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 發表于 2017-12-18 21:19
首先要打建標申請,格式見JJF1033-2008,第二,要根據你所建標的項目,購買標準器并檢定,第三寫建標技術報 ...
該主題是樓主五年前發布的。最新的計量標準考核規范是JJF1033-2016。另外還需注意,擬建標單位屬于哪個行業的,國防軍工系統是依據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和JJF(軍工)5-2014《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考核規范》進行考核;軍隊是依據GJB 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進行考核的。其重復性試驗和不確定度評定與JJF1033相差甚遠。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19 12:13
我覺得 國家規程應該大于 部門規程 ,屬于應該優先考慮 JJF1033-2016
不是這樣理解的。《計量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國家標準是通用的基本要求,通常情況下行業、部門或企業標準都要嚴于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具有普適性,下級標準往往具有特殊性和針對性,但必須滿足國家標準。所以優先級應該是從所適用的標準范圍里,自下而上的優選。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0 12:14
這不是 哪個優秀的問題, 而是 這完全是2個概念的問題。
一般來說,無法獲得 計量標準 的重復性 。就算是 ...
你說的沒錯,本級計量標準的檢定或校準證書中給出的主標準器的重復性,同樣也是用上級計量標準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它不包含本級計量標準被測對象對本級計量標準重復性的影響。但你所說的概念是“最佳測量能力BMC”,而不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CMC”并不要求所有的條件都控制在最佳狀態,而是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因此對計量標準做重復性試驗時,應將被測對象的影響降至最低(選擇可獲得的,符合量傳關系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新版JJF1033與舊版相比,重復性試驗的方法并沒有絲毫的改變,都是選擇一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說明舊版JJF1033本身考核的就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是錯將名稱叫成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實際考核的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JJF(軍工)3和GJB2749A則不是選擇日常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和評定不確定度,而是選擇“最佳儀器”,這樣得到的重復性結果,能夠反映計量標準的特性。正是因為JJF1033選擇了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所以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反映不了計量標準的性能,完全隨被測對象的性能好壞而異。所評定的不確定度也不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它的合格判據是被測對象能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即“目標不確定度”),這實際上是在對被測對象進行“計量確認”。用這種方法來判定擬建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的檢定/校準要求,不得不說是一大敗筆。試想,用同一臺計量標準對兩臺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測對象同時進行“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一臺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很好,滿足被測對象的預期使用要求;而另一臺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很差,不滿足被測對象的預期使用要求。那到底這臺計量標準是滿足還是不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呢?總不能把被測對象計量確認合格,就說計量標準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計量確認不合格,就說計量標準不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吧。被測對象不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能說明計量標準不行嗎?顯然這是一個無厘頭的判據。所謂的“常規被測對象”,實際上是從滿足使用場合預期使用要求的被測對象中,選擇一計量性能最差的被測對象來做“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測量結果的驗證當中,卻又選擇一穩定的被測對象來對測量結果進行驗證。可以推斷,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要遠遠大于測量結果的驗證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兩者根本就沒有可比性。按理說就不應該選用穩定的被測對象來做測量結果的驗證試驗,而應該選用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測量結果的驗證試驗,來驗證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可信。
但是 如果是 檢定或校準的重復性就可以實現 ,也有做這個重復性的意義,因為你不確定度評定中確實需要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數據。
因為JJF1033評定的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它需要“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JJF(軍工)3和GJB2749A評定的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所以它需要用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即:將被校對象的影響降至最低,以獲得常規條件下的最小測量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在GJB2749A第5.2.12條另外還要求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關于標準選擇優先原則的問題,如果按照你的邏輯國標優先,那行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標準根本就沒有編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了。下級標準必須嚴于上級標準,這是原則。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0 21:02
你說的這個 計量標準的最佳測量能力 , 本身就有問題。
每個實驗室就算水平一致,但是能夠選擇的測量對象 ...
CNAS的標準現在已將“最佳測量能力BMC”變更為“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了,其定義就是“在常規條件下,校準機構所能提供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的最佳校準能力。A、B兩個校準實驗室之間校準能力存在差異,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所以客戶才可以根據從CNAS官網上公示的各家獲認可的校準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去選擇滿足校準技術能力要求的合格供方。而不是像JJF1033那樣,最終全國各家機構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會趨于一致,因為他評定的該“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是“CMC”,所以也不反映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而是反映被測對象所復現的量值的可靠性(或者說“可信度”)。而所選擇的被測對象,又是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計量性能最差的被測對象。說句實在話,這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即便不去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用極限指標去套算也能算得八九不離十。你覺得選擇一穩定的被測對象來驗證建標報告中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合適嗎?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1 11:44
cnas 這套玩意其實適用于 測量一個量值 , 而不是現在的所謂去校準一個計量器具。
如果大家選用的都是 規 ...
