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定量包裝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作物種子定量包裝的分類分級、技術要求、包裝件運輸、包裝件貯存、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凈含量在 5g! 25000g量限范圍內的顆粒狀農作物種子定量包裝。 2、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2918—1998 塑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 GB/T4857 1—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試驗時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4857 2—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4857 3—1992 包裝、運輸包裝件 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GB/T4857 5—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 GB/T6388—1986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7707—1987 凹版裝潢印刷品 GB/T14251—1993 鍍錫薄鋼板圓形罐頭容器技術條件 GB/T2358—1998 塑料薄膜包裝袋熱合強度試驗方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定量包裝 quantitative packing 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計量單位標注,能滿足一定計量要求的預包裝。 3.2 包裝件 package 產品經過包裝所形成的總體。(GB/T4122 1—1996,定義 2.2) 3.3 凈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材料后內容物的實際質量或個數。 3.4 銷售包裝 sales package 以銷售為目的,與內容物一起到達顧客手中的最小可售包裝單元。 3.5 運輸包裝 transport package 以運輸貯存為主要目的的包裝。它具有保障產品的安全,方便儲運裝卸、加速交接、點驗等作用。(GB/T4122 1—1996,定義 2.5) 3.6 產品標識 productlabel 標注在銷售包裝的表面,用于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 特性和說明事項等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 3.7 包裝標志 packingmark 標注在運輸包裝的表面,用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制作的特定記號和說明事項的統稱。 4、分類分級 4.1 分類 根據流通環節的不同要求,種子包裝分為銷售包裝與運輸包裝。 4.2 運輸包裝分級 根據種子的性質、價值及運輸、裝卸等要求,運輸包裝分為 3個級別。分級規定見表 1。 表1 運輸包裝級別
5、技術要求 5.1 包裝的準備 5.1.1包裝環境 5.1.1.1 包裝環境應清潔、干燥、通風良好、光線充足、無疫病、無蟲害、無鼠患。 5.1.1.2 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宜配備口罩、手套、防護眼鏡、消防器械等。 5.1.2 包裝機具 5.1.2.1 應選擇與包裝規格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在其檢定周期內使用。 5.1.2.2 應使用合格的包裝機械,其技術性能應能滿足產品包裝的要求。 5.1.3 包裝材料 包裝環境 5.1.3.1 銷售包裝用材料應符合美觀、實用、不易破損,便于加工、印刷,能夠回收再生或自然降解的要求。宜采用的包裝材料品種有:塑料編織布、塑料薄膜、復合薄膜、紙、鍍錫薄鋼板(馬口鐵)等。 5.1.3.2 運輸包裝用材料應符合材質輕、強度高、抗沖擊、耐捆扎,防潮、防霉、防滑的要求。宜采用的包裝材料品種有:塑料編織布、麻袋布、瓦楞紙板、鈣塑板、塑料打包帶、壓敏膠粘帶、紡織品等。 5.1.4 包裝容器 5.1.4.1 銷售包裝容器應符合外形美觀、商品性好,便于裝填、封緘,貯運空間小的要求。宜采用的容器類型有:塑料編織袋、塑料薄膜袋、復合薄膜袋、紙袋、金屬罐等。 5.1.4.2 銷售包裝容器規格、尺寸應與運輸包裝容器內尺寸相匹配。 5.1.4.3 運輸包裝容器應符合適于運輸、方便裝卸,貯運空間小,堆碼穩定牢靠的要求。宜采用的容器類型有:塑料編織袋、麻袋、瓦楞紙箱、鈣塑瓦楞箱等。 5.1.4.4 運輸包裝容器規格尺寸應符合運輸工具的裝載尺寸要求。 5.1.5 種子 種子在包裝前應經過加工處理,質量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5.2 包裝要求 5.2.1 銷售包裝要求 5.2.1.1 外觀 外觀質量要求見表 2。 表2 銷售包裝外觀質量
