該對老史那篇文章駁斥一番。你有什么質疑,請寫出,我一定認真答辯。如果只是挖苦兩句,恕我不再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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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11-2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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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1-26 15:5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19:51 編輯

這是徹頭徹尾的謬論與誤導。人、機、料、法、環五個因素,“人”還是那個人,“機”還是那臺機,“料”還是那個料,“法”還是那個法,“環”還是那個環,加上“時間”還是那個時間,都沒有變化,“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從哪里來?什么原因導致短時間內測量結果的不一致?

短期穩定性”、“示值重復性”、“示值波動性”、“示值波動性”、……,無論多少名稱,都是表征同一個量,即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站在“測量結果”的角度看,那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即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所以JJF1001給出了一個中性的名稱“測量重復性”。測量過程中,人、機、料、法、環任何一個因素都有可能是導致“測量重復性”的源,只不過是通過“示值”或“測得值”表現出來而已。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11-2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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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26 22:12
標題: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1-26 22:21 編輯

  既然想“表征同一個量”,就該用國家定義規范規定的術語。“短期穩定性”、“示值重復性”、“示值波動性”、“示值波動性”、……,各有各的定義,都用來“表征同一個量”,難道不是資深計量工作者刻意混淆概念,誤導新入門計量領域的同行嗎?
  “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站在“測量結果”的角度看,那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那就說對了。“測量過程中,人、機、料、法、環任何一個因素都是導致‘測量重復性’的源”,說得也不錯。但計量標準、測量設備終歸是導致測量結果測量重復性的“源”,只是“人機料法環”眾多“源”中的一個“機”。眾多的“源”都不具備“重復性”,是各“源”的各種計量特性共同導致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不屬于“源”。
  “什么原因導致短時間內(本人注:“短時間內”是多余的,可以刪除)測量結果的不一致?”這個提問問得非常好。人、機、料、法、環任何一個都是導致測量結果重復性的“原因”,或稱“因素”。例如某個動物死了,死亡這個特性屬于這個動物,但不能說因為張三是造成該動物死亡的原因或因素,死亡這個特性就屬于張三了,張三并沒有死。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1-26 23:44

既然想“表征同一個量”,就該用國家定義規范規定的術語。“短期穩定性”、“示值重復性”、“示值波動性”、“示值波動性”、……,各有各的定義,都用來“表征同一個量”,難道不是資深計量工作者刻意混淆概念,誤導新入門計量領域的同行嗎?

某版主舉幾個與“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所表達的不是同一個量的例子給大家看看,光嚎頂個鳥用啊。

“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站在“測量結果”的角度看,那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那就說對了。

看看我12樓的原話啊:短期穩定性”、“示值重復性”、“示值波動性”、“示值波動性”、……,無論多少名稱,都是表征同一個量,即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站在“測量結果”的角度看,那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即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標點符號“。”打在什么地方啊?你怎么這么不要臉啊,無時無刻不在尋思琢磨著施展移花接木、篡改原文、斷章取義、顛覆原意的卑鄙齷齪的伎倆。

人、機、料、法、環都是導致“測量重復性”的源沒有錯,但現在只有“機”或“料”的特性是導致“測量重復性”的源,“人”、“法”、“環”對“測量重復性”都不產生影響,所以才稱其為“示值重復性”,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例如某個動物死了,死亡這個特性屬于這個動物,但不能說因為張三是造成該動物死亡的原因或因素,死亡這個特性就屬于張三了,張三并沒有死。

又開始東扯西繞扯出動物死亡來了。“死亡”是特性嗎?“死亡”是結果懂不懂?無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27 00:58
  “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所表達的與“短期穩定性”、“示值重復性”、“示值波動性”、……,不是同一個量,還用我給你舉例子嗎?我已經多次告訴過你,“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用多次測量結果的實驗標準差表述,“穩定性”用規定的時間段前后兩次顯示值的差表述,“示值波動性”用多次測量中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表述,一些檢定規程使用的“示值重復性”是錯誤地使用了術語“重復性”,其實它所說的“示值重復性”應該是“示值波動性”。這么簡單的計算問題還要占用大家的眼球單獨給你列算式嗎?你12樓的原話不就是::“短期穩定性”、“示值重復性”、“示值波動性”、……,無論多少名稱,都是表征同一個量,即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站在“測量結果”的角度看,那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即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嗎?它們是“表征同一個量”,“那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嗎?你的這句話不是典型的混淆概念又是什么呢?
  生、老、病、死難道不是生物存在的特性嗎?如果你對這個例子接受不了,就換個例子好了。假設因為你的原因造成了某件漂亮的公共財產很骯臟,漂亮和骯臟的特性本來都屬于那個公共財產,只不過你是造成其骯臟的原因而已,能說你很骯臟嗎?也許你衣冠楚楚呢(注:例子中的骯臟只限于表面,不涉及靈魂)。同樣道理,計量標準是造成測量結果重復性好壞的原因之一,能夠說重復性屬于計量標準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1-27 11:54

