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 ,確定國際公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原來以國際公制為基礎制定的市制,在我國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經習慣通用,可以保留。1984年1 月20 日國務院發布《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1990 年,1990 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并用兩套計量單位體系在國際上并不鮮見,如英美等國使用國際通用單位制的同時,還有英美制“英鎊、加侖、品脫”等計量單位在本國通用。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不僅兩套計量單位并用,而且這套統一的法定計量單位并用著兩種不同的稱謂,如長度單位“km”同時被稱為“千米”或“公里” 、“cm”被稱為“厘米”或“公分”、重量單位“kg”被稱為“千克”或“公斤”。同一套計量單位名稱并用兩種稱謂的現象,在其他國家并不多見,特別是“公里”、“公分”、“公斤”并非法定計量單位名稱,但卻能作為社會生產和民眾生活的重要計量單位廣被沿用。為什么同一套計量單位在我國會有兩種稱謂? 兩套計量單位名稱并行的現象何時出現?是誰促成了這一重要歷史事件的發生? 在這一不尋常的現象背后映射出怎樣的時代背景? 這些問題很值得深入探討,本文將就此展開論述。
一、中國近代權度制單位名稱之基本狀況
對近代計量單位名稱的考察,要上溯到19世紀初期。青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漸盛,為便于貨物進出口,中國政府在廣州設立海關(即粵海關) ,建立海關部頒權度定式,名曰"關平"(1兩令37.3 克) ,“關尺”(1尺合35.8厘米) ,并制備丈、尺、秤、碼四件一副的標準器。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給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5個通商口岸各一副,一律依照粵海關所頒之式蓋戳鐫字,以保證量值統一,并要求各海關監督所在口岸送交領事館照此劃一。咸豐八年(1858年) ,在清政府與各國訂立的天津通商條約中,都規定有中外之度量衡制互相折合辦法。在中英(美、丹、比)、中法(意) 、中德(奧)的通商章程中均規定:中國的擔(100斤) 、丈、尺分別與美國度量衡中的磅、英尺、碼,法國度量衡中的米、厘米、毫米、千克、克建立換算關系。各通商條約所附通商章程皆規定請外國人幫助辦理稅務,從此海關大權外落。咸豐九年(1859年) ,英國人李泰國攫奪廣東海關后,中國的海關一直被帝國主義把持。海關上使用的度量衡以及幣制也不在中國法律規定之內。
在清代晚期,各級官吏對康熙、乾隆制定的度量衡制度懈弛放任,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戶部所藏康熙頒行的祖器一一鐵斛、鐵斗、鐵升毀于火災。雖經工部另鑄,但標準器已不存在,新鑄量器的單位量值,必然參差不一。清政府對于統一度量衡政策,未能始終努力,于是各省官吏均采用姑息放任政策,因之清末度量衡制度逐漸嬗變,愈趨愈亂。同是營造尺,北京、太原、長沙都不一樣;同一斗,蘇州、杭州同吉林、漢口相差較大;權衡有京平、市平、公法平、清平、司馬平之分。
鑒于度量衡與國計民生之密切關系,清政府于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開始推行度量衡劃一運動,并由此揭開中國近代度量衡改革的序幕。辛亥革命勝利后,北洋政府也即刻部署度量衡改革工作。這兩次度量衡改革的踐行者通過學習國際度量衡管理機制、引進國際標準制等方案,嘗試與國際權度制接軌,但終因度量衡新制不合時宜、推廣舉措不力,多種外國度量衡制和舊雜制長期混亂并行,以及政局動蕩、社會各種矛盾不斷激化等諸多因素,導致這兩次度量衡改革無果而終。度量衡混亂局面愈演愈烈,毫無改觀。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伊始,即著手全面展開度量衡改革工作,此次度量衡改革的核心首先是確立合適的度量衡標準制。在借鑒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度量衡改革的失敗教訓,并經多次論證商榷后,改革者最終以“非但求全國同律,并求世界之統一,量務求其正確,法務求其簡明”為原則,“定萬國公制為我國度量衡之標準,同時用一適宜之輔制以為過渡之用”,確立萬國公制為度量衡根本標準制,以吳承洛、徐善祥擬議的“一二三”市用制(民國度量衡改革確定以萬國公制為根本的標準制,另訂定合于民眾習慣且與標準制之間有簡單比率的過渡輔制。標準制與輔制之間以“一二三”實現換算關系,即:1公升=1市升、1公斤=2市斤、1公尺=3市尺,而被稱為“一二三”制;該制表述了公制與市制之間的換算關系,也被稱為“一二三”市用制)為萬國公制在過渡時期的輔制。1928年7月18日頒布的《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正式公布了民國度量衡改革的標準制方案。
