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檢定周期的確定 [打印本頁]
作者: 天蛇地鳥 時間: 2016-5-24 14:44
標題: 檢定周期的確定
現在檢定規程關于檢定周期有兩種描述,如:1、JJG 539-1997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中,檢定周期最長為1年;2、JJG 62-2007塞尺規程中,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請問:1、關于這兩種描述分別應該怎么理解?2、周期縮短或者延長,需要辦理什么手續?由誰來認定?現行有效的依據是什么?供大家討論
作者: wuhuaguo54321 時間: 2016-5-25 07:24
是否 有你們內部文件支持?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6-5-2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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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風吹石 時間: 2016-5-25 09:34
由于規程編制是有不同的委員會委托完成并審定的,所以在用詞上略有差別。檢定周期是規程的規定,只能縮短,不能延長。上述兩種表述均有可以縮短的意思,應該沒有什么歧義。如果單位自己確定周期,那就不能用檢定周期,只能是再校準的時間間隔。
作者: 機械工程 時間: 2016-5-25 09:47
樓主提出的“檢定周期有兩種描述”,這均沒有周期延長的意思啊。“現行有效的依據”不就是現行有效的規程嗎。
作者: 秦時明月 時間: 2016-5-25 11:13
現在各地都有收費標準,上面有檢定周期,幾乎跟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一致,最好按那上面來,不然物價、審計、財政部門查賬你還解釋不清。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6-5-25 12:41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5-25 12:43 編輯
個人認為檢定規程中規定的周期主要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即1999年第6號公告)中指出: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企業為了保證產品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周期的確定是企業自身的行為。但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檢定周期是企業極為關注的問題。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6-5-2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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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5 12:50 上傳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5 12:51
中文的“最長”和“不超過”意思相同,最長為1年就是不超過1年,不超過半年就是最長半年。但,有沒有“一般”這個詞,意思就略有不同了。沒有用“一般”,就是所有,任何時候都不超過規定的最長年限,使用了“一般”這個詞,就意味著有“特殊”的存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超過規定的年限。規程沒有給出什么是特殊情況,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檢定周期時,就按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自行確定。
作者: 天蛇地鳥 時間: 2016-5-25 15:45
那企業送檢的非強檢計量器具,在出具證書,關于有效期應怎樣注明?我個人認為:應按照規程中的1年(不管是:一般不超過一年或者最長不超過一年)出具,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延長或者縮短。
作者: 天蛇地鳥 時間: 2016-5-25 15:55
您的說法很官方!我就是想明白:關于塞尺,企業送檢時,是否可以給出有效期為1年?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給出為一年?我個人認為:對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嚴格按照規程執行(不管是一般不超過1年還是最長不超過1年),都是1年,如需延長或者縮短,都需要得到行政的批準(一般不超過1年:可以延長或者縮短,最長不超過1年:只能縮短),檢定機構才能延長或者縮短。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也都是開具1年的證書,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參考規程進行確定周期。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6-5-25 16:57
對于計量檢定機構而言,必須按規程要求的時間間隔出具證書,但企業可以自編管理規定,適當延長或縮短檢定周期。現狀是絕大多數的審核員會認為延長周期沒有依據,你可以把上面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文件給他們看。實際工作中確實需要延長周期的,你單位需要按照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來確定有效的周期間隔,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去確定一個周期。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5 18:13
我認為12樓的說法是正解。如果還有審核員有異議,可以按國家標準GB/T19022規定的“計量確認”辦法處置,由人力資源部門書面認可的計量確認員將檢定證書收回存檔,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計量確認合格證的有效前按本單位規定的“計量確認間隔”填寫,規避檢定合格證的有效期。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5-26 00:2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5 04:23 編輯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6號公告的時間是1999年,當時根本就沒有校準的概念。時至今日,業內一致公認的說法,就是檢定規程中對于檢定周期的表述“一般不超過……”就是指“最長不超過……”。實際執行當中也是如此,沒有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檢定機構,會出具有效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期限的《檢定證書》。如果客戶要求延長,那承檢機構一定是出具《校準證書》,其復校時間間隔由客戶自定。如果認為特殊情況可以延長,那“一般不超過……”寫在檢定規程里就沒有任何約束力了,說了跟沒說一樣。即使是強檢器具,也可以有特殊的情況呀。法規只是規定了強檢器具必須按期送檢,沒有規定周期一定是多長,檢定規程也沒有說強檢的器具不適用“一般不超過……”。
作者: zhanghui6540 時間: 2016-5-26 08:01
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質計監局量發2001第55號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6-5-26 08:10
強檢計量器具即使存在所謂特殊情況,也按計量檢定規程執行,只能縮短,不能延長。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6 08:44
在過去只要是計量室對測量設備,哪怕非計量器具的檢驗都叫“檢定”。現在“檢定”一詞是法制計量的專用術語,法制計量之外常稱為“校準”。
因此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也是指法制計量中的檢定,強制檢定是法制計量的典型代表,“一般”這個詞適用于強制檢定,檢定周期只能短不能長于“不超過”的時間間隔。非法制計量范圍內的所謂“檢定”,本質上起到的是“校準”作用,其“檢定周期”其實應理解為計量確認間隔或校準時間間隔,反而是“一般”之外的特殊情況,可執行國家質計監局量發2001第55號文,不在“不超過”或“最長”的限制之列。
現在計量檢定技術機構的情況是,不管檢定規程說不說“一般”,一律只許壓縮不許延長,說了“一般”,執行中卻不允許有特殊,檢定規程中的“一般”說了等于沒說,也就失去了檢定規程的權威性。
作者: xbp2015 時間: 2016-5-26 09:48
又學到一點,謝謝樓上的老師。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6 10:42
在過去,計量室的檢測工作都被稱為“檢定”,現在術語“檢定”已成為法制計量中的專用名詞。強制檢定是法制計量范圍的一個活動,因此檢定規程中的“一般”就包括了強制檢定。“一般”不超過的意思也就指向強制檢定的周期只能壓縮不能延長。但有“一般”必有“特殊”,“特殊”就是指法制計量之外的所謂“檢定”,這種“檢定”本質上與“校準”沒有區別,國家局1999年發布的第6號公告《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所說的“檢定”如14樓所說,因“當時根本就沒有校準的概念”,其實就是現在的“校準”。因此理解為非強制檢定的“檢定”為“一般”以外的“特殊”,這種“特殊”情況下的“檢定周期”就不受“一般”的約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
當下,計量檢定技術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檢定周期一律只準壓縮不準延長的做法,可以說是將檢定規程的“一般”規定權當耳邊風,檢定規程的這個“一般”規定也就失去了權威性,檢定規程的“一般”說了白說,放空炮,等于沒說,還不如不說。反過來送檢單位被逼要么不計成本地送檢,要么放棄“檢定”走“計量校準”之路。因此建議凡檢定周期有“一般”用語的規程修訂時取消“一般”的限定,如若檢定就“必須”執行“不超過”的指令,如要延長規定的最長周期,就不要檢定,去進行校準。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6-5-26 11:43
檢定從實際工作的開展上來看,就是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逐條進行,一項不可缺少,校準就不需要逐條進行,只選擇你關心的就可以了。通用的說法是檢定必須建標并獲得授權方可開展,校準只要你的能力滿足要求就行,就法定機構而言,特別是二級及以上計量技術機構如出具檢定證書就必須嚴格按規程要求,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周期,這正是檢定的法制要求,至于企業拿到證書后回去怎么管理,需要進行二次確認,這也是測量管理體系存在的合理性,按照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自行確定再次檢定時間,是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只要不是強檢的計量器具,只要滿足《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都可以延長周期,且仍可稱為“檢定”。因為再次送檢的時候,是完全按檢定規程的要求,逐條進行的,并不矛盾。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5-27 00:0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6 04:18 編輯
1、檢定規程的適用范圍是不分強檢還是非強檢器具的;
2、也沒有規定“一般”是指強檢,“特殊”是指非強檢。說“一般”是指強檢,“特殊”是指非強檢是沒有任何法律法規依據的。如果真要是如此,何不干脆將“一般”二字改成“強檢器具”四字,豈不一目了然。根據現實的執行情況看,就是應該將模棱兩可的“一般”二字,改成明確無爭議的“最長”二字。因為檢定屬于法制計量,所有的規定都是具有強制性的。并不是說非強檢器具的有效期(指檢定)就沒有強制性,這種觀念我個人認為是不正確的。如果要延長,目前看來,那就只能走校準。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7 11:29
如果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一律改為“最長”,國家局量發2001第55號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與檢定規程也就是互唱對臺戲了,法規互唱對臺戲,基層檢定人員將無所適從。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我認為有兩個:
其一,如果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一律改為“最長”,國家局就應該另行發文說明量發2001第55號文中的“檢定”統一更名為“校準”,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一律執行“校準”,不再要求執行“檢定”。
其二,將檢定規程中的“一般”用語明確為“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用于法律仲裁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和用于法律仲裁的計量器具最長檢定周期不得超過×年,使執行檢定的基層工作人員一目了然,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另行處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5-28 19:3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7 23:40 編輯
首先,根據15樓量友所提供的信息,我在質檢總局官網上查到的“質技監局量發[2001]55號”文,并非15樓量友所說的《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而是《關于印發“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的通知》,《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號是“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以下簡稱“182號文”)。
182號文中第1條就寫到:1、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不需要進行調整。該段文字首先界定了“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然后才說“普遍適用于強檢計量器具”,并且強調了強檢器具要嚴格執行。因為該文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所作的規定,此后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文件出現過“最長檢定周期”一詞,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說該最長檢定周期不適用與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如果僅僅認為這個檢定周期是針對強檢器具的,那么絕大部分的檢定規程都不是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規定“一般不超過……”豈不是白說。
其次,182號文是2000年發布的,當時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根本就沒有“校準”的說法。
補充內容 (2016-5-28 04:13):
182號文是針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8 23:03
感謝路兄對量發[2001]55號文的糾正并提供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文。182號文中提到“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不需要進行調整”,強調了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適用于“強制檢定”,并使用了“普遍”和“一般”的形容詞,這從一個側面也證明了檢定規程中的“一般”即指“強制檢定”。
那么其它非“一般”的非強制檢定周期怎么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已經在之前做出了回答:“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個“公告”明確說“該最長檢定周期不適用與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但也沒有說反對的話,執不執行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路兄指出了“當時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根本就沒有校準的說法”很重要,如果檢定機構強調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不存在一般和特殊的說法,一律只準壓縮,不準延長,那么企業可拒絕檢定機構“檢定”而要求采用“校準”,規避檢定機構堅決不延長檢定周期的做法。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5-29 00:2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8 04:42 編輯
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總是會把經給念歪了。我已經特意用紅色、加粗、加大的字體醒目的標示了關鍵詞,該條前半句話首先是界定了規程中規定的周期是最長周期,根本還沒說強不強檢的事,只是說該周期是最長周期。后面才說到普遍適用于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這是很容易理解的,因為182號文就是針對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當然就不會涉及其他計量器具了。你不能就此認為該“最長”就是適用于強檢計量器具,而不適用于其他計量器具。那按你這么去摳字眼,那182號文也只是說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是不是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就不適用呢?顯然沒有道理。
“如果檢定機構強調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不存在一般和特殊的說法,一律只準壓縮,不準延長,那么企業可拒絕檢定機構“檢定”而要求采用“校準”,規避檢定機構堅決不延長檢定周期的做法。”
你這才說到點上了,目前現實當中就是這么實施的。只不過是承檢機構必須這么做,而不是企業拒不拒絕的問題,這么做既合法又合規。
6號文也同樣是在沒有校準說法的年代發布的,按照現在的說法,它所說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就是“復校時間間隔”。否則的話,對于非強檢類計量器具的檢定規程,統統都要將檢定周期規定的內容刪除(因為沒有要求)。但這么做又似乎與法制計量相悖了,缺乏強制性這種法制屬性,與“校準”沒有區別了。所以承檢機構現在這么操作是對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9 00:46
我沒有否認“首先是界定了規程中規定的周期是最長周期”,但這個“首先界定”的最長周期正是“普遍適用于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也就是適用于“一般”情況。既然182號文只是說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當然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包括在內。非一般的特殊的情況,即非強制檢定的情況,這個“首先界定”的最長周期則可用,可不用,“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如果檢定機構強調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不存在一般和特殊的說法,一律只準壓縮,不準延長,顯然違背了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的規定,怎么能夠說它“既合法又合規”呢?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5-29 02:24
