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計量確認 [打印本頁]
作者: 502rabbit 時間: 2017-8-24 13:29
標題: 計量確認
各位老師好。化工企業的溫度、壓力、液位等參數的測量,一般由現場測量儀表、隔離器、和DCS系統三種設備組合來實現一個參數的測量,這種情況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如何做,是只對現場儀表進行計量確認,還是要對現場儀表、隔離器、DCS一起做計量確認。如果一起做計量確認,和測量過程的確認基本一樣了。請大家多指導,謝謝。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8-25 08:55
按道理說只對測量設備做計量確認即可,對于你這個系統的構成,可以分解成各個部分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比如你采用現場測量儀表、隔離器、和DCS系統三種設備組合來實現一個參數的測量,根據最終需要實現的準確度或精度進行分解,轉換成對現場測量儀表的準確度要求,然后實施計量確認,滿足就用,不滿足就換。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27 14:01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27 14:30 編輯
根據“測量設備”的定義,你采用的現場測量儀表、隔離器、和DCS系統都可視為獨立的測量設備,測量儀表、隔離器、和DCS系統三種設備組合來實現一個參數的測量,這個“組合”也可視為一個完整的測量設備(稱為測量系統)。
計量確認可以獨立對測量儀表、隔離器、和DCS系統分別實施,也可將三種設備組合為一個完整的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但根據測量的要求,組合為一個測量設備計量確認比分別實施計量確認更加符合實際,更加有效。
組合起來的測量設備計量特性是三者計量特性的合成(一般取三者均方根)。三者之中也許有某個(例如儀表)單獨確認并不合格,當組合的計量特性滿足實際測量要求時,仍應確認整套測量系統合格。也有可能三者單獨確認都合格,而組合測量系統計量特性卻并不滿足測量要求,則仍應確認全部都不合格。一句話,若干個測量設備組合為一個測量設備整體,實現某個測量功能時,計量確認盡可能以合成后的計量特性與現場實際計量要求相比較,最好不要分別確認每個參與組合的測量設備是否合格。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27 14:50
補充:化工行業DCS系統的使用比較多,建議測量設備就叫“DCS測量系統”,例如DCS溫度測量系統、DCS壓力測量系統、DCS液位測量系統、DCS流量測量系統等,可以把傳感器、儀表、隔離器和DCS系統(測量軟件、硬件)等作為DCS測量系統的附件。也有可能一個DCS測量系統集成了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各種參數的測量功能,由于被測量隸屬不同計量專業領域,仍可以以不同計算機軟件為主體,分列為若干個測量系統(測量設備)進行管理和確認,而這若干個測量系統只不過可能會共用同一套附件(儀器。隔離器等),在測量設備管理臺賬上應做明確記載。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28 09:29
二樓正解。沒見過一起做的,因為沒有“一起”時的計量證書,最后必定按具備的證書分解到每個測控點的各個參數上面,對應具體技術要求來確認。怎么可能整體做呢?即便是有總體技術要求,也還是必須要分解到現場儀表呀?
作者: lijun123456 時間: 2017-8-28 11:31
本帖最后由 lijun123456 于 2017-8-28 11:33 編輯
應該是分開做吧,我們公司就有類似的軟件,把振動、噪音、氣壓、流量、保壓、電流幾個參數在系統組合。我們現在執行的校準是氣壓按照氣壓規章,振動按照振動規章,噪音等也如此執行。不過很麻煩,如果認真的去計量,最少一上午一臺系統。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28 17:53
舉個簡單例子:工藝監控要求控制溫度480℃±10℃,現場測量系統由溫度范圍0℃-800℃的熱電偶和顯示儀表組成,設熱電偶允差為±1.5℃,顯示儀表準確度等級0.5級,允差±(0.5%×800)=±4℃,經檢定熱電偶合格,顯示儀表示值誤差最大達5.5℃,檢定判為不合格,請進行計量確認。
計量確認過程:1.測量范圍的確認:測量范圍上限800℃>(480+10)℃,滿足要求。
2.允差的確認:測量系統經計量校準的計量特性(允差)結果為√(1.52+5.52)=5.7℃。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控制限)T=20℃,按1/3原則導出的測量過程計量要求為7℃;因為溫度測量系統為自動記錄,且有冷端溫度自動補償,因此測量人員及環境溫度對測量結果影響很小,估計測量設備占90%,則測量系統的允差應為:7℃×0.9=6℃。
3.確認結論:經測量系統的計量特性與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5.7℃<6℃,因此測量系統滿足測量要求,給該熱電偶和顯示儀表均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使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28 18:02
仿照上例,工藝監控要求控制溫度480℃±10℃,現場測量系統由溫度范圍0℃-800℃的熱電偶和顯示儀表組成,設熱電偶允差為±1.5℃,顯示儀表準確度等級1.0級,允差±(1.0%×800)=±8℃,經檢定熱電偶判為合格,顯示儀表示值誤差最大達7℃,檢定也判為合格,請進行計量確認。
計量確認過程:1.測量范圍的確認:測量范圍上限800℃>(480+10)℃,滿足要求。
2.允差的確認:測量系統經計量校準的計量特性(允差)結果為√(1.52+72)=7.2℃。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控制限)T=20℃,按1/3原則導出的測量過程計量要求為7℃;因為溫度測量系統為自動記錄,且有冷端溫度自動補償,因此測量人員及環境溫度對測量結果影響很小,估計測量設備占90%,則測量系統的允差應為:7℃×0.9=6℃。
3.確認結論:經測量系統的計量特性與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7.2℃>6℃,因此測量系統不滿足測量要求,給該熱電偶和顯示儀表均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或不合格標識,不允許使用。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28 22:11
樓主問是否一起確認,并沒有問如何具體確認,我估計樓主非常清楚計量確認程序。7樓8樓規矩灣提出的例子不看也罷,比較簡單,沒什么技術含量,7樓的例子存在嚴重錯誤!居然提出使用 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這是違反計量法的行為,是絕對不可取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28 22:16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28 22:45 編輯
提醒規矩灣一下,引用或抄錄或自創例子,需要有個基本判斷,是否能幫到別人還是第二位的,首要考慮的是千萬別誤導人家呀!
請看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
作者: beiwei36° 時間: 2017-8-29 10:25
我碰到好多客戶都是分開做的,溫度、壓力、液位等儀表傳感器進行單獨校準,軟件只是匯總計算控制作用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8-29 10:44
規版主舉的例子非常說明計量確認的重要性,即:對于某一測量過程,合格的測量設備不一定能滿足計量要求,不和的測量設備不一定不能用于本次測量,感覺版主的回答有點點誤區就是對測量過程的策劃出現了問題,工藝監控要求控制溫度480℃±10℃,在測量過程設計的時候就會選定用什么樣精度等級的的熱電偶和顯示儀表,并經過確認有效后實施,而后才會根據這個測量過程的要求對相關熱電偶和顯示儀表進行檢定或校準,根據檢定校準結果對計量要求進行驗證,得到是否能用于該測量過程的結論,因此僅對單臺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這個比較容易操作。
作者: 史錦順 時間: 2017-8-29 11:03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7-8-29 11:07 編輯
支持chuxp先生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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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規矩灣錦苑先生注意:《計量法實施細則》(2016 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內容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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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計量確認”,竟敢公然主張在生產中使用不合格儀器!
