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有句俗話叫“老甲魚裙邊拖地”。甲魚裙邊,是甲魚背甲邊緣的一圈軟肉,具有較高的食用和滋補價值。近年來,用甲魚裙邊做成的高檔菜肴在一些城市的餐飲業流行起來。
據了解,獲得500克甲魚裙邊,至少需要10只甲魚,成本相當高。一些不法分子則盯上了這圈“軟黃金”。近日,湖州南潯區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陳某等4人提起公訴。這4人都做裙邊生意。涉嫌犯罪,是因為這些裙邊是從死甲魚身下剪下來的。
據湖州石淙漁業協會會長、甲魚養殖專業戶宋新榮介紹,一只甲魚棚在養殖到5至8個月時,正常情況下,因各種原因死亡的甲魚可達到75公斤左右。當甲魚池里出現死甲魚時,養殖戶會將死甲魚撈上來。等收死甲魚的人來了后,就將死甲魚賣給對方,價格非常便宜,一般是1塊多錢1斤。
宋新榮說,甲魚骨頭,尤其是甲魚背甲有一定的藥用價值。因此,那些人將死甲魚收去后,通常都是把甲魚放在鍋里燒爛到骨肉分離,再將骨頭挑選出來,賣給收甲魚骨頭的人。
姚某是湖州本地人,原先就是做甲魚骨頭生意的;陳某是杭州蕭山人,在做甲魚骨頭生意時與姚某相識。
2011年10月,陳某找到姚某,問他能否搞到甲魚裙邊,于是,姚某做起了裙邊生意。
開始時,姚某直接從甲魚養殖戶那里收死甲魚,然后把裙邊剪下來儲存。但是這樣做,獲得的裙邊數量太少。之后,他就從周邊一些專收死甲魚的散戶那里收裙邊。
沈某與姚某同村。平時,沈某經常開著摩托車到周邊鄉鎮,以每斤兩三塊錢的價格收購死甲魚,每次差不多能收到20公斤左右。收回家后,他就從死甲魚身上剪下裙邊,再以每公斤46元的價格賣給姚某。姚某等到湊夠一定數量,就轉手賣給陳某。
姚某曾問過陳某買死的甲魚裙邊是做什么用的,陳某說這個曬成干以后賣到飯店里給人吃。姚某很吃驚,說這個死甲魚的裙邊怎么能給人吃,陳某回答,賣出去了誰知道是死的還是活的。
從2011年10月到2012年4月的半年時間里,姚某和陳某總共交易10多次,交易的死甲魚裙邊數量達7000公斤左右,涉案金額高達近80萬元。
陳某把收購來的裙邊曬干后,賣給廣州的廖某。
廖某是一家海味行的老板。他將從陳某這里收來的裙邊加價后,又賣給另一家海味行的老板李某。
李某說,來買這些裙邊的大都是當地一些酒店,或是同做水產品生意的人。到了這個環節,這些成本不過幾塊錢一公斤的裙邊,價格已暴漲到400元左右一公斤。
至此,惡心的死甲魚裙邊就這樣作為一道特色菜肴,走上了酒店的餐桌。
2012年4月20日,接到舉報,湖州南潯區公安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當場抓獲正在交易死甲魚裙邊的陳某、姚某、朱某(為陳某干活的)等人,查獲冰凍死甲魚裙邊350余公斤。
據陳某交代,除了向姚某收購外,他還在余杭、平湖等地收購過死甲魚裙邊。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我國刑法中,適用該案件的條款主要有: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適用第143條,需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確認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其他污染物。而本案的樣品經鑒定,只能認為屬于腐敗變質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無法證明其符合143條規定的情況。
若適用第144條,需證實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而本案被告人并未有上述行為。
本案中,死甲魚裙邊是失效、變質的產品,在《產品質量法》中屬于狹義的偽劣產品。而且陳某等人均是明知該甲魚裙邊是給人吃的,收購的裙邊也都是從病死、死因不明的甲魚身上剪下來的,可見涉案人員主觀上均為明知、故意,故可認定其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來源: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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