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不確定度評定中的重復性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1 09:18
標題: 不確定度評定中的重復性問題
本帖最后由 吳下阿蒙 于 2017-6-1 09:29 編輯

假設一個物理量是由另外兩個物理量測試求得的,比如R=U/I,電阻是由電壓表和電流表測得的,我進行重復性測試,測試了10次,得到10次的電壓值和10次的電流值。那么在評定不確定度時,重復性我是分別評定U的重復性和I的重復性,還是評定U/I的重復性?謝謝!
還有這個U的重復性分量和I的重復性分量是否存在很大的相關性???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 09:26
顯然是要R=U/I的重復性
作者: 百面書生    時間: 2017-6-2 09:30
不是同一臺標準器測的電壓和電流,相關性應該很小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2 09:36
百面書生 發表于 2017-6-2 09:30
不是同一臺標準器測的電壓和電流,相關性應該很小

我覺得相關性不小,因為二者之間有確定的函數關系:I=U/R
作者: 3396702990    時間: 2017-6-2 11:17
                 額額額額   不明白
作者: 3396702990    時間: 2017-6-2 11:19
               ?。。。。?hr noshade size="2" width="100%" color="#808080">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7-6-2 17:43
應該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也就是R的,所以算U/I的重復性。如果用兩臺不同的儀器分別測量U和I,相關性就可以忽略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 22:12
    你的被測量或輸出量是R,不是U和I,U和I是輸入量不是要求測量的被測量。因此評定不確定度的目標是評R的不確定度,不是U和I的不確定度,那么評定R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應該是U/I的重復性不確定度分量,而不是U和I各自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
    U和I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參數,使用了兩個不同儀器測量,或者使用了同一個儀器的不同測量功能測量,兩者之間當然不存在相關性。為了測量R而必須分別測量U和I,這是利用了輸出量R與兩個輸入量U和I存在著某種函數關系的物理現象,這個物理現象稱為測量原理,測量原理就構成了測量模型,測量模型不能稱為變量之間的相關性,如果測量模型也叫相關性,世界上也就不存在不相關的量了,也就用不著研究量的相關性了。
    正確做法應該是,做10組重復測量,每一組測量均測得一個電壓值和一個電流值,電壓值除以電流值就得到一個電阻值,10組測量可得10個電阻值,然后利用這10個電阻值評定電阻值測量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作者: 朱豆漿    時間: 2017-6-6 16:01
我覺得你可能順序反了,每年做的重復性要跟不確定度評定中對比,所以我們都是根據不確定度評定中的重復性來做每年的重復性。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6 17:41
oldfish 發表于 2017-6-2 17:43
應該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也就是R的,所以算U/I的重復性。如果用兩臺不同的儀器分別測量U和I,相關性就可以 ...

是的,在1033-2016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被改為了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么說確實是R的重復性。那么以R=U/I為例,我分別求取U和I的重復性,然后求取U和I的相關性,是否和求R的重復性基本相同呢?
作者: ygxinmin    時間: 2017-6-6 18:45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6 17:41
是的,在1033-2016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被改為了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么說確實是R的重復性。那么 ...

我覺得首先是概念要清楚,這才能得到正確的解
作者: 新司機上路    時間: 2017-6-6 20:54
應該評價R的重復性
另外U、I 的相關性應該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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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png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7-6-7 17:16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6 17:41
是的,在1033-2016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被改為了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么說確實是R的重復性。那么 ...

你的這個說法其實我不太明白。因為作為測量結果的輸出量R是通過U和I計算得到的,那么重復性就應該是U和I的合力作用,應該先計算出R再計算重復性,分別計算U和I的重復性有什么意義呢。至于你說的相關性,在這個模型下,U和I是可以認為沒有相關性的,兩個獨立的量,必然的兩臺儀器測試。你所說的那個“相關性”我理解應該是用U和I的分別的重復性來導出R的重復性,但似乎沒有這么個常規方法。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8 14:43
oldfish 發表于 2017-6-7 17:16
你的這個說法其實我不太明白。因為作為測量結果的輸出量R是通過U和I計算得到的,那么重復性就應該是U和I ...

測量R的過程包括2個步驟,即電壓表讀取電壓U,和電流表讀取電流I.
假設將步驟1——電壓表讀取電壓U,其中U自然算步驟1的測量結果,那么此結果有重復性。同理電流I可以看為步驟2的測量結果,也有一個重復性。就模型而言,這個電路一個是一個穩壓源+一個被測電阻,電流表串接其中,電壓表并于電阻兩端,那么由于每次測量其中穩壓源輸出的電壓值是有波動的,電源源波動造成電源表讀取U波動,跟著回路電流I=U/R,R雖然未知但穩定,故I也應該會和U同時波動,所以U和I可能有很大的相關性吧?

當然,這個模型我是隨便舉例的。我的意思是,當一個測量結果是由數個分量求取的。那么在不確定度評定和重復性測試中該如何評定?而壇友都認為評定時直接評定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做為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而我后我又產生的一個問題,如果我分別求取各個分量的重復性,然后也考慮它們之間的相關性(由于有數據,根據1059.1的相關系數公式計算),那么是否也可以呢?
作者: oldfish    時間: 2017-6-8 16:17
本帖最后由 oldfish 于 2017-6-8 16:25 編輯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8 14:43
測量R的過程包括2個步驟,即電壓表讀取電壓U,和電流表讀取電流I.
假設將步驟1——電壓表讀取電壓U,其中 ...


終于明白了你的意思,就是由于電源的不穩定導致的電壓電流的重復性。

但是似乎有點復雜,因為你說的這個“重復性”并不單純,它是由電壓表本身的重復性和電源的不穩定導致的重復性的合力的結果,電流表也是如此。

由于電壓表本身的重復性和由電源不穩定導致的重復性不好分辨,而且電壓表和電流表本身的重復性是可以認為沒有相關性的,而由電源不穩定導致的重復性是有相關性的,所以還是分開算比較好,而且都用R來算,不要U和I分別算。

所以R的不確定度分量應該分別包括:R的重復性(單純由電壓電流表本身的重復性導致的),由電源不穩定導致的R的分散性(需要對電源進行穩定性測試)

對于相除的模型并不是2個量都有相關性,恰巧你說的這個由于電源的穩定性會導致2個量有相關性。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8 17:42
oldfish 發表于 2017-6-8 16:17
終于明白了你的意思,就是由于電源的不穩定導致的電壓電流的重復性。

但是似乎有點復雜,因為你說的這個 ...

這U和I的分量我不是去估計它們之間的相關性的,而是根據1059.1中的公式,直接使用電壓和電流的多次測量數據直接計算相關系數的值的。
這樣的話,R=U/I則根據模型,不確定度分量包括:
1.電壓表測量U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測量U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  (2)電壓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2.電流表測量I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測量I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   (2)電流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然后合成的時候:只有U和I的重復性引入的兩個分量存在相關性,其他各個分量互不相關,然后進行合成。您看這樣評定怎么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9 08:4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8 13:31 編輯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7 21:42
這U和I的分量我不是去估計它們之間的相關性的,而是根據1059.1中的公式,直接使用電壓和電流的多次測量數 ...

我個人覺得,參量R并非直接測量得到,而是通過間接測量參量I和參量U,再通過函數關系得到。因此,通過函數關系的計算過程并非測量過程,并不會產生不確定度,不確定度的來源都是源自被測量的測量過程。由于u(R)由u(U)和u(I)合成得到,因此R的重復性也是因UI的重復性所致。所以在評定不確定度時,我個人認為只需在評定各不確定度分量時,考慮各分量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即可。

至于UI兩個量是否相關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是不相關。我們看兩者是否相關并不是看提供的電源不穩定波動導致兩者變化,而是看某量的測不準,是否會導致另一個量也受影響測不準。說通俗一點,就是電壓表的測量誤差是否也會導致電流表產生測量誤差,答案是否定的。UI讀數的波動并不一定是測不準(即不一定是兩個測量儀表的重復性所致),很有可能是電源的不穩定所致。但電源的不穩定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不是輸入量,而是影響量(不是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但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因素)。

電壓表和電流表的重復性試驗,應該是用一穩定的電壓源和電流源來分別對其進行重復性試驗,而不是用一不穩定的電源,這樣無法區分究竟是電源的不穩定還是電壓/電流表的重復性差。

注:如果還有其它影響分量,則應加入以上公式一并合成。


作者: 隨風飄揚    時間: 2017-6-9 11:17
樓主需要做的是計算重復性,電阻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就是通過測量n次電阻值(也可以通過計算)來計算重復性,而不是求不確定度各分量,進而合成,個人認為不需要考慮相關不相關的問題,把問題考慮復雜了還不好做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9 17:2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8 21:26 編輯
隨風飄揚 發表于 2017-6-8 15:17
樓主需要做的是計算重復性,電阻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就是通過測量n次電阻值(也可以通過計算)來計算重復性, ...

樓主所說的校準方法不是直接測量法,而是間接測量法。直接測量法的測量模型是R[sub]輸出[/sub]=R[sub]輸入[/sub],這種情況下,校準裝置輸出示值是直接以電阻值輸出的,就如同用歐姆表測電阻。這種情況下,測量數據就是測量結果,無需通過函數關系計算得到,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就是測量裝置的重復性,因此直接用測量數據評估重復性即可。而樓主所說的情況是間接校準,其校準系統是由兩臺不同參量的主標準器構成,重復性試驗理應分別進行。我個人認為,這種由多主標準器構成的測量標準,沒有整套標準的重復性,只有構成整套測量系統的各主標準器的重復性。整套測量系統的不確定度中含有各主標準器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9 17:39
路云 發表于 2017-6-9 17:25
樓主所說的校準方法不是直接測量法,而是間接測量法。直接測量法的測量模型是R=R,這種情況下,校準裝置 ...

JJG 1059.1-2012里對間接測量方法的計算被測量最佳估計值給出了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即是按測量模型由所有輸入量計算輸出量(被測量)的算術平均值,實驗標準差(即重復性)當然也就基于此方法計算了。第二種方法則是先計算各輸入量的平均值再代入測量模型函數公式計算,這種方法只適合是線性函數的情況,若是非線性函數,第二種方法就不能用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9 22:26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8 21:39
JJG 1059.1-2012里對間接測量方法的計算被測量最佳估計值給出了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即是按測量模型由所 ...

