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強制檢定與校準證書 [打印本頁]
作者: dqjlk 時間: 2015-1-22 08:40
標題: 強制檢定與校準證書
對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如最高標準器、安全監測儀器)出具校準證書到底行不行啊?
作者: mym20 時間: 2015-1-22 09:58
如果沒有檢定規程的是可以的,要是有相應的檢定規程就不行
作者: dqjlk 時間: 2015-1-22 10:11
現在的問題是,不管有沒有檢定規程,比如最高計量標準器所采用設備(主標準器)都應該有規程吧,但還是給你出校準證書。是不是檢定證書和校準證書在收費上有區別哦。
作者: zwr 時間: 2015-1-22 15:24
有收費區別的,一般來說,校準費用會少些
作者: moonkai 時間: 2015-1-22 15:53
我從浙江省計量科學院培訓時得到的信息和你說的剛好相反。省院老師告訴我,校準費用一般比檢定費貴20%,校準費=120%檢定費,原因是校準要計算不確定度,比較費時費力,所以價格要高一些。對于樓主的問題,我認為有檢定規程的應該開檢定證書,沒有檢定規程只有校準規范的,可以開校準證書。樓主是否和我們一樣,送社會上的第三方校準的,所以一律都給開校準證書了。我們公司就是一家江西的第三方計量單位做的,不管是否有檢定規程,都開校準證書的。
作者: lininggray 時間: 2015-1-22 16:25
強檢是不能開校準證書的。
作者: dqjlk 時間: 2015-1-22 16:44
就是啊。關鍵是一會檢定證書,一會校準證書,一點都不好管理。遇到體系審核或二方認證審核,要解釋半天。郁悶。
作者: dqjlk 時間: 2015-1-22 16:45
不曉得主管部門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要求。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3 02:03
強制檢定明確了“檢定”的屬性,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想校準而不想檢定,就用法律手段“強制檢定”,因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出具校準證書,在法制計量管理中是肯定不行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都有檢定規程,檢定時必須執行檢定規程。極少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因為國家相關部門管理檢定規程還不規范,因而制定的法規沒有叫檢定規程而叫校準規范了,這個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3 06:1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22 10:20 編輯
企業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屬于強檢類計量器具,必須出具《檢定證書》。第三方出具《校準證書》有以下幾個原因:1、該機構不是法定計量技術機構;2、該項目不在其授權的范圍之內,即不具備該項目的檢定資質;3、送檢的計量標準器具經檢定不合格,采取出具《校準證書》的方式避免判死刑,好讓用戶去進行計量確認,自行決定是否降級使用。
作者: dqjlk 時間: 2015-1-23 08:26
謝謝10#的分析。問題是:我們送檢的單位資質肯定毫無疑問的。也按照測量管理體系要求開展計量確認,在確認過程中發現即使出具的校準證書,從校準數據來看都沒有超差,可人家還是不出檢定證書。送檢時反復強調需要檢定證書,不合格就直接告知,我們也有充分的理由更新,可人家就是不理啊。
作者: zhoujidai 時間: 2015-1-23 09:23
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按照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必須進行檢定,出具檢定證書的,而校準是在《計量法》頒布實施多年之后出現的,現在都還沒有給其一個明確的身份,各說各的,各行其是,我們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的計量器具,明確說明是強制檢定的,要檢定證書,但是還是給你開的是校準證書.....
作者: FBI 時間: 2015-1-23 10:20
因為一旦被檢的計量器具經檢定后,出現了爭議、校準證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檢定證書是依托于法律的。所以一些部門為了推脫自己的責任,進而出具校準證書。個人愚見。。
作者: lovelybp 時間: 2015-1-23 11:01
征對這人問題,本人談幾點。
第一:出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有時是根據客戶要求來進行的。比如有臺多功能校準儀,可以檢測以下項目(溫度表、溫控儀、三表、壓力表、表面溫度計等)單位建標時都建立了標準,現在我客戶直要求檢定:溫度表、三表兩個項目,計量檢定機構不會出檢定證書,只會出校準證書。當然這不影響你來檢測。
第二:有些標準器具,國家也無檢定規程,只有校準規范,當然只能出據校準證書。單位根據校準結果自行確認是否可以使用作為標準來檢定或校準。
第三:有些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本身無此項標準不能開展檢定。也有可能幫你出個校準報告什么的。
作者: 風吹石 時間: 2015-1-23 11:46
按照行政許可法,即使是法定計量機構,其出具的檢定證書也是有授權范圍的。樓主所說的情況可能是你們所在的行業超出了該校準單位行政授權的范圍,所以不能給你們出具檢定證書。
作者: 羅洋ing 時間: 2015-1-23 11:56
你按文件的要求來,強檢的 最高標準都是要開檢定證書的,然后你自己要有文件規定那些是檢定,那些是校準的,參照國家標準,遇到體系審核或二方認證審核,直接拿那個文件給他們看不就可以啦
作者: 性情中人 時間: 2015-1-23 16:12
本帖最后由 性情中人 于 2015-1-23 16:14 編輯
從理論上講,校準和檢定同是量值傳遞(i或溯源)的兩種不同的形式,但兩者又有本質的區別。我認為,從實用性講,計量標準溯源后,依據其用途,開具校準證書是可以的,但從法制角度看,開校準證書有些不妥,原因在于:1、《計量法》已明確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部門的最高計量標準列入強制檢定的范疇,要注意,這里說的是強制檢定,不是“強制校準:,如果開具校準證書,是違反《計量法》的行為;2、檢定的定義是“查明或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是確定符合性的活動,而校準是確定測量儀器與標準器示值相互關系的工作,是比校性的活動。所以,檢定是具有法制性的,校準是不具法制性的。那么,對計量標準進行校準,不符合計量標準法制性要求,因為校準不能確定計量標準器是否符合法制性要求。3、檢定是對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進行全部確定,而校準可以只對計量器具的部分測量示值與標準器進行比校。不能反映計量標準整體的計量性能。影響其對下級計量器具的量值傳遞。據上理由,我認為對計量標準器出具校準證書是不妥的。
作者: 隨風飄揚 時間: 2015-1-24 10:42
現行的《計量法〉要求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應是檢定,如企事業單位的最高標準等,但部分最高標準國家出的是校準規范,沒有檢定規程,依據校準規范應該不能出具檢定規程,說明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凡可能是企事業單位最高標準的,都不應出臺校準規范,而應出臺檢定規程。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計量法》已經不能適宜目前的要求,在國外企業的計量工作政府是不管的,是自愿行為,我國今后的發展方向會不會也是這樣。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5 00:54
以上量友關于涉及技術機構有沒有強制檢定資質的帖子,讓我想起了有量友反映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分解成一個中測院,一個中測公司,前者屬于政府計量管理部門組建的事業單位,主要是計量檢定,后者是新注冊的國有企業,主要是計量校準。是不是該送中測院的送到了中測公司了啊?
作者: zhcxy 時間: 2015-1-25 11:09
“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上述說辭是9樓某版主信口開河的瞎講一氣,這樣說或這樣做是明顯違背現行計量法的!
大家都清楚,檢定的法規性技術依據只能是檢定規程,依據“校準規范”“執行強制檢定”是沒有法律、法規做依據的,且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本論壇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人員應該不少,估計任何人都不會依據“校準規范”去進行計量檢定,并出具“檢定證書”,也只有法盲才能講出 “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的話來。
再次重申:不考慮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據檢定規程可以進行檢定與校準,而依據校準規范只能進行校準,而不能進行計量檢定,不能出具檢定證書!