違反計量法,你知道嗎?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29 11:20
請大家注意,計量確認不是設計一個測控系統,而是確認已有系統的計量性能是否滿足要求。這個要求一般都是非常明確的,就是各個傳感器,一次儀表等,有證書證實其合格就可以了。像7樓說的那樣,雖然儀表不合格,但我拿出一大堆計算公式,推導后認為還可以用,并由此確認,這樣在外審時是通不過審核的。技術上的問題還可以探討,但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計量法所不允許的,無論如何也不能去嘗試。
作者: Enalex 時間: 2017-8-29 14:49
計量無需確認!計量由法律保障。因此,計量確認是個偽名稱!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29 22:18
恕我直言,“計量確認”這個術語并非哪一個人起的名,而是JJF1001的9.56條的正式命名和定義,國家標準GB/T19022也明確了計量管理工作必須將測量設備的管理落實到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上,現場在用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國際標準ISO10012也如是要求。
計量法制管理強調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用于貿易結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和醫療衛生方面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的工作用計量器具的檢定要求,這是對的,是法律的要求。但對用于工藝監控、質量檢驗等方面的測量設備并無強制檢定的要求,配備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重中之重,才是計量管理所應該關注和保證的。
14樓說“計量確認不是設計一個測控系統,而是確認已有系統的計量性能是否滿足要求”,這句話符合國家標準的說法。但“就是各個傳感器,一次儀表等,有證書證實其合格就可以了”卻并非盡然。我在7樓和8樓用簡單的例子已經證明,檢定合格不一定就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檢定不合格也未必就一定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檢定和校準僅僅是對測量設備的“體檢”,目的是確定被檢測量設備是否“健康”,如果“身體有毛病”,是什么指標超標,超標多少。而計量確認則是對測量設備的“招聘”,要將“醫生”(檢定/校準員)對其“體檢”得出的健康狀況與待聘崗位的崗位標準要求相比較,健康狀況滿足崗位標準的,哪怕“殘疾”(檢定不合格)也應發給聘書允許上崗,健康狀況不滿足崗位標準要求,即便“身體健康”(檢定合格)也應該“拒聘”,發給“禁用”或“不合格”計量確認標識。將計量器具擴展到測量設備,將計量檢定延伸到計量確認,這就是現代計量管理將傳統計量管理的擴展與延伸,這種延伸是實用的,符合科學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29 22:40
關于在外審時通不通得過,可以這樣說,凡是以現代計量管理模式管理的大型現代化企業,是必須進行計量確認的,現場上的測量設備除了國家強制檢定的那些少數計量器具保持檢定合格證以外,絕大多數測量設備必須有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的標識(檢定合格證、校準證書等)只能由計量確認員存檔備案,一般不允許在現場使用。道理很簡單,一個人不能拿著醫生開的體檢報告、體檢合格證去上崗,必須拿著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發的聘書或上崗證去工作,體檢證明必須交給招聘人員存檔備案。同樣測量設備不能憑檢定合格證、校準證書“上崗”,必須憑計量確認員簽發的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上崗”。外審時如果通不過,往往是一些尚未建立現代計量管理模式的中小型企業,本身就沒有計量確認這個概念,或者審核員自身還停留在傳統的計量管理模式中,對現代計量管理模式尚不了解,而做出的錯誤判斷。遇到這種情況,接受審核的企業可以據理力爭,實在說不通時可直接向認證機構及國家認監委或國家質檢總局反映。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29 23:0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29 03:36 編輯
7樓、8樓某版主所舉的例子簡直就是瞎扯蛋。溫控工藝要求在480℃這一點的控制要求是±10℃,這是生產過程的測量要求,要將其轉換導出為用戶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按照1/3原則,測量設備的允差應優于±10℃的3倍,即測量設備(或測量系統)的總誤差不應超過±3℃。根據“溫度的測量范圍>480℃和誤差不超過±3℃”這一導出的對測量設備(或測量系統)的計量要求(CMR),去選擇相應的測量設備。如果測量設備(或測量系統)的最大允差超出這個范圍,則屬于測量設備選型不當。當測量設備選定后,計量確認的任務,就是要將測量設備經檢定/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MEMC)與用戶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比較,確認其是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由于測量設備選型時,計量技術指標肯定要優于CMR,所以通常情況下,經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是無需進行計量確認的,當采取校準方式進行溯源時,則必須對校準結果進行計量確認。某版主居然用生產過程的測量要求的全區間寬度(20℃)的1/3,去與測量設備誤差的半區間寬度相比較,本身就是扯蛋。7樓例子中的測量系統累計誤差(MEMC)已達+7.0℃(+1.5℃+(+5.5℃)),遠遠超出了±3℃(CMR)的要求。選擇±4℃的顯示儀表本身就是測量設備的選型不當,居然還認為是計量確認合格。這就是某版主對計量確認的理解,簡直就是在這里胡編亂造,嚴重誤導大家。
另外,也不知道某版主用方和根的形式(合成方式),來得到誤差的疊加結果,依據的是哪家的標準規定。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0 08:38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本身不熟悉這個領域,不了解相關的情況這很正常,但切不可不懂裝懂,散布一些荒謬的觀點來誤導量友,更不能慫恿量友去違反計量法。
什么叫做“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你規矩灣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7,8樓的所謂“例子”,千瘡百孔的都懶得批駁了,僅僅告誡一下不能違反計量法,就這樣居然還來狡辯。說過多少次了吧,人啊,能不能要點臉面啊??!
你規矩灣說:“計量法制管理強調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用于貿易結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和醫療衛生方面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的工作用計量器具的檢定要求,這是對的,是法律的要求。但對用于工藝監控、質量檢驗等方面的測量設備并無強制檢定的要求,配備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重中之重,才是計量管理所應該關注和保證的。”
瞧瞧你自己有多狂妄:“這是對的,。。。。但。。。。”你的意思是計量法規定錯了唄!?
請你記清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使用,即使你認為計量法這樣的規定不對,你也必須無條件執行而不能違反,這里沒有什么“但是”。
就憑你這樣的計量專業技術水平,還在這里指手畫腳的 難免常常會鬧出一些笑話。我覺得最要緊的是趕快補充學習一下最基本的計量基礎知識,從計量法開始。
如果你仍然堅持認為你是正確的,是計量法規定錯了,你盡可以堅持你的觀點,然后在論壇里指出計量法的錯處,建議大家也去違反計量法,那是你自己的事。
但是繼續在這個專業計量論壇參與討論,甚至還參與一定程度的管理,就顯得十分奇怪了,因為除了你一個人之外,所有的量友都清楚計量法是計量工作的根基,是必須遵照執行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0 08:59
難怪大家都認為規矩灣是論壇的“XX棍”呢,樓主簡單清晰的問題,讓他東扯西扯的,扯到哪里去了!還美其名曰“現代計量管理”,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能用,檢定不合格的反而可以用,因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通不過審核怎么辦呢?規矩灣說“據理力爭,。。直接向。。。。總局反映。”
你就是這樣給量友出謀劃策?這樣是文明參與論壇討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0 11:37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0 11:49 編輯
請不要把工藝監控與計量檢定/校準這兩個測量過程相提并論。國家標準GB/T19022說的很清楚,“對每一測量過程,應識別有關的過程要素和控制。要素和控制限的選擇要與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時引起的風險相稱”。在多個帖子中我說到,1/3原則是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不得大于被測參數控制限的1/3,一般控制在1/3~1/10,風險小向1/3傾斜,風險大向1/10傾斜。工藝過程監控風險較小,一般取1/3,檢定/校準這個測量過程比工藝過程監控的風險大,應適當向1/10傾斜,因此選擇了1/6。由于儀器儀表的允差常用±表示,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是控制限T的一半(T=2MPEV),故而JJF1094導出了U95/MPEV≤1/3,其實這個公式就是U95/T≤1/6。
溫控工藝要求在480℃這點控制在±10℃,這個生產過程的測量要求控制限的確是:T=(+10)-(-10)=20(℃)。
中科院院士,著名科學家施一公說“我們每一個人做好一件事就夠了,實事求是的講出自己的觀點,在自己的領域內做好自己的事情,就是我們的貢獻。”我既然在7,8樓舉出例子,實事求是的講出自己的觀點,就不怕拍磚,我熱烈歡迎大家批評、批判,歡迎也“實事求是的講出自己的觀點,在自己的領域內做好自己的事情”。但我還要說,技術討論絕非罵街可以解決問題。以罵街代替技術討論的確是我們計量領域里當前存在的一種不正之風。
我說“計量法強調了強制檢定,這是對的,是法律的要求。但對用于工藝監控、質量檢驗等方面的測量設備并無強制檢定的要求,配備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重中之重,才是計量管理所應該關注和保證的”。有人給我扣上“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意思是計量法規定錯了”的大帽子。我說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滿足使用要求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使用,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如果不滿足使用要求應該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或“不合格”標識,不允許使用,有人也說我違反計量法,罵我“XX棍”。對不起,這頂大帽子我戴不上,
“就憑你這樣的計量專業技術水平,還在這里指手畫腳”這是典型堵塞言路的語言。只要還從事或熱愛計量工作,哪怕是個白丁、菜鳥、剛入門的新人,都有權力、有義務、有責任在這里“指手畫腳”,為繁榮和發展我國計量事業出謀劃策,講觀點,談看法、提建議。我提出一方面要遵守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另一方面要根據經濟建設和實際生產的需要實事求是地開展計量確認活動,有人就說“建議大家也去違反計量法”,這根本就不掛邊。按此邏輯豈不是國家術語規范JJF1001犯了法,國家標準GB/T19022犯了法?我還是一句話,歡迎拍磚,歡迎發表各種不同觀點,大家擺事實,講道理,共同討論。不歡迎罵街,不歡迎挖苦諷刺,不歡迎打棍子、扣帽子。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0 12:03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30 12:13 編輯
規矩灣:“我說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滿足使用要求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使用,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如果不滿足使用要求應該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或“不合格”標識,不允許使用,有人也說我違反計量法,。。。。。”
你怎么這么難以理喻呀?!你說允許使用是不行的!計量法不允許呀!難道你比計量法還大?!
史老先生上面貼過:
《計量法實施細則》(2016 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內容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如此的無理攪三分,你難道真不覺得丟臉嗎?
如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
難道你不認識中國字?或你不在中國?或你自己不在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范圍內?
補充內容 (2017-8-30 19:4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0 13:27
chuxp先生,你說的沒錯,計量法不允許使用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但這是在法制層次上的計量管理,是廣義計量管理中的一部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確必須使用檢定合格證。對強制檢定而言,其“崗位”是“兩個標準四個方面”,“崗位標準”是檢定規程的要求,檢定合格就意味著其“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因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合格證就是其計量確認合格標識。
對工業生產中的測量設備,同一種測量設備可能用于不同的測量過程(崗位),預期使用要求(崗位標準)會各有不同,因此同一個測量設備可以確認滿足某個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卻不一定也能被確認滿足另一個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這些測量設備可能很多都有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但規程和規范的要求只是判定其“身體是否健康,是否殘疾”的標準,并非其“待聘崗位的崗位標準”,所以必須有一個計量確認的過程,來確定是否可“招聘”其到待聘測量崗位工作,“聘書”或“上崗證”就是計量確認標識。對這些測量設備的檢定證書、校準報告等僅僅是其“體檢的證明”,不是“聘書”或“上崗證”。而第二十五條正是指的法制計量管理要求,因此,法制計量管理對“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連檢定都不需要,何況合格與否的判定更不需要,當然也不在計量確認之列。教學用的“不受此限”與法制計量的強制檢定、工業生產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毫無可比性。
你可以認為我“無理攪三分”,認為“丟臉”,我并不責怪,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同樣,我也認為你“無理攪三分”,認為你思想仍保留在傳統計量管理層次上,對現代計量管理的“計量確認”概念接受不了,所以才會說出上面一席話,才會覺得“計量確認”違法,才會認為JJF1001定義的“計量確認”是偽術語。沒關系,因為人類思維的慣性作用,一個新觀念被廣泛接受是需要一點時間,我堅定地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早晚有一天你會擺脫傳統計量的束縛,接受“計量確認”,計量確認的普及也是計量管理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0 13:41
再問一次:
如此的無理攪三分,你難道真不覺得丟臉嗎?
