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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打印本頁]

作者: 新聞專員    時間: 2017-9-15 11:54
標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部署,為進一步加強職業資格設置實施的監管和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公布。

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是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舉措。建立公開、科學、規范的職業資格目錄,有利于明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范圍,解決職業資格過多過濫問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有利于進一步清理違規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活動,減輕人才負擔,對于提高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目錄接受社會監督,保持相對穩定,實行動態調整。設置準入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必須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且必須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設置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確實需要。今后職業資格設置、取消及納入、退出目錄,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新設職業資格應當遵守《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規定并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后,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嚴禁在目錄之外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堅決防止已取消的職業資格“死灰復燃”,對違法違規設置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志。對資格資質持有人因不具備應有職業水平導致重大過失的,負責許可認定的單位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推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管理是一項既重要又復雜的系統性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搞好銜接,確保職業資格目錄順利實施,相關工作平穩過渡。要不斷鞏固和拓展職業資格改革成效,為各類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服務,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附件: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計140項)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xls (34 KB, 下載次數: 574)

技能人員職業資格.xls (46.5 KB, 下載次數: 529)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計140項)
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共計59項。其中準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
序號
職業資格名稱
實施部門
    (單位)
資格
    類別
設  定   依  據
備注
1
教師資格
教育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號)

2
注冊消防工程師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3
法律職業資格
司法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4
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司法部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5
注冊會計師
財政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6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環境保護部
準入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7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8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9
注冊建筑師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10
監理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

11
房地產估價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12
造價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

13
注冊城鄉規劃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14
建造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15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注冊結構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注冊化工工程師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注冊電氣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注冊環保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4號)

15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注冊冶金工程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5號)

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6號)

注冊機械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7號)

16
注冊驗船師
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17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交通運輸部、農業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

18獸醫資格
執業獸醫
農業部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鄉村獸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7號)

19
拍賣師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20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文化部
準入類
《國務院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9年第47號)

21醫生資格
醫師
國家衛生計生委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鄉村醫生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491號)
    《關于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準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22
護士執業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23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24
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資格
質檢總局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

25
注冊設備監理師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40號)

26
注冊計量師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27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8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2009年第44號)

29
注冊安全工程師
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

30
執業藥師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8號)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

31
專利代理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
準入類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32
導游資格
國家旅游局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

33
注冊測繪師
國家測繪地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34航空人員資格
空勤人員、地面人員
中國民航局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航空安全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5
會計從業資格
財政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2年第73號)
現已進入修法程序,視相關法律修訂情況依法作出調整
36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質檢總局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37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水平
    評價類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38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39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40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
    《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

41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5號)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42
資產評估師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

43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4號)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3〕1號)

44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水平
    評價類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6號)

45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46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47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48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49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水利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水平
    評價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

50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20號)
    《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

51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號)
    《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

52
稅務師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

53
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質檢總局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54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94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95號)
    《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41號)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55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7號)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關于印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0號)

56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銀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協會
水平
    評價類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57
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證監會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58
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國家文物局
水平
    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號)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發〔2014〕13號)

59
翻譯專業資格
中國外文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
    評價類
《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4號)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共計81項。其中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
序號
職業資格名稱
實施部門
    (單位)
資格
    類別
設   定  依  據
備注
1
消防設施操作員
消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焊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環境保護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3
家畜繁殖員
農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4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游泳救生員
體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準入類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

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滑雪、潛水、攀巖)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
    《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公告第16號)
除游泳、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外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為水平評價類。
5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軌道列車司機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準入類《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關于印發客車檢車員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1號)
    《關于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
6機械設備修理人員
設備點檢員
冶金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電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鍋爐設備檢修工
電力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變電設備檢修工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工程機械維修工
機械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平版制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7
通用工程機械操作人員
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列車值班員等65個國家職業(工種)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4號)

8建筑安裝施工人員
電梯安裝維修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制冷空調系統安裝維修工
《關于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9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員
筑路工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汽車運輸調度員等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27號)
 
橋隧工
《關于印發客車檢車員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1號)
防水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手工木工等8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29號)
電力電纜安裝運維工
電力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10
房屋建筑施工人員
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手工木工等8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29號)

11水生產、輸排和水處理人員
水生產處理工
化工、電力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養老護理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04號)
 