作者: dbhlong 時間: 2015-1-25 12:22
哦,規斑竹說到這里,想起了全些年本單位送往北京的標準測力儀,就是出的校準證書;發票是娛樂性質的。可見現在計量檢定校準系統的混亂呀。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5 21:15
他總得給個理由吧!是不是該機構的資質證書到期了還未續上,正在辦理之中。
作者: tzb 時間: 2015-1-25 21:45
如果校準證書各項使用的指標符合要求,只要做能力確認,是可以用的,考核部門也能認同的,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5 23:22
檢定的法規性技術依據只能是檢定規程,依據“校準規范”“執行強制檢定”是沒有法律、法規做依據的,且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非常遺憾的是,有些屬于強制檢定范疇內的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國家法規管理部門卻沒有給出檢定規程,反而把該列入檢定規程發布的法規納入了校準規范進行了發布,對于這些需要強制檢定的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以及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難道說就不執行強制檢定了嗎?執行強制檢定又依據什么技術法規呢?這種情況下,不執行強制檢定就是違法,用校準規范執行強制檢定也違法,該強制檢定的不給人家開檢定證書而開校準證書也違法,衡量一下哪種違法更為嚴重?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檢定人員迫不得已也就只能執行國家校準規范進行檢定了。我認為,造成這種橫豎都違法局面的責任在國家法規管理部門,不在基層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也不在執行強制檢定的技術機構檢定人員。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5 23:30
是的,所以在當前魚龍混雜的情況下,我們更應該通過測量管理體系的建立、運行和實驗室認可認證,規范“合格供方”的管理,把那些表面看是“龍”實際上是“魚”的所謂“法定機構”,通過供方評價從《強制檢定合格供方名錄》中刪除。
作者: tom.cheng 時間: 2015-1-26 07:57
從法律法規上出發,應采用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具體執行情況要看當地計量行政部門的管理意見
作者: 啄木鳥 時間: 2015-1-26 16:22
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由主持考核的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有相關檢定規程的按規程檢定,沒有規程的按國家校準規范進行溯源性校準,沒有溯源機構可以進行實驗室比對。模糊的記憶,千萬別誤導大家
作者: flyswallow 時間: 2015-1-26 16:27
檢定的目的是對測量儀器設備進行強制性的全面評定,根據檢定結果對計量儀器作出機械使用,進行核查、修理、降級使用或聲明報廢的決定。檢定的對象時計量法規定的墻紙檢定范疇內的測量儀器設備。
因此,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顯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等三大類測量儀器設備屬于強制檢定的管理范疇。
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儀器設備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根據修正值對結果進行修正,并通過不確定度來表述該儀器的水平。
校準和檢定的目的歸根結底都是確保測量溯源性。個人理解,在我國除了規定必須強制檢定的,其余的完全可以進行校準,前提是也具備相應的校準資質。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26 16:29
這要看情況,最高計量標準如有檢定規程就必須用檢定溯源,
如沒有檢定規程只有校準規范或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都沒有的情況下,
也只好用校準來溯源了。
作者: 八一八 時間: 2015-1-26 16:42
能出檢定的,當然要出檢定
不能出要問清楚,是沒有標準,還是給你出的機構沒有建標,你就應該考慮另外找機構了
作者: 下大雨 時間: 2015-1-26 17:01
我們發現,原來給的是檢定證書,現在都出校準證書。對于計量標準,要求是檢定證書。
作者: zhcxy 時間: 2015-1-26 21:29
“檢定又依據什么技術法規呢?”
檢定依據的法規性技術文件只能是檢定規程,而決不能依據校準規范進行檢定,并出具檢定證書。這是現行計量法的明確規定。
“不執行強制檢定就是違法,用校準規范執行強制檢定也違法,該強制檢定的不給人家開檢定證書而開校準證書也違法,衡量一下哪種違法更為嚴重?”
不要動輒就上升至“違法”來瞎講一氣,不要說某個企業的人員,即使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人也不具執法權的。另外在做不該做的事前,一定不要“衡量一下哪種違法更為嚴重?”,套用廣告詞的“沒有最違法,只有更違法”的“衡量”,屬于胡攪蠻纏,推卸責任。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檢定人員即使“迫不得已”也不會“執行國家校準規范進行檢定”的,某版主不要以其自己的低素質來“衡量”他人。
我們不講說出“造成這種橫豎都違法局面的責任在國家法規管理部門”的某版主是在惡意攻擊什么,起碼這樣說是不合適的!至于該發布檢定規程還是該發布校準規范,“國家法規管理部門”自有其所在位置的考慮,這些是不需要向某版主請示討教的。某版主應該知趣些!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7 01:53
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該強制檢定的拒不執行檢定,偏偏要校準,開校準證書,這算不算違法?
計量法規定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該給出檢定證書,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給檢定證書,偏偏給校準證書,這算不算違法?
計量法規定執行強制檢定應該依據國家檢定規程,現在依據國家校準規范開展強制檢定,這算不算違法?
我認為,這都叫違法行為。問題是如何解決違法,發生違法行為的原因在哪里?
有強制檢定資質有檢定規程的不執行檢定,出具校準證書,責任在檢定機構;強制檢定范圍的標準和計量器具拒不接收強制檢定,非要校準,責任在使用單位;明明是強制檢定的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工作用計量器具,國家沒有檢定規程卻有校準規范,使得基層橫豎都違法或迫不得已違法,責任在技術法規管理部門。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7 07:36
究竟哪些強檢器具沒有檢定規程?能列出來看看嗎?
作者: 風吹石 時間: 2015-1-27 08:33
計量法規定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強檢。現在的問題主要還是計量標準建標后,JJG變成了JJF。比如原來建坐標測量機、測長機、平板等等,當規程變成規范后,再稱為檢定裝置就不妥了,在標準復查時就必須改成校準裝置。既然是經過批準的**裝置,執行強檢是必須的,
作者: kingjoinow 時間: 2015-1-27 10:29
還有種可能就是,設備處于合格的臨界狀態,出檢定合格報告風險大,出個校準證書讓檢測機構自行確認!
作者: zhcxy 時間: 2015-1-27 10:51
平板不是JJF,還是JJG。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看一下新的計量法(草稿),已經不再提及什么強檢了。相對商檢法,還是商檢法中“法檢”的提法比較好,特別是人性化比較好。另外“法檢”的范圍也是大幅縮小,計量器具不在“法檢”的范圍內。
作者: zhcxy 時間: 2015-1-27 13:58
謝謝風版主的加分,盡管本人不需要金幣,但論壇需要實事求是的正能量。
在本論壇中,只有“擰種”版主一直在傳遞負能量,不管其概念如何糊涂混淆,總是千方百計否認且胡攪蠻纏胡扯瞎繞,但錯誤明顯的就擺在那里,其掩蓋不過去的。
實際上,也不存在風版主所談及的“糾正”,誰都可能存在講話不盡合適的情況,這就是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人整體素質要遠高于“下里巴人”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8 01:10
在別人感謝其糾正平板檢定規程并未改為校準規范的情況下,某位以謾罵著稱于論壇的某位知名專家在欣然接受的同時仍然念念不忘罵大街的秉性,著實體現了其以謾罵為榮的水平,這就是“專家”級人物的“正能量”!
在別人感謝其糾正時,請不要忘記別人所說主題,“計量法規定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強檢。現在的問題主要還是計量標準建標后,當規程變成規范后,再稱為檢定裝置就不妥了,在標準復查時就必須改成校準裝置。既然是經過批準的**裝置,執行強檢是必須的”,我認為這才是所說的核心問題,至于例子中的個別差錯并不影響話題的本質,事實是坐標測量機、測長機都由JJG改成了JJF,類似這種情況并不僅僅是這兩種測量設備。
作者: zhcxy 時間: 2015-1-28 09:09
某版主總是被眾多“專家級人物”“謾罵”,只能說明其確實“欠罵”、“欠抽”、“欠揍”!