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如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
難道你不認識中國字?或你不在中國?或你自己不在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范圍內?
計量法明令不準使用,你憑什么例外?說出理由。
補充內容 (2017-8-30 19:4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中使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0 14:21
請注意,我從沒罵你一句,我們只是各自表述自己的觀點,討論中觀點不同不要緊,說話客氣平等、文明禮貌是做人的底線,我們觀點不同可以各自保留自己的意見。“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與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完全可以確認其可以使用,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這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這是計量確認的必要工作,是實事求是的做法,是科學的做法,是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做法,也是既滿足實際需要又符合經濟性要求的做法,同時也是國家標準GB/T19022的規定。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8-30 14:21
根據ISO10012標準,結合計量法的要求,綜合幾位專家的意見,分三種情況:
1、經校準的測量設備,應根據校準結果與計量要求進行驗證,符合-允許使用,不符合-禁止使用;
2、經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結果合格的也應與計量要求進行比較驗證,符合-允許使用,不符合-禁止使用;
3、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無需做計量確認,不得使用。
是否應該如此理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0 15:50
某版主在23樓說:對強制檢定而言,其“崗位”是“兩個標準四個方面”,“崗位標準”是檢定規程的要求,檢定合格就意味著其“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因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合格證就是其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其依據從何而來?憑什么經檢定合格的非強檢器具的計量特性就不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當初測量設備選型是怎么選的?依據什么來選擇該型號規格及準確度等級的測量設備(非強檢的)的?
對工業生產中的測量設備,同一種測量設備可能用于不同的測量過程(崗位),預期使用要求(崗位標準)會各有不同,因此同一個測量設備可以確認滿足某個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卻不一定也能被確認滿足另一個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
這都是屁話。當測量設備在同一使用場合下會用于多個測量過程時,本就應當以其最嚴的測量要求來導出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依據該CMR選購的測量設備經檢定合格后,不存在滿足A場合不滿足B場合的問題。某版主7樓8樓的示例并非教學示范,因此必須執行《計量法》。無論是JJF1001-2011第9.56條“計量確認”定義,還是GB/T 19022-2003第3.5條“計量確認”術語,根本就不涉及“檢定”。并且在GB/T 19022-2003的前言部分就有如下表述:
(, 下載次數: 742)
這已經清楚的表明,“經檢定合格”就相當于“計量確認合格”。這與《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表述沒有任何矛盾和沖突。某版主在這樣的事實證據面前不僅死不認錯,而且也不舉證,還會東扯西繞找一些亂七八糟不沾邊的奇葩理由來狡辯。這已經足以證明某版主幾十年如一日的堅持無理攪三分,天下唯我對的德性,是論壇公認的“攪屎棍”。
補充內容 (2017-8-29 21:20):
筆誤更正:第三段“不存在滿足A場合不滿足B場合的問題。”應為“不存在滿足A過程不滿足B過程的問題。”
作者: cdsjmcl 時間: 2017-8-30 16:01
感覺1、2、3、很好。3、也就講明了“檢定判為不合格”,也就是出具了檢定結果通知書,無需再對檢定結果通知書及所涉及的計量器具進行計量確認了。不能總拿著計量確認作遮羞布,去違反或對抗計量法,那是抗法!
作者: 小白新手 時間: 2017-8-30 16:09
經過合格檢定全是真大神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0 16:51
請不要把工藝監控與計量檢定/校準這兩個測量過程相提并論。國家標準GB/T19022說的很清楚,“對每一測量過程,應識別有關的過程要素和控制。要素和控制限的選擇要與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時引起的風險相稱”。在多個帖子中我說到,1/3原則是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不得大于被測參數控制限的1/3,一般控制在1/3~1/10,風險小向1/3傾斜,風險大向1/10傾斜。工藝過程監控風險較小,一般取1/3,檢定/校準這個測量過程比工藝過程監控的風險大,應適當向1/10傾斜,因此選擇了1/6。由于儀器儀表的允差常用±表示,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是控制限T的一半(T=2MPEV),故而JJF1094導出了U95/MPEV≤1/3,其實這個公式就是U95/T≤1/6。
計量界所說的三分之一原則在任何標準里都是指相同區間寬度的比,如果是全區間寬度,則必須將另一參比項也轉換成全區間寬度后進行比較,即便是1/10,這一原則也不可能變。我們可以從GJB5109-2004《裝備計量保障通用要求檢測和校準》第3.17條“測試不確定度比(TUR)”的“注3”中找到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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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版主偷換概念將區間的全寬度與半寬度這兩個無可比性的東西扯到一起去比較。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0 17:0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29 21:13 編輯
關于第2點,測量設備在選型時就是依據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來確定測量設備的測量范圍與準確度等級的。因此,該使用場合所選購的測量設備,經檢定合格后不存在“不滿足”CMR的情況。除非使用場合發生了變更,原選擇的測量設備不能滿足要求,這種情況下,應對測量過程重新進行策劃與確認。按照某版主的說法,檢定合格的也有可能是不符合使用要求,檢定不合格的也有可能符合使用要求。那這個“檢定”還有意義嗎?當初這個測量設備是依據什么計量技術指標來選購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01:19
建議再學習一下“計量確認”的定義:“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其注1進一步明確“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只有……才算……”是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中使用的最為苛刻的“法語”,計量校準也好,計量檢定也罷,除了強制檢定的以外,做得再好也只不過僅僅是“計量確認”過程的萬里長征第一步。
“經檢定合格后不存在不滿足CMR的情況”或反過來說“經檢定不合格的肯定不滿足CMR”都是主觀的武斷的,如果果真如此,國內外的專家和標準一致推出“計量確認”就是胡來,沒事找事。計量確認的推出就是解決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不一定滿足CMR,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也可能滿足CMR的情況,使計量工作與工藝監控、質量檢驗、安全檢測、環境監測、能源計量、經營管理等各個需要測量活動的過程結合的更緊密,而不是束之高閣。
測量設備是依據什么計量技術指標來選購的?算是問到了點子上,測量設備的選購(標準稱為策劃)必須根據實際測量活動的計量要求,但測量活動在一個企業中太多太多,測量設備的策劃代替不了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當選購的測量設備滿足某一個測量過程計量要求時應該選購,但選購的適用于某個測量過程計量要求的測量設備,不一定就能夠確認也滿足另一個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因此現場在用的測量設備經檢定、校準后還必須根據擬派往的測量崗位的計量要求再次計量確認,以防誤用帶來的測量風險。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01:38
26樓的“1、經校準的測量設備,應根據校準結果與計量要求進行驗證,符合-允許使用,不符合-禁止使用;2、經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結果合格的也應與計量要求進行比較驗證,符合-允許使用,不符合-禁止使用”是完全正確的,這正是計量確認的核心意思,“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
26樓的“3、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無需做計量確認,不得使用。”與2發生矛盾,因此3的成立必須有個前提條件的限制,這個限制條件就是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工作崗位已經確定為“兩個標準、四個方面”,檢定規程的要求就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工作崗位標準,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就滿足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預期使用要求,因此強制檢定就包含了計量確認內容,所以“經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無需做計量確認”,檢定合格證就是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勿需再更換計量確認標識。
計量確認是JJF1001的合法定義,是國家標準GB/T19022的要求,計量確認不是遮羞布,計量確認并非違反或對抗計量法,“抗法”的帽子戴不到“計量確認”頭上。測量設備是傳統的計量器具管理的橫向擴展,計量確認又是傳統的計量器具管理的縱向延伸。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8-31 08:25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7-8-31 08:59 編輯
本貼的討論非常激烈,也談下自己對計量確認的理解。計量確認這個概念的提出應該是在“檢定”之后,個人認為這個是對測量管理的一個提升,檢定也好,校準也好都只是對測量設備進行的體檢,確定的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無非檢定是全面的體檢,而校準只是一項單項的檢查,根據ISO10012中“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的理解,不管是檢定或校準都需要與計量要求進行驗證并形成文件,而不是一紙證書可以取代,在具體的實施上,你仍然需要填一張計量確認表,經過相關人員簽字,最終形成一個確認結果,這才是完整的計量確認。對于強制檢定的,按照ISO10012中“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本人的理解是該測量設備必須實施檢定而不能校準,這里的考慮是:在某些特殊領域當計量要求大于檢定規程的要求時,你即使實施檢定,合格也不能用,必須去做驗證得到符合的結論才允許在現場使用。因此不管是檢定還是校準、強檢或非強檢,只要你這個企業實施ISO10012,驗證這個環節是不能省略的,底線是至少你需要形成管理文件對幾種情況進行說明,對強檢的做簡化處理而已。
還有個想法就是計量確認到底什么時候實施?一把千分尺在檢定合格或校準后,企業產品發生變化,在有效周期內未用于測量,是否還需要進行計量確認?根據以上兩個問題我得到的結論是:只有在需要實施測量時,才需要實施計量確認。也就意味著同一件測量設備可能用于多個測量過程,由于產品的多樣性,作為計量部門,你無法預知哪個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最高,所以你需要對每一個測量過程所需的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把檢定合格當計量確認,似乎有點要計量確認有何用的感覺。
綜上所述,企業實施ISO10012,測量過程的控制體現的是設計與策劃從而達到規定統一動作,避免由于操作者能力的不同而出現的非統一的測量實施帶來的產品質量風險,(測量同一參數A采用游標卡尺,B采用千分尺),計量確認的重點是在驗證,確保使用的測量設備是經過驗證并得到批準,從而提高測量的可靠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1 08:57
“經檢定合格后不存在不滿足CMR的情況”或反過來說“經檢定不合格的肯定不滿足CMR”都是主觀的武斷的,如果果真如此,國內外的專家和標準一致推出“計量確認”就是胡來,沒事找事。計量確認的推出就是解決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不一定滿足CMR,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也可能滿足CMR的情況,使計量工作與工藝監控、質量檢驗、安全檢測、環境監測、能源計量、經營管理等各個需要測量活動的過程結合的更緊密,而不是束之高閣。
某版主仍然在死皮賴臉的實施著無理攪三分的“攪屎棍”伎倆,說別人主觀武斷,既不需要擺事實,也不需要講道理,更不會舉證。誰否認了“計量確認”啦?憑什么說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不一定滿足CMR呀?在什么情況下才會不滿足CMR呀?去年檢定合格滿足CMR,今年檢定合格為何就不一定滿足CMR呀?這也叫“和諧公平”的技術討論?其他量友會采取這種拙劣的手段參與技術討論嗎?