你憑什么說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也包括在內啊?“工作”兩字在182號文里是白寫的嗎。那國家質檢總局何不直接將全文中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改成“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好了。你可真會取你之所需呀。
跟你說了不要將1999年(沒有“校準”說法的年代)所頒布的法規條文來套用現在的“校準”行為。按照你的說法,那現在發布的檢定規程為何仍然保留著“一般不超過……”這類有關檢定周期的表述呢?豈不也在違法。你不要跟我講“這是針對強檢器具的”,我前面已經說了,檢定規程并非都是強檢器具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29 12:28
不是取我之所需,是強制檢定的定義規定。什么叫強制檢定?簡單說就是“兩個標準四個方面”。“兩個標準”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四個方面”指用于貿易結算、安全檢測、環境監測、醫療衛生等方面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用計量器具。因此,最高計量標準器也包括在強制檢定之內。
因為人類思維慣性的作用,至今“檢定”的傳統觀念在基層檢定機構和使用單位中仍根深蒂固,絕大多數單位和人員把將測量設備送技術機構“校準”的活動統稱為“送檢”,而極少有稱“送校”的,把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的“校準”也一律稱為“檢定”仍是很普遍的現象,現在討論檢定規程中的“一般”這個詞,不得不考慮這個現實。何時我國的企業把“檢定”概念逐步淡化到僅指國家法律的層面,其它非法律規定的所謂“檢定”都使用了“校準”,檢定規程有關檢定周期的表述“一般不超過”的表述也就可以壽終正寢了,因此“一般不超過”的用語現在仍有保留必要。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6-5-29 17:34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6-5-29 17:36 編輯
任何事情都有時代背景。
1、(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屬于規范性文件)文件出特,
是國家質檢總局為了制止各地檢測機構亂壓縮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問題發布的通知。
(如加油機周期6個月,一些單位壓縮為3個月)
對強檢器具需要壓縮檢定周期作出具體規定,必須提出專業評估數據方面申請,
并經省級質監局批準才可壓縮周期。該通知主要規范的是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對非強檢計量器具不具備調整效力。
2、六號公告,主要是規范非強檢計量器具自主管理的,企業可以依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定期檢定”的時間。
3、校準上世紀90年代就流行了,有一本92年計量出版社發行《校準》書籍,可以上圖片。并且2000年前后,
各地省級出特的地方性法規“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就有校準一詞稱謂。國家也相繼出特了各個單項校準技術規范。
校準就是測試活動一種形式。
大家經常在檢定、校準方面探討,誰能闡述一下檢定、校準目的宗旨、目的?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5-30 23:22
我不知道“強檢”的定義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嗎?后者對于前者是包含的關系,前者對于后者是部分的關系。你那么注重法律法規的人,怎么到這個時候就和起稀泥來啦?真要是你說的意思,那182號文中的“工作”兩字不是畫蛇添足呀。
182號文是2000年發布的,6號文更早,是1999年發布的。當時計量領域也只有檢定的說法。盡管涉及校準的書籍有,但法律法規層面沒有依據,直到現在也沒有在國家法律層面上給予校準于明確的定位。2000年之后,隨著計量與國際接軌,除了“量值傳遞”,“量值溯源”逐步提上議事日程,國家計量校準規范也從2000年之后陸續發布。盡管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但直到現在,也沒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會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期限,所有提出長于檢定規程有效期限要求的客戶,承檢機構都是以校準的方式實施,現在看來是對的。當年的6號文中所說的“檢定”(對非強檢器具)概念,實際應為現在的“校準”,“檢定周期”也應為“復校時間間隔”。而且,我估計以后也不會有哪家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會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因為這樣缺乏法規的嚴肅性和強制性,與校準沒什么區別了。真要是這樣,那校準就可以取消了。企業的非強檢器具若不想受此約束,那就走市場化的“校準”,若仍想嚴格按周期檢定,那就屬于自愿檢定。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6-5-31 08:04
弱弱的問一句,壇子里有這方面的政策制定的專家嗎?能出來解釋下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5-31 09:14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5-31 10:08 編輯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是什么請見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習近平主席批準發布的《計量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這也就是我前面說強制檢定的“兩個標準四個方面”的依據。“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之外的都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作為用于“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作為“兩個標準”則沒有任何附加條件都必須納入強制檢定。強制檢定不能只管“工作用計量器具”而不顧“兩個標準”。
盡管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但直到現在,也沒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會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期限,但這并不能說明承檢機構違反國家局規定的做法正確,因為潛規則“法不責眾”,我們只能解釋為“所有提出長于檢定規程有效期限要求的客戶,承檢機構都是以校準的方式實施”,用這種“變通”的說法維護國家局規定的尊嚴,照顧普遍違規的承檢機構的聲譽罷了,所以我也認為這種解釋“現在看來是對的”。這種為了維護普遍違規的承檢機構的聲譽,造成的后果卻是逼迫企業讓步,“企業的非強檢器具若不想受此(強制要求周期只能壓縮不能延長)約束,走市場化的校準”,企業想檢定,不管自愿不自愿都必須“嚴格按周期檢定”,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超過”說法也只能認為是廢話。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5-31 23:22
不知道你東扯西繞有啥意思。182號文明明是針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所發的通知,你偏偏要扯到計量標準器具上去。搞計量的誰不知道強檢計量器具包括哪幾方面的器具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都實行了法制監管,不存在調整周期。我也沒有看見哪家機構要調整已建標的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周期。“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之外的都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誰告訴你的“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都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啦?人家明明是說“四個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你卻將它解讀成“凡屬那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都屬于強檢計量器具。”沒列入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盡管屬于那四個方面,哪一條規定了需要強檢了呀?看文不看清楚,就胡亂解讀。要知道,那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并不都是列入了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只有列入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涉及那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并非計量標準器具)才適用于182號文,而不是什么計量標準器具也適用。我到現在也沒有看到《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目錄》,我只看到《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所以,不要繞彎擴展將計量標準器具也扯進來說事,182號文與計量標準器具根本就挨不上邊。
什么叫“法不責眾”啊?什么叫“變通”啊?什么叫“照顧”啊?法律法規本身就是嚴肅的事情,不存在照顧一說。按照你的說法,法律法規一經確定,就永遠正確,無需修改了。十幾年前的法制計量根本就沒有“校準”的說法,即便是當今普遍認可的校準,可在當時的年代,根本就沒有區分,統統表述為“檢定”。我也認為應將檢定規程中有關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不超過……”改為“最長不超過……”。或者加以說明,何謂“一般”,何謂“不一般”。但愿今后在某一天,能夠看到這方面的定論。估計新計量法不給“校準”以明確的定位,此局面仍無法改觀。我個人認為檢定周期一定是有最長期限的,否則就與校準沒什么實質性的區別了,這么一來,“檢定”在某些方面也成了市場化的東西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 09:19
路兄請看清楚我所說的全文,我說的“兩個標準四個方面”是簡要記憶,全文中心意思是:
“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之外的都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作為用于“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作為“兩個標準”則沒有任何附加條件都必須納入強制檢定。強制檢定不能只管“工作用計量器具”而不顧“兩個標準”。強制檢定不把“兩個標準”“扯進來說事”行嗎?您說的是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我說的是所有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僅僅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一部分。
“法律法規本身就是嚴肅的事情”沒有錯,但現實中正如你所檢定規程規定了“一般不超過”的條款,表示了存在“特殊”情況下的“超過”,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強制企業只要是“檢定”檢定周期就只能壓縮不準延長的?有幾個不違背法規規定,又有哪一個法定機構違反規定而被懲戒的?事實證明了“法不責眾”,企業也別無他法,只能用“校準”一詞“變通”來解釋這個現象,回避“檢定”的概念。目前看來,這個看似合理的解釋也是為了維護國家法規的威嚴,照顧法定機構的顏面,不得已而為之的唯一說得過去的解釋方法。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可以在計量法中給“校準”以合法地位,將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的精神補充到法律條文中,明確“檢定”與“校準”使用的界限,同時取消檢定規程中“一般不超過”,改為“最長不超過”,然后宣布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作廢。否則法定檢定機構違反法規規定,拒不執行法規規定的“兩張皮”現象無法根除。
作者: 天蛇地鳥 時間: 2016-6-1 13:58
本人比較支持你的建議“建議凡檢定周期有“一般”用語的規程修訂時取消“一般”的限定,如若檢定就“必須”執行“不超過”的指令,如要延長規定的最長周期,就不要檢定,去進行校準”。但這個對象最好限定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對實驗室(檢定機構)來講,應該都按規程執行(不管有無“一般”或者“最長”一說)1年。企業可以根據使用情況,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自行延長周期(需內部評估)。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 17:23
你的想法很好,我很贊成。但因為使用了“檢定”一詞,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不管哪種管理體系在認證審核時審核員都不會放過企業“自行延長周期”,都在對抗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的規定,對抗檢定規程“一般不超過”的規定,這些規定如同耳旁風和廢話連篇,在法定機構和認證機構眼中不值得尊重和遵守,企業雖然明知法定機構和認證機構違規,但卻因處在被審和被管的弱勢無法對抗。俗話說“惹不起躲得起”,被逼無奈企業只能回避“檢定”,走“校準”之路。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3 00:07
什么叫“強制檢定不能只管‘工作用計量器具’而不顧‘兩個標準’。”這都哪兒對哪兒啊?根本挨不著邊的兩碼事。睜大眼睛去仔細看看182號文的標題和全文內容好不好,看清楚了再來說事行不行啊?182號文就只管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周期管理,不涉及強檢計量標準器具。第1條的前半句就已經定死了規程所規定的周期是最長檢定周期,后面幾條所說的調整也都是只能縮短,不能延長。
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當時沒有校準。今天的“校準”當時也叫“檢定”,就連校準規范都沒有,也沒有一個機構依據檢定規程來實施校準,而出具《校準證書》。直到2000年以后,校準活動才慢慢地引入我國,國家層面的校準規范也開始陸續發布。在此之前,你讓6號文的起草人說什么?不就只能說“檢定”嗎。當時換了你做起草人,你也只說得出“檢定”。現在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是《計量法》以及6號文,將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規定為兩種:1、按檢定方式溯源的自愿檢定,執行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周期;2、以校準方式溯源的,其復校時間間隔,由企業根據器具本身的質量、使用情況、使用頻次等因素,自行確定。我估計這么改的可能性很大。否則的話,在檢定規程中也像第2種方式那樣規定周期是不合適的,相當于取消了檢定周期,這與校準就沒區別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3 09:27
“強制檢定”是計量法的要求,182號文只是落實計量法有關強制檢定規定“一部分”內容的一個文件,僅僅是計量法“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中的“四個方面”的內容,沒有“兩個標準”的內容,因此它的標題必須加“工作用”三個字。這是因為“兩個標準”講得非常清楚,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不會產生爭議,但不能因182號文沒有提“兩個標準”就忘記“兩個標準”也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分計量標準和工作用計量器具兩部分,強制檢定的工作用計量器具僅僅是強制檢定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全部。
6號文中的強制檢定既包括“工作用”的“四個方面”,也包括檢定用的“兩個標準”,因此“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排除了這兩個強制檢定內容剩余的全部,按當時乃至現在許多人理解的“檢定”內涵實際情況,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的規定,也與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的規定相呼應,這是國家局在計量法的大框架下為解決實際問題做出的正確規定。而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卻以“最長”解釋“一般”,只許檢定周期壓縮禁止檢定周期延長,拒不執行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處于被管弱勢的企業怎么辦,明知國家規定和檢定規程規定不是他們說的這么回事,也只能違心地附和,迫不得已用還說得過去的理由放棄“檢定”,回避“檢定”,走“校準”之路。
正因為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因此企業真的要非常感謝之后才誕生的術語“校準”。沒有后期才誕生的“校準”,企業就沒有拒絕“檢定”的迂回道路可走,一定會步入只有“檢定”一條路可走,無論是否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一律按法定檢定機構解釋的“最長”檢定周期“不得超過”的死胡同,國家法律法規給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自行決定”權,只不過是一個畫餅和擺設而已,形同虛設,只能看不能用。
檢定周期和校準間隔本來就都是相鄰兩次操作的時間間隔,除了操作內容不同外沒有不同。但“檢定”和“校準”必定有諸多的不同,特別是法律層面的意義不同、操作內容和操作后給出的結果不同,“校準”無論如何都不能取代“檢定”。因此,決不能因為相鄰兩次操作的時間間隔選擇方法相同,就認定可以“取消檢定周期”,甚至取消“檢定”了。何況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還有一個“一般不超過”的規定,強制檢定必須執行,而校準規范的校準間隔充其量只能是個“建議”,沒有任何強制執行的成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3 16:22
不管你如何去辯解,182號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是針對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當時出臺該通知的背景,是針對計量檢定機構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進行不規范的調整(且是縮短)所發布的。那兩類計量標準器具沒有出現不規范調整周期的問題,所以182號文無需涉及。你喜歡捕風捉影、無中生有、節外生枝,又創造了一個“工作用”,你是不是認為沒這個“用”字就表示包含了那兩類計量標準器具啦?這么說那兩類計量標準器具也屬于工作計量器具咯。簡直是瞎解。實在是弄不明白就去看看國務院1987年4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以及1987年5月28日由國家計量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看看里面有沒有包含你所說的那兩類標準。