舉不出例子就說舉不出例子,不要沒完沒了的在此嚼舌。你要用“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你就用,沒有人反對,不要總在這里反對甚至強行制止別人使用“示值重復性”。人家用“示值重復性”沒有錯,完全符合“測量重復性”的定義,全國都在用,也就你一人在這里不得消停的嚷嚷,有鳥用啊。你的意思大家都明白,不停的攪下去,你到底要達到什么目的?是不是想做最后的封貼者呀?

公共財產本身就是客觀存在的物品,“測量結果”并非事先就存在的事物,兩者無可比性,驢頭不對馬嘴。沒工夫聽你閑扯這些八卦。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28 00:47
  JJF1001-2011的5.13和5.14已經充分證明了“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不屬于測量設備,測量設備、測量人員、測量環境、測量方法、被測對象等各自的特性都是產生測量結果重復性的因,不能分別稱為測量設備的重復性、測量人員的重復性、測量環境的重復性、測量方法的重復性和被測對象的重復性,是測量設備、測量人員、測量環境、測量方法、被測對象等各自的特性導致了“測量重復性”,你想要什么例子啊?自己舉一個測量設備的重復性看看有沒有就知道了。
  是否完全符合“測量重復性”的定義,去認真讀一下“測量重復性”的定義就知道了。“重復性”是用“測量精密度”表征的,“精密度”是用“試驗標準偏差”表征的。請問,一些檢定規程所用的儀器的“重復性”是用標準偏差表征的嗎?難道說用的人不止一個,違背定義的術語也就可以堂而皇之違背國家規范規定的定義嗎?
  你不實施測量,事先不存在測量設備這個事物,那是自然。你和公共財產本身就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同樣測量設備和被測對象本身也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你和公共財產有自己的特性,測量設備和被測對象也有自己的特性,你的特性原因導致了公共財產有了新的特性(骯臟),同樣測量設備的特性原因導致了測量結果新的特性(重復性)。你非要舉例子,我認為這種例子并無本質上的錯誤。
  技術討論從來沒有什么誰是最后的封貼者的競爭,技術討論的目的是把問題討論清楚,討論不清楚的可以各自保留自己的觀點。你那么在乎做最后的封貼者呀?如果你的下一個帖子沒什么新鮮觀點值得回復了,我可以不予回復,讓你做這個主題帖最后的封貼者。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1-28 16:54

5.14條是說“重復性測量條件”,根本不涉及“測量結果”,僅僅是對“重復性”測量或試驗的要求,跟實不實施測量或試驗不搭界。真正與5.13條“測量重復性”密切相關的應該是第5.10條“測量精密度”,而與5.10條“測量精密度”密切相關的又是7.1條“示值”和5.2條“測得值”,某版主卻選擇性眼瞎只字不提。

以上證據鏈已經充分證明了“測量重復性”不僅可以屬于“測量結果”,也可以屬于“測量設備(或測量系統)”,再怎么狡辯都是多余的,蒼白無力的。以“示值重復性”表述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滿世界都能找到,全國的計量界都在使用,只有某版主這位孤老“擰種”在此沒完沒了的嘮叨,就且讓其孤芳自賞吧。

沒有哪個標準強行規定了“重復性”必須要用“實驗標準偏差”表征。“重復性”的表達方式有多種,既可以用“實驗標準偏差”,也可以用“極差”,還可以用“相對極差”表征。按照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注1的意思,只要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示值或測得值間一致程度即可。“實驗標準偏差”、“極差”、“相對極差”都有定量表征示值或測得值之間離散程度的意思,因此都符合5.10條“測量精密度”的定義。除了要求較高的應用場合(如:建立計量標準、科學研究、重大科研試驗等)采用“實驗標準偏差”外,大量日常的檢定/校準/常規試驗,絕大部分都只進行了有限的3至5次重復測量,采用“極差”或“相對極差”表示已足以滿足應用要求,難道不科學不合理嗎?

