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3年1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二)將第十四條中的“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2015年4月24日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
(二)刪去第十六條。(第十六條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
(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http://www.bkd208.com/thread-178227-1-1.html
257.52 KB, 下載次數: 1788, 下載積分: 金幣 -1
水波 發表于 2014-8-17 18:29
這個應該是假的,新的法令出來,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應有公告。其它途徑都是假的。 ...
tietou 發表于 2014-5-7 11:49
回復 1# 上帝
歡迎光臨 計量論壇 (http://www.bkd208.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