“檢定周期”與“復校時間間隔”盡管都是指時間間隔,但其性質完全不同。前者具備法制性和強檢性,后者則是市場性和非強制性。檢定規程只針對被檢器具,不分強檢還是非強檢。況且,絕大部分的檢定規程都是非強檢計量器具的,對于這類器具,如果周期都由客戶自定,那就沒有必要寫入規程了,最終的解決辦法只有將這類檢定規程改成校準規范。現在已有部分檢定規程經修訂換版后,以校準規程發布。如JJF1126、JJF1134、JJF1207等。
作者: x86438751 時間: 2016-6-3 16:29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6-3 16:32 編輯
其實大家爭論的都很有道理,下午查了國家質檢總局的網站,現行仍然有效的1993年9月18日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監局量函[1993]403號《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計量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五條“五、企業檢定或校準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時,允許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技術規范中的檢定和校準時間間隔、項目和測量范圍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只說了可以調整,并沒有明示到底是延長還是縮短,只是現行的很多做法來看,同意縮短的人多,延長的人少。但根據此文做相應延長也應該能通過評審。問題還是處在政策沒有及時更新,一二十年前的東西現在還要用,肯定會和現行的要求有沖突。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3 18:57
沒有人否定182號文僅僅是只針對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工作計量器具”與“工作用計量器具”并無差別,有沒有“用”字難道也可以算作“創造”嗎?182號文并非針對所有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這是事實。我說過,“兩個標準”也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不受任何附加條件,包括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約束,在里面找遍也不會包含那兩類標準,但“兩個標準”卻必須執行強制檢定。我說強調的是,182號文不涉及這部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我們在講強制檢定的時候不能只關注工作用計量器具而忘記這部分檢定用的“標準”計量器具。
39樓的帖子說明對 “檢定周期”與“復校時間間隔”的認識,我們并無本質上的異議。但“絕大部分的檢定規程都是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是基于上世紀以及本世紀初我國沒有或并不普及“校準”概念的一個怪胎,本世紀一十年代后,檢定規程在逐漸向校準規范過渡,至今遺留待更改換版為校準規范的量仍很繁重,因此不能因為當前檢定規程的量大于校準規范,就認為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就該執行檢定。“檢定”過渡到“校準”需要一個很長的過渡期,我相信,國家將來的檢定規程將只針對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和強檢目錄中沒有但有可能作為計量標準使用的計量器具,除此之外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的其他測量設備)均將以校準規范的形式出現,將不再出現檢定規程。有些明明是用作計量標準的計量器具將檢定規程改成了校準規范,造成一些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執行強制檢定卻無檢定規程可依而違反計量法規定的尷尬局面,也將會在再次換版時改為檢定規程。
40樓查到國家局量函[1993]403號文第五條,“企業檢定或校準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時,允許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技術規范中的檢定和校準時間間隔、項目和測量范圍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再次證明國家允許企業對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作調整,調整可以壓縮也可以延長,壓縮或延長的理由就是6號文所說的“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當今法定檢定機構說只準壓縮不準延長是違規的。既然法定機構違法違規量大面廣無法追究,企業也就只好借助后來誕生的“校準”繞過“檢定”,用校準間隔回避檢定周期,蹚出一條尚能走得通的延長檢定周期的路。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3 20:29
182號文的事就此打住,你要堅持你就繼續堅持。那兩類強檢計量標準在此討論沒有任何意義,沒有哪家企業或機構不重視,也沒有哪家企業或機構會隨意調整這兩類強檢計量標準的檢定周期。
“因此不能因為當前檢定規程的量大于校準規范,就認為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就該執行檢定。”
沒有誰說了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就應該執行檢定。正是由于大量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尚未轉換成校準規范,所以現實的情況是:檢定不能依據校準規范,但校準允許依據檢定規程。但對檢定周期的處理,所有的檢定機構對《檢定證書》的處理是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凡是需要延長的統統出具《校準證書》,這就是現在處于過渡時期的做法,相信將來《計量法》修改后也會是如此。這對客戶來說,只會對客戶方有利,因為檢定與校準的結果是一致的,校準無非是多了一項“計量確認”的工作而已(但檢定不合格如果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則被判了死刑),這也正是客戶所需要的。403號文那就更早了,盡管里邊談到了校準,但當時的校準規范幾乎找不到。調整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也就是說這個檢定周期可以由企業隨便定,那檢定規程還要將檢定周期的內容寫在里面干什么?也許你會說,它適用于強檢器具呀。我前面已經說了,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如果這個“一般不超過……”僅僅適用于強檢器具,那就沒有理由不讓強檢器具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不可能專門為強檢的壓力表出一本檢定規程,為非強檢的壓力表又出一本校準規范。如果大家都像你這樣死板,不顧法律法規發布當時的時代背景與現實情況是否適用,一味的強調現實的做法不符合當年的法規,那法律法規還需要修改嗎?現在這種過渡做法國務院和國家質檢總局不知道嗎?說明他們是認可的。否則的話檢定規程上的周期那就是形同虛設,這份檢定規程可以改成校準規范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3 22:14
正因為你說的“對檢定周期的處理,所有的檢定機構對《檢定證書》的處理是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而前面提到的量函[1993]403號文“企業檢定或校準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時,允許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技術規范中的檢定和校準時間間隔、項目和測量范圍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1999年第6號文“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的規定,在他們眼中也就都成了廢話。他們違規在先,又不能追究,在“校準”誕生之前企業是無路可走的,只是發展到現在企業才有了“校準”的路可走。企業應該感謝“校準”的誕生,如果現在企業走校準之路,法定檢定技術機構只有認可,如果還不允許時間間隔的延長,它就的的確確強勢到一點道理都不講了。
調整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也就是說這個檢定周期當然可以由企業定,但卻并非“隨便”,而是“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來定。但也絕不能因由企業自定而說檢定周期的內容就沒必要寫在檢定規程里面了,因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確只能壓縮不能延長,因此在當前許多人仍把校準視為檢定的環境下,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得超過”的用詞仍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我的觀點正是考慮了“法律法規發布當時的時代背景”,上世紀90年代時代背景并無“校準”,國家發布了993第403號和1999第6號文講得就是檢定周期,當時法定檢定機構憑什么拒不執行,憑什么把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超過”強行解釋為“最長不超過”?沒有“校準”術語又憑什么要求企業要延長周期就必須走校準的路?法定機構強勢違規沒法追究,企業也不愿意叫這個勁,幸虧現在有了“校準”的概念,用現在的術語只要能夠給法定機構當時就開始的違規行為解圍,只要企業現在還有一條路可走,此事也就這樣息事寧人畫句號罷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4 00:49
但也絕不能因由企業自定而說檢定周期的內容就沒必要寫在檢定規程里面了,因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確只能壓縮不能延長,因此在當前許多人仍把校準視為檢定的環境下,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得超過”的用詞仍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不知道你是沒看見呢,還是故意所為。我在上一貼中寫到:“也許你會說,它適用于強檢器具呀。我前面已經說了,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如果這個‘一般不超過……’僅僅適用于強檢器具,那就沒有理由不讓強檢器具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如果強檢器具只能縮短不能延長,那就應該將“一般不超過……”改為“強檢器具不超過……”,其它器具不作規定。但如果被檢器具根本就不可能成為強檢器具(如:塞尺、萬工顯、硬度計等),那檢定規程還要不要規定檢定周期呢?
“憑什么把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超過’強行解釋為‘最長不超過’”這句話根本就不是出自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唯一能找到的出處恰恰是182號文中第1條的第一句話:“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
現在按照校準的方式處理,已經能夠很好地解決了問題和矛盾,你就知足了吧。如果你仍然要一意孤行,抱著十幾年前的老黃歷,硬性要求承檢機構必須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那你就試試看,看有誰會滿足你。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4 10:57
“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是因為你說的那個時代背景沒有校準的概念,第一個檢定規程發布時甚至連計量法都沒有,那個年代把測量設備限制在計量器具范圍內,把對在用計量器具的質量檢驗活動統稱為“檢定”,檢定規程的這種“基因”一直“遺傳”至今,不分強制不強制,只有檢定就是個必然結果。自從有了“校準”的概念,“檢定”則上升為法制計量層面的專用術語,隨著“校準”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校準規范必將出現,檢定規程“一般”適用于法制計量領域的發展方向是肯定的,只有當無校準規范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校準規范使用。
路兄引用的182號文中第1條的第一句話恰恰也有“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這段文字,我們的法定檢定技術機構往往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理解國家規定,對那些限制自身利益的字眼從來就是視而不見。對檢定規程中“一般”視而不見,對182號文中的“常規條件下”同樣視而不見。“常規條件下”和“一般”情況下起到了異曲同工的作用,并非可有可無,如果真的可有可無,作為國家規范和國家文件的文筆不至于這么不珍惜文字的使用。
抱著十幾年前的老皇歷是基于路兄首先提出的“時代背景”理論才會產生的,那個時代背景下企業無路可走也只能聽法定機構的,檢定周期只能壓縮不能延長,“現在按照校準的方式處理,已經能夠很好地解決了問題和矛盾”,的確企業“知足”了,也只能“知足”,此外企業還能如何?畢竟企業是在被管理的低位,企業只能服從管理,何況尚有一條路可走,自然對法定檢定技術機構的違規行為沒有能力去干預,違規是法定機構才享有的權利,企業只能遵規守法,因此更不愿意“硬性要求承檢機構必須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甚至連“試試看”的勇氣都不能有。恐怕人人都知道“最長”和“一般”的本質區別,企業確實要感謝國家現在終于給了“校準”的合法定義和地位,讓企業現在有一條路可以合理合法地回避那個把“一般不超過”強勢解釋為“最長不超過”的錯誤。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4 23:5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03:59 編輯
既然你要較真這個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是不是最長期限,那我就找一份國家最新發布的計量技術法規讓你看看,你自己去理解一下,看是不是指最長期限:
資料來源: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發布時間:2010年09月06日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代替版本:JJF1002-1998
相關條款:
5.11.3 檢定周期
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
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即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
示例:××××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時間)。
從上述表述看,《規范》起草人對檢定周期的確定,都是經過測算與評估的,而不是隨便拍腦袋寫出來的。這里所說的“一般”也只能理解為其他情況只能縮短,不能延長。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5 09:43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6-5 09:57 編輯
我早就注意到了2010版JJF1002了。不過我是一個字不落地讀完了路兄引用的這句話,既有“最長”的字眼,在“最長”的前面更有“一般”和“常規條件下”的前提。但路兄關注了“最長”,并特意將其字號加大,卻未注意“最長”前面的前提條件更應該將字號加大。
路兄也沒有注意到后面的一句解釋:“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這句解釋的話既包括壓縮也包括延長。使用頻繁應壓縮,不頻繁時應“經濟合理”地延長。“對檢定周期的確定,都是經過測算與評估的,而不是隨便拍腦袋寫出來的”,這句話說對了。把這里所說的“一般”只能理解為其他情況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就錯了。1993第403號和1999第6號文正是與JJF1002的這句解釋相呼應,起到了異曲同工之妙。
可是我們的法定檢定技術機構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反正不合己意就堅決視而不見,就堅決違抗,企業處于被管理的地位有什么辦法呢?毫無辦法。如果“一般”作“只能縮短,不能延長”的理解,這個“一般”就純屬唯恐天下不亂的畫蛇添足,不僅僅多余,對意思的表達也起到了南轅北轍的作用。沒有“一般”和“常規條件下”豈不更好,或者直截了當地說“只能縮短,不能延長”豈不更加明確?企業的確應該感謝當前國家給了“校準”的定義和地位,不管怎么說要達到“經濟合理”確定測量設備相鄰兩次質量檢測的時間間隔,總算有了一條迂回的道路可走,對非強制檢定的器具放棄“檢定”,走“校準”之路,讓法定檢定機構只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實施檢定,對其他器具只能搞“校準”逐漸成為現實,切身體會一下這個“最長”的含義到底算什么。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5 12:2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16:23 編輯
你早就關注到這份標準,為何不早拿出來說事呀?對你有利的法律法規就重三倒四的反復嘮叨,對你不利的法律法規就藏著掖著,作為計量界的前輩,你這像是在技術交流與討論嗎?
不要在這里扣這些字眼了,第一句話中的“一般”是修飾“常規條件”的嗎?是修飾“最長檢定周期”的嗎?分明是“一般應給出……”,你卻偏要施展斷章取義之伎倆來達到曲解的目的。“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卻故意又將前面那個“即”字給隱去。那你告訴我,前面這個“即”字的作用是什么?不加這個“即”字的意思與加了這個“即”字的意思有什么區別?后半句要確定的“周期長短”如果與前半句的“最長時間間隔”沒有半毛錢關系,要加一個“即”字干什么?法律法規已經說得如此明確了,你仍然在這里狡辯。你問過幾個人啦?有幾個人會像你這么理解這段話呀?全國法制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是負責權威解釋的部門,還有幾位起草人如今都還健在,你打電話問問總是可以做得到的吧。你是不是要在這里PK語文知識競賽呀?你的意思已經非常清楚了,不就是想牛逼耍酷,非要將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就是不校準,還必須讓檢定機構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是不是?那你讓規程起草人將這段文字中的“最長”兩字刪了,不就徹底符合你的意圖了嗎。你也可以繼續施展你的語文功底,解釋一下,如果將該條款“最長”兩個字刪了,并將那個“即”字也刪了,與現行條款的意思有什么區別。也好讓規范起草人看到,作為修訂的參考啊。
想違抗法律法規的不是別人,恰恰就是你規版主。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5 14:35
我認為我們討論的問題就是怎么理解檢定規程中“一般不超過”和“最長”的含義,而檢定規程的這個用詞方法正是根據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的5.11.3條,沒有一絲一毫的區別,因此沒必要再重復拿出來。路兄拿出來作為證明“一般不超過”就是“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證據,卻恰恰是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的證據。
“即”字的作用在這里是“也就是”的意思,是承上啟下解釋前半句的含義是什么,怎么會與前半句的“最長時間間隔”沒有半毛錢關系呢?前后不同的說法表達同一個含義,取消和帶著“即”字影響到這句話的意思有什么區別嗎?“最長”兩字當然不能刪除,但我們不能僅僅只關注“最長”兩個字,不要忘記“最長”的前面有前提條件“一般”和“常規情況下”,離開了這個前提條件“最長”的限制不應該起作用。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出于什么目的我們不必過問,但對這個前提條件就是裝沒看見,堅決違背這個規定,堅持“只許縮短,不許延長”,誰違背國家法規事實明明白白在那里擺著,企業作為被管理者有什么辦法?