我在17樓最后列出的合成不確定度計算公式并沒有進行最后的整理,如果進一步整理將會是如下的結果:

這正是JJF1059.1-20124.4.2.3條公式(29)所說的情況。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10 09:48
路云 發表于 2017-6-9 22:26
我在17樓最后列出的合成不確定度計算公式并沒有進行最后的整理,如果進一步整理將會是如下的結果:這正是 ...

如果不對【 被測量自身的變化所引起的“散布” 】與【 測量手段的不理想所引起的“散布”,即所謂“測量誤差”引起的“散布”】做適當的【切割】,只按“公式”如此這般計算,是可能會出錯的!

由“R=U/I”間接測量“R”的“相關性”問題: 如果只針對U與I的“測量誤差”,在測量手段相對獨立的前提下,認為它們之間“不相關”可能是實用的; 倘若是考慮包含“自身量值變化”的全部“散布”,那此U與I之間的“相關性”應該是不容忽視的。....... 如果如您“默認”的那樣,“R=U/I”間接測量“R”中所用的是“自身變化量”相對“測量誤差”而言可以忽略不計的上好“恒壓源”或“恒流源”,那可以照您的算法行事;  不然的話,應該重視樓主的建議。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1 07:2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0 11:29 編輯
njlyx 發表于 2017-6-9 13:48
如果不對【 被測量自身的變化所引起的“散布” 】與【 測量手段的不理想所引起的“散布”,即所謂“測量 ...

您可能沒有理解我說的意思。我之所以說UI不相關,是因為該兩個被測量的測量分別用兩臺不同的測量系統,如果該兩個量都源自一臺測量系統,則應當考慮其相關性。另外,電源不穩定波動導致的U、I讀數的同步變化不是測不準,也不能以此現象就證明UI兩者相關。電源不穩定波動不是輸入量的變化,而是影響量,在不確定度的評定時是作為影響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參與合成的。假設提供的電源很穩定,如果UI的示值仍然在一定范圍內波動,這種情況才能稱之為測不準,這種示值波動才能稱之為輸入量的變化。如果此時U、I中任何一個量的示值變化,會導致另一個量的示值也同步發生變化,則說明輸入量UI是相關的。我們不能簡單地從表明現象來斷定某幾個量之間的相關性,而是要具體分析導致變化的原因,是不是由于輸入量本身的原因所致。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11 20:21
路云 發表于 2017-6-11 07:24
您可能沒有理解我說的意思。我之所以說U和I不相關,是因為該兩個被測量的測量分別用兩臺不同的測量系統, ...

現在意識到:是真無能理解您的意思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1 23:17
njlyx 發表于 2017-6-11 00:21
現在意識到:是真無能理解您的意思了。

關于“影響量”的問題,我只是根據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第4.8條“影響量”的定義:“在直接測量中不影響實際的被測量,但會影響示值及測量結果之間關系的量。”以及該條款的“1:間接測量涉及各直接測量的合成,每一項直接測量都可能受到影響量的影響。”加上我自己的理解,對樓主所說的案例進行分析的結果。也僅僅是代表我個人之見解,在此說出來僅僅是出于技術交流與討論之目的,僅供參考。


作者: dxquan    時間: 2017-6-12 07:2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 22:12
你的被測量或輸出量是R,不是U和I,U和I是輸入量不是要求測量的被測量。因此評定不確定度的目標是評R的 ...

已經解釋很清楚了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12 10:14
路云 發表于 2017-6-11 07:24
您可能沒有理解我說的意思。我之所以說U和I不相關,是因為該兩個被測量的測量分別用兩臺不同的測量系統, ...

您的測量模型并未展開,在我看來
R=U/I則根據模型,不確定度分量包括:
1.電壓表測量U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測量U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  (2)電壓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2.電流表測量I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測量I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   (2)電流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其中電壓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和電流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自然和其他量都是不相關的,但測量U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和測量I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 必然存在一定的相關性(這個重復很大原因應該是同一個電壓源影起的)。不分開的話難以合成。

您提到電壓表和電流表的重復性試驗,應該是用一穩定的電壓源和電流源來分別對其進行重復性試驗,而不是用一不穩定的電源,這樣無法區分究竟是電源的不穩定還是電壓/電流表的重復性差。,但其實模型中測量U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和測量I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 ,應該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只是這個測量結果是中間步驟的結果),選用一穩定的電壓源和電流源得出的測量儀器(電壓表和電流表)的重復性和模型中的分量是不同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3 02:25
        在邏輯關系上,測量模型R=U/I表達的意思,是電阻的測得值R通過分別測量電壓U和測量電流I,再將兩者相除得到。因此根據模型,輸出量R的不確定度分量包括:
        1.測量電壓U時,由輸入量U給輸出量R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主要是在測量U時使用的電壓表MPEV給R測得值引入。
        2.測量電流I時,由輸入量I給輸出量R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主要是在測量I時使用的電流表的MPEV給R測得值引入。
        3.輸出量由一個電壓測得值與對應的一個電流測得值相除得到,多次重復測量將得到多個R測得值,這些測得值的分散性給R也引入了一個不確定度分量,稱為測得值R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其中1和2兩個分量合成,可稱為R測量中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MPEV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這個分量與分量3再合成,即是輸出量R的合成標準不確定度。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3 09:3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3 02:25
在邏輯關系上,測量模型R=U/I表達的意思,是電阻的測得值R通過分別測量電壓U和測量電流I,再將兩者 ...


第三個不應該再計入。1、2合成應該是等于3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3 09:4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2 14:09 編輯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11 14:14
您的測量模型并未展開,在我看來
R=U/I則根據模型,不確定度分量包括:
1.電壓表測量U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 ...

我在21樓所列出的測量結果(R)的不確定度的評定過程確實沒有將各分量進一步展開,實際上u(U)和u(I)的計算仍然是由各自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如果將其各分量展開,您的觀點認為:

1.電壓表測量U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
1)測量U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2)電壓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2.電流表測量I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
1)測量I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2)電流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而我個人的觀點則認為,以上各分量中的第(2)項,僅僅是一種簡易的評估方法,其前提是只知道測量設備是經檢定合格的,或者說測量設備(電壓表、電流表)的承檢機構沒有具體定量的給出實際誤差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只是定性的給出了“合格”的結論(如某些企業內部檢定/校準所采取的不出具證書,只張貼“合格證”標識的簡化方式)。這種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不是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實際的不確定度,而是合格測量設備不確定度的極限值。從理論上說,實驗室應盡量使用檢定或校準證書中所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見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4.1.2條第3段)。

對于各分量的展開評估來說,其測量過程屬于直接測量,而非間接測量,其測量模型為Y[sub]出[/sub]=Y[sub]入[/sub]。就各分量來說,還應該有第(3)項(影響量),即電源波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從理論上說,第(1)項應該是測量設備本身計量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不應包含第(3)項在內。如果直接使用上級出具的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進行評估,則只有兩項,即a.上級證書中給出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分量;b.電源波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測量設備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已涵蓋在a項當中了。如果不是直接引用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那么第(1)項就應該用一穩定的電流源和電壓源來對電流表和電壓表分別進行重復性預評估試驗(見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3.6條)。

如果是用R的多次測量結果來評估R的重復性,則不應再考慮UI的重復性,因為R的重復性中已經包含了UI的重復性,再考慮就有重復考慮之嫌。用這種方式評估R的重復性,也就無需考慮UI的相關性了,因為它并非由UI合成得到,而是直接用r[sub]1[/sub]、r[sub]2[/sub]、…、r[sub]n[/sub]得到。通常這種評估方式多用于直接測量的場合(如:測量標準就是一臺電阻測量儀)。

附: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4.1.2條第3段內容:

通常情況下,使用校準或檢定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評定B類不確定度時,應考慮測量儀器穩定性(年漂移)引入的不確定度,當其對不確定度的貢獻較小時可忽略不計。當直接使用測量儀器的最大允差評定B類不確定度時,可以認為儀器的最大允差包含了儀器穩定性(年漂移)的影響,不需再考慮長期穩定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實驗室在評定CMC時,應盡量使用校準或檢定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因為這樣評定的B類分量數值上小于使用最大允差評定的結果。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13 12:11
路云 發表于 2017-6-13 09:48
我在21樓所列出的測量結果(R)的不確定度的評定過程確實沒有將各分量進一步展開,實際上u(U)和u(I)的計算仍 ...

雖然電壓表/電流表是校準合格,但選用MPEV做為不確定度評定的B類,在實際中是合理的。校準時校準點有限,但這些表類儀器測量點是無限的,這個修正值該如何取用?在實際使用中,這些儀器你真的會加修正值進行使用嗎?使用校準或檢定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評定B類不確定度時,應考慮測量儀器穩定性(年漂移)引入的不確定度,當其對不確定度的貢獻較小時可忽略不計。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
對于各分量的展開評估來說,其測量過程屬于直接測量,而非間接測量,其測量模型為Y出=Y入。就各分量來說,還應該有第(3)項(影響量),即電源波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從理論上說,第(1)項應該是測量設備本身計量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不應包含第(3)項在內。如果直接使用上級出具的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進行評估,則只有兩項,即a.上級證書中給出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分量;b.電源波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測量設備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已涵蓋在a項當中了。如果不是直接引用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那么第(1)項就應該用一穩定的電流源和電壓源來對電流表和電壓表分別進行重復性預評估試驗(見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3.6條)。
就直接測量,測量模型Y出=Y入而言。就以電壓表測電源電壓為例吧,應該只包括:
(1)電壓表MPEV引入的分量(當然,您如果使用修正值,那么參考CNAS-TRL-003∶2015,但個人認為不妥)
(2)測量結果重復性引入的分量(這分量就是測試N次求標準差得到),對其進行分析,這是一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其中包換電源的重復性波動,也包含標準電壓表的重復性波動,而包括各種其他的因素。所以不應該重復引入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了,而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也不是現有儀器可以得到的。

PS:(見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3.6條)。沒百度到此文件,可以上傳份嘛,謝謝!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3 16:02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12 16:11
雖然電壓表/電流表是校準合格,但選用MPEV做為不確定度評定的B類,在實際中是合理的。校準時校準點有限, ...