工業廢水處理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12氣體生產、處理和輸送人員
工業氣體生產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工業廢氣治理工
化工、電力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壓縮機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13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人員
鍋爐運行值班員、發電集控值班員、變配電運行值班員、繼電保護員
電力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燃氣輪機值班員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鍋爐操作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關于印發組合機床操作工等2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0〕14號)
14
儀器儀表裝配人員
鐘表及計時儀器制造工
輕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15
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廣電和通信設備電子裝接工、廣電和通信設備調試工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液晶顯示器件制造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2號)

16
計算機制造人員
計算機及外部設備裝配調試員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液晶顯示器件制造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2號)

17電子器件制造人員
液晶顯示器件制造工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通信設備檢驗員和液晶顯示器件制造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35號)
 
半導體芯片制造工、半導體分立器件和集成電路裝調工
《關于印發半導體芯片制造工等1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2號)
18
電子元件制造人員
電子產品制版工、印制電路制作工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半導體芯片制造工等1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2號)

19
電線電纜、光纖光纜及電工器材制造人員
電線電纜制造工
機械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20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人員
變壓器互感器制造工
機械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高低壓電器及成套設備裝配工
《關于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21
汽車整車制造人員
汽車裝調工
機械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22
醫療器械制品和康復輔具生產人員
矯形器裝配工、假肢裝配工
民政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假肢師等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8號)

23
金屬加工機械制造人員
機床裝調維修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24
工裝工具制造加工人員
模具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鎖具修理工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114號)

25
機械熱加工人員
鑄造工、鍛造工、金屬熱處理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26機械冷加工人員
車工、銑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鉗工、磨工、沖壓工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電切削工
機械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27
硬質合金生產人員
硬質合金成型工、硬質合金燒結工、硬質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28金屬軋制人員
軋制原料工、金屬軋制工、金屬材熱處理工、金屬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金屬擠壓工、鑄軋工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29
輕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氧化鋁制取工、鋁電解工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30重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重冶火法冶煉工、電解精煉工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重冶濕法冶煉工
《關于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31
煉鋼人員
煉鋼原料工、煉鋼工
冶金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32
煉鐵人員
高爐原料工、高爐煉鐵工、高爐運轉工
冶金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33礦物采選人員
井下支護工
有色金屬、煤炭、冶金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六批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3號)
 
礦山救護工
《關于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34
陶瓷制品制造人員
陶瓷原料準備工、陶瓷燒成工、陶瓷裝飾工
輕工、建材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35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制品制造人員
玻璃纖維及制品工
建材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玻璃鋼制品工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36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員
水泥生產工、石膏制品生產工
建材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37
藥物制劑人員
藥物制劑工
中醫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中藥調劑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4號)

38
中藥飲片加工人員
中藥炮制工
中醫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中藥炮制與配制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4號)

39
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人員
涂料生產工、染料生產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40
農藥生產人員
農藥生產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41
化學肥料生產人員
合成氨生產工、尿素生產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六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4號)

42基礎化學原料制造人員
硫酸生產工、硝酸生產工、純堿生產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燒堿生產工、無機化學反應生產工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有機合成工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43化工產品生產通用工藝人員
化工總控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防腐蝕工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制冷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44煉焦人員
煉焦煤制備工
煤炭、冶金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煉焦工
《關于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45
工藝美術品制作人員
景泰藍制作工
輕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46
木制品制造人員
手工木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手工木工等8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29號)

47
紡織品和服裝剪裁縫紉人員
服裝制版師
紡織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48印染人員
印染前處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紡織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紡織染色工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49
織造人員
整經工、織布工
紡織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50紡紗人員
紡紗工
紡織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繅絲工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51
纖維預處理人員
紡織纖維梳理工、并條工
紡織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52酒、飲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員
釀酒師、品酒師
輕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酒精釀造工、白酒釀造工、啤酒釀造工、黃酒釀造工、果露酒釀造工
《關于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評茶員
供銷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53
乳制品加工人員
乳品評鑒師
輕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54
糧油加工人員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糧食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糧油競價交易員等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0號)

55動植物疫病防治人員
農作物植保員
農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農作物種子繁育員等1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3號)
 
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
《關于印發果樹園藝工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9號)
水生物病害防治員
《關于印發農業實驗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89號)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林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森林撫育工等11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號)
56農業生產服務人員
農機修理工
農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農情測報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88號)
 
