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計量器具的編碼依據,國家現行有效的技術法規有JJF 1022-1991《計量標準命名規范(試行)》、JJF 1051-2009《計量器具命名與分類編碼》,前者為計量標準的命名與編碼規范,后者為工作計量器具的命名與編碼規范。其中的JJF 1051-2009《計量器具命名與分類編碼》替代了舊版本JJF 1051-1996《工作計量器具命名與分類代碼》,并且將原來的光學計量器具代碼28000000與聲學計量器具代碼33000000進行了對調,即新版的聲學計量器具的編碼為28000000,光學計量器具的編碼為33000000,但JJF 1022-1991《計量標準命名規范(試行)》中對這兩類器具規定的代碼與舊版本JJF 1051-1996《工作計量器具命名與分類代碼》中規定的代碼一致,即并且仍然有效。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沖突,最明顯的沖突是在這兩類器具下面的子類器具編碼會產生沖突,給實際工作應用帶來了不便。國家應盡快將JJF 1022-1991《計量標準命名規范(試行)》進行修訂,以達到與新版JJF 1051-2009《計量器具命名與分類編碼》的規定統一一致的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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