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對新版JJG539-2015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的一些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22 08:37
標題: 對新版JJG539-2015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的一些問題
      鄙人做力學計量7年,在數字指示秤的計量問題上,一直有好一些問題困擾,目前現行的規程都是1997年版的,使用了近20年,如此簡單但又應用如此普遍的一種計量器具,跟我們的生活那么貼近,但一直都沒有修訂。今天終于等來了2015版的征求意見稿。在不是十分細致的拜讀后,覺得最大改變就是:
a、明確了零點誤差的測試方法和過程;
b、標準砝碼的替代更加合理和符合實際;
c、有關重復性的描述更加明確和具體;
d、在稱量測試中刪除了與重復性測試重復的1/2Max檢定點;
e、在通用技術要求中增補了一致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f、明確了檢定項目;
g、給出了原始記錄和檢定證書的附錄給大家參考
h、刪除了稱量滾動載荷的秤的檢定內容
但最終,我還是發現有如下一些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或者可能也是我自己沒有理解,提出來跟大家共討。
1、首先對于電子秤中e=d的問題,我很糾結和困惑,現實檢定或校準中,很難滿足,如果按e=d來檢定的話,很多在使用中的秤都不合格,因此我公司在計量秤的過程中,是參照了天平的做法,e?。?d≤e≤10d,對于該問題,起草組在調研和廠家溝通的時候,是怎么處理這個問題的?難道制定該規程只是針對強檢的秤(強檢的秤是可以也務必按e=d來生產和檢定)?但這讓其他廣范圍使用的秤情何以堪?
2、秤和天平的區分,到底有哪些本質的區分?從準確度等級,還是從檢定分度數和分度值?如果單從檢定規程上來說,e≠d,均不是秤,只能是天平,因為數字指示秤的檢定規程上,很清楚的表明:e=d(見97版3.1.2,2015版的5.2),無論新版還是舊版規程中,都明確秤的分度數n最大不超過10000,但實際中又出現超過10000的,此時如何處理?見問題3
3、現實中,一個明明是秤,但按檢定規程來劃分的話,它又不滿足,只能是天平,但偏偏又是秤,例如由上海友聲衡器生產的
(Model:BS-3000A,Max=3000g,d=0.1g),這是一個很常見的電子秤
如果取e=d,那么n=30000,與電子秤的特性不符合,但不管是廠家,還是使用方,還是計量的第三方,都知道該儀器是電子秤,而不是電子天平。如圖
而且如果你按電子秤來檢的話,100%的不合格?;蛘哒f,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認為該電子秤(數字指示秤)具有擴展指示裝置?
4、在97版的檢定規程中5.2.2.1.1條款說按5.2.4.2來計算零點誤差,而5.2.4.2條款實際中又是描述如何計算”化整前的修正誤差“,且其中直接定義e0為零點或接近零點時的誤差,在所舉的例子中,更是直接給出了該零點誤差等于0.5g(也就是0.1e),包括2015版的規程中7.5.5條款,也是直接指定零點誤差為0.1e.我想說的是,究竟這零點誤差是從何而來,能否明確其測試過程?97版的規程中沒有明確。
      能否這樣理解:對于零點誤差,是不是就是置零準確度?那該誤差是不是加載10e時的誤差,按2015版的7.5.6.4條款的公式計算,其允差為±0.25e.
5、在新版2015的檢定規程中,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取e=10d或e=5d,也就是具有擴展指示裝置(細分示值不大于0.2e),此時應計算化整前的修正誤差,作為最后的示值誤差;如果e=2d或e=d,此時不用計算化整前的修正誤差,直接計算示值誤差。(即用秤的示值和標準砝碼的差值,即為示值誤差)。

《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
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 ... 79017&fromuid=1

作者: sakujo    時間: 2015-6-22 21:16
應該跟國標一塊修,這樣廠家方面才好統一
作者: 流連    時間: 2015-6-23 10:10
目前用來生產“秤”的應變片式傳感器的分度數都不超過3000,也就是C3傳感器,一般情況下,天平使用、檢定都對環境有要求的,而秤要在普通環境、甚至室外使用,分度數過大不能保證準確度。所以檢定規程和國家生產標準都統一規定 e=d。大于3000分度基本都屬于非法的,這是產品質量管理問題,并不是標準、規程的矛盾。普通老百姓是不懂的,作為計量人員應該按照規程去做。
關于零點誤差和置零準確度,要分開理解,誤差要求也不一樣,稱量測試和除皮裝置的準確度你是否能分清?兩個概念,要分別檢定的。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23 11:26
流連 發表于 2015-6-23 10:10
目前用來生產“秤”的應變片式傳感器的分度數都不超過3000,也就是C3傳感器,一般情況下,天平使用、檢定都 ...

