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求解,計量驗證過程是不是這樣的?(有校準證書和檢驗..... [打印本頁]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7-5-5 11:25
標題: 求解,計量驗證過程是不是這樣的?(有校準證書和檢驗.....
各位,最近逛了論壇,對于計量驗證的步驟做了如下的總結,請各位前輩指導迷津:
校準證書的驗證:
計量驗證:
1. 識別顧客的測量要求,(這個要求根據從設計圖紙和過程工藝、過程檢驗要求得出):導出最小控制限(T)=(最小控制限的上限)-(最先控制限的下限);
2. 導出測量設備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
(1) 按照1/3原則:U=1/3T;(問題是:1/3~1/10的選擇依據是什么)
(2) 按照測量能力指數Mcp導出:Mcp=T/2U推出U=T/2Mcp,(問題是:測量能力指數如何選擇,麻煩各位前輩給講解一下)
3. 由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導出所用測量設備計量要求如何導出?用什么符號表示?(求解)
4. 計量驗證過程:
(1) 示值誤差(和允差有啥不同)對比法;(是否是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與校準證書上的示值誤差作對比?求解)
(2) 測量不確定度確認法?怎樣對比(求解)
請問還有別的方法嗎?
我的思路好亂,求前輩給予梳理,萬分感謝。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7-5-5 13:57
坐等,謝謝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5-6 10:58
你的1.完全正確。
2.關于1/3~1/10的選擇依據,這是計量學公理,就像兩隊之間的直線距離最近一樣,用不著找依據。U=T/3和Mcp=T/2U=T/3U1任選一個即可。測量能力指數Mcp的選擇按原國家計量局的推薦必須至少等于1.5,大到多少和1/3原則小于1/3小到多少一樣根據被測參數的風險確定。
3.由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導出所用測量設備計量要求如何導出?一般來說測量設備占測量過程計量要求的絕大部分,沒有特殊原因估計占90%即可。至于用什么符號表示,那就看你的喜好,沒有硬性規定。
4.關于計量驗證過程,是計量確認過程的關鍵一步。 示值誤差和允差有啥不同?示值誤差是校準人員給出的測量設備“計量特性”,示值允差是標準、規程、規范或設計人員規定的“計量要求”。計量驗證就是將“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與校準證書上的示值誤差計量特性作對比”,你說對了。測量不確定度確認法?怎樣對比?因為測量設備給測量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與其示值允差大體相等,實際操作中你可以將不確定度視為允差對待。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7-5-7 08:24
1、計量驗證是計量確認的一個子過程,是將計量要求與測量設備的校準結果(校準后得到的計量特性)進行比對,做出是否符合的判斷。所以你所提到的1~4其實正確的表示應該是叫:計量確認的步驟。
2、校準證書的確認可以看看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 ... d=200242&extra=。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7-5-10 14:10
謝謝,非常感謝,明白了許多。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7-5-10 14:11
謝謝,明白了許多,謝謝范例。
作者: dtgy 時間: 2017-10-30 11:21
謝謝樓上的回答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7-12-18 14:26
版主,您好 不好意思又得麻煩您了,測量設備的測量過程沒有限寬的該如何做計量確認?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18 21:23
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幾何量計量方面的光滑工件,公差標準規定了“自由公差”,圖紙沒有標注公差帶的,按公差標準規定的自由公差公差帶處理。另一種情況是叫做“單邊控制限”的規定,例如絕緣電阻不得小于多少兆歐,接地電阻不得大于多少歐姆、抗拉強度不得小于多少兆帕等等,即越多越好或越小越好的要求,也就是控制的上極限是個無窮大或下極限是個無窮小。這種情況按慣例測量過程的控制限全寬取控制值的1%至10%,風險大向1%傾斜,風險小向10%傾斜。例如一般參數測量取10%,航天航空關鍵參數測量取1%較好,混凝土預制塊抗壓強度測量可能取5%以下比較妥當。
上述是講的被測參數的控制限確定方法,確定被測參數控制限后,還需按1/3原則導出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如果是檢定、校準、型式試驗過程應取全寬的1/6),最后再根據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導出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計量確認時用檢定或校準證書給出的測量設備特性與導出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相比較,以確定該測量設備是否可以投入使用??梢酝度胧褂玫暮灠l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不能使用的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不準該測量過程使用。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7-12-20 11:10
首先謝謝您的答疑,非常感謝,辛苦了,對于您的回答,我有些不理解的地方,如下:
1. “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幾何量計量方面的光滑工件,公差標準規定了“自由公差”,圖紙沒有標注公差帶的,按公差標準規定的自由公差公差帶處理?!标P于這條,我查了一下相關資料,理解的如下:
沒有標注的尺寸就是自由公差國家是有規定的GB/T 1840--2000規定了未注出公差的線型和角度尺寸的一般公差等級和極限偏差數值。適用于金屬切削加工的尺寸,也適用于一般的沖壓加工的尺寸。
非金屬材料和其他工藝方法加工的尺寸可參照采用。
表1
線性尺寸的極限偏差數值
公差等級, 尺寸分段
0.5~3 >3~6 >6~30 >30~120 >120~400 >400~1000 >1000~2000 >2000~4000
f(精密級) ±0.05 ± 0.05 ± 0.1 ±0.15 ±0.2 ±0.3 ± 0.5
m(中等級) ±0.1 ±0.1 ±0.2 ±0.3 ±0.5 ±0.8 ±1.2 ±2
c(粗糙級) ±0.2 ±0.3 ±0.5 ±0.8 ±1.2 ±2 ±3 ±4
v(最粗級) ±0.5 ±1 ±1.5 ±2.5 ±4 ±6 ±8
例如:尺寸32的自由公差是多少!