作者: faner01 時間: 2015-1-28 10:59
強檢的肯定要按要求,具體得看規程要求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8 11:55
以挖苦諷刺和謾罵為自己的職業,以謾罵水平高為榮著稱于論壇的僅某“專家”一人而已。隨便其如何罵,本人拒不接招,只當是共欣賞的“奇文”罷了。
作者: moreface 時間: 2015-1-28 12:57
如果是校準規范, 是不能出檢定證書的。
作者: moreface 時間: 2015-1-28 13:01
有不同意見。
如果有一家機構建立一項在用最高計量標準用“平尺”作為主標準器,平尺是校準規范,那么對于平尺出具的還是校準證書。
作者: zhcxy 時間: 2015-1-28 13:42
本帖最后由 zhcxy 于 2015-1-28 13:45 編輯
看一下論壇中量友們的意見:
⑴. “只有校準規范,當然只能出據校準證書”;
⑵. “依據校準規范應該不能出具檢定”;
⑶. “依據校準規范只能進行校準,而不能進行計量檢定,不能出具檢定證書!”;
⑷. “沒有規程的按國家校準規范進行溯源性校準”;
⑸. “如果是校準規范, 是不能出檢定證書的”
看一下“擰種”版主的胡言亂語:
“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
“只能執行國家校準規范進行檢定了”
看一下藍色的P話,大家能夠接受依據校準規范進行檢定,并出具檢定證書這樣違背規定的做法嗎?
某個企業單位的“下里巴人”“”擰種“,動輒指責他人這“違法”、那“違法”,包括指責“國家相關部門管理檢定規程還不規范”,其算個啥?其能代表“法”嗎? 裝腔作勢的讓人反感!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28 16:37
哦,這類列子很多的!
比如一些溫度、壓力方面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業最高計量標準按法律要求都應該強檢的,
可因為沒有檢定規程,只好對溫度、模塊、等福祿克儀表組成這些標準裝置進行校準溯源。
省級計量院對地市縣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占20%使用校準進行量值傳遞的。
另感覺規矩斑竹是熱心為眾量友服務引導的,大多觀點是客觀的,至少瑕不掩瑜。
作者: dqjlk 時間: 2015-1-28 16:51
這是一個討論的平臺,各位同仁發表意見,各抒己見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懇請各位不要使用一些不和諧的言語,這樣不好,違背論壇初衷。系統管理員能否采取一些技術手段,消除這種不正常現象。
作者: ydq 時間: 2015-1-2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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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8 22:2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28 02:27 編輯
個人感覺,我們不必在當今時代死死抱住三十年前頒布的《計量法》教條地套用。時過境遷,計量領域發生的變化太多太多,該法的不適應性已盡顯其態。在新修訂的《計量法》未出臺之前,大家沒有必要在“校準”和“強檢”的命題上贅廢口舌,進行無休止的、分不出勝負的爭論,因為《法》中根本就沒有“校準”一說。
大家還是換一種思維方式,將注意力集中到結果上來,或許能達到求同存異的效果。計量器具經強制檢定后的使用,與經定期校準計量確認后的使用,兩者的最終效果究竟有多大區別呢?是不是都能達到保證量值準確可靠的目的呢?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9 01:30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5-1-29 01:37 編輯
堅決支持樓主47樓的意見,堅持技術論壇只討論技術問題,有什么說什么,哪怕是錯誤的技術觀點也允許毫無保留地發表,大家在這個公眾媒體上都是平等的,讓那個屢屢被量友們勸說而仍然堅持以罵大街為光榮的所謂“專家”自己去罵好了,大家不必理睬他,繼續進行正常的討論,畢竟天天罵人的人僅此一人而已,無論換多少件馬甲,人人都知道。請大家放心,本人不會與其對罵,也絕不會受謾罵專家的罵聲不止影響,將一如既往地參與大家的討論。
路兄所言極是。但正如樓主所說,本不該發生的事有時候還是免不了發生。強制檢定的企業最高計量標準不給《檢定證書》,一些認證認可的審核員以沒有檢定證書為證據判為“違反計量法”規定,不予通過,怎么辦?即便是給予通過,開出一個“不符合項報告”,又怎么整改?
如果是檢定機構沒有這個項目的檢定資質,比較好整改,換一家法定機構就行了。但如果如風超版所說是因為檢定規程換版為校準規范,按樓上有的人一定要堅持依據校準規范不能執行檢定,那么對于必須強制檢定的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送檢單位沒有檢定證書也“違法”,檢定機構依校準規范出具檢定證書也違法,這就是不管怎么做橫豎都違法的現象。現在討論的就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像45和48樓這樣的除了會罵人外,一點道理都不講,曾經大名鼎鼎的計量界“專家”就是如此這般的美“玉”了嗎?實在是令人可笑。我還是這個觀點:只要國家還沒有取消強制檢定,強制檢定就是必須的,因為只有校準規范而沒有檢定規程,造成基層檢定機構和送檢單位橫豎有一方“違法”尷尬局面的原因和責任,應該在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管理部門,不應該追究基層單位的責任。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9 21:09
強檢類器具只有校準規范而沒有檢定規程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檢定證書》是不是也違法了呢?《計量法》明確規定計量檢定必須依據計量檢定規程,卻沒有說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如果出具《校準證書》,給出符合性結論和強制性的有效期又有何依據呢?用戶拿到這份《校準證書》是不是也存在違法的嫌疑呢?出現這種兩難的尷尬局面,根源就在《計量法》與現實不相適應。說其違法,恐言過其實。畢竟校準的結果并不會對社會產生不利的影響,頂多算個不合規(《計量法》的規定)而已。我個人認為,從量值傳遞的準確性與量值溯源的可靠性兩方面看,用戶自行確定的強制校準行為(當然要經過計量確認),應等同于強制周期檢定行為。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29 23:58
法律和規定畢竟是不同層次的文書,違法法律規定就是違法,只不過違法的程度會有高低之分。我贊成檢定機構依據校準規范執行檢定也違法,但用戶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沒有檢定證書也違法。做成這種尷尬局面的永遠是取消了檢定規程變成了校準規范。如風超版所說的測長機是大八塊和500mm以上大六塊組檢定主要配套設備,更是內徑千分尺的主標準器,居然取消了檢定規程,用校準規范取而代之,如果是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就可以違法計量法拒不執行強制檢定了嗎?檢定機構為了保護自己不違法,就可以將更嚴重的違法推給持有類似計量標準的用戶單位了嗎?