獲CNAS認可的,在CNAS官網上公示的校準實驗室的能力范圍,都是覆蓋全量程的,沒有只針對一個值的。各家機構的標準器使用年限新舊程度不同,計量性能肯定有差異,環境設施也不盡相同,能力自然就會有差異。你的這種思維模式,應該說代表了法制計量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各級標準之間基本上是靠誤差限來控制的,也就是所謂的三分之一原則,絕大部分測量都是做不修正測量,因此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與國家基準所復現的量值并不相等,但誤差控制在總的誤差限范圍內。而校準則是自下而上的溯源,是通過具有不確定度的不間斷的溯源鏈進行的,通常都是做修正測量。因此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與國家基準說復現的量值必定一致,只是各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自下而上逐級縮小。用不確定度表征校準機構的測量能力,國際上都互認,你怎么會覺得可笑呢?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4 12:17
請問一個非實物量具要做什么 示值修正? 難道不會 在一個校準周期內 示值 變化了嗎?那豈不是 畫蛇添足 ? ...
周期內示值變化,那是穩定性的問題,可以規定穩定性的波動范圍,以及采取縮短校準周期、期間核查等方式來加以監控。是否修正測量是根據測量精準度的要求,或者生產工藝過程的需要來確定的。你不作修正測量,不能將校準否定得一無是處。一個普通的工人,用一把經檢定合格的尺子(假設最大允差±2mm),生產制作一個邊長為一米的箱子,生產過程作不修正測量,最終的成品箱子沒有一點問題。但如果甲使用一把誤差為+2mm的尺子(經檢定合格)制作箱體,乙使用一把誤差為-2mm的尺子(也同樣經檢定合格)制作箱蓋,最后箱體和箱蓋組裝不起來。誰之過?如果生產過程都進行修正測量,還會出現這種出了問題卻沒有任何人過錯的尷尬現象嗎?我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校準也好,修正測量也罷,都不可笑。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4 19:38
周期內示值變化是正常的,只要是非實物量具,都存在這個問題,如果一味的給出修正值,有意義嗎?
期間核查 ...
期間核查的目的不是用來“保證”,而是用來“監視”、“發現”測量設備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保證”還需要有另外的措施與手段。“核查”是驗證,并不是溯源,沒有要求必須用更高準確度等級的標準來作為“核查標準”,選擇一穩定的被測對象同樣可以作為“核查標準”。“修正值應該用在有意義的地方”您說的沒錯,您覺得A場合有用您就用,您覺得B場合沒用您就不用,選擇權完全在用戶自己,不能說提供修正值錯了。
我舉的例子沒有問題,即便是允差極限值,也是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的。假設箱子的尺寸公差是±7mm,這兩把尺子完全滿足三分之一原則。我并沒有說產品(或零部件)達不到要求,而是說兩個部件組裝不配套,只需將其中一件重新返修(做大或做小),組裝后的箱子仍然是滿足要求的。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5 12:44
既然是 非實物量具 ,必然存在在一個檢定或校準周期內,示值發生偏移現象,如果一味的加 在示值上修正值 ...
您怎么總將自己的觀點強行要求檢定機構接受呢?檢定機構又不知道誰要修正誰不要修正。您不需要修正您就不看就是了,不要怪檢定機構給壞了,認為是“畫蛇添足”不該給,如果別的客戶需要呢?按您的意思是不是《檢定證書》連檢定結果(數據)都不用給,只需定性的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就行啦。這樣是不是就沒有風險啦?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6 12:16
你又何曾不是 將自己的觀點強行要求別人接受呢?
我從來沒有說 計量機構出具 證書有問題,我說的 ...
我從來沒有說過所有測量都必須是修正測量。我所舉的例子,如果箱體與箱蓋都有一個人完成制作,做不修正測量完全沒有問題,最終甲制作的箱子與乙制作的箱子尺寸有差異,但都滿足要求。如果箱體與箱蓋由甲、乙分別制作完成后組裝,做修正測量那就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最終的成品箱子也就保證了尺寸的一致性。這,就是校準和修正測量的意義。
既然您認為客戶拿到證書后,要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決定用不用示值的修正值來測量,那檢定機構提供了誤差或修正值又錯在哪里呢?要知道誤差或修正值不僅僅只有您所說這點功能,還有對以往問題產品測量結果有效性進行分析確認和風險評估的功能。是不是因為您不需要誤差或修正值,我不應該向您提供這些信息?那就算我好心辦了“壞事”,行了吧。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7 11:45
計量機構出具 測量數據 是為了你所謂的修正?這我還是第一次聽說,來,你不是喜歡 套用 國家權威 文件 嗎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7 17:53
簡單的說,證書中給出的 修正值或偏差值 這類的,代表你可以用修正值,或建議你用。
而只給出 ...
給出“修正值”與給出“示值誤差值”本就是一碼事兒,使不使用修正值完全取決于你的測量要求或工藝要求,當測量要求不高時,或對后續工藝沒有影響時,本著經濟、合理、適用的原則,完全可以不用修正值。當你的測量結果處于合格范圍的臨界邊緣附近時,就有可能需要考慮“系統誤差(或修正值)”的影響了。我都已經出了無數份證書了,能不清楚嗎?
237358527 發表于 2017-12-27 20:22
你都對,別人都錯。結束
我所有對您的回復都是真對您的問題所問所答,曬出的截圖證據也是因您的質疑而查詢舉證,我有什么地方不對,或者舉證有誤,您也可以舉證予以反駁。如果您說得在理,我虛心接受,犯不著用這樣的態度來參與技術討論吧。如果您認為我是在蠻不講理,恕我直言,那的確沒有繼續討論下去的必要了。算我錯了,多有得罪,望予海涵,您全對,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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