不實施測量,事先不可以存在測量設備這個物嗎?人也好,測量設備也好,公共財物也好,無非不就是“人”、“機”、“料”嘛,“骯臟”同樣是結果,而不是特性。不要在這里糾扯這些無聊的八卦了,你的語文水平和理解能力也就這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29 01:11
  由于你談到了5.13條“測量重復性”、5.10條“測量精密度”,7.1條“示值”和5.2條“測得值”,且以謾罵的口吻責備我“選擇性眼瞎只字不提”,你的18樓帖子就不能如你所愿作為“最后的封貼”了,我如果不回答,那可真是滿足不了你要求我必須提一提的愿望了。
  5.13條是“測量重復性”的定義,定義中提到了5.14條“重復性測量條件”,這兩條密切相關,你刻意用“根本不涉及測量結果”的胡言亂語否定,“測量重復性”定義的要害,可以說這才是真正的“選擇性眼瞎”,因此在復制粘貼規范的相關術語時有意“只字不提”。就你復制粘貼的幾個名詞術語,根本證明不了“測量重復性”不僅可以屬于“測量結果”,也可以屬于“測量設備(或測量系統)”,作為證據都談不上,更何況還談什么“已經充分”?
  5.2條“測得值”講得清楚是“代表測量結果的量值”,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理所當然屬于“測得值”。5.13條“測量重復性”的定義講“測量重復性”是“測量精密度”,那么測量結果或代表測量結果的測得值重復性必是“測量精密度”,怎么形成了測量設備也有重復性的“證據鏈”?
  你辛辛苦苦復制粘貼了7.1條“示值”,無非是企圖用儀器的“示值”取代“測量結果”,以建立你的“鏈”,但非常遺憾,你取代不了。7.1條清清楚楚地寫道“示值”是測量儀器“給出的量值”,儀器給出的量值不一定是被測量的測量結果。定義的注2更直接寫道“示值與相應的被測量值不必是同類量的值”,也許如你所說,你可能又“選擇性眼瞎”故意沒看見。試問如果連與相應的被測量值同類量都不是,示值還是測量結果嗎?示值不是測量結果你的“證據鏈”如何鏈的起?“你的語文水平和理解能力也就這樣”?簡直莫名其妙!
  順帶提一下,我在17樓的承諾仍然有效,如果你的下一個帖子沒什么新鮮觀點值得回復了,我可以不予回復,讓你做這個主題帖最后的封貼者。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1-29 15:0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8 19:35 編輯

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說得清清楚楚,“重復測量所得示值間的一致性”與“重復測量所得測得值間的一致性”都是“測量精密度”。在重復性條件下,它們都是“測量重復性”。

5.14條“重復性測量條件”定義中哪句話,哪個詞,哪個字涉及到了“測量結果”呀?指出來給大家看看,狡辯也得沾點邊吧。5.13條“測量重復性”定義中與測量結果有關的關鍵詞就是“測量精密度”,它不僅與“測量結果”有關,還與“示值”有關。難道某版主還想否認嗎?

7.1條“示值”定義講得清清楚楚“由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給出的量值”,表明“測量重復性”也屬于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測量精密度”定義中的“示值”明明白白的寫在那里,你有什么證據證明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示值重復性”不能代表“測量精密度”呀?

你辛辛苦苦復制粘貼了7.1條“示值”,無非是企圖用儀器的“示值”取代“測量結果”,以建立你的“鏈”,但非常遺憾,你取代不了。7.1條清清楚楚地寫道“示值”是測量儀器“給出的量值”,儀器給出的量值不一定是被測量的測量結果。定義的注2更直接寫道“示值與相應的被測量值不必是同類量的值”,也許如你所說,你可能又“選擇性眼瞎”故意沒看見。試問如果連與相應的被測量值同類量都不是,示值還是測量結果嗎?示值不是測量結果你的“證據鏈”如何鏈的起?“你的語文水平和理解能力也就這樣”?簡直莫名其妙!

誰告訴你“示值重復性”一定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啦?它可能是,也可能不是。7.1條“示值”定義的注2所說的“示值與相應的被測量值不必是同類量的值”這是非常常見的現象,你連這一點常識都沒有,你這一輩子干計量真的是干去死。眾所周知,被測參量電阻可采用間接測量方式進行測量,可以通過測量回路的電流參量與電阻兩端的電壓參量,通過函數關系求得,整個測量系統沒有被測參量電阻測得值的顯示。這不就是注2所說的“示值與相應的被測量值不必是同類量的值”嗎?電流表和電壓表沒有“示值重復性”嗎?電流表和電壓表的“示值重復性”與被測量電阻的“測得值(即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存在著傳遞系數關系懂不懂?某版主的不確定度知識不知是從哪陰間里學來的,學成這種臭水平。某版主的物理是恐怕語文老師教出來的,語文是體育老師教出來的吧。難怪有人斷定某人從來沒有實際評定過測量不確定度了,今天看來確實如此,即便是評,恐怕也是忽悠。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11-2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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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1-30 00:22
  既然20樓知道“‘示值與相應的被測量值不必是同類量的值’這是非常常見的現象”,儀器的示值就不一定是測量結果,就不該把“示值”的定義放在其“證據鏈”中。電流表和電壓表當然沒有“示值重復性”,是儀表的“示值波動性”或稱“示值變動性”引起了被測電阻“測得值(即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儀表的“示值波動性”與被測電阻“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存在著某種系數關系。
  還是以前那個例子,請不要因為你的原因造成了某件事物的特性變化,就認為其特性就是你的特性了。如果憑這種邏輯思維,那就如其樓上所說,其“不確定度知識不知是從哪陰間里學來的,學成這種臭水平”,“物理是恐怕語文老師教出來的,語文是體育老師教出來的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1-30 19:22

