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如何區分檢定與強制檢定? [打印本頁]

作者: 海牛神    時間: 2017-4-20 19:33
標題: 如何區分檢定與強制檢定?
在強檢目錄里的工作計量器具,但是不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等用途,可以出檢定證書嗎?從檢定證書怎么該計量器具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檢定證書格式和檢定合格證好像沒有檢定與強制檢定區分。難道計量器具合同評審或者計量器具的備案來判斷。不解?
作者: 新司機上路    時間: 2017-4-21 21:15
1、不是強檢的 可以出檢定證書 也可以出校準證書
2、檢定證書有固定的格式 不能隨便更改的   從證書上沒有辦法區分是否強檢

作者: 獵人0527    時間: 2017-5-10 09:54
你只要做到能準確認定強制器具和非強制器具就行,因為強制不能收費了,我這現在強制、非強制、校準一律收費了,領導說沒有票據,不能出事,呵呵。至于別的和你以前程序一樣就沒問題。
作者: liutuo128461220    時間: 2017-5-11 09:48
本帖最后由 liutuo128461220 于 2017-5-11 10:02 編輯

1. 可以出檢定證書,但并非一定要出檢定證書!
  根據《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實行強制檢定。”必須出具檢定證書,而在這范圍之外的可以出檢定,也可以出校準證書,不強求。
2. 檢定證書格式是根據相關國家檢定規程里面所規定的格式來確定的,不可隨意更改,校準證書也是根據國家校準規范里面所規定的格式來確定。
3. 從證書上沒有辦法區分是否強檢
檢定證書上無法對是否為強檢或非強檢作區分,只能判定量具是否合格;而校準證書上不會明確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只會給出校準實際測量值,至于合格與否,是要根據量具使用的地方,再根據校準規范所來決定。
作者: 劉耀煌    時間: 2017-5-11 14:04
實際上很多校準也是依據檢定規程或者說是參照檢定規程執行的,并不是依據“校準規范”。這通常是因為被校準儀器的測量范圍或者標稱的測量精度超過了計量標準的能力范圍,不滿足檢定對計量標準器的要求,又不能不溯源的無耐之舉。
作者: bgqjm    時間: 2017-5-23 16:2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王國國0131    時間: 2017-6-9 08:40
企業里,如果不做檢定或校準,ISO9000等體系論證通過不了,客戶稽核也過不了。
作者: 隨風飄揚    時間: 2017-6-9 11:25
列入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只有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等才能算強制檢定的器具,也就是說計量器具根據它的用途來定是否屬于強檢,一塊壓力表裝在鍋爐上會涉及安全防護,就是強檢的,而裝在某設備上監控工藝參數,就不屬強檢的,可以依據檢定規程檢定,也可以校準。
作者: 校準與可靠性    時間: 2017-7-17 14:01
荷風嬉魚 發表于 2017-5-12 09:31
有個問題一直沒搞明白,計量器具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不管哪個都是要收費的。既然有非強制的,對于現在 ...

校準的定義是企業自主的溯源行為。
所以說,你可以不計量,但是如果你過體系,你的設備得有溯源證明這是一般體系都要求的,甚至于你不過體系,你的大客戶要求你的設備有溯源行為,你也得找計量機構校準。
校準的話計量所現在不管,可以找第三方計量校準類公司,比如找我
作者: wxbnemo    時間: 2017-7-18 16:19
看強檢目錄啊
作者: jackimike    時間: 2017-8-30 15:13
這個要根據被檢計量器具是否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等用途,國家也會有些強檢目錄供查閱,因此一般可以自己判定,從證書上看不出是否屬于強檢器具。
作者: icedevil    時間: 2017-9-28 10:42
荷風嬉魚 發表于 2017-5-12 09:31
有個問題一直沒搞明白,計量器具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不管哪個都是要收費的。既然有非強制的,對于現在 ...

誰告訴你非強制檢定的器具“就不需要再去校準或檢測了”???????????
作者: icedevil    時間: 2017-9-28 10:43
校準與可靠性 發表于 2017-7-17 14:01
校準的定義是企業自主的溯源行為。
所以說,你可以不計量,但是如果你過體系,你的設備得有溯源證明這是 ...

就算不過體系、沒有客戶要求,也得去做檢定或校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8 13:36
  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管理模式。對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國家規定檢定費是免收的,如果不按時送檢,既沒有省錢,也還要承擔違法的責任,那才是傻了呢。非強制檢定和計量校準都是要收費的,執行檢定還是執行校準,最終的效果沒有任何差異,盡管檢定證書給出了合格結論,也只是符合檢定規程,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與計量校準證書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效力完全一樣,都必須進行一個叫做“計量確認”的活動。
  強制檢定的界限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與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以及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用計量器具,簡稱“兩個標準四個方面”。沒列入國家強檢目錄的雖然用于“四個方面”也不屬于強制檢定,列入了強檢目錄但并不用于“四個方面”的計量器具也不屬于強制檢定。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國家不實行檢定免費的政策。根據這些規定,建議屬于強制檢定的就按規定送檢,執行計量檢定,享受國家的免費待遇,不屬于強制檢定的干脆都執行校準,不執行檢定,這樣也就使復雜的管理簡單而有效。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8 14:17
      所謂“計量確認”只是在極少的特定情況下才需要進行。絕大多數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都是不需要的,例如家用的水,電,燃氣表,市場的稱,出租車計價器,大多數小公司及研究所使用的計量儀器,簡單說,就是除了體系認證外,其它方面不存在什么計量確認的需求。
      另外,具備檢定證書,就是完成計量確認最充分,最具備說服力的證據,看到計量檢定證書,說明計量確認已經完成。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8 15:30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9-28 15:38 編輯

  測量管理體系在我國的過去被習慣稱為計量管理體系,就不用解釋了吧。
  GB/T19022的第4條總要求明確指出“測量管理體系內所有的測量設備應經確認”,而不是“所謂‘計量確認’只是在極少的特定情況下才需要進行”。反而是極少數需要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才可以用檢定證書代替計量確認合格標識。
  6.3.1 條“測量設備”管理規定“在測量管理體系中應提供并標識滿足規定的計量要求所需的所有測量設備”,而不是“應提供并標識滿足檢定規程規定的測量設備”,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規定的計量要求才是計量管理的核心,檢定/校準僅僅是提供該測量設備計量特性的一個手段,最終落腳點必須落實在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上。
  7.1.1 條計量確認的總則規定“應設計并實施計量確認,以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計量確認包括測量設備校準和測量設備驗證。”,“測量設備的操作者應得到與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狀態有關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適宜其預期用途”,因此測量設備的使用者(檢驗人員、測試和化驗人員等測量人員)關心的是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否適宜其預期用途,并不關心檢定是否合格。滿足預期用途即便檢定不合格也可以使用,不滿足預期用途即便檢定合格也不能使用,這是現代計量管理的基本規則。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8 17:03
回到樓主問題,區別在送檢手續不同。類似于樓主所言,由合同評審或備案方式確定。特點是定點定期申請送檢,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8 17:08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8 17:12 編輯

“測量管理體系在我國的過去被習慣稱為計量管理體系,就不用解釋了吧。”

按照現在的概念,前者的要求是計量檢測體系確認要求的“組成部分之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8 18:07
  贊成19樓觀點,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在于送檢手續不同,前者是法律強制要求,后者是企事業單位自主要求,因此前者需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后者不必相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或指定。現在還應該再加上前者國家免費,后者自己付費。
  20樓的觀點,本人不敢茍同。計量檢測體系確認是在我國計量定升級的基礎上結合國際標準ISO10012.1的要求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由政府計量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一種計量管理體系。進入本世紀后,特別是GB/T19022發布后,我國的計量檢測體系或完善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已經逐步終止,過渡到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因此,可以說我國的測量管理體系認證是計量定升級、計量檢測體系一步一步發展到如今的表現形式,而不能說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要求是計量檢測體系確認要求的“組成部分之一”,測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比計量檢測體系的要求更為科學,更為全面,更切入各項工作的實際。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8 19:30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8 19:3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9-28 18:07
  贊成19樓觀點,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在于送檢手續不同,前者是法律強制要求,后者是企事業單位自 ...


在這個問題上,僅僅知道國家推薦性標準GB/T19022是不夠的,請注意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弄清楚誰包含誰。看看最下面一行字是怎么說的。

image.jpg (1.24 MB, 下載次數: 281)

image.jpg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8 19:50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8 19:52 編輯

看樣子,你并不知道有這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GB/T19022僅適用于第三方認證,大家自愿采納。JJF 1112-2003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就截然不同了,具有完備的法制計量要求,在一些領域是強制要求的。在不強制要求的領域,大家也非常愿意采用,因為這個認證,往往有政府行政背景,關鍵是通過了這個,19022就同時通過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29 01:50
chuxp 發表于 2017-9-28 19:50
看樣子,你并不知道有這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GB/T19022僅適用于第三方認證,大家自愿采納。JJF 1112-2003  ...

  JJF1112-2003當時是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和中國計量測試學會為了推動GB/T19022-2003的貫徹執行而發布的,可以說是同時發布而晚一個月實施。JJF1112-2003與GB/T19022-2003在當時可以說是相輔相成的姊妹篇。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證法》正式實施,對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為轉變政府職能,將評價性活動交由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國家質檢總局決定由中國計量測試學會牽頭成立計量體系認證中心,依據國家標準GB/T 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對企業的計量檢測體系開展社會評價工作。2005年6月28日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委員會聯合制定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辦法》,并聯合發文國質檢量聯【2005】213號。2005年11月2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中國計量測試學會牽頭組建的“中啟計量體系認證中心”正式掛牌成立,從此我國實行的計量檢測體系確認正式轉入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去年開始,一些原省級計量主管部門保持開展的“計量檢測體系確認”活動也逐步退出歷史舞臺。國家至2020年的質量發展綱要也明確提出了企業測量管理體系的建設要求。這就是測量管理體系的發展歷史,因為你的問題偏離了樓主問題的核心,我只能這樣簡簡單單地介紹這些。如果你還有什么疑問,請向JJF1112的主要起草人黃耀文、趙若江、王順安等老師咨詢。總之,你所描述的情況完全不符合事實。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9-29 19:29
,。。。。呵呵。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9-29 23:0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9-29 03:20 編輯

GB/T 19022-2003的前言部分說得清清楚楚:

某版主在18樓中仍然在說檢定結果無論合格與否都要做計量確認,這是明顯對國家標準條文的曲解。

眾所周知,送檢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指標,往往都是用戶在測量過程的識別、策劃、設計、評審過程中,已經依據測量設備使用場合的最嚴測量要求CMR,按照三分之一原則(壓力專業或國防軍工系統為四分之一原則),結合相應的檢定規程中被檢器具的準確度等級序列選型確定的(即根據測量設備使用場合的測量要求CMR,導出的對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要求MEMC)。檢定合格就是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不合格就是不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除非原測量過程發生了變更(即CMR發生了變更),這又屬于另一個測量過程,必須重新策劃、設計、評審,對測量設備重新選型。這就是以上截圖中紅色線條標示部分的意思,不存在檢定之后還要進行計量確認。否則的話,這句話就沒有任何意義,完全不必要在標準中解釋。如果是校準,則必須經過計量確認。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9-30 01:50
路云 發表于 2017-9-29 23:09
GB/T 19022-2003的前言部分說得清清楚楚:某版主在18樓中仍然在說檢定結果無論合格與否都要做計量確認,這 ...