沼氣工
《關于印發農業實驗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89號)
農業技術員
《關于印發農業技術指導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4號)
57康復矯正服務人員
助聽器驗配師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七批鋁制品制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口腔修復體制作工
《關于印發反射療法師等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1號)
眼鏡驗光員、眼鏡定配工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關于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58健康咨詢服務人員
健康管理師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反射療法師等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1號)
 
生殖健康咨詢師
《關于印發第十七批鋁制品制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59
計算機和辦公設備維修人員
信息通信網絡終端維修員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線務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78號)

60
汽車摩托車修理技術服務人員
汽車維修工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中式烹調師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62號)

61
保健服務人員
保健調理師
中醫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七批速錄師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9號)
    《關于印發中藥調劑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4號)

62美容美發服務人員
美容師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美發師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63生活照料服務人員
孤殘兒童護理員
民政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孤殘兒童護理員和災害信息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26號)
 
育嬰員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關于印發平版制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保育員
《關于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64
有害生物防制人員
有害生物防制員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65
環境治理服務人員
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
化工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66
水文服務人員
水文勘測工
水利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河道修防工等6個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9號)

67水利設施管養人員
河道修防工、水工閘門運行工
水利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河道修防工等6個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9號)
 
水工監測工
《關于印發水工監測工等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108號)
68地質勘查人員
地勘鉆探工
國土資源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地質測量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7號)
 
地質調查員
《關于印發海洋環境監測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4號)
    《關于印發地質測量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7號)
地勘掘進工、地質實驗員、物探工
《關于印發掘進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61號)
69檢驗、檢測和計量服務人員
農產品食品檢驗員
農業、糧食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關于印發農作物種子繁育員等1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3號)
    《關于印發糧油競價交易員等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0號)
    《關于印發啤酒花生產工等9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5號)
 
纖維檢驗員
供銷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貴金屬首飾與寶玉石檢測員
輕工、珠寶首飾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機動車檢測工
機械、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于印發汽車客運服務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76號)
70測繪服務人員
大地測量員、攝影測量員、地圖繪制員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大地測量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3號)
 
不動產測繪員
《關于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于印發大地測量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3號)
工程測量員
測繪地理信息、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大地測量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3號)
71安全保護服務人員
保安員
公安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保安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88號)
 
安檢員
民航行業技能鑒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6號)
智能樓宇管理員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安全評價師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關于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72人力資源服務人員
勞動關系協調員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
《關于印發第十六批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3號)
73
物業管理服務人員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操作員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74
信息通信網絡運行管理人員
信息通信網絡運行管理員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關于印發電信業務營業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4號)

75廣播電視傳輸服務人員
廣播電視天線工
廣電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廣播電視天線工和電影放映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5號)
 
有線廣播電視機線員
《關于印發有線廣播電視機線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號)
76信息通信網絡維護人員
信息通信網絡機務員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電信業務營業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4號)
 
信息通信網絡線務員
《關于印發線務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78號)
77餐飲服務人員
中式烹調師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中式烹調師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62號)
 
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面點師
《關于印發平版制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茶藝師
《關于印發第四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0號)

78
倉儲人員
(糧油)倉儲管理員
糧食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糧油競價交易員等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0號)

79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民航乘務員
民航行業技能鑒定機構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乘務員等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7號)
 
機場運行指揮員
《關于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80
道路運輸服務人員
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26號)

81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
消防員
消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水平
    評價類
《關于印發滅火救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8號)
 