謝謝。
1、閣下所言大于3000分度數的秤都是非法的,但目前市場上還有工廠企業里,90%的秤都是這樣的。國標是怎樣規范企業的生產的?難道生產秤的廠家都不遵照國標來生產么?
作者: 流連    時間: 2015-6-23 18:07
哪里有通過形式批準的大于3000分度傳感器?做普通臺秤的。
作者: jktesla    時間: 2015-6-23 21:17
可以上傳一下這個JJG539-2015征求意見稿嗎?想學習下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23 23:29
jktesla 發表于 2015-6-23 21:17
可以上傳一下這個JJG539-2015征求意見稿嗎?想學習下

上傳不了附件,,不知為啥,需要的給我個郵箱,我給你發過去!
作者: lixinwu    時間: 2015-6-24 10:28
作為計量檢定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確實經常遇到如何區分秤和天平的問題,我的傾向是用“e=d”這個標準來判斷。但由于生產管理環節的混亂,現在很多衡器廠家的產品標識極為不規范,導致在使用和檢定環節無法依據檢定規程開展檢定,甚至對究竟屬于天平或秤還有加以判斷,而且很多情況下,秤的實際顯示數據(如分度值,秤量范圍等)和銘牌上的標識也不致,更導致無法以依規檢定。我的建議是對于無銘牌或標識與實際顯示不符的稱量器具,檢定時可直接判為“不合格”。同時要加強天平和一般秤檢定人員之間的溝通,最好可以兩證同取,以使對兩者基本的認識更清晰。當然加強對稱量器具作為不同于一般工業產品在生產、銷售環節的管理也必須重視起來,標準的制定部門應該很好和生產企業進行探討,以使制定出來的規程能夠兼顧科學、合理性。
作者: hai606    時間: 2015-6-24 11:05
秤就應該是e=d,至于其他e≠d的都是生產廠家的不規范,迎合客戶需求,打的擦邊球,政府主管部門在生產許可證管理、國家標準等方面規范企業的生產行為
作者: 洪立祥    時間: 2015-6-25 10:00
個人覺得造成我們計量規程或規范與現實指示秤不符合,很難操作的原因是個部門機構間缺乏溝通,例如我們的計量規程或規范是***委員會牽頭,最多邀請幾家有實力的制造商參加和商定編寫規程,但是實際在監管和許可指示秤的人員和參考的依據又可能是其他文件,例如GB等……
作者: ssylqx    時間: 2015-6-26 06:36
既然e=d做不到,不如直接就規定電子秤的分度數,比如30kgr的分度數是n=3000,不應模棱兩可??!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26 14:37
樓主看的很認真,贊。
非自動衡器說起來簡單,不就是個電子秤嗎,但實際在計量過程中(檢定、校準、型式評價等)有很多細節和實際操作需要闡述清楚,可惜不管是技術委員會,還是各省市的培訓過程中,都有細致的工作要加強。

談一下個人觀點:
1、檢定分度值e、實際分度值d。

a、JJG555-1996和JJG539-1997在對OIML R76-1996E的理解中存在問題。
OIML R76-1996E以及OIMLR76-2006E并沒有直接的規定3級秤和4級秤(注:書寫方便,以3、4代替符號),e必須等于d。
R76提出兩個概念:細分裝置和擴展裝置,其中這樣規定:3級秤和4級秤,不允許安裝細分指示裝置,但可以有擴展指示裝置,此時滿足d < e ≤ 10 d;但是也提出一個理念“直接向公眾售貨用衡器不得裝配細分顯示裝置或附加指示裝置?!?br /> 但對于何謂Instruments for direct sales to the public——直接用于公眾貿易的衡器,明確應有國家法規解釋

b、為何在JJG555和JJG539中規定e=d?
個人理解,便于管理。實質上是將行政管理的相關要求,強加到技術文件中。
所以,以e=d進行判斷,或者以n=max/d來判斷,所以很多的衡器是不合格,也希望在本次的修改中,能夠正確認識到e、d的問題和困惑,使其能夠真正的回到技術依據上來。

c、到底該如何確定衡器的允許誤差?
JJG555明確
3.2.2秤劃分準確度等級的依據是:a、檢定分度值e,表示絕對準確度;b、檢定分度數n,表示相對準確度。
所以依據三個技術參數,便可以確定非自動秤的允許誤差:
準確度等級:涉及到誤差分段的劃分;
最大秤量;
檢定分度值;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26 15:03
2關于天平和衡器(秤)的劃分。
陳日興專家在“從秤與天平的劃分談非自動衡器準確度的認知誤區 ——關于非自動衡器準確度熱點問題的討論 ”對天平和秤的劃分緣由做了細致的說明:
    從歷史與現狀看,我國歷來是明確將非自動衡器產品分為秤和天平兩大類,而在以前沒有很明確規定何種天平是屬于科學儀器,何種天平是屬于衡器。這有歷史上的原因,因為以前秤的歸口上是當時的輕工部輕機口,而天平的歸口是當時的機械部儀表口。雖然如此分類是不盡合理,現在從產品標準的歸口已經改過來了。但是習慣的產品稱呼是較難打破的。
目前就天平和衡器而言,技術文件的制定歸在兩個技術委員會下:
天平——全國質量密度計量技術委員會;
衡器——全國非自動衡器計量技術委員會。
兩個技術委員會可能在技術溝通或理解上有一定的不足,使得相互之間的技術文件出現“打架”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也混淆了原有天平和秤的概念。
JJG555和JJG539中對準確度等級的劃分:
中準確度等級,即3級
普通準確度等級,即4級。
但在JJG1036-2008
5.2.2檢定分度值e有下式規定
d < e ≤ 10 d
5.4.2天平準確度等級與e、n關系表見1中羅列出
特種準確度等級,即1級
高準確度等級,即2級
中準確度等級,即3級
普通準確度等級,即4級