某版主將“示值”與“測量結果”兩個概念混為一談,JJF1001給出的定義清清楚楚,示值是示值,測得值是測得值。“測量精密度”的定義也寫得清清楚楚,兩者都有“測量精密度”,在重復性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就是“測量重復性”。對這一所有人都看得明白的證據鏈,某版主即拿不出任何理由來否定,卻要不停的搬出自己杜撰出來的歪理邪說胡攪蠻纏的狡辯。哪個標準里說了“示值”與“測量結果”之間一定是劃等號的關系呀?“示值”與“測得值”的關系,有可能后者與前者是函數的關系,也有可能是前者經修正后的結果。

“示值波動性”、“示值變動性”就是“示值重復性”。全世界的人都是這么認為的,目前也只有某版主這么一位牛逼無賴在這里胡攪蠻纏,即拿不出任何證據,又要死皮賴臉的狡辯。按某版主的邏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也可以認為是“測量結果的波動性”、“測量結果的變動性”嗎?與“示值”、“示值波動性”、“示值變動性”的邏輯關系有何區別呀?估計某版主又要搬出什么歪理邪說出來狡辯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 00:35
  本人歷來強調名詞術語不能混淆,將“示值”與“測量結果”兩個概念混為一談的,恰恰是堅持“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就是“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觀點的計量界某資深人士。為了證明其理論,此人在18樓和20樓特別推出了他的“證據鏈”,證據鏈從規范提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依次往下是: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測量重復性→測量精密度→示值→測得的量值→儀器的重復性,于是得到結論: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儀器的重復性,故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其“證據鏈”的關鍵鏈條就是:測量結果=儀器示值。
  在我造成了此人的鏈條并不成立后,此人終于矢口否認了自己的“證據鏈”,反問誰告訴你“示值重復性”一定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啦?所以,我回答他:既然明白儀器的示值不一定是測量結果,就不該把“示值”的定義放在其“證據鏈”中。正是指出他將“示值”與“測量結果”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不管多少人認為“示值波動性”、“示值變動性”就是“示值重復性”,都改變不了概念混淆的事實。重復性的定義其大小用實驗標準差表述,某些檢定規程定義的示值重復性是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這正是“示值變動性”,并非“重復性”。還有極少數檢定規程定義的示值重復性是被測對象的“均勻性”,顯然也是錯用了“重復性”。狡辯是沒有用的,測量結果的確有波動性,也有重復性,波動性與重復性含義并不相同,如果我說過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也可以認為是“測量結果的波動性”,本人認為是錯誤的,應該收回。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1 14:04

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測量重復性→測量精密度→示值→測得的量值→儀器的重復性,于是得到結論: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儀器的重復性,故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其“證據鏈”的關鍵鏈條就是:測量結果=儀器示值。

不要臉就是不要臉,處處篡改我的原話原意,我啥時候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放在證據鏈的首位啦?啥時候說了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啦?啥時候說了測量結果=(一定等于)儀器示值啦?臭不要臉的東西。我的證據鏈本就是表達下圖的意思,被你這個“學術流氓”篡改得面目全非。