森林消防員
林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應急救援員
緊急救援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關于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作者: 新聞專員    時間: 2017-9-15 13:55
26
注冊計量師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大家注意一下哦,計量相關只承認注冊計量師,沒有列入都是假的。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9-15 14:1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大笨鳥    時間: 2017-9-15 16:45
注冊計量師考過也沒用啊,工資不漲一毛,可悲
作者: ssylqx    時間: 2017-9-16 08:13
推行不順嗎?我感到有沒有證一樣!!!!什么原因???
作者: zhoujiang    時間: 2017-9-16 09:35
就是,我單位有沒有注冊計量師資格證都一樣,反正工作一樣搞,只要內部不查誰知道呢,特別是一些基層單位,有很多以前安排和調動來的,文化水平有限,要拿到資格證還是有難度的,但是基層工作又不能不開展,我想問得是,縣一級的計量機構真的非要資格證嗎?要求是不是太高了,我感覺縣一級的有檢定員證就可以了,又不搞科研評審什么的,資格證在市一級推行就可以了。
作者: zhoujiang    時間: 2017-9-16 09:40
最重要一點,資格證和職稱,福利待遇無關,國家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 注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本專業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稱謂;
(二)依據國家計量技術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不符合規定的計量技術行為提出異議,并向上級部門或注冊審批機構報告;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四條怎么沒有具體體現呢?
作者: ssylqx    時間: 2017-9-16 11:00
可能真的是計量師證推行不暢!!!強硬起來!確實有部分人就屬于無證操作了!!!活誰做????
作者: admin    時間: 2017-9-16 21:01
有過渡期,各位,從事計量相關行業的人員盡快考吧~!
作者: 大笨鳥    時間: 2017-9-16 21:48
過渡多久呀?也沒個時間表
作者: ssylqx    時間: 2017-9-17 07:23
過渡遙遙無期嗎????上面這個文件能真正落實嗎?
作者: zhoujiang    時間: 2017-9-17 10:38
我來想想,究竟是什么支撐我靠注冊計量師資格證的?這個證拿在手里好像沒什么用呀,現在從事計量檢定工作,好像沒什么地方需要計量師資格證吧,哦~~~~想起來了,考了一級可擇優評為中級職稱,對~~~~~~這就是我考這個證的唯一理由。
作者: 新司機上路    時間: 2017-9-17 14:53
zhoujiang 發表于 2017-9-17 10:38
我來想想,究竟是什么支撐我靠注冊計量師資格證的?這個證拿在手里好像沒什么用呀,現在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

我也是為了工程師職稱才去考的一級   現在考下來也不知道能不能聘
雖然市局也要求我們去考  目前的形勢下計量師還真的一點用都沒有  
作者: zhoujiang    時間: 2017-9-17 15:29
就是,我有二級證,本人水平有限在糾結到底考不考一級,現在對計量師的前途很迷茫。
作者: 大笨鳥    時間: 2017-9-21 17:28
zhoujiang 發表于 2017-9-17 10:38
我來想想,究竟是什么支撐我靠注冊計量師資格證的?這個證拿在手里好像沒什么用呀,現在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

考一級也和工程師沒啥關系啊,人事局不認,再說單位也么名額的
作者: 大笨鳥    時間: 2017-9-21 17:30
總局不發力,這本資格證就沒啥用,過渡期又沒時間吧,評職稱也靠不上,大家說說能干啥
作者: ssylqx    時間: 2017-9-22 06:32
主要是下面的人不太積極吧,注冊計量師還是不夠普及!如果強硬執行注冊計量師制度!有部分所的工作會受到影響!還是有一部分的一線員工沒有注冊計量師證的!!!工作又是必須完成的!
作者: zlkyjl    時間: 2017-9-22 08:31
呵呵 進入怪圈,有證的不干活,干活的沒證。
作者: stsfhfh    時間: 2017-9-22 08:36
本人一級注冊計量師,工資是全市最低工資,聽著好笑吧:)
所以目前這個證還不如廁紙值錢
作者: stsfhfh    時間: 2017-9-22 08:38
zlkyjl 發表于 2017-9-22 08:31
呵呵 進入怪圈,有證的不干活,干活的沒證。

不叫有證的不干活,是高工資的不干活,哈哈…………

作者: zhangdaojuan    時間: 2017-9-22 08:39
要想注冊計量師價值立馬體現,規定法定計量機構申請建立社會公用標準和第三方校準公司在建立公司最高計量標準必須配1名一級注冊計量師,檢定和校準操作人員必須有二級及以上計量師證(包含證書報告簽字),只是以現在的情況,有些單位很難做到
作者: zlkyjl    時間: 2017-9-22 09:25
stsfhfh 發表于 2017-9-22 08:38
不叫有證的不干活,是高工資的不干活,哈哈…………

呵呵!同意 同意!
作者: nissi    時間: 2017-9-22 12:09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9-15 14:15
國家取消了個計量檢定員證,浙江弄了個計量員證

是計量協會還是哪里發證啊?之前有問過協會的沒什么消息了。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17-9-22 14: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nissi    時間: 2017-9-25 08:59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9-22 14:35
不就是那個專門為了錢的測試學會嘛