所以我認為,這種無論如何無法避免的不得不有一方違法,不應該追究基層檢定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責任,這是政府法規管理部門制造的必有一方違法的現狀,需要政府技術法規管理部門認真研究和處理的問題。各種管理體系的認證認可,包括計量標準考核和依法計量監督檢查的審核員、官員和審核機構不應該在這個問題上揪住不放,不論校準證書也好,檢定證書也罷,只要有一樣就行,既不要追究檢定機構違法檢定不讓它通過,也不要追究使用強制檢定的單位違法使用不讓它過關,正確的做法應該據實反映到政府計量法規管理部門。
作者: changchunshi 時間: 2015-1-30 08:13
按照JJF 1033-2008中4.1.2的要求,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計量標準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或校準來保證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設備應當經檢定合格或校準來保證其溯源性。
2)有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應當按照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檢定。
3)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校準規范進行校準。如無國家計量校準規范,可以依據有效的校準方法進行校準。校準的項目和主要技術指標應當滿足其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并參照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的要求,確定合理的復校時間間隔。
考核規范不是說的很清楚嗎?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30 08:28
路云、規矩兩位大伽,觀點傾向性很強,
用技術方面規范指導管理問題,連強制校準的概念都出來。
其實各種法律規范都有救濟措施的,
計量法規定,檢定規程可分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
如上述三方面都沒有情況下,可以參照標準或相關技術要求,
制定檢定規程(需要履行手續)。沒有檢定規程的問題就解決了,很簡單一件事情。
但本人支持樓上說指出,沒有檢定規程而有校準規范的,可用校準代替檢定進行溯源。
現實中也都是這樣做的。
作者: 葫蘆哇 時間: 2015-1-30 08:39
計量菜鳥個人觀點: 1.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有檢定規程的一定要按照周期要求進行檢定工作,并由檢定單位出具檢定合格證書或不合格檢定結果通知書! 2.擁有并使用強制檢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可以進行校準工作并出具校準證書,但是校準證書只是給一個參考值來告訴你在該不確定度的條件下,你的器具偏差是多少!而沒有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結論,所以到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到的時候,還是需要進行強制檢定的,不然行政部門有權利進行行政處罰
作者: jujiangliu 時間: 2015-1-30 08:44
JJF與JJG的區別
JJF與JJG的區別: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JJF
JJG: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J-計 J-檢 G-規
JJF:國家計量校準規范 J-計 J-校 F-范
JJG的規程可以作為檢定和校準的依據。
JJF的規程只能作為校準的依據。
檢定和校準的主要區別
關于校準的概念
ISO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標準將“校準”定義為: “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示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值與相對應的被測量的已知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注:
1.校準結果可用以評定計量儀器、測量系統或實物量具的示值誤差,或給任何標尺上的標記賦值;
2.校準也可用以確定其他計量特性;
3.可將校準結果記錄在有時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的文件上;
4.有時核準結果表示為修正值、校準因子或校準曲線。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校準和檢定有本質區別。兩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
(1)目的不同
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這種示值誤差的評定應根據組織的校準規程作出相應規定,按校準周期進行,并做好校準記錄及校準標識。校準除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和確定有關計量特性外,校準結果也可以表示為修正值或校準因子,具體指導測量過程的操作。例如,某機械加工組織使用的卡尺,通過校準發現與計量標準相比較已大出O.2mm,可將此數據作為修正值,在校準標識和記錄中標明巳校準的值與標準器相比較大出的O.2mm的數值。在使用這一計量器具(卡尺)進行實物測量過程中,減去大出O.2mm的修正值,則為實物測量的實測值。只要能達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確了解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即達到了校準的目的。
檢定的目的則是對測量裝置進行強制性全面評定。這種全面評定屬于量值統一的范疇,是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檢定應評定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這種規定要求就是測量裝置檢定規程規定的誤差范圍。通過檢定,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
(2)對象不同
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的測量裝置。我國非強制性檢定的測量裝置,主要指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大量使用的計量器具,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最終產品檢驗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等。
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此,檢定的對象主要是三個大類的計量器具。這就是:
1.計量基準(包括國際[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基準)
ISO 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作出的定義是:國際[計量]基準:“經國際協議承認,在國際上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基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國家[計量]基準:“經國家官方決定承認,在國內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標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2.[計量]標準
ISO 1OO12—1標準將「計量]標準定義為:“用以定義、實現、保持或復現單位或一個或多個已知量值,并通過比較將它們傳遞到其他計量器具的實物量具、計量儀器、標準物質或系統(例:a.1kg質量標準中;b.標準量塊;c.100Ω標準電阻;d.韋斯頓標準電池)。”
3.我國計量法和忡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動規定,“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在這個明細目錄中,已明確規定59種計量器具列人強制檢定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明細目錄》第二款明確強調,“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這就是要求列人59種強檢目錄中的計量器具,只有用于貿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對于雖列入59種計量器具目錄,但實際使用不是用于貿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可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
以上三大類之外的測量裝置則屬于非強制檢定,即為校準的范圍。
(3)性質不同
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這是一種技術活動,可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評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為計量器具或標準物質定值的過程。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規定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自行規定校準周期、校準標識和記錄等。
檢定屬于強制性的執法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其中的檢定規程協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進行。
(4)依據不同
校準的主要依據是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的《校準規范》,或參照《檢定規程》的要求。在《校準規范》中,組織自行規定校準程序、方法、校準周期、校準記錄及標識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準規范》屬于組織實施校準的指導性文件。
檢定的主要依據是《計量檢定規程》,這是計量設備檢定必須遵守的法定技術文件。其中,通常對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周期、計量特性、檢定項目、檢定條件、檢定方法及檢定結果等作出規定。計量檢定規程可以分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三種。這些規程屬于計量法規性文件,組織無權制定,必須由經批準的授權計量部門制定。
(5)方式不同
校準的方式可以采用組織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組織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對計量器具進行校準,從而節省較大費用。組織進行自行校準應注意必要的條件,而不是對計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須編制校準規范或程序,規定校準周期,具備必要的校準環境和具備一定素質的計量人員,至少具備高出一個等級的標準計量器具,從而使校準的誤差盡可能縮小。在多數測量領域,標準器的測量誤差應不超過被確認設備在使用時誤差的1/3至1/10為好。此外,對校準記錄和標識也應作出規定。通過以上規定,確保量值準確。
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根據我國現狀,多數生產和服務組織都不具備檢定資格,只有少數大型組織或專業計量檢定部門才具備這種資格。
(6)周期不同
校準周期由組織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可以進行定期校準,也可以不定期校準,或在使用前校準。校準周期的確定原則應是在盡可能減少測量設備在使用中的風險的同時,維持最小的校準費用。可以根據計量器具使用的頻次或風險程度確定校準的周期。
檢定的周期必須按《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組織不能自行確定。檢定周期屬于強制性約束的內容。
(7)內容不同
校準的內容和項目,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以確保量值準確。
檢定的內容則是對測量裝置的全面評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準的全部內容之外,還需要檢定有關項目。
例如,某種計量器具的檢定內容應包括計量器具的技術條件、檢定條件、檢定項目和檢定方法,檢定周期及檢定結果的處置等內容。 校準的內容可由組織根據需要自行確定。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檢定可以取代核準,而校準不能取代檢定。
(8)結論不同
校準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準的結果可以給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檢定則必須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測量裝置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為不合格,在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之內則為合格。檢定的結果是給出《檢定合格證書》。
(9)法律效力不同
校準的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給出的《校準證書》只是標明量值誤差,屬于一種技術文件。
檢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定依據《檢定合格證書》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作者: 一等萬年 時間: 2015-1-30 14:09
我們公司目前也很糾結這個問題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30 17:35
53樓提供了JJF 1033-2008中4.1.2關于”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應當滿足的要求,這幾條要求應該是合理的,實用的,符合實際情況的。但這種規定明顯與計量法關于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依法執行強制檢定,未經檢定合格不得使用的規定發生了矛盾,嚴格意義上說這個規定是違背計量法的。另外,如果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都可以用于計量檢定的依據,還有沒有必要把計量器具的技術法規分為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呢?什么樣的計量器具必須制定檢定規程,什么樣的計量器具制定校準規范就可以了,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管理部門是不是應該認真研究一下呢?失之毫厘謬以千里,上面糊涂賬,下面就打亂仗,我還是認為造成這種混亂局面的焦點還是計量技術法規的管理問題。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30 20:3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0 00:42 編輯
不要斷章取義好不好。我所說的“強制校準”是有前提的,它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也不是校準機構規定的,而是用戶自行確定的行為。用戶自己認為所使用的某計量器具屬于關鍵測量設備,但該測量設備沒有檢定規程,只有校準規范,自己強行規定必須定期校準,校準后經計量確認合格后再投入使用,不行嗎?