完全不管衡器技術文件的相關界定邊線。
也可以瞎說,你們過界了,否則沒有必要把OIML R76放在兩個技術委員會的下面分別制定,并在技術條款中有相互違背的內容。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26 15:17
由于衡器對e、d規定的不完全妥當,e必須等于d。
天平又對3即、4級(即歷史劃分中屬于衡器部分)規定的d < e ≤ 10 d。

造成了廠家、檢定人員的混亂。
1、生產廠家可能迎合市場,退出電子計價天平(3級、4級),用于貿易結算;
2、檢定員依據JJG539,e必須等于d,進行判斷和檢測,基本上都是不合格的。
事實的本質呢,
前者,電子計價天平實質上就是衡器,只不過是變了名稱而已。
后者,衡器規定過于一刀切化,將行政要求混淆為技術要求。
解決之道:
(1)合二為一,將天平、衡器的技術委員會合在一個技術委員會及技術文件框架內,這樣就不會出現技術條款打架、適用范圍過界的狀況。由于各種各樣的緣由,估計可能性不大。
(2)依據歷史緣由及劃分原則,將范圍和技術條款準確化,細致化;將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明確分開,使其在各自的管理范圍內作用。這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相對都較高。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26 18:35
fxjliuzi 發表于 2015-6-26 15:17
由于衡器對e、d規定的不完全妥當,e必須等于d。
天平又對3即、4級(即歷史劃分中屬于衡器部分)規定的d < e ...

我一直以為這次修訂,會把電子秤和電子天平合并成一個規程,在精度等級下作為區分,解決一些當前比較現實的問題,但貌似沒有我想象的那樣,坐等吧。
作者: yukqin    時間: 2015-6-27 16:06
天平管I級II級衡器,秤管III和IIII級衡器好了,非得兩個委員會不溝通溝通,搞個交叉。一個555規程從07年就開始修訂到現在多少年了,還沒出來過,一點意義都沒有。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27 17:33
yukqin 發表于 2015-6-27 16:06
天平管I級II級衡器,秤管III和IIII級衡器好了,非得兩個委員會不溝通溝通,搞個交叉。一個555規程從07年就 ...

555的現行版本不是1996年的么,都特么快20年過去了,標委會的人干什么吃的,又不是要自己編寫或修訂,一點組織能力都沒有么?還是都沒空吶,忙著出國考察新標準。自己的標準都沒寫好,還想搞什么國際標準。部門與部門都覺得自己是個多大的官,從來不溝通,不調研。哎,只是發發牢騷,沒有惡意,限于國情或現狀,計量馬前卒的我們,只好坐等,我只能說,我好想淡定的坐等。
作者: skywjp    時間: 2015-6-27 17:39
變更的規程什么時候開始
作者: 流連    時間: 2015-6-27 20:37
規程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計量器具準確度,其次才能考慮操作的適應性,作為衡器,最能保證準確度的只有砝碼,國外亦如此,97版規程基本能保證準確度,所以修改不會很大。
正規廠家都能按照規程生產合格的衡器,小廠將分度值調的很小,根本不管規程的規定,所以是非法生產的。
目前國內外普通傳感器的分度數只能做到3000,難道小廠的傳感器技術真的做到6000了?
希望我們做檢定的不要支持偽劣產品,嚴格按照規程檢定。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29 08:43
流連 發表于 2015-6-27 20:37
規程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計量器具準確度,其次才能考慮操作的適應性,作為衡器,最能保證準確度的只有砝碼, ...

我所舉的例子中,按規程計算,能到達30000個分度數了,不說6000,是否精度能達到,無從考究,但至少從顯示上看有。閣下所說的小廠故意改小分度值,提高分度數的情況,確有此事,我親眼見到過。我個人覺得,制定規程,至少不要跟目前市場上大多數儀器相沖突,應該在寫規程之前,應該要去調研和廠家溝通下,制定的技術指標,應該要適應,或者說能夠引導大部分廠家通過可能行的方法去提高精度,從而引導整個行業技術水平和工藝水平的提高。
作者: 流連    時間: 2015-6-29 09:44
制定交通法規要和違章超載超速的溝通嗎?
作者: 羅洋ing    時間: 2015-6-29 09:53
受益匪淺啊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5-6-29 19:27
本帖最后由 海狼 于 2015-6-29 19:28 編輯

