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最近國家質檢總局召開了兩次有關《計量法》修訂的座談會,領導講了話。《中國質量報》報道了有關消息,對此我很有感觸,談一點個人感想。
為加快進度提高計量立法質量, 2015年3月6日在京召開了計量法修訂國家質檢總局機關座談會,質檢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梅克保出席會議并講話。梅克保副局長在講話中,對計量法修訂工作提出了3點要求:一要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轉變政府職能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對修訂計量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二要進一步明確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重點解決計量法修訂的關鍵問題和突出矛盾。計量法修訂,要從我國實際出發,健全計量管理制度,推動計量事業發展;要體現市場調節和政府管理的有機結合、計量器具監管與測量結果監管的有機結合、國際規則與我國實際的有機結合;要處理好“改法”與“改革”的關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通過立法來保障改革;要體現與時俱進的精神。三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水平。
為共同努力推動計量立法,2015年3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就《計量法》修訂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舉行座談會。質檢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梅克保,副局長、黨組成員吳清海出席會議并講話。梅克保副局長指出,計量是人類文明發展進步的重要基石。當前修訂《計量法》的客觀條件都已成熟,且其迫切性日益顯現,必須明確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重點解決修訂中的關鍵問題和突出矛盾。一是健全計量管理制度,推動計量事業發展,科學合理地規范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科學合理地規范質檢部門與相關部門的權力與責任。二是體現市場調節與政府管理的有機結合,貫徹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向轉變的總體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一般投資項目和資質資格等的許可、審批。三是體現計量器具監管與測量結果監管的有機結合,修訂草案從單純的調整計量器具變為既調整計量器具又調整測量結果并重,更加關注測量結果的規范和管理問題。四是體現國際規則與我國實際的有機結合,借鑒國外計量監管制度和國際上普遍接受的通行規則,采納新的理念如對計量器具采取檢定制度和校準制度并行的管理方式等。五是體現“改法”與“改革”的有機結合,改法要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同時“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吳清海副局長強調,計量廣乏應用于經濟建設、社會管理和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保障經濟和社會正常運轉的重要技術手段,是科學技術的基礎,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修訂后的《計量法》要在今后一個時期內提供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希望各部門發揮重要作用,和質檢總局共同做好《計量法》的修訂工作。
我感到,通過局領導的講話,指明了我國《計量法》修訂的基本原則和方向,尤其是是四個結合,要體現市場調節與政府管理的有機結合,體現計量器具監管與測量結果監管的有機結合,體現國際規則與我國實際的有機結合,體現“改法”與“政革”的有機結合,抓住了修法的要害。下面我重點對計量器具監管與測量結果監管的有機結合,談一點感受。
實現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是計量立法的基本宗旨,但對如何理解量值的準確可靠以及量值傳遞的終點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認為就是建立基準、標準,單純地搞量值傳遞,把計量工作局限于保證計量器具準確可靠上,人為地把計量工作狹義化,而把國民經濟生產、經營管理和交換中各種參數的測量活動不認為是計量工作,這是一種狹義計量觀念;另一種認識是,計量工作要通過傳遞﹙或溯源﹚,不僅要保證計量器具本身具有統一單位及其準確的量值,而且還要對測量過程實施管理或監督,以確保測量所得的量值即測量結果的準確和一致,以服務于生產、經營、科研和群眾百姓民生的需求,這是廣義計量的觀念。
上述不同的認識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五、六十年代計量工作主要是學習蘇聯經驗,回憶當時基本觀念就是“建立起來,傳遞下去,準確一致,正確使用。” 當時積極建立基準、標準,組織量值傳遞這是重點,同時由于企業計量工作比較簿弱,幾乎1/3時間我們要深入工廠企業,開展為生產服務,協助企業解決生產過程中有關測量的難題,可以說如何開展計量工作在認識上是比較模糊的。
1980年,我國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當時我在原國家計量局計量管理處工作,作為《計量法》起草小組一個成員,我們主要參考的資料是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1975年制定的〈計量法〉國際文件No1﹙第一版﹚,同時學習了9個國家計量法和蘇聯標準化與計量法草案提綱等翻譯資料,而﹙OIML﹚國際文件是主要參考資料,其中明確指出,法制計量管理的對象是計量器具、預包裝商品和測量三個方面。為此,《計量法》草案共十搞,第五稿前均納入了測量、測試﹙包括對計量結果的監督﹚和定量包裝商品章節,建議實施全面法制管理,以與國際上相一致。但經討論認為對測量、測試內容規定不具體,當時定量包裝商品很少,而且認識上也有不同看法,結果從第六稿草案后這一部分被刪去。這樣《計量法》實質成為了一個計量器具管理法,應該說這是《計量法》的不足之處。
《計量法》頒布前,1984年這一問題仍在探討,當時計量情報所副所長李家華曾發表一篇題為《關于計量工作指導思想的淺見》的文章﹙見注﹚,與國際對比后提出,認為受到狹義計量指導思想的束縛,計量工作未能走出廣闊的路子。
1985年9月《計量法》頒布和實施,通過統一計量單位制、對計量器具實施全面管理、實施統一立法、區別對待,開展強制檢定、實施計量認證、加強執法監督等,全面推動和促進了我國計量工作的發展。當然依法實施過程中最為關注的是對計量器具的法制管理。
但在推動我國工業企業計量工作中,80年代隨著企業整頓驗收的需要,開展了計量定級升級工作,它把開展企業計量工作與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制,改善經營管理、推行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節約能源、降低消耗相結合,從而使企業計量工作形成了由量值傳遞系統和計量數據管理系統組成,把計量器具的管理和測量結果的數據管理結合起來。隨著《計量法》的頒布實施,大大促進了企業計量定級工作,受到企業的歡迎,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數據管理標志著企業計量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這實際上就是廣義計量的觀念在企業管理體系中的應用,這也是工業企業發展對計量工作提出的客觀要求。