線性尺寸>30~120
極限偏差
F(精密級)±0.15
M(中等級)±0.3
C(粗糙級)±0.8
V(最粗級)±1.5
那這個控制限是使用哪一個呢?根據什么去選擇控制限呢?
(2)“另一種情況是叫做“單邊控制限”的規定,例如絕緣電阻不得小于多少兆歐,接地電阻不得大于多少歐姆、抗拉強度不得小于多少兆帕等等,即越多越好或越小越好的要求,也就是控制的上極限是個無窮大或下極限是個無窮小。這種情況按慣例測量過程的控制限全寬取控制值的1%至10%,風險大向1%傾斜,風險小向10%傾斜。例如一般參數測量取10%,航天航空關鍵參數測量取1%較好,混凝土預制塊抗壓強度測量可能取5%以下比較妥當。”
我理解的是:比如說拉力機做校準,我們的實測值 Rp0.2≧300 Rm≧340mpa A5%≧10%,那做計量確認的時候,這三個數是應該都考慮的,對吧,因為其用于產品測量,風險比較大,向1%傾斜,其控制限是不是依次為:Rp0.2:300*1%=3,Rm=340*1%=3.4,A5%=10%*1%=0.0001? 然后再根據計量確認的方法,去進行確認?(試問一下,這個慣例是否有大概的出處?)
上述是講的被測參數的控制限確定方法,確定被測參數控制限后,還需按1/3原則導出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如果是檢定、校準、型式試驗過程應取全寬的1/6),最后再根據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導出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計量確認時用檢定或校準證書給出的測量設備特性與導出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相比較,以確定該測量設備是否可以投入使用。可以投入使用的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不能使用的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不準該測量過程使用。
謝謝版主,坐等,辛苦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2-20 19:35
是的,你已經理解了我說的意思,我就不重復了。
關于自由公差(控制限)選擇哪一個公差等級,要根據本企業的內部標準規定。如果沒有什么規定,建議對機械加工選擇“中等級”,對一般鑄造工藝可以選擇“粗糙級”。
關于你的拉力試驗機計量確認的例子,產品試驗實測值(測量要求)是 Rp0.2≧300; Rm≧340MPa ;A5%≧10%。選擇測量要求的百分之幾要看你們的被測產品是什么。你選擇了1%屬于高選,風險性相當高的被測產品才選擇1%,因此你選擇1%應該是最保險的做法了,但很有可能你很難找到用于你們產品檢測的儀器。另外因為是用拉力試驗機做實驗,被測參數的計量單位是兆帕(MPa),拉力試驗機顯示值的計量單位是千牛頓(kN),你還需要通過試樣的幾何要素確定試樣截面積,再將MPa轉換為kN。然后再根據計量確認的方法,對拉力試驗機能否符合預期使用要求(用于你們這個產品的測量過程)進行計量確認。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7-12-21 09:22
謝謝版主的解答,我徹底明白了,非常感謝。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8-12-20 10:18
版主,
您好,我們現有一箱式電阻爐,主要是進行樣件的固溶和時效處理,計量確認是否也遵循1/3原則?
作者: 薛麗麗 時間: 2018-12-20 10:20
是不是所有外部校準的設備都要進行計量確認?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20 18:45
如果你們建立了測量管理體系,那么所有的測量設備就應該都進行計量確認。其中根據現行計量法要求,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用計量檢定合格標識代替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再更換標識。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不管執行的是檢定還是校準,都應該由計量確認員進行計量確認,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存檔,現場只允許使用計量確認標識。
如果測量設備是執行內部校準,本單位人力資源部可授權校準人員兼職計量確認員。校準人員兼計量確認員的,可不再簽發校準證書,校準記錄與確認記錄可以合一,憑校準記錄和驗證結果直接簽發計量確認標識。
如果測量設備是執行外部校準或檢定,外部校準人員只能給出校準證書,給出的檢定證書也只能起到校準證書的作用,沒有“檢定”的意義,那么這些測量設備就都應該由本單位計量確認員進行計量驗證,憑計量確認記錄簽發計量確認標識,沒有計量確認標識的測量設備禁止使用。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8-12-20 18:50
你的箱式電阻爐,主要是進行樣件的固溶和時效處理,那就看“樣件的固溶和時效處理”有沒有計量要求,計量要求是什么。如果規定有計量要求,你的“箱式電阻爐”就是“測量設備”,那就應該進行計量確認,計量確認也應遵循1/3原則。如果“箱式電阻爐”純屬加熱裝置,沒有計量要求,那就不是測量設備,也就用不著計量確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9-1-3 22:38
其中根據現行計量法要求,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用計量檢定合格標識代替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再更換標識。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不管執行的是檢定還是校準,都應該由計量確認員進行計量確認
千萬別被15樓某人自拍腦袋的這番說辭給忽悠誤導了。現行計量法根本就沒有涉及校準,檢定已經包含了依據法定計量要求進行的驗證,給出了合格與否的符合性判定結論,不存在還要進行計量確認的說法。沒有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能使用,也沒有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繼續使用,反倒是法律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為?!稒z定證書》(包括檢定結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根本不是此人所說的“給出的檢定證書也只能起到校準證書的作用,沒有‘檢定’的意義”。這是典型的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就連他自己多少年了,都拿不出一份以檢定方式溯源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計量確認記錄表》。你仔細想想,有哪家企業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又有哪家企業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繼續使用?千萬不要被這種所謂的“熱情”假象給迷惑了,此人一貫將此錯誤的概念尋找新量友忽悠誤導,您已經不是第一位被忽悠誤導的了?!鞍嬷鳌钡姆Q謂也早已是過去的老黃歷了。
作者: 職業炮灰 時間: 2020-4-23 11:32
請教一下,是不是檢定證書回來不需要計量確認?校準證書回來要進行計量確認?
