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應該了!這說明: 1.作者脫離實際工作多年; 2.審稿不嚴謹。 這個東西的現場校準應慎重,首先要弄清楚校準的目的是什么。在可能涉及到一些糾紛的情況下要更加慎重,因為無論在技術法規方面和技術手段方面都存在 ... zxf6625610 發表于 2009-10-13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