發表不同的觀點可以,但必須是互相之間采取你問我答的方式相互尊重進行深入的討論。而不是你問我答,我問你不答。或采取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偷換概念、無理由無事實依據的否定對方觀點、在對方的證據事實面前仍死不悔改永不認錯,還要美其名曰這叫“堅持真理”的不公平方式。這就是無理攪三分的惡劣學風,這就是招罵、找罵、欠罵、該罵。
我在27樓說得清清楚楚:“當測量設備在同一使用場合下會用于多個測量過程時,本就應當以其最嚴的測量要求來導出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依據該CMR選購的測量設備經檢定合格后,不存在滿足A過程不滿足B過程的問題。”并且還曬出了GB/T 19022的截圖證據,說明以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依據設計測量過程時,“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的結果。可某版主32樓的回答(如下圖)根本就是將對方的表述當成了耳旁風。處處叫別人文明禮貌,自己卻不把別人放在眼里的惡劣行徑該不該罵,當然該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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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還不現原形 時間: 2017-8-31 09:28
對事不對人,您主觀性太強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0:25
規矩灣關于“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的觀點,應該被評為本論壇有史以來-------最荒謬的技術觀點---------。
直接違反計量法就不說了,單單就是從計量確認環節分析,也同樣存在重大問題的,程序完全不對!當發現或懷疑測量設備有問題后,應進一步確認是否可維修或調整,維修之后再次送去檢定或校準,最終根據計量結論確定是否可繼續使用。當然,還要分析評估其失效期間的產品是否需要進一步其它處理。。。
像規矩灣說的那樣,在紙上寫倆公式,給出確認結論:雖經檢定不合格,但我算過了,可滿足測控要求,所以允許使用,然后就去貼確認標識。就算生產線還能運轉,但等到下次外審的時候,等著領導開除你吧!萬一生產線發生事故,違反計量法的人必將承擔其法律責任。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0:49
規矩灣說:“計量確認的推出就是解決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不一定滿足CMR,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也可能滿足CMR的情況,使計量工作與工藝。。。”
這是你自己的話吧?如果不是請貼出證據。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無論如何也不準使用!如果不合格設備可以用于計量確認,請你拿出證據說明一下,這個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0:56
請規矩灣貼出證據,證明一下“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
光是你一個人允許不行吧,把你的依據給大家看一看!
正式出版物,國家規范,國家標準都可以。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1:02
這與討論對象有關。與某些人討論是非常痛苦的,你讓他提供證據,他永遠都不會提供,而總是拿車轱轆話來東扯西扯的。
你問的問題,他常常是不回答或答非所問,或明目張膽轉移話題!
作者: 何必 時間: 2017-8-31 11:27
本帖最后由 何必 于 2017-8-31 11:37 編輯
根據測量的目的,制定出測量設備的最低計量要求(CMR)(如MPE:±1%),依據該CMR選購的測量設備,如果“錢多”想留有一定的“余量”,并不排除也有可能選購的設備比最低計量要求(CMR)(如MPE:±1%)的指標要好得多的設備(如MPE:±0.2%)。那么就有一種可能:MPE:±0.2%的設備計量檢定不合格了,但有可能±0.5%或±1%是合格,經過計量確認后,并不排除有允許降級使用的情況(當然,降級后必須仍能滿足CMR的要求)。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1:42
可降級使用,但必須體現在檢定證書上,就是檢定證書標明了可按+-1%使用,那就沒問題,相當于1%合格的證書。
僅僅由企業自己來確認,是不可以的。
作者: 何必 時間: 2017-8-31 11:57
對的,對于檢定是必須按你說的情況。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1 14:23
對事不對人人,我贊成你的觀點。你自始至終未參與討論,進來就說我主觀性太強,究竟哪句話哪一觀點主觀性太強?強在哪里?哪句話沒有道理?為什么錯?你可以站在某版主一邊,也可以幫某版主找依據找證據對我觀點進行分析駁斥。不要學某版主一樣,不講理不舉證,別人都是錯的,只有他才是對的,即便你搬出法規文件來舉證也無效。你是不是認為某版主這種行為很“客觀”?你自己的行為是不是“主觀性太強”我就不說了,讓廣大量友去甄別吧。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4:31
對于有校準證書的設備,降級使用可能也比較麻煩。校準證書表明設備超差了,首先就是一不合格情況,應采取不合格控制措施。
之后,相當于改變了這臺設備的用途,原來作為0.2級,現在作為1級,返回使用,做好限定標記。。。我實在是說不清楚,貼個圖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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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1 14:53
您說的這種情況,屬于測量過程的策劃、設計、確認階段,在測量設備的選型配置時,采用了“殺雞用牛刀”的配置方案。且不說這本身就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其配置方案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是否能通得過計量評審都成問題。試想,所有的尺寸測量要求不高的場合都配置數顯千分尺,所有的壓力測量場合都配置精密壓力表,所有的一般電壓測試場合都配置八位半的數表可不可以,當然可以。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理由能站得住腳嗎?哪家企業也不會做這么奢侈的土豪。再說“降級”的實質仍然是“不合格”,出具的仍然是《檢定結果通知書》。“允許降級使用”是使用部門的事,并非將不合格器具確認為“合格”,而是計量確認為“限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14:57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5:02 編輯
我在32樓已經給出了證據,規范號和條文號是JJF1001-2011《通用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的9.56條。“計量確認”的定義是:“為確保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狀態所需要的一組操作。”其注2進一步明確“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只有……才算……”是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中使用的最為苛刻的“法語”,計量校準也好,計量檢定也罷,除了強制檢定的以外,做得再好也只不過僅僅是“計量確認”過程的萬里長征第一步。“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只要經計量驗證“滿足預期使用狀態”,當然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使用”。反過來“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經計量驗證“不滿足預期使用狀態”,理所當然不能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只能簽發“不合格”或“禁用”標識,不允許使用。JJF1001和GB/T19022都是國家的正式出版物,正式的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不是我不提供證據,是因為我的觀點與有些人不同,他們不愿意看或裝看不見與自己觀點相反的證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15:19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5:21 編輯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其檢定和校準人員的作用只是“醫生”的責任,對測量設備進行“體檢”,充其量還可以給出“健康”(合格)與否的結論,但測量設備的“招聘上崗”發給“聘書”還是“拒聘”是計量確認員的職責,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殘疾”(檢定不合格)仍可以發給“聘書”(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健康”(檢定合格)的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仍應該“拒聘”(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
計量檢定,特別是強制檢定是依法行事,除了檢定員誰也無權在檢定證書上動手腳。企業的生產經營、計量確認是企業自己的事,誰也不能包辦代替。因此,被檢儀器是0.5級,不符合0.5級的要求,執行檢定規程就只能判定它檢定不合格,不能給出1.0級的合格證書。但對計量確認員來說,他是根據檢定/校準結果確認是否可用,不涉及準確度等級,即便給出的準確度等級也要查有關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確定其計量特性,計量確認員關心的是測量設備通過檢定/校準得到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待聘崗位”的計量要求。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5:31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31 16:02 編輯
JJF1001哪里有“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字樣?請你指出來。
預期使用要求包含最大允許誤差,檢定不合格了,說明超差了,預期使用要求就達不到了!
這里“預期使用要求”是儀器原來所固有的,不是實際測量需求,請看清楚了,別來偷換概念!
呵呵,這語文。。。給你翻譯一下注2: 只有計量器具經計量檢定合格了,計量確認才算完成了。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8-31 15:39
與某zhu辯論只會引出消極后果,不搭理他才是上策。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5:55
計量法在規定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時,并未限定計量器具種類必須為強檢器具,也就是說,無論何種計量器具,不合格的都不準使用。
每天全國得開出多少份不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書啊?!如果這些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還可以用,那么哪些可用,哪些不可用,一定會有規定的呀?為什么國家那么多計量法律法規里面連一絲痕跡都找不到?讓你貼個證據確實難為你了,因為除你之外,真沒有第二個人敢說這句話!