“檢定規程可分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如上述三方面都沒有情況下,可以參照標準或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檢定規程(需要履行手續)。沒有檢定規程的問題就解決了,很簡單一件事情。”
制定檢定規程真的有你說的那么簡單嗎?你編兩個檢定規程報批試試,看誰會批。據我所了解的情況,檢定規程只有國家的、行業級的(如:軍工、電子、鐵路、交通等)、省級(直轄市)的,還沒有看見某某企業的檢定規程,即便是有,也只是自拍腦袋取的名稱。這種所謂的“檢定規程”是不能用來對外開展檢定服務的。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31 11:16
制定檢定規程真的有你說的那么簡單嗎?你編兩個檢定規程報批試試,看誰會批。據我所了解的情況,檢定規程只有國家的、行業級的(如:軍工、電子、鐵路、交通等)、省級(直轄市)的,還沒有看見某某企業的檢定規程,即便是有,也只是自拍腦袋取的名稱。這種所謂的“檢定規程”是不能用來對外開展檢定服務的。
這就是你的見識問題了,你連國家檢定規程、部門檢定規程、地方檢定規程都不認可呀,難道說大伽沒有見過部門、地方檢定規程?
如沒有上述三方面檢定規程,又必須履行計量檢定,怎嘛辦?比如送某省計量院一種器具,必須履行計量檢定,需要全面評價計量性能!
該計量院技術人員在參考相關標準等技術要求情況下,就可編制臨時的(或這一次)檢定要求,經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
就可作為,這次的計量檢定依據(相關于規程)。如這類器具多了,該院就可在此基礎上組織研討,形成報批稿,經省質監局批準后,
就可作為地方檢定規程。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5-1-31 14:01
樓上的量友將編寫檢定規程的事情,確實想象的太簡單了。
【編制臨時的(或這一次)檢定要求,經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就可作為,這次的計量檢定依據(相關于規程)】,應該講,沒有這樣做法的。國家院、省、市院所從未編寫過院、所檢定規程,至于【臨時的(或這一次)】更是從未有過。
至于編寫國家、部門或地方檢定規程,這都需要書面申請后,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下達任務的,這屬于科研項目,有科研經費,需提供的資料很多的,比如調研報告、編寫說明、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的處理、大量的試驗及報告、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報審稿、專家組審定會意見,審定稿、審定意見匯總、報批稿以及編寫人員的工作經歷及其它情況的報告、審核組長簽署意見等等,這個周期一般不會少于一年。所以,僅是【在此基礎上組織研討,形成報批稿,經省質監局批準后, 就可作為地方檢定規程】的說法是不可能的。
正是由于上述情況,某個自稱有著四十余年計量經歷的【下里巴人】,一輩子都與編寫國家規程毫無關聯,僅是在那里瞎喊亂叫【造成這種橫豎都違法局面的責任在國家法規管理部門】,對于這樣揮舞大棒的人,大家呵呵一笑了之,不必在意這種人的不知天高地厚!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31 16:54
編制檢定規程,你說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辦的,
急事急辦并不是消減程序,就是辦快點而已。
計量院總工技術負責人職責,可以審批檢定依據權限吧,
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5-1-31 17:34
編制國家、部門或地方檢定規程,沒有什么快流程、【慢流程】的說辭,文字要組織、實驗要做、審定會要開、相關文字資料要提供、專家們要審、稿子要不斷修改、要多個層面批改、要印刷..........,所以,是【急】不得的。
至于【計量院總工技術負責人職責,可以審批檢定依據權限】,本人不甚了解。但現實是國家院、省、市院所從未編寫過院、所檢定規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 10:2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1 14:35 編輯
死疼疼 發表于 2015-1-30 15:16
如沒有上述三方面檢定規程,又必須履行計量檢定,怎嘛辦?比如送某省計量院一種器具,必須履行計量檢定,需要全面評價計量性能!該計量院技術人員在參考相關標準等技術要求情況下,就可編制臨時的(或這一次)檢定要求,經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就可作為,這次的計量檢定依據(相關于規程)。如這類器具多了,該院就可在此基礎上組織研討,形成報批稿,經省質監局批準后,就可作為地方檢定規程。
單位自己編寫的也能算是計量檢定規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自編校準規范,其適用范圍也只能是在企業(或單位)內部使用。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就能作為對社會開展檢定技術服務的技術法規依據啦?誰給他這么大的權利呀?如此隨意的個人拍腦袋行為,還有何法制性可言。您所理解的法制計量就是這種模式嗎?
作者: julyanna 時間: 2015-2-2 13:26
強制檢定的范圍是不可以做校準的,但是不知道樓主的證書是用來做什么的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 15:15
單位自己編寫的也能算是計量檢定規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自編校準規范,其適用范圍也只能是在企業(或單位)內部使用。
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就能作為對社會開展檢定技術服務的技術法規依據啦?誰給他這么大的權利呀?如此隨意的個人拍腦袋行為,
還有何法制性可言。您所理解的法制計量就是這種模式嗎?
路大伽理解問題極左極右,亂扣帽子,你理解的法制計量也是支離破碎的!
上海市2000年發布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其中對檢定、校準依據方面有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應當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并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計量器具檢定人員應當取得相關資質,持證上崗,并使用合格的計量標準器具,
按照計量檢定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正、客觀、準確地進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不得偽造檢定數據。
第十八條 本市推行計量器具量值溯源的校準活動。單位和個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強制檢定以外的計量器具,
可以自主進行量值溯源,或者選擇有資質的計量校準機構進行量值溯源。
計量器具的校準應當按照計量器具校準規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進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校準報告。
上海市規定:強檢器具按照計量檢定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檢定;
非強檢器具校準按校準規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進行進行校準。按路大伽理解這是翻天了吧!