長期以來企業只能接受法定檢定機構這種違背國家規定的做法,只是也幸虧在“校準”概念誕生后,這種局面才得以解決。我們的確應該感謝“校準”的誕生維護了國家法規的尊嚴,保護了法定檢定機構的違規顏面,也給企業提供了一條繞過“檢定”的迂回道路可走,應該是一個一舉三得的好東西。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5 16:00
完全認可路云量友的觀點,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就是綜合考慮了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而根據JJF1139中的確定檢定周期的“三個原則”,“兩類(六種)方法”給出的檢定周期。文字描述可能有“一般”、“常規條件下”等字樣,但絲毫不影響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就是“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這樣的檢定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否則就是違抗法律法規。某版主非要以身試法,抓住“一般”、“常規條件下”等字樣來摳字眼,純屬無聊的曲解,蓄意的誤導。做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本不會理睬某版主的胡扯瞎繞,量值傳遞執行的是國家規程,必須按國家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出具證書及有效期。至于某版主蓄意攻擊“法定檢定技術機構往往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理解國家規定”,估計其是被法定計量檢定技術機構處理或訓斥過的,這樣的人懷恨在心,但詆毀不了絕大部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良好口碑。
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給出的檢定周期規定是正確的,這個最長檢定周期就是要使用“一般”及“常規條件下”等字樣,如果是“非一般”或“非常規條件下”,規程會做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的。這個可以參看JJG146-2011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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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5 15:07 上傳
圖片中,紅框內就是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檢定周期一般為1年”,這既是量塊使用特性決定的通常情況,也是量塊檢定的實際情況。此檢定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藍框內就是“非一般”或“非常規條件下”,即可縮短也可延長的檢定周期為 3個月~2年。
“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的規定,在規程起草人員培訓班上,國家局權威人士就對JJF1002及JJF1139進行過宣貫,主要內容就是最長檢定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如此明確的事情,不是某版主胡攪蠻纏能夠推翻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5 17:08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6-5 17:26 編輯
很好,50樓提供了JJG146-2011規程的7.5條,這一條同樣按JJF1002的規定沒能省略“一般”這個用詞,并規定“一般為1年”。接著50樓用蘭色框住的文字解釋了“一般”的概念,明確指出除了“一般”以外,存在著“特殊”,50樓指出“非一般或非常規條件下,即可縮短也可延長的檢定周期為 3個月~2年”,這個解釋徹底推翻了法定檢定機構強行解釋為“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錯誤。JJG146的“一般”并非只能縮短到1年以內,延長到1年以上2年也是允許的。這是非“一般”的另一個情況,在前面討論中我說的非“一般”情況與這個情況并非同一個“特殊”情況。
JJG146是量塊專用檢定規程,不是通用技術規范,所以有一點它沒有說。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并無量塊,因此工作用的量塊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只有作為“兩個標準”之一時才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在作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時,檢定周期執行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屬于“一般”情況下的規定,用于產品檢測等工作的量塊就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這是“一般”以外的另一種特殊情況,這種情況可以按1993第403號和1999第6號文的規定,“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
其實6號文后面還有一句話是“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可是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偏偏拒不執行,就是要干涉,就是要違規,就是要對抗,認準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也不管國家規定還是誰說,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能奈我何?對這樣的“法定”機構,企業還能怎么辦?經50樓的補充,現在已經出現了兩種非“一般”,難道說法定機構強勢解釋“一般”的含義就是“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就真的對嗎?只能說“校準”的誕生拯救了它違規的顏面。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5 19:13
某版主理解語義的能力實在是太差了,“蘭色框住的文字”是在“解釋了“一般”的概念”嗎?JJG146-2011規程是對JJG146-2003規程的修訂,后者對檢定周期的規定是“使用中的量塊,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確定量塊長度測量結果有效期,有效期可在3個月到2年之間選取”。從以上文字看,量塊的檢定周期選取范圍跨度大,出現隨意選取檢定周期時難以管理。且對于缺乏經驗的檢定員要選取檢定周期時也不易操作。因此本次修訂首先改為:“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這既是量塊使用特性決定的通常情況,也是我國量塊檢定的實際情況。其次修改為:“使用中的量塊,可以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調整檢定周期”。然后JJG146-2011規程給出了如何進行調整的具體標準和方法。修訂后的檢定周期易于操作,選取的檢定周期都有依據可查,既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修訂首先改為“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這就是“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此檢定周期的調整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其次“使用中的量塊,可以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調整檢定周期”。具體操作時,對使用中的量塊僅有一種情況,那就是①連續三年檢定;②沒有不合格現象;③量塊的長度穩定度符合表8的規定。符合這樣三種條件的,檢定周期可調整為2年。規程談到使用中的量塊的其它情況均為調整為3個月~6個月(縮短)。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量塊是幾何量專業中最重要的長度標準器,其在檢定周期的規定上是科學、合理、正確且可行的,是有依據可查,既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的。這里檢定周期的調整與某版主胡言亂語的“法定檢定技術機構往往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理解國家規定”,以及“法定檢定機構偏偏拒不執行,就是要干涉,就是要違規,就是要對抗,認準了不管三七二十一”等純屬誣陷,某版主一再血口噴人,明顯就是受過處理或訓斥的懷恨在心,對這樣的計量敗類,必須有所防范并給以打擊。
總之,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執行,像某版主那樣任性的畢竟是極個別的人物,因為大家都懂得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是《計量法》的法律規定,也只有某版主這樣的極端人物才會視法律法規為兒戲。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5 20:05
你52樓的說法一點都沒錯,我完全贊成。“蘭色框住的文字是在解釋‘一般’的概念”,對檢定周期的規定是“使用中的量塊,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確定量塊長度測量結果有效期,有效期可在3個月到2年之間選取”,不僅僅可以把1年縮短到3個月,也可以把1年加倍,延長到2年。這說明“最長1年”有個前提條件,前提條件是“一般”情況。當穩定度、磨損和保養經“連續三年檢定”,“沒有不合格現象”,且“符合表8”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就可以打破打破“最長不超過1年”,甚至周期可加倍延長。至于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就應該更不在其強勢要求之列了。
正如你所說,“ 總之,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執行”。規程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1年,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檢定周期”,“調整”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遺憾的是法定機構出于種種目的,一味強勢要求“只許縮短,不許延長”,視國家規定如兒戲,拒絕執行檢定規程,拒絕執行前面提到的國家局403號文和6號文規定。有的人一方面引經據典,口中高喊“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是《計量法》的法律規定”,行動上又明確支持法定機構我行我素,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違規行為,把講出真實情況的帖子視為“純屬誣陷”、“血口噴人”,其實只有“這樣的極端人物才會視法律法規為兒戲”。你認為我說的不是事實,可以舉出例子證明法定機構從未說過檢定周期“只許縮短,不許延長”,證明國家局從未發過403號文和6號文,證明檢定規程一直都要求檢定周期“必須”不超過最長時間間隔的規定,從未使用過“一般”這個詞。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5 22:00
某版主學用規程完全就是為我所用,看不懂“使用中的量塊,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確定量塊長度測量結果有效期,有效期可在3個月到2年之間選取”,是早已廢止十余年的JJG146-2003規程的規定嗎?而現行有效的JJG146-2011規程首先改為:“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這就是“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此通常檢定周期的調整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后面的其次修改為:“使用中的量塊,可以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調整檢定周期”。①連續三年檢定;②沒有不合格現象;③量塊的長度穩定度符合表8的規定,完全符合此三項的極少,且是“蘭色框住的文字”,這還是“解釋了“一般”的概念”嗎?某版主到底是視力有毛病還是腦殘?自己做評價去吧。“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是“通常情況”,調整檢定周期是要有條件的“非通常”情況。某版主即使虛七十了,也沒必要在如此明確的規定面前裝癡賣傻吧。
由于量塊在幾何量專業的重要性,所以,量塊規程與其它規程是有區別的,量塊規程沒有使用中檢查,只有首次檢定和后續檢定,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某版主瞎講一氣的“新購量塊第一次檢定”稱謂什么“首次檢定”,這還是太無知了!但無知之人卻嗜好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符合三個條件的使用中的量塊,檢定周期可以調整至2年,而其它規程是沒有這樣調整檢定周期規定的,這也表明了量塊規程在幾何量專業的重要位置。某版主完全不必采用實用主義,以偏概全的瞎延伸,別再丟人現眼的繼續曝笑料了。
某版主肯定是受到法定檢定機構處理或訓斥吧?否則怎么會耿耿于懷、懷恨在心,且大肆攻擊誣陷法定檢定機構呢?其今后還會繼續被處理或訓斥的,勿謂言之不預也。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5 22:48
量友xqbljc舉出了JJG146-2011中有關非一般情況下周期調整的實際例子,包括縮短和延長。其中延長的實際上有四個條件,除了①連續三年檢定,②沒有不合格現象,③量塊的長度穩定度符合表8的規定這三條外,還有一條是“必須是成套量塊”。即便是如此,那也是檢定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給出,絕不是像規版所說的,由企業自己確定,想多長就多長。規版的意思是:我還想開3年,甚至4年嘞,你不開就違法。
JJF1002-2010第5.11.3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給出的就是常規條件下最長檢定周期,這個周期就是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的。JJG146是一個特例,它對周期調整的期長以及必須具備的嚴苛條件做了規定,這也正是JJF1002-2010第5.11.3條中的“一般應給出……”的例外特殊情況。除此之外,在沒有表述其他例外特殊情況如何調整周期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的檢定規程所給出的檢定周期都屬于常規條件下的一般情況,只能是最長周期,要調整只能縮短。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5 23:24
路兄也沒有注意到后面的一句解釋:“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這句解釋的話既包括壓縮也包括延長。(你47樓的原話)
“即”字的作用在這里是“也就是”的意思,是承上啟下解釋前半句的含義是什么,怎么會與前半句的“最長時間間隔”沒有半毛錢關系呢?前后不同的說法表達同一個含義,取消和帶著“即”字影響到這句話的意思有什么區別嗎?(你49樓的原話)
前半句話的主關鍵詞是:確定、最長時間間隔;后半句話的主關鍵詞是: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我不知道你想表達的這兩個紅色的關鍵詞是相同的含義還是不同的含義。請你為廣大量友解讀一下,以下表述與規范的原文有何區別?
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檢定周期。
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
為便于對比,特將原文COPY如下:
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
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即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
作者: 天蛇地鳥 時間: 2016-6-6 08:48
首先感謝各位的積極討論!作為這個問題的發起者,我自我檢討下,有諸多考慮欠妥的地方,請大家見諒!特別感謝:規矩灣錦苑 /路云 /量友xqbljc!你們的真誠、計量人的樸實和技術工作者的直接。到今天,大家已經基本了解檢定周期的基本發展史,具體工作請結合實際情況處理。而且在新的計量法出臺,相關的政策還會調整。我們作為計量人,我個人認為:統一是最重要的。計量的宗旨是:單位統一、量值準確!所以作為執行計量的計量人,在思想上、尺度上、更應該統一!謝謝大家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6 12:06
對非一般、非常規條件下確定檢定周期, 感謝路云量友補充了量塊應該具備的第四個條件,這就是“量塊的成套性”,這對可以組合使用的量塊是非常重要的。像某些管理不善的基層單位,有時或有人會拿量塊做塞塊使用,則由于磨損實在嚴重而無法保證“量塊的成套性”。
路云量友在56樓給出的兩種顏色對JJF1002-2010第5.11.3條對檢定周期的規定文字,可以清楚地看出,黃色底紋的文字明顯將規程原文的文字規定刪節掉了“最長”與“即”三個字,如此對法規性技術文件做斷章取義刪節隱去的做法是非常錯誤的,這反應的是人品低下及學風的惡劣,而與真正的計量技術并無關聯。事情很清楚,何人所為大家也都知根知底,此人此類做法應該是一貫性的,所以也并不奇怪,其對法規技術文件的學用從來都是取所需的為我所用,甚至為此不惜編造瞎話。根據本人多年的切身感受,當其發帖臉紅時,其可能還是講了實話,如若其臉不紅心不跳,則必定是瞎話連篇,大家了解這個情況,并有所防范也就是了。畢竟其個人素質的低下決定了其信奉不斷的重復瞎話,瞎話也就變成了“真理”。
非常感謝樓主開辟了檢定周期確定這樣一個話題供大家討論,討論的效果很好,暴露出的問題包括歪理也不少,除某位外,大家都應該是受益者。通過討論,大家應該認清一點,檢定周期確定是法規性技術文件國家規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這不管是具體工作結合實際情況處理也好,還是相關的政策還會調整也罷,在量值傳遞工作中,必須依據國家規程的規定來進行,游離規程之外或漠視規程、推翻規程而我行我素另搞一套,是不會被法律法規及廣大計量人士所接受或允許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6 13:48
你的想法是完全正確的,作為計量工作者要“了解檢定周期的基本發展史,具體工作請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國家計量法和相關的政策關于“檢定”、“強制檢定”、“檢定周期”、“校準”、“校準間隔”的規定還將會進一步調整。
在JJF1001中,“檢定”的定義放在第9部分的9.17條,屬于專用于“法制計量”的術語,“校準”的定義放在第4部分的4.10條,屬于“測量”技術方面的術語。可以預測未來兩個術語的發展方向,只要提“強制檢定”,其實就是“檢定”,提“檢定”就一定是“強制檢定”,“檢定”將朝著不再細分強制還是不強制。“強制”一詞有居高臨下的感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把一部分人和組織人為地納入“被強制”的地位,忽略了其也是主人之一的地位。企業為了自己的產品質量,為了安全、環保、經營、節能降耗,為了自己的生存,對所用測量設備進行定期質量檢驗是自愿的,自覺的行為,市場會懲罰它的不自覺行為。其中大多數將走計量校準之路,只有少數涉及“兩個標準”和“四個方面”的計量器具才會在政府的監督之下走“檢定”的路,這將是必然發展趨勢。
要相信,那些拒不遵守國家規定,不講道理,抱著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法定機構,檢定的路只會越走越窄,它們遲早也會改變態度順從企業的需求,不得不改變收窄“檢定”的路,擴寬“校準”的路。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6 14:08
真是開玩笑,虧你還是長度計量的老手,不是“使用中的”量塊需要周期檢定嗎?有檢定周期嗎?JG146-2011規定“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本來就是“使用中的”量塊進行周期檢定,本來就“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何來“其次修改為”之說?把“首先”、“其次”字號加得再大也沒價值,“使用中的量塊”本來就“可以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調整檢定周期”,1年的周期只適合于“一般”和“通常”條件,特殊條件下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規程說得夠清楚了,怕你不明白后面還特別舉了縮短到3個月和延長到2年的例子,這么簡單的語義,難道你還看不明白嗎?說來說去不就是在“非通常”、“非一般”的情況下,周期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而并非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能縮短,不許延長”嗎?
根據你前面的帖子,我以為你進步不小,改正了過去那種挖苦諷刺和謾罵的惡習,但現在我仍不得不誠心誠意指出你54樓的帖子有舊病復發的嫌疑,因此再次勸你技術討論就談你的技術觀點,不要動不動就又犯過去的那種老毛病。
我非常遺憾地告訴你,我和縣、市、省級檢定機構,也包括中測院,包括局領導和院所的領導,我們大家都是朋友,大家從來都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檢定規程,他們也常常來公司做顧客滿意度的調防,有什么問題和需要雙方互相支持的工作也都是直來直去友好協商,從未紅過臉,他們不像有的人那么強勢,國家明明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擺在面前也拒不承認,我行我素堅決違抗,就是“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你作為一個經濟發達省計量技術機構可以對企業強勢,我們的“父母官”是公仆,請你放心絕不會像你一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6 15:07
簡單說,我的意思是:“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這句話既包括壓縮也包括延長。詳細一點說,前半句的“最長時間間隔”是有前提條件的,條件是“一般”和“通常”情況下,眾所周知的一般情況就是對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時,檢定周期是“強制”確定“最長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后半句的“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則是特殊情況下,JJG146說的特殊情況是你54樓說的①連續三年檢定,②沒有不合格現象,③量塊的長度穩定度符合表8的規定,及補充的一條“必須是成套量塊”,其實還應該在4條之外至少再補充一條“用于非強制檢定”。不過是3條、4條、5條,還是只有1條,有特殊情況大家是不是達到了共識?既然承認有可以延長檢定周期的特殊情況存在,我不知道路兄是否仍然堅持認可法定檢定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只許縮短,不許延長”態度?