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

CNAS標準上所說的“穩定性”是指測量儀器的“長期穩定性(年漂移)”,而不是指“短期穩定性(重復性)”。但無論是“長期穩定性(年漂移)”還是“短期穩定性(重復性)”,都是指由測量儀器本身的計量特性引入的,而不是指由測量過程所提供的電源的特性所導致的。

關于您所說的第(2)點“測量結果重復性引入的分量(這分量就是測試n次求標準差得到)”,測量結果有三個:RU、I,R是最終測量結果,UI是中間測量結果,R的重復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僅包括了UI的重復性(兩個標準器的重復性),還包括了電源的短期不穩定引入的重復性。正如您所說的“標準器的重復性(即UI的重復性)波動也不是現有儀器可以得到的”,本級機構恐怕不具備對本級機構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所以說,為了進行測量標準重復性的預評估,我們往往會在送檢時,要求上級機構多測幾遍數據,供自己評估測量標準的重復性。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3 16:14
不認同 “ 本級機構恐怕不具備對本級機構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 這個說法。要是這個說法成立,建標考核就不應該要做重復性、不確定度評定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3 16:59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2 20:14
不認同 “ 本級機構恐怕不具備對本級機構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 這個說法。要是這個說法成 ...

我沒有說所有的機構都不具備對測量標準做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我只是說“本級機構恐怕……”,不代表全體。畢竟有的機構的測量標準精度太高,暫時沒有能力找到合適的被測對象(最佳儀器)來對其做重復性試驗,完全可以委托上級機構用更高等級的標準來對其做重復性試驗,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13 17:01
本帖最后由 吳下阿蒙 于 2017-6-13 17:41 編輯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6:14
不認同 “ 本級機構恐怕不具備對本級機構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 這個說法。要是這個說法成 ...


詳見1033-2016,重復性實驗已修改為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實驗,其使用的被測儀器為被測儀器。而路云前輩提出的,我指出的都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這兩者是不同的。

見附件,現在的重復性實驗和不確定度評定中重復性都是指的附件中的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實驗。這個和那么第(1)項就應該用一穩定的電流源和電壓源來對電流表和電壓表分別進行重復性預評估試驗(見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3.6條)。很明顯是不同的。路云前輩的這個重復性,明顯指的是測量標準器本身的重復性。我測量標準本身的重復性,在我看來需要更高的標準器,是現有情況無法得出的,一般要交給高一級的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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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bmp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3 17:17

樓主說的是正解。對于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來說,要求評定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而對于國防軍工計量來說,依據的是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要求評定的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對于軍事計量來說,依據的是GJB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該標準不僅要求評定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且還要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但“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與JJF(軍工)3-2012一樣,都是指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與JJF1033-2016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有著天壤之別。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3 17:30
本帖最后由 劉耀煌 于 2017-6-13 17:43 編輯

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要求評定的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查看了一下,其實際做法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的做法并無二致!只要求用穩定的測量儀器,并沒有要求用檢定測量標準的高等級儀器。

比如: 檢定千分尺的量塊的重復性,只要求用穩定的測量儀器千分尺測量量塊,讀取千分尺讀數計算實驗標準差,并沒有要求用檢定量塊的方法,用干涉儀或比較儀來測量量塊尺寸。重復性只要求小于合成標準不確定度的三分之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3 18:25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2 21:30
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要求評定的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查看 ...

您所舉的例子中,量塊屬于實物量具,通常不稱其為“重復性”,只有不同截面和不同方向長度的不一致性。用量塊去檢千分尺,所獲得的往往是被測對象的重復性(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而不是量塊的重復性(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就如同砝碼一樣,其短期穩定性要高于任何天平,不存在所謂的重復性,短期多次測量結果的不一致,不是砝碼所致,而是測量工具(天平)所導致。測量標準與被測對象并不都是由實物量具構成,有的可能兩者都是模擬式或數字式儀器,在現有條件下所獲得的被測對象的重復性有時往往比測量標準低很多,這種情況下如何去對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4 00:51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09:30
第三個不應該再計入。1、2合成應該是等于3的

1、2合成應該僅僅是所用的兩個測量設備計量特性(示值允差)給測得值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3是重復測量R時,測量重復性給測得值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1和2的合成并沒有包括3,也不等于3,1和2的合成一定會遠大于3。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4 01:00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6:14
不認同 “ 本級機構恐怕不具備對本級機構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 這個說法。要是這個說法成 ...

        我支持你的觀點,不認同“本級機構恐怕不具備對本級機構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 這個說法。要是這個說法成立,建標考核就不應該要做重復性、不確定度評定了。事實上任何一個實驗室建標,除了國家規定的免于不確定度評定的兩個批次的計量標準外,都應該自行考核擬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并評定測量不確定度,因此,“本級機構恐怕不具備對本級機構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和能力”是錯誤的說法。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4 01:15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7:30
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要求評定的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查看 ...

        你的說法很對,重復性的考核只要求用穩定的測量儀器,并沒要求用檢定測量標準的高等級儀器。這是因為重復性屬于測量過程和測量結果,不屬于測量設備。無論使用實物量具還是儀器儀表實施測量,測量結果都有重復性這個特性,都需要考核。而對于穩定性,實物量具的穩定性要比儀器儀表的穩定性高得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4 05:49

樓主在35樓已經清清楚楚的表述了,他現在的情況是暫時不具備對他所使用的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也許是提供不了穩定的電壓源和穩定的電流源來對電壓表和電流表分別進行重復性試驗,不知道某版主會采取什么措施來為樓主進行這項重復性預評估試驗。是不是隨便找一臺穩壓電源就可以對樓主所使用的電壓表(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啦?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4 06:40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2 21:30
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要求評定的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查看 ...

JJF(軍工)3-2012所說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與JJF1033-2016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完全是兩碼事。前者的要求是對一穩定的被測對象(最佳儀器)進行重復測量,而后者的要求是對一常規的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測量,并沒有要求被測對象穩定。前者好歹還有一個“計量標準器具的重復性應小于合成不確定度的三分之二”的合格判據。后者什么判據也沒有,僅僅是要求做重復性試驗。根據JJF1033-2016C.1.6條所說的“對于已建計量標準,如果測得的重復性不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測得的重復性,則重復性符合要求;如果測得的重復性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測得的重復性,則應當依據新測得的重復性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評定,如果評定結果仍滿足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則重復性試驗符合要求,并可以將新測得的重復性作為下次重復性試驗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如果評定結果不滿足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則重復性試驗不符合要求。”人們完全可以在首次進行重復性試驗時(新建標時),從合格的被測對象中選擇一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仍然可以稱之為“常規的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這樣一來,日后的重復性試驗結果都不會大于它了。如此一來,重復性試驗也用不著做了,直接引用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對被測對象的重復性指標要求套算得了。盡管這么做并不符合標準制定者的意圖,但實際實施過程的效果卻表明,遲早有一天會走到這一步。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4 08:49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5:49
樓主在35樓已經清清楚楚的表述了,他現在的情況是暫時不具備對他所使用的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也 ...

樓主35樓的原文是“需要更高的標準器,是現有情況無法得出的”,并非“提供不了穩定的電壓源和穩定的電流源”。重復性試驗的關鍵是在“重復性條件”下對同一個被測對象重復測量,不需要更高的標準器。此例的被測對象是電阻,電阻器是個實物量具,應該是很容易找到適合于做重復性試驗的被測對象。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4 08:53
本帖最后由 劉耀煌 于 2017-6-14 08:59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5:49
樓主在35樓已經清清楚楚的表述了,他現在的情況是暫時不具備對他所使用的測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試驗的條件,也 ...


穩壓電源不行電池肯定行!在穩定的室溫條件下靜放的干電池、鋰電池、鉛酸電池等的噪聲遠低于FLUKE 5500A、5520A、5820A等校準源,甚至比FLUKE 732A/732B都還要低不少,做電壓表的重復性試驗一點問題都沒有。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14 08:58
將"被測量自身的可能散布"與"測量系統(器具)所引起的散布"混攪在一起,總會是一團糨糊,"理"不清的?!?quot;測量誤差"才有出路。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4 09:02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2:53
穩壓電源不行電池肯定行!

要是樓主單位沒有標準電池呢(該電壓表就是他們的最高標準)?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4 09:05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02
要是樓主單位沒有標準電池呢(該電壓表就是他們的最高標準)?

并不需要標準電池!普通電池也很行。在穩定的室溫條件下靜放的干電池、鋰電池、鉛酸電池等的噪聲遠低于FLUKE 5500A、5520A、5820A等校準源,甚至比FLUKE 732A/732B都還要低不少,做電壓表的重復性試驗一點問題都沒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4 09:1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3 13:16 編輯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2:53
穩壓電源不行電池肯定行!在穩定的室溫條件下靜放的干電池、鋰電池、鉛酸電池等的噪聲遠低于FLUKE 5500A ...


難怪您會將“用量塊校準千分尺”與“用千分尺測量量塊的重復性”視為是一碼事了。看來在市面上隨便買一塊電池,就可以作為校準電壓表的標準源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4 09:1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3 12:49
樓主35樓的原文是“需要更高的標準器,是現有情況無法得出的”,并非“提供不了穩定的電壓源和穩定的電流 ...

人家樓主在35樓說得清清楚楚“測量標準本身的重復性,在我看來需要更高的標準器,是現有情況無法得出的,一般要交給高一級的計量單位…”。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4 09:24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12
難怪您會將“用量塊校準千分尺”與“用千分尺測量量塊的重復性”視為是一碼事了。 ...

估計你是屬于理論派的,我是屬于實踐派的,自己親自測就知道我所言是否為虛了。普通電池的缺點主要在溫度系數比較大,電極材料對銅不是低熱電勢的。
38hot(38度基準發燒友論壇)很多網友擁有agilent3458A、以及FLUKE 8508A的前身1281、1271,Datron 4910、FLUKE 732A,lymex還有多個FLUKE 732B。我本人也曾經幫湖北省計量院修復他們的FLUKE 732A。對于這方面還是有一定的把握和經驗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4 09:28
njlyx 發表于 2017-6-13 12:58
將"被測量自身的可能散布"與"測量系統(器具)所引起的散布"混攪在一起,總會是一團糨糊,"理"不清的?!?...

言之有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三方面影響的疊加效果。理論上講,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與后兩者無關,但實際上難以做到絕對分離,因此在評估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時,應將后兩者的影響將至最低。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完全是兩碼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14 09:40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3:24
估計你是屬于理論派的,我是屬于實踐派的,自己親自測就知道我所言是否為虛了。普通電池的缺點主要在溫度 ...

理論派也好,實踐派也罷,大家各自表明自己的觀點和道理,足矣。至于合理性,留待廣大量友去甄別吧。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4 10:07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40
理論派也好,實踐派也罷,大家各自表明自己的觀點和道理,足矣。至于合理性,留待廣大量友去甄別吧。 ...

