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于9月1日起施行,此法于今年2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此辦法根據食品召回的三個級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予以明確規定:一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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