路兄描紅的文字要我回答,我的答復如下:
“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
這里的“常規條件下”指的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這種計量器具投入使用后的檢定周期必須在檢定規程中規定一個“最長”檢定周期,不允許延長。
“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即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
第一層意思說明檢定周期都是指計量器具投入使用后,“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才有檢定和檢定周期的問題,不投入使用就沒有檢定周期。第二層意思說檢定周期的具體確定“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條件,不是憑某機構或某個人的嘴巴強勢確定,并非規定了“最長周期1年”就不準變。JJG146就是一個既規定了“最長1年”,又提供了調整到3個月和2年的例子。何況國家局403號文和6號文規定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且“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這些情況均不在“一般”和“通常”之列,周期不在“最長”限制范圍內。因此,企業的計量工作者不禁要問,對這種規程規定的“一般”之外的情況,國家局規定的非強制檢定的情況,法定機構憑什么也費點不顧自己違法違規而強勢要求企業“只許縮短,不許延長”?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6 17:17
同意樓上所說,非強制檢定的儀器周期是可以延長的,具體周期由送檢單位自己管理制度或它的主管部門決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此不做干預。但是我們出證書的時候有效期還是應按檢定規程的有效期來寫。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6 18:52
對于60樓的某位,沒人屑于與這樣虛七十且為老不尊的人開什么玩笑,因為其自甘“不受待見”。至于本人是“老手”還是新手,這與虛七十一分錢關系都沒有,其又何必吃飽了撐的瞎操心呢?
緣何談至“本來就是“使用中的”量塊進行周期檢定”呢?JJG146規程針對的是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進行的周期檢定,而非僅是針對“使用中的”量塊進行檢定,所以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經檢定合格后都有“最長檢定周期”。如此“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道理也不懂?妄稱“四十年”不怕被笑話?虛七十也有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把“首先”、“其次”字號加得再大也沒價值”,虛七十懂何謂價值嗎?加大顯然是重點強調,看不懂嗎?不懂“何來“首先”、“其次”之說”?那可以給你講解一下,““首先”、“其次”之說”源自JJG146規程主要起草人在規程宣貫會的文稿內容,其中部分內容刊登在2012年中國計量雜志上,由于你所處的層次兩眼抹黑,不了解““首先”、“其次”之說”還是好理解的,別無他法,加強個人學習提高吧。所以,許多事情并非別人不明白,而是虛七十無所知罷了。
“1年的周期只適合于“一般”和“通常”條件”這話算說對了,但這個“只適合”確是絕大部分。而“特殊條件”由于要求嚴苛,所以根據法定檢定機構實際工作量遇到的情況來看,僅是很少一部分。理解有些版主談及的虛七十有鉆“特殊”這樣“牛角尖”的嗜好,否則其也就不會整出什么“直線三角形內角和180°”等類似特殊事情了,已經鉆了近七十年了,來日方長嗎,請繼續鉆下去。至于虛七十“和縣、市、省級檢定機構,也包括中測院,包括局領導和院所的領導,大家都是朋友”的話,完全沒有必要放到論壇來談,更沒必要告知本人,有誰會對這些事情有興趣呢?但有一點本人實在想不明白,既然與多級檢定機構包括其領導,朋友關系鐵至“從未紅過臉”,那又何必像受過處理或訓斥那樣攻擊他們“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理解國家規定”、“法定檢定機構偏偏拒不執行,就是要干涉,就是要違規,就是要對抗,認準了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強勢解釋”呢?虛七十是兩面人嗎?這當面人背后鬼的可是非常的不好或“不受待見”,這是做人的大忌。勸某位虛七十放棄無端的攻擊吧,法定檢定機構是在依法辦事,而你卻是在“違抗法律法規”,由于你膽氣不足,僅是犒勞一下自己那張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嘴,也就沒人屑于與其一般見識了。
按樓主的總結意見,本主題版塊已經討論結束了,效果也不錯。虛七十也談不出什么推翻規程對“檢定周期確定”的新意見,其愿意無意義且無休無止的報怨、重復、廢話連篇也就由他去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6 21:28
你可以看看整個論壇,乃至全世界的公眾媒體,有沒有第二個象你這樣罵聲連篇數年永無休止的人,你確實丟盡了計量人員的臉,丟盡了著名專家的臉,也丟盡了中國人的臉,你如果不嫌丟臉就繼續你的謾罵惡習。你是不是計量界幾何量計量的老手,基于你全國聞名的專家聲譽,人人皆知,沒人為你的計量工齡操心,大家操心的只是請你不要敗壞計量界的名聲,不要污染計量技術論壇的環境。
恐怕只有你和你們那個著名省級計量院才對“新制的”計量器具執行周期檢定,什么是“周期檢定”還是學學基本概念吧,什么叫周期檢定對于一個全國知名計量專家來說才是“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基本知識。什么是首先,什么是其次,你慢慢去琢磨吧,沒有人陪你。
你終于承認“ 1年的周期只適合于‘一般’和‘通常’條件”,不可否認這是你的一大進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多,還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多,建議你到你們計量院附近的幾家企業去慢慢統計吧,我不想告訴你非強制檢定遠遠大于強制檢定這個事實。按上面提及的據國家局6號文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預,你計算一下強制執行1年以下周期的多,還是周期可調整的多,這樣簡單的算術題不會難倒著名專家。
我告訴你我們公司“和縣、市、省級檢定機構,也包括中測院,包括局領導和院所的領導,大家都是朋友”是基于你54樓最后一句的惡意攻擊,我們不想自我表揚,只想告訴你我們的計量上級機構絕沒一個象你這樣的人,他們從來都把自己當作基層計量工作者的公仆,沒有你那樣霸氣和強勢,也決沒有一個人像你那樣有謾罵癖,大家的確都是朋友,都是計量戰線上的戰友。
對檢定周期,計量法條文解釋說得很清楚,“強制檢定是指由……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的定點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由……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是指由使用單位自己依法進行”或“送有權對社會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的其他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的檢定”,非強制檢定的周期由國家局的6號文做了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的明確規定。法定檢定機構出于什么目的我沒說,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拒不執行6號文,非要干涉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期,“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這還不算違規,對抗國家規定的話,你這個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還要怎么做才算你違規違法?
你那么痛恨年長的人,口中念念有詞不忘攻擊你所謂的“虛七十”之人,我早就告訴過你我是年過古稀,并非“虛七十”的人,雖然我不知道你在攻擊你的長輩還是自己不想到達“虛七十”,但我還是不得不告訴你,不管你攻擊誰,都違背了中國人尊敬老人的道德底線,將不齒于中國人,恐怕也不齒于全世界所有的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6 22:1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6 02:30 編輯
其實還應該在4條之外至少再補充一條“用于非強制檢定”。不過是3條、4條、5條,還是只有1條,有特殊情況大家是不是達到了共識?既然承認有可以延長檢定周期的特殊情況存在,我不知道路兄是否仍然堅持認可法定檢定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只許縮短,不許延長”態度?
達成什么共識啦?眾所周知,量塊作為長度計量的標準器具,基本上都是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我前面早就說了,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你怎么老不長記性呢?我問你,JJG146-2011中說了這個“可調整至2年周期的規定”只適用于非強檢器具嗎?強檢的量塊不能調整至2年嗎?你倒好,又來一個新鮮的創舉,要補充一條。非強檢檢定你都想什么時候送就什么時候送,還要規定干什么?
第一層意思說明檢定周期都是指計量器具投入使用后,“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才有檢定和檢定周期的問題,不投入使用就沒有檢定周期。
真是會曲解啊,第一層是這個意思嗎?人家的意思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才會出現“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周期”的問題。放哪里不用,有什么最長周期呀?在你的腦海里,有意無意都要將“最長”兩個字去掉。第二層后半句在前面加了一個“即”字,即表示“該最長時間間隔應根據……來確定”。意思已經非常清楚了,不知道你還要在此狡辯什么。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6 22:46
60樓的虛七十,這樣的稱呼沒毛病吧?實際上,虛七十就是中國人計算年齡的通俗習慣,這又有什么不敢承認的?通俗計算年齡不是什么罵人,明年你就不會是虛七十了,也不會有人再稱呼你虛七十了。完全不必為這很正常的事情氣急敗壞,氣大傷身這樣“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道理也不懂了?實際上道理你并非不清楚,只是信口開河瞎講一氣是你嘴不由己罷了。虛七十不要打腫了臉充胖子,47年的應該還不到“古稀”之年,還是虛七十或準七十更為準確些。沒人“痛恨年長的人”,只是某些倚老賣老、為老不尊的人“不受待見”罷了,你不就是自稱為“不受待見”的人嗎?!
大家都很忙,虛七十就一個人無休無止的抱怨、胡扯瞎繞去吧,沒人屑于陪你。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7 00:56
我們也沒有說不能延長,只是說當年的法規條文的表述不適應當今世界所發生的變化。在沒有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或對舊法規進行修改之前,我們需要辯證的去理解。而不是一味地抱著十幾年前的老黃歷,來套用當今的現實情況。我個人認為,如果要走“檢定”,那就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給出不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有效期(由于是法制計量,故帶有強制性),而不管它是不是強檢器具。這里只是從法制計量的角度來說檢定,只分“強制檢定”與“自愿檢定”,但“法制性”屬性和“強制性”特征都是一樣的。如果要長于這個期限,那就不要走法制計量的“自愿檢定”了,完全可以走市場行為的“校準”,其“檢定周期”也應更名為“復校時間間隔”,沒有強制性。這么做既達到了預期的效果,也使“檢定”與“校準”兩種行為活動的在法律法規文件中的表述,以及對實際實施工作性質、特征的表述更加科學、更加規范、更加清晰、更加合理。現在實際上各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發現一家機構對檢定規程中“檢定周期”的理解會像規版這個樣子。否則不違法的話,早就有機構開出長于檢定規程規定期限的《檢定證書》了。可現實的情況是,沒有一家機構敢這么做,也不會這么做。現在不會,將來也不會。如果不信,咱們就一起拭目以待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7 12:17
其實承認有特殊情況存在,我們已達成共識,呵呵。你在55樓說“其中延長的實際上有四個條件”,且不管幾個條件,這已證明你已認可有延長“最長”周期1年的特殊情況存在。這已經說明“最長不超過”是在“一般”情況下,這個“一般”情況外存在著可以延長周期的特殊情況,因此這個“一般”不是隨隨便便可以取消的,也不是絕對“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結合403號文和6號文的規定,就更應該知道非強制檢定的情況也屬于檢定規程所說“一般”之外的特殊情況,也是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
我沒有說過JJG146-2011中說的“可調整至2年周期的規定”只適用于非強檢器具,我說這是對非”一般“情況的一個補充,除了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還存在著JJG146說的特殊情況,說明特殊情況并非一個。因此,“一般不超過”解釋成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就更加錯誤了。
“非強檢檢定想什么時候送就什么時候送”是路兄口中說出的,403和6號文并沒說,這兩個國家局文件原文是:“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是有條件的。
我沒有曲解“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這句話。這句話強調了“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要求,排除了有人說“新制的”也搞什么周期檢定的說法,并指出了“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是針對“使用中”的計量器具,因此才會有后面的“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試問“新制的”都不知道用于什么現場,何來根據“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新制的,哪怕是投入使用后又被封存的,均不存在周期檢定,不存在確定檢定周期的問題。
確定的周期本來就是不可逾越的“最長周期”,所謂“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就是確定“最長周期”,只不過可能是3個月或者1年、2年,可以縮短到1年以下,也可以延長到1年以上,要按使用實際情況決定,絕非一些法定檢定機構說的“只許”和“不許”那么不管現實,不講道理。
某位“專家”心中的“即”,我知道他指的是那個“最長1年”,其實他錯了。全句話用了“原則是……,即……”的語句,“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即應根據……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這個“即”是“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的說明。至于周期確定結果是3個月、半年、1年、2年,甚至有的品種長達5年,都有可能。這個“原則”是要求我們對檢定周期要根據計量器具“使用中”的具體情況來定,并非“只許”、“不許”那么簡單。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7 13:12
年齡與技術問題毫無關系,人人都看得出有人對年長的惡意就在其字里行間,如果此人對年齡有什么不良反應請他回家慢慢解決,對年長的惡意攻擊在技術論壇中理應加以收斂。66樓沒有什么道理和事實可講,也就象他的往常慣例一樣只剩下謾罵了,這種帖子還值得我們大家回復嗎?
在此我覺得可以補充一個建議,我們大家可以對比一下兩種說法:“如果要走檢定,那就給出不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有效期,而不管它是不是強檢器具”,國家局6號文說“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還有什么說法能比這兩種說法更直截了當相互對抗?