我們“DIY的10V電壓基準源"經常能使六位半的agilent 34401A 呈現 ” 死機 “ 狀,通過GPIB或者RS232連續采集數萬個數據(4秒一個讀數,8位數據),用貝塞爾公式計算自動采集的任意100個連續數據的標準差最小值低至0.045ppm,最大也只有0.08ppm。3458A則是0.015~0.02ppm。我相信這樣的結果與上級計量機構相比也并不遜色。當然我們只是業余愛好者,不會被體制內的承認或認可。
作者: 雨蝶    時間: 2017-6-14 10:09
新建標準的檢定/校準結果重復性不能大于不確定度評定的結果,因為它是不確定度評定中的一個分量。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14 11:05
本帖最后由 吳下阿蒙 于 2017-6-14 11:26 編輯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4 09:24
估計你是屬于理論派的,我是屬于實踐派的,自己親自測就知道我所言是否為虛了。普通電池的缺點主要在溫度 ...


額,所以不應該重復引入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了,而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也不是現有儀器可以得到的。沒想到,隨口的一句話。。我說的隨意了些。。我的意思的這里的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首先他沒有測量必要(即前半句不應該重復引入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才是重點)。而后面提到的現有儀器,首先我必須指出這個R=U/I的測量模型,是我舉例的,現有儀器當然只包括舉例中出現的儀器,自然是測不了的。我使用過FLUKE5522A做為標準源,比對6位半電壓表KEITHLEY2000時,2000表基本是沒有任何波動的,即標準電壓表本身的重復性一般都是非常的小的(理論上和它分辨力引入不確定度分量在一個量級),至少是它比本身的MPEV的小很多的。在我看來,只要我把
標準電壓表做為標準器使用,那么自然需要引入標準電壓表的MPEV,那么我還要測量它的重復性做什么呢?只有把此標準電壓表做為被測儀器時,我們才真正需要確認它的重復性吧?那么什么時候標準電壓表是被測儀器?自然是上級機構校準此標準電壓表時(就算標準電壓表可以本公司自校準,但按照量值傳遞,這也是有上下區分的),真的糾結這個一般要交給高一級的計量單位。。。還是自己這邊使用別的方案進行測量就沒有什么意義的,畢竟舉例的是個例,最多我們本級計量機構可以想辦法測量本級計量機構中某些標準器的重復性,但我想這并不是我們討論的目的吧=。=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14 12:04
路云 發表于 2017-6-13 16:02
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CNAS標準上所說的“穩定性”是指測量儀器的“長期穩定性(年 ...

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是針對您認為電壓表/電流表不使用MPEV,而使用校準的不確定度而提出的,當使用MPEV時,我們可以不考慮電壓表/電流表的穩定性,但使用校準的不確定度時需要考慮。

測量結果重復性引入的分量(這分量就是測試n次求標準差得到) 不得不承認,我們所有得到的重復性都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測量結果有三個:R、U、I,R是最終測量結果,U和I是中間測量結果,R的重復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僅包括了U和I的重復性(兩個標準器的重復性),還包括了電源的短期不穩定引入的重復性。正如您所說的“標準器的重復性(即U和I的重復性)波動也不是現有儀器可以得到的”,我這里提到的R,U,I的重復性,全部都是指這一測量中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并非U和I的標準器的重復性。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14 14:20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7-6-14 15:01 編輯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14 12:04
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是針對您認為電壓表/電流表不使用MPEV,而使用 ...


樓主的認識是對的。

如果正視"測量誤差"和"真值"的地位,問題是比較容易"理"清楚的:  任何一次"測量"(對應一個具體時空點),都會有一個"未知"("待測")的被測量"真值",有一個"可以概率掌握"的、主要由測量系統特性決定的"測量誤差值",及一個"獲得"的"測得值"。

通常所謂的"重復性",應該是指多次測量所得到的那多個"測得值"散布的"標準偏差"——直接由"測得值"數據用約定的公式算出,它實際是被測量"真值"散布與"測量誤差值"散布的綜合結果。

不過,"測量"的目的是獲得"被測量值---真值"的"最佳估計值"及其"不確定度"(以"最佳估計值"為中心的概率分布寬度(半寬)),其中的"不確定度"應該是上述"測得值"的所謂"重復性"對應量與"測量誤差"對應量的適當"合成"?!@兩個"對應量"顯然不是"相互無關的"!但它們之間的"相關性"沒有人能"確切掌握",要靠"經驗"("規定")指引。

對于“R=U/I”中的“重復性”:
        (1)  可以由U、I的“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分別“計算”得到U、I的“重復性”分量以及這兩個“測得值”序列間的“相關系數”,然后按樓主(您)的方案“合成”得到R的“重復性”分量;
        (2) 由U、I的“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由R(k)=U(k)/I(k)計算獲得R的“測得值”序列 R(1)、R(2)、....、R(N),然后由 R(1)、R(2)、....、R(N)序列值“計算”得到R的“重復性”分量。

兩個“結果”應該基本一致。.....熟人應該會用(2)法。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14 15:10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28
言之有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 ...

“絕對分離”是肯定做不到的。

但要有“切割”的意識,能適當“分清”的,便不應故意含糊。...... 在大部分實用情境下,是可以“基本”說清楚:究竟是兄弟我“無能”? 還是xxx“太狡猾”??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14 15:10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7-6-14 15:12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28
言之有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 ...


重復了!      請刪除此貼。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14 15:49
本帖最后由 劉耀煌 于 2017-6-14 16:10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12
難怪您會將“用量塊校準千分尺”與“用千分尺測量量塊的重復性”視為是一碼事了。看來在市面上隨便買一塊 ...


        我并沒有說使用普通電池做為校準萬用表的標準源。一是因為電池的電動勢是與其荷電狀態有關的,并且存在自放電,不是定值,二是它的溫度系數比較大,受環境溫度影響很大,三是由于普通電池設計上不是用于當計量器具的,它的輸出端材質和連接形式設計過于“隨意",不適合當標準器使用。
        如果是定點使用,采取一定措施之后其作為八位半表的重復性試驗用標準并非不可能。有誰能想到一顆不足2元錢的國產溫補穩壓管2DW233(上海鉆石牌)的超低頻噪聲能低于赫赫有名的FLUKE 732A、Datron 4910,低至不超0.334uVpp(RMS值大約是0.06uV)。相同方法、相同條件下Datron 4910是1.80uV,FLUKE 732A是2.38uVpp,FLUKE 732B 3.71uVpp。測鋰電池,NCR18650B,充滿電的已放置了很長時間,低達115nVpp!這個電池是松下的3.4Ah的,噪聲很低,比噪聲表的本底噪聲就大一點,算下來電池噪聲為57nVpp。(引用BG2VO lymex的測試數據)。

補充內容 (2017-6-14 17:34):
噪聲表的本底噪聲是100nVpp,Datron4910四路平均噪聲是955nVpp,規格是0.2uVrms,換算成峰峰噪聲應是1.2uVpp。噪聲表帶寬(0.1~10)Hz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4 22:46
        我非常贊成對于“R=U/I”中的“重復性”存在兩種獲得方法:
        (1)由“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分別“計算”得到U、I測得值的“重復性”,在考慮是否相關的情況下,“合成”得到R的“重復性”。
        (2)由“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按R(k)=U(k)/I(k)計算獲得R的“測得值”序列 R(1)、R(2)、....、R(N),再“計算”得到R的“重復性”。
        但(2)得到的重復性直接就是輸出量R的重復性,(1)則是分別獲得電壓測得值的重復性和電流測得值的重復性,從而獲得這兩個重復性間接對R測得值的重復性的影響。按過去的概念,(2)是真正意義上R的重復性,(1)是電壓表的重復性與電流表的重復性共同對R測得值產生的重復性影響,兩者的含義是不同的,大小也不會相同。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4 23:01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三方面影響的疊加效果,非常正確。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所以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所以在測量系統分析技術(MSA)中的“重復性變差”規定用符號EV表示,E就是英文單詞“設備”(即測量設備)的縮寫。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其實都是在講同一件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15 01:05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13
人家樓主在35樓說得清清楚楚“我測量標準本身的重復性,在我看來需要更高的標準器,是現有情況無法得出的 ...

我在44樓也說得清楚:樓主在35樓的原文并沒有說“提供不了穩定的電壓源和穩定的電流源”。另外,做重復性試驗的關鍵是在“重復性條件”下對同一個被測對象多次測量,樓主的例子中被測對象是電阻,重復性試驗指的是在重復性條件下對電阻器多次測量。電阻器是個實物量具,找到適合于做重復性試驗的電阻器并不難。重復性試驗并不需要更高的標準器,“要交給高一級的計量單位…”的要求也沒有必要。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15 11:3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4 23:01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 ...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所以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是錯誤的。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是否可以忽略不計,這要看你如何選擇被測儀器。
比如以1033-2016中的方案選擇被測對象,那么這個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能忽視嘛?
好比,我們拿電壓表測電源電壓,那么重復性多數為電源輸出電壓不穩定的重復性造成的,而電壓表本身的重復性卻非常的小。
而另一方面,我們拿卡尺測一量塊的長度,則和上面的又有不同,絕不可一概而論。

我們所有提到的重復性都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只有當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中其他分量遠小于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時,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才可以稱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想要其他分量遠小于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是需要很多條件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0 07:47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4:07
我們“DIY的10V電壓基準源"經常能使六位半的agilent 34401A 呈現 ” 死機 “ 狀,通過GPIB或者RS232連續 ...

我不是從事電磁學專業的,也不是從事無線電專業的,因此我并沒有否認您所說的“死機”現象。但我日常工作中也遇到過假“死機”現象。通常真“死機”現象是要具備被測對象、測試環境條件和測量設備的三穩定。前兩者穩定是測試第三者重復性的必要條件,但反過來測量設備的示值穩定并不一定代表前兩者也一定是穩定的。“重復性”只是引入不確定度的分量之一,還有一項重要分量(不一定都有,通常都存在于非實物量具),那就是測量設備的“靈敏度”或“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有時由于測量設備的靈敏度差,或者是分辨力不夠,不足以反映前兩者的微小變化。因此,要證明測量設備是真穩定還是假穩定,當前兩項穩定的“重復性試驗條件”下,測量設備的示值穩定時,還應增加測量設備對前兩項的變化的反應能力測試。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20 08:28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7:47
我不是從事電磁學專業的,也不是從事無線電專業的,因此我并沒有否認您所說的“死機”現象。但我日常工作 ...