你在這里東扯西扯的沒有用,請直接貼出證據,法律法規都可以,其明確說了,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1 16:0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30 20:04 編輯
JJF1001第9.56條“計量確認”定義也好,GB/T 19022也罷,這些國家正式出版物,正式的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哪里說了“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能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哪項標準法規規定了“計量確認”只對非強檢器具,而不對強檢器具呀?我27樓曬出的截圖特意用紅線標示的內容:
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
這不是國家正式出版物嗎?不是正式的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碼?是誰不愿意看?誰裝著看不見呀?某版主始終就是在回避繞行,始終對這句話的含義不作出解釋。“‘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經計量驗證‘不滿足預期使用狀態’,理所當然不能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只能簽發‘不合格’或‘禁用’標識,不允許使用。”這樣的技術討論不就是扯蛋嗎。什么情況下才會出現經檢定合格而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去年能滿足今年為什么就不滿足?有具體的案例嗎?不要跟我說7樓8樓的示例,那個示例是某版主拍腦袋杜撰出來的,漏洞百出根本就站不住腳。就拿最普通的,車間工人所使用的普通游標卡尺為例吧,有哪一家企業對每一把游標卡尺每次經檢定合格后都要做“計量確認”的?莫非某版主所在的企業對所有非強檢器具的每一次檢定,無論合格與否,都必須做一份《計量確認記錄》留檔?如果不做,那又是以什么理由不做的呢?
作者: 何必 時間: 2017-8-31 16:06
本帖最后由 何必 于 2017-8-31 16:19 編輯
to chuxp、 路云量友:
贊同你們所說的情況,因為我們都得依法依規辦事。“降級使用”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我相信大家應該都有碰到過,我覺得現在問題焦點是 在于怎么辦才合法合規!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1 16:30
如果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那就不僅存在于非強檢器具,強檢器具也同樣存在。例如:某單位建立的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本來可以開展對0.4級和0.6級精密壓力表,以及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現該標準裝置的檢定結果誤差達+0.2%FS,我是不是可以計量確認認為滿足對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只對普通壓力表開展檢定/校準),判定為“計量確認合格”呢?顯然沒有道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18:18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8:23 編輯
關鍵是你把測量過程看得太狹隘了,因此把預期使用要求也就只限制在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之中,時時處處想到的就只有檢定、檢定規程的要求。GB/T19022在一開始就告訴我們“在本標準中, 術語“測量過程”適用于實際的測量活動(例如在設計、檢測、生產和檢驗中的測量活動)”,不要認為測量過程僅僅是計量檢定,測量過程的預期要求僅僅是檢定規程的要求。
如果你的概念建立在標準規定的測量過程定義上,“JJF1001哪里有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字樣?”還用回答嗎?標準的制定者是給術語下定義,他會有那么傻回答這種問題嗎?計量確認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無論測量設備檢定、校準是否合格,“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根本,不滿足預期要求,檢定合格也不能確認合格,滿足了預期要求,檢定不合格的也應該確認合格。
我在重復一遍,標準講的測量過程是指所有的測量活動,計量檢定僅僅是測量過程中的九牛一毛,是測量過程的一種。對于計量器具檢定這個測量過程,你翻譯注2為“只有計量器具經計量檢定合格了,計量確認才算完成了”可能并不錯誤,但對于更多的其它測量過程,被確認的測量設備進行了檢定,那僅僅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僅僅是對測量設備完成了“體檢”,測量設備能否“被聘”,能否在待聘崗位允許使用它,關鍵看它能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而不是看它檢定合格不合格。
附帶提一句,50樓無技術價值的帖子,“只會(給正常技術討論)引出消極后果”,本人按他的建議就“不搭理他才是上策”了,因此就恕我拒絕搭理那個帖子了。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7-8-31 18:38
你有切身體會了吧?你談及的所謂“車轱轆話”,應該就是胡攪蠻纏學風惡劣之人的東扯西繞、漫無邊際的轉圈子,這很正常,這樣的人終究也會將其自己繞進去、繞懵的,不過那時,其往往還會講出那么點多少靠譜的話來,這確實是一個奇葩之人。
我們做為法定計量機構從不對出具了檢定結果通知書(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做什么計量確認,可以想想,在檢定結果通知書上(不合格),加蓋一個“允許使用”的計量確認章,那該是多大的笑話啊。我們的計量確認就是在證書上加蓋計量確認章,原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分類存檔,加蓋計量確認章的復印證書隨計量器具走。
你非要讓某版主講出其胡言亂語“檢定不合格的也可以確認合格”的證據,你這不是強人所難嗎?此人僅是裝癡賣傻罷了,目前階段,其還不敢偽造法律法規,包括法規性技術文件,所以其只能胡扯瞎繞,包括違背計量法的對某些術語瞎解讀,這就是惡劣學風之人的慣用手法。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18:4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8:51 編輯
應該說54樓還是提出了一個非常有實際價值的問題,即例如:某單位建立的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本來策劃開展0.4級和0.6級精密壓力表,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現該裝置檢定結果誤差達+0.2%FS,是否可計量確認滿足對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校準,判定為“計量確認合格”呢?
按計量確認的概念,首先確定實驗室開展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是什么。前面已明明說“建立的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請問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是什么?“該標準裝置的檢定結果誤差達+0.2%FS”這是檢定后得到的計量特性,請問+0.2%FS的計量特性滿足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嗎?誰敢確認它合格?
反過來,就以這個例子為例,有個實驗室要求建立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以前有錢買了個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但經多年使用,本次檢定結果誤差達到+0.2%FS,按檢定規程,標準裝置檢定員只能開檢定結果報告單,說明檢定不合格。那么試問+0.2%FS的計量特性滿足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嗎?對于計量確認員來說,他該開修理單/報廢單,還是該開計量確認合格標識?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7-8-31 18:54
你講的很現實也很有道理,與“撞南墻”、做“擰種”之人確實沒什么道理可講,不正面搭理他才是上策,省的其“帕金森”發作,又“人來瘋”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19:03
本主題帖討論熱烈,已經開始觸及樓主提問的“計量確認”問題核心,58樓的罵人專家迫不及待又出洞了,作為大名鼎鼎的我國知名計量專家,難道就這么點罵街的本事嗎?不罵街就無法活下去,罵街對你來說是不是比生命都重要啊?呵呵。
作者: 何必 時間: 2017-8-31 19:30
您舉的例子可能跟我說情況不太一致!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7-8-31 19:31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7-8-31 20:01 編輯
某位如此急切的渴望被罵,那樣其又要偷著樂了,這樣扭曲的心態確實讓人不可理喻,也看不懂。本人在這里與其他量友交流溝通,為老不尊之人哪涼快滾那里去。“招罵”、“找罵”、“欠罵”迫不及待就自行解決,沒人屑于搭理“下里巴人”。
某版主看看清楚,58樓那句話讓你感到被罵了?那些藍色的字面不都是源于你那張橫豎嘴嗎!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19:43
說話得有證據。計量法規定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你說允許使用,哪怕拿出一絲一毫的證據都可以呀!哪個規程規范標準有相近的話?請貼上來大家看看。
你說滿足預期要求就可確認允許使用,誰來確認?當然是使用這個系統的人員,他手里拿著檢定不合格證書,嘴里不停地說著:雖然不合格,但也可使用,因為我要求不高,所以我給它貼上確認標記。
誰能相信呢?人家不信計量檢定證書,去相信生產線的維護人員?這樣使用的儀器設備還有必要送檢?檢了也沒用啊?能不能用,最終由我確認人員說了算!這樣,各種外審還有意義嗎?國家法律法規還能實施嗎?