作者: 職業炮灰 時間: 2020-4-23 11:33
請教一下,是不是檢定證書回來不需要計量確認?校準證書回來要進行計量確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3 19:3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3 19:51 編輯
應該是這樣的?!皺z定”(包括“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一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校準”則是用戶自主溯源的市場行為,不受現行頂層法律法規約束。
“非強制檢定”與“校準”的主要區別,除了法制性不同外,最主要的區別就是被檢定或被校準器具的主要計量技術參量的合格判據不同,前者的合格判據是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滿足要求就是“合格”,允許使用。不滿足要求就是“不合格”,禁止使用。這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后者的合格判據是計量器具使用場合對計量器具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因此《校準證書》通常是不作符合性判定,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再說校準的這個合格判據承校機構是不知道的,所以才需要用戶取回后,將《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與器具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進行比較、驗證,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當然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而言,如果你的計量器具的合格判據就是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法定計量要求,你仍然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此時的“校準+驗證”(計量確認)的實際效果與“檢定”相同(見GB/T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前言部分——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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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19:33 上傳
綜上所述,對于非強檢器具,如果合格判據就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就可以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可以免去做計量確認,直接根據檢定結論直接張貼“合格證”或“禁用證”標識。如果合格判據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就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與否的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4-24 03:26
JJF1001-2011對“檢定”和“計量確認”分別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定義。“檢定”是法制計量術語,“檢定”的目的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注:與“計量器具”等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見9.17)。此處“法定要求”特指“檢定規程的要求”,換句話說,符合檢定規程要求的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坝嬃看_認”的目的則是“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見9.56)。一個是判定“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另一個是確定“測量設備”能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計量器具僅僅是測量設備中的很少一部分,大量的測量設備并非計量器具?!胺ǘㄒ蟆本唧w表現為“檢定規程要求”,“使用要求”卻不一定是檢定規程的要求。滿足檢定規程要求的計量器具未見得滿足實際測量工作的使用要求,同時也不排除不符合檢定規程要求的某些計量器具滿足特定的測量工作使用要求。
我國法制計量使用了術語“檢定”,而檢定規程的要求通常由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導出,貿易結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醫療衛生等的測量要求也正是由法律法規規定,所以GB/T19022說“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但實際測量工作大量使用要求由生產工藝監控、產品質量檢驗、經營管理考核、能源資源的節約降耗等需要而確定,并非法律法規規定,因此當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并不相同,這就是GB/T19022用“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而回避“檢定”,使用術語“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根本原因。
明白國家標準為啥回避使用“檢定”原因后,回過頭再來思考“是不是檢定證書回來不需要計量確認?校準證書回來要進行計量確認?”問題。如果是計量器具,且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也就“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檢定證書回來就不用計量確認了吧。但若是非計量器具的測量設備,或者是計量器具,但并未在強檢計量器具目錄中,其計量要求也就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計量確認與檢定也就并不相同,檢定證書也就只能起到校準證書的作用,就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順帶提供一點信息給你參考。現在也有不少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大中型企業認為,即便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因使用場合要求的準確度等級不相同,仍規定需經本公司計量確認員確認在該工作場合“能用”,加蓋確認員印后,方允許在該工作場合使用,在檢定合格證上未加確認員?。ㄎ唇洿_認員計量確認)的,也不允許以檢定合格為由,就發放至任何貿易結算、安全監測、環境監測、醫療衛生等工作場合,用于測量工作。
作者: 職業炮灰 時間: 2020-4-24 08:00
說的很詳細,很專業,我理解了,非常感謝!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4-24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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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職業炮灰 時間: 2020-4-24 08:26