在計量檢定規程上,國內仍然是把非自動衡器劃分為天平和秤倆種計量器具,而在標準上,早就按照國際建議合并統稱為非自動衡器,即使是在標準里,對III IIII 倆個準確度等級的非自動衡器,也是要求e=d的。有興趣可以去看看這本標準:GBT_23111-2008非自動衡器。
目前許多e和d不一致的電子秤,實際上就是假冒偽劣產品,只是對這類行為的打擊懲處幾乎不存在。說實在的,作為檢定人員,對一臺e和d不一致的電子秤開出檢定結果通知書,企業不會接受也不會支付檢定費用,甚至認為計量檢定人員是有意坑企業,最后大家都覺得對方煩。
以前一位傳感器研發工程師告訴我,國內不是不能制造超過3000檢定分度數的傳感器,而是檢定分度數翻一倍,制造成本可能翻幾倍,要求越高,成本就越高。假如一臺檢定分度數3000的電子秤售價200元,經銷商把這臺電子秤的分度數調為6000,價格還是200元,而一臺符合標準要求的檢定分度數為一萬的電子秤,價格可能會是好幾千甚至上萬,我想絕大多數企業都會去選擇那臺200元的電子秤而不會考慮采購那臺符合標準要求檢定分度數為一萬的電子秤。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30 00:06
本帖最后由 huaixiaozi 于 2015-6-30 00:13 編輯
海狼 發表于 2015-6-29 19:27
在計量檢定規程上,國內仍然是把非自動衡器劃分為天平和秤倆種計量器具,而在標準上,早就按照國際建議合并 ...


版主,請教您幾個問題:1、在電子秤的檢定或校準中,不按e=d來檢,算不算違規?
2、就如您所說,給企業出檢定結果通知書,大家都不開心,覺得對方煩,那該如何處理,總不能不檢啊,按規程檢 又不合格。
3、“這類行為的打擊懲處幾乎不存在”,那就是沒有存在監管的可能了,另外,居然有GBT_23111-2008非自動衡器,為什么廠家不依據這個去生產吶,成本的問題?
4、那如果經銷商制造3000檢定分度數的傳感器,對大多數企業或使用者來說,都適用,沒必要去制造超過3000分度數的傳感器,當然,每個標準的制定,都會預留技術發展的空間,但這個預留是否有點多了,太超前了。
5、國際標準都合并了,那就是我們中國的特色,把自動衡器按中國人的使用習慣分成了秤和天平?
另外,還有一個不情之請,能否共享下秤和天平的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給大家學習下?
謝謝版主。我有很高的興趣和激情去做計量,但發現越往里走,水越深,如果只是單純的拿一套砝碼去檢一個秤或天平,太容易了,至少外面人覺得容易,但我偏偏想去試試這個。
總有一天,計量這個行業,會有人記住我的名字。(我還是看完那個國標再來請教比較好)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5-6-30 00:22
流連 發表于 2015-6-29 09:44
制定交通法規要和違章超載超速的溝通嗎?

閣下,制定交規不需要和違章超載超速溝通,但如果這個交規制定得不合理,不實際,不夠人性,不夠科學。例如,在車流量很少,路況很好的環城高速,你制定個交規限速40km/h,(當然,目前大多數城市的環城高速,車都不少),又例如:在某個高新開發區,基本沒有什么車,也沒有什么行人,且雙向都是4車道,紅綠燈搞個雙向等待90秒,或者人流量大的方向,通過時間30秒,車流量少的,反而通行時間90s,那我覺得這個交規的制定,也就有失水準了。所以我覺得不管是標準的制定,還是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制定,都應該是在預留一定技術提升空間的基礎上,要具有一定的適應性,可行性。
謝謝。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5-6-30 12:19
本帖最后由 海狼 于 2015-6-30 12:22 編輯
huaixiaozi 發表于 2015-6-30 00:06
版主,請教您幾個問題:1、在電子秤的檢定或校準中,不按e=d來檢,算不算違規?
2、就如您所說,給企業出 ...