醒醒吧!越辯解,越暴露出你的無知。請你記住,國家法律是任何人都不能違反的!計量法規定,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別說你規矩灣了,即便是質檢總局局長也不能違背。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19:46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9:48 編輯
52樓提到GB/T19022的前言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并詢問為什么與我講到的“計量確認”相悖,說我始終對這句話的含義不作出解釋。我覺得這種問題實在太簡單了,沒必要細說。應52樓的要求那就簡單提一下吧:
首先,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是因為國際上企業單位均使用“校準”。在我國“檢定”一詞也逐漸恢復其本來面目,被劃歸為法制計量的特有術語,在企事業單位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廣泛使用的測量設備亦將重點推行計量校準的概念。前面我多次提到“計量學是關于測量的科學”,英文的測量和計量也是同一個measure或measurement。因此GB/T19022講的測量管理體系過去就是我國的計量管理體系。
第二,GB/T19022講“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請注意7.2.2條款的標題是“測量過程設計”,也就是說在測量過程的設計中,遇到法律層次的測量過程——計量檢定,該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因此計量確認所說的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是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計量確認也就與計量檢定相同。
什么是法律層次要求的計量檢定?在我國就是指國家強制檢定的規定。因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可以用計量檢定合格證代替其計量確認標識,現場使用的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使用檢定合格證,不再更換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但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用于工藝監控、質量檢驗等的測量設備和雖然用于安全監測、環境監測、能源計量、經營管理等方面卻未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測量設備都應該進行計量確認。在用測量設備都必須有標明其確認狀態的標識,而不是計量檢定合不合格的印、證、證書,這和人只能拿著聘書或上崗證去工作,而不能拿著體檢證明去工作是一個道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20:27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31 21:00 編輯
設備使用方的一些文件法律效力有限,你自己確認的東西人家不一定相信,外面來認證時輕易不會認可你自己的判斷,總是索要第三方的公正證據,如外檢證書和報告等。
就像自由市場賣米的,電子稱超差不合格,每次少100克,市場檢查時要罰他,他辯解說,雖然稱差100克,但我每次賣米時都在顯示的千克上多給100克,所以稱雖然不合格,但我用這個方法確認稱可以用。
這就是規矩灣的邏輯。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8-31 20:59
先別漫無邊際的東扯西扯,請貼個證據,規程,規范,標準中的都可以,來證實你的說法是曾經有過的,而不是你的發明。
有類似的話語就行,如:
可以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使用;
附加其它條件的可以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允許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等等等等,隨你,差不多就行,貼上來給量友們看看。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7-8-31 21:07
“國際上企業單位均使用校準”,這又是胡扯瞎掰了,我們與世界上國家及地區在計量技術方面交流比較多,有不少國家或地區還是使用“檢定”術語的。前個時期,某個地區的計量協會來我們這里走訪,其中作為某個“企業單位”的委員就談及他們就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報告,所以,講事情不要絕對化,以免因孤陋寡聞而誤導到他人。
“計量確認所說的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是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這樣的胡言亂語就更不靠譜了。大家都清楚,計量檢定合格判定依據是法定計量要求(規程),而計量確認的依據是校準規范,合格判定依據是“根據測量要求和測量過程確定計量要求”,這樣的要求是企業使用人自己制定的,也就是使用者根據實際制定的計量確認文件,這又怎么會成為“法律法規的要求”呢?那樣,企業或某個使用人員豈不成了法律法規的制定者?賦予了法制的特性?企業自己所做的計量確認是出于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因此政府并不給企業提供計量器具的準確度擔保。由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不能將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也不能將法定計量要求與企業自己確定的“預期使用要求”混為一談,尤其是將后者不負責任的提升到什么“法律法規”的層面,那實在是太無知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22:33
賣米的電子稱屬于貿易結算用計量器具,并且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明顯屬于強制檢定范圍。按規定計量檢定合格證代替了計量確認標識,由不得自行做主進行計量確認,這是法制計量的要求,因此你舉的例子不合適。
計量確認是當前測量管理體系的兩大主過程之一(另一個是測量過程控制),是測量管理體系的重中之重。企業生產、質檢和經營用測量設備不屬于強制檢定的,必須執行計量確認,其計量確認由本單位計量確認員執行,外單位的人無法替代。外面來認證時,可以檢查計量確認的科學性、規范性,無權否認計量確認,更不能以檢定/校準代替計量確認。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22:52
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不是給孩子們講故事,情景需要反反復復交代得清清楚楚。JJF1001和GB/T19022關于“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這里面突出了“只有”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才算完成”計量確認,說沒說檢定合格與否的條件呀?檢定/校準只要給了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即可,還要國家規范和標準說“檢定/校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只要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也可以使用”嗎?計量確認只需要檢定/校準給出的計量特性,不需要合格與否的結論,是將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與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以確認該測量設備是否能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8-31 23:26
計量確認時我們不要僅限于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GB/T19022說的很清楚“在本標準中, 術語“測量過程”適用于實際的測量活動(例如在設計、檢測、生產和檢驗中的測量活動)。”,預期使用要求是測量過程的要求,不是測量設備的要求。只有在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中,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而多如寬闊的海洋一樣的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是由圖紙、工藝、技術標準、作業指導書、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等文件規定的或導出的,測量過程的預期要求與檢定合格與否有何相干?計量確認要的是檢定或校準得到的計量特性數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8-31 23:4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31 03:50 編輯
哈哈哈,某版主終于在57樓跳出來對我與“何必”量友交流時所舉的例子,用他的歪理來狡辯了。三番五次讓他舉例說明在何種情況下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會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為何去年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今年就不滿足,某版主一直就是故意裝瞎看不見,避而不談。這下卻是自己往坑里跳。
反過來,就以這個例子為例,有個實驗室要求建立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以前有錢買了個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但經多年使用,本次檢定結果誤差達到+0.2%FS,按檢定規程,標準裝置檢定員只能開檢定結果報告單,說明檢定不合格。那么試問+0.2%FS的計量特性滿足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嗎?對于計量確認員來說,他該開修理單/報廢單,還是該開計量確認合格標識?
這就是某版主異想天開胡編亂造瞎杜撰的天方夜譚。不知道有哪家機構要求建立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檢定裝置時,能夠配置0.25級測量標準不去配,非要驢子骨頭發蘇去買0.1級的測量標準。也不知道有哪家機構的計量標準有能力檢定0.4級的精密壓力表不去申報,卻非要降低能力去申報1.0級普通壓力表檢定裝置。有這種可能嗎?你某版主是土豪,曬兩份你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證書出來給大家看看,莫非你單位檢定普通游標卡尺配置的是1等量塊,這樣每次量塊檢定結果都不合格,但都能滿足你規矩灣的預期使用要求,于是計量確認合格,對不對?如果不是這樣,就請某版主曬一份經檢定合格,卻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計量確認表》出來給大家開開眼界,應該不是什么很難的事兒吧。
計量確認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無論測量設備檢定、校準是否合格,“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根本,不滿足預期要求,檢定合格也不能確認合格,滿足了預期要求,檢定不合格的也應該確認合格。
某版主說得這么振振有詞頭頭是道,麻煩某版主能否將你單位的聯系電話告訴我,我打電話去咨詢一下,你單位是不是對所有的普通游標卡尺,無論是否檢定合格,都必須做一份《計量確認表》。你不是說你單位的徒子徒孫滿堂,你既有“經驗”又“德高望重”,應屬“開山鼻祖”級的人物吧。如果沒膽量讓廣大量友驗證確認,那就是“此地有銀三百兩,主人規矩灣沒見過”。那就就趁早閉嘴滾遠一點,別在這里不停的攪屎了。
第二,GB/T19022講“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請注意7.2.2條款的標題是“測量過程設計”,也就是說在測量過程的設計中,遇到法律層次的測量過程——計量檢定,該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因此計量確認所說的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是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計量確認也就與計量檢定相同。
誰規定了“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就只適用于“檢定”這一測量過程呀?普通測量過程就不能依據檢定規程的要求,來確定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測量不確定度”、“最大允許誤差”、“穩定性”、“重復性”等計量技術特性了嗎?“計量確認”與強檢不強檢有什么關系?GB/T 19022哪條哪款說了“本標準僅適用于非強檢項目的確認”啊?在此胡說八道。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9-1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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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版主直到69樓都還沒有搞清楚什么是“預期使用要求”,從7樓所舉的例子開始直到現在,仍然將“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當成了“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所以才會在7樓的例子中,將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10℃)當成對測溫系統的計量要求CMR。于是將測溫系統經檢定/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MEMC)來與其比較進行計量確認。這本身就是選錯了輸入對象,這一點我已在18樓就進行了指正。可某版主到現在仍然在死不認錯的犟嘴,也不指出我錯在哪里,這難道不是欠罵找抽嗎?
“計量確認”本身就是對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經檢定/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MEMC)進行確認,“預期使用要求”不是對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還能是什么?圖紙、工藝、技術標準、作業指導書、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等文件規定的測量要求是CMR嗎?不懂裝懂就不要再在這里犟嘴,給計量人丟臉了。
作者: 何必 時間: 2017-9-1 09:52
關于“降級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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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1 10:21
建議規矩灣好好看看上述規程,哪里有檢定不合格的還可以照常使用的呀,必須要“改頭換面”一下,比如一級表改成2級表才可以繼續使用!降級以后,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就成為合格的計量器具了,進而取得檢定證書,就可以繼續使用了,這樣并沒有違反計量法關于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規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9-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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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您以上紅線標示的內容,我個人的理解是:當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發生了變更時,應當作為一個新的測量過程來處理,必須重新進行策劃、設計、評審、驗證與實施。對原有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當滿足“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時,可繼續使用。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重新選擇新型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而不是簡單的將原有測量設備確認為“不合格”。例如:某商店進行稱量的測量過程,涉及到多種商品的稱量過程,測量要求也不盡相同,經評審后認為選用普通電子計價秤進行商品交易就能滿足所有稱量過程的測量要求。電子計價秤依據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經檢定合格(注:不是校準)后,便可用于當前多有稱量過程,無需再進行什么“計量確認”了。如果某一天,該店準備增加黃金飾品交易了(相當于原有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發生了變化,增加了黃金飾品的稱量過程),則必須以所有稱量過程的最嚴測量要求來重新對測量過程進行策劃、設計,對原有衡器進行計量確認與驗證,當不能滿足所有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時,則必須重新對稱量設備進行選型(如:選擇電子天平)更換,原有電子計價秤將不能使用(即便是稱量普通商品也不能使用)。如果該店從稱量設備配置的經濟性與合理性方面考慮,則完全可以將黃金飾品交易場合作為另一測量過程,配置專用的電子天平作為稱量設備,后續的操作過程與電子計價秤相同,原有電子計價秤并不影響其“計量確認合格”狀態。這些稱量設備的計量技術特性要求,都是依據各自使用場合對稱量設備的最嚴計量要求(CMR),結合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和JJG 1036-2008《電子天平檢定規程》的要求確定的。也就是說,這些稱量設備的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就是相應檢定規程的技術要求,所以“經檢定合格”就等于“計量確認合格”。此過程不僅適用于強檢器具,同樣也適用于非強檢器具。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1 10:44
規矩灣完全理解反了!
我說怎么老是在這里胡說一氣呢,原來連這個基本術語你都不懂!“預期使用要求”是指儀器設備說明書上的指標,而不是測量過程的要求!