我覺得他說的是對的,你說的好像是檢定證書的確認,做個表格查一下有沒有打印錯誤,檢測項目符不符合標準就行了,他說的是針對校準各項目的結果進行確認!檢定的結果不需要確認。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4-2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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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4 13:24
“計量確認”是為判定測量設備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狀態的一組操作,其主要內容就是去驗證主要計量技術參量的校準結果,是否滿足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而不是去查找證書有沒有筆誤,這根本就不是“計量確認”的內容,而是證書基本信息的核對,完全是兩碼事。
作者: 職業炮灰 時間: 2020-4-24 13:28
GB/T19022《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章節7.1.1中“計量確認包括測量設備校準和測量設備驗證?!彼@個說的是校準和驗證,沒有提檢定。JJF1001章節9.56注1,“計 量 確 認 通 常 包 括 : 校 準 和 驗 證 、 各 種 必 要 的 調 整 或 維 修 及 隨 后 的 再 校 準 、 與 設 備預 期 使 用 的 計 量 要 求 相 對 比 較 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標簽?!彼晕艺f那位老兄說的跟我理解的一樣!當然個人有個人的理解,期待權威人士幫忙解釋一下!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4-2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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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4 20:29
千萬不要被21樓那位的一番說辭給忽悠了。此人長期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治計量的市場行為“校準”概念混為一談。說什么“GB/T19022用“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而回避“檢定”,使用術語“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根本原因。”其實該國標早在2003年就發布實施了,當時校準的器具非常少,除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外,絕大部分都是非強制檢定。該標準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根本就沒有限定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也被此人自拍腦袋正經歪念曲解成特指“強制檢定”。對國家頂層的幾個計量法律法規中,對違法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求卻只字不提,專門尋找新量友忽悠誤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4-25 01:17
“檢定”是法制計量的術語,本身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所謂“非強制”的法律強制是一個自我矛盾的術語。之所以上世紀八十年代計量法制定時制造了這個自我矛盾的術語,是因為當時我國的計量管理工作受時代的約束只有“檢定”而沒有“校準”,是不得不為之。當前“校準”已經在我國推廣并被普遍采用,使用新計量法報審稿取消“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提法,而代之“檢定”與“校準”的提法,是科學的,必要的。
企業中,除極少數計量器具是屬于強制“檢定”的外,絕大多數計量器具和屬于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測量設備,都是為了生產過程的工藝監控、產品質量檢驗、經營管理的經濟核算與考核、資源(含能源)的降耗、以及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中的各種參數的測量而配置,由這些測量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與“檢定規程”的要求并不一定相同。由測量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即“預期使用要求”)得到滿足是計量確認的最終目標。因此,對這些“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也好,校準也罷,都只相當于“校準”的作用,只是為了獲得其“計量特性”。然后再用此計量特性與“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無論“檢定”合格與否,只有計量特性滿足計量要求的,才能計量確認合格,不滿足計量要求的即使“檢定合格”,也必須判為確認不合格,嚴禁使用。所以GB/T19022自始至終全篇使用術語“校準”,拒絕使用術語“檢定”,而將“檢定”視為“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的“計量確認”特例,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當計量要求根據其他要求確定時(這種情況更具有普遍代表性),計量確認與檢定完全不同。
恕我直言,“路云”先生長期對許許多多的基本計量名詞術語混淆不清,他在本論壇發表的絕大多數帖子均犯有概念混淆的錯誤,我對其大多數帖子均有指正。本論壇并非官方計量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規定發布平臺,歡迎發表各種不同觀點,每個人的帖子都不代表官方,我的觀點也不例外,因此都僅供大家參考。我歡迎每個量友持有和發表各種不同的看法,同樣歡迎路云先生發表他的觀點。我堅決反對的僅僅是那些諷刺挖苦、個人攻擊甚至罵街的陋習,還要以別人“招罵”、“該罵”為由,堂而皇之地在公眾媒體上聲稱誓死將罵街進行到底的劣行。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4-25 01:49
職業炮灰和237358527 量友的下述觀點我表示認同,我稍加改動供大家參考:
GB/T19022《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章節7.1.1中“計量確認包括測量設備校準和測量設備驗證。”他這個說的是校準和驗證,沒有提檢定。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釋,如何狡辯,國家標準的這個事實必須承認。因此,除了法律強制要求的少數計量器具外,絕大多數的測量設備(含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只相當于“計量校準”,絕不能替代“計量確認”,如果無論什么場合檢定與計量確認都相同,國家標準也就沒必要另外定義計量確認,而直接采用計量檢定了。
計量確認由計量校準和計量驗證,各種必要時調整或維修及隨后的再校準,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標簽等各項活動,計量校準僅僅是計量確認“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因此“計量確認”包含有“計量校準”,同樣也就包含有對校準證書和檢定證書的確認。
檢定證書的確認也應該是計量確認的一部分內容,不能太簡單,也要跟校準證書的確認一樣 ,對儀器的測量范圍、等級,這些計量性能指標是否符合開展測量(包括校準、檢定、檢測)工作的規程規范中對測量設備(校準時為計量標準)的要求,當然也包括對證書的合法性、可靠性、正確性和工作質量的確認。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5 22:5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5 23:00 編輯