這還是15年前2000年制定地方性法規明文規定的。這就是沒有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后出路,可以采取救濟措施!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2 15:16
我贊成你所說的關于檢定規程不是計量技術機構技術負責人就可以審批的說法,終于見到你能夠講點實實在在的與技術討論有關的帖子了,這應該是個好現象,但請注意切不可舊病復發,技術討論就是技術討論,不應該放不下罵人的惡習。別人有沒有編制過檢定規程并不是被嘲笑的把柄,同樣你編制過的檢定規程犯低級錯誤,也沒有人會嘲笑你,只不過在換版時訂正就是了。
真的很贊成你所說的人還是不要“不知天高地厚!”論壇中有水準的量友多得很,即便你是知名“專家”,在論壇中也需要尊重他人,罵人成性了真的于己不好,你可以看看整個論壇罵人成習慣的除了你還有別人嗎?哪怕別人是業內新人,哪怕別人是菜鳥,哪怕別人來自于基層企業不像你來自研究院校那么高貴,你也應該尊重他人,在技術問題討論中,大家都是平等的,沒有尊卑貴賤之分,不要總是動不動忘不了罵人。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5-2-2 19:30
令人惡心,且其也明知【不受待見】的【擰種】滾運點!沒人屑于與其發生絲毫交集。
【 來自研究院校】的人與來自【下里巴人】的人肯定有【尊卑貴賤之分】的,從沒將【擰種】這樣的【下里巴人】當人看待!其就是“人渣”!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2 21:00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2 01:03 編輯
自己看看清楚,上海市的這個地方法規第十七條,是針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所作的規定,必須檢定,帶有強制性。第十八條是針對非強檢計量器具所作的規定,可以自主進行量值溯源(校準),非強制性。強檢的器具必須是按照檢定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檢定。這里所說的“其他有關規定”不是“其他有關規范”。第十七條主要有兩個關鍵點:1、強制檢定應當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并執行計量檢定規程;2、檢定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質,持證上崗。但僅有這兩點是不夠的,還必須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如: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必須建標、檢定機構必須是通過行政許可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三級計量技術機構)等,這些規定都可以在其他有關法規文件中找到。而不是隨便找幾個有資質的檢定人員湊在一起,就可以按照檢定規程開展檢定了。
你所列出的這個地方法規從頭至尾也沒有看到何處寫了強制檢定可以依據校準規范進行,也沒有看到哪里寫了“當沒有國家、部門和地方檢定規程時,可以自編檢定規程”的規定,至今也沒有看到哪部法規有此規定。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3 00:45
請68樓自重,自己看一下自己68樓的帖子,除了顯示罵大街的水平無人可比外,還有什么?多余的話本人不講,我僅僅是提醒68樓,你的這個帖子是不是與本主題帖的氣氛融洽,以你的年齡、資歷、工作單位和已有的聲望是否相稱,自己看著辦,不怕丟人現眼就沿著你的謾罵之路繼續走下去。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3 08:50
第十七條主要有兩個關鍵點:1、強制檢定應當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并執行計量檢定規程;2、檢定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質,持證上崗。
但僅有這兩點是不夠的,還必須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如: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必須建標、檢定機構必須是通過行政許可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三級計量技術機構)等,這些規定都可以在其他有關法規文件中找到。而不是隨便找幾個有資質的檢定人員湊在一起,就可以按照檢定規程開展檢定了。
你所列出的這個地方法規從頭至尾也沒有看到何處寫了強制檢定可以依據校準規范進行,也沒有看到哪里寫了“當沒有國家、部門和地方檢定規程時,可以自編檢定規程”的規定,至今也沒有看到哪部法規有此規定。
看了你這個帖子感到震驚,這竟是本論壇的 VIP高級會員,這見識、邏輯。路大伽你是否讀過高中,初中水平也不至于看不懂上下句關聯性吧!
法律條款都看不明白,更不要說立法的用意了。十七條:是闡述強檢器具的檢定監管的,要求按照計量檢定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進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這也與第十八條非強檢器具的校準應當按照計量器具校準規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進行,
上下連貫對照。咋能驢嘴對到馬嘴上呢?建標、考核授權以及對法定技術機構、校準機構機構監管,該條例有專門章節條例進行規范。瞎扯呀。
至于檢定規程方面的說辭,不值得駁斥,你連部門、地方檢定規程術語都不清楚,有必要再給你爭論嗎?
自計量法頒布以來,本人直接、間接參加的各種普法培訓班不低于十次,主持宣貫的學習班超百次以上。
你翻翻我的帖子,我說過地方檢定規程包括地市縣檢定規程嗎?說句不客氣的話,計量法方面的各個條款,不但能正確理解其目的意思,
連其立法用意都很清楚,知其然還知其所以然。
作者: xqbljc 時間: 2015-2-3 09:15
呵呵!【擰種】也來談自重?其一貫性的胡攪蠻纏、東扯西繞,包括公然編瞎話時從不知道自重的!如果【下里巴人】懂自重,母豬早就上樹了。
對【擰種】絕對沒什么道理可講,那都等于對其“彈琴”,其聽不懂!但其“欠罵”的話語,其顯然可以聽進去,就受著吧!
作者: xwj0562 時間: 2015-2-3 15:29
強制檢定明確了“檢定”的屬性,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想校準而不想檢定,就用法律手段“強制檢定”,因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出具校準證書,在法制計量管理中是肯定不行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都有檢定規程,檢定時必須執行檢定規程。極少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因為國家相關部門管理檢定規程還不規范,因而制定的法規沒有叫檢定規程而叫校準規范了,這個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
作者: ydq 時間: 2015-2-3 15: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3 21:2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3 01:35 編輯
“看了你這個帖子感到震驚,這竟是本論壇的 VIP高級會員,這見識、邏輯。路大伽你是否讀過高中,初中水平也不至于看不懂上下句關聯性吧!”
您水平高,看來您是博士后。請您指出我在69樓的描述與您所列出的上海市地方法規哪里不正確。第十七條不是說強檢器具的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嗎?第十八條不是說非強檢器具(強制檢定以外的計量器具)可以自主溯源嗎?這樣理解有誤嗎?您博士后水平所理解的上下句關聯性是怎么個關聯法子,請不吝賜教。
“至于檢定規程方面的說辭,不值得駁斥,你連部門、地方檢定規程術語都不清楚,有必要再給你爭論嗎?”
你弄得很清楚嗎?本主題我已多次亮明了我對“部門”與“地方”的理解(其它主題我也闡明過:點擊此鏈接42樓查看)。讓你亮出你的理解,你卻猶抱琵琶半遮面,始終不予正面回答。看看你在60樓的表述吧:“這就是你的見識問題了,你連國家檢定規程、部門檢定規程、地方檢定規程都不認可呀,難道說大伽沒有見過部門、地方檢定規程?如沒有上述三方面檢定規程,又必須履行計量檢定,怎嘛辦?比如送某省計量院一種器具,必須履行計量檢定,需要全面評價計量性能!該計量院技術人員在參考相關標準等技術要求情況下,就可編制臨時的(或這一次)檢定要求,經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就可作為這次的計量檢定依據(相關于規程)。如這類器具多了,該院就可在此基礎上組織研討,形成報批稿,經省質監局批準后,就可作為地方檢定規程。”這就是你所理解的“部門”檢定規程。一份臨時的,甚至是一次性的自封的“檢定規程”,居然可以經某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作為對外開展檢定的依據,真是讓人笑掉大牙。
再來看看你在62樓的表述:“編制檢定規程,你說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辦的,急事急辦并不是消減程序,就是辦快點而已。計量院總工技術負責人職責,可以審批檢定依據權限吧,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
你直接、間接參加的各種普法培訓班不低于十次,主持宣貫的學習班超百次以上,就是這個水平呀!這哪里像是一個從事計量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說出來的話呀!我都覺得臉紅。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3 23:14
天啊!中國人人人都懂得自重,偏偏就有那么一個大名鼎鼎的“專家”以罵街為榮耀,不罵街似乎就活不下去,不罵點新鮮玩意似乎就表現不出其人的“技術水平”。難道說72樓這種令人不齒的“技術討論帖子”這就是其人洋洋得意的“自重”?!不嫌丟丑就繼續表演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3 23:46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5-2-3 23:49 編輯
我對強制檢定的看法是:
1.國家計量法規定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范圍,使用者不出示檢定證書而出示校準證書逃避強制檢定,就必須以法律手段“強制”其檢定。因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回避檢定而校準就是違法行為。
2.檢定機構執行檢定必須按檢定規程,這也是計量法的規定,違反規定用校準規范執行強制檢定的也是違法行為。
3.國家技術法規部門把執行檢定的“檢定規程”變成了“校準規范”,使檢定無法可依,使檢定機構不能對這些計量器具執行檢定,因此逼著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使用者只能校準不能檢定,逼著使用者違反計量法。或逼著檢定機構以校準規范為依據執行強制檢定,逼著檢定機構違反計量法。逼著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者和檢定者必須有一方違法,雙方要想都守法的道路被徹底堵死。
4.對以上違法現實狀況該如何“斷案”?