“示值重復性”與“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都屬于“測量重復性”,但兩者的值的大小和表達方式未必相同。哪一部法規規定了重復性必須用標準偏差表示呀?數以百計的規程規范都使用了“示值重復性”術語,盡管有些規程規范延用本專業的習慣稱其為“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但其測量方法和數據處理的方式基本大同小異,都是重復性條件下的“示值精密度”的定量表征,這難道不能稱其為“測量重復性”嗎?“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這話是誰說的?拿出了什么證據呀?“測量精密度”定義中的“示值”是指什么?什么叫做“重復測量所得示值間的一致程度”呀?某版主怎么不為大家解讀這兩個問題呀?這位“學術流氓”不僅自己曬不出一份像樣的證據,還處處篡改別人的證言,指責別人不提供證據。真可謂厚顏無恥到了極點。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01:47
  罵人“學術流氓“的人自己就是貨真價實的“流氓”,罵人“臭不要臉”的人從來都臭不要臉。其給出的“證據鏈”示意圖就在樓上,此人刻意在“測量精密度”之后塞入了“示值精密度”→“示值重復性”,目的就是試圖篡改新版JJF1001和JJF1033關于沒有測量設備的重復性,只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說法。臭不要臉到把在JJF1001中根本沒有定義,在JJF1033中也找不到出處的“示值精密度”、“示值重復性”塞入到其“證據鏈”中,遺憾的是兩個國家規范連提都不提一下,純屬自罵為臭不要臉的人捏造,還反過來栽贓別人對他的這個證據鏈“篡改得面目全非”。
  “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這話是誰說的?答:你看看JJF1001-1998是不是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再看看JJF1001-2011是不是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如果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作為計量通用術語取消它干啥,難道說規范太厚了進行精簡?
  “測量精密度”定義中的“示值”是指什么?什么叫做“重復測量所得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答:測量精密度指的就是測量結果的精密度,因此可以是“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也可以說是從所用測量設備上讀得的“顯示值”間的一致程度。測量時,讀得的“示值”是測得值,所以無論怎么說都是講測量結果。“測量精密度”自身也沒什么價值,其價值僅在于用來定義測量重復性、測量復現性、期間測量精密度等術語。
  數以百計的規程規范都使用了“示值重復性”術語,盡管有些規程規范延用本專業的習慣稱其為“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但其測量方法和數據處理的方式基本大同小異,都是重復性條件下的“示值精密度”的定量表征,這難道不能稱其為“測量重復性”嗎?我的回答是:
  1所謂“數以百計”,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故意夸大,并非科學態度。
  2一些規程規范使用的“示值重復性”術語,有的是用“極差”表述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有的是對被檢對象不同部位檢測的“均勻性”,這些規程規范均錯誤地使用了“重復性”術語,混淆了基本概念。
  3查遍JJF1001-2011,都無“示值精密度”的蹤影,存在的是“測量精密度”,“示值精密度”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4“測量精密度”用什么定量表征,請仔細看“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里面提到測量精密度表征方法可用最大與最小值的“極差”定量表征了嗎?
  5用“極差”定量表征的是“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測量重復性不用“極差”表述(見JJF1001的5.10條注1)。把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說成是測量儀器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無論誰說的,都是一種概念混淆的做法。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2 08:1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 12:14 編輯

“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這話是誰說的?答:你看看JJF1001-1998是不是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再看看JJF1001-2011是不是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如果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作為計量通用術語取消它干啥,難道說規范太厚了進行精簡?

“學術流氓”就是學術流氓,無理都要攪三分。JJF10001-1998是不是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啊?再看看JJF1001-2011是不是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啊?如果有,你怎么不截圖貼出來呀?選擇性眼瞎你怎么不說啦?數以百計的規程規范都使用了“示值重復性(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重復性)”你怎么不說啦?

“測量精密度”定義中的“示值”是指什么?什么叫做“重復測量所得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答:測量精密度指的就是測量結果的精密度,因此可以是“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也可以說是從所用測量設備上讀得的“顯示值”間的一致程度。測量時,讀得的“示值”是測得值,所以無論怎么說都是講測量結果。“測量精密度”自身也沒什么價值,其價值僅在于用來定義測量重復性、測量復現性、期間測量精密度等術語。

讀得的“示值”是測得值,有什么證據呀?曬出來給大家看看。沒有證據那就是瞎編臆造的胡說八道。儀器的“顯示值”是10.00 mm,經修正后的“測量結果”是10.02 mm,哪個是“示值”哪個是“測量結果”呀?回路中電壓表的讀數1 V電流表的讀數200 mA,電阻的“測量結果”是多少啊?是不是要我教你算呀?哪個是“示值”,哪個是“測量結果”呀?“測量精度度”自身也沒什么價值,好大的口氣呀,你一個“學術流氓”胡思亂想瞎編杜撰出來的東西要高于國法很有價值是不是?沒有價值放進JJF1001里干什么?為什么不說用于定義“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啊?

1、所謂“數以百計”,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故意夸大,并非科學態度。

信口開河,有什么證據呀?

2、一些規程規范使用的“示值重復性”術語,有的是用“極差”表述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有的是對被檢對象不同部位檢測的“均勻性”,這些規程規范均錯誤地使用了“重復性”術語,混淆了基本概念。

還是信口開河胡說八道,有什么證據呀?