假設普通鋰電池的溫度系數為1000ppm/K,溫度變化0.1mK,則電動勢變化0.1ppm,對于標稱3.7伏的鋰電池,充滿電放置一段時間之后,其電動勢約為4.1V , 0.1mK溫度變化會導致其電動勢變化0.41uV。個頭比較大的電池其熱容量比較大,溫度變化很緩慢,短時間(幾分鐘)內波動低于0.1mK并不難做到的,尤其是長期放在恒溫實驗室里并采取保溫隔熱等滯溫措施增大熱時間常數后。此時影響測量結果重復性的主要因素是連接導線與電極材質不同,它們之間形成的熱電偶受溫差及溫度波動影響以及表本身的重復性(短穩)。這些寄生熱電偶的熱電勢率大約是幾十 uV/K。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0 08:4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9 13:1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4 03:01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 ...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所以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其實都是在講同一件事。

你的這一說法僅僅是針對樓主所說的情況是適合的。當被測對象是非實物量具時,尤其是模擬儀器時,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就不是可容忍忽略不計的,而往往是“檢定或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主要來源。JJF1033-2016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JJF(軍工)3-2012GJB2749A-2009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后者僅僅是前者的一個分量。

按過去的概念,(2)是真正意義上R的重復性,(1)是電壓表的重復性與電流表的重復性共同對R測得值產生的重復性影響,兩者的含義是不同的,大小也不會相同。

樓主所說的情況,R并非由直接測量得到,而是直接測量UI,通過函數關系求得。函數的計算,除了數據修約引入的不確定度外,不可能引入其它的不確定度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那一定是有某不確定度分量被遺漏。如果R的“測得值”序列R(1)、R(2)、....、R(N)是由電阻測量儀直接測得,所求得的R的重復性與樓主通過間接法計算得到R的“測得值”序列R(1)、R(2)、....、R(N),然后通過方法(2)求得的R的重復性相比,完全有可能是不同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0 11:59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8:41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 ...

        我參加討論時的確只限定在樓主的問題內,除非樓主將問題進一步延伸。
        另外,關于重復性問題,其定義已經明確這個術語適用于“事”和事的“結果”,不適用于“物”?!拔铩笔强陀^存在沒有重復性,但“物”的特性將給使用它做事和做事的結果帶來重復性。所以,測量過程和測量結果有重復性,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但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例如穩定性)會給測量過程或測量結果帶來重復性。故此,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因此我說“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其實都是在講同一件事。”
        如前所說道理,因為測量標準是“物”,“測量標準的重復性”也就虛無縹緲不存在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測量標準的重復性”也就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前者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后者是完全不存在的現象。正確說法應該是“測量標準的計量特性”是給“檢定或校準結果”帶來“重復性”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或“測量標準的計量特性”給“檢定或校準結果”帶來了一個重要的“重復性分量”。
        樓主所說的情況是測量電阻R,使用了測量模型R=U/I。方法(1)和方法(2)在數學的計算原理上明顯不同,測量結果“都應該是一致的”的結論必須經過實際驗證。樓主說的R的“測得值”序列R(1)、R(2)、....、R(N)并非由電阻測量儀直接測得,而是分別測量電壓和電流,從而獲得每一個R,樓主的第二種方法與你所說的相同,是完成全部測量后取全部電壓測得值的平均值除以全部電流測得值,是電壓平均值與電流平均值相除獲得的電阻值。兩種方法完全不同,你說重復性完全有可能不同,這就對了,“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說法錯誤。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20 14:16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8:41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 ...


... , R并非由直接測量得到,而是直接測量U和I,通過函數關系求得。函數的計算,除了數據修約引入的不確定度外,不可能引入其它的不確定度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那一定是有某不確定度分量被遺漏。...】 <<<

此處所指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無論是方法(1)[按58#,非某主改說那樣],還是方法(2),都是由相應的“測得值”序列數據直接“計算”,不存在“有某不確定度分量被遺漏”的問題。...... 實際上,方法(1)方法(2)近似結果!  當U、I的“重復性”(“標準偏差”)與它們的“均值”(的絕對值)相比足夠小時,兩法的“結果”會基本一致。..... 對于實測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估,概念清晰的人應該會用方法(2),不會稀里糊涂的用那既不“精確”、也更費事的方法(1)! 如此方法(1),應該只會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用于“重復性”的“預估”(此時,U、I的“重復性”(“標準偏差”)及“相關系數”值,都是“資料”現成,沒有用于“計算”的“測得值”序列。)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0 19:2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9 23:40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9 15:59
我參加討論時的確只限定在樓主的問題內,除非樓主將問題進一步延伸。
        另外,關于重復性 ...

對于“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的說法,本人不敢茍同。2016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這恰恰是對08版錯誤表述的更正,從08版和16版的內容實質看,兩者所表述的過程完全一致。當下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將“重復性”表述為“被檢/校對象的重復性”沒有哪部規程/規范中稱這是“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按照你的邏輯,“儀器的誤差”是不是也應當改稱為“檢定/校準結果的誤差”啦?

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能力屬性,是測量設備與生俱來的固有屬性,只不過是以“測量結果”的方式來體現出來,并不會因為你不測量,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能力就變得理想化了。

不同的測量方法有可能帶來不同的測量結果,JJF1033JJF(軍工)3GJB2749A相比,做重復性試驗的唯一區別就是被測對象的不同,前者是對常規的被校對象,后者是對可獲得的“最佳儀器”。盡管兩者都可以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但前者與被校對象的性能差異關系甚大,故代表不了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能力;后者基本上反映了測量標準在常規條件下的“最佳校準能力”,代表了校準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所在。

樓主的方法(1)和方法(2)僅僅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式而已,并非測量方法的不同,重復性試驗的所有人、機、料、法、環因素都相同,理論計算除了修約外,是不可能引入其它不確定度因素的。我所說的“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笔轻槍侵鞯那闆r(都是間接測量,直接測量不存在方法(1))而言的,不要在此曲解我的原意。這種情況下,說方法(1)和方法(2)不一致,你沒有給出任何讓人信服的理由。如果樓主所說的情況僅僅是考慮輸入量的重復性而忽略其它影響量,那么方法(1)和方法(2)計算步驟如下:

在重復性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對同一穩定的被測量進行間接測量,忽略其它影響量,僅考慮輸入量的重復性,從理論上來說,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應該是完全一致的(注:此處假設UI不相關)。但如果采用不同的測量方法(直接測量和間接測量,直接測量的測量模型為:R[sub]出[/sub]=R[sub]入[/sub]),即使都采用同一計算公式(4)求得各自R的重復性,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1 01:01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19:23
對于“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的說法,本人不敢茍同。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 ...

        只要認可“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這恰恰是對08版錯誤表述的更正”,也就足夠了。如果路云老師還不認可“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的說法,完全可以在JJF1001-2011中找出術語“測量設備的重復性”證明自己的說法正確。我可以明確告訴大家,在1998版JJF1001中5.6和7.27曾經分別定義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儀器的】重復性”,2011年換版時發現測量儀器并無重復性,便立即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這個術語的定義,而只保留了“測量重復性”,即只保留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其5.14條還明確指出所謂的“測量重復測量條件”是短時間內重復測量的“一組”測量條件。僅僅測量設備提供的測量條件不符合定義規定的“一組”測量條件,因此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只有示值誤差、穩定性等計量特性,無法考核其根本就不存在的“重復性”。
        路云老師提供的兩種方法評估出來的不確定度公式完全正確,將公式(3)和公式(4)放在一起加以比較,顯然差異太大,“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從理論上來說,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應該是完全一致的”,這種推論站不住腳。路云老師最后所說“采用不同的測量方法,即使都采用同一計算公式(4)求得各自R的重復性,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是正確的,而方法(1)和方法(2),是典型的“不同的測量方法”,這就更加證明了方法(1)和方法(2),或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不能完全一致。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1 09:5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0 14:3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0 05:01
只要認可“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 ...

我在71樓已經說了“可以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但要區分兩者的區別。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僅僅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對于新建標準而言,沒有合格判據,因此評定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注:不是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不能代表“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它僅僅是GJB2749A5.2.12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是5.2.10條所說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JJF(軍工)3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是要反映測量標準的特性,因此GJB2749A5.2.8.2條就明確指出“本計量技術機構無條件測試時,可委托上級計量技術機構測試。”而不是隨便找一臺常規的被校對象就可以做的。

而方法(1)和方法(2),是典型的“不同的測量方法”,這就更加證明了方法(1)和方法(2),或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不能完全一致。

請你看看清楚,樓主所說的方法(1)和方法(2)到底是“不同的測量方法”,還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法”,不要在這里和稀泥。我所說的不同的測量方法是指“直接測量法”和“間接測量法”,“直接測量法”是不可能出現求R[sub]i[/sub]值計算的(見71樓公式(4)前的那一步運算)。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整個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有哪一點不同?全部原始數據都只進行了一組測量得到,并沒有將方法(1)和方法(2)分別進行兩組不同的測得值序列求得。對一個穩定的被測量,只進行了一組重復性試驗,居然出現兩個不同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結果,你認為這是合理的嗎?究竟哪一個是正確的?相同的測試人員、相同的測量設備、相同的被測對象、相同的測量方法、相同的測試環境,只進行了一組測試,問題出在哪里?如果僅僅是算法的不同,頂多也就是計算精度與尾數修約的問題,但改變不了兩者一致的屬性。就如同先用公式R[sub]i[/sub]U[sub]i[/sub]/I[sub]i[/sub]求得R[sub]i[/sub],再用公式求R[sub]平均[/sub]=(∑R[sub]i[/sub])/n,與先求U[sub]平均[/sub]I[sub]平均[/sub],再用公式求R[sub]i[/sub]U[sub]平均[/sub]/I[sub]平均[/sub],兩者相比,結果會不一致嗎?



補充內容 (2017-6-20 14:55):
筆誤更正:最后一個公式應為R(平均),而不是Ri。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1 11:13

如果認為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那是站在“測量結果”這方面看,站在測量設備這方面看,對于非實物量具而言,可以稱“示值的短期不穩定性”,對于實物量具而言,可以稱“均勻性(如標準硬度塊)”、“不同截面不同方向測量結果的不一致性(如量塊)”等等,叫法不同,說的都是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本身固有的屬性,與“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還是有所區別的。后者包含了前者,前者理論上是不包括被校對象的影響,實際當中應將被校對象的影響將至最低。


作者: ysonic    時間: 2017-6-21 16:23
能不能再講得具體一些,如果用蒙特卡羅法,重復性如何評估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1 23:38
路云 發表于 2017-6-21 09:56
我在71樓已經說了“可以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但要區分兩者的區別。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 ...