30樓這位的確是嘴賤難耐,沒人搭理寂寞難耐仍不忘半夜爬起來捅雞舍。扯什么上世紀八十年代呀,2019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總局2019第48號)是哪個年代的呀?其中第二條就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V(強制檢定)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怎么不說啦?對他有利的就搬出來正經歪念瞎忽悠,對他不利的就裝聾賣瞎閉口不談。
絕大多數計量器具和屬于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測量設備。純粹就是胡說八道,哪個單位測量設備是非計量器具占絕大多數啊。由這些測量要求導出的計量要求與“檢定規程”的要求并不一定相同。不相同你為什么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呢,以“校準”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沒完沒了的嚼舌有意義嗎?誰強制你“檢定”啦?是你自己自愿委托承檢機構進行“非強制檢定”,承檢機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你現在來說人家的檢定結論無效,是你規矩灣大還是法大呀?什么叫“檢定的承認”,你規矩灣懂還是不懂?不懂就好好去學習一下JJF1001第9.25條術語定義,讀懂了再來這里看看你能不能自圓其說。
恕我直言,“路云”先生長期對許許多多的基本計量名詞術語混淆不清,他在本論壇發表的絕大多數帖子均犯有概念混淆的錯誤,我對其大多數帖子均有指正。本論壇并非官方計量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規定發布平臺,歡迎發表各種不同觀點,每個人的帖子都不代表官方,我的觀點也不例外,因此都僅供大家參考。
除了你這個“學術無賴”說我對“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淆不清,卻又拿不出任何證據。不僅說不清道不明,還在我提供的鐵的證據事實面前死不認錯。不舉證強詞奪理,不演示蠻不講理,這也叫“指正”?還有哪位量友搬出了我混淆不清的證據呀?沒有人反對不同觀點的發表,大家反對的是東扯西繞、答非所問、不舉證不演示、拿不出任何證據說別人錯,在鐵證事實面前死不認錯,毫無學術道德底線,肆意挑釁對方學術尊嚴的惡劣學風。但凡惡劣學風的施行者,在本論壇都將成為不受待見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GB/T19022《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章節7.1.1中“計量確認包括測量設備校準和測量設備驗證?!彼@個說的是校準和驗證,沒有提檢定。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釋,如何狡辯,國家標準的這個事實必須承認。因此,除了法律強制要求的少數計量器具外,絕大多數的測量設備(含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只相當于“計量校準”,絕不能替代“計量確認”,如果無論什么場合檢定與計量確認都相同,國家標準也就沒必要另外定義計量確認,而直接采用計量檢定了。
口口聲聲說“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釋,如何狡辯,國家標準的這個事實必須承認。”實際上狡辯、不承認的恰恰就是這位“學術流氓”。標準第7.1.1條哪一句有“計量檢定”只相當于“計量校準”的意思呀?標準前言說“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前提,是指第7.2.2條所說的預期用途所要求的計量特性,是根據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要求確定時。此人卻搬出第7.1.1條出來正經歪念的瞎解。
計量確認由計量校準和計量驗證,各種必要時調整或維修及隨后的再校準,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標簽等各項活動,計量校準僅僅是計量確認“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因此“計量確認”包含有“計量校準”,同樣也就包含有對校準證書和檢定證書的確認。
俗話說“話說三遍都牛屎臭”,一句“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都嘮叨了十幾二十年??勺屗麜癯鲎约簡挝坏钠胀ㄓ螛丝ǔ?、百分表的計量確認記錄,到現在都還在裝死。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4-26 02:21
難道路云先生靠個人意愿就可以否定計量法頒發的年代是上世紀八十年代這個客觀事實嗎?就可以否定那個年代沒有“校準”術語而不得不使用“非強制檢定”的客觀事實嗎?
現行計量法并沒有換版,仍然只有“檢定”而沒有“校準”的術語,因此(強制)“檢定”(含義為法律強制執行“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含義為本應法律強制執行的“檢定”并不強制執行),兩個術語現在仍然有效。2019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總局2019第48號)不得不考慮到這個情況,使用“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兩個術語是完全正確的,也仍是不得不為之?,F在只能暫時用“或者”一詞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相連,以便為以后新計量法的修訂時,將“校準”納入法律條文,取消術語“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代以“檢定”和“校準”,鋪平道路。
“總局2019第48號”文是原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國家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目錄、國家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三合一,從三合一的附錄可知,國家已大大壓縮原三個“目錄”的數量,“強檢”計量器具品種和適用范圍也都進行了壓縮。這從側面告訴我們,“非強檢”計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都將逐漸淡出“檢定”,轉而以“校準”為主。需要“計量確認”的測量設備將更廣、更多,試圖以“檢定與計量確認相同”為由而回避“計量確認”將越來越走不通。所謂“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的效果只能等同于校準,檢定之后必須進行計量驗證,以完成計量確認?!靶省笔恰坝嬃看_認”過程“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說多少年都是不爭的事實,極個別張口就“牛屎臭”者,才是本論壇“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作者: 237358527 時間: 2020-4-26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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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6 11:0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6 11:18 編輯
數字某人搬出測量設備的選型問題出來閑扯,當初測量過程你是怎么設計的?是依據什么來選擇配置測量設備的?你怎么不說經檢定合格的普通游標卡尺也不滿足使用要求呀?你怎么不說經檢定合格的數字計價秤不滿足黃金飾品的交易呀?計量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在選購、配置、送檢之前就應該確定下來的。這明明是測量設備的選型不當,用錯了地方,也搬出來嚼舌。那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是不是也存在需要“計量確認”的問題呀?