預期使用要求屬于“測量過程要素的控制要求”,測量過程要素是指測量設備,要素控制要求是指這些測量設備本身應該具有的計量性能,包括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分辨力什么的,一般從設備說明書上摘錄。
測量過程要求是從工藝文件里摘錄出來的,是產品對測量過程的要求。
奧,等會兒我貼個考核表就容易看清楚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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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測量要求
下面是測量要素要求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1 11:24
通過這個表,很容易判斷測量設備是否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簡單看,就是下面表格中的測量設備指標必須優于上面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
作者: 羅曼 時間: 2017-9-1 11:32
感謝樓主,但還有一個問題:現場校準時,校準環境與規程或規范產生偏離,需要進行計量確認時,應該怎么確認呢?
作者: 何必 時間: 2017-9-1 12:07
建議規矩灣好好看看上述規程,哪里有檢定不合格的還可以照常使用的呀,必須要“改頭換面”一下,比如一級表改成2級表才可以繼續使用!降級以后,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就成為合格的計量器具了,進而取得檢定證書,就可以繼續使用了,這樣并沒有違反計量法關于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規定。
贊!
某版主永遠都是對的,別人都是錯了,國家規程、規范凡是與他觀點不一致的,也是錯了!
作者: sgj 時間: 2017-9-1 14:17
首先支持樓主,對于企業做計量確認這件事,很多時候并沒有上升到專業級別,一般都是初級,簡單的舉例能解決很多問題,不需要探討到這么深入。我覺得給出幾個實際的計量確認表格和確認方法就夠了,至少問題得到了解決。再者每個評審老師都有自己的側重點,現場考核能不能過是另外一回事。無需在意太多細致的知識點,在我看來搞計量的都是神棍,也不算貶義詞,大家都差不多,側重點不一樣。只是一個神棍忽悠另一個神棍而已。。。。。。原諒我粗俗的建議。都歇了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00:07
感謝你提供有降級規定的檢定規程,但類似于壓力表、直角尺、拉壓力試驗機、流量計、扭矩扳子、天平、衡器等常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并不允許降級。電工三表檢定規程規定0.5級以下不允許降級,0.5級以下允許降級使用。因此我的觀點修改為,除非檢定規程規定允許降級使用的,檢定員依據檢定規程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只能開具檢定結果通知書,不能簽發降級檢定合格證書。除了強制檢定以外,檢定證書或通知書都是計量器具的“體檢”證明,檢定合格證書或不合格通知書不能直接用于現場測量活動,是否滿足要求現場測量活動的使用要求,需要計量確認員進行計量驗證,依據計量驗證的實際情況簽發不同的計量確認標識(合格或禁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00:18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9-2 00:19 編輯
你的問題是:現場校準時,校準環境與規程或規范產生偏離,需要進行計量確認時,應該怎么確認呢?
我認為,現場校準時,校準環境與規程或規范產生偏離,這是對規范的校準方法的更改,需要重新評定方法的測量不確定度,以確認現場校準的校準方法是否可信。當用不確定度評定該校準方法可信時,就可以轉入被校對象的計量確認活動,此時的計量確認應該使用因偏離規程的環境要求進行修正后的校準結果(不論其是否檢定合格)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滿足要求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滿足要求的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00:43
首先相信你對討論的支持。你的建議也不無道理,的確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合格與否無關緊要,緊要的是需要檢定或校準給出的被檢測量設備的真實計量特性,這個計量特性決定著該測量設備能夠用于什么場合,這是個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道理。上升到專業級別討論計量確認,對于沒有接觸過計量確認的人來說,也的確很難,只能進行初級,簡單的講解和舉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00:59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9-2 01:25 編輯
錯,儀器設備說明書上的指標是儀器設計人員對儀器的質量要求,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有時候也參照它制定。因此檢定和校準活動往往用這個指標判定該測量設備是否合格。在計量確認活動中,這個指標往往作為測量設備的最差“計量特性”來用,只要測量設備合格,其計量特性就不會超過這個指標。測量設備合格與否對計量確認的作用并不大,計量確認是要用這個指標與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確認該測量設備能不能用。合不合格與能不能用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感謝你76樓提供的表格,這個表格是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對受審核單位的測量過程受控情況的檢查表,還不是計量確認記錄。計量確認記錄很簡單,只要給出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和測量設備檢定/校準后的結果加以對照,滿不滿足要求打鉤打叉就行了,都打鉤了就可以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有一項不滿足要求打叉了,就必須簽發禁用標識或要求調修,即便是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計量確認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而又沒有更好的測量設備使用,也就只能對這個“合格”的測量設備調修了,無法調修到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也就只能更新添置或技術開發立項解決。
作者: 羅曼 時間: 2017-9-2 09:05
謝謝老師,我明白了!因為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有這樣的問題,實驗室的環境條件達不到規程所要求的,但是他們也沒有什么環境條件控制的設備,時間上也不允許,所以如果編數據吧,不合適,不編吧,又不符合規程要求,按理不能開展工作的。這下我就明白了。
作者: 羅曼 時間: 2017-9-2 09:14
這個觀點我是支持的,我們在工作中也常常遇到類似的情況,比如:研究類的實驗室有一臺雙量程的天平,檢定時d=0.01mg,max=41g不合格,但是d=0.1mg,max=110g又符合要求,那么怎么降級呢?遇到這種情況直接給人家停用了也不合理啊,那我們出具了檢定結果通知書,實驗室的人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確認,可以用的量程符不符合要求,可不可以用。如果能用,把天平的量程轉換到0.1mg檔就可以啊!再比如:移液器檢定時,(10~100)ul,50ul以下的檢定結果是合格的,但是100ul的不合格,那實驗室的人可以確認這支移液器他們只用50ul以下的,那這支移液器也是可以使用的,但要進行標注。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 10:09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 10:11 編輯
一說話,就暴露出你計量基礎知識的貧乏,法制計量知識的欠缺。設備原本設計安裝在生產線上,當然滿足使用要求。定期檢定后,只有兩種可能:合格(有檢定證書),不合格(檢定結果通知書)。這是所有種類的證據里(如還有校準證書,產品合格證,測試報告等),法律效力最大的證據。前者繼續使用,后者禁止使用。所謂計量確認員,需要做的只是根據證書,在設備上標記一下而已。
確認員的職責被規矩灣無限擴大了,如果確認員能如此強勢,可推翻計量證書,這在各種體系認證的國標里應該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其實在大多數企業里,確認員都是找個技術科負責設備管理的人員兼任,根本沒有進行具體技術分析,設計,決策的資格。
人大于法的情況,在計量確認環節中,是絕對不存在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 10:24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 10:28 編輯
為什么說你法制計量知識欠缺呢?因為你對什么是必須依法管理的內容不理解,你始終認為,生產線上的計量設備不屬于依法管理的范圍,所以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使用。
所謂計量確認,實質就是對企業進行法制計量情況的檢查和確認。如果如你認為的那樣,生產線上計量器具不屬于依法管理范圍,計量確認也就不會存在了。別著急,你慢慢想想,看看能不能理解這個邏輯關系?