另外,補充一下有關“新制”的概念。上個世紀我國的檢定規程要按“新制的”、“修理后”、“使用中”分別規定檢定項目。進入本世紀后,由于大家認識到“修理后”也屬于“使用中”發生而被取消,代之以“后續檢定”。由于“新制的”和已經出廠而庫存多年在首次投入使用前的檢定項目相同也被取消,代之以“首次檢定”。現在的檢定規程還另外增加了不屬于檢定的“使用中檢查”時的檢查項目。正如54樓所惡意攻擊的那樣,“但無知之人卻嗜好信口開河瞎講一氣”說什么“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在他看來除了后續檢定壓根就不存在首次檢定。人人皆知首次檢定項目多于后續檢定的項目,如果新制的也算后續檢定之列,是不是有“偷工減料”之嫌呢?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7 17:01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7 17:14 編輯
是的,我們檢定機構肯定不能無原則的寫出超出檢定規程要求的周期,這個該怎么寫還是怎么寫。只是說在實際操作中,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企業是否按這個周期送檢,是它們自己的事,出檢定證書還是校準證書也是看客戶的要求。我這邊鐵路局的制度就是三年一檢,它不關心我們有效期寫多長時間的,也有的企業主動縮短時間要求半年一檢的。我們的檢定數據其實也只能對當次檢定負責,非強制檢定儀器的所謂有效期對企業來說只是個參考,通常企業會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作出合理的安排。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7 20:13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6-6-7 20:18 編輯
既然懂得“年齡與技術問題毫無關系”,那就不應該倚老賣老,且為老不尊、不懂裝懂的四處說教,那樣除有損自己外,也極易給從事計量工作的新人造成認知上的混亂甚至誤導。
量塊是幾何量專業非常重要的計量標準器具,所以,某些基本概念在JJG146-2011規程中并不完全適用。比如講前面討論過的檢定周期的確定,一般規程均按“最長檢定周期”給出,而唯獨JJG146規程“首先”按“最長檢定周期”給出“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對此,規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貫會上的解釋為“這既是量塊使用特性決定的通常情況,也是我國量塊檢定的實際情況”。其次對“使用中的量塊,可以根據量塊長度的穩定度、磨損和保養情況調整檢定周期”,然后JJG146-2011規程給出了如何進行調整的具體標準和方法(調整內容略)。對這個其次規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貫會上的解釋為“修訂后的檢定周期易于操作,選取的檢定周期都有依據可查,既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綜上大家可以看出,正是由于量塊在幾何量專業量值傳遞中的重要位置,所以,量塊規程做為特例,是有別于其它絕大部分規程的。在此,同時強調上面粗體字是規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貫會上的解釋均為宣貫文稿中的原話,而沒有摻雜進去本人的任何文字內容。
正是由于量塊規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量塊規程中不存在“虛七十”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現在的檢定規程還另外增加了不屬于檢定的“使用中檢查”時的檢查項目”,盡管在JJG146規程的第一章節“范圍”中有“使用中檢查”的字樣(這是一個瑕疵),但大家可以看一下規程中的表9 “主要檢定項目和主要設備”,里面僅有“首次檢定、后續檢定”,而完全沒有“使用中檢查”的字樣,JJG146規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貫會上的解釋為“新規程的適用范圍只是首次檢定與后續檢定,沒有使用中檢查”。由此大家可以看出,“虛七十”胡言的“增加了不屬于檢定的使用中檢查”,完全就是編造的瞎話,其是否為蓄意誤導先不講,其碼是在制造某種程度上的混亂。
下面,我們再來看,“虛七十”在何謂“首次檢定”事情上,是如何的不懂裝懂,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惡意攻擊、詆毀“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的。過去“虛七十”就胡言“新購量塊第一次檢定”是什么“首次檢定”。實際情況,完全不是這樣。“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的話,之所以使用了粗體字,是因為這是JJG146現行有效規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貫會上宣貫文稿的原話文字內容,主要起草人對此的解釋是“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關于,量塊的首次檢定,通常是客戶在新產品研制中根據需要提出的。這時,所有首次檢定應有的項目必須全撿。由于工作量很大,費用與后續檢定不同”。我們再到JJG146規程的表9看一下,首次檢定的項目有① 測量面的硬度;② 線膨脹系數(由規程附錄移回正文)等,而這兩項是必須檢定的,設想一下,對于新制的(或新購的)量塊如果不按后續檢定,而是按首次檢定,能有可行性嗎?有破壞性試驗,但絕不會有破壞性檢定吧?所以,JJG146現行有效規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貫會上宣貫文稿的原話文字內容“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這是完全正確的!也只有“虛七十”這樣毫無自知之明且不自量力的人才會對此給出惡意攻擊。所以,并非是JJG146規程有“偷工減料之嫌”,而是“虛七十”有不懂裝懂、蓄意誤導之嫌。
JJG146規程主要起草人有受委托解釋規程內容的義務,而“虛七十”一無所知且不懂裝懂就信口開河瞎講一氣,難道其有制造混亂、蓄意誤導的目的?本人不屑于評論,就由其自己及大家去認知好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7 22:4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7 02:49 編輯
你61樓的原話:“后半句的‘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則是特殊情況下,JJG146說的特殊情況是你54樓說的①連續三年檢定,②沒有不合格現象,③量塊的長度穩定度符合表8的規定,及補充的一條‘必須是成套量塊’,其實還應該在4條之外至少再補充一條‘用于非強制檢定’。”
你68樓的原話:“我沒有說過JJG146-2011中說的‘可調整至2年周期的規定’只適用于非強檢器具,我說這是對非‘一般’情況的一個補充,除了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還存在著JJG146說的特殊情況,說明特殊情況并非一個。”
剛說過的話就拒不承認,我已經不想再說什么了,這個問題跟你討論已毫無意義。“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是有條件的。盡是套話,有什么具體條件啊?那你依據什么樣的情況,本著什么樣的原則,來算一個JJF1002的5.11.3條所說的“最長檢定周期”給我看看。我諒你也算不出來。因為在你眼里,無論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有多長,你都可以找到奇葩的“特殊”理由來要求檢定機構出具長于規程規定期限的《檢定證書》。這從你的字里行間,都已表露得盡顯無疑。可惜的是,無論你是如何的不滿,事實總是勝于雄辯。你叫囂也好,辯解也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塊土地上,是不會有任何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會聽從你的擺布。
調整周期的主要依據是計量器具的長期穩定性,而不是什么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這些因素在規程起草人那里早就對各種使用環境、使用頻次等做過調研、統計與分析,按照最佳環境條件、最低使用頻次等來確定給出的“最長檢定周期”,也是最為寬松的,風險適中的、經濟合理的時間間隔期限。通常情況下,各方面的條件綜合起來都不會優于它,所以JJF1002和182號文才會說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周期是“最長檢定周期”,而且182號文所談到的“調整”都是指“縮短”,并未言及“延長”(因為不存在),在穩定性滿足要求的情況下,最多也就是“恢復”原周期,穩定性再好,也不會讓你延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在規程沒有給出任何調整說明的情況下,檢定機構就是應該嚴格執行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就是應該不管三七二十一,如需調整周期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8 08:13
計量法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這點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國家也沒有什么文件要求賦予檢定機構隨便改變檢定周期的權利,計量機構該怎么寫還得怎么寫。我的看法是:非強制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只是個參考,對企業沒有強制性,不管證書上有效期是多長時間,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檢定校準周期。這樣處理企業和檢定機構都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8 08:35
我說的話有矛盾嗎?61樓是贊成你說的有特殊情況,JJG146說的一種特殊情況是你54樓在別人講的三個條件下補充說的四個條件,我又補充了另一種特殊情況,條件是“非強制檢定”,因此在68樓說周期可以延長到2年并非“只適用于非強檢器具”一種情況,也適合于JJG146說的這種情況。我一直在說"一般”以外有“特殊”,特殊情況經你補充至少有了兩種,即現在至少有兩種特殊情況的檢定周期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那個“一般不超過”的1年周期并非“只能縮短,不許延長”。我認為我的話沒有矛盾。
我們討論的是“一般不超過”的“最長周期”能不能解釋為“只能縮短,不許延長”,“一般”以外有沒有“特殊”。我就再退一步,承認我的話有矛盾,也不影響"一般”以外有“特殊”的結論,僅你補充的一種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的1年周期可以延長到2年,就已經足以證明“只能縮短,不許延長”的說法是錯誤的,違反規定的,何況還有國家局6號文說的另一種特殊情況。
我不否認“計量器具的長期穩定性”是調整周期的一個依據,但不能說是“主要依據”,“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也是6號文給出的調整周期依據,這些依據沒有主次之分,應該綜合考慮。規程起草人確定檢定周期時可以考慮計量器具的穩定性因素,但“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太復雜,每個行業的每個企業都千差萬別,規程起草人無法考慮,只能由企業自己去考慮自己的具體情況,因此他只能提出“一般”情況下的“最長”周期,無法規定千變萬化的“特殊”情況下的“最長”周期。因此6號文把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調整權給了企業,并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憑什么一口咬定“不管三七二十一,如需調整周期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憑什么我就不管國家如何規定,國家規定了在我這里也是廢紙一張,我就是不執行國家規定,企業能奈我何?我們再說法定機構聲稱堅決執行檢定規程,JJG146規定了“一般不超過1年”,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嗎?規程又規定了可以“延長到2年”,檢定機構執行了嗎?大家都捫心自問有誰做過穩定性分析,又有幾副量塊執行了延長到2年?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8 10:25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8 10:27 編輯
看來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企業還是要求檢定機構出校準證書比較好,這樣大家都沒有了有效期的困擾,怎么確定周期就是自己的事了。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8 14:24
74樓的“虛七十”胡扯瞎繞興起后是無邊無際的扯繞,其從61樓繞至54樓,又繞至68樓,大家還都清醒,唯獨其自己已經繞糊涂了!看看清楚,54樓是本人的帖子,而不是量友路云的帖子,“補充說的第四個條件”是路云量友在55樓,為自圓其說就刪帖改變樓層吧。你胡扯瞎繞有什么好處?水沒被攪渾,“虛七十”卻已經自己被扯繞的暈頭暈腦了,放棄胡扯瞎繞的惡習吧!
凡是國家規程沒有做明確詳細進一步規定的(像JJG146特例),所給出的“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就是“最長檢定周期”,這肯定是“只能縮短,不能延長”的,否則不管是誰就是在違規違法。另外即使周期要延長,除必須符合諸多嚴苛的前提條件外,也是需要法定檢定機構的檢定人員去依據相應的規程規定去進行調整,而不是由任性的“虛七十”自己去瞎操作的,這個所謂的“調整權”今生今世“虛七十”是不會有的了。呵呵!
“虛七十”還堅持JJG146規程中有“增加了不屬于檢定的使用中檢查”的瞎話嗎?還要不懂裝懂的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攻擊、詆毀“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結論意見嗎?還是有點自知之明吧,免得在論壇丟人現眼,爆出那么多的笑料無話可說了吧?!管好其那張邪惡的嘴吧,否則,今后還會不斷被啪啪打臉的。
“虛七十”提出的“又有幾副量塊執行了延長到2年?”的問題,本人負責的告訴你,我們送國家院檢定的用于量值傳遞的多付標準量塊,就是在提出要求后,并經國家院檢定合格,經審核符合2年周期的四個條件,而給出了2年檢定周期的證書,這些你懂嗎?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8 19:26
國家的規定是正確的,非常好的,但能不能得到執行是另一回事。其實國家的規定已經非常明確,前面提到的403號文和6號文,檢定規程上規定的“一般”情況,而不是“所有”情況,都賦予了檢定機構可以(當然不能隨便)改變檢定周期的權利,但現實是檢定員和檢定機構卻不能執行。因為,我國往往存在著行業“潛規則”。國家規定歸國家規定,行業潛規則的權威常常大于國家規定,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計量檢定行業的檢定周期“只許縮短,不許延長”明顯違背國家規定的行業潛規則根深蒂固,檢定員甚至某個檢定機構執行國家規定,反而將會得到潛規則權威的懲處。此時國家的規定無效,潛規則才有效。
因此我們不能把這種執法者違法的現象歸罪于執法者檢定員,歸罪于某個法定機構。我們只能從理論上探討這種“潛規則”現象應不應該,以阻止更多潛規則的出現,探討對已經根深蒂固的潛規則采用什么方法處理。例如針對檢定周期“只許縮短不許延長”與國家規定唱對臺戲相對抗的潛規則,現在國家推出“校準”的概念,以達到維護國家規定的權威性,遮蓋法定機構“潛規則”違規現實以保護其“合理”顏面,并同時給企業一條生路,這就是一舉三得各方面均可接受的不錯辦法。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8 20:12
能夠講出“執法者檢定員”話的人,明顯就是個法盲。大家都清楚,法定檢定機構是政府依法設立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這樣的單位從事量值傳遞工作的檢定人員,就是嚴格依據國家規程進行正常的量傳計量檢定,其根本沒有什么執法權。所以,將檢定員稱謂“執法者”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另外檢定員依據國家規程進行計量檢定后,根據相關規程對檢定周期做出的規定,出具有最長檢定周期也就是有效期的證書是他們必須做的工作,這又怎么會是某位攻擊的什么“潛規則”呢?難道只有按照某位瞎講一氣的無原則的延長周期才不是“潛規則”嗎?某版主攻擊的面是不是太大了?是不是太不講道理了?每一個做為量值傳遞工作的計量檢定員,都不會理會這位肆意攻擊人的胡言亂語,其純粹是在自尋沒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8 23:26
對于76樓作者的惡習大家也是見怪不怪了,戴著全國知名專家的光環其實只會干那些罵大街的庸俗勾當,道德品質如何可謂是世人皆知。就讓活不到虛七十的人去放肆謾罵吧,我作為年過古稀之人在此順便勸一下壇子里現在虛七十歲的老弟們不必理睬他,怎么說你們都虛七十了,年過古稀,乃至百歲都將唾手可得,就讓那個活不到虛七十的謾罵專家嫉妒去吧!我們就只關注他的技術謬論到底在說什么就行了。我覺得下述6點可以識別其人的觀點正誤:
1.一面強調“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就是“最長檢定周期”,這肯定是“只能縮短,不能延長”的,另一面自我推翻,承認有“特例”,JJG146“最長檢定周期”“一般為一年”可以延長到2年,并非“只能縮短,不能延長”。
2.聲稱“即使周期要延長,除必須符合諸多嚴苛的前提條件外,也是需要法定檢定機構的檢定人員去依據相應的規程規定去進行調整”,但國家局6號文說,只要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就“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國家規定的條件“嚴苛”嗎?我們權當就是他所說的“諸多嚴苛的前提條件”吧,由企業自行確定也權當他說的“需要法定檢定機構的檢定人員進行調整”吧,權當“企業”在他眼中就是“法定機構”了。
3.此人仍然堅持我詆毀“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不妨大家也幫他查一下JJG146-2011中“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的話出現在哪一條,查一下該規程規定檢定項目時提到過“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字樣沒有,就知道誰在詆毀檢定規程了。
4.口中說計量法是國家法律,檢定規程是國家技術法規,檢定員是計量法設定的執行檢定規程的人員,稱謂檢定員是“執法者”就真的那么“非常可笑”嗎?
5.一面強勢高喊最長周期1年不管怎樣都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一面又承認其自己就曾經申請延長到2年,并得到國家院批準。國家院批準證明國家院在正確執行檢定規程“一般”條件之外有“特殊”,是正確的,申請者口中卻一面咬定“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一面卻允許自己的量塊申請延長不允許企業延長,提供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何其典型的實例!
6.“專家”先生在78樓否認行業內存在潛規則,請問他,國家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行業內的法定機構卻堅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這種與國家規定顯著對抗的原則不是潛規則又是什么規則呢?