審核專家說了什么過于簡單呀?有沒有說主要計量技術參量呀?說了經檢定合格的可以禁用,不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嗎?有法律依據嗎?什么叫我推崇???檢定的合格判據,是法律法規規定法定計量要求,你懂還是不懂???不是法律法規的要求,誰強制你一定要以“檢定”方式溯源???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4-27 00:43
35樓的概念混淆大師不懷好意地指責237358527量友為“數字某人”,并質問該量友:當初測量過程你是怎么設計的?是依據什么來選擇配置測量設備的?你怎么不說經檢定合格的普通游標卡尺也不滿足使用要求呀?你怎么不說經檢定合格的數字計價秤不滿足黃金飾品的交易呀?
答:35樓的質問是典型的將測量設備的“選型”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混為一談,著實可笑。在測量管理體系中,“測量設備的選型”是“測量過程設計”中的一環,而“測量設備計量確認”則是完成測量設備校準后,再進行計量驗證,然后根據驗證結果簽發計量確認標識的全過程,“計量確認”與“測量過程管理”是測量管理體系中相互并列的兩大主過程。按35樓概念混淆大師的邏輯,完成了測量過程設計就完成了計量確認,按他的邏輯,“當初測量過程怎么設計的”,完全可以代替或取消“測量設備校準后怎么計量驗證的”。
35樓的概念混淆大師問:測量設備“經檢定合格的可以禁用,不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嗎?有法律依據嗎?”
我的回答是:35樓的問題是惡意省略計量確認結果的判定前提條件“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計量檢定目的是確保計量器具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而計量確認目的是確保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又稱為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檢定規程的要求不一定就是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因此只要測量設備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計量要求,無論檢定合格與否,即可對該測量設備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準予使用,計量特性不滿足計量要求的測量設備,即使“檢定合格”,也必須“確認”不合格,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如果35樓一定要“依據”,請你去認真學習國家標準GB/T19022,GB/T19022就是依據。
作者: 重慶計量 時間: 2020-4-27 09:42
感謝各位大佬的回答,受益匪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7 12:3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7 13:18 編輯
35樓的質問是典型的將測量設備的“選型”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混為一談,著實可笑。在測量管理體系中,“測量設備的選型”是“測量過程設計”中的一環,而“測量設備計量確認”則是完成測量設備校準后,再進行計量驗證,然后根據驗證結果簽發計量確認標識的全過程,“計量確認”與“測量過程管理”是測量管理體系中相互并列的兩大主過程。
36樓這位的確是很賤。某一測量過程,需要配置購買什么樣計量特性的測量設備都不知道,難道是閉著眼睛瞎買,等到送檢之后才來確定需要達到什么樣的準確度等級嗎?“測量設備的選型”是“測量過程設計”中的一環,這一環你是怎么做的?需要用千分尺的測量過程,你怎么會選擇一普通游標卡尺來送檢,然后說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不滿足使用要求。是不是這樣的?一個典型的無知加無賴。按你這套邏輯,那還有合格的計量器具嗎?如果降低使用要求,那又有什么計量器具不合格呢?你是不是又要說億里長征才走完了第二步呀?
按35樓概念混淆大師的邏輯,完成了測量過程設計就完成了計量確認,按他的邏輯,“當初測量過程怎么設計的”,完全可以代替或取消“測量設備校準后怎么計量驗證的”。
看看這個不學無術又無知的“學術無賴”,竟然說出這樣的話。你購買的測量設備一萬年都用不壞的嗎,計量性能永遠都不會降低的嗎?你怎么會蠢到這種地步呀?
因此只要測量設備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計量要求,無論檢定合格與否,即可對該測量設備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準予使用,計量特性不滿足計量要求的測量設備,即使“檢定合格”,也必須“確認”不合格,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如果35樓一定要“依據”,請你去認真學習國家標準GB/T19022,GB/T19022就是依據。
GB/T19022能與頂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相違背、相沖突、相矛盾嗎?推薦標準要不要服從國家強制性的法律呀?如此簡單的邏輯關系都拎不清,還要無休止地攪屎。依據GB/T19022,這個標準哪一條哪一款說了經檢定合格(或不合格)的也要計量確認呀?