  你復制粘貼了GB/T19022的前言部分,并將“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這句話畫了紅線,這很好。
  我可以告訴你“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是你劃紅線的這句話的核心,在GB/T19022通篇之中是絕對回避使用“檢定”這個術語的,只使用的術語“校準”和“計量確認”。
  為什么標準回避使用“檢定”?就是因為現代計量管理強調的是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計量要求,而不是傳統計量管理強調的計量器具滿足檢定規程要求。
  “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是指,測量工作涉及各個領域,涉及方方面面,只有在“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計量要求時,說白了就是只有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時,即很少一部分測量設備因為其計量要求由法律法規規定,計量確認才與檢定相同。更多的測量設備不管校準還是檢定,只是為了確定測量設備的“身體狀況”(計量特性),而計量要求則由測量過程的被測參數要求所導出,標準的原話是“規定的計量要求從產品要求導出。測量設備和測量過程都需要這些要求。”,檢定和校準都只是計量確認工作的萬里長征第一步,對測量設備進行一個“體檢”而已,檢定或校準之后都必須執行計量確認,計量檢定不能代替計量確認。
  因此GB/T19022回避使用“檢定”一詞,原話是“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不信你可以查遍標準每一個字,看看還能不能找到第二個地方使用或提到“檢定”。
作者: csln    時間: 2017-9-30 08:10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9-30 08:18 編輯

我可以告訴你“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是你劃紅線的這句話的核心,在GB/T19022通篇之中是絕對回避使用“檢定”這個術語的,只使用的術語“校準”和“計量確認”。
  為什么標準回避使用“檢定”?就是因為現代計量管理強調的是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計量要求,而不是傳統計量管理強調的計量器具滿足檢定規程要求。


這口氣,儼然自己就是標準起草人,說這樣的話有什么根據,曬出來看看

先去查查什么是法律法規再來我可以告訴你說話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9-30 19:1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9-29 23:3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9-29 05:50
  你復制粘貼了GB/T19022的前言部分,并將“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 ...

我只能說你現在已經是朽木不可雕也,爛泥糊不上墻也。GB/T 19022怎么沒讓你去參與起草呀?按你的意思,前言中的那句話你直接向標準起草人建議,改成“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測量設備是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好了。真是無語!

為什么標準回避使用“檢定”?就是因為現代計量管理強調的是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計量要求,而不是傳統計量管理強調的計量器具滿足檢定規程要求。

眾所周知,國家推薦標準GB/T 19022是從國際標準ISO 10012轉換而來,是等同采用的關系。國際標準根本就沒有“檢定”一說。到了某版主嘴里,卻將其解釋成“回避使用”,胡編亂造扯出來“強制檢定”。你怎么這么高的“水平”啊,看來連標準起草人都要感到“自愧”了。標準本就是針對沒有下符合性判定結論的“校準”,才需要進行“計量確認”。國標中有哪一部標準規定了經檢定合格或不合格(已經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的計量器具還需要進行“計量確認”的?即便是強檢器具,如果出具的是《校準證書》同樣要做“計量確認”。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 01:22
路云 發表于 2017-9-30 19:12
我只能說你現在已經是朽木不可雕也,爛泥糊不上墻也。GB/T 19022怎么沒讓你去參與起草呀?按你的意思,前 ...

  我們兩個最近的帖子相互辯論應該說不少了,你自己跳出我們兩個的圈子,站在高處再看看我們兩個的帖子,誰的行為“是朽木不可雕也,爛泥糊不上墻也”,還用我們兩個自我辯解嗎?十幾萬量友,讓大家去評判吧。只要你不罵人,談論的觀點我仍然可以耐心答復:
  GB/T19022的前言說沒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客觀事實就在那里,說沒說“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客觀事實也在那里,標準從頭到尾用沒用“檢定”的事實也證明了“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
  不要把“檢定”看得那么神圣,“檢定”只是在“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檢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它情況下(遠遠大于強制檢定的數量)獲得測量設備的實際計量特性是目的,檢定與校準的作用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最終的計量管理目標應該放在確保測量設備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上。
  樓主的問題是“如何區分檢定與強制檢定”,那么正確答案就是:
  一般檢定與校準相同只是為了獲得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然后用獲得的計量特性與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確認,確認該測量設備能否使用。強制檢定的計量要求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要求”,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是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檢定規程要求就是法規的要求,所以強制檢定的效果等同于計量確認的效果。這也是GB/T19022前言你劃紅線的這句話的真實含義。
  你可以不相信我的水平,可以不相信我說的觀點。我也曾建議你咨詢黃耀文、趙若江、王順安老師,你還可以咨詢現任中國計量測試學會秘書長馬愛文老師,他們都是我國計量管理界的權威,特別是趙若江老師是我國計量定升級、計量檢測體系、完善計量檢測體系、測量管理體系最主要的策劃者和推手,對我國計量管理工作的發展了如指掌,我相信他們會給你一個正確的答案。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 11:1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9-30 05:22
  我們兩個最近的帖子相互辯論應該說不少了,你自己跳出我們兩個的圈子,站在高處再看看我們兩個的帖子 ...

器具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不是計量器具生產廠家送檢的計量器具,送檢計量器具使用場合早已預先確定,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早已依據器具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結合檢定規程中的被檢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選型,在送檢前就已經預先確定(測量過程的設計、評審),這就是標準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的意思,這是不是事實。既然計量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已經在送檢前依據檢定規程確定(而不是什么檢定和校準都只是計量確認工作的萬里長征第一步),那么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這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其計量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的確定過程都是一樣的,都是根據使用場合的測量要求,結合檢定規程中被校對象的準確度等級,預先選擇確定了的。檢定結果就是計量確認的結果,這種淺顯的道理除了你以外,估計沒有人看不懂,何需去問什么黃老師、馬老師。干了幾十年的計量,連這么簡單的問題都拎不清,我是不好意思去問,要問你自己去問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 13:29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 11:10
器具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不是計量器具生產廠家送檢的計量器具,送檢計量器具使用場合早已預先確定, ...

  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的確不是計量器具生產廠家送檢的計量器具,因此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用于什么場合只有使用單位才知道,檢定機構是無法知曉的,因此檢定機構只能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判定是否合格,卻無法判定是否可用,是否可用只能由使用單位的計量確認員通過計量確認加以確定。
  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是兩個本質上完全不同的術語。“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檢定規程對計量器具的要求就是法規的計量要求,只有此時滿足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就是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只有此時計量檢定才能與計量確認“相同”。其它的時候,檢定不能與計量確認劃等號,測量設備無論檢定還是校準之后都必須進行計量確認。因此GB/T19022堅決回避使用術語“檢定”,明確指出“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
  自己不懂又夜郎自大,不愿意不恥下問,既然你自認為對“這么簡單的問題”早拎清楚了,那就繼續糊涂下去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2 00:0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9-30 17:29
  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的確不是計量器具生產廠家送檢的計量器具,因此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用于 ...

我已經不止一次的解釋了這一問題。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都是根據該測量設備使用場合的最嚴測量要求(CMR),按三分之一原則,再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從檢定規程里的被檢器具的準確度等級序列中,選擇能夠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最低準確度等級的計量器具,作為該使用場合的測量設備。這就是測量過程的設計。因此在這種場合下,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就是檢定規程對該準確度等級的被檢器具的計量要求。盡管檢定機構不知道,出具了《檢定證書》。但使用單位早已知道,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的結論,所以無需再進行計量確認,除非出具的是《校準證書》。

我已經不止一次的問你,上次經檢定合格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為什么本次檢定合格卻不能確定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你回答了嗎?我還問你,哪一份標準中寫了:經檢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還需要做計量確認?你回答了嗎?你舉證了嗎?看看你在另一主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中第十項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第41樓是怎么說的吧:“……只不過別人耐心閱讀你的每一個帖子,禮貌待你,給予你認真的回答,而你不知感謝也就罷了,……”,請問,這里所說的“別人”是不是指你自己?如果是,那你就是言行不一,說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的卑鄙學風的施行者,稱你為“學術流氓”不為過吧。否則的話,先把上述兩段標紅的問題給回答了再說。沒那么多閑功夫陪你東扯西繞。關于《檢定證書》是否還需要進行計量確認的問題,我已與不少同行進行過交流,沒有一位是你這種解釋的。不知道是誰在這里不懂裝懂,還不愿意不恥下問。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2 01:38
路云 發表于 2017-10-2 00:02
我已經不止一次的解釋了這一問題。使用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都是根據該測量設備使用場合的 ...

  我也多次提醒你,你的問題是將測量過程的設計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兩個完全不同的術語混淆不清,畫了等號。測量過程的設計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概念不同、執行人也不同。正確選擇使用的測量設備是設計人員進行測量過程設計活動中的任務之一,而計量確認活動是計量確認員判定所用測量設備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終極任務。檢定機構不知道使用單位的預期使用要求,只能根據檢定規程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使用單位的計量確認員根據檢定結果報告的計量特性來與預期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以確認該測量設備是否在特定的測量崗位可以使用。可使用的檢定不合格也應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使用;不能使用的檢定合格也必須簽發計量確認禁用標識或不合格標識。這就是“計量確認”與“計量檢定”最本質的區別。
  你不止一次的問,上次經檢定合格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為什么本次檢定合格卻不能確定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我可以告訴你,同一個測量設備可以用于許許多多個測量過程(工作崗位)。上次計量確認的測量過程是上一次的工作崗位,這次擬派往的“工作崗位”不一定是上一次確認的工作崗位。例如同一個壓力表上一次確認是擬用于壓榨機壓榨工藝的監控,這一次可能擬用于塑料薄膜生產工序的監控,也可能是用于某個閥門產品密封試驗的壓力控制。
  我也多次回答你GB/T19022明確規定了“本標準”不使用“檢定”這個術語,規定“所有的測量設備應經確認”,“應有設備計量確認狀態的標識。已確認用于某個特定的測量過程或某些過程的設備應清楚地標識或受控,以防止未授權使用”,“由于計量要求的不同,測量設備能被確認用于某些特定的測量過程,而不被確認用于其它測量過程。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可以從產品的規定要求或被校準、驗證和確認的設備的規定要求中導出”,“應設計并實施計量確認(見圖2和附錄A),以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計量確認包括測量設備校準和測量設備驗證”,“測量設備的操作者應得到與測量設備計量確認狀態有關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適宜其預期用途。”標準中這么多條款強調計量確認和計量確認標識的重要性,有一條強調計量檢定嗎?還要追問“哪一份標準中寫了:經檢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還需要做計量確認?”難道說標準中的這么多條文你一條都看不見?
  我所說的“別人”當然是指所有勸你終止罵街行為的人,我只不過是不怕罵而孜孜不倦勸你的人中的一個。關于對計量確認的解釋,你確實讀的書太少,太不了解計量確認的術語了。你所說的“沒有一個是你這種解釋的”,是因為你的傳統計量管理意識過重,又不愿意與時俱進學習和接受現代計量管理的術語和理念,同時這一年來精力都放在了罵街上,對別人的不同觀點打心里反感,并不認真看,更談不上分析研究,不信的話自己統計一下近期以來你發表的有多少帶有罵街語言的帖子數量比例和你一年前發表的帖子有沒有罵街語言,你就知道你的變化有多大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2 10:2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 14:3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 05:38
  我也多次提醒你,你的問題是將測量過程的設計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兩個完全不同的術語混淆不清,畫了 ...

你不止一次的問,上次經檢定合格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為什么本次檢定合格卻不能確定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我可以告訴你,同一個測量設備可以用于許許多多個測量過程(工作崗位)。上次計量確認的測量過程是上一次的工作崗位,這次擬派往的“工作崗位”不一定是上一次確認的工作崗位。例如同一個壓力表上一次確認是擬用于壓榨機壓榨工藝的監控,這一次可能擬用于塑料薄膜生產工序的監控,也可能是用于某個閥門產品密封試驗的壓力控制。

這就是最典型的牛逼無賴,哪家單位的計量器具的使用場合會朝定夕改的如此沒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的測量過程是如何設計的?測量設備的選型是如何做的?一個生產車間配有游標卡尺,也配有千分尺,游標卡尺是游標卡尺的使用場合,千分尺是千分尺的使用場合。你怎么不說上午計量確認合格的游標卡尺,下午要用于千分尺的使用場合,需要再“計量確認”為不合格呀?你怎么不說超市的電子計價秤經檢定合格后,現在說我要用于黃金交易,所以均應計量確認為不合格呀?我已經說得清清楚楚,使用單位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是依據使用場合最嚴的測量要求導出的,然后根據檢定規程對被檢器具的計量特性要求選擇確定的。我還在26樓特意強調了,除非原測量過程發生了變更(即CMR發生了變更),這又屬于另一個測量過程,必須重新策劃、設計、評審,對測量設備重新選型。你這不是選擇性眼瞎是什么?

標準中這么多條款強調計量確認和計量確認標識的重要性,有一條強調計量檢定嗎?還要追問“哪一份標準中寫了:經檢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還需要做計量確認?”難道說標準中的這么多條文你一條都看不見?