道路只有一條,計量法強制檢定規定中的這一部分計量器具把計量法的規定視為“廢紙一張”,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拋到九天云外。實際工作中只能使這部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不執行強檢,以校準規避強制檢定,或檢定機構違法以校準規范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檢定。既不能追究使用者違法責任,也不能追究檢定機構的違法責任。解鈴還須系鈴人,最終解決這個問題的責任人還應該是技術法規的國家管理部門。
作者: ydq 時間: 2015-2-4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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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5 00:59
我不知道一個知名的計量“專家”真的會除了罵大街,別的啥也不會了,所以感到十分驚訝,才發出了感嘆。
如果樓上認為我說了假話,就自己去看看自己在68樓、72樓、74樓和剛剛樓上(79樓)的帖子,白紙黑字擺在那里,是自己一字一句輸入且連續不間斷的帖子。作為一個“專家”難道就是這個水平嗎?這些帖子除了罵街,你認為有一絲一毫的計量技術內容嗎?不知為恥反以為榮,無休止的罵街,作為一個知名“專家”墮落到如此境地,不僅僅是我大吃一驚,大吃一驚的還有許許多多的量友,只不過大家感覺這種除了罵街沒有實質內容的帖子實在是太無聊,太低俗,招惹罵人成性的人,說不定惹火燒身,丟不丟臉都是罵人者自己的事,不屑理睬罷了。
作者: ydq 時間: 2015-2-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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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5 22:07
和一個罵人成性的人討論技術問題的確是件非常無聊的事,因為他除了罵街拿不出絲毫有價值的技術內容。因此,本人拒絕參與除了會罵街,【別的啥也不會了】的人設立的謾罵擂臺游戲,我深信也不會有第二個人參與,他可以繼續扯著嗓子自己罵自己,自己和自己打擂,只要他不嫌累,可以一直這樣罵下去。
作者: ydq 時間: 2015-2-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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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6 00:26
與罵人成性的人討論技術問題不僅無聊,而且無益。一個極其淺顯的道理,作為一個知名“專家”卻仍舊要罵罵咧咧,只有某專家感到有聊。計量法規定,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執行檢定,檢定合格后簽發檢定證書,計量法同時規定執行計量檢定的依據是檢定規程,但只有某專家在樓上依然認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不給檢定證書,用校準規范執行計量檢定是應該的,且拿不出依據也就只能在那里扯著嗓子罵人了。
我的觀點在前面已經說得非常明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不給檢定合格證書,執行檢定依據校準規范這兩種情況都是違反計量法的。但由于國家取消了檢定規程改成了校準規范造成的這個必有一個基層組織違法的狀況,原因不在基層,而在計量技術立法機構,需要計量技術法規的國家管理部門認真研究并加以糾正。如果樓上某專家真的是抱著誠心誠意回答樓主問題的態度,就直截了當講講你的看法和建議,只會罵人難道就是你的“專家”級水平了?
作者: ydq 時間: 2015-2-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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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cxy 時間: 2015-2-6 15:31
“擰種”的編瞎話已經習慣成自然了,其在83樓公然說“只有某專家在樓上依然認為,............,用校準規范執行計量檢定是應該的”,請“擰種”摸著其被狗吃掉的良心給大家講清楚,除了“擰種”,還有其他人講過上述話嗎?有膽量,就把別人講過的原話及樓層復制粘貼過來。對于“擰種”來講,真是沒有最卑鄙,只有更卑鄙!這樣的“擰種”,不是下三濫的無賴還能是什么?!
【擰種】在9樓的胡言亂語原文復制粘貼如下,大家就奇文共欣賞吧:
【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7 14:01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5-2-7 14:04 編輯
這里不是罵群架的擂臺,換著馬甲以顯示罵人的人多勢眾沒有用,其實人人都知道整個論壇以謾罵為榮,把罵人當成了吃飯本領的人唯有一人耳。只要某專家認為這樣繼續罵下去為自己增添了光彩,完全可以置大家的規勸于不顧,還能夠罵出什么新花樣,還可以多換幾身馬甲,盡可以全部展示出來,讓世人一睹,讓大家共同欣賞。
作者: zhcxy 時間: 2015-2-7 14:37
“擰種”的胡攪蠻纏就是個攪屎棍子!呵呵,其還是先將胡言亂語的【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給大家解釋清楚,到底是屁話還是“違法”再來論壇信口開河吧!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8 00:55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5-2-8 00:57 編輯
本人堅決回避樓上不知廉恥的罵人行徑,但出于“計量管理”版塊版主的職責,應其特別要求,仍然可以回答他的提問——為什么【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
其實,我早在前面就講清楚了,只不過樓上某人將其精力全放在罵人上了,沒有認真也不會誠心看帖子罷了,包括這個帖子相信他也是不會認真看的。眾所周知,回答這個問題的前提條件是送檢的計量器具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例如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國家計量法規定此類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不愿意檢定就用法律手段“強制”檢定,必須“檢定”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現在的問題是,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管理部門用校準規范取代了原來的檢定規程,要執行法律“強制”的檢定不再有檢定規程作為依據怎么辦?唯一出路就是【校準規范仍然是執行強制檢定的依據】。雖然依據的是“校準規范”,但執行的是法律“強制”的檢定,因此【仍然需要簽發檢定證書或檢定合格證】,開具校準報告仍然意味著沒有檢定,仍然屬于法律要“強制”制裁的范圍。
話又說回來,用校準規范作依據執行檢定也是違背計量法規定的,但這個違法情節遠比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情節要輕,在無論怎么做都必須違法的怪事面前,人們只能選擇避重就輕,迫不得已選擇輕微的違法之路來走,且走這條違法之路并不是基層技術機構或使用單位“故意”和心甘情愿,完全是計量技術法規管理部門造成的局面,追究基層組織的法律責任是毫無道理可言的。
作者: 金辛丑 時間: 2015-2-9 11:02
對于計量,我是個新手,不知的太多,長見識。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0 15:40
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 ... &extra=page%3D1
因校準不合法,2015年國家計量工作要點只字未提“校準”
作者: 走走看看 時間: 2015-2-1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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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3 06:4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12 10:48 編輯
死疼疼 發表于 2015-2-9 19:40
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6987&extra=page%3D1
因校準不合法,2015年國家計量只字未提“校準”
第(五)點提到的不是“校準”嗎?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3 08:29
此處校準是你理解的校準嗎?
第五點是說:提升國家校準測量能力的,
進一步加強國家校準測量能力(CMCs)建設。積極參加計量國際比對和同行專家評審,使我國得到國際承認的
校準測量能力穩步提升,為我國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保障。
校準測量能力:提供給用戶的最高校準測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擴 展不確定度表示。有時也稱為最佳測量能力。
這是提高國家計量測量水平方面的說詞,就是中國計量測量科技能力方面的要求,與你理解的校準不一樣吧!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3 09:05
你說的很對!
上述表述是針對,沒有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情況下的救濟措施,
是有前后因果關系的!只能作為一次應急措施,這類應急措施多了,就會按程序要求制定頒布,
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6 12:23
因校準不合法,2015年國家計量工作要點只字未提“校準”。
以上是你的原話,我找到了提及“校準”的出處,你卻又說此“校準”非彼“校準”。文章中明明是定性的表述,而你卻非要將它往定量表征測量結果的參數(擴展不確定度)上扯,不知何意?是不是要將這句話理解成“進一步降低國家k=2的擴展不確定度的建設”呀?
按照你的說法,校準都不合法了(校準機構出具《校準證書》不行,使用單位主動定期校準也不行),國家為何還要加強校準能力的建設呢?不是吃飽了撐著呀。他為何不將“校準”二字換成“檢定”二字,不就與《計量法》沒沖突了嗎?我理解得不對,你理解得準確,請你解釋一下“校準能力”與“檢定能力”有何本質區別?
