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二條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現就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提交強制性產品認證年度工作報告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應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國家認監委上報其上一年度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包括有關認證、工廠檢查或產品檢測工作情況及質量分析、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存在問題及下一年工作思路等內容。 二、工作報告須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發并加蓋公章,寄送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未提交2010年度工作報告的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須在2011年3月31日前補交。 三、對于未按時提交工作報告的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國家認監委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八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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