然而,國際標準制作為法定計量單位的地位雖然已經確立,但標準制單位的中文名稱卻長期未能統一,各界關于權度制單位名稱的爭論也從未停止,甚至到新中國成立后依然“懸而未決,產業部門與教育界和科學界使用的兩套命名制度并存”。
作為國際權度制前身的米制(Metric System)18世紀末始創于法國,米制規定了長度主單位(metre)、容量主單位(litre) 、重(質)量主單位(kilogramme)的基本量值和十進制進退位的原則。由于米制的量值設置合理規范,便于國際交流協作,至19世紀末已被30多個國家接受。1889年召開的第一屆國際權度大會正式將米制確立為國際權度制也被稱為“萬國公制”。19世紀中葉萬國公制開始傳入中國,其中的權度單位中文名稱最初完全采用譯音的方法,如metre譯為密達、litre譯為立脫耳、kilogramme譯為吉羅克蘭姆等。這些命名僅在折算時使用,并不要求民眾熟知。
北洋政府在推行度量改革過程中,關于如何擬立權度制單位中文名稱的問題,學者專家莫衷一是。由于當時國內常見的音譯命名與中國傳統度量衡單位名稱相去甚遠,不便新制推廣,部分專家提請采用意譯命名法,如metre譯為法尺、kilometre譯為法里等。意譯命名法便于民眾記憶和使用,但卻有悖于萬國公制獨有的系統性。音譯法與意譯法的支持者據理力爭,相持不下。經過多次縝密商榷,北洋政府決定沿用中國度量衡舊制的尺、升、斤等名稱,并借用“萬國公制”中的“公”字冠以詞首,擬定了以“公尺、公升、公斤”為基本單位的國際權度制單位中文名稱系統。
南京政府時期推行的度量衡改革確定了以萬國公制為根本的度量衡標準制,并對標準制單位中文名稱的擬立原則規定如下。“(一)凡名稱之沿用已久者,能用則用之,例如‘公尺'、‘公斤'等名稱,郵局及鐵路工程上,習用亦已有年,尚無不便。(二)西文名稱及譯名之不甚通俗者能不用則不用之: 例如‘米突'、‘邁當'、‘克蘭姆'等。(三)凡名稱已經前農商部公布者,茍元較妥之名詞替代之,則暫仍其舊:如‘公尺'、‘公斤'、‘公升'等名稱。”由此可見,這一規定基本沿襲了北洋政府1915年頒布的《權度法》中的國際權度制單位中文名稱。1928年7月公布的《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和翌年2月頒布的《度量衡法》,對法定權度制單位名稱作了統一規定。
然而,這套法定權度單位命名在當時學術界及教科書中并不多見。事實上,早在1915年,遠在美國的科學社就曾對北洋政府擬定的國際權度單位中文名稱方案提出批評。他們根據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需要,設計了一套以音譯為主的國際權度制單位譯名方案,即把國際標準制的基本單位(主單位)“Meter”、“Gram”、“Liter” 分別譯為“米” 、“克”、“立特”,再加上“十”、“百”、“千”、“分”、“厘”等字,用以表示基本單位與衍生單位的進制進位關系。該方案得到國內學術界和教育界的廣泛認同,但并未獲得法定地位。1919年,受科學名詞審查會委托,中國科學社起草了包括國際權度單位中文名稱在內的物理學名詞。他們借鑒日本度量衡單位名稱系統,遵循國際標準制單位名稱“一量一名”的原則,采用另造新字的方法,如把“千米"改為“粁” “百米”改為“粨” “分米”改為"粉"等。這些新造單字與國際標準制“ 一一對應”形式上顯得整齊劃一,但又產生了新的問題: 這些源于日本度量衡單位名稱的新字,一字要被讀做兩個音,如“粨”讀“百米”、“粉”讀為“分米”。這并不符合中國語言文字習慣,也平添許多書寫繁瑣的新字,不利于普及和推廣。
南京政府的度量衡改革者確立了權度標準制單位名稱的法定地位,但這一法規并未被教育界、學術界廣泛認同,權度制單位中文名稱的不統一狀況并無改觀。
二、兩套權度制單位中文名稱的并行
自清末國際權度制傳入國門,權度單位的中文名稱一直未能取得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同,多種命名方案并行于各界。20世紀30年代一場歷時一年多的關于權度制單位中文名稱的學術大討論之后,權度制單位名稱無章可循的狀況才逐漸改觀。