關于樓上回復91樓量友走走看看的帖子,人家是說“任何計量院的技術負責人或者是總工都沒有審批自己單位編寫的東西當檢定規程使用的權利,充其量可審批作為檢測方法或其它方法在本單位內部使用。”而你的觀點是說可以審批自己單位編寫的東西作為《檢定規程》,來作為對外開展檢定業務的技術依據(編制檢定規程,你說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辦的,急事急辦并不是消減程序,就是辦快點而已。計量院總工技術負責人職責,可以審批檢定依據權限吧,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引自你62樓原文)。兩者的觀點完全是相反的,而你卻又說別人說得對,真是讓人不知所云。如果人家的觀點是對的,那你的觀點就是錯的。從來也沒聽說過《檢定規程》還有什么“臨時救濟措施”、“一次應急措施”的說法。自編的東西只能稱之為《校準規范》或《測試方法》,且只允許在本單位內部使用。如果對外,則需經客戶認可。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6 17:09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16 17:22 編輯
1、此處的校準不合法說詞,不嚴謹,我本意是校準沒有法律支持,有些口語化。
其實在浙江、上海等地,地方立法給予校準了法律支持,校準也就合法了,此校準,有時也可稱之為法制校準,
具有法制性,如可以用校準對非強檢器具進行定期溯源,此時定期校準也屬于法制計量。這是地方法律賦予的!
2、說該量友對是指:在沒有檢定規程情況下,可作為檢測方法或其它方法在本單位內部使用,但這種使用需要客戶認可;
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發布、實施是行政部門才有的職能。
我一貫觀點就是,沒有檢定規程(國家、部門、地方)或校準規范的情況下,應該有救濟措施,前面帖子已經闡述不在啰嗦!
3、這里校準能力的定義:
校準測量能力,是指提供給用戶的最高校準測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擴 展不確定度表示。有時也稱為最佳測量能力。
此校準能力應涵蓋計量檢定、校準、其它測試等測量活動,不是狹義的確定示值誤差的校準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8 13:06
其實在浙江、上海等地,地方立法給予校準了法律支持,校準也就合法了,此校準,有時也可稱之為法制校準,具有法制性,如可以用校準對非強檢器具進行定期溯源,此時定期校準也屬于法制計量。這是地方法律賦予的!
校準目前沒有什么“法制校準”,“定期校準”不屬于法制計量,其中的“定期”期長不是法律賦予與規定的,而是用戶自己選擇的,各家都有所不同,沒有強制性。地方政府只需要管好所用器具是否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證明、校準機構行為是否違規和造假等,這里所說的違規不是政府的所謂規定,而是是否違反CNAS的規定。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9 22:32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19 23:10 編輯
法制計量:為滿足法定要求,由有資格的機構進行的涉及測量、測量單位、測量儀器、
測量方法和測量結果的計量活動。
計量法要求,強檢器具周期檢定,非強檢器具定期檢定,都需要檢定合格才準使用,
這都是法定要求,也就有了檢定是法制要求的說法,此時周期檢定和定期檢定都是法定的,
也都是法制計量。計量檢定屬于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項目(強檢、非強檢器具都要經檢定合格才準使用)。
強檢器具的周期按檢定規程上執行,才有周期檢定說詞;非強檢器具的執行的定期期長,
由企業依據器具特性、使用情況、環境因素等情況由企業自主決定的,也是法律規定的。非強檢器具的定期
期長不但可以不同企業不同,也可以同一家企業,因使用環境不同,定期期長也可以不同,這些都是計量法
律賦予企業的職權。此時需要提醒的是:非強檢器具必須履行定期檢定合格,才準許使用,用(定期)校準
不能代替定期檢定(沒有法律依據),就是說(定期)校準不合法,校準不具有法制性,不屬于法制計量。
這就是各位常說校準不是法制計量原因。校準只是檢定的補充,在不具備檢定的情況下或用戶為確認周期、定期,
期間內是否準確可靠情況下,主動要求增加的溯源活動。特點是用戶主動要求增加計量法規定以外的溯源活動。
浙江、上海因人大立法,情況就不同了,地方立法規定非強檢器具的溯源(定期檢定)可以用
(定期)校準代替,就賦予了(定期)校準法律支持,所以可以說,此時的定期校準也具有法制性,
也屬于法制計量的一部分。這些都跟CNAS扯不上邊呀,為何又牽扯上CNAS呢?計量器具能否進行校準,
以及計量技術機構是否具備校準的資格都給CNAS無關!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23 11:14
關于檢定周期的解釋,我已在另一主題(點擊此鏈接查看)中作了回復,在此不再贅述。
浙江、上海等地的《監管條例》在校準方面,只是在國家尚未出臺新計量法之前對校準行為的一種認可。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都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建標考核。經他們考核授權后,可以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對強制檢定或非強制檢定類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當然他也默認這些經他考核合格授權的檢定機構的校準能力,也可以在其授權范圍內對非強檢類器具進行校準,這在《監管條例》出臺之前已經是這么干了,只不過這些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不加蓋CNAS標識而已。
對于另外一些不開展檢定業務,而只對外開展校準服務的純計量校準機構,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只對他開展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考核,其校準能力的認可機構是CNAS,而不是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這類校準機構所出具的《校準證書》是蓋有CNAS標識的。如果要是找政府給這些校準機構授權對外開展校準,那是找死,除非他沒有這個能力。政府怎么可能看著你到他碗里搶飯吃呢?
目前開展校準業務的機構有三類:第一類是獲得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校準證書》蓋CNAS標識);第二類是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準證書》不蓋CNAS標識,注:有些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同時通過了CNAS認可,具備第一類身份,可以出具帶有CNAS標識的《校準證書》);第三類是沒有任何資質的機構,這類機構所出具的校準數據,通常是器具送校單位自己認可,風險自擔。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5 09:43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25 10:10 編輯
1、不知你為何死咬著CNAS的認可是校準資格的授權,難道你所在機構是個只取得CNAS認可的非法機構
(未履行建標考核手續)。在本論壇其它主題中,有量友多次指出,CNAS認可是能力認可(驗證),不是資格授權,
只取得CNAS證書,不具備對外開展計量校準的資格!關于此請你咨詢CNAS。
2、國家、省計量主管部門對計量技術機構建標考核授權是分兩部分的,一個是檢定授權,一個是校準授權,
兩者項目也是有區別的,不是說授予檢定權利的項目也可以開展校準的。上傳個附件,對企業授權例證。
3、國家質檢總局最近發文,對量值溯源方面有個底線,那就是必須取得建標考核授權。
其具體提法如下:
“(三)嚴格遵守溯源性底線。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的任何單位、計量技術機構或者個人,
其用于校準服務項目的最高計量標準必須依法通過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考核,
并定期向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國家計量基準溯源,保持溯源性,保證校準的計量器具量值可溯源到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國家計量基準。”
4、你提出開展校準服務三類機構也是不準確的,蓋不蓋CNAS標志不能證明該機構是否具備合法的資質。
目前社會上開展校準業務的機構有3類:1是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建標考核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或經過主管部門建標考核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合法有效,如獲取CNAS認可的,可以加蓋CNAS標志,
說明可得到與CNAS簽訂互認協議國家的認可;
2是未獲得計量主管部門的建標考核,只獲得CNAS認可證書的校準機構(這種情況很快就會終結,目前CNAS設置前提條件,
申報CNAS前必須獲得建標考核資格,初期的CNAS認可證書很快就會到三年有效期),此種情況也是無資質開展業務,
如能嚴格執行認可的要求,還是具備一定的溯源能力的,但出具的校準證書不具備任何效力。
目前生存空間較小,常夸大校準范圍,用定期校準代替定期檢定,致使用戶違反計量法,不履行定期檢定。具有欺騙性。
3是沒有獲取任何證書的機構,此類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不具備任何效力。溯源能力也很差,往往起不到溯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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