3、查遍JJF1001-2011,都無“示值精密度”的蹤影,存在的是“測量精密度”,“示值精密度”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同理,查遍JJF1001-2011,都無“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蹤影,那是不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呀?

4、“測量精密度”用什么定量表征,請仔細看“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里面提到測量精密度表征方法可用最大與最小值的“極差”定量表征了嗎?

我早就說過了,注1里的“以數字形式表示”才是關鍵詞,后半句首一個那么大的“如”字卻選擇性眼瞎視而不見。“如”在此表示何意啊?僅僅是列舉了部分示例,能作為強制性的限制嗎?這種體育老師教出來的語文水平和理解能力,實在是不敢恭維。按照你的邏輯思路,下列術語定義的注1與“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的語法與邏輯關系相同,所說的“標稱示值區間”該用什么表示啊?是不是只能用“100 V~200 V”表示啊?

5、用“極差”定量表征的是“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測量重復性不用“極差”表述(見JJF10015.10條注1)。把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說成是測量儀器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無論誰說的,都是一種概念混淆的做法。

還是炒這些陳年爛谷子,沒什么嚼頭了吧?誰把“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說成是測量儀器的“示值變動性”或“示值波動性”啦?我說的是“示值變動性”或“示值波動性”都是“示值重復性”,屬于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不屬于“測量結果”。所以“示值重復性”的值不一定等于“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值。到底誰混淆了概念啊?到現在為止,能夠證明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的證據一份也拿不出,搬出個JJF1033嘮叨個沒完,JJF1033能證明什么?只能證明它評定的不是“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是自己原來取錯了名,能代表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嗎?JJF(軍工)3和GJB2749A評定的就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以及其它規程規范中所說的“示值重復性”就是“被校儀器的重復性”,名正言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 15:2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2 15:27 編輯

  讓我們摒棄27樓中流氓式的罵街語言,只回復其5個問題:
  1.信口開河,有什么證據呀?
  答:你統計不出數以百計的檢定規程說計量器具的重復性,因此你是信口開河。
  2.一些規程規范使用的“示值重復性”術語,有的是用“極差”表述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有的是對被檢對象不同部位檢測的“均勻性”,這些規程規范均錯誤地使用了“重復性”術語,混淆了基本概念。有什么證據呀?
  答:請看你在本主題帖中列舉的規程規范所描述的被檢/校儀器的重復性是怎么講的。
  3.你的狡辯證明你已承認了“查遍JJF1001-2011,都無“示值精密度”的蹤影,存在的是“測量精密度”,“示值精密度”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4.與第3個問題相同,你承認了“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沒有提到測量精密度表征方法可用最大與最小值的“極差”定量表征,其他的狡辯毫無價值,測量精密度的表述用的是“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不是“極差”。拿“標稱示值區間”與“測量精密度”相提并論純屬風馬牛不相及的另一個概念混淆行為,因為不在本主題帖討論范圍內,本人僅點到為止,不深入駁斥。
  5.到底誰混淆了概念啊?
  答:把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說成是測量儀器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無論誰說的,都是一種概念混淆的做法。概念混淆者當然會認為這是“炒陳年爛谷子,沒什么嚼頭”。事實勝于雄辯,概念混淆者在自己各個帖子中就是這么混淆概念的,自己在樓上也承認自己說的是“示值變動性”或“示值波動性”都是“示值重復性”,還用我多說什么嗎?
  規范說“示值”不一定等于“測量結果”批駁其示值就是測量結果的說法。但“不一定是”并不是說“一定不是”,測量活動實施中,所用測量設備的“示值”卻就是測量結果,為防止樓上這種人鉆“示值不一定是測量結果”的空子,規范特意在后面加上了“測得值”。概念混淆者想在這里鉆空子是徒勞的,即便拿出軍工標準,也否定不了測量設備有示值誤差、示值變動性等特性沒有重復性,測量結果才有重復性的科學事實。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2 22:32

搬出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渾身都是勁,被我用同時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證據事實駁斥后,理屈詞窮無言以對。拿不出“示值”是“測得值”的證據。針對我舉例的提問,一個字也不回答,這就是某版主所說的公平公正。辯不贏就找借口避而不答,寧做縮頭烏龜也死不認錯,這還不叫“學術流氓”叫什么。

使用“示值重復性”術語的規程規范有沒有上百份,廣大量友心中自有數,用不著我在這里一一列舉。使用“測量結果重復性”術語的規程規范恐怕是鳳毛麟角,這已足以證明測量儀器有重復性。混淆基本概念,說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的也只有這位自稱為“擰種”的“學術流氓”,既拿不出任何證據,也得不到任何人的認同。