我32樓就問你,委托承檢機構實施“非強制檢定”是不是你自己自愿所為,承檢機構按照你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你憑什么拒絕接受?叫你去學習一下JJF1001第9.25條“檢定的承認”你學了沒有?你在這里裝什么傻呀?你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就按法制計量的要求討論其“合法性”,你要談“合理性”就別以“檢定”方式溯源,以“校準”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4-28 00:13
“某一測量過程,需要配置購買什么樣計量特性的測量設備”,講的是測量設備的配置,有人也稱為測量設備的選型,這是測量過程設計必須考慮的問題,這是工程技術人員(包括檢驗規范、校準規范和生產工藝等的設計人員)的職責。測量過程設計應在測量設備校準前,乃至采購前進行。
“計量確認過程”則是計量確認員的職責,是測量設備經校準后進行,未經過校準的測量設備無法計量確認。計量確認活動的前提條件必須在完成了測量過程設計,并完成了采購和校準。計量確認員應根據校準結果與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的結果,確定其校準后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判定此測量設備能否用于該測量過程。
概念混淆大師用“測量過程設計”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相混淆,其用意是否定計量確認,誤導計量工作者用測量過程設計取代計量確認。
“委托承檢機構實施‘非強制檢定’還是‘校準’是企業自己的自愿行為”,原因是為了獲得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因此“非強制檢定”和“校準”對企業而言完全等價,承檢機構無論給出檢定證書還是校準證書,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認為不過是給出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至于該測量設備能否用于該企業指定的測量過程,是企業的計量確認員說了算,并非承檢機構說了算。JJF1001第9.25條“檢定的承認”說的是企業承認承檢機構的檢定證書“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要求”,即符合檢定規程的要求,企業并沒有否定自己的承諾,仍然承認其證書給出的計量器具檢定結果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要求,但該檢定結果能否滿足企業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是企業說了算,不是檢定規程說了算。是的,“要談合理性就別以‘檢定’方式溯源,以‘校準’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因此,今后,企業必將用“校準”取代“非強制檢定”,取消“非強制檢定”這也是計量法修訂的必然趨勢。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8 14:28
“某一測量過程,需要配置購買什么樣計量特性的測量設備”,講的是測量設備的配置,有人也稱為測量設備的選型,這是測量過程設計必須考慮的問題,這是工程技術人員(包括檢驗規范、校準規范和生產工藝等的設計人員)的職責。測量過程設計應在測量設備校準前,乃至采購前進行。
請問此時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確定了沒有?如果這一步都沒確定下來,那后面的測量設備的購置、送檢定/校準、計量確認都免談。如果已經確定,你就直接告訴大家,該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與法律法規(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是否一致。一致時可以以什么方式溯源,不一致時可以以什么方式溯源,不需要我來教了吧。
“計量確認過程”則是計量確認員的職責,是測量設備經校準后進行,未經過校準的測量設備無法計量確認。計量確認活動的前提條件必須在完成了測量過程設計,并完成了采購和校準。計量確認員應根據校準結果與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的結果,確定其校準后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判定此測量設備能否用于該測量過程。
前面的“合格判據”確定后,再來談校準、計量確認。根據前面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給出到底計量技術要求)確定的“合格判據”,就算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又怎么可能會出現經檢定合格而禁止使用,或經檢定不合格而允許繼續使用的情況呢。問你有沒有這樣的實際案例,不說。讓你曬出你們單位的百分表和普通游標卡尺的“計量確認記錄”,不曬。拿不出任何證據,卻又無休止的在這里嚼舌。這不就是一個典型的“學術無賴”嗎。
因此“非強制檢定”和“校準”對企業而言完全等價
這就是典型的將法治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概念混為一談。請問,《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是不是無效?不適用于“非強制檢定”了嗎?“非強制檢定”是法律法規說了算,還是你規矩灣說了算?
JJF1001第9.25條“檢定的承認”說的是企業承認承檢機構的檢定證書“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要求”,即符合檢定規程的要求,企業并沒有否定自己的承諾,仍然承認其證書給出的計量器具檢定結果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要求,但該檢定結果能否滿足企業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是企業說了算,不是檢定規程說了算。
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一貫采用這種斷章取義正經歪念的拙劣伎倆來曲解原義。自己一貫采用這種篡改原文的下三濫手段來忽悠誤導大家,還要指責別人以截圖方式提供標準原文,可見其存心惡意是何等的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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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8 14:08 上傳
這是承認“要求”還是承認“所做出的法律上的決定”啊,學術無賴?你自愿委托承檢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你現在居然耍起無賴說不算數。不算數你當初為什么委托人家檢定呀?誰強迫你啦?估計世界上找不到第二個像39樓這樣強詞奪理蠻不講理的“學術流氓”。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20-4-28 17:50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20-4-28 17:56 編輯
問:請問此時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確定了沒有?如果這一步都沒確定下來,那后面的測量設備的購置、送檢定/校準、計量確認都免談。
答:我的回答很明確,此時測量過程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的確是確定了,而且必須確定,但,這個確定是設計人員提出了“計量要求”。提出計量要求也是設計人員的職責,因此“后面的測量設備的購置、送檢定/校準、計量確認”都是“執行”或“實施”,不能因為設計人員“提出要求”了,實施就可以“都免談”了。設計成果必須實施才能變“產品”,如果實施的“測量設備的購置、送檢定/校準、計量確認”都免談了,測量過程設計成果也就只是擺設和紙上談兵。測量設備的購置也好,計量確認也罷,判定標準是“計量特性”必須滿足設計人員規定的“計量要求”,檢定/校準目的僅僅是獲得該測量設備的實際“計量特性”。
問:前面的“合格判據”確定后,再來談校準、計量確認。根據前面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給出到底計量技術要求)確定的“合格判據”,又怎么可能會出現經檢定合格而禁止使用,或經檢定不合格而允許繼續使用的情況呢。……這不就是一個典型的“學術無賴”嗎。
答:概念混淆大師休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混淆檢定/校準與計量確認的概念。檢定/校準是量值溯源方式,目的是獲得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給出到底計量技術要求)確定的“合格判據”,是確保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測量過程設計是規定企業具體測量過程的使用要求(“計量要求”)。“法規要求”與“使用要求”是兩碼事,使用要求可能高于法規要求,也可能低于法規要求。計量特性滿足法規(檢定規程)要求,不一定就滿足企業具體測量過程的使用要求,不滿足檢定規程要求,也未見得就一定不滿足企業具體的測量過程使用要求。計量確認是將檢定/校準得到的“計量特性”與測量過程設計規定的“計量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目的是確?!坝嬃刻匦浴睗M足“計量要求”。請概念混淆大師不要在這里又混淆“法律法規要求”與“測量過程要求”的概念。
問:請問,《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是不是無效?不適用于“非強制檢定”了嗎?“非強制檢定”是法律法規說了算,還是你規矩灣說了算?