順便講一下樓層號碼問題,為了量友們有重點地閱讀帖子,在本主題帖中有7個帖子被有關版主調整到“推薦”樓層,因此帖子中提到的有些樓層的編號可能對不上號,大家看帖子的時候以帖子講述的內容為主,帖子編號可做參考,根據上下文內容在提到的樓層編號附近對號入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9 00:0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8 04:18 編輯
不要將十七年前的老黃歷(6號文)當作救命稻草一樣抱著不放,當年所說的那種情形的“檢定”,就是現在的“校準”。除了你規矩灣這么僵化的腦袋說不通之外,幾乎沒有人不這么認為。那你就頑固到底繼續堅持吧。
我不否認“計量器具的長期穩定性”是調整周期的一個依據,但不能說是“主要依據”,“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也是6號文給出的調整周期依據,這些依據沒有主次之分,應該綜合考慮。
干了幾十年的老計量,居然說出如此弱智的話。計量器具的“長期穩定性”居然不是調整和確定周期的主要依據,真是無語。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經濟合理等因素當然需要考慮咯,無論多少因素,都終將反映到計量器具的“長期穩定性”這一指標上來。
規程起草人確定檢定周期時可以考慮計量器具的穩定性因素,但“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太復雜,每個行業的每個企業都千差萬別,規程起草人無法考慮,只能由企業自己去考慮自己的具體情況,因此他只能提出“一般”情況下的“最長”周期,無法規定千變萬化的“特殊”情況下的“最長”周期。
你問過檢定規程的起草人了嗎?規程中規定的“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是怎么定出來的,人家沒有考慮使用環境條件?沒有考慮使用頻繁程度?沒有考慮經濟合理?難道這個“最長檢定周期”是依據最差環境條件、最高使用頻次、最不經濟合理確定出來的?事實恰恰相反,這個“最長檢定周期”的確定因素一定是優于絕大部分的器具使用情況的(較優環境條件、較低使用頻次、較佳計量性能),否則怎么配得上稱“最長檢定周期”呢。通常情況下的所謂“特殊”往往都不如規程制定者確定“最長檢定周期”時所考慮的情況,因此182號文中所說的調整也都是依據器具的長期穩定性來確定的,并且只可能是縮短,絕對不可能延長,頂多也就是恢復原周期。JJG146屬于特例,它規定和細化了延長周期的非常嚴苛的條件,確定延長周期的主要依據就是“長期穩定性”,而不是什么使用環境、使用頻次等。并且除此之外,還附加了“必須是成套量塊”的條件。盡管如此,那也是由檢定機構來確定,不可能由你企業自己來確定。難道你規矩灣先生還能提出比此更加“奇葩特殊”的情況,要求承檢機構出具為期3年甚至更長期限的《檢定證書》不成?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9 01:34
十七年前的老黃歷(6號文)并沒有宣布作廢,因此它不僅僅是“救命稻草”,也是國家現行有效的規定。眾所周知“校準”是現代的一個術語,當年所說的“檢定”,包含有現在的“校準”成分。路兄也就承認當年并無“校準”一說,那么請問路兄當年計量法、檢定規程說的“檢定”與當年的6號文說的“檢定”是不是一回事?當年6號文說的檢定周期時,想到了現代一定會有個校準間隔出現嗎?
其實當時人們只能意識到除強制檢定之外還有非強制檢定的問題,意識不到檢定還會弄出來一個校準,“檢定”在當年是唯一一個定義,包含強制和非強制檢定。因此檢定規程提出了檢定周期有強制檢定的“一般”與非強制檢定的“特殊”兩種情況,“一般”與“只許……,不許……”是明顯格格不入的。在“校準”未誕生之前的當年,在同一個“檢定”概念下,6號文就是對非強制檢定的處理辦法,也是對檢定規程中“一般”之外“特殊”情況的處理規定。
計量器具的“長期穩定性”是制定檢定規程的最長周期的主要依據,而不是調整周期的主要依據。6號文講的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的調整周期主要依據是“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計量器具“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一個企業一個樣,千變萬化。規程制定者通過實驗可得到“長期穩定性”,卻無法完成各行各業各個企業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中的實驗,因此6號文把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調整權賦予了企業。“不許……,只許……”的潛規則剝奪了國家賦予企業的這個權力。
JJG146的特例屬于另一類特殊情況,這種對“最長周期”延長一倍、半倍、數倍的特殊情況其實不僅僅適用于量塊,也適用于幾乎所有的檢定規程,只不過量塊檢定規程的編制者發現并首先提出罷了。例如現實中的壓力表檢定周期就有半年、一年、數年甚至無限期的,而這種檢定周期的確定除了強制檢定壓力表外,都不是由檢定機構確定,而是由企業自己來確定的。用于觀察有無流體通過的指示性壓力表,企業要求承檢機構出具為期3年甚至更長期限的《檢定證書》也是應該給予滿足的。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9 08:54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6-6-9 08:55 編輯
大家也都看到了,為老不尊的79樓之人惡毒的咒罵別人“活不到虛七十”,這也就表明并開啟了其正以不作 也就不會 的節奏,匆匆準備上路了。不管怎樣,大家送他一程,希望其百年之后脫胎換骨,脫生為一個老實本分的人。“虛七十”一直不承認其“虛七十”,故在論壇到處稱兄不道弟,現今突然之人其言也善,改嘴稱“老弟們”,本論壇主要是年輕人的平臺,哪來那么多“虛七十歲的老弟們”啊?某版主還想“百歲....可得”,那得一年等于三十年的速率,其西去之日或許就在近期吧?!
JJG146規程對檢定周期調整到兩年的規定是由嚴苛的四個條件做前提的,“權當企業就是法定機構”是不可能的,周期調整是法定檢定機構按照國家規程嚴格規定的具體內容去操作的,“虛七十”非要任性的“自行確定”,是要被“掌臉”或“打屁股”的。
“虛七十”是不是攻擊、詆毀“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結論性意見?大家都看的很清楚,上述結論性意見明明是JJG146現行有效規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貫會上宣貫文稿的原話文字內容,虛七十非要讓大家“查一下JJG146-2011中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塊檢定都是后續檢定的話出現在哪一條”?如此忽悠大伙不就是坑爹的“熊孩子”嗎?!只是這個“熊孩子”是“虛七十”的老“娃娃”罷了。宣貫文稿的部分內容刊登在2012年的中國計量雜志上,本論壇也有量友給以了上傳,為使大家不被“虛七十”所“坑”,本人將在下面再次給已上傳,供大家下載閱讀并識別。“虛七十”是不見“盒子”不落淚的。規程宣貫文稿中““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字樣是有的,讓大家“查一下該規程”又是“虛七十”的“坑爹”行為,這些字樣在宣貫文稿中都有,只是“虛七十”編造瞎話,視而不見、且死不承認罷了。這就是“虛七十”頑固性而不可救藥。
“樓層號碼問題”也依然是“虛七十”在編瞎話,推薦的7個帖子并非一定是“版主調整”,任何人只要選擇“支持”或“反對”,該帖就躥升至推薦位置了,該版塊昨晚突然出現被推薦的7個帖子,就是有人在搗亂,“虛七十”這樣毫無誠信之人,是任何“庸俗勾當”之事都干得出來的,其對的起也名副其實某國企員工授予其的綽號“老不正經”。但虛七十干出的“庸俗勾當”,并沒改變該版塊的樓層,其胡扯瞎繞的61樓、54樓、68樓都依然如故,大家由此看出,一個應該就是胡扯瞎繞扯繞錯了樓層的事情,“虛七十”都不遵守其講過的“有錯就必須更正”的P話,對這樣品行的人大家還能相信其什么???所以,對“虛七十”必須有所時時防范,其沒有做不出的缺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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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中國計量雜志上JJG146-2011規程宣貫文稿的部分內容,作者為規程的主要起草人。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9 13:41
呵呵,82樓的西洋景是不是很精彩很搞笑啊?謾罵和攻擊虛七十歲老人的人,可想而知是他自己活不到也不想活到虛七十,這種基本事實用得著別人攻擊嗎?作為已年過古稀的人,我勸慰我們虛七十的朋友們和老弟們不必忌諱謾罵者的詛咒,其實他所謂“不見盒子不落淚”的詛咒對象不是你們,而正是鏡子中的他自己。讓我們共同排除罵聲的干擾繼續參與正常討論,剖析他的謬論。現在的他理屈詞窮已無路可走,墜入了使用謾罵和詛咒唯一手段的境地,再往前走就見到他自己說的“盒子”了。
對于某人的造謠生事,我早就多次聲明過,凡我參與過討論的主題,無論別人的帖子如何不著邊際和如何把天罵破,為了避嫌我絕不對其改一個字,絕不刪帖,也絕不會做提升到“推薦”樓層的任何舉措,如有違背無論誰都可以向“上帝”或本論壇管理團隊任何一個人投訴,包括直接向網警舉報。眾所周知本主題帖中的“推薦”帖早在N多天前就已如此,而且推薦帖是逐天增加,并非他說的一夜之間的巨變。技術上既無道理可講又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造謠誣蔑也就是這種人必走之路了。本人支持其他版主舉薦“推薦帖”的正確舉措,這有利于量友們節約時間重點閱讀,請相關人員對某人的瘋狂亂咬不必在意,繼續做自己該做的事。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6-6-9 18:17
我的看法是:非強制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只是個參考,對企業沒有強制性,不管證書上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檢定校準周期。這樣處理企業和檢定機構都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支持這個觀點!
不要無謂在檢定規程方面扣字眼。許多長篇大論恰反映管理方面的缺陷。
檢定、校準、測試以及其它比對活動最終宗旨,就是評判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在可靠的受控狀態。只要在受控狀態目的就達到了。只要滿足法律要求,使用哪種
測試方式都行,沒有必要爭論檢定、校準、比對、測試方式問題。
1、強檢器具法律要求必須履行周期檢定(規程上周期),企業必須合法經營,沒得說。
但是否強檢器具,在強檢器具劃分確認上,企業有自主權。是否安裝、使用計量器具是企業權限,
四個方面確認也主要由企業做主。
2、非強檢器具,檢定、校準、測試方式等以及檢定周期(時間間隔)由企業依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
這是大的原則。這是法律賦予企業權力。企業沒有必要受制于一些技術規范方面一些不規范規定限制,
這些技術規范上的規定,只作為參考。
周期自主決定了,有企業管理文件作支持,檢測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就是個憑證,上邊周期長短都無妨。
檢定證書上周期是一年,企業確認是二年,就按二年來檢定。企業可以自己印制管理標識,注明二年檢測周期。
象電流表、電壓表,規程上檢定周期是一年,有多少傻逼企業認真履行了,都是按C類對待,運行正常,損壞更換,履行首檢的就很少吧!
3、計量法規定,強檢器具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此時的計量檢測機構是履行的法律授予的職責,履行量值傳遞。
此時的檢測機構才是法定檢定機構。就是說檢測機構在履行計量法授予職責時,才是真正意義上法定機構。
非強檢器具的檢定、校準檢測活動屬于企業依法自主履行量值溯源,此項檢測活動企業建標就可實施。如外送專業檢測機構,
此時的法定檢定機構就起到企業內部檢測機構作用。不是旅行法定檢測機構強制職責。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9 23:01
我很贊成84樓的觀點。復述如下:
第一,計量器具是企業的資產,用在什么方面是企業的權力,要不要用在強制檢定的“兩個標準”和“四個方面”由企業說了算,但只要用在強制檢定范圍內就必須依法執行強制檢定,執行法定機構規定的檢定周期。
第二,非強檢器具,檢定、校準、測試方式等以及檢定周期(時間間隔)由企業依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這是大的原則,是法律賦予企業權力,任何單位,包括法定檢定機構都無權干涉。象電流表、電壓表等,雖然檢定機構按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是一年有效期,但它開它的合格證書,沒有多少傻逼企業認真履行,企業納入C類管理的測量設備按規定1年周期執行周期檢定的更是鳳毛麟角。
第三,強檢器具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檢定機構起到了執法的作用。非強制檢定器具屬于企業依法自主履行量值溯源,檢定還是校準,檢測方法,檢定周期,誰來檢定/校準等都是企業說了算,此時的檢定雖然可能是法定檢定機構,但此時的法定機構的檢定活動并非執法,法定機構與企業內部計量技術機構的地位完全相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11 06:3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0 10:47 編輯
沒有作廢不等于適應現在的情況,有待修改完善。當年的“檢定”不僅包括“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同時還包括現在的“校準”。6號文只是說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可以自行確定。并未說可以縮短,也未說可以延長,更未強制要求計量技術機構在《檢定證書》中給出。現在來解讀當年6號文的內容,就是現在的“校準”。不要以“特殊”情況為借口來一門心思地想延長周期。你所謂的“特殊”,規程的制定者早就做了大量的統計分析工作。確定的“最長檢定周期”都是考慮到最佳的使用環境,較低的使用頻次,較佳的計量性能等因素,在通常的情況下使用過程中仍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我不知道你所說的“特殊”還能比這種情況特殊到哪里去,能否舉幾個“特”例看看。
對于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是不可能在《檢定證書》中給出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期限的。企業可以自己確定檢定周期,《檢定證書》中給出一年的有效期,企業自定兩年的周期,那是企業自己的事情,沒有人干預你不送檢,檢定機構只對一年的有效期負責,超過一年有效期的《檢定證書》就是廢紙一張。試想,如果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實際上是“復校時間間隔”)可以隨便由企業定,那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周期就應該指明是對強檢器具,如果是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規程,那就根本不需要給出周期限制。如果是這樣,那校準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現實中的壓力表有作為C類器具管理一次性檢定的,也有周期很長的等等,但《檢定證書》中給出的周期就是6個月,那是管理文件中自己規定的,檢定機構可沒有出具沒有有效期,或周期長于規程規定期限的《檢定證書》。規范的做法應該是校準后進行“計量確認”,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復校時間間隔可以經評審后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11 10:09
84樓的觀點也就是我的觀點,檢定有效期企業當參考就好了,不具有強制性。此外為什么檢定機構不便于在證書上延長有效期呢?主要是檢定機構缺乏依據,出了問題容易扯皮,除非像量塊的檢定規程說的比較清楚還好操作些。所以這個送檢周期的控制,還是由企業自己掌握最好,有效期參考一下就行。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1 11:19
你說的是,這就是行業內的潛規則所致。反正檢定規程有1年的規定,執行不大于1年的規定有依據就行。誰開的證書有效期超過1年,不管國家是否另有規定,也不管檢定規程是否有“一般”用詞,定將遭到業內管理者按潛規則的懲處,誰還敢執行國家6號文啊,檢定規程的“一般最長不超過”也就成了廢話,變成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不許……”的代言詞。企業的應對辦法只能是管你開有效期多長干啥,你開你的1年,我按我的數年,或者干脆不檢定而搞校準。這樣的話,管理機構追究檢定員的責任,檢定員可以說我開的是1年,沒有違反潛規則;追究企業的責任,企業就拿6號文應對,出現了只有我國才有的這種奇特現象。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1 11:53
作為國家的法規和規定,有待修改完善是隨時隨地都可能發生的,沒有宣布作廢,就意味著應該嚴格執行,從修改/換版的文件生效開始的那天才能按新法規、新文件執行。
當年的“檢定”不僅包括“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同時還包括現在的“校準”,這句話我贊成。6號文就是“當年”發布的,因此所說的檢定,同時也就包括了“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和現在的“校準”。6號文既講到了強制檢定的規定,也講到了非強制檢定,其中“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就包括了現在才有的“校準”,在當時則與檢定規程中的“檢定”是同一個概念。“檢定周期可以自行確定”雖然“并未說可以縮短,也未說可以延長”,但“自行確定”的含義恐怕沒人會理解成“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吧?