讓廣大量友看看,有這么做技術交流的嗎?我在本主題中哪一樓列舉的規程規范所描述的被檢/校儀器的重復性將概念混淆啦?你截圖曬出來解釋給大家聽做不到嗎?“學術流氓”一貫采用這種下三爛的惡劣學風,真是欠罵,不招罵、找罵渾身不自在。

既然你對我提出的新版JJF1001也同時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加以反駁,說明你是做賊心虛,又不敢正面認錯。仍要沒完沒了的狡辯那就是“攪屎”。

“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與“示值重復性”不是表示相同的意思是什么?三者的“示值”不屬于儀器屬于什么?與“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混淆了嗎?除了你這位牛逼無賴說概念混淆外,還有誰認可你的觀點啊?

規范說“示值”不一定等于“測量結果”批駁其示值就是測量結果的說法。但“不一定是”并不是說“一定不是”,測量活動實施中,所用測量設備的“示值”卻就是測量結果,為防止樓上這種人鉆“示值不一定是測量結果”的空子,規范特意在后面加上了“測得值”。

我的原話是“‘示值重復性’的值不一定等于‘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值”,被這位“學術流氓”斷章取義篡改原意存心惡意的將“的值”兩個字給掐掉了。我27樓第四段中所問的哪是“示值”哪是“測量結果”的問題不正面回答,卻以這種卑鄙齷齪下三爛的伎倆進行狡辯。將“示值”與“測得值”概念混淆的恰恰是這位“學術流氓”。JJF1001-20115.2條“測得值”與第7.1條“示值”的定義已清清楚楚的表明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也只有某版主將兩者劃等號。相同的意思,“測量精密度”定義表述用得著畫蛇添足加上“測得值”嗎?直接將定義中的“……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改成“……所得測量結果間的一致程度”不就完了嗎。軍工標準、國家規程/規范都證明測量儀器有重復性,靠你這位“學術流氓”在這里狡辯是誤導不了大家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3 01:28
  承認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就好,狡辯和“攪屎”沒有任何意義。“測量重復性”的定義在第5大條,大標題就是“測量結果”,定義的都是測量結果或產生測量結果的測量過程的特性。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定義都在第7大條,大標題是“測量儀器的特性”。“測量重復性”定義在第5大條,編號5.13,并沒有在第7大條“測量儀器的特性”中,充分說明了“測量重復性”就是“測量結果的特性”,不是“測量儀器的特性”。
  的確,“測量精密度”直接將定義改成“……所得測量結果間的一致程度”不就完了嗎。可是,畢竟還存在著你這樣長期受傳統計量觀念的影響根深蒂固,又不愿意立馬接受現代計量管理新概念、新觀念、新知識的人,定義加上“所得示值的一致程度”目的就是便于你這種人的理解,告訴你“測量結果”就是常說的通過測量在所用儀器上“所得的示值”,同時也是當代的術語“測得值”。另外我提醒你瞪大眼睛看清楚,“測量精密度”的術語的歸類也在第5大條“測量結果”中,編號5.10,不在第7大條“測量儀器的特性”中。
  最后還是再勸告你一次,學會罵人對于技術討論毫無益處,國家規范就在那里擺著,人人都可以用國家規范對照你說的話是否正確。還是用你自己的話作為我的這個帖子的結尾吧,“靠你這位‘學術流氓’在這里狡辯是誤導不了大家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3 18:08

我什么時候沒有承認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啊?新版JJF1001同時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估計你這位“擰種”是不會承認的。

可是,畢竟還存在著你這樣長期受傳統計量觀念的影響根深蒂固,又不愿意立馬接受現代計量管理新概念、新觀念、新知識的人,定義加上“所得示值的一致程度”目的就是便于你這種人的理解,告訴你“測量結果”就是常說的通過測量在所用儀器上“所得的示值”,同時也是當代的術語“測得值”。

你告訴個鳥啊!到目前為止,全世界也只有你這么一個“擰種”的理解與眾不同,在此“孤芳自賞”,該教化的就是你這種“學術流氓”。

5大條下面還有5.3條“測量誤差”呢,還有5.4條“系統測量誤差”呢,你怎么沒看見呀?到底是“測量儀器的特性”還是“測量結果的特性”啊?“攪屎”攪得有用嗎?自己選擇性眼瞎還好意思提醒別人睜大眼睛,趁早閉嘴滾遠一點吧,你的拙劣表演已經丟盡了計量人的臉。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3 23:36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3 23:50 編輯