這不是胡攪蠻纏是什么?明明標準沒有說計量檢定后還需要做計量確認,卻偏偏曲解成必須做;明明標準規定了“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卻偏偏說成不能替代。哪家單位的計量檢定“合格證”標識是僅用于強檢器具的呀?鐵的事實已經擺在這里,“檢定結論”可以替代“計量確認結論”,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東西,就只看見你在此瞎編亂造。人家都不懂,就你懂;人家都不與時俱進,就你與時俱進是不是?不要說別人讀數太少,你自己就如被傳銷洗腦一樣,讀“書”太多。我與一年前相比一如既往,沒有太多的變化,到是平添了不少對你這種惡劣學風的厭惡感。以前是忍耐,現在是忍無可忍,知道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2 22:56
路云 發表于 2017-10-2 10:24
你不止一次的問,上次經檢定合格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為什么本次檢定合格卻不能確定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

  什么是“最典型的牛逼無賴”,就看35樓吧,呵呵。
  測量過程的設計是實施測量過程之前的策劃活動,每一個測量過程都必須在實施測量前完成,每一個測量過程都有自己的預期要求。一個測量設備可以用于許許多多個測量過程,但又不能用于另外的測量過程,這實屬太正常不過的事了。
  當一個測量設備同時用于不同的幾個測量過程中時,其測量范圍的確認按各測量過程中的最大測量范圍,其準確度等級或計量特性的確認按各測量過程中的最小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當其測量范圍改變不能滿足某個測量過程的要求時,計量確認的使用“崗位”應排除該測量過程。當其計量特性超出某個測量過程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要求時,同樣計量確認的適用范圍應排除那個最大允差絕對值無法滿足的測量過程。每次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測量設備計量特性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因此每次檢定/校準后的計量確認結果也未見得完全相同。
  在你看來,測量過程的設計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應該劃等號,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也應該劃等號,每一次的計量確認都應該保持終生不變,“‘檢定結論’可以替代‘計量確認結論’”,測量過程設計了就可以不再進行計量確認了,計量確認一次可以一勞永逸,……。按你的邏輯,一個“檢定”概念足以解決計量工作的所有問題了,國內外就不該推行“計量確認”的概念,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簡直就是“傳銷洗腦”!自己的學風已經如此惡劣,還要罵他人“學風惡劣”、“學術流氓”,建議你還是認認真真地學習一下JJF1001和GB/T19022關于“計量確認”的定義和計量確認的實施要求,再來發言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3 09:5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2 02:56
  什么是“最典型的牛逼無賴”,就看35樓吧,呵呵。
  測量過程的設計是實施測量過程之前的策劃活動 ...

當其測量范圍改變不能滿足某個測量過程的要求時,計量確認的使用“崗位”應排除該測量過程。

當測量范圍改變了,這就是另外一個測量過程,必須重新設計測量過程,重新選擇測量設備。這些前期工作都還沒有做,怎么就做起“計量確認”了呢?這與用經檢定合格的150mm規格的游標卡尺去量180mm長度的尺寸有什么區別呀?不直接用一把經檢定合格的200mm規格的游標卡尺進行測量不就完了嘛。

當其計量特性超出某個測量過程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要求時,同樣計量確認的適用范圍應排除那個最大允差絕對值無法滿足的測量過程。

這種情況《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已經是“不合格”了,還用得著計量確認嗎?

我從來沒有說過“測量過程的設計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應該劃等號,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也應該劃等號,每一次的計量確認都應該保持終生不變,‘檢定結論’可以替代‘計量確認結論’,測量過程設計了就可以不再進行計量確認了,計量確認一次可以一勞永逸,……。”這類話,不要給我在這里造謠誣陷。我也從來沒有說過“一個‘檢定’概念足以解決計量工作的所有問題了,國內外就不該推行‘計量確認’的概念,”我只是說,在測量過程的設計階段,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指標是根據檢定規程中被檢器具的準確度等級序列中選擇確定的,此時的檢定結論就可以代替計量確認結果。沒有說“校準”也不需要計量確認,反而強調了“校準”必須經過“計量確認”。不要在這里偷換概念以偏概全,什么叫國內外就不該推行“計量確認”概念啦?國外有“檢定”嗎?國際標準有“強制檢定”嗎?不要在這里建議我學習JJF1001GB/T19022,我學習得并不見得比你少。

以上計量確認流程中有“檢定”嗎?

將以上標準截圖第一個紅框中的“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改成“檢定規程規定的特性”,將第二紅框中的“校準”改成“檢定”,就是該標準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意思,與強不強檢沒有任何關系。

眾所周知,“檢定”與“驗證”在英文中是同一個詞(verification),區別在于前者是與檢定規程規定的要求作比較,后者是與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作比較。當后者與前者相同時,檢定過程就包含了“驗證”,此時的“檢定”與“計量確認”之間就可以劃等號。無論你你說什么標準,什么定義,都拿不出經計量檢定后還需要進行計量確認的證據。這就是典型的不舉證不演示的惡劣學風,牛逼無賴。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3 23:11
路云 發表于 2017-10-3 09:53
當其測量范圍改變不能滿足某個測量過程的要求時,計量確認的使用“崗位”應排除該測量過程。當測量范圍改 ...

  不管怎么說,你都無法在GB/T19022的正文中找到國家標準使用了“檢定”的痕跡,盡管你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在標準的附錄A中勉強找到了A.2條的例,試圖證明標準使用了“檢定”,但很遺憾,就是這條附錄條款也是回避使用術語“檢定”的。“將以上標準截圖第一個紅框中的‘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改成‘檢定規程規定的特性’,將第二紅框中的‘校準’改成‘檢定’”只能是你的一廂情愿,如果標準真的可以像你這么改,標準的制定者也早改了,也用不著在“前言”中一開始就明確告訴標準的使用者“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這句話了。
  “檢定”與“驗證”在英文中是同一個詞(verification),即便你冠以“眾所周知”的光環,謊言也還是謊言。你無非是將討論的“計量確認”偷換成了“計量驗證”。眾所周知,JJF1001的9.56條明確指出了“計量確認”對應的英文是“metrological confirmation”,GB/T19022(即ISO10012)的3.5條術語也證明了這個說法。JJF1001的9.17條指出計量檢定對應的英文是verification of a measuring instrument,簡稱metrological verification 或 verification 。簡而言之,確認是confirmation, 檢定是 verification ,在英文中計量確認與計量檢定也不相同。
  檢定可以簡稱verification ,即便你把“計量確認”悄悄咪咪偷換成“計量驗證”,“驗證”對應的英文單詞也是 verification。但在中國,計量檢定與計量驗證也是不同的術語。計量檢定只針對計量器具,無檢定規程的非計量器具的測量設備無法執行計量檢定,而計量驗證卻是針對所有測量設備,不管它是不是計量器具。計量檢定的判據是計量器具滿足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計量驗證的判據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要求。
  罵人不是技術討論,在罵別人“惡劣學風”、“牛逼無賴”的時候,不知你是否想過把“計量確認”偷換成“計量驗證”,再進一步混淆“計量驗證”與“計量檢定”概念,是不是“惡劣學風”和“牛逼無賴”?難道罵一聲“惡劣學風”、“牛逼無賴”就代表了你在技術討論中“典型的”舉證和演示?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3 23:24
  《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已經是“不合格”了,還用得著計量確認嗎?要回答你的這個問題,先請你回答一個人體檢殘疾,體檢結論此人已經不滿足醫學上一個健康人的規定,這個人是不是就該失去所有的工作崗位,殘疾人是不是就該永遠失業,連他能夠勝任甚至比健康人更適宜的崗位也必須拒聘?你回答了這個問題,那么一個測量設備(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檢定結論已經是“不合格”了,還可不可以被確認用于另一個測量過程,也就明白了。不要以為檢定合格就一定可以用,也不要以為檢定不合格就一定要“槍斃”(報廢),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不一定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但必須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這就是“計量確認”的觀念。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4 00:2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3 04:36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3 03:11
  不管怎么說,你都無法在GB/T19022的正文中找到國家標準使用了“檢定”的痕跡,盡管你費了九牛二虎之 ...

不管你怎么狡辯,標準前言中“……,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表述已是白紙黑字的擺在那里,你認為不同,那是你的一廂情愿。舉不出任何經“檢定”后還需做“計量確認”的證據的狡辯,那就是蠻不講理,施展惡劣學風的牛逼無賴。

所有人都清楚,“計量確認”包括“校準”和“驗證”兩部分,“校準”活動不包括“驗證”。而“檢定”活動則包括了驗證。只不過“計量確認”的驗證的合格判據是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通過預先對測量過程的設計、評審得到),而“檢定”的合格判據是檢定規程對被檢器具的計量要求。當前者的計量要求是根據檢定規程確定時,如果是“校準”,那就必須做“計量確認”的驗證;如果是“檢定”,則檢定過程的“驗證”,就是“計量確認”的“驗證”。目前,所有單位對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都是張貼綠色的“合格證”標識,不合格的張貼紅色的“禁用”標識。從來沒有哪家單位將“合格證”標識換帖成“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或“禁用”標識。這就是事實。

舉一個殘疾人的例子能說明什么問題呀?你用人單位在招聘之前,就應當根據崗位的情況,確定應招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應達到什么樣的標準(相當于測量過程的設計過程對測量設備的選型)。當你要求醫院根據該標準在《體檢報告》中給出結論時(相當于《檢定證書》),該應聘者能勝任就是能勝任,不能勝任就是不能勝任。當你不要求醫院在《體檢報告》給出結論時(相當于出具《校準證書》),你就必須自己做判定(相當于“計量確認”)。現在所說的情況不是去招聘殘疾人,而是殘疾人已經在他所適應的崗位上工作了一段時間后(相當于“周期”)送他去體檢,體檢的合格判據仍然與招聘時的標準一致(因為所從事的崗位的要求沒有變化),下結論的《體檢報告》(相當于《檢定證書》)還需要“(計量)確認”嗎?在測量過程不變的情況下,檢定合格的就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的就一定不能用。改變了測量過程(的要求),那就是另一個測量過程的測量設備選型問題,不要在這里混為一談。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4 01:18
路云 發表于 2017-10-4 00:27
不管你怎么狡辯,標準前言中“……,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表述已是白紙黑字的擺在那里,你認為不同,那 ...

  可惜的是你從來都斷章取義,不看標點符號。“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使用了句號,其前面和后面均無其他語法成分,這是一個完整的句子。“……,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只是一句話的一部分,這是有前提條件的一句話,只不過前提條件被你不愿意看也裝看不見罷了。“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才是完整一句話,這句話同時也說明了“當計量要求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并不成立。這么簡單的語文常識除了你所罵的那種“蠻不講理,施展惡劣學風的牛逼無賴”,我相信沒有人看不懂。
  隨便你怎么混淆“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的概念,隨便你怎么在兩個術語之間劃等號,JJF1001給這兩個術語還是給出了不同的定義,你改變不了這個事實,你將兩個概念劃等號的企圖永遠實現不了。
  如果你真的明白人的體檢和人的招聘完全是兩碼事,你就一定會明白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也是兩碼事。體檢是醫院和醫生的職責,招聘是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或招聘人員的職責。試圖拿著體檢報告而不是拿著聘書或上崗證去工作是徒勞的,沒人承認也沒人給你發工資。
  同樣檢定/校準是計量技術機構或檢定員的職責,計量確認是測量設備使用單位計量確認部門或計量確認員的職責。檢定合不合格由技術機構說了算,能否派用場是本單位計量確認員說了算。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與否依據檢定規程判定,測量設備能否使用依據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當于測量過程的崗位標準)確定。“檢定合格的就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的就一定不能用”,你就責令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管理部門取消“計量確認”,槍斃GB/T19022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4 08:1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3 05:18
  可惜的是你從來都斷章取義,不看標點符號。“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使用了句號,其前面和后面 ...

我什么時候說了“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沒有前提呀?我前面所有的帖子、所有的截圖證據、所有的例子,都說得清清楚楚:“在測量過程的設計階段,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指標是根據檢定規程中被檢器具的準確度等級序列中選擇確定的”你在這里選擇性眼瞎看不見。即便在40樓,我也同樣是說:“當前者的計量要求是根據檢定規程確定時,如果是‘校準’,那就必須做‘計量確認’的驗證;如果是‘檢定’,則檢定過程的‘驗證’,就是‘計量確認’的‘驗證’。40樓所說的標準中的那半句話,僅僅是針對你所說的“計量確認與檢定是完全不同的”的絕對否定,所提供的完全相反的關鍵性表述,不管前面有多少文字,至少足矣證明,“計量確認”與“檢定”并不是完全不能替代的,也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這一點你是無論如何也是否定不了的,到現在你也沒有拿出任何證據,來證明在任何時候“檢定”都不能替代“計量確認”。

“當計量要求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并不成立。

自己爬上樓去找一找證據,截圖出來給大家看看,我什么時候說了這種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啊?