1、在電子秤的檢定或校準中,不按e=d來檢,算不算違規?
對于e和d不一致的電子秤,依據檢定規程只能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而做校準當然沒啥問題。
2、就如您所說,給企業出檢定結果通知書,大家都不開心,覺得對方煩,那該如何處理,總不能不檢啊,按規程檢 又不合格。
實際工作里,幾乎都是忽略e和d不一致,不管d,只按照e來計算誤差。你好我好大家好唄,企業滿意,計量檢定人員也少卻許多糾紛和麻煩,檢定費也收回來了,經濟指標完成了,領導也滿意。在我工作里,這類情況碰到好多起,搞得大家都不愉快,甚至還有企業反應到市政府,通過市政府來施壓以達到目的,這樣的爭執對個人沒啥益處,所以我現在也懶得理睬d是多少了,因為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下,專業人員和非專業人員爭論專業問題,絕大多數都沒好結果,就好比許多醫患糾紛,患者根本就不相信醫生的診斷。
3、“這類行為的打擊懲處幾乎不存在”,那就是沒有存在監管的可能了,另外,居然有GBT_23111-2008非自動衡器,為什么廠家不依據這個去生產吶,成本的問題?
現在衡器廠家都是按照標準來生產的衡器啊,至少銘牌上都標注的是現行有效的衡器標準,e和d不一致,就是為了滿足用戶的需要唄。
4、那如果經銷商制造3000檢定分度數的傳感器,對大多數企業或使用者來說,都適用,沒必要去制造超過3000分度數的傳感器,當然,每個標準的制定,都會預留技術發展的空間,但這個預留是否有點多了,太超前了。
現在的電子秤,幾乎都是使用C3傳感器,檢定分度數越高的衡器,價格就越高,就像我昨天說的那個例子,花費200元就能達到的(實際上是達不到,只不過肉眼看上去達到而已),干嘛要花費幾大千甚至上萬呢。

你要的不確定,網上非常多,你搜索下就能找到不少啦。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5-6-30 12:29
衡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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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167-1984         1~5等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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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22-2005         電子臺案秤
GB/T 7723-2008         固定式電子衡器
GB/T 7724-2008         電子稱重儀表
GB/T 11883-2002         電子吊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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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250-2008         衡器術語
GB/T 15561-2008         靜態電子軌道衡
GB/T 21296-2007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
GB/T 23111-2008         非自動衡器
QB/T 1078-2004        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
QB/T 1563-2003         衡器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QB/T 2065-1994         人體秤
QB/T 2087-1995        架盤天平
QB/T 2501-2000        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
QB/T 1076-2003         非自行指示軌道衡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30 14:59
檢定分度值e,實際分度值d(續)。
在不斷的學習過程中,也曾向同事,同行、前輩提出一些問題,
比如e為什么要等于d;
置零準確度為什么設置為±0.25e;
E=I=0.5e-m-▲m,式中0.5e是為什么等細節方面的問題

我們目前技術文獻主要來自于oiML R76 1996e,盡管后續R76在2006年重新修訂版不,但基本的思路并沒有改變,只是在具體問題上得到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比如兼容性核查、衡器用稱重傳感器如何合理化選擇等。
(1)對E=I=0.5e-m-▲m,式中0.5e是為什么,個人覺得主要是稱重數據的進位算法是四舍五入的模式,而一旦不是這種模式,則此公式不能使用。
(2)至于置零準確度為什么設置為±0.25e?查看了一些前輩的文章,翻閱OIMR R76,對這個卻依然不得求解
(3)對e和d。
記得我曾經問過自己的前人,解釋為容易引起作弊,實質上我很想講,即便設置成e=10d,又如何作弊呢
而對于R76中對這些的解釋,已經非常清楚,在用于“直接向公眾售貨用衡器,不得裝配細分顯示裝置或附加指示裝置”,即此時必須是e=d。個人理解,a、此時的分度值及相對誤差足以滿足貿易結算的要求,比如30kg電子秤,10g的分度值,足以滿足貿易結算的要求,此時相對誤差30kg稱量為±1/2000。即便將其細分至1g,并無真正的意義;b、在實現細分的同時,即e=10d,此時對處理電路的要求更高、更嚴格,A/D轉換芯片的位數要提高。至少在稱重的狀態下,能夠保證和實現,稱重結果的穩定,即讀數穩定、不亂跳變。
這是用于貿易結算中要求較為合理的地方。

上述的要求針對的是使用場合,即-----“直接向公眾售貨用衡器“;而非衡器制造本身。
為何有這種差異性能,因為在其他的場合,設置成e不等于d,尤其使用方便和合理之處。
(1)誤差計算和調試過程。
當e滿足大于5d時,此時誤差E=I-m的計算,此時示值I,即為儀表顯示值,在多傳感器的角差調整過程中,尤為便捷。
(2)檢定過程
以電子吊秤檢定為例,當加載上一定數量砝碼時,感量砝碼(0.1e砝碼)還能不能放置上去。
因此,在一定情況下,設置e不等于d,并滿足e大于5d時,確實能夠提高工作的效率。

當然在電子計價秤方面,主要用于貿易結算,理當不能e等于d,并可以作為強制性條件;但對于非自動衡器群體而言,直接規定e必須等于d,又確實有不盡完善之處。
因此R76中提出,何謂Instruments for direct sales to the public——直接用于公眾貿易的衡器,應當有明確國家法規解釋。
這在技術和邏輯關系上都合情合理。

我們如果一味的依據E必須等于D進行判定,而忽略相應的技術背景和法律背景,一定會造成法律法規要求一套,而在實際生產和流通中另一套。
技術的關鍵是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定和妥協和堅持,能夠更好、更加合理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補充內容 (2015-6-30 23:05):
何謂Instruments for direct sales to the public——直接用于公眾貿易的衡器

