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我從60年代初起就長期從事計量工作,2004年在上海市電子儀表標準計量測試所退休,返聘在原單位計量室(也是個CNAS校準實驗室)仍做以檢定校準為主的工作.2006年原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為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本人續聘在該院計量檢測所.今年我65歲,按該院規定返聘工作到本年底結束,本市另一家民營的CNAS計量校準實驗室急需用人,跟我聘請已有一段時間,我覺得還可以發揮余熱做些事,就與該公司簽約明年任該CNAS校準實驗室主任兼校準項目開發.我長期做檢定校準工作,有10多個項目計量檢定員證又有高級職稱、計量檢定員主考和計量標準考評員證(現二證合一)、實驗室授權簽字人等資質,現在在計量檢定員證轉出碰到問題.國家質檢局把注冊計量師(計量檢定員)放于一個欄目,注冊計量師制度第二十條明確《注冊證》在有效期內是該師的執業憑證,由本人保管使用.在07版(87版已廢止)的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對這沒有明文規定.我去的是民企,檢定員有限,自己也做,如果換個單位,檢定員項目一項項要從新考,從年令上說這算什么回事,從資質上說不合理,有些項目到期沒有原證,復證不好辦(光電子版不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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