你一再強調,測控設備不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僅就這一點來看,你也是大錯特錯了。生產線中有大量的壓力表是強檢計量器具,熱電偶也可能去用于防火安全監測,流量計可能監測污水排放,用于環保,這些顯然都是強檢計量器具。
作者: 史錦順 時間: 2017-9-2 10:55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7-9-2 10:57 編輯
合格與不合格的判斷,既有技術問題,又有權力問題。合格就可用,不合格就不可用,這是國家管理、社會責任的基本原則,誰也無權抗拒。工作人員自己搞“確認可用”,只能在法治性“合格”的基礎上才可行。已經由法治部門(上級計量機構或本單位計量機構)判定為“不合格”,還要使用,就是違法。
計量是帶有“法制性”的工作。計量人員必須守法。儀器不合格,就要報廢。任何不合格儀器,幾乎都可以找到幾點有用之處,以“可用”為借口,于是將到處是不合格儀器在應用,就會泛濫成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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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每kg含三聚氰胺1mg以上時,就是“不合格”,就不準銷售。如果有人不管國家的合格標準,認為含2mg,成人可以吃,于是“確認可用”,這就是違法行為。不論成人吃了害處如何,此“確認”者都是違法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12:03
測量設備是用于測量活動的,可能對這個測量過程適用而對另一個測量活動并不適用。以衡器為例,被確認可以用于賣菜測量活動的衡器,用來賣貴金屬的測量活動,哪怕這個衡器是檢定合格的,也是要禁止的,要簽發計量確認“不合格”或“禁用”標識。
測量設備的檢定與校準相當于“體檢”,最終目的是評判測量設備滿足其自身“健康”指標,是不是個“健康的人”,指標就是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要求,或其生產的標準、圖紙工藝、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如果不是健康的人,要報告毛病在哪里,達到了什么程度。
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相當于對測量設備這個“人”的招聘,招聘條件是“崗位標準”,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而不是評判它是否“健康”。計量確認的目的不是判定該測量設備是否合格,而是它能不能被用于待聘測量崗位的崗位標準。
史老師講“合格與不合格的判斷,既有技術問題,又有權力問題”,我完全贊同。因此檢定員、校準員、質量檢驗員、計量確認員等因為都履行合格與不合格的判斷,這些人也就“既有技術問題,又有權力問題”,其權力的象征就是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其從事該項工作的聘書或上崗證。檢定員、校準員可以判定被檢測量設備是否合格,質量檢驗員可以判定被檢產品是否合格,計量確認員判定測量設備是否合格的含義是“是否可用”,并不是是否符合該測量設備的檢定規程要求或產品標準的要求。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12:28
是的,你的例子很具體,很有說服力。例子充分展示了計量確認與計量檢定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展示了計量檢定員與計量確認員分工不同,職責不同,權力范圍也不同。總之,檢定員好比是測量設備的醫院醫生,負責體檢、診斷、治療,確認員好比是測量設備的“人力資源部”招聘人員,負責待聘測量設備符不符合崗位標準,能不能允許它上崗的判定。
對于使用單位的使用者(測量人員)來說,并不關心測量設備是不是檢定合格,他最關心在他的測量崗位上能不能使用這個測量設備。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員說他能用,他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在他的測量工作中使用。檢定合格,計量確認員告訴他他的測量崗位“禁用”,他就絕不能使用。因此現場的測量設備(強制檢定除外)必須有計量確認標識,計量確認員不應該將檢定合格證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也發給使用者,這些檢定/校準結果的證明由“招聘人員”計量確認員自己存檔備查。所以凡是按現代計量管理模式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的企業,除強制檢定的外是絕不允許檢定機構將檢定合格證粘貼在測量設備上的,粘貼后經計量確認要簽發計量確認標識,撕下檢定標識備案,麻煩還是小事,重要的是很容易撕毀,無法存檔備案。這一點許多法定檢定機構已經知曉和適應。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13:33
標準的原話不妨再擇錄以下幾點加以解讀:
一、計量確認的定義: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
定義注1:計量確認通常包括:校準和驗證,……與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相比較,……。
定義注2: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
定義注4:計量要求通常與產品要求不同,并不在產品要求中規定。
解讀:
1計量確認通常包括校準和驗證,檢定/校準僅僅是計量確認的一部分,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
2計量確認強調,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說明“與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相比較”,“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并形成文件”是與計量檢定/校準不同的要害和重中之重,即便計量檢定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算完成了計量確認。
3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與產品要求不同,“并不在產品要求中規定”,測量設備的生產標準、圖紙工藝、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產品說明書等規定的是該測量設備這個“產品”的要求,不是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
二、標準的第4條總要求說:組織應規定屬本標準所確定的測量設備和測量過程,……測量管理體系內所有的測量設備應經確認。
解讀:這說明確定測量過程非常重要,不同的測量過程有不同的預期使用要求,同一個測量設備可用于某個測量過程,不一定也能用于另一個測量過程,因此所有的測量設備進行檢定/校準后,無論合格與否,都應該經過計量確認,以確定它能不能用于這個測量過程。
三、標準的第7.1.1(計量確認)總則規定:應設計并實施計量確認,以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計量確認包括測量設備校準和測量設備驗證。……測量設備的操作者應得到與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狀態有關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適宜其預期用途。
解讀:再次強調了計量確認的目的是“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因此檢定/校準不是計量確認的全部,還有關鍵的一步是計量驗證。對于測量設備的操作者(使用測量設備的人員)來說,他需要的是“與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狀態有關的信息”,是能不能允許他使用的信息,關心的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否適宜使用者所從事的測量活動的預期用途,因此測量設備的使用者對于測量設備檢定是否合格并不關心。那么關心檢定結果的是誰呢?是計量確認員。檢定/校準結果是計量確認員進行計量驗證的兩個輸入量之一,檢定/校準結果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對計量確認來說缺一不可。
四、標準8.3.3條“不合格測量設備”管理要求規定:不能恢復其預期的計量特性的不合格測量設備,應有清楚地標志或用其它方式標識。這類設備用于其他用途完成計量確認后,應確保其改變后的狀態能清楚地顯示出來,并包含有使用限制的標識。
解讀:這條說明測量設備可能經計量確認不滿足某個測量過程要求而被確認“不合格”,但有可能對另一個測量過程是滿足要求的,可以被確認用于那個其他測量過程,但改變后的確認狀態在計量確認標識中應“清楚地顯示出來,并包含有使用限制”。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9-2 15:0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9-1 19:21 編輯
(, 下載次數: 420)
難道在測量過程的策劃、設計、評審階段,對該測量場合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選型時,不是要求所選測量設備的“最差計量特性”(×等或×級測量設備)必須滿足“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嗎?一旦測量設備選定,經檢定合格后,憑什么說它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 下載次數: 422)
請問某版主,你當初貴金屬交易場合的測量過程是怎么策劃、設計的?該測量過程所使用稱量設備是依據什么來選型的?你怎么不說每一把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都不滿足測量公差為±0.01mm的使用場合與測量過程,再檢定合格也必須計量確認為“不合格”,張貼“禁用”標識啊?是不是每個測量過程的策劃、設計、測量設備選型、方案評審都需要等到“計量確認”完了之后才來做呀?如此低級的常識性問題也要嚼舌頭嚼到一百樓?
再次提醒某版主,我已在70樓就說了:麻煩某版主能否將你單位的聯系電話告訴我,我打電話去咨詢一下,你單位是不是對所有的普通游標卡尺,無論是否檢定合格,都必須做一份《計量確認表》。現在已經幾樓啦?裝著看不見是不是?這下應該不會看不見吧?想做縮頭烏龜就說一聲。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7-9-2 15:05
說話要實事求是,不能信口開河瞎講一氣,某版主胡言“類似于壓力表、直角尺、拉壓力試驗機、流量計、扭矩扳子、天平、衡器等常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并不允許降級”,本人從事幾何量計量專業N十年,其它專業的情況不太熟悉也就不去亂講,對于“直角尺.....檢定規程并不允許降級”的規定哪里有?胡說八道的人應該也必須提供證據!“檢定規程并不允許降級”的規定在哪個章節的哪個條款?其文字描述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如不能提供上述具體的規定內容,那就是光天化日之下造謠惑眾,是蓄意誤導公眾,是拿著敲鍵盤不當做是嚼自己的舌頭!這樣的人講出的話,大家連標點符號都不要相信!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15:35
認為“直角尺檢定規程允許降級”的罵街專家,如果自己并沒有胡說八道,并不是他所罵的那樣“光天化日之下造謠惑眾,是蓄意誤導公眾,是拿著敲鍵盤不當做是嚼自己的舌頭”,就拿出允許降級的證據來吧。
作者: csln 時間: 2017-9-2 15:49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9-2 15:56 編輯
別人下棋是走一步要看三步,你是連一步都看不明白,看不明白就少說一句,非得要讓人在你臉上一巴掌接一巴掌拍嗎
檢定規程明明白白規定降級使用的多了去了,莫非你真沒看到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15:57
我不得不請你區分什么是測量過程的策劃(設計),什么是測量過程的有效性確認,什么是測量過程的實施,什么是測量過程的控制和管理,在測量過程的這些階段各應該做哪些工作?你認為測量過程設計階段做的分析工作,就可以代替測量過程有效性確認、實施和控制應該做的工作了嗎?
如果你真心實意想學習一個知識,就不要學著極個別人罵街的腔調要求別人回答你。你要真的有那么一點點虛心和誠心,想知道計量確認記錄該怎么辦,我們可以專題討論。本論壇的討論歷來就事論事,不涉及當事人和當事單位,你以為罵一句“縮頭烏龜”,別人都是怕嚇怕罵的,像有的人那樣沒有任何道德底線,就會乖乖的聽你指揮?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 16:19
當前要走的這一步計量確認都不明白,還說看后面三步是沒有意義的,還是腳踏實地走好每一步再說第三步吧。我也可以告訴你,第二步是測量過程的實施,是測量設備的使用,第三步是對測量過程如何控制,確保使用該測量設備實施測量時不出錯漏檢,不發生誤判。
你的問題我在81樓已經答復過了,我可以再重復一次。我的觀點是:除非檢定規程規定允許降級使用的,檢定員依據檢定規程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只能開具檢定結果通知書,不能簽發降級檢定合格證書。另外,除了強制檢定外,檢定證書或通知書,合格不合格,都是計量器具的“體檢”證明,測量設備不能憑體檢證明直接去現場測量活動崗位工作。是否可用于某項測量活動,需計量確認員進行計量驗證,判定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測量活動的使用要求,簽發不同的計量確認標識(合格或禁用),計量確認標識才是測量設備的“上崗證”。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 16:30
實在是過于滑稽了。
所謂“計量確認員”被規矩灣賦予了太多,太重大的職能了!
出具一份檢定證書也不容易啊,標準器考核,授權,連計量檢定員都需要資質。。。證書需要三級簽字,再蓋檢定專用印章。可是計量證書在“計量確認員”面前算什么?這個人說否就能否,合格的也許不可用,不合格的反而可用,也就是生產線可不可開啟都是他說了算!
夠厲害的,這個“計量確認員”要不要任職資格啊?最起碼得熟知長熱力電。。。。各個計量專業知識吧?是專職還是可兼職?誰來考核?誰來任命?如此重要角色,在各種外審,內審中要不要考核呀?
場景:好不容易排到購車指標,辦理完各種手續,包括選車,交款,交納各種稅費,拍號牌,提車。。。。。。終于到了一個青年工人面前,他手拿扳手,把兩個號牌裝在車上。汽車總算可以開上路了。
規矩灣大概認為,那個手拿扳手的青工才是汽車可以上路的批準者。
問一句,在相關的計量認可的國標和規范里面,有“計量確認員”這個名稱,名詞,或稱謂嗎?不會是你規矩灣杜撰出來的吧?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 17:11
忘了說了,這個“計量確認員”的權力,大到你無法想象的程度!說出來能嚇人一跳,他的權力甚至大過全國人大!計量法規定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這沒用,他可以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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