這不管啊,主要體系審核有個培訓環節的也是需要的。如果自己沒辦法完成所謂的培訓,有些學會啥的發個證起碼也算有個材料么。
作者: 山東人小石    時間: 2017-9-25 09:26
待遇才是硬道理!
冠以“注冊”,聽著是好聽。
作者: 大笨鳥    時間: 2017-9-26 14:12
啥時候一級注冊計量師直接認定高級職稱,二級注冊計量師直接認定為中級職稱,提高了待遇才好推行啊,待遇才是王道,不然基層所誰考啊,好多基層所都和工商食藥合并了,取消檢定員證不能搞檢定了,搞檢測唄,反正工資一樣,評職稱靠排資論輩,呵呵,基層現狀就這樣
作者: 大笨鳥    時間: 2017-10-1 20:13
呼吁質檢總局和人社部聯合發文,注冊計量師與職稱掛鉤。以后計量方向的職稱以考代評,鼓勵大家通過注冊計量師考試。現行的注冊計量師暫行管理辦法中規定,通過一級注冊計量師可聘為工程師,二級注冊計量師可聘為助理工程師。沒有硬性規定,地方人事部門沒有執行。搞計量的職稱依舊走工程類的評定,排資論輩現象嚴重,打擊年輕人的積極性。今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要求,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以職業分類為基礎,統籌研究規劃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設置,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2006年出臺的注冊計量師管理辦法中第三十八條中注冊計量師享有權利中第四條規定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應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可是現在取得和沒取得沒啥區別,有失公平。既然注冊計量師分兩個檔次,為什么不與職稱掛鉤,以考代評,公平公正。現行人事部門規定本科畢業一年見習期滿后,直接認定為助理工程師,與注冊計量師管理辦法規定的通過二級注冊計量師可聘為助理工程師相比,注冊計量師管理辦法規定的顯然太嚴格了。而且這些年來注冊計量師通過率一直很低,通過率與社會地位極度不相符。綜上所述,建議提高注冊計量師的含金量,與職稱直接掛鉤,以考代評。通過二級注冊計量師直接聘為工程師,通過一級注冊計量師直接聘為高級工程師或副高級工程師。提高大家的積極性,為計量行業儲備人才。啥時候一級注冊計量師直接認定高級職稱,二級注冊計量師直接認定為中級職稱,提高了待遇才好推行啊,待遇才是王道,不然基層所誰考啊,好多基層所都和工商食藥合并了,取消檢定員證不能搞檢定了,搞檢測唄,反正工資一樣,評職稱靠排資論輩,基層現狀就這樣,嚴重影響大家學習考試的積極性,也影響計量事業的發展,希望總局領導重視起來。建議總局積極和人社部溝通,出臺計量職稱和注冊計量師掛鉤的文件,老人老辦法,繼續評,新人新辦法,考過直接認定相應的職稱,并且不占單位名額,為計量技術人員謀福利,也加快為注冊計量師制度的推行。肺腑之言,希望總局領導能夠重視起來!!謝謝!!
作者: zhoujiang    時間: 2017-10-1 21:20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二、健全職稱制度體系
(四)完善職稱系列。保持現有職稱系列總體穩定。繼續沿用工程、衛生、農業、經濟、會計、統計、翻譯、新聞出版廣電、藝術、教師、科學研究等領域的職稱系列,取消個別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職稱系列,整合職業屬性相近的職稱系列。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探索在新興職業領域增設職稱系列。新設職稱系列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設置職稱系列。職稱系列可根據專業領域設置相應專業類別。

我反復讀了一下,會不會在計量領域新設一個職稱系列呢?意淫一下
作者: Caohuahu    時間: 2017-10-7 10:42
待遇才是硬道理!
作者: 大笨鳥    時間: 2017-10-13 22:09
河南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2017年度全省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職改辦〔2017〕40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省屬高等院校: 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現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級職稱評審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三)拓展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貫通渠道 在開展工程系列14項注冊類職業資格考核認定高級工程師的基礎上,擴大考核認定范圍,將一級注冊計量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會計師3項職業資格納入考核認定范圍。 一級注冊計量師考核認定高級工程師,承辦部門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暫按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論文、論著不作要求)執行。                                  2017年10月12日
作者: 強大哥    時間: 2017-10-26 14:32
才考完計量檢定員,立馬就沒了,現在又上注冊計量師,難辦嘍,待遇加強才是第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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