  既然你承認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還狡辯什么呢?JJF1001-201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并未取消“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JJF1001-1998中,“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定義編號7.27,屬于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編號5.6,屬于第5部分“測量結果”術語大類。JJF1001-2011取消的是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中的“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保留了第5部分“測量結果”術語大類中的“測量重復性”。雖然編號5.6調整為5.13,含義沒任何變化,只是簡化了文字敘述。作為計量通用名詞術語國家規范的編制專家們絕不會像31樓這種計量資深人士連什么是測量結果,什么是測量設備都分不清。作為國家的名詞術語規范,也絕不會把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的術語混在“測量結果”的術語類別中。
  5.3條“測量誤差”既然在第5大條,同樣是測量結果的。在第7大條“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中,有“最大允許測量誤差”、“基值測量誤差”等術語,說明測量儀器的特性確實存在某種“測量誤差”。但這個“測量誤差”前面必須冠以定語,單獨說“測量誤差”只能指測量結果或測量過程的“測量誤差”。順便提醒你請不要與測量設備的示值誤差相混淆。
  而“重復性”只有第5條“測量結果”中有“測量重復性”,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中已取消“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在國家通用計量名詞術語中的“測量儀器的特性”中,你再也見不到任何“重復性”的蹤影。“重復性”從此不再適用于“測量儀器”,鐵的事實你否定不了。你天天罵人“技術流氓”,其實事實證明你恰恰天天罵自己流氓,正如你自己所說的:攪屎”攪得有用嗎?自己選擇性眼瞎,趁早閉嘴滾遠一點吧,你的拙劣表演已經丟盡了計量人的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2-4 14:5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3 19:07 編輯

JJF1001-2011取消的是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中的“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保留了第5部分“測量結果”術語大類中的“測量重復性”。雖然編號5.6調整為5.13,含義沒任何變化,只是簡化了文字敘述。

以上是舊版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以下是新版“測量重復性”定義和“測量精密度”定義:

含義沒有任何變化嗎?只是簡化了文字敘述嗎?新版多了示值兩個字你瞎了左眼嗎?新版將結果兩個字改成了測得值三個字你瞎了右眼嗎?再來看看舊版“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是如何表述的吧:

可以看到,與舊版“[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的本質區別就在于“結果”與“示值”。新版引進了“精密度”概念,增加了“測量精密度”術語定義,引導“重復性”、“復現性”概念向“精密度”概念轉換。很明顯新版規范已將“示值”和“測得值(結果)”一并寫入了這一新的術語定義中。何謂“示值”?它究竟是“測量儀器”的屬性還是“測量結果”的屬性?究竟是誰在這里將“示值重復性”與“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混為一談,“重復性”前不可以冠以“示值”嗎?新定義哪一句話規定啦?“示值測量精密度(簡稱‘示值精密度’)”不符合“測量精密度”定義嗎?將“在重復性條件下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稱為“示值的重復性精密度”有錯嗎?進一步簡稱為“示值重復性”不行嗎?

新版JJF1001在第5部分“測量結果”大標題下新增了“測得值”術語定義(第5.2條),將原有的“[測量儀器的]示值”移至了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大標題下的第7.1。這是不是鐵的事實啊?是你所說的“定義加上‘所得示值的一致程度’目的就是便于你這種人的理解,告訴你‘測量結果’就是常說的通過測量在所用儀器上‘所得的示值’,同時也是當代的術語‘測得值’。”的意思嗎?這術語定義是你們規家擬定的呀,叫別人好好學習新版術語定義,你好意思,狗屎一泡。你是不是還想否認呀?連門都沒有。這一鐵的證據再一次證明,測量儀器不僅有“示值重復性(示值重復性精密度)”,而且一定有。眾多規程規范仍然在延續使用這一術語,99.99%的人都認為測量儀器有“示值重復性”,這就是證據,這就是事實。一個在本論壇被大家公認的“學術流氓”還想翻天不成,充其量也就是“攪屎”。現在以及將來陸續發布的新規程規范,將會以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示值重復性”的存在,戳穿某版主的誤導謬論,到那時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誰才是本論壇真正的牛逼、無賴、“擰種”、“攪屎棍”。


作者: war207    時間: 2020-12-11 09:36
路云 發表于 2017-12-4 14:58
JJF1001-2011取消的是第7部分“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大類中的“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保留了第5部分“測量結 ...

辯論的如此激烈,看客們受益匪淺!贊
作者: 13992876265    時間: 2021-3-3 10:58
謝謝分享,學習了
作者: njlyx    時間: 2021-3-3 15:39
4年前的老貼……樓主應該是誤解"白糖"原貼的本意了……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6825&highlight=%E7%99%BD%E7%B3%96&mobil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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