對目前,可以簡單理解為“具有計價功能的非自動衡器”必須e=d,其他可以e不等d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30 15:07
在稱重顯示儀表中有分辨力或分辨率的概念,即可以對滿量程段細分到何種程度
實際分度值,實質上即為分辨力的意思。我的最小可顯示數值(包含計量單位)是多少,其存在的意義并不是用來判定儀器設備的性能和允許誤差。
非自動衡器(3,4級)允許設置擴展指示裝置(e=x*d),有其使用的便利性
e=I-m
但在某具體場合有明確不允許。
恰當的解決方法是,對可使用和不和使用做出一個明確的界定和說明,這也是OIML中提出的基本理念。
作者: 流連    時間: 2015-6-30 21:09
喜歡你們對規程的鉆研。
好多事情都有中國特色,哈哈。
關于 e = d ,國際上也是這樣規定的,全世界的商品流通,3000分度秤的準確度足夠了。
使用中秤量不夠就換大量程的,分度值不夠,比如高價格商品,就換小秤量的,反正都是3000分度,實際中會有拉一車金子去用汽車衡稱重計量嗎?
只有國人,又想秤量大,又想分度值小,又不想多花錢、多買臺秤,廠家根據這種心理,不顧準確度要求,才出現這些問題。
話說,假如傳感器分度數能達到 6000,那么還是要 e = d 。 我就買過6kg  1g 的秤,8000元。
還有天平和秤的問題,記得1993年國家局召開的衡器專家研討會上就討論過(那次好像陳日興也參加了),要真正和國際接軌,就要嚴格執行國際規程(在這次會議中統一口徑,將以前的國際建議改稱為國際規程),以避免國際貿易之間的稱重不一致性。但是鑒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人的文化水平和發達國家有差距,歐美很多國家沒有自己的檢定規程,檢定官員直接使用國際規程,試想,我們特別縣級檢定員,拿著厚厚一本國際規程或者JJG555去檢定衡器,去判別這臺衡器需要用哪些條款去檢定,難度可以想象得到。還有就是當時我國的技術水平、產品的穩定性等等,和國際上差距較大,衡器協會堅持保護民族工業的理由,堅決不同意完全使用國際規程。
所以才有了后來的JJG555及各種分類規程,在印象中造成天平和衡器不一樣的規定。
其實R76也是對1級2級3級4級有不同的規定,比如3、4級衡器是不容許有輔助顯示裝置的,要求 e = d。
個人想法,歡迎拍磚。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30 22:13
作為技術人員,我更加欣賞同行對技術的探究,不管是樓主,還是更為提出問題和困惑的同行,這表明我們對規程和型式評價的依據有一定的理解和自己的看法。
檢定分度值額e、實際分度值d。具有什么樣的概念,具體有什么規定,我想更應該從根源(OIML R76)進行概念性闡述進行說明和解釋,以確定我們國家目前的技術法規(檢定規程、國家標準、型式評價的大綱)、目前市場中存在的狀況,有合理或不合理之處,這也是在深入探討e、d問題的根本。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30 22:18
就本話題,e與d的探討,我提出一種假設

即,假設允許e不等于d,且滿足d < e ≤ 10 d(符合OIML R76中3級、4級,應用非直接對公眾出售的衡器的要求)
允許誤差以:準確度等級、最大秤量、檢定分度值進行誤差分布區間進行判定,
這種情況下有什么危害或不足?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30 22:52
產品標準話題
對數字指示秤無外乎以下的類別:電子計價秤、電子臺秤、電子吊秤、電子汽車衡、電子地上衡等類別,從產品的稱量范疇和類別區分,一般:
電子計價秤:不大于30kg;
電子臺秤:大于30kg,不大于1000kg
兩者的國家標準為:gb/T7722-2005電子臺案秤

電子地上衡和電子汽車衡一般歸類在固定式電子衡器范疇,GB/T7723-2008

電子吊秤屬于特定的結構類別,GB/T11883-2002電子吊秤

在之前型式評價拆分為4類時,也是基本采用此類的區分;
至于GB/T23111-2008非自動衡器的國家標準,很少有企業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采用
大都是7722、7723、11883之類的國家標準,或根據此類標準起草的企業標準。
所以探討GB/T23111-2008意義不大;而且在GB/T23111-2008前沿中明確,“本標準等同采用 OIML R76-2006e”,且在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受政府機構計量管理的非自動衡器的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旨在對非自動衡器提出標準化的要求和測試程序,以便統一和可追溯的方法來評定其計量特性和技術性能。

考慮到已經存在
GB/T7722-2005電子臺案秤,適用于電子計價秤、電子臺秤
GB/T7723-2008固定式電子衡器,適用于電子地上衡、電子汽車衡
GB/T11883-2002電子吊秤
(均有效)

故GB/T23111-2008非自動衡器,僅具有推薦性參考意義。因為在2006年,OIMLR76已經推出2006的版本,但是GB/T7722、GB/T11883并沒有因時進行修訂,理論上其仍然具有參考意義。這也說明了我國在技術規范,尤其是衡器領域的滯后特性。