        重復性只能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存在測量設備的重復性,因此不存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在JJF1001-2011中和JJF1033-2016中已成定論,我覺得沒有必要再討論它了。
        JJF(軍工)3和GJB2749A之所以仍然提“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應該注意其版本的年號。JJF(軍工)3是2012年版,JJF1001-2011的第二年,GJB2749A版本更早,它們不如2016年的JJF1033對重復性的理解深,動作大。即便如此,JJF(軍工)3-2012的5.10.1條還是強調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通常用測量值的實驗標準差表征”,這就說明JJF(軍工)3已經意識到所謂的計量標準重復性就是測得值的重復性,測得值有重復性,計量標準無重復性,因此不得已而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與測量值的重復性混為一談。
        另外,重復性、穩定性、均勻性也各有各的定義,不能相互混淆,不管實物量具還是儀器儀表,不能說重復性可以稱“示值的短期不穩定性”,量塊“不同截面不同方向測量結果的不一致性”只能叫均勻性,不能叫穩定性,更不能叫重復性。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6-22 15:22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7-6-22 15:26 編輯
ysonic 發表于 2017-6-21 16:23
能不能再講得具體一些,如果用蒙特卡羅法,重復性如何評估


       根據目前的概念,所謂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就是“測得值”散布的“標準偏差”。如果可得到“測得值”的“樣本序列”,自然應該由這“樣本序列”直接“統計”求取。

        對于“R=U/I”之類的“間接”測量的“實際”測量結果,有“U、I”之類的“直接”被測量(輸入量)的對應“測得值”的“樣本序列”可用,相應可得“間接”被測量(輸出量)“R”的“測得值”的“樣本序列”,然后,由這“R”的“測得值”的已知“樣本序列”直接“統計”求得所謂的“重復性”,應為“直道”(=“正道”)。  不該用什么“GUM合成公式”或“蒙特卡洛”方法“求解”(——繞一大圈,通常會得到“更壞”的結果。)!

       只有在“預估”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時——【 未得“直接”被測量(輸入量)的對應“測得值”的“樣本序列”,只能從“資料”中了解這些“直接”被測量(輸入量)的“重復性”指標及相互間的“相關系數”】,才會用“GUM合成公式”或“蒙特卡洛”方法求取“間接”被測量(輸出量)的“重復性”(所謂的“蒙特卡洛”方法,核心是“隨機仿真”產生“直接”被測量(輸入量)的對應“測得值”的“樣本序列”,然后按上述對“實際”測量結果的處理方法“統計”獲取“重復性”。通常會得到比“GUM合成公式”“更好”的結果,尤其對于“非線性”輸入-輸出關系的情況,不過比較“費時”。)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2 23:0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1 03:38
重復性只能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存在測量設備的重復性,因此不存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在JJF1 ...

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JJF(軍工)3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有什么不同?總不可能都像你一樣“和稀泥”叫“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吧!關鍵性的區別要點避而不答。針對樓主所說的方法(1)和方法(2)究竟是“不同的測量方法”還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法”的技術問題縮頭繞行,老在“重復性”應該怎么叫怎么說上嚼舌頭,你覺得有意義嗎?即便算你說得有道理,也該用你的理解來為廣大量友解釋一下上文的兩個關鍵技術問題吧。

重復性的求法不僅僅只有“實驗標準差”,日常檢定/校準絕大部分都是采用“極差”或“相對極差”。也沒有聽說量塊有“均勻性”的說法,有依據嗎?量塊檢定規程中都稱其為“長度變動量”,是不是也要將其改稱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font>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3 02:11
路云 發表于 2017-6-22 23:06
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JJF(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有什么不同?總 ...

JJF(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就是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不叫和稀泥。這是因為“測量標準”壓根不存在“重復性”,是過去錯誤的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認為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是2016版JJF1033將這個錯誤進行了更正,JJF1001-2011也已經刪除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也就是說《計量學》中從此不再有“測量設備的重復性”或“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測量標準的重復性”等術語。要相信JJF(軍工)3和GJB2749A下一次換版一定會按科學的說法糾正過來。“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都是計量學常用基本術語,并非“咬文嚼字”,在這些基本術語上混淆不清,后面的問題就一定會錯誤百出。至于量塊中心長度變動量是另一個術語,和重復性沒有絲毫關系,就不要在這里再打岔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3 07:3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2 11:3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2 06:11
JJF(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就是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不叫和稀 ...

你除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和稀泥之外,還能做什么?問你JJF1033、JJF(軍工)3GJB2749A三個標準中所說的“重復性”有何區別,你到現在也沒說出半個字,這已經是第三次問你了吧。樓主所說的方法(1)和方法(2)到底是“不同的測量方法”還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法”,這已經是第幾次問你啦?你擠了幾個字啊?不想技術討論就別老插嘴,其他量友看著也煩。

16JJF1033將“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改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并非重復性試驗方法和步驟有變化,而是安錯了名字,將使用日常普通被校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的結果,說成了“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而JJF(軍工)3GJB2749A所說的重復性都是選用可獲得的“最佳儀器”,或委托上級計量技術機構進行重復性試驗,因此說“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沒有任何錯誤,其意思就是說“測量標準的示值重復性”。JJF1001-20115.13條“測量重復性”定義,啥時候說了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繕藴手徽f是“測量重復性”,是“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啥叫“測量精密度”呀?看看5.10條定義吧:“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為什么這里用了“示值”還要用“測得值”?按照你的邏輯,“示值”在此就是多余的??蓪嶋H上“示值”就是針對測量儀器,是測量儀器的屬性,而“測得值”才是指“測量結果”。前者的定義是JJF1001-20117.1條“示值”,后者的定義是第5.2條“測得的量值”。放著關鍵的技術問題避而不答,你不是在這里東扯西繞和稀泥攪局,還能是什么?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3 15:50
路云 發表于 2017-6-23 07:32
你除了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的和稀泥之外,還能做什么?問你JJF1033、JJF(軍工)3和GJB2749A三個標準中所說的“ ...

        我說的夠清楚了,如果你還沒有明白,我就不厭其煩再重復說一次吧:
        1. JJF(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就是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
        2.“測量標準”壓根不存在“重復性”,是過去錯誤的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誤認為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JJF(軍工)3和GJB2749A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維持了過去的這個錯誤,要相信JJF(軍工)3和GJB2749A下一次換版一定會按科學的說法糾正過來。
        3.“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都是計量學常用基本術語,并非“咬文嚼字”,至于量塊“中心長度變動量”是另一個術語,和重復性沒有絲毫關系,就不要在這里再打岔了。
        4.你在80樓又“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地提出了又一個術語“測量精密度”。你又想將“測量重復性”與“測量精密度”混為一談,你就混吧。我說過,基本概念混淆不清,后面的問題就一定會錯誤百出,你不愿意聽就算了。重復性、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都要用測量精密度來定義,按你的說法重復性、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就都是同一回事了,呵呵。
        5.你問我:“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為什么這里用了“示值”還要用“測得值”?我覺得這再簡單不過,人人都明白,用不著我回答。你逼我告訴你,那我就只能直言了,標準定義就是怕有人像你一樣把這個“顯示值”錯誤的理解為檢定/校準時的“測量設備的示值”,故此特別強調一下,“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就是“測得值”。這里是使用測量設備測量,不是使用標準器對該測量設備校準。規范再三告誡術語定義的內涵一定要清清楚楚,并非“東扯西繞和稀泥攪局”。搞清楚了定義內涵,回過頭來可再研究為什么用“在規定的條件下”,這實際上在告訴我們除了“重復性條件”還包括“復現性條件”。因此千萬不要試圖將精密度、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變動量等術語劃等號。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23 17:05
本帖最后由 吳下阿蒙 于 2017-6-23 17:1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3 15:50
我說的夠清楚了,如果你還沒有明白,我就不厭其煩再重復說一次吧:
        1. JJF(軍工)3和GJB2 ...


我們所說的“重復性”必然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因為其數據來源必然來源于某一個測量實驗的結果,這一點您是正確的,我相信路云前輩也不會有異議。

而路云前輩指出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該如何理解呢?
首先,“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這個結果的重復性來源的分量很多,基本包括:“測量標準本身的重復性”,“被測儀器的重復性”,“環境人員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復性”等。雖然,我們無法得到真正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但我們可以將其他來源的分量降到足夠的低。
其次,JJF1033,無論之前版本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還是現在版本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其選用的重復性實驗的被測儀器都為“日常普通被校對象”,即其是有目的的將“被測儀器的重復性”包含進這個重復性實驗中,那么此時,我們只能稱它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之前版本的說法確實不妥,而現在的修改確實非常合理。
最后,路云前輩指出“JJF(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重復性都是選用可獲得的“最佳儀器””,即這個重復性實驗是有目的的消除“被測儀器的重復性”的影響,而“環境人員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復性”等也必然有一定限定。此時,這個測出的重復性雖然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但由于其他分量我們進行了有目的的消除,這個結果的重復性絕大部分的影響量由“測量標準的重復性”造成,此時規程定義其為“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或者我們可以稱它為“XX儀器的重復性”。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23 17:31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23 17:05
我們所說的“重復性”必然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因為其數據來源必然來源于某一個測量實驗的結果 ...