看清楚了以上截圖中紅字部分我說的原話沒有?現在都多少層樓啦?還在這里東扯西繞,什么意思?你這不是招罵、找罵、欠罵嗎,不要臉的東西。我好歹還拿出了截圖證據,證明了“在某種情況下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你拿了嗎?無論你翻什么標準,都找不出經檢定后還需要做“計量確認”的證據。

如果你真的明白人的體檢和人的招聘完全是兩碼事,你就一定會明白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也是兩碼事。體檢是醫院和醫生的職責,招聘是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或招聘人員的職責。試圖拿著體檢報告而不是拿著聘書或上崗證去工作是徒勞的,沒人承認也沒人給你發工資。

這不就是不要臉的惡劣學風嗎,我40樓已經說得清清楚楚:

被你解釋成這樣,你這是存心答非所問在這里攪局,我不得不再罵你一句“不要臉”。

你單位是不是將所有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依據千分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計量確認”為不合格呀?是不是對所有經檢定不合格游標卡尺,依據鋼直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計量確認”為合格呀?你的游標卡尺無論檢定結論如何,是不是你想說它合格就合格,你想說它不合格就不合格呀?那還要檢定干什么,直接校準不就完了嘛。


作者: njlyx    時間: 2017-10-4 09:48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7-10-4 09:58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10-4 08:13
我什么時候說了“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沒有前提呀?我前面所有的帖子、所有的截圖證據、所有的例子,都說 ...


別人都看得明白的話,在他那兒也難免被“肢解”。無視為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4 22:21
路云 發表于 2017-10-4 08:13
我什么時候說了“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沒有前提呀?我前面所有的帖子、所有的截圖證據、所有的例子,都說 ...

  招聘的是崗位,依據是崗位標準,只要體檢結果符合崗位標準即可受聘發給聘書,與受聘人是否殘疾何干?崗位需要的是文字秘書,只要操作計算機熟練,思維敏捷,哪怕腿部殘疾“體檢”判定是個身體不健全、不合格的殘疾人,照樣可以上崗工作,這就是招聘。
  依據千分尺使用場合或依據鋼直尺使用場合進行計量確認的提法就是錯誤的,計量確認的定義是“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預期使用要求”是測量過程的要求,是被測參數的要求,是“崗位標準的要求”,不是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的要求,不是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標準。
  你認為企業沒有人會在必須使用千分尺測量的場合錯誤地使用卡尺進行測量嗎?被測參數的公差帶寬度0.08mm,有的人就認為用卡尺就可以測量,有的粗加工被測參數公差帶寬度0.2mm,卡尺示值誤差檢定結果0.05mm>0.03mm判為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一樣可以確認其滿足預期計量要求簽發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
  我不得不提醒你,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是判定計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指標,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是判定測量設備是否可用的指標,你把計量器具的要求和被測參數的要求混為一談,把計量確認與計量檢定混為一談,你的概念混淆已經一發不可收拾。法律法規規定的檢定情況在我國就是指“強制檢定”,標準說的清清楚楚只有計量要求由法律法規規定時,檢定才能等同于計量確認,此外所有的檢定也好,校準也罷都不能等同于計量確認,都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自己概念不分,“存心答非所問在這里攪局”,還要不斷地誓言“罵一聲”,“再罵一聲不要臉”,你以為罵街就可以證明你有理,難道天天罵街的人不是最大的“不要臉”嗎?
  對于43樓的大學教授也看不明白路云飲用的國家標準引言中的兩句話,分不清完整的簡單語句和帶有條件從屬句的語句,大家也真的是“服了”,我沒有更多的話說。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4 23:3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4 03:3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4 02:21
  招聘的是崗位,依據是崗位標準,只要體檢結果符合崗位標準即可受聘發給聘書,與受聘人是否殘疾何干? ...

看看《計量法》第九條是怎么說的吧: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再來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是怎么說的吧: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再在看看JJF1001-2011第9條“法制計量和計量管理”下面的第9.22條是怎么定義的吧:

以上所有證據都表明,凡是“檢定”,都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量值傳遞行為活動。只有你這個給臉不要臉的牛逼、無賴、學術流氓才會說“法律法規規定的檢定情況在我國就是指‘強制檢定’”。

依據千分尺使用場合或依據鋼直尺使用場合進行計量確認的提法就是錯誤的,計量確認的定義是“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預期使用要求”是測量過程的要求,是被測參數的要求,是“崗位標準的要求”,不是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的要求,不是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標準。

依據千分尺使用場合或依據鋼直尺使用場合進行計量確認都是錯的,那我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實際就是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你又是憑什么來將“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計量確認為“不合格”,將“經檢定不合格”的游標卡尺計量確認為“合格”的?我35樓紅色字部分表述得清清楚楚,42樓再次以截圖的方式復述,到現在仍然不給我以正面的回答。不好意思,我只好再一次地應你的“招罵、找罵、欠罵”之癮,罵你一聲“不要臉”。

其它那些東扯西、重三道四、答非所問的廢話,我也無須跟著你繞了。所有人都看得明白,你除了一貫施展這種齷齪、卑鄙、無恥的下三濫伎倆,還能舉出什么有力的證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5 00:56
  之所以分為強制檢定和自愿檢定,區別就在于“強制”和“自愿”。“強制”和“自愿”在法律層次上有多大的區別,還用我給你解釋嗎?罵街的人和強盜有一樣的邏輯,被搶的人有“招搶、找搶、欠搶”之癮,強盜是英雄,被罵的人有“招罵、找罵、欠罵”之癮,罵街的人是英雄,這種強盜邏輯才是真正值得你罵一聲“不要臉”的人。
  我不止一次告訴你你引用的國家標準GB/T19022已經明確“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使用的是“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并且全文兌現了這個規定,你仍然認為我沒有給你例證,請問你胡謅“檢定結果就是計量確認的結果”,“檢定合格的就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的就一定不能用”,徹底否認“計量確認”,你除了會罵人,會把“不要臉”時時刻刻掛在嘴上,“你除了一貫施展這種齷齪、卑鄙、無恥的下三濫伎倆,還能舉出什么有力的證據?”
  憑什么來將“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計量確認為“不合格”,將“經檢定不合格”的游標卡尺計量確認為“合格”,我在44樓給你講的夠清楚了,是根據被測參數的測量預期使用要求,也給你舉了例子,你自己不愿意看,本人不再重復。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5 23:0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5 03:29 編輯

45樓以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無論是強制檢定還是自愿檢定,都是法制計量。“自愿檢定”不是“校準”,一旦實施,整個過程與“強制檢定”沒有任何區別。你解釋了什么?GB/T 19022的前言部分說了是“強制檢定”嗎?

罵街的人和強盜有一樣的邏輯,被搶的人有“招搶、找搶、欠搶”之癮,強盜是英雄,被罵的人有“招罵、找罵、欠罵”之癮,罵街的人是英雄。

這個比喻非常形象,只不過罵街者和強盜并非同一人。你將“罵街”的罪名安在別人身上,自然你就是那個“強盜”了。兩者都被你譽為“英雄”,這也算是比較公平公正。只不過大家對你這位強盜都避而遠之,而你不僅對搶有癮,對招罵也有癮。

GB/T 19022本就來自舶來品,可以說就是ISO 10012的中譯本,因此根本就不涵蓋“檢定”,“計量確認”本就是由不給出符合性判定結論的校準與驗證構成。GB/T 19022的起草人在將國際標準ISO 10012轉換成國家推薦標準時,根據我國的國情,在原版的前言(ISO前言)之前,增加了說明性的前言,特意針對我國法制計量的“檢定”,增加了“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表述。此處的“計量要求”就是指“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即:預期的使用要求)”,而不是指概念含糊的“測量過程的要求”,更不是指“被測參數的要求”。

某版主44樓第二段說:“預期使用要求”是測量過程的要求,是被測參數的要求,是“崗位標準的要求”,不是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的要求,不是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標準。”言下之意就是“預期使用要求”就是“被測參數的要求”,不是“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要求”。可同樣在該回帖的第四段又說: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是判定計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指標,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是判定測量設備是否可用的指標,你把計量器具的要求和被測參數的要求混為一談,把計量確認與計量檢定混為一談,你的概念混淆已經一發不可收拾。

自己連概念都拎不清,將“預期的使用要求”理解為“測量過程對被測參量的測量要求(屬于被測對象的屬性)”,你的理解能力實在是不敢恭維啊。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怎么可能作為測量設備是否可用的判據呢?某測量設備使用場合的被測參數多得很,計量要求有高有低。本就應當將被測參數中最嚴格的計量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則,最終導出為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MEMC),只有它才是判定測量設備是否可用的指標。而這一指標如果是根據檢定規程中被檢器具的技術指標選擇確定時,如果實施“檢定”,那就是GB/T 19022前言部分有關“檢定”情況的表述(本帖第四段粉色字體部分)。如果實施“校準”,則必須將校準結果與該指標進行比較(進行“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

自己爬上43樓最后一段看看清楚,我說了“是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要求”了嗎?我說的是“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你在這里篡改原文,栽贓誣陷,我說你一貫施展這種齷齪、卑鄙、無恥的下三濫伎倆,難道證據還不夠嗎?你還需要什么證據呀?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6 00:47
  47樓的某位,你看看你在說什么?“‘自愿檢定’不是‘校準’,一旦實施,整個過程與‘強制檢定’沒有任何區別”,請問,既然一旦實施“自愿檢定”,整個過程與“強制檢定”沒有任何區別,是不是JJF1001壓根就不該定義“自愿檢定”啊?在你那里“自愿檢定”與“強制檢定”之間也可以劃等號,“自愿”和“強制”都可以“沒有任何區別”了嗎?是不是還要給你上一堂法律基本知識補習課呢?法律規定必須做的就是強制的,規定可以自主進行的,公民和法人就可以自愿,這個最簡單的法律常識難道你真的不懂?
  GB/T 19022是“土產品”也罷,是“舶來品”也罷,它現在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標準。ISO 10012從頭至尾,包括“前言”都絕不使用“檢定”一詞。“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這兩句話正是國家標準特意針對我國法制計量的“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而講的。之所以加上這兩句話,就是防止像你這樣的人,把強制與自愿劃等號,把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劃等號,故意混淆概念,誤讀國家標準的真諦。
  你說的是“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與“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要求”對測量設備進行確認,有區別嗎?計量確認不是依據測量設備的使用場合,而是依據測量過程的預期要求,或者說是依據對被測參數的測量所需要的預期要求進行。校準需要計量確認這一點你總算明白了,但自愿檢定的結果也需要計量確認仍然是你不愿意承認的,你的目的不就是想方設法否定計量確認嗎,但我可以告訴你,你永遠否定不了,最終的結果你只能是天天罵街,施展你的“這種齷齪、卑鄙、無恥的下三濫伎倆”,就連國慶節、中秋節全國一片歡慶的節日之中,你也沒放過施展你的罵街劣性,你就繼續罵吧,你就這樣終生罵街,罵一輩子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6 07:4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5 12:04 編輯

“強制檢定”與“自愿檢定”的區別,不就是前者必須實施,后者是可以不實施嗎。除此之外還有什么區別呀?是檢定方法不同,還是出具的《檢定證書》有專門的針對性說明表述要求呀?你到是說出來給大家聽聽啊。必須做的就是法律規定的,非必須做的就不是法律規定的啦?“GB”是國家法規標準,“GB/T”就不是國家法規標準啦?我到想看看,你的法律法規知識到底有多強,給大家上一課呀。

GB/T 19022是“土產品”也罷,是“舶來品”也罷,它現在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標準。ISO 10012從頭至尾,包括“前言”都絕不使用“檢定”一詞。“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這兩句話正是國家標準特意針對我國法制計量的“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而講的。

誰規定了這兩句話是針對“強制檢定”的呀?你問過標準起草人啦?何不直接將后半句改成“當計量器具是強制檢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啊?是你個人信口開河臆想杜撰出來的吧,還好意思說“真諦”,不要臉。

你說的是“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與“依據千分尺或鋼直尺使用場合要求”對測量設備進行確認,有區別嗎?計量確認不是依據測量設備的使用場合,而是依據測量過程的預期要求,或者說是依據對被測參數的測量所需要的預期要求進行。

當然有區別咯。我所說的是“計量確認”,而你所說的是計量確認之前的測量過程設計階段的“測量設備的選型”,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看看我在26樓都用了哪些關鍵詞吧:

我的表述有問題嗎?有錯嗎?錯在哪里?對待深入的技術討論,你從來就沒有一副正經像,既不指出對方的表述哪里存在問題,而且還要篡改原話,不停的東扯西繞的攪局扯蛋,還要美其言說“仔細閱讀,認真回復”,你知不知羞啊?我明確的告訴你,你一輩子對我施展這種惡劣的學風,我就“罵”你一輩子。我也從來不會無緣無故的對正常技術交流的任何一位量友施“罵”,所以不存在什么“罵街”行為,罵的就是像你這種死不悔改、錯了也不認錯的惡劣學風的施行者。你不讓不讓舒坦,憑什么要求別人讓你舒坦呀?最近的幾則熱門主題討論事實,已經表明你嫣然已成為一只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相信對你這種惡劣行徑的譴責鞭撻之聲會越來越多,除非你以潛水的方式永久滾出論壇。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7 01:17
路云 發表于 2017-10-6 07:46
“強制檢定”與“自愿檢定”的區別,不就是前者必須實施,后者是可以不實施嗎。除此之外還有什么區別呀?是 ...