答:在新計量法頒發前并沒有正式宣布原《計量法實施細則》無效,但用“校準”取代“非強制檢定”的企業多如牛毛,確實也沒有一個處罰的實際例證,如果你有本事,你也可以親自出馬去處罰,或鼓動哪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去處罰試試看。我堅信,新計量法一定會用“校準”取代“非強制檢定”,用“檢定”取代“強制檢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20-4-28 20:1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8 20:33 編輯
不能因為設計人員“提出要求”了,實施就可以“都免談”了。
“學術無賴”的確是無恥。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我說的是“合格判據沒有確定,后面的工作都免談”,你瞎了眼看不見嗎?合格判據都沒有確定,你告訴大家談什么?要買多大允許誤差的測量設備去送檢或送校?
測量設備的購置也好,計量確認也罷,判定標準是“計量特性”必須滿足設計人員規定的“計量要求”,檢定/校準目的僅僅是獲得該測量設備的實際“計量特性”。
現在就是問你設計人員規定的“計量要求”(合格判據)是多少?否則如何去選型、購置、配置測量設備?你們單位的設計人員規定的卡尺或千分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最大允許誤差”要求是多少?該買卡尺送檢還是買千分尺送檢?百分表或千分表使用場合對量具的“最大允許誤差”要求又是多少?該買百分表送檢還是買千分表送檢?這個問題不難回答吧?
概念混淆大師休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混淆檢定/校準與計量確認的概念。檢定/校準是量值溯源方式,目的是獲得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給出到底計量技術要求)確定的“合格判據”,是確保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測量過程設計是規定企業具體測量過程的使用要求(“計量要求”)。
看到這番回復,的確讓我聯想起大兵的一段相聲里的哪位捧哏,人送外號“蠢得死”。問你企業設計人員規定的“合格判據”是不是與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給出的計量技術要求一致,如果“合格判據”都不一致,你為什么吃飽了撐著傻了吧唧的要走法制計量這條路,以“非強制檢定”方式溯源呀?你不會以“校準”方式溯源嗎?誰強迫你啦?既然你自愿選擇了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這條路,就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檢定合格就允許使用,不允許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在新計量法頒發前并沒有正式宣布原《計量法實施細則》無效,但用“校準”取代“非強制檢定”的企業多如牛毛,確實也沒有一個處罰的實際例證,如果你有本事,你也可以親自出馬去處罰,或鼓動哪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去處罰試試看。我堅信,新計量法一定會用“校準”取代“非強制檢定”,用“檢定”取代“強制檢定”。
現在討論的是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允許使用,或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繼續使用。你現在開始施展偷換概念的拙計,扯成了對“校準”的處罰,這種蹩腳的下三濫伎倆,你都好意思在這里“脫口秀”啊。多如牛毛你自家的游標卡尺、百分表怎么到現在都不以“校準”取代“非強制檢定”?。孔屇隳贸錾鲜黾t字表述的案例證據,你到現在都還在裝死,天天在這里過嘴賤癮?,F實當中,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的非強檢器具多如牛毛,幾乎絕大部分仍然是以“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也沒有任何單位出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違法案例,這就是事實。你規矩灣膽敢與國法抗衡,罰你沒商量。不信就以身試法,將經檢定不合格允許繼續使用的的證據曬出來。
我40樓最后針對你有關“檢定的承認”術語定義的解讀的回復,你怎么不繼續扯呀?要求別人不要截圖抄寫十遍,你這個無賴怎么不抄呀?
作者: 王紅然 時間: 2020-4-29 11:49
謝謝樓上的回答
作者: 刻樂 時間: 2020-6-23 19:17
感謝分享!!!!
作者: 烏拉辣拉 時間: 2021-7-30 14:00
學習學習 ,豐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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