我提一個個人見解,我認為計量標準本身是有重復性的,其重復性其實就是其短期穩定性,對于直流電壓、電流標準源而言其實也是它們的電壓噪聲或者電流噪聲以與重復性測量速度相對應的測量帶寬的體現。實物量具形式的計量標準(標準源)的重復性通常的使用單位確實沒條件測試。非實物量具形式的計量標準(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大多可以用等級不是特別高的實物量具或特定物品試驗得出。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4 02:25
        吳下阿蒙的意見基本上是正確的。我們現在必須建立一個觀念,“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設備有示值誤差、穩定性、分辨力等計量特性,唯獨沒有“重復性”特性。但測量設備穩定性、分辨力等計量特性將給測量結果帶來“重復性”,這個“重復性”是測量設備給它帶來的,“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不屬于測量設備。
        長期以來人們錯誤的把測量設備給測量結果帶來的重復性認為是屬于測量設備的,JJF1001-2011和JJF1033-2016就是糾正這種傳統的錯誤認識,前者刪除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后者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更正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其用意應該值得我們關注和深思。
        有關“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此相同,測量設備或計量標準不存在不確定度這個特性,但它的示值誤差、穩定性等各種計量特性會給測量結果引入不確定度,因此這種不確定度屬于測量結果,而不屬于測量設備和計量標準。所以JJF1001-2011的7.24條定義“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時明確指出,所謂儀器的不確定度是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引起的”不確定度分量。給誰“引起的”呢?是給測量結果引起的。什么原因引起的呢?是儀器的示值誤差、穩定性、分辨力等計量特性引起的。5.18條“不確定度”的定義也明確規定了測量不確定度是“表征被測量值”分散性的非負參數,不是表征物體或物質分散性的參數。
        由此可知,測量重復性和測量不確定度這兩個特性是測量結果所特有的特性,不應該錯誤的安在測量設備或測量標準的頭上。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4 08:5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3 13:0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1 03:38
重復性只能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存在測量設備的重復性,因此不存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在JJF1 ...

看看82樓樓主吳下阿蒙的回帖吧,這才叫技術討論。人家針對“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談到了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于重復性試驗所選用的被測對象的不同??纯茨?/font>81樓說了些什么,問了你三遍,最后才擠出了一句“JJF(軍工)3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就是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憑什么?那前兩者所說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是不是也就是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咯。那GJB2749A5.2.12條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又是什么?

JJF(軍工)3GJB2749A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維持了過去的這個錯誤,要相信JJF(軍工)3GJB2749A下一次換版一定會按科學的說法糾正過來。

這不就是你個人拍腦袋所作的臆斷嗎。所有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所說的“重復性”都是指被測對像的“示值重復性”,包括現在新發布和換版的規程規范都無一例外。量塊“中心長度變動量”是另一個術語,和重復性沒有絲毫關系。沒有絲毫關系要規定這項技術指標干什么?這一參量的詳細檢定過程是如何操作的?它是作為什么的合格判據?你都說了嗎?你所說的“量塊‘不同截面不同方向測量結果的不一致性’只能叫均勻性”又是從規程的那個角落里翻出來的?我明明說的是“長度變動量”,到了你嘴里卻無中生有添油加醋變成了“中心長度變動量”。你是一貫玩弄這種伎倆,把量友往溝里帶??诳诼暵曊f“我參加討論時的確只限定在樓主的問題內”,實際上卻在不斷地節外生枝,我說了重復性與穩定性的關系了嗎?我說了“復現性”嗎?我啥時候說了“期間精密度”啦?樓主說了嗎?

4.你在80樓又“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地提出了又一個術語“測量精密度”。你又想將“測量重復性”與“測量精密度”混為一談,你就混吧。我說過,基本概念混淆不清,后面的問題就一定會錯誤百出,你不愿意聽就算了。重復性、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都要用測量精密度來定義,按你的說法重復性、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就都是同一回事了,呵呵。

到底誰在東扯西繞,“測量精密度”分明是JJF1001-20115.16條“測量重復性”定義(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所引出的概念,啥叫“測量精密度”,解釋一下不行嗎?沒有必要嗎?“測量精密度”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重復性測量條件”、“復現性測量條件”和“期間精密度測量條件”,但“測量重復性”定義所規定的條件分明說的是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第5.14條)下,并沒有說“復現性測量條件(5.15條)”,也沒有說“期間測量精密度測量條件(5.11條)”,到了你嘴里卻又東扯西繞偏扯到“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上去。你這叫概念清楚呀,誰的基礎概念混淆不清,大家一目了然。

標準定義就是怕有人像你一樣把這個“顯示值”錯誤的理解為檢定/校準時的“測量設備的示值”,故此特別強調一下,“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就是“測得值”。標準哪一頁、哪一行、哪一段、哪一句、哪一條、哪一款特別強調了“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就是“測得值”?。磕氵@么說不覺得臉紅嗎?

這里是使用測量設備測量,不是使用標準器對該測量設備校準。誰告訴你JJF1001-2011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中所說的“被測對象”不能是測量設備啦?誰告訴你對測量設備的校準不是測量啦?

結合JJF1001-20115.13條“測量重復性”定義和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不難看出,“測量重復性”只是一個廣義的定義,根據不同的應用場合,可以冠以不同的定語。對于測量設備(尤其是對非實物量具)而言,都是以“示值重復性”稱之;對于測量結果而言,都是以“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謂之。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4 19:2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6-24 19:46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6-24 08:50
看看82樓樓主吳下阿蒙的回帖吧,這才叫技術討論。人家針對“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 ...


        選用的被測對象同也好,不同也罷,被測對象和使用的測量設備都是“物”,被測對象沒有重復性,使用的測量設備也沒有重復性,重復性是“事”和“做事”的結果所具有的特性,即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既不屬于被測對象,也不屬于所用測量設備。
        “JJF(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就是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憑什么?我的回答很簡單,就憑我在76樓已經告訴你JJF(軍工)3-2012的5.10.1條強調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通常用測量值的實驗標準差表征”這句話。在重復性條件下,“測量值的實驗標準差”是測得值的重復性,你說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不是測得值的重復性還能是什么?所以,“要相信JJF(軍工)3和GJB2749A下一次換版一定會按科學的說法糾正過來”,是科學預計還是拍腦袋所作的臆斷,就讓我們用時間和事實來說話,我沒必要和你爭論。
        啥叫“測量精密度”,你只要承認“測量精密度”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承認定義說的“規定的條件”包括“重復性測量條件”、“復現性測量條件”和“期間精密度測量條件”,你只要清楚只有在“規定的”重復性條件下多次測量才能得到測量重復性,這就足夠了,多余的話我就不說了。
        我們要敢于承認客觀事實。JJF1001-2011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白紙黑字寫道“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為了怕你不明白特意告訴你“測得值”就是所用測量設備上的“示值”,客觀事實是,這是在講測量不是在講對所用測量設備的校準。
        如果要將測量與校準相聯系,那就是用計量標準測量被校測量設備,測量設備是被測對象,被測參數的“測得值”就是所用計量標準上的“示值”,而不是被檢對象的示值,這個小小的彎我相信你可以轉。
        總之,此定義的核心詞是“測得值”,“示值”只是對“測得值”的注釋。反反復復一句話就是告訴你“物”(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做事的結果(測量結果、測得值)才有重復性。因此JJF1001-2011取消了“儀器的重復性”定義,JJF1033-2016用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取代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這是必然的。JJF1001-2011和JJF1033-2016糾正了過去傳統觀念的錯誤,要相信,JJF(軍工)3和GJB2749A下次換版按科學的說法糾正過來,也一定是必然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4 21:3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4 01:3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3 23:24
選用的被測對象同也好,不同也罷,被測對象和使用的測量設備都是“物”,被測對象沒有重復性,使 ...

不知道誰不承認客觀事實,所有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稱“示值重復性”,這就是客觀事實。你不是添油加醋節外生枝的東扯西繞,就是斷章取義的瞎解讀。說什么“重復性是‘事’和‘做事’的結果所具有的特性”。按你的邏輯,“誤差”是不是也應該是測量結果所具有的特性?“不確定度”是不是也是測量結果所具有的特性?不測量哪來的“誤差”?不測量哪來的“不確定度”?這是不是就是你的邏輯呀?我85樓所列舉的哪一點不是事實?直到樓上(86樓)的回帖,仍然在這里瞎扯淡??纯茨阕詈笠欢问窃趺凑f的吧:

JJF1001-2011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白紙黑字寫道“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為了怕你不明白特意告訴你“測得值”就是所用測量設備上的“示值”,客觀事實是在講測量不是在講對所用測量設備的校準。

定義明明白紙黑字寫道:“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卻故意將“示值或”這三個字給刪了。你問過規范起草人了嗎?有何證據證明被測對象不包括測量設備呀?有何證據證明你所說的就是客觀事實呀?什么叫“怕我不明白特意告訴我”呀?你有沒有搞錯節目,到底誰在這里不懂裝懂啊?何謂“示值”?何謂“測得值”?前者乃測量儀器或系統給出的量值,屬測量設備的特性;后者系經系統誤差修正后的測量結果,是被測量的估計值,兩者能一樣嗎?概念不清就去多研讀一下JJF1001-2011第5.2條“測得的量值”和第7.1條“示值”的定義及注釋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5 00:01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6-25 00:12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6-24 21:34
不知道誰不承認客觀事實,所有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稱“示值重復性”,這就是客觀事實。你不是添油加 ...


        你認為所有的檢定規程都有“示值重復性”要求嗎?我只要舉出一個檢定規程沒有“重復性”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否定你的這個不顧事實的說法?請你指出壓力表檢定規程和千分尺檢定規程的重復性要求是哪一條規定?
        即便一些檢定規程有“重復性”要求,本質上也都是“示值變動性”。查一下就可知道,它們對重復性檢定的描述大多是多次測量某個量值時,最大顯示值與最小顯示值之差。最大與最小顯示值之差與用“精密度”(標準偏差、方差、變差系數)定義的“重復性”牛頭不對馬嘴,一些檢定規程(如通用卡尺規程)就直接稱為“示值變動性”?!笆局底儎有浴钡姆Q謂是正確的,示值變動性與測量重復性不是同一個概念。一些規程使用“示值重復性”是錯誤地使用了“重復性”術語,并非JJF1001定義的“測量重復性”,檢定規程不該將“示值變動性”與“測量重復性”混為一談。測量設備的示值存在“變動性”,不存在“重復性”。
        “示值或”這三個字我刪沒刪,我的帖子在那里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我只是對其做了解讀,告訴你規范說的被測量的測量結果就是所用測量設備的顯示值,定義的核心詞是測量結果或測得值。你非要說我刪了,罔顧事實,我無話可說。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5 06:2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4 11:0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4 04:01
你認為所有的檢定規程都有“示值重復性”要求嗎?我只要舉出一個檢定規程沒有“重復性”要求是不 ...

你認為所有的檢定規程都有“示值重復性”要求嗎?我只要舉出一個檢定規程沒有“重復性”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否定你的這個不顧事實的說法?

看看JJG34-2008《指示表(指針式、數顯式)檢定規程》第4.7條、JJG139-2014《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檢定規程》第4.1條、以及最新發布的JJG13-2016模擬指示秤檢定規程》第5.4條、JJG14-2016非自行指示秤檢定規程》第5.4條、JJG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第5.5條、JJG649-2016《數字稱重顯示器(稱重指示器)檢定規程》第5.7條,這有多少例啦?是不是也可以否定你不顧事實的說法呀?