  呵呵,行了,你還是熄熄火吧,一個舉國歡慶的節日就快要過完了,你哪一天開開心心了?天天罵街就那么“舒坦”?
  我已經不止一次指出你的錯誤就在于概念混淆,而且詳細告訴了你混淆了哪些概念,你還要怪我不指出你的表述哪里存在問題,那我就再告訴你一次吧。你混淆了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這兩個概念,混淆了測量過程設計與測量設備計量確認這兩個概念,你還混淆了強制檢定與自愿檢定這兩個概念。你聽聽你在49樓的開頭語:“強制檢定”與“自愿檢定”的區別,不就是前者必須實施,后者是可以不實施嗎。除此之外還有什么區別呀?難道說強制和自愿不是天壤之別的區別嗎?必須實施和自愿實施的區別還不夠大嗎?強制實施的不實施依法制裁,自愿實施的不實施你能夠依法制裁嗎?別人不能自愿實施校準嗎?你該不會連自愿校準和自愿檢定都要混淆不清吧?
  你說“不讓不讓舒坦,憑什么要求別人讓你舒坦呀?”(樓上原文),這句話充分說明你對正常技術討論中的反面意見有多么憤怒,有多么不“舒坦”了。但我還是只能非常遺憾地告訴你,技術討論的的確確需要各種不同觀點在同一個平臺上平等發表。不同觀點的碰撞本身是一個大好事,大了說對科技發展,尋找真理是個促進,小了說對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相互啟發大有裨益。因此對各種不同觀點我從來都是抱著滿腔熱情歡迎的,從未有不舒坦的心境。即便對少數人的罵街行為,我也只是為他們的極不道德的行為表示惋惜。我國精神文明建設,文明禮貌和諧社會的底線被這些人所打破,自己不知恥,別人出于同行的情感除了勸,別無辦法,其實自己天天處于不舒坦的心情,嘴罵歪了也只能給他人提供一個笑料罷了,我有什么不舒坦呢?
  我也多次指出,試圖以罵街形式堵住別人的嘴,命令他人從論壇“滾出去”,恐怕罵街者沒這個權力。只要是圍繞著樓主的問題發表技術觀點,哪怕是菜鳥式的,是錯誤的,人人都有發言的權力。你愿意聽就聽,愿意批駁就批駁,你有你的發言權和不發言權,但絕不允許罵街,這就是技術網絡媒體的基本底線,你實在不想看,不愿聽,也可以不看,不聽,保持沉默,如果用你自己的話來說,你完全可以“以潛水的方式永久滾出論壇”。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7 07:4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6 12:0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6 05:17
  呵呵,行了,你還是熄熄火吧,一個舉國歡慶的節日就快要過完了,你哪一天開開心心了?天天罵街就那么 ...

你以為只有你會“呵呵”嘚瑟呀,“哈哈”,我從來沒感覺到我是在發火,我只是感覺到有一位天天喜招好挨罵的“學術流氓”(多位資深量友一致公認的),像周扒皮一樣,有半夜三更拜訪雞舍的嗜好。厚皮老臉、不知羞恥地不斷施展東扯西繞、答非所問、胡攪蠻纏的惡劣伎倆。我就感覺奇了怪了,世上竟有如此厚皮老臉、給臉不要臉、喜招好挨罵的賤骨頭,就像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一個字,“爽”。你天天在這里重三道四沒完沒了的嘮叨“精神文明”,我怎么感覺如同黃蓋在跟周瑜上精神文明課。

究竟誰混淆了概念,自我26樓所回的第一帖開始,所有的詳述都擺在那里了,大家都可以回閱,用不著我像你一樣篡改原文、東扯西繞、重三道四的解釋。你的觀點是否有人認同,那就看后續有誰對你的帖子感興趣了,或者說有誰來幫你舉證反駁我的觀點了。你那些正經歪念、信口開河、胡編臆造的舉證根本不值一駁。對于我追問的“如何證明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就是指‘強檢’”,你也無能力舉證,也不可能會認錯。這就是典型的惡劣學風,被大家公認的“學術流氓”,知道嗎?

難道說強制和自愿不是天壤之別的區別嗎?必須實施和自愿實施的區別還不夠大嗎?強制實施的不實施依法制裁,自愿實施的不實施你能夠依法制裁嗎?別人不能自愿實施校準嗎?你該不會連自愿校準和自愿檢定都要混淆不清吧?

你只看到了“制裁”,你難道不知道強制實施的不實施是違法,自愿實施的不實施是尊法嗎?校準本身就是非強制性的,你非得“畫蛇添足”加個“自愿”。“校準”是“檢定”嗎?我有你那么笨嗎?自己爬上26樓,看看清楚我的最后那句話是怎么說的吧。

論壇技術交流不同的觀點多得很,正常的技術辯論大家都是擺事實講道理,所答及所問,各自舉證、演示證明自己的觀點正確,或駁斥對方的觀點錯誤,最終達到辨明是否,知錯認錯,共同提高的目的。整個論壇唯獨只有你這么一位空前絕后的學風惡劣的“學術流氓”,技術辯論十幾年如一日的東扯西繞、重三道四、答非所問、胡攪蠻纏、蠻不講理、信口開河、正經歪念、偷換概念、節外生枝、篡改原文、栽贓誣陷、要舉證不舉證、要演示不演示、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別人都是錯,唯有自己對、寧做“縮頭烏龜”,也絕不低頭認錯。這哪里談得上不同觀點的碰撞啊,分明是挑釁對方尊嚴極限的惡劣行徑(已經不是我個人的體會與感受了)。大了說有礙科技發展,為歪理邪說推波助瀾。小了說是毀壞論壇聲譽,挑釁人的尊嚴。受益的就只有你這么一位“學術流氓”。

我哪里有那個權力讓你“滾出去”啊,看看清楚,我說的是“除非”。這是不是又一例你篡改原文栽贓誣陷的齷齪、卑鄙、無恥下三濫伎倆的佐證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7 22:45
路云 發表于 2017-10-7 07:46
你以為只有你會“呵呵”嘚瑟呀,“哈哈”,我從來沒感覺到我是在發火,我只是感覺到有一位天天喜招好挨罵 ...

  你只要沒發火,就不要說“你不讓不讓舒坦”,就不要說“憑什么要求別人讓你舒坦”,很顯然你已經感到不舒坦,因此就要想方設法讓別人不舒坦,一副報復心理躍然紙上。全國歡慶的國慶、中秋節你自己不好好過,放假幾天你懷著不舒坦的報復心理也罵了幾天,這是你自作自受。難怪你對別人勸你注意精神文明,注意論壇的平等、和諧、友好、文明、禮貌,“感覺如同黃蓋在跟周瑜上精神文明課”,感到那么反感,那么憤慨。我還是勸你把態度擺正,不要向極個別人學習罵街的惡習,保持愉悅的心情,以平等的身份友好待人,文明禮貌地參加論壇的技術討論。
  你一再追問“如何證明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檢定’就是指‘強檢’”,還用我回答嗎?你引用的“引言”就已經回答你了。“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是一個完整的條件語句,你只強調“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將其條件故意用省略號隱去,你怎么就那么不喜歡看句子的條件呢?“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是必要條件,在我國根據法律法規確定計量要求的,就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以及用于安全防護、環境保護、貿易結算、醫療衛生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的計量器具,這些計量器具的檢定就叫做“強制檢定”,你省略了標準規定的條件,標準的這個判斷句還能成立嗎?
  你樓上的一切污蔑、謾罵、不實之言,本人沒時間也不愿意和你爭辯,就擺在公眾媒體上由大家各自識別吧。天天在媒體上“學術流氓”罵罵咧咧不離口,學霸式的讓正常發表技術觀點的人“滾出去”,這種人是什么樣的人,作為一個技術工作者天天罵街算不算“齷齪、卑鄙、無恥下三濫伎倆”,就留給全天下量友,包括若干年后計量界的新人們,正與邪、對與錯,要相信人們自有公認。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8 10:38
規矩灣又來挑戰國家法律了,作為計量專業網站的版主,對計量法竟然如此不了解,實在是有些莫名其妙了。

        規矩灣居然說什么:“在我國根據法律法規確定計量要求的,就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以及用于安全防護、環境保護、貿易結算、醫療衛生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的計量器具,這些計量器具的檢定就叫做“強制檢定”。

強檢以外的計量器具沒有法律規定的計量要求?那么依法管理的范圍就被縮小到了難以想象的程度!看看計量法是怎么說的: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計量法規定得再清楚不過了,非強檢的計量器具也必須依法管理,這些計量器具量大面廣,也是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主要業務!

        計量法就擺在那里,你還來置疑?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8 10:48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8 10:55 編輯

看看JJF1001第9·31條,關于檢定證書的定義(注意不分什么強檢和非強檢):

9.31檢定證書
      證明計量器具已經檢定并符合相關法定要求的文件。

        這個話規矩灣能聽懂吧?就是說:拿到檢定證書就說明該計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了。
                         檢定證書對應法定要求,看清楚了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8 23:4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8 23:46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0-8 10:38
規矩灣又來挑戰國家法律了,作為計量專業網站的版主,對計量法竟然如此不了解,實在是有些莫名其妙了。

   ...


  技術討論是技術上的討論,請不要動不動就扣帽子打棍子。計量法第九條說的非常清楚,“兩個標準和四個方面”列入國家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GB/T19022前言所講的檢定即指這部分內容。強檢計量器具在測量設備的汪洋大海中只是滄海一粟。數量巨大的是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含計量器具),因此GB/T19022說“本標準”不使用“檢定”一詞。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在這里僅僅提到“計量器具”,尚未提及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數量更大的測量設備。對這些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什么是“自行”?之后國家局行文規定這些“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可理解為監督檢查企業是不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規定了檢定(現在還應增加校準)的時間間隔(所謂的周期),是否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或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因當時沒校準概念,使用的測試概念應包含現在的校準、比對等),此外“任何單位不得干涉”的含義。你認為國家局也在“挑戰國家法律”嗎?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09:40
明明法律有規定,你真好意思睜著眼睛說瞎話,理直氣壯的否認,硬說沒有!

別又來一貫的東扯西繞的,直接回答以下2個問題就行了:

1.“應當。。。。。。檢定”,。。。。這個算不算規定?

2.《計量法》算不算法律?

你總是指責量友們如何如何的,看看你自己,這是什么學風呀?如此一清二楚的問題,也要毫無疑義的狡辯?