5.2.1.2.1 以質量計量的定量包裝件 5.2.1.2.1.1 單件定量包裝件的凈含量與其標注的質量之差不得超過表 3給出的負偏差值。 5.2.1.2.1.2 批量定量包裝件按表 4給出的抽樣方案及平均偏差!Q的計算方法隨機抽取檢驗和計算,接受條件為 !Q#0,且該批量中單件定量包裝件超出計量負偏差的件數應不大于合格判定數 Ac值。 5.2.1.2.2 以個數計量的定量包裝件 其實際個數應與標注個數相符。 5.2.1.3 封緘 包裝容器在裝填種子后應封緘嚴密,宜采用的封緘方法及技術要求見表 5。 表5 封緘方法及技術要求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在銷售包裝的表面正確標注產品標識,明示內裝物的質量信息,保持產品的可追溯性。 5.2.1.4.1 標識應包含以下信息: a) 作物種類; b) 種子類別; c) 品種名稱; d) 凈含量; e) 生產商名稱:地址; f) 收獲日期:批號; g) 產地; h) 執行標準; i) 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進口審批文號; j) 品種審定編號; k) 檢疫證明編號; l) 檢驗結果報告單編號; m) 質量指標(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 n) 栽培要點; o) 質量級別(適用于雜交種); p) 藥劑毒性相關警示(適用于包衣種子); q) 轉基因種子商業化生產許可批號和安全控制措施(適用于轉基因種子)。 5.2.1.4.2 標注方法: a) 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 b)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應拼寫正確。外文應與漢字有嚴 密的對應關系,漢語拼音和外文字體應當小于相應中文字體; c) 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少數民族文字應當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系; d) 標注凈含量時應采用表 6所示的計量單位; 表6 計量單位標注方法
于”、“小于”、“ >”、“ <\”等詞或符號; f)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表 7規定;
h) 標識內容應當印制在銷售包裝的表面,應易于識別和辨認,不能在流通過程 中變得模糊或者脫落; i) 允許“收獲日期 批號”、“檢驗結果報告單編號”、“檢疫證明編號”采用粘 貼、噴碼、袋邊壓印等方法標注; j) 允許“栽培要點”不標注在銷售包裝的表面,而采用其他的方式標注。 5.2.2 運輸包裝要求 5.2.2.1 裝填 5.2.2.1.1 裝填時應將銷售包裝件排列整齊,安放妥貼。必要時應將小包裝件以適宜 的數量裹包或捆扎成中包裝件后再裝入箱(袋)內。 5.2.2.1.2 應確保箱(袋)內實物與箱(袋)外的標注相符。 5.2.2.2 封緘 5.2.2.2.1 袋類包裝件封緘方法同5.2.1.3規定。 5.2.2.2.2 箱類包裝件封緘應采用寬度#50mm的單面壓敏膠粘帶,按圖 1所示作 I字形或 H字形粘貼,折曲長度 l#500mm。 5.2.2.3 捆扎 運輸包裝件封緘后,應采用塑料打包帶進行捆扎。宜采用的捆扎形式有二橫道、二橫一豎道、十字形、井字形、卅字形等。捆扎松緊試以扎緊而不勒壞被扎件為宜。 5.2.2.4 性能 運輸包裝件的性能按本標準 6 3規定試驗后,塑料打包帶、壓敏膠粘帶不斷裂;箱(袋)體不破損;銷售包裝件不外露、散落;包裝標志不脫落、缺損、模糊;不影響其再次進入流通環節。 5.2.2.5 包裝標志 運輸包裝標志應符合 GB/T191、GB/T6388規定。 6、試驗方法 6.1 取樣 在生產線的終端或從同一生產批次的庫存品中隨機抽取。 6.2 塑料包裝容器的試驗 6.2.1 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按 GB/T2918規定的標準環境和正常偏差范圍進行,狀態調節時間應不少于 4h。 6.2.2 塑料(復合)薄膜袋熱合強度的試驗按 QB/T2358規定。 6.2.3 塑料編織袋、薄膜袋印刷質量的試驗按 GB/T7707規定。 6.3 運輸包裝件性能試驗 6.3.1 運輸包裝件性能試驗時的溫濕度調節處理應按 GB/T4857 2—1992中 3 1 1中規定的條件 7進行 24h處理,并在此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試驗樣品各部位的編號按 GB/T4857.1規定。 6.3.2 運輸包裝件性能試驗順序、項目和方法按表 8和表 9進行。 表8 箱類包裝件性能試驗
7、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包裝件的檢驗分為交付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交付檢驗 7.2.1 組批與抽樣規則 檢驗批應由同一品種、同一規格、在正常生產條件下 1h生產的同一批次包裝件組成(不足 1h產量的按實際單位數量組批)。交付檢驗用樣本按表 10規定從檢驗批中隨機抽取,批量 N按被檢包裝件的類別(銷售包裝件或運輸包裝件)分別確定。 表10 交付檢驗樣本數量
檢驗項目及要求見表 11。 7.2.3 運輸包裝件 檢驗項目及要求見表 12。 7.2.4 檢驗結果的判定 按表 10規定進行。 7.2.5 復驗 對不合格批百分之百逐件檢驗并將不合格品剔除后,按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如復驗仍不合格,則該檢驗批不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首次生產; b) 包裝工藝、生產設備、管理等方面有較大改變時; c) 停產 180d以上又恢復生產時; d) 年度周期檢查; e) 交付檢驗的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3.2 檢驗項目 銷售包裝件檢驗項目見表 11。 表11 銷售包裝件檢驗項目
表12 運輸包裝件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樣本應在交付檢驗合格批中隨機抽取,每批抽取 3件。 7.3.4 判定規則 所有樣本單位均符合表 11、表 12的全部要求,則認為型式檢驗合格。如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樣本單位不符合表 11、表 12中的任何一項要求時,則應以兩倍數量的樣本單位按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如復驗仍不合格,則型式檢驗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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