而在對OIML R76-2006E進行分析時,我們也可以看出,06版在衡器對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的兼容性核查,稱重傳感器的選擇等方面做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和要求,而其基本理念與R76-1996E并無太大的差別。

因此,如果細究e、d的問題和困惑,必須在OIML R76的基礎上對此進行深入、細致分析研究;并結合我國的現狀進行分析,才能在真正意義上搞清楚e、d意義和存在價值。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30 22:59
在OIML R76和JJG555-1996中對記錄都明確了格式和要求,在記錄中很多都細分示值的輸入,這表明實質上可以允許e不等于d,否則此表部分無任何意義。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6-30 23:15
海狼 發表于 2015-6-30 12:19
1、在電子秤的檢定或校準中,不按e=d來檢,算不算違規?
對于e和d不一致的電子秤,依據檢定規程只能出具 ...

實際批量生產過程中C3級稱重傳感器都難以保證,歷年的稱重傳感器監督抽查表明,即便是小稱量、應用于電子計價秤的稱重傳感器,其合格率也僅在60%左右;考慮到大量程稱重傳感器的生產狀況,可能合格率60%都達不到。

稱重傳感器的分度值和分度數,實質上可以對應出非自動衡器的分度值和分度數,依據兼容性核查。
但是實際分度值,類似于稱重指示器的分辨力,又具有不同的意義。
所以:
檢定分度值e
實際分度值d
具有不同的意義。
兩者不相等,未嘗不可。
作者: czhqjl    時間: 2015-7-7 14:33
關于e和d的問題,其實主要是稱重傳感器現在的技術已經非常成熟了。在常溫下,e不等于d,客戶使用這種秤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精準度可以和天平相媲美。但是如果在環境比較惡劣的情況下,e不等于d的毛病就會顯現出來。其實好的傳感器和差的傳感器,也就差在環境溫度試驗上。常溫現在幾乎是看不出來的。同理,秤也是一樣。主要還是客戶覺得比較實用,性價比高。然后衡器廠商也在打擦邊球,不要說小廠的e和d不一樣,大的衡器廠也有這個現象。國內應該所有的衡器廠都打過這個擦邊球的。例子最好的就是高精度計數秤。e和d幾乎都不一致。順便說下廠家不一定要按照國標生產衡器的,衡器的國標都是推薦標準,不強制。個人覺得對于貿易結算用的秤,國家可以強制規定e和d必須一致,對于其他用途的,就不要限制了。以后我們大家都開校準就是了。
作者: 大河    時間: 2015-7-8 14:59
對“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的一點建議:
1、建議提倡利用擴展顯示功能進行檢定,不提倡采用閃變點法進行檢定,因為不用閃變點法可以大大提升檢定效率。同時提倡利用擴展顯示功能對稱重儀表生產廠家具有指導意義,提升秤的功能水平。
同時,所謂閃變點法檢定看似高大上,在實際應用中(仲裁檢定外)尤其是現場檢定中幾乎沒有使用,無論是專業計量部門還是用戶自身,使之成為了一紙空文,應該逐步淘汰所謂閃變點法。而使用閃變點法也只不過僅僅將檢定的誤差要求減少0.5e而已,這0.5e誤差完全可以在規程中檢定誤差的規定中直接減去。
因此新規程中相應章節似可以這樣描述:
.5、化整誤差的消除
5.1利用被測秤的擴展指示裝置(細分示值不大于0.2e)來確定誤差,其方法如下:……。
5.2對于不具備擴展指示裝置的秤,應利用閃變點法確定其化整前的示值,其方法如下….

2、偏載檢定中規定:1、對每個支撐點施加的載荷應相當于最大秤量的1 / ( N - 1 )….
     2、在承載器的支承點數 N ≤ 4 的秤上,施加的載荷相當于最大秤量的1 / 3…
建議上述規定直接簡化為:對每個支撐點施加的載荷應相當于最大秤量的1 / N,使之更加直觀簡潔,便于操作,公式更具有數學的美感。應該說1 / ( N - 1 )同1 / N之區別僅僅在最大稱量附近有意義,1 / ( N - 1 )考慮的是在最大稱量附近同時存在偏載的特殊情況,這種情況僅是理論上存在的,作為規程沒有必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理論上存在的因素全部考慮進去。如果說為了減少質疑,可以規定在最大稱量附近稱量時必須將載荷擺放居于中心稱量位置即可。

作者: 大河    時間: 2015-7-9 12:57
與電子秤的檢定規程類似,JJG52-2013一般彈簧壓力表的檢定規程中,已經由原來的加壓至被檢表的刻度線(整數位)后從標準表讀取數字,改變為直接加壓至標準表的整數位后從被檢表進行估讀。電子秤檢定也可以是直接施加標準重量的砝碼然后從被檢衡器上讀取數值判定誤差,而不必又施加小砝碼尋找閃變點,不知是否可以借鑒。
作者: andyouandme    時間: 2015-7-17 13:07
看完大家的討論,我發現官僚主義害死人啊
作者: w725164    時間: 2015-7-17 13:48
應該跟國標一塊修
作者: w725164    時間: 2015-7-17 14:17
看看                  
作者: 青燈茗飲    時間: 2015-7-17 17:16
請問電子秤跟電子天平在量程上能不能區分,是不是超過多大量程就只能是秤而不能叫天平
作者: fxjliuzi    時間: 2015-7-21 15:41
青燈茗飲 發表于 2015-7-17 17:16
請問電子秤跟電子天平在量程上能不能區分,是不是超過多大量程就只能是秤而不能叫天平 ...