         別咬文嚼字的胡扯,沒人愿意聽你的車轱轆話。你認為非強檢計量器具不用依法管理,請拿出證據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11:06
非強檢的,國家法律法規有沒有要求?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 liangkh    時間: 2017-10-9 13:40
受教了!聽各位大師解答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9 16:36

誰感覺不舒坦啦?自己不心虛,“精神文明”吊在嘴上十來年也沒看你消停過。你這位惡劣學風的“攪屎棍”啥時候有節假日呀?說別人自作自受,那你挨罵就是罪有應得了。別人勸我精神文明,別人沒勸你端正學風嗎?你的這套說教不僅讓人反感,而且讓人惡心。我的態度十分端正,沒有對任何正常技術交流的量友施罵,所以不存在所謂的“罵街”,罵的就是東扯西繞、答非所問、胡攪蠻纏、蠻不講理、既不舉證,在鐵的證據面前又死不認錯的“學術流氓”、“攪屎棍”。

某版主東扯西繞越扯越遠之外沒別的能耐。GB/T 19022未使用“檢定”術語,是因為國際標準ISO 10012未使用,翻譯成中文自然就不可能包括“檢定”,所以國標起草人才會在前言部分加以說明。“本標準為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此處的“計量要求”肯定是指測量設備的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特性要求(CMR),與是否強檢、什么檢定周期沒有任何關系。該段說明還特意用括號注明了其操作過程是正文部分的第7.2.2條,7.2.2條是什么?是“測量過程的設計”。該條款與強不強檢周不周期沒有任何關系。再說該說明只是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并沒有說未使用術語“強制檢定”,說明“檢定”既包括“強制檢定”,也包括“非強制檢定”。到了某版主嘴里,卻節外生枝無中生有,拍腦袋臆想杜撰出“強制檢定”來曲解標準原意。

GB/T 19022的附錄A部分,對計量確認的過程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第A.2條“顧客的計量要求CMR”,就是指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要求,第A.3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MEMC”就是指測量設備經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兩者共同構成計量確認的輸入。最終將“MEMC”與“CMR”進行比較驗證,得出測量設備的確認狀態(判定“MEMC”是否滿足“CMR”)。

A.2條示例的最后兩句話:顧客將CMR與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明顯的或隱含的)比較并選擇與CMR匹配最好的測量設備和程序。顧客可規定一個準確度為0.5%級、量程為0~400kPa的特定供方的壓力計。說明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CMR不是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而是依據設備制造者規定的特性選擇確定的。但從實際的國情看,0.5級屬于精密壓力表,在市場上根本就買不到(國外可能有,但國內沒有此準確度等級的精密壓力表),要么選0.4級的,要么選0.6級的。根據示例所述的情況,只能依據經濟匹配的原則,確定選擇0.4級(CMR)的精密壓力(注:這一CMR的確定,就是依據法律法規JJG49-2013《彈性元件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第5.1條的表1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顧客的計量要求CMR,就是JJG49-2013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檢定合格就是計量確認合格,檢定不合格就是計量確認不合格,因為此時檢定已經包含了計量確認意義的驗證。如果顧客仍然堅持計量要求CMR0.5級作為合格判據,那么就不可能以檢定方式溯源,只能以校準方式溯源,校準機構出具不給出符合性判定的《校準證書》,顧客自己回去做計量確認。A.4條的示例,就是對A.2條示例經校準后的計量確認,而不是經檢定后的計量確認。

另一種方式,是依據JJG875-2005《數字壓力計檢定規程》第3.1條表1,依據經濟匹配的原則,確定選擇0.5級的數字壓力計。此時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完全是依據法律法規JJG875-2005確定的,無論是檢定的符合性判定依據與結論,還是校準后的計量確認輸入與狀態確認結果,兩者完全相同,即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也就是說,無論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檢定證書》給出的合格與否的結論,與根據《校準證書》做計量確認的結果完全一致。

如此簡單的過程,如此清晰的標準條款表述,稍有計量常識的人,估計沒有哪位看不明白。唯有某版主這位學術不端的“攪屎棍”在這里東扯西繞、信口開河、胡編亂造、正經歪念,居然將“測量設備”視為“非計量器具”,這也會從計量論壇的某版主嘴里說出來,真是丟人現眼。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9 18:54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11:06
非強檢的,國家法律法規有沒有要求?看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 ...

  從未發現有人說計量法不是法律。計量法第四十六條可以拆分為兩句話,其一是“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其二是“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你注意到“自行”的用詞了嗎?“自行”和“強制”是法語(法律語言)中的兩個反義詞,關于“自行”檢定的含義,我在55樓講到了國家質檢總局的明文規定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你慢慢思考一下其中的用意吧。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20:0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18:54
  從未發現有人說計量法不是法律。計量法第四十六條可以拆分為兩句話,其一是“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 ...

正好讓大家看看你繼續“表演”!誰問你什么自行或強制了?就問是不是依法管理!

           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這么簡單的問題,看看你東扯西扯的說一大堆廢話,到底是不是要依法管理直接說不行啊?你堅持認為不必依法管理,那么請拿出證據呀!

          我先后貼出了《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現在再貼《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總局令第166號修改)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看樣子,你規矩灣也是顧及臉面的人,請直接回答,國家對于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依法管理?
請直接回答:
                                  是,或不是。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20:09
要不就請其他版主鎖帖!以免你這個一貫“正確”之人丟了臉面!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20:23
        看看你規矩灣現在成什么樣子了!有多少次了,將你認為別人罵你的話,加引號后說給與你討論的量友。如果說別人是罵你,那么你原話返回就不算是罵人?比如大街上吵架,第一個人罵了一句,對方回同樣的話就不是罵人?
        總是滔滔不絕的指責其他量友,從來也不哪怕一絲一毫的檢討過自己,是你引發眾怒的根本原因。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誰都可能犯錯,技術觀點有所偏差,那是在所難免的,簡單認個錯,不會有人笑話的,反而是明明知道自己錯了,還要不顧一切地去狡辯,甚至于不惜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認為這樣做就保全了自己的臉面。
                          其實這樣只會。    。。。。。。。貽笑大方。。。。。。。。。。!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9 20:51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9 21:03 編輯

  如果連法律的“強制”和“自行”用語的天壤之別都分不清,空談“依法管理”就是一句空話。你貼出的法律條文使用的“法語”是慎重的,嚴格的,強制檢定使用的法語是“強制”,沒有什么可討價還價的,非強制檢定使用的法語是“自行”,你明白“自行”的含義嗎?
  且不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霸道邏輯如何可笑,僅僅點出罵人者的惡毒罵人語言,并以引號的形式告訴他好好想一想該不該這樣罵,勸其停止謾罵,維持文明禮貌的基本道德底線,可以說還沒有“點燈”,只是告訴他你放了什么“火”,都是被譴責的對象,只允許罵街者罵人,連被罵者勸他一聲都不允許,可見霸道到什么程度!該贊揚罵街,還是該鼓勵對罵街行為的批評,可見一個人的立場和品質如何。我并不想批評你不該和罵街惡習的人站在一起,我只想勸你盡快恢復你原來的溫文爾雅、滿腹經綸、令人尊敬的學者風度。
  關于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我們觀點不同,你認為我的觀點“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同樣道理也應該允許別人認為你的觀點“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各人可以平等的友好的表述自己的觀點,哪怕觀點對立亦可各自保留,犯得著相互指責“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東扯西扯”嗎?論壇是技術討論的平臺,不是官方意見的發布,任何觀點都允許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討論中不存在權威,任何以權威自居,因為怕丟了自己“權威臉面”,而對不同觀點戴帽子、打棍子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可取的。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21:04
還是沒回答:是不是要依法管理啊?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看清楚了,未自行送檢……,停用,罰款。這個是不是依據計量法管理呀?

請問,非強檢的計量器具要不要依法管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21:46
算了,看來你也不知道強檢和非強檢的區別,老說什么自行,強制。。。

差別:
強檢:定點-----政府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
非強檢:自行選擇檢定機構,自行確定檢定周期。
共同點:確保依法定期檢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9 21:58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1:04
還是沒回答:是不是要依法管理啊?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 ...

  “自行”一詞已經說明了問題。你非要問要不要“依法管理”,我可以回答你,人們所有的行為,無一例外,都應該“依法管理”。但法律規定“必須”如何的,為法律的強制,不如此就要依法制裁。法律規定“自主”、“自愿”、“自行”的,為非強制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自愿”、“自行”處置,“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說明這些測量設備檢定亦可、校準亦可、測試亦可、比對也未嘗不可,不一定強制企業必須檢定。按當前現代計量管理的理念,關鍵的關鍵仍然是確保所用測量設備滿足被測參數測量的預期使用要求。對這部分測量設備監督管理的重點也應放在企業所用測量設備是否滿足其被測參數測量的實際要求上,而不是檢定合格不合格上。使用的測量設備不能滿足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罰款也好,處罰也罷,就該依法處理。使用的測量設備滿足被測參數的計量要求,不管人家執行檢定還是校準,即便執行檢定,檢定不合格,罰款和處罰也是不可取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9 22:09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1:46
算了,看來你也不知道強檢和非強檢的區別,老說什么自行,強制。。。

差別:

  你說的“差別”需要補充。
  強檢:定點-----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且必須按檢定規程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
  非強檢:自行選擇檢定機構(包括不向外送檢而自行內部校準),自行確定(檢定)周期,自行確定溯源方式(可以檢定,也可以校準,還可以采用比對、測試等各種方法)。
  共同點:不是確保依法定期檢定,而是確保所用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被測參數測量的計量要求,確保被測參數測量結果的量值之溯源性,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22:15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罰款;

這個不是依法制裁?是自愿?自愿還被責令停用罰款?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9 22:17
再請問,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9 23:23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9 23:28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0-9 22:17
再請問,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


  我在67和68樓回答得已經非常清楚了,請認真仔細看一看,想一想,自然明白。
  我可以再簡單重述一遍: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只要企業按自行確定的周期,自行規定的“檢定”(包括校準、比對、檢測等)方法,按自行決定的“內部校準”或“送檢”機構執行了量值溯源,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被測參數的測量預期要求,就是尊法守法行為,“任何單位不得干涉”,當然也就不可能被哪個機構或個人責令停用、罰款。現在許多企業都做到了上述要求,不信的話,請你去責令哪個企業停用、罰款,試試看最終結局是你違法還是那個企業違法。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0 00:00

在計量法嚴重滯后的當下,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

非強檢器具無論是“自行”也好,“自愿”也罷,只要是實施“檢定”,那就是法制計量的監管,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器具,那就是違法,必須受到處罰制裁。不知某版主依據哪一條哪一款之規定,可以“自行處置”、“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0 00:29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0 00:00
在計量法嚴重滯后的當下,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非強檢器 ...

  一方面你要問“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另一方面又埋怨“計量法嚴重滯后”,我建議你還是再翻翻JJF1001-2011,JJF1001-2011并不滯后。自己看看JJF1001對“強制檢定”術語的定義吧,該不會要我再給你普及什么是“強制檢定”吧?那里明明白白寫道是按檢定規程規定進行的后續“檢定”,而非“檢測”、“測試”、“比對”、“校準”等,你說是不是規定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溯源方法是“檢定”呢?是不是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呢?
  關于誰規定了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法、檢定周期、自校或送檢由企業“自行”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前面我已經說清楚了,人人皆知,你自己不想看,恕我不能為了你一個,浪費大家的眼球,翻來覆去給你重復。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7-10-10 05:10
           半夜雞叫搞這些無聊透頂、歪理邪說的帖子,也只有人不人雞不雞的老琉球干的出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0 08:1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9 12:2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04:29
  一方面你要問“誰強制規定了強檢不允許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另一方面 ...

JJF1001-2011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規定了溯源方式嗎?測長儀作為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請問依據什么檢定規程進行檢定?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應該不會陌生吧,看看它是怎么要求的吧:

不至于跟我說不認識漢字吧。可不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還“普法”呢,你大糞教屎吧。

某版主71樓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表述,是徹頭徹尾的胡說八道。言下之意就是企業對這部分器具可以隨心所欲,今天想5年一送檢就5年一送檢,明天想10年一送檢就10年一送檢,甚至不想送就作“一次性檢定”處理,經檢定合格的器具可以認為不滿足使用要求禁用,經檢定不合格的器具可以認為仍滿足使用要求繼續使用。國家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可以不執行,沒有能力達到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要求可以自編檢定方法,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此行徑居然還說這是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被測參數的測量預期要求,就是尊法守法行為。這尊的是哪家的法呀,不就是你們家的規氏法嗎。這是地地道道的無法無天,你就是一在計量界混跡幾十年的“混混”,來此“濫竽充數”。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0 14:47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0 08:13
JJF1001-2011第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規定了溯源方式嗎?測長儀作為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請問依據什么檢 ...

