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衡器檢測
隨著大型衡器的不斷增多,近年來針對大型衡器的檢測工作,各行業的專業人員根據個人工作實踐經驗,提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測試方法。在此談一點個人的想法。任何一種檢測方法要具有生命力,首先是在理論上可行,其次是有法律支持,三是使用方便。下文就幾種檢測方法進行分析、比較和探討的同時,與同行商榷。
一、 問題的提出
1.大型衡器的概念
近年來隨著工業經濟在生產工藝過程中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提高,在一些重點工序中要求一些專用衡器,特別是在冶金、石化、煤炭幾個行業,大型衡器已由稱量幾十噸發展至上百噸,同時,物流業的迅速發展,特別是高速公路的不斷普及,公路運輸業也相應得到提高,大噸位載重汽車每車的運輸量已超過百噸應運而生。
2.目前的檢測條件
由于長期以來國家在計量基礎建設方面投資不足,造成一些縣級計量檢定單位的標準器具嚴重不足,許多衡器檢定站只有5~10噸左右20kg的小砝碼。即是省級市也只有八十噸左右檢衡車一輛。相對來講一些有獨立檢定權責的特大型企業,其檢測手段比較齊備,不但有一定量的噸級砝碼,還有比較穩定的替代物。
對于專用衡器來講,標準器足不足是一個問題,另一個問題是檢測時安放標準器的位置。絕大多數專用衡器由于受到使用現場空間的影響,無法預先設計出安放標準器的機構,這也構成必須考慮特殊檢測方法的原因。
二、 衡器準確度的條件
衡器保證準確度的條件為:設計制造的合理,使用環境正常,通過檢定而量值傳遞準確。
1.正確的量值傳遞
在JJG555-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中,針對貿易結算用衡器可以用兩種方法來檢測。一種是用足量的標準砝碼,但檢定衡器用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不大于衡器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1/3;一種是按規定的“替代物”,允許用少量標準砝碼和替代物結合使用。
最大稱量的35%時需要替代兩次,即 最大秤量的20%時需要替代四次,即合理的設計制造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中,明確指出任何產品的質量是設計出來的,衡器這類產品也不例外。要想保證一臺衡器的使用準確度,必須確保組成衡器的四部分的質量。即,保證承載器的剛度、強度;保證基礎(包括結構)的承載力和平整性;保證稱重顯示儀表的線性、靈敏性、穩定性;保證稱重傳感器的準確度、可靠性等等。
(1)承載器的剛度、強度
常規設計時,承載器的承載力應按極限情況考慮。例如,料斗秤應考慮到給料結構失控時,物料溢出容器的情況;汽車衡的承載器應考慮到特種車輛,特別是短軸距大載荷的車輛,這種車的最大載荷可能沒有超出汽車衡的最大稱量,但軸載對承載器局部的作用力則很大,如果按此種情況考慮,承載器結構用材料必然很多。所以,通常在合理選擇稱重傳感器的基礎上,承載器的剛度一般在1/600-1/1000。
但是,對目前的檢定規程來講,當使用標準砝碼檢定時,要求:使用質量大的砝碼,注意不要在放置區域形成不必要的疊放;如果使用多個小砝碼,要均勻地分布在整個區域。這樣一來,剛度在1/300左右的汽車衡承載器在檢測時,其計量準確度也能達到規程中規定的中準確度級(3級)衡器的允差要求,這恐怕就是規程的缺陷。所以建議在今后修訂規程時,其檢測條件中應增加砝碼堆放位置和數量的要求。
最大秤量(Max)標準砝碼的最少量 Max≤ Max 5t 5t 25t 20%max 50t 10t
(2)標準器的安放位置
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R107《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國際建議和R61《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國際建議,都要求承載器應配備相應的位置或設施,便于安全可靠放置規定量的砝碼或替代物。
《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是這樣規定的:衡器的承載器應有便于放置表中標準砝碼數量的裝置。
《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是這樣規定的:承載器應留有放置最大秤量試驗砝碼或質量塊的位置或設施,以便安全可靠地放置砝碼或質量塊。
而其他許多產品的標準中沒有類似的要求,更有許多產品由于受空間位置所限,雖然稱量值較大,但其承載器太小,根本無法考慮標準器的放置位置問題。當然,也有一些產品是由于設計者缺乏經驗,忽視了衡器的檢測問題。
三、 今后的工作
1.立法問題
今后我們需要做的首要工作是立法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規定: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規定: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在R76《非自動衡器》國際建議中針對檢定標準器的問題,列出三條內容,一是砝碼、二是輔助檢定裝置、三是標準砝碼的替代。其中3.7.2輔助檢定裝置中規定:如果衡器配備輔助檢定裝置,或以單獨的輔助裝置檢定時,則該裝置的最大允許誤差應為所檢載荷最大允許誤差的1/3。
而這個內容在JJG555-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中是沒有的,這也就是我們要求立法的依據。“輔助檢定裝置”是一種什么樣的東西呢,這在國際建議中沒有講,但其講:該裝置的最大允許誤差應為所檢載荷最大允許誤差的1/3。那么,我們前面所講的幾種方法是否可行,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呢?這就應在立法前對這些方法進行測試篩選。
2.數據測試
建議在修訂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之前,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針對幾種采用輔助檢定裝置檢測的方法進行研究分析,對行之有效的方法定出鑒定大綱,然后再組織人員進行較大范圍的測試,在對此數據進行分析后再交有關技術委員會研究。
以上是個人一點不成熟的想法,在此寫出來與同行交流的目的是為了拋磚引玉,大家集思廣益,使大型衡器的檢測工作簡單、可靠且準確。
永登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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