關于“未強制要求計量技術機構在《檢定證書》中給出”,還用添加“強制”一詞嗎?企業“自行確定”了一個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2年,檢定機構不按6號文規定簽發2年有效期,超過有效期又追究企業長期使用的責任,國家規定給企業“自行確定”檢定周期的權力不等于成了教唆和引導企業去違法違規的規定了嗎?
既然現在企業作為C類器具使用的壓力表可以“一次性檢定”,檢定周期是無限期或自然周期,檢定機構仍然只開有效期半年,兩條列車軌道各行其是不能對接,檢定機構給的有效期連一絲一毫作用都起不到,不等于自己打臉嗎?檢定員開有效期的工作不是無效勞動嗎,開有效期盡管寫幾個字時間不長,在時間就是金錢的高效時代,那不是浪費人力資源、浪費金錢嗎?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11 22:05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11 22:27 編輯
本來檢定證書就是我國及前蘇聯的特有格式,現在估計也沒幾個國家用。檢定周期倒不是有什么潛規則,而是規則不明,比如說延長,到底延長多少合理的,檢定機構本身不是儀器的使用者,對儀器具體使用頻率又不清楚,大多數檢定規程對此也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檢定員對周期到底該延多長此也不好判斷,總不能說企業讓寫多長就多長,那似乎與法與理也沒有依據。校準不設置有效期這一規定確實很合理,這樣檢定機構和企業都不用為這個問題犯難了,其實無論檢定還是校準,計量機構都只能對當時的數據負責,對于非強制檢定什么有效期都是浮云,寫長寫短都一回事,誰也保證不了儀器以后的事;儀器多長時間要送檢、證書在多長時間內有效,企業和企業的主管部門說了算,并不是一定要按證書上的日期來,質監局對此并不會干預,這種情況在我們這有先例。只要企業和管理部門明白這個道理,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制定送檢周期,也就不存在為有效期糾結的問題了。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2 08:30
你是說到點子上了,“檢定機構本身不是儀器的使用者”,對儀器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根本就沒有辦法掌控,“無論檢定還是校準,計量機構都只能對當時的數據負責,對于非強制檢定什么有效期都是浮云,寫長寫短都一回事,誰也保證不了儀器以后的事;儀器多長時間要送檢、證書在多長時間內有效,企業和企業的主管部門說了算”。這也就是國家局6號文的初衷。
不可否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之所以有“強制”一詞,強行規定最長檢定周期是必要的,檢定規程“一般”情況下的“最長周期”就是根據被檢計量器具自身穩定性和質量制定的,有合理性。但如果一與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環境條件、頻繁程度及經濟合理性相結合,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也就是非常蒼白了。所以檢定規程加一個最長周期適用于“一般”情況很重要,非“一般”非強制檢定情況的周期理應既可縮短也可延長,“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也就犯了“教條”的錯誤。
6號文將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長短決定權賦予了企業,并要求“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正如你所說質監局等管理部門和認證認可機構對此應該不予干預,但現實情況是,單位和機構的意見由具體的管理人員和審核員表達,往往許多人會按偏離國家明規則而按業內的潛規則行事,所以我認為本專題的深入討論是非常有意義的。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12 17:24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12 17:25 編輯
我們這質監局從來不干預企業非強制檢定器具送檢周期的事。文件中所謂的不干涉,是指質監局不會干涉,各計量院所隸屬于質監局,也是按照質監局的規則開展工作的。但是企業的的運行總會處于某些監管之下,您所謂的管理人員或考評人員肯定是別的部門的(也就是企業的監管部門或是第三方非國家強制性質的認證考核),他們有他們的考評規則,是明規則,包括這個送檢周期長短當然是由考核部門說了算,這些規則跟質監系統無關。要想在這個問題上靈活一點,最好的辦法就是取得校準證書。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3 00:05
我認為從你說的情況來看,你們那里的質監局從來不干預企業非強制檢定器具送檢周期的事是完全正確的,值得贊許。但從討論中大家的發言來看,還是有不少地方政府計量管理部門以及認證認可機構的審核員是一定要干涉的,對檢定周期不管強檢還是非強檢,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企業對非強檢計量器具延長周期一律不予認可。當然,現在有了“校準”的概念,企業終于可以避開檢定走校準的道路了,走校準之路是無可爭議的,我們不得不感謝“校準”概念的誕生。想當初“校準”還沒誕生的年代,檢定是企業繞不過去的坎,管你企業什么強檢非強檢,周期一律只能縮短不許延長。國家局的6號文說了不算的現象并不少見。
作者: 285166790 時間: 2016-6-13 09:18
校準證書非常好,既沒有有效期的干擾,符合性確認也由企業自己進行,這樣企業就有了很大的自主權。只不過有些人嫌校準證書的確認工作麻煩,還不喜歡要校準證書,就喜歡帶有'合格“字樣的檢定證書。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13 20:37
既然6號文中所說的“檢定”包含了現在的稱之為“校準”的活動,那么檢定機構為滿足客戶的要求出具《校準證書》就完全符合6號文的宗旨,不僅將周期長短的決定權交給了客戶,而且還將判斷器具是否合格的判決權交給了客戶,企業完全達到了目的。我就不明白了,你為什么非要強行要求承檢機構出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的《檢定證書》。你這么做的目的是想干什么?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是不是要你規矩灣說了算,你說多少承檢機構就得滿足你是不是?這個檢定周期還有在規程里規定的必要嗎?那還叫什么法制計量呀,干脆叫“規矩灣計量”好了,規程中的表述都可以改成“檢定周期一般由規矩灣說了算”。
我前面問過你,這么干下去,“校準”還有存在的必要嗎?你卻避而不答。那我現在問你,“校準”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運用啊?與檢定周期由你規矩灣說了算有何區別呀?
我在前面也已經說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是計量器具在常規條件下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通常都是考慮了較佳的使用環境(如: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檢定環境條件),較低的使用頻次,較好的計量性能(如:新購置的計量器具)等,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下來的能夠保持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特殊”的情況不是沒有,也不是“特殊”情況一定要延長周期。使用環境惡劣、使用頻次高、器具使用年限長計量性能下降、維護保養受客觀條件所限不能如愿等等,這些都是特殊情況,同樣需要企業去根據實際情況去進行周期調整。這些特殊情況究竟是該延長周期還是該縮短周期,不需要我說了吧。“自行確定”也可以理解為在有限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并不是如你規矩灣所想象的,由你規矩灣說了算,可以無休止的延長。182號文有關非器具類工作計量器具的周期調整就是最好的例證,其中就談到了只能縮短不能延長(最多是恢復原周期)。你倒好,張口閉口就一句話:“我的情況特殊”,就憑你說特殊就特殊啦?我問你,與使用環境佳、使用頻次低、器具的計量性能好相比,或者是與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和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情況相比,你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你有什么站得住腳的理由來要求檢定機構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期限的《檢定證書》?你說了嗎?就憑你說你們家養的公雞“特殊”,這只雞就是“公雞中的戰斗機”啦?你得讓它下兩個蛋出來讓大家看看,否則大家憑什么相信你“特殊”啊。
既然現在企業作為C類器具使用的壓力表可以“一次性檢定”,檢定周期是無限期或自然周期,檢定機構仍然只開有效期半年,兩條列車軌道各行其是不能對接,檢定機構給的有效期連一絲一毫作用都起不到,不等于自己打臉嗎?檢定員開有效期的工作不是無效勞動嗎,開有效期盡管寫幾個字時間不長,在時間就是金錢的高效時代,那不是浪費人力資源、浪費金錢嗎?
看看,這就是干了幾十年的老計量說出來的話,真是讓人無語。“一次性檢定”那都是企業自己的規定,與承檢機構無關。承檢機構是嚴格按照計量技術法規的規定給出有效期半年,你自己1年、2年送檢,甚至一輩子都不送檢,那都是你企業自己的事情,沒有人干預,因為它屬于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我也已經說了,規范的做法就是校準后自己進行計量確認,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復校間隔隨你自己去定。你還想要怎么樣呢?是不是非要拿到一張檢定周期由你說了算的《檢定證書》,你身上就會多長一斤肉啊?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3 22:04
檢定機構為滿足客戶的要求出具《校準證書》當然完全符合6號文的宗旨,這一點恐怕沒有一個人有異議。可是“校準”是現代的術語,當時并沒有。當時檢定機構只有一個“檢定”的說法,因此6號文中的“檢定”,就是指6號文發布當時的“檢定”,與檢定規程說的檢定沒有二義,當時并沒想到現在會有“校準”。當時說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由企業自主確定,指的就是檢定規程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即非“一般”情況下檢定機構發的檢定證的周期應按企業確定的周期簽發。而檢定機構卻按行業內的潛規則堅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拒不執行國家局的這個規定,這才是我們的分歧關鍵點所在。
“一次性檢定”是企業自己的規定,這個特殊規定按現在的說法就是“顧客的要求”。企業“1年、2年送檢,甚至一輩子都不送檢”,那本來就都是企業自己的事,6號文也說得明白“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檢定機構的干預本就是錯誤,它憑什么干涉,非開1年有效期不可?作為提供非強檢服務的檢定機構理應以滿足顧客要求為基本工作原則,企業說只填寫檢定日期,不填寫有效日期,顧客是上帝,檢定機構應照辦。因為此時檢定并非“執法”,不應該強制企業最長周期不超過1年。隨著改革的深入,當非強制檢定走上市場,非強檢的機構企業化后,對不能滿足顧客要求的檢定機構,企業可將其從“合格供方名錄”中除名,不再向這種單位送檢,另尋能夠滿足要求的檢定機構作為合格供方。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3 22:33
“校準證書非常好,既沒有有效期的干擾,符合性確認也由企業自己進行,這樣企業就有了很大的自主權”,說得很好,也的確是這么回事,應該受到企業的歡迎,但,喜歡帶有'合格“字樣的檢定證書,這也是一部分“顧客”的習慣或稱企業文化,作為供方的檢定機構不能對顧客說三道四,只能檢查自己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夠滿足顧客要求。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6-6-14 00:35
誰干預你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開出6個月的有效期,你一年后送檢,兩年后送檢,誰說你送錯啦?你愿什么時候送就是什么時候送唄。反過來,你強行要求承檢機構出具超出規程規定的有效期,你是不是干預呀?我讓你下兩個蛋出來證明你是“公雞中的戰斗機”,你怎么就不吭聲了呢?就只聽到你說你情況“特殊”,特殊個毛啊。除了使用環境不如強檢器具好、使用頻次高、器具性能下降、維護保養不好等需要縮短周期的特殊情況外,我想不出你還能提出什么需要延長周期的奇葩理由。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合格與否的結論由誰來判定,檢定周期或復校時間間隔就由誰來確定。從合格供方名錄中除名是你的自由,但愿你能如愿以償的找到合適的“婆家”。友情提醒您,哪天找到了如意“婆家”,別忘了將那份《檢定證書》曬出來,并將承檢機構公之于眾,好讓廣大量友開開眼界。不過話要說回來了,所有的機構都對你這種行為說“不”,那就不得不懷疑你的這種牛逼耍酷之舉是否合理合法了。我從來也沒有見過像你這樣的“上帝”,真要是如此,那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規程中,可以取消檢定周期的規定了,或者改成“檢定周期由規矩灣確定”。到那時,計量將進入“規矩灣時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6-6-14 02:09
企業要求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開1年、2年的有效期,檢定機構就不開,只開半年有效期,這還不夠干預啊,呵呵。只不過企業沒法和檢定機構理論,只有認了,權當其開的有效期是廢話不予理睬罷了。企業并沒有“強行要求”承檢機構出具超出規程規定的有效期,檢定規程說一般為半年,特殊情況沒有說多長,國家局6號文補充規定,這種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由企業自行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檢定周期由規矩灣確定”是路兄說的,國家局并不是這樣說。但企業確定了檢定周期1年或2年,承檢機構就不執行,誰強制干預了誰呀,一目了然。企業只是執行了國家規定自行確定了非強檢的周期,是承檢機構拒不執行國家規定,拒不執行檢定規程的規定,歪曲解釋“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解釋成“一般”之外沒有“特殊”,強制檢定之外沒有非強制檢定。計量行業內與國家6號文對抗的潛規則,哪個檢定員又敢違抗啊?在“校準”概念誕生前,企業對承檢機構的強勢只能忍,只能認,別無他法。幸虧現在有了“校準”的概念,企業才可以拒絕檢定,走校準的道路。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6-6-14 06:59
問題的討論已經失去了意義。橫嘴胡言“執法者檢定員”與豎嘴瞎講“法定機構的檢定活動并非執法”這大相徑庭的兩類話,如果不是“真的那么非常可笑嗎?”,還要信口開河瞎講一氣到什么程度才是非常可笑呢?
法定檢定機構是依據國家規程進行的量值傳遞,則證書給出的檢定數據有效期必須按規程中的規定給出,而不會像某些人瞎掰的按什么“企業要求”,實則是其自己拍著腦瓜突發奇想的給出。如果某個人一定要法定檢定機構超越國家規程的規定,并視國家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證書有效期)是什么“有效期是廢話”,那其就按其自己胡思亂想的檢定周期,自己檢定并自己確定有效期好了。法定檢定機構沒有義務,也沒有行政執法權去對這樣任性的極端人物給以約束。這樣的人僅是在犒勞一下其自己那張瞎講一氣的嘴就是了,沒人屑于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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