  請看清楚,JJF1001-2011第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規定了按檢定規程規定進行的后續“檢定”,溯源方式明明白白地寫著“檢定”,而不是“檢測”、“測試”、“比對”、“校準”等,你說是不是規定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溯源方法是“檢定”呢?是不是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呢?
  你提出了“測長儀作為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請問依據什么檢定規程進行檢定?”的問題,計量法規定“兩個標準四個方面”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且是“強制”的,不檢定就是不允許,你不是很守法尊法嗎,難道連這一點也有動搖?現實情況是測長儀只有校準規范沒有檢定規程,這是計量技術法規管理部門考慮不周把原來的檢定規程換版為校準規范造成的結果,因此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使用校準證書沒有進行檢定,檢定機構執行檢定沒依據檢定規程而依據校準規范,這兩種明顯違反計量法的情況,國家并不追究企業或檢定機構的違法責任。你引用的JJF1033這段文字正是在這種非正常狀況下的特殊處理辦法。JJF1033規定最高計量標準沒有檢定規程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執行檢定,檢定機構按計量法規定依據校準規范無法開具檢定證書,只能開校準證書,企業拿著最高計量標準的這個校準證書就可以當檢定證書使用,這種校準等于檢定的矛盾現象在我國也只是一個特例,也是不得不如此處理。
  我再次提醒你,技術討論中罵街是沒有用的,罵街只能代表你理虧詞窮,罵街是一種素質極低的表現,你有什么理有什么證據都可以心平氣和地講,哪怕是錯誤的,大家也表示歡迎,大家可以共同友好地討論,你如此不間斷地罵街也會給你帶來巨大的心理負擔,有傷你的身體,同時也污染和敗壞了論壇的語言環境,真的是有百弊而無一利,請不要視大家的忠告和耐心勸說為敵對的戰爭。
  另外請你不要把企業想的那么不堪,企業自行規定了周期、溯源方法、內校還是送檢是會有制度保障執行的,不會如你現象那樣朝令夕改,自己搞亂自己的管理陣腳,自己把自己搞得混亂不堪。
  我是否在計量界混跡幾十年的“混混”,是否“濫竽充數”與你無關,也不是本論壇需要討論的問題,但愿你不是在計量界混跡幾十年的“混混”,不是“濫竽充數”。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7-10-10 15:32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0 15:38 編輯

"強制檢定”這東西在很多方面都難以準確界定,尤其是企業自己內部使用的各種儀器,管理上有個差不多就行了,最終還得計量行政部門說了算。非強檢的儀器,從科學使用的角度來說,當然也應該定期檢定,但是具體周期就比較靈活了,企業自己有很大的決定權,計量行政部門一般不會干預,但是企業的其它主管部門或企業自身出于對產品質量的控制的需要,也會對計量儀器管理上做出一定要求,所以正規的企業還是會定期檢定各種關鍵儀器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1 11:0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0 15:1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9 18:47
  請看清楚,JJF1001-2011第9.21條“強制周期檢定”規定了按檢定規程規定進行的后續“檢定”,溯源方 ...

不管你如何的東扯西繞,在計量法嚴重滯后的當下(未給予“校準”任何的定位),強檢器具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說那么多廢話有個屁用,直接認錯不就完了嘛。難道我72樓說你68樓表述的“強檢:定點-----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且必須按檢定規程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有問題說錯啦?

現實情況是測長儀只有校準規范沒有檢定規程,這是計量技術法規管理部門考慮不周把原來的檢定規程換版為校準規范造成的結果,因此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使用校準證書沒有進行檢定,檢定機構執行檢定沒依據檢定規程而依據校準規范,這兩種明顯違反計量法的情況,國家并不追究企業或檢定機構的違法責任。

嫣然一副國家質監總局權威發言人的口氣在說話。法律法規是你規矩灣家制定的嗎,什么叫“考慮不周”啊?將檢定規程換版成校準規范的比比皆是,而且隨著與國際的接軌,這類換版會越來越多。人家規范起草人以及法規管理部門智囊團的人的天門都沒你高,只有你考慮周全是不是?厚顏無恥。你們規氏法比國法都大,我讓你舉證演示,你沒能力舉證演示便玩起隱身術做起了“縮頭烏龜”,于是就給我扣上“你是在逼迫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違法違規”的帽子;現如今又說企業和檢定機構在違法可不予追究。如果此話出自我的口,某版主必定會給我扣上“與國家法律唱對臺戲”、“抗拒國法”的帽子。所有技術討論涉及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都由某版主一人說了算,我認為不合理就是全盤否定,你認為不合理就成了修改建議,你認為誰違法就誰違法,你認為該追究就追究,你認為不該追究就不追究,唯有你永遠正確,這就是你不厭其煩重三道四掛在嘴邊嘮叨個沒完的“表達不同的觀點”、所謂的“堅持真理”的規氏邏輯。論壇的版主那么多,有哪位像你這樣牛逼無賴臭不要臉。

你引用的JJF1033這段文字正是在這種非正常狀況下的特殊處理辦法。JJF1033規定最高計量標準沒有檢定規程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執行檢定,檢定機構按計量法規定依據校準規范無法開具檢定證書,只能開校準證書,企業拿著最高計量標準的這個校準證書就可以當檢定證書使用,這種校準等于檢定的矛盾現象在我國也只是一個特例,也是不得不如此處理。

我75樓舉證的貼圖明明是JJF1069-2012,卻又跟我扯到JJF1033。即便是JJF1033,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執行檢定啦?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將《校準證書》當成《檢定證書》使用啦?什么叫做“校準等于檢定”啊?什么校準又不等于檢定啊?簡直就是信口開河胡編亂造的歪理邪說。啥叫“特例”呀?全世界都是如此,特啥例呀?

即便是JJF1033,也是與JJF1069的表述一致的:

看清楚了沒有,允不允許以校準方式溯源啊?是不是如你所說:強檢:定點-----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且必須按檢定規程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呀?不要跟我東扯西繞,請正面回答。

我也再次提醒你,技術討論中胡說八道是沒有用的,正經歪念只能代表你理虧詞窮,惡劣學風是“學術流氓”的表現,你有什么理有什么證據都可以心平氣和地講,哪怕是錯誤的,知錯認錯,大家也表示歡迎,大家可以共同友好地討論。你如此不間斷地胡攪蠻纏、東扯西繞、死不認錯有損于論壇的形象,同時也導致了論壇語言環境的惡化,真的是有百弊而無一利,請不要視大家的忠告和耐心勸說為敵對的戰爭。

另外請你不要把企業想的那么不堪,企業自行規定了周期、溯源方法、內校還是送檢是會有制度保障執行的,不會如你現象那樣朝令夕改,自己搞亂自己的管理陣腳,自己把自己搞得混亂不堪。

正常的企業都是遵法守規的,一切規范行為不能因為絕大部分行為人的自覺就不需要制定法律法規了。所有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唯有你這位牛逼無賴對非強檢器具的觀點是天馬行空、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也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制裁得了你。要約束的就是你這種牛逼無賴。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1 11:37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9 19:32
"強制檢定”這東西在很多方面都難以準確界定,尤其是企業自己內部使用的各種儀器,管理上有個差不多就行了 ...

對非強檢器具,您說的沒有錯。任何一家企業都會遵規守法,沒有一家企業會有像某版主那樣牛逼的想法(見我75樓最后一段)。別人不會朝令夕改,沒準他就會朝令夕改;別人認為會導致管理混亂,他認為他有能力管理得井井有條;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他可以認為不合格,檢定不合格的器具他可以認為合格;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可以不執行,自編檢定方法;別人認為不合法合規,他認為這是他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干涉。討論到現在為止,您能找得到哪部法律法規,能夠約束某版主的這些行為?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1 14:57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1 11:37
對非強檢器具,您說的沒有錯。任何一家企業都會遵規守法,沒有一家企業會有像某版主那樣牛逼的想法(見我7 ...

  自己看清楚77樓發言的真實含義再發表意見吧,77樓明確解釋了企業“自行”管理的含義,哪些該內校,哪些該送檢,周期該多長,該檢定還是該校準,都是企業自己的規定,企業自己的事自己會操心,“企業自己有很大的決定權,計量行政部門一般不會干預”,你明白了嗎?
  你在其他主題帖的罵街的帖子就保留為最后吧,本人說過,沒有時間陪你天天滿大街罵人玩,自己對著鏡子里的人慢慢罵著玩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1 23:4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1 03:4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0 18:57
  自己看清楚77樓發言的真實含義再發表意見吧,77樓明確解釋了企業“自行”管理的含義,哪些該內校,哪 ...

誰沒有看清楚呀?“自行”管理也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自行”吧,哪部法規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繼續使用啊?chuxp量友早就在57樓列出了《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你看清楚了沒有?沒看清楚我現在再截圖給你看:

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法律允不允許經檢定不合格的器具繼續使用?是不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干涉你這位牛逼無法無天的“自主”選擇權呀?“企業自己有很大的決定權,計量行政部門一般不會干預”。只是說一般不會干預”,沒有說絕對不會干預”,你明白嗎?違法就必須受罰,你明白嗎?你不是早就說過,檢定機構必須按照你規矩灣規定的周期出具非強檢類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嗎。眾所周知,一般壓力表的檢定周期根據JJG52-2013《彈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之規定,一般不超過6個月。通常情況下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你規矩灣不是想開5年有效期就要求檢定機構開出5年有效期的《檢定證書》(針對非強檢器具),想開10年有效期就要求檢定機構出具10年有效期的《檢定證書》嗎。當年你那么振振有詞的牛逼,可讓你曬兩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出來給大家看看,到現在估計N年都過去了,你曬出證據來了嗎?你那“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的“自主/自行”邏輯都死到哪兒去啦?怎么沒看見你去告檢定機構違法違規呀。你沒有時間,我可等你曬證據等了N年了,也沒見你認過錯。估計你到壽終正寢之日也曬不出這份證據。這既是要舉證不舉證,還死不認錯的“學術流氓”。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2 00:58
路云 發表于 2017-10-11 23:41
誰沒有看清楚呀?“自行”管理也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自行”吧,哪部法規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 ...

  違法就必須受罰,人人都明白,偏偏有一種人把法律授予企業的“自行”管理權也非要上綱上線扣上“違法”的帽子,還要在不干預上玩弄“一般”和“絕對”的字眼,天底下有“絕對”的事嗎?請拿出哪一個法規哪一條提到過“絕對干預”或“絕對不干預”的詞語?
  JJG52-2013《彈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規定,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于強制檢定的壓力表那就是不能超過6個月,檢定不合格就是不能使用,難道81樓還懷疑嗎?
  針對非強檢壓力表,檢定周期(包括不檢定而是校準時間間隔)的長短則由企業“自行”確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周期為1年、5年、10年,甚至終生只檢定/校準一次,你有意見嗎?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檢定不合格,企業經計量確認可以用于某個測量過程而允許安裝使用。企業某個測量過程使用的非強制檢定壓力表規定終生只檢一次,另一個測量過程使用的壓力表檢定不合格但經計量確認滿足預期要求而使用了,你去那個企業罰款試試。看看最終的法律仲裁結果是你違法還是企業違法。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7-10-12 08:27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8:38 編輯

     樓上說的是,非強檢的計量器具,計量行政部門實際上是不怎么管的,實際工作中就是這樣,從來沒聽說質監局對非強檢的儀器檢定做出什么具體要求,也沒聽說因此罰過款。企業的非強檢儀器的溯源行為,大多是出于內審和外審的需要,是一種市場行為,而不是由于計量行政部門強制。
    事實上各家企業都有很多從未檢定的儀器儀表,尤其是生產設備上的,大多數按期檢定的只是質控部門的儀器的而已。設備上很多儀表不便于拆卸,也沒有檢定的可操作性,現場受環境條件所限,能校準部分項目就不錯了。還有一些設備,雖然也有參數,但是也沒檢定規程,也說不清算不算計量儀器,檢定方法及檢定周期就更不好說了。
     
作者: csln    時間: 2017-10-12 08:40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8:43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08:27
樓上說的是,非強檢的計量器具,計量行政部門實際上是不怎么管的,實際工作中就是這樣,從來沒聽說質 ...


很好奇您說的“樓上說的是”的“企業”“自行”確定檢定周期5年、10年的計量器具的企業是如何通過內審的?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7-10-12 08:43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8:45 編輯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08:40
很好奇您說的“樓上說的是”的“自行”定檢定周期5年、10年的計量器具是如何通過內審的? ...