1993年,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企業內部管理工作應減少行政干預,應引導企業走依法自主管理道路,國家停止了對企業進行評優升級和檢查評比活動。引導企業積極推行ISO 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和ISO 10012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標準,后來我國等同采用作為國家標準,這些標準實質上把計量管理工作的內容與測量、測量﹙計量﹚單位、測量﹙計量﹚器具、測量方法、測量結果的管理及其應用聯系了起來,實際上就是廣義計量的觀念,這完全與國際上所推行的是一致的,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根據市場經濟的需求,探索計量工作發展的新路子,1994年10月11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出了技監局量函〔1994〕442號文《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計量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即計量工作三年計劃﹚,文件中對《計量法》進一步貫徹實施,明確了方向和任務,提出:“計量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技術基礎,確保計量單位制度的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是計量立法的宗旨,也是計量工作的根本任務。”“在當前發展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必須在管好計量器具的同時,加強對量及其測量的監督和服務。”國家局在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加強對量及其測量的監督和服務”。并于1994年11月在廣州召開全國地方計量工作會議,組織落實,這是我國計量工作上一個重要轉折點。后來相應加強了對定量包裝商品的法制管理,但對測量的監督仍在探索之中。我曾在1996年《中國計量》雜志第二期上,寫過一篇《新形勢下計量工作的突破口在那里?》,探討新形勢下為什么要加強對量及其測量的監督和服務的文章﹙見注﹚。
2004年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D1 2004《計量法要素》國際文件發布﹙即為D1文件的第二版本﹚,它與1975年〈計量法〉國際文件No1﹙第一版﹚有很大變化,它明確指出法制計量的范圍,是測量、預包裝商品和計量器具,和1975年規定是一致的。而且明確提出“法制計量的目的是通過法制條款來保證測量結果的準確度。”“政府在計量工作中的任務是向社會提供必要的手段來建立測量結果的信任度。” 可見法制計量最終都要落實在測量結果的準確一致上。對法制計量的內涵和所要達到的目的表述更為明確,這和我們所述的計量工作的基本宗旨和目的就是為了確保計量單位的統一量值準確可靠,其量值應落實到測量結果上是一致的。
隨著國際上計量術語的修訂,我國2011年11月30日發布了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技術規范,這一規范的修訂是以國際標準為依據的。其依據是ISO/IEC GUIDE99.2007 國際計量學詞匯--基礎通用的概念和相關術語﹙VIM﹚和參考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國際法制計量術語匯編》﹙修訂版草案,2009﹚﹙VIML,2009﹚,術語定義原則上與VIM和VIML﹙修訂版﹚保持一致。相關對應的術語定義如下﹙其中“計量”定義是我國自行確定的﹚:
4.1 測量 measurement【VIM2.1】
通過實驗獲得并可合理賦予某量一個或多個量值的過程。
4.2計量 metrology
實現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的活動。
4.3 計量學 metrology【VIM2.2】
測量及其應用的科學。
5.1 測量結果 measurement result,result of measurement【VIM2.19】
與其它有用的相關信息一起賦予被測量的一組量值。
9.1 法制計量 legal metrology
為滿足法定要求,由有資格的機構進行的涉及測量、測量單位、測量儀器、測量方法和測量結果的計量話動,它是計量學的一部分。
9.3計量保證 metrological control
法制計量中用于保證測量結果可信性的所有法規、技術手段和必要的話動。
從上可見,從國際計量規范和我國計量術語技術規范,“法制計量”決不能停留在計量器具管理上。計量工作最終必須落實到測量結果是否準確一致上去,這是國民經濟、科學研究、社會發展、企業和人民群眾實實在在需要計量工作服務的內容,是計量工作的基本任務,也只有這樣計量工作才能深入基層、面向企業、服務百姓,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也就是廣義的計量。“計量器具的監管和測量結果的監管相結合”,我感到這是帶有方向性的重要決策,是十分正確而及時的。所為“必須落實到測量結果是否準確一致上”,作為政府法制計量的任務,其中需要制定有關測量的法規,并實施對法制計量中有關測量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包括預包裝商品量﹚。我在我的個人新浪博客中,曾寫過《在實施法制計量工作中值得思考的問題》﹙2010年﹚,和《談談量值傳遞過程中的最后100米》﹙2012年﹚﹙見注﹚等文章。
實際上,計量器具的監管和測量結果的監管相結合,與其它三個方面結合密切相關。這樣做是附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使計量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國民經濟大方向,并促進計量與生產、工藝、經營、質量、效益、節能、降耗相聯系,計量與企業實際需求相結合,促進企業依法實施自主管理,推動政府計量部門加強宏觀指導,更好地促進政府計量部門開展計量為企業綜合服務。對于法制計量,在管好計量器具的同時,完善有關測量法規,加強對測量結果的監管,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企業和百姓的切身利益。這樣做與國際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把國際規則與我國實際的有機結合,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的合作與對測量結果的相互認可。這樣做也是在把“改法”與“政革”進行有機的結合,實施廣義的計量是計量工作指導思想的深化,是一次帶有方向性的變革,是計量工作深化的重大改革,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歡迎光臨 計量論壇 (http://www.bkd208.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