這場學術爭論緣于一本專業術語書籍的出版。1934年1月,南京政府教育部公開發行由國立編譯館審查、中國物理學會審定的《物理學名詞》,其中對國際權度單位的中文名稱作了新的規定: (一)以“米”、“克”、“升”、“秒” 等為基本單位;(二)凡國際問已有特名之單位,均采用近似之漢文譯音;(三)通過對單位名詞冠以“分、厘、毫”等或“什、佰、仟”等字,表示與基本單位的進位關系。由于便于在學術及科研領域運用,這一方案雖與度量衡法的規定大相徑庭,但卻得到學術界和教育界的廣泛認同。同年8月,全國度量衡局和中國度量衡學會以維護法規權威為題,呈請實業部行文教育部,禁止出售發行該書。中國物理學會隨后呈文南京國民政府,并公開發表《中國物理學會為請求改訂度量衡標準制單位名稱與定義事上行政院及教育部書》 ,闡明法定權度名稱“未臻妥善,使用時、教學上頗多窒礙,誠恐礙及科學教育之進展及發達”主張修改這些有悖于科學精神,表達不準確的法定命名系統,建議分別確立“米、升、克”為長度、容量和重量的基本單位,通過冠以字首,標示與其他單位的倍數或小數關系。這在學術界、教育界迅速引起共鳴。許多學者撰文支持該修改方案,與此同時,中國度量衡學會也發表多篇搏擊文章,主張應遵循權度單位的法定名稱。由此引發這場持續一年多的關于權度制單位中文名稱的大討論。
大多學者支持物理學會的主張,建議修改法定權度單位名稱。他們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方面: (一)度量衡法規定的權度單位名稱混亂復雜,應用不便。有學者指出,度量衡法中所定的“公分”一詞,同時代表長度和重量兩重含義,極易引起誤解及流弊度量衡法謂“公斤”、“公尺”等為張冠李戴、畫蛇添足,而公分長、公分重等更累贊不堪”,而“公尺”、“公斤”等與尺、斤等傳統度量衡單位的換算方法與習慣不符,不利于社會普及。(二)度量衡法定名稱不合科學原理,有悖于科學精神。如薩本棟、認為,標準制之命名,應與西文名稱之字首有關,以便閱讀西文書籍者,不至于有顧此失彼之怠。吳學周、楊肇熑、曾昭掄等多位專家紛紛撰文表示支持該觀點。國內一些重要學術團體也參與了這場討論,如中國科學社深刻剖析了度量衡標準制法定命名不便于學術科研方面使用的主要原因,指出“參酌二十年來全國學術命名之習慣,正式采用《物理學名詞》之權度命名法為最妥”,“如若不加以修正,則于科學研究極惑不俊,方家作者難強其從同” 。
時任全國度量衡局局長的吳承洛是當時堅決維護度量衡法定名稱的極少數專家學者之一。針對學者對《度量衡法》中“公分”的質疑,吳承洛作了回應。他指出, 一“公分”純水在常溫即最大密度下的質量恰為一“公分”因而在命名系統中采用“公分”之“立法原意,在于小單位組長度之‘公分' 單位與質量之‘公分'單位,恰能相稱,在西文本不能相稱之處,得完全消除,實至巧妙”,可補救西文位數不稱之弊。對于在法定權度單位制名稱中出現“一詞多義”的“公分”吳承洛認為, 在我國傳統的文化習慣中,同一個字或詞被分別直于不同的語境中,均各有所才旨,少有歧義產生。因而在《度量衡法》中多處出現“公分”正是中國文化元素的體現,并非混雜,這不會導致使用中的不便,以“公”字為首的權度制名稱體系的法定地位也是無可非議的。中國度量衡學會鼎力支持吳承洛的觀點,認為《度量衡法》中的權度制頒行實施數年來,“未有不稱便利者,而一般民眾對于法定標準名稱, 可不學而喻,且又適于科學界” 。全國度量衡局隨后編印《法定度量衡標準制單位定義與名稱確立之緣由》 ,分析西文標準制單位名稱的缺陷,論證法定度量衡標準制單位名稱自成體系、簡潔等特性,及其取“天下為公”之“公” 字為單位名稱之字首的特殊含義,闡明將該套命名系統確立為權重制單位法定名稱的重要意義。
這場關于權度單位名稱的大論戰持續一年之久,雙方各持己見,相持不下。1935年3月1日,國立中央研究院、教育部、實業部及國內主要學術機構代表聯合召開度量衡標準制單位名稱與定義審查會議,會議形成紀要,并交由教育部和實業部, 分發全國多個相關政府機關及學術團體征求意見。在收回的89宗反饋意見中,主張保存法定名稱者有26宗,贊同中國物理學會所定名稱者有46宗,其他意見17宗(包括沒有意見或尚未發表意見9宗;主張兩種命名法并用者2宗;主張將兩種命名法合并為一者3宗;主張另造新字另擬新名稱者1宗;主張兩制皆未盡善又無建設意見者1宗)(政府機關、學術機關、學術團體對于修改度量衡標準制單位名稱與定義等之意見[z]油印本,1935年左右)。
這表明兩套權度制命名系統在社會各界中是較被認同的。根據反饋信息及多方意見,南京政府成立度量衡標準制單位名稱與定義案審查小組委員會,并召集經濟委員會、建設委員會、中央研究院、教育部、實業部等相關機構經過多輪續密商討,最終決議《度量衡法》規定的權度制單位名稱和物理學會擬定的權度制單位名稱并用(見表1)。(河南大學 吳淼)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3 20:37
完全贊成史老師關于在評價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現狀時,應嚴格區分“制度的問題”和“使用者錯用的問題” ...
史錦順 發表于 2014-12-4 06:50
規矩灣先生看帖要仔細些,主帖是樓主轉載,而作者是河南大學 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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