內審規則是企業自己定的,我就見過鐵路部門要求開三年周期的檢定證書,人家鐵道部管理部門就這樣要求的。從計量法來說,人家也“按期”檢定了。
作者: csln    時間: 2017-10-12 08:47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8:56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08:43
內審規則是企業自己定的,我就見過鐵路部門要求開三年周期的檢定證書,人家鐵道部管理部門就這樣要求的。 ...


是嗎?莫非外審評審員會依據這個企業的內審規則做評審而不用依據法定的評審準則?

別人要求開三年周期的檢定證書你們就可以開嗎?莫非你們機構可以不執行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

有很老同志要求標定血壓計不要證書的,這又能說明什么問題呢?能說明計量法律、法規可以隨意執行嗎?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7-10-12 09:00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9:02 編輯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08:47
是嗎?莫非外審員會依據這個企業的內審規則做評審而不用依據法定的評審準則?

...


      外審的有外審的規則,計量法也沒規定具體周期,只要企業證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審要求的,外審就不會有問題。我前面也說了,任何生產性企業都會有大量未經檢定的儀表、傳感器,尤其是生產設備上的,哪些儀器儀表需要檢定,本身范圍就是有一定模糊的。
     而且這個帖子重點討論的強檢、非強檢的問題,跟計量行政部門以外的其它外審問題無關。
     強制檢定器具除了名單還要看場合,個人使用的血壓計顯然不在強檢范圍內,不然你有的檢了。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12 09:10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2 09:14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2 00:58
  違法就必須受罰,人人都明白,偏偏有一種人把法律授予企業的“自行”管理權也非要上綱上線扣上“違法 ...


還說什么人人都明白,你自己就不明白!非強檢的,檢定不合格的就能用嗎?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總局令第166號修改)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作者: csln    時間: 2017-10-12 09:22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9:25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09:00
外審的有外審的規則,計量法也沒規定具體周期,只要企業證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審要求的,外審就 ...


外審的有外審的規則,計量法也沒規定具體周期,只要企業證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審要求的,外審就不會有問題。我前面也說了,任何生產性企業都會有大量未經檢定的儀表、傳感器,尤其是生產設備上的,哪些儀器儀表需要檢定,本身范圍就是有一定模糊的。

計量法沒有規定具體周期,計量法規卻規定了明確的具體周期,您沒有回答你們單位是否可以不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出具檢定證書

外審規則與企業內審規則沖突時是執行外審規則還是依據企業內審規則?至今沒有看到過允許檢定周期5年、10年的外審規則,您如果看到過,提供一下信息供大家學習可好
     
而且這個帖子重點討論的強檢、非強檢的問題,跟計量行政部門以外的其它外審問題無關。

不要轉移話題,主題問題在討論中延伸出問題也很重要,只要有意義,就可以討論

強制檢定器具除了名單還要看場合,個人使用的血壓計顯然不在強檢范圍內,不然你有的檢了。

您怎么就知道企業那些大量未經檢定的儀表、傳感器等與個人使用的血壓計性質不同呢,或許只是階段性使用,一段時間內不使用了,既然不使用了當然就不需要檢定了
作者: csln    時間: 2017-10-12 09:30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9:32 編輯

內審規則是企業自己定的,我就見過鐵路部門要求開三年周期的檢定證書,人家鐵道部管理部門就這樣要求的。從計量法來說,人家也“按期”檢定了。

從計量法來說,人家也“按期”檢定了。你們機構的概念,計量法、計量法規是可以這樣“按期”的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2 09:39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12 09:44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10-12 09:10
還說什么人人都明白,你自己就不明白!非強檢的,檢定不合格的就能用嗎?

                             ...


  一貫主張不要斷章取義的人,請不要手電筒只對外不照自己,請把別人的帖子看清楚了。沒有人說“非強檢的,檢定不合格的就能用”,別人說的是:
  對于非強檢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哪怕檢定不合格,只要經計量確認其計量特性滿足被測參數測量的預期使用要求,就可以確認合格,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允許投入使用。
  請不要對一句話的軀干截掉,只保留頭和尾,對條件語句的條件故意假裝看不見。如果你實在想簡化別人的句子,就應該突出別人的關鍵詞,你可以這么簡化,最少也應該簡化到只保留紅字的部分:
  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經計量確認滿足要求的,檢定不合格亦可簽發合格標識,允許使用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7-10-12 09:42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9:43 編輯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09:22
外審的有外審的規則,計量法也沒規定具體周期,只要企業證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審要求的,外審就不會有 ...


       檢定規程里的有效期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非強檢的儀器周期企業自己定,計量法里的內容,我就不再重復了。現實中更多的情況是,對非強檢計量儀器,我們檢定機構有效期還是按規程里的一般周期,但企業按什么周期送就是他們的事了,也就是說這個有效期他們可以無視,根據它們自己定的周期送檢就行了。我談的是工作實際,搞計量的人都清楚,有沒有聽說過計量行政部門有沒有因此處罰哪家企業?
      當然企業也不是傻,定個十年八年周期,各種內審外審肯定也通不過啊。但是我也說了,一臺生產設備內部可能包含N個儀表,全部檢定也是不現實的,有沒檢的也很正常,凡事不要過于較真,不然工作都沒法干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2 09:5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09:42
檢定規程里的有效期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非強檢的儀器周期企業自己定,計量法里的內容,我就不 ...

  你說的太對了。檢定機構按照檢定規程簽發的檢定證書有效期只能按規程里的一般周期,這是無可非議的,但對非強檢的計量器具來說,國家授權企業“自行”確定周期,“企業按什么周期送就是他們的事了,也就是說這個有效期他們可以無視,根據它們自己定的周期送檢就行了”。如果哪位大員按自己的理解要去罰款,以身試法,那就看看最終到底是這位趾高氣揚“較真”的大員違法,還是企業違法。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12 10:0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2 09:39
  一貫主張不要斷章取義的人,請不要手電筒只對外不照自己,請把別人的帖子看清楚了。沒有人說“非強檢 ...

紅字部分:是這句話?
“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經計量確認滿足要求的,檢定不合格亦可簽發合格標識,允許使用。”

你剛才不是這樣說的,你說的不是測量設備,你的例子是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屬計量器具!
能不能改變一下如此惡劣的學風?一貫如此吧,自己剛剛說過的話,馬上就不承認!

image.jpg (858.2 KB, 下載次數: 394)

image.jpg

作者: chuxp    時間: 2017-10-12 10:10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2 10:15 編輯

最后一個自然段第二行,看看怎么說的,剛說過就不承認!


再對比一下國家局的《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的規定,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作者: csln    時間: 2017-10-12 10:13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2 09:42
檢定規程里的有效期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非強檢的儀器周期企業自己定,計量法里的內容,我就不 ...

檢定規程里的有效期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

聽君一句話,勝讀十年書

第一次看到這樣的說法,既如此,大量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計量檢定規程為什么還要規定檢定周期呢?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7-10-12 10:31
csln 發表于 2017-10-12 10:13
檢定規程里的有效期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

聽君一句話,勝讀十年書

      國際流行的校準證書是沒有有效期的,但這絲毫不會影響溯源工作的開展,說明這個有效期本身就是可有可無的,因為周期完全是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規定的,不一定非要固化在規程和證書上,所以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規程上的有效期只是一個參考性的建議,方便大家使用而已。如果說非強檢的儀器也要嚴格按這個有效期來檢定,那執法部門早就行動了,人家不比咱們懂?說到底,技術機構不是執法部門,也無權解釋這個問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2 11:4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0-11 04:58
  違法就必須受罰,人人都明白,偏偏有一種人把法律授予企業的“自行”管理權也非要上綱上線扣上“違法 ...

誰賦予了你無法無天的“自主”管理權啦?法規所說的“自主”全文內容是什么?掐頭去尾斷章取義,你不就會這種下三爛伎倆嗎。沒有“絕對”那要寫“一般”干什么?就直接說“計量行政部門不會(或不得)干涉”不就完了嘛。你解釋一下“一般”是啥意思呀?,哪部法律法規作了解釋呀?誰規定的檢定規程中的“檢定周期”只對強檢器具有效啊?沒有任何事實證據的胡編亂造,這不就是“學術流氓”慣用的伎倆嗎。

對于非強檢壓力表,檢定機構就是不出具1年、5年、10年有效期的《檢定證書》你又能咋的呀?你還想翻天不成。要想1年、5年、10年,那就是實施“校準”,出具《校準證書》,自己回去做“計量確認”去。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經檢定不合格(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就是不得使用,繼續使用就是違反計量法。要想繼續使用,只有實施“校準”出具《校準證書》,自己回去做“計量確認”。這沒有什么可商量的余地。終身只檢定一次的測量過程與另一測量過程是使用同一塊壓力表嗎?不是使用同一塊壓力表搬出來扯什么蛋呀。經檢定不合格(又不是校準),憑什么檢定合格與不合格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啊?經檢定合格(同樣不是校準),憑什么原來合格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現在合格卻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啦?測量過程是如何設計的,測量設備又是如何選型的呀?我記得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問了吧,這些細節問題你從來就沒有正面回答過。讓你將一份經計量檢定合格,同時經計量確認為不合格的《檢定證書》和《計量確認記錄》,或者將一份經計量檢定不合格,同時經計量確認為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書》和《計量確認記錄》舉證曬出來給大家看,這么長時間了你怎么還不曬出來呀?難產嗎?哪家企業有這類案例呀?沒有這類案例那就是遵法守法,罰什么款呀?舉不出任何證據,就憑你這張臭鴨嘴硬說這也可以那也可以有什么用啊。如此惡劣的學風,還談什么平等、和諧、友好的技術交流啊?不就是招罵、找罵、欠罵,不挨罵渾身不自在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2 13:49
285166790 發表于 2017-10-11 13:42
檢定規程里的有效期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非強檢的儀器周期企業自己定,計量法里的內容,我就不 ...

“檢定規程里的有效期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這一觀點沒有任何依據,檢定規程并不分強檢與非強檢,也沒有任何條款只對強檢器具有效的說法。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指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并不分強檢與非強檢,這一點已經在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第5.11.3條中明確表述:

計量法及實施細則是在國內沒有“校準”概念的年代發布實施的(現在的“校準”在當時都叫“檢定”),所以說這兩部頂層法律法規完全不能適應現在的校準領域,修訂工作已嚴重滯后。按照現在的理解,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自愿檢定”,那就是走法制計量,無論是哪家檢定機構,都會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不存在出具有效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第二種是“校準”,那就是市場行為,自己回去做“計量確認”,自己確定“復校時間間隔”。不可能像某版主所說的又想“檢定”,又想周期隨心所欲(指延長周期),沒有哪一家檢定機構會滿足這一無理要求。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7-10-12 14:08

某版主的這些言論,是典型的抗拒國法,居然可以“無視”《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還振振有詞地說“以身試法”。有能耐就說出來,現在哪家企業正在使用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計量器具,我就讓審核員罰給你看。你單位什么時候外審啊?到時候你準備好一臺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測量設備在現場使用,然后讓審核員去看怎么樣。我到要親自去看看你規矩灣到底有多牛逼。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2 14:36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0-12 14:38 編輯

  “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經計量確認滿足要求的,檢定不合格亦可簽發合格標識,允許使用。”這句話符合GB/T19022的要求,符合計量法的規定,沒有問題,只要你不刪除這個條件語句的條件,我仍然堅持這個觀點。
  關于98樓問及誰賦予企業對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無法無天的‘自主’管理權啦?”,并連續發帖至100樓否定計量確認的做法,對此問題我已經回復過多次,恕我不想再重復。“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這是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你就去向國家質檢總局發難吧。既然苦口婆心地告訴你“計量確認”的概念和要求,你聽不進去,認為計量確認活動是“典型的抗拒國法”,“無視《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還振振有詞地說‘以身試法’”,你就去建立并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罰款去吧,看看你這位大員“到底有多牛逼”。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7-10-12 14:48
chuxp 發表于 2017-10-12 10:08
紅字部分:是這句話?
“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經計量確認滿足要求的,檢定不合格亦可簽發合格標識,允許使 ...

  計量器具屬于測量設備中的一種,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你不應該不懂。“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屬計量器具”這沒有錯,但也屬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經計量確認滿足要求的,檢定不合格亦可簽發合格標識,允許使用。”這句話適用于“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因此我并沒有朝令夕改,“自己剛剛說過的話,馬上就不承認”。不看明白別人的話就胡亂點評別人“如此惡劣的學風”,這個學風不知道惡劣不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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