“示值或”這三個字我刪沒刪,我的帖子在那里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我只是對其做了解讀,告訴你規范說的被測量的測量結果就是所用測量設備的顯示值,定義的核心詞是測量結果或測得值。你非要說我刪了,罔顧事實,我無話可說。

看看下面兩幅截圖吧,免得大家認為我是在罔顧事實的造假,冤枉了你。


以上是你86樓回帖的截圖,以下是JJF1001-2011標準原件的截圖。睜大眼睛看看清楚,到底是我罔顧事實冤枉了你,還是你光天化日之下厚著臉皮說假話。

我在80樓第三次問你樓主所說的方法(1)和方法(2)到底是“不同的測量方法”還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法”,你除了東扯西繞避而不答做起縮頭烏龜玩起躲貓貓游戲,還會干啥?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5 19:09
路云 發表于 2017-6-25 06:24
你認為所有的檢定規程都有“示值重復性”要求嗎?我只要舉出一個檢定規程沒有“重復性”要求是不是就可以 ...

       我再說一遍,我是給你說清楚了,JJF1001的5.10條核心意思是告訴我們,測量精密度指“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為了怕你不明白特意告訴你“測得值”就是所用測量設備上的“示值”,多余的話我不想說,自己慢慢理解吧。
        你列舉了JJG34-2008、JJG139-2014、JJG13-2016、JJG14-2016、JJG539-2016和JJG649-2016中有“重復性”要求的條款,但代表不了你說的“所有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稱示值重復性”。按史老先生的說法,你即使列舉1000個規程,但只要有一個例子否定你就足夠了。你否定不了壓力表檢定規程和千分尺檢定規程沒有“示值重復性”說法。
        另外,我已經告訴過你,你提供的這些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稱謂的“重復性”并非JJF1001定義的“測量重復性”,而是“示值變動性”。規程要么直截了當使用了“示值變動性”,要么明確告訴你此處的重復性是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是用“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測量重復性”,因此我不得不再次提醒您,請不要混淆示值變動性與測量重復性的概念,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都不存在“重復性”,唯有測量結果才存在重復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5 23:4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5 03:5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4 23:09
我再說一遍,我是給你說清楚了,JJF1001的5.10條核心意思是告訴我們,測量精密度指“對被測對象重 ...

簡直就是強詞奪理,事實面前還不承認。明明刪除了定義原文的“示值或”三個字,還要狡辯抵賴。啥叫規程起草人怕我不明白,特意告訴我“測得值”就是“示值”呀,“示值”與“量的測得值”在JJF1001-2011的定義中說得清清楚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并且在5.2條“量的測得值”定義的注1中就說了“對于重復示值的測量,每個示值可提供相應的測得值。”這已經清清楚楚的表明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在85樓就問你,標準哪一頁、哪一行、哪一段、哪一句、哪一條、哪一款說了“測得值”就是“示值”,你就是這種水平來參與技術討論回答問題的呀,你怎么不說規程起草人怕你混淆不清,特意增加了“示值”的表述呢?

你否定不了壓力表檢定規程和千分尺檢定規程沒有“示值重復性”說法。

壓力表根本就沒有“示值重復性”這一檢定項目,當然就沒有這一說法咯。千分尺檢定規程沒有“示值重復性”的說法嗎?看看下面的截圖吧,不會又說我是PS的吧。

JJF1001-2011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僅僅列舉了有限的三種表達形式(標準偏差、方差和變差系數),實際當中遠不止這三種表達形式,還包括“極差”、“相對極差”。至于叫什么名字,各專業有各專業的習慣稱謂,無論是“示值變動性”、“示值重復性”、“示值重復性相對誤差”、還是“示值的短期不穩定性”,其測量過程、測量方法、結果的表達形式,都與“測量重復性”定義和“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定義(在重復性測量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的物理意義完全吻合,對于被校對像來說,都可以稱其為“示值的測量重復性”。

一臺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送上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或校準,所出具的證書中給出的“重復性”對于上級機構來說,可以稱“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注:不是上級機構所使用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但對于送檢單位來說,這個“重復性”就不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也不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因為他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或“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是對他的下一級被?;虮粶y對象所進行的測量所得,上級機構給出的“重復性”僅僅是他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一個分量。因此對于上級機構來說,對所有的被校對像說進行的重復性試驗,都可稱之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因為這就是他的檢定或校準結果。但對于送檢單位來說,只能稱其為“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的示值重復性”,因為這不是送檢單位的測量結果,而是對他的下一級測量結果帶來影響的一個不確定度分量,是評估他的“檢定/校準/測量結果重復性”所引入的一個分量,他的“檢定/校準/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僅與所使用的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有關,還與他的被校/測對象有關。這就是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JJG(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的本質區別。理論上講,后者是前者的一個分量。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6 01:35
路云 發表于 2017-6-25 23:43
簡直就是強詞奪理,事實面前還不承認。明明刪除了定義原文的“示值或”三個字,還要狡辯抵賴。啥叫規程起 ...

呵呵,按你的意思無論是“示值變動性”、“示值重復性”、“示值重復性相對誤差”、還是“示值的短期不穩定性”,都可以和“測量重復性”攪成一鍋粥了,竟有如此混淆概念的理由!上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對于送檢單位來說,只能稱其為“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的示值重復性”,如此混淆和偷換概念,本人只能無語。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6-26 01:48
在千分尺檢定規程中總算你找到了“重復性”,遺憾的是“數顯千分尺”,而不是常規傳統的螺旋付讀數的“千分尺”,且找不到壓力表檢定規程也有示值重復性的說法。即便如此,數顯千分尺的“示值重復性”依然是“示值變動性”,是變動的“極差”,并非JJF1001定義的測量重復性。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的確列舉了三種表達形式(標準偏差、方差和變差系數),遺憾的是規范就那么吝嗇,已經用了11個字,卻連“極差”兩個字也不舍得多用。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6 07:0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5 05:35
呵呵,按你的意思無論是“示值變動性”、“示值重復性”、“示值重復性相對誤差”、還是“示值的短期不穩 ...

在鐵的事實面前還要厚顏無恥的抵賴和狡辯,我也只能是呵呵了。什么叫“攪成一鍋粥”?。堪褦碉@千分尺的“示值重復性”硬要說成是“示值變動性”,你怎么就不說是“攪成一鍋粥”???你是墨索里尼,你說是一回事就是合情合理,別人說是一回事就是“攪成一鍋粥”,判據標準是不是由你規矩灣說了算呀?是不是出現“示值重復性”字樣的規程規范的起草人的天門沒你高,理解能力沒你強啊?不去看這些稱謂的具體詳細操作過程、數據處理過程以及結果的表達形式,就說別人“攪成一鍋粥”。這些稱謂哪一個不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的,在重復性測量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間的一致程度,你說了嗎?有了“父親”的定義,是不是就不能叫“爸爸”啦?什么邏輯。

誰規定了中文表達方式“如×××”所列舉的內容必須是全部的內容啊?是不是重復性試驗不能用“極差法”呀?用“極差法”對重復性試驗結果所進行的A類評定結果(不確定度),是不是不能代表重復性試驗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呀?是不是你說了算呀?

樓主所說的方法(1)和方法(2)到底是“不同的測量方法”還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法”,你到現在為什么不說?想溜之大吉是不是?想溜就說一聲,沒什么不好意思的。你是不是又要給我扣上“違法違規”的帽子,說我是在逼迫你做你不愿意做的事情啦?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6 08:3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3 06:25
吳下阿蒙的意見基本上是正確的。我們現在必須建立一個觀念,“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設備 ...

果真是測量設備或測量標準不存在不確定度這個特性嗎?看看JJF1001-2011的目錄吧,是不是將“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列為“測量儀器的特性”:

再來看看JJF1033-2016第4.2條及4.2.2條的規定吧:

你時時刻刻都在用屁股決定腦袋的方式信口開河的忽悠大家,尤其是對廣大初涉計量的量友,起著嚴重的誤導作用。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6-26 09:02
路云 發表于 2017-6-26 07:08
在鐵的事實面前還要厚顏無恥的抵賴和狡辯,我也只能是呵呵了。什么叫“攪成一鍋粥”啊?把數顯千分尺的“ ...

JJG 21-2008里面 “數顯千分尺的示值重復性"確實等同于”示值變動性“!  規程里有給出”數顯千分尺的示值重復性不大于1um“,在規程附錄的不確定度評定中就給出示值重復性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是0.3um,就是從數顯千分尺的示值重復性即示值變動性(極差)1um來的。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26 09:14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23 17:31
我提一個個人見解,我認為計量標準本身是有重復性的,其重復性其實就是其短期穩定性,對于直流電壓、電流 ...

是的,這主要看是否能找到重復性好的被測物。
作者: 吳下阿蒙    時間: 2017-6-26 09:3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4 02:25
吳下阿蒙的意見基本上是正確的。我們現在必須建立一個觀念,“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特性,測量設備 ...

可以參考下這個文章。這篇文章寫于1033改版之前,現在1033中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很明顯的認證了這篇文章。

再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和穩定性考核.pdf

312.18 KB, 下載次數: 164, 下載積分: 金幣 -1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6-26 15:1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5 19:15 編輯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25 13:02
JJG 21-2008里面 “數顯千分尺的示值重復性"確實等同于”示值變動性“!  規程里有給出”數顯千分尺的示值 ...

我并沒有否認你所說的觀點,而且一直是贊同的。無論是“示值變動性”也好,“示值重復性”也罷,都是“重復性測量條件下,測量精密度的定量表征”,無非就是取名不同,所用的數據處理方式有可能不同而已,其表達的物理意義都是相同的。

我只是反駁某版主90樓所說的:“你否定不了壓力表檢定規程和千分尺檢定規程沒有‘示值重復性’說法。”的舉證,也不贊成某版主所說的,“重復性”只能用標準偏差、方差和變差系數這三種表達方式。某版主一會兒說“示值變動性”與“示值重復性”不是一個東西,也不是一個概念,一會兒又說規程里的“示值重復性”就是“示值變動性”,似乎這些規程規范的表述,未經他審核都是錯誤的似的。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7-6-26 17:00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26 09:30
可以參考下這個文章。這篇文章寫于1033改版之前,現在1033中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為“檢定或校準結果 ...

這個改動確實合理,和不確定度的評定很好的結合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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