不能。
國外沒有天平和衡器的區分,只有非自動衡器的概念,即NAWI,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
秤和天平只是在中國的通俗話稱呼。
一般劃分:秤為3級和4級非自動衡器,天平為1級和2級非自動衡器。
作者: wuhuaguo54321    時間: 2015-12-16 13:44
fxjliuzi 發表于 2015-7-21 15:41
不能。
國外沒有天平和衡器的區分,只有非自動衡器的概念,即NAWI,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
...

提兩個問題,求解答
一、III級天平和III級秤 在最小稱量上是有區分的

天平  d≤e≤10d,III級天平最小稱量在規程中為20d(表1下面注中規定)
秤      e=d         ,III級秤最小稱量在規程中為20e

請問這樣理解對不?

二、請問秤分度數一般為3000是誰規定的或者參考什么文件得來的?(規程中n最大為10000)

謝謝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5-12-16 17:25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6 13:44
提兩個問題,求解答
一、III級天平和III級秤 在最小稱量上是有區分的

GB/T23111非自動衡器

QQ圖片20151216172315.png (60.83 KB, 下載次數: 781)

QQ圖片20151216172315.png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5-12-16 17:27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6 13:44
提兩個問題,求解答
一、III級天平和III級秤 在最小稱量上是有區分的


JJG555-1996 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

QQ圖片20151.png (35.99 KB, 下載次數: 756)

QQ圖片20151.png

作者: wuhuaguo54321    時間: 2015-12-17 10:14
海狼 發表于 2015-12-16 17:27
JJG555-1996 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

謝謝 狼版
因為有前提條件“振動、氣流等因素”才設定n=3000,那安裝在室內、無振動源的條件下,n是否可以最大10000呢?!

求指教  謝謝先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5-12-17 10:56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7 10:14
謝謝 狼版
因為有前提條件“振動、氣流等因素”才設定n=3000,那安裝在室內、無振動源的條件下,n是否可 ...

秤的最大檢定分度數是1萬,超過一萬就是II級非自動衡器了。屬于國內劃分的天平。
作者: wuhuaguo54321    時間: 2015-12-17 14:10
海狼 發表于 2015-12-17 10:56
秤的最大檢定分度數是1萬,超過一萬就是II級非自動衡器了。屬于國內劃分的天平。 ...

也就是說 在日常檢定中n=10000  是被允許的?
作者: 海狼    時間: 2015-12-17 15:04
wuhuaguo54321 發表于 2015-12-17 14:10
也就是說 在日常檢定中n=10000  是被允許的?

秤的最高等級是III級 最大檢定分度數是一萬,當然,這些指標都必須滿足衡器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而不是任意修改分度值人為造成過大檢定分度數的那種秤。
作者: wuhuaguo54321    時間: 2015-12-18 07:36
海狼 發表于 2015-12-17 15:04
秤的最高等級是III級 最大檢定分度數是一萬,當然,這些指標都必須滿足衡器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而 ...

那為什么廠家不敢在設備銘牌上寫明呢(量程、e是必須寫的)?即使是梅特勒-托利多這樣的廠家,也只敢最大n=3000,而在交流中他們直言做到10000是沒有問題的。
作者: 秦時明月    時間: 2016-1-5 20:45
我想排除其他因素,不管是叫天平還是秤,看分度數能否超過1萬,主要根據傳感器判定。即使是托利多這樣的廠家,也未必愿把這樣高精度的傳感器用在普通的三級秤上面吧。所以特別是對汽車衡而言,只要是用C3級傳感器,把儀表分度數調成1萬甚至更高,即使是托利多衡器也難保證全天候不出問題。
作者: clq    時間: 2016-1-25 15:32
衡器要想做到規范,必須從源頭抓起,規范生產廠家是首要的,現在假冒的貼牌的太多了,隨意改分度值,實際和銘牌完全對不上,行政要加大力度,技術才有出路。
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6-1-25 16:4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huaixiaozi    時間: 2016-2-1 18:04
hblgs2004 發表于 2016-1-25 16:45
希望論壇中討論的問題能夠引起當權者的重視,再也不要閉門造車了

呵呵 ,當權者是不用搞計量的,也不會去現場檢儀器